城市化中的司法信任——基于浙江省X镇的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浙江省论文,司法论文,实证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CN53-1143/D(2015)01-66-10 一、引言 随着新一轮户籍改革的启动,户口并规制①将进一步为中国的城市化松绑。可以预见的是,城市化的速度将会进一步加快,城市常住人口将大幅度增加。同样可以预见的是,城市化带来的问题和矛盾将会更加繁杂,如何妥善地进行管理和治理无疑会成为公权力部门面临的重大挑战。然而,无论是从管理的角度而言,还是从治理的角度来看,法律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地位都是举足轻重的。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城市化的所有参与者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活动:一方面,城市化会涉及立法、规划等政策过程,决策者需要确保其政策具备法律依据并符合法律精神;另一方面,城市化进程中无疑会产生矛盾和纠纷,这些也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妥善解决。 毋庸讳言,就目前的现状而言,法律和司法在城市化进程中好像还没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司法机构似乎还没有担当起“正义的防线”这个角色。城市化往往伴随着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在多数人的印象中,正是这些领域中的矛盾未能妥善解决是形成目前信访大军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有的学者看来,由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所引起的矛盾、上访和抗争,已经成为建国以来第三波集体行动浪潮的主要组成,②仅就上访的人数来看,每年应该有数千万计。③当下失地农民的信访救济呈现出信访频率扩大化、信访时机节日化、信访主体抱团化、信访地点越级化等异象,行政机关对访民的处理则呈现暴力压制和花钱消灾的两极化倾向,其结果导致官民双方在信访的泥潭里都越陷越深。④尤其是,面对这么庞大的上访大军,号称主持正义却被冷落一旁甚至被视为无物的法律和司法是否有一丝尴尬?这些涉城市化民众是如何看待司法的? 民众对国家的政治机构,特别是对作为政治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的认可和信任,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公平正义和良好社会秩序的期许。对司法的不信任会大大增加社会的运行成本,引起政府与民众、民众与民众之间的怀疑、猜忌和冲突,构成对社会共同价值理念的冲击并导致社会共有的伦理秩序的混乱。如果任由司法信任流失,民众对国家和政府的合法性认同则会下降,国家政令不畅、法律不彰,甚至还会引发社会动荡乃至统治危机。城市化推进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往往涉及土地、房屋等重大利益,如果民众信任司法,则可以通过司法而无须借助非常规手段来顺利消解这些矛盾和纠纷。可见,涉城市化民众的司法信任问题是关乎城市化的顺利进行乃至社会稳定的重要议题。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思路 本文主要探讨涉城市化民众的司法信任的现状和特点,并分析影响他们司法信任的因素。本研究有两个关键词,第一个关键词是“涉城市化民众”。由于各种原因,这些民众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到城市化进程中,他们因为城市化的影响而发生重大的利益变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并且生活方式也产生了较大变化(由自然村变成社区等)。一般地,城市化的标志有两种,一种是户口指标:由农村户口变为城市户口即意味着被城市化;另一种是生产方式指标,由依靠土地为主的农业生产方式变为工业化的生产方式,或者变为服务业的生产方式,则意味着被城市化。本研究兼采这两种标准,即任何一种情况的发生都被认为是城市化,所涉及的民众即是本文关注的对象。 本研究的第二个关键词是“司法信任”。城市化涉及多个层面的问题,与“信任”这个话题相关的就可能会有民众对政府、政治制度、政党等的信任。本文将研究领域限于“司法信任”,着重探讨城市化过程中民众对司法及相关问题的感知和判断,以及基于此对司法的信任程度。必须指出的是,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司法不可能从整个政治架构中独立,相应地,民众对司法的感知和判断也会受到来自于司法之外的经验和与法律无关的经历的影响。本研究考虑到了一点,并在研究设计中设定了相应的假设和变量。 (二)研究假设 本研究的目的是发现涉城市化民众的司法信任的现状并发掘影响其司法信任的因素。据此,我们的研究假设基本上围绕着司法信任及其影响因素展开,具体设计如下(为了表达的简洁,在以下假设部分和后续的分析部分,我们有时候用“民众”指称“涉城市化民众”)。 假设1:民众的法律认知和认识对司法信任有显著影响。 作为人类近代以来最重要的文明成果,法治也已经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众所周知,法治国家的实现离不开民众的法律认知和认识水平的提高,近年来我们所采取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些过火的——法学教育扩招,以及不断强调的法治宣传等都是增加民众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并由此为实现依法治国创造条件。我们首先假设,民众对法律的认知和认识水平会明显影响到司法信任。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子假设。 假设1a:民众的法律认知水平越高,司法信任程度就越高。 一般情况下,对于一个正确的事物,民众会随着逐渐了解它而逐渐接受它。法治也是这样。如果想要实现依法治国,那些越了解法律的人,应该越表现出对法律有信心。我们假设,民众的一般法律认知水平越高,司法信任程度就越高。 假设1b:受“重结果、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司法结果比司法程序更能影响民众的司法信任。 讨论中国民众的法律认知,不得不提及的是“重结果、轻程序”这一有中国特色的传统观念。中国推行法治建设以来,虽然民众已经接触到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听证程序等,但传统观念的影响仍然存在。我们假设在涉及司法信任的问题上,司法结果比司法程序更能影响到民众的司法信任度。换言之,本研究拟通过实证研究来验证“重实体、轻程序”这个命题在涉城市化民众中是否依然成立。 假设1c:民众越认为司法机关信任他们,则他们越信任司法。 国家与民众之间的信任是相互的,“当国家机构对民众失去信心、表现出不信任时,民众也会对国家表现出歧心,并且会降低服从的意愿,甚至会抵抗、逃避和不忠诚”。⑤在本研究中,我们假设如果民众认为司法机关信任他们,则他们也会信任司法。 假设2:文化因素对司法信任有显著影响。 在既有的研究中,有诸多学者尝试从文化主义的角度来解释政府信任,如传统主义、⑥威权主义、⑦中庸冲突解决策略⑧和人际信任⑨等。由于本研究的主题是司法信任,冲突解决策略不再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的文化因素进行考察,且考虑到涉城市化民众的特点,我们选择两个文化主义因素作为研究假设,分别是人际信任和威权主义。 假设2a:人际信任对司法信任有显著影响,人际信任越高,司法信任就越高。 民众的人际间信任会影响到司法信任。传统的中国农村是熟人社会,人们之间的关系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基础上,相信周围的人是理所当然的事,这个现象在当今中国绝大多数农村中仍然保持着。我们假设涉城市化民众间的人际信任越高,司法信任就越高。 假设2b:威权主义对司法信任有显著影响,威权主义越高,司法信任也越高。 威权主义也会影响到民众的司法信任。城市化进程使得人们更加接近法律和法治,逐渐理解自由、追求自由,对威权的绝对服从逐渐减弱;但威权主义的影响依然大范围存在。本研究假设威权主义越高,司法信任就越高。 假设3:其它政府或准政府相关因素会影响到司法信任。 在多数的农民看来,司法机构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和政府的其他部门并无二致。除了司法机构的行为外,其它政府机关乃至村委会的行为也可能会影响到村民对司法感知和判断。尤其是城市化中难以避免的征地、拆迁等引发的问题,会涉及政府相关部门,这些部门的行为和处理问题的方式可能会影响到民众的司法信任。 假设3a:政府处理征地拆迁问题越公平合理,司法信任越高。 城市化过程中,最为博人眼球的莫过于“钉子户”、“强拆”等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了,这些问题会随着媒体的曝光而被公开,同时也可能会被媒体放大。在推进城市化时,政府处理拆迁、征地问题是否公平合理,既影响到民众的利益,也影响到政府的形象和信誉。我们假设,政府处理征地拆迁问题越公平合理,司法信任就越高。 假设3b:民众越认为政府信任他们,则他们越信任司法。 在民众的日常生活中,打交道最多的是基层政府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司法部门。民众对这些政府部门的感知可能会影响到司法信任。这里我们假设民众越是认为政府信任他们,则他们越信任司法。 (三)研究变量 1.社会人口学变量 与其他研究类似,我们需要掌握受访者的年龄、性别、收入、受教育程度等社会人口学变量。在这些变量中,性别的赋值为:1=男;2=女。受教育程度的赋值分别为:1=小学及以下;2=初中;3=高中;4=中专;5=大学及以上。收入为个人月收入,取自然数。年龄为实际年龄,范围在18-80岁之间。 2.司法信任 司法信任是本研究关注的核心变量,是因变量。本研究将司法信任界定为民众对广义上的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的信任,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以及在其中工作的法官、检察官、警察、法警、书记员等。受访者需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判断在李克特五点量表上回答问题“您信任司法机关吗?”,选项有“非常不信任”、“比较不信任”、“说不清”、“比较信任”和“非常信任”五个,分别赋值为1-5分。 3.有关法律和司法的变量 此类变量是关于受访者对法律及司法的认知和感知程度的变量。首先是一般法律变量,要求受访者回答“您对法律的了解程度”、“您是否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你是否知道公民可以监督区政府、镇政府?”、“您认为司法部门是否信任民众?”和“您是否对司法结果(决定)满意?”这些问题。其次是法律程序变量,受访者要回答“司法人员有没有耐心倾听您的观点?”、“司法人员在处理问题时有无不合适或不恰当的地方?”、“司法人员有没有对您说谎?”、“司法人员有无尽力做到公平?”、“司法人员有无尽力公开讨论和处理您的案子或请求?”。前述问题的答案选项均按照李克特五点量表设计,包括了“强烈否定”、“否定”、“说不清”、“肯定”和“强烈肯定”,赋值为1-5分。 4.有关文化的变量 第一个是人际信任变量。作为本研究的文化变量之一,人际信任意指受访者对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信任程度,属于一种普遍感知。参照高学德、翟学伟的研究⑩和本研究的目的,在问卷设计中,要求受访者对“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是诚实可信的”这个表述进行同意与否的判断。第二个是威权主义变量。作为本研究中的第二个文化变量,威权主义意指公民对权威机构和权威人士的遵从和服从的程度。参照高学德、翟学伟的研究(11)和本研究的目的,问卷设计中,要求受访者对“领导就像家长,我们应该听他们的话”这个问题来进行同意与否的判断。上述两个问题的候选项有“非常不同意”、“比较不同意”、“说不清”、“比较同意”和“非常同意”五个,分别赋值为1-5分。 5.其它政府有关变量 政府的绩效会影响到政治信任,也可能会影响到司法信任。城市化进程中,政府有关部门一方面要主导城市化的布局、规划,另一方面要负责拆迁、征地、安置等,这些都与民众的利益攸关。我们设计了如下问题,“政府在处理征地拆迁问题中与被拆迁户的沟通是否充分”,“征地拆迁中的补偿是否合理”,“您认为行政机关信任民众吗?”,答案按照李克特五点量表设计,包括了“强烈否定”、“否定”、“说不清”、“肯定”和“强烈肯定”,赋值为1-5分。 6.其它变量 为了更加详细地了解受访者的状况,我们还设计了一些其它变量。首先,关于纠纷解决机制选择的变量。参照程金华、吴晓刚的做法(12)和高学德、翟学伟的研究,(13)我们设计的问题是“您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什么?”,答案选项有“国家解决机制”、“民间解决机制”、“忍耐”和“其它”。这个问题被问两次,分别问受访者城市化前和城市化后对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其次,关于受访者对户口的看法的变量。问题是“您喜欢哪种户口?”,答案选项有“城市户口”、“农村户口”、“以前喜欢城市户口现在喜欢农村户口”和“说不清”。还有关于孩子受教育情况的变量。问题是“城市化后,您觉得孩子们的教育情况变化如何?”,答案选项有“很糟”、“比较糟”、“一样”、“比较好”、“很好”。 (四)研究样本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的经济发展非常迅速,经济总量一直位居全国前列。与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浙江省的城市化起步也较早。本文选择浙江省X镇进行调研,该镇共有12个自然村,当地居民有1.5万人左右。在多山多水的我国南方来讲,这里属于人口比较密集的地方。90年代初,该镇受到所在城市开发工业园区的影响,即开始了城市化。世纪之交,该镇再次被列为大学城建设区,城市化的规模进一步加大,速度进一步加快。到目前为止,该镇的农民已经先后完成城市化,所有的农民不再保留耕种土地,所有的自然村已经拆迁完毕,有的村全部村民已经住进安置房,有的村则住在过渡房中等待安置房的建造。 本次调研即在X镇的辖区内进行。我们的调研首先选择在X镇的农贸市场和面料批发市场,因为这两个市场当地人口比较集中;我们还随机选择了一个已经住进安置房的村子和一个暂住过渡房的村子进行调研。为了最大可能地获得村民的真实想法和感受,避免外在的一些倾向性和误导性因素,调研时我们没有求助当地政府和村委会等的帮助。在调研的过程中,由于语言等因素,我们找了当地的村民朋友作为向导。考虑到村民的文化程度,我们的调研采取了一对一的方式进行,由调研人员一个问题接一个问题地解释给受访者;对于一些专业术语,比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区别,调研人员需要向受访者进行耐心的解释;最后,由受访者选择答案,在调研人员的帮助下填写问卷。这次访谈共访问了500位民众,断断续续历时20天。 三、数据分析 在我们调研的500个样本中,剔除掉34个无效样本,有效样本共计466个,然后把数据录入SPSS进行分析。 (一)各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在进行了初步的尝试性分析后,我们把各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情况列表如下(表1)。

(二)涉城市化民众的司法信任现状 我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考察涉城市化民众的司法信任的现状,第一种方式是根据李克特变量的5个定距点,通过求取受访者反馈的答案选项的平均值来判断司法信任的现状。另一种方式是将问卷的5个选项分别归类为高信任度(含“非常信任”和“比较信任”)和低信任度(含“非常不信任”、“比较不信任”和“说不清”),然后统计两类信任度的人数。具体数据分别参见表1和图1。 图1 是否信任司法机关

首先看第一种考察方式的结果。表1的数据显示,受访民众的司法信任度的平均值为3.43,介于“说不清”和“比较满意”之间。此前其他学者研究得出的政治信任的平均值数值有3.42、4.47、4.09等,本研究的数值接近于或略低于这些研究的数据,这个数值说明了受访者的司法信任度低于此前其它研究中的普通民众的政治信任度,但仍处于可接受的水平。如果采用第二种方式进行考察,我们从图1中可以看出,选择“非常不信任”的有6人,占1.3%,选择“不大信任”的有56人,占12%,选择“说不清”的有166人,占35.6%,选择“比较信任”的有208人,占44.6%,选择“非常信任”的有30人,占6.4%。可以看出,受访对象主要集中在“说不清”和“比较信任”两个选项。如果从高信任度和低信任度两个类别来看,受访民众对司法具有高信任度的占51.1%,低信任度的占48.9%。由这个数据结果也可以看出城市化民众中高信任度的占了一半以上,这个数量也说明受访者的司法信任水平比较理想。 除了上述两个角度的分析外,我们还可以根据另一组数据来做进一步的说明和探讨。为了了解受访民众与司法的接近程度,我们设计了问题分别调查受访者在城市化以前和城市化以后的纠纷解决机制选择问题,数据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在全部的数据中,除了选择“其它”的人略有波动外,选择“国家解决机制”的明显增加,选择“民间解决机制”和“忍耐”的在减少。选择“国家解决机制”的民众,在城市化以前有110人,占23.6%,在城市化以后有198人,占42.5%。而选择“民间解决机制”的民众由城市化化以前的288人减少为200人,相应地,比例由61.8%减少到42.9%。这个结果说明,尽管城市化后选择“民间解决机制”的民众的数量仍处于第一位,但许多民众逐渐由“私力救济”逐渐转向“国家救济”。由于司法是国家解决机制中最主要的构成,所以我们可以说受访者与司法机关越来越接近,这也从侧面粗略地说明受访者对司法的一种认可。 (三)影响涉城市化民众司法信任的因素分析 为了分析司法信任的影响因素,我们建立了多元回归模型,主要考察社会人口学变量、一般法律变量、法律程序变量、文化变量和政府有关变量对司法信任的影响。根据数据的初步尝试性分析,我们列入回归方程的变量有: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和月收入在内的社会人口学变量;包括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监督意识、对司法机关是否信任民众的感知、对结果的满意度等在内的一般法律变量;包括司法是否公开以及司法人员有无耐心倾听观点、有无行为不恰当、有无说谎、有无尽力追求公平等在内的法律程序变量;包括人际信任和威权主义在内的文化变量;包括政府与被拆迁户沟通是否充分、征地拆迁补偿是否合理、对政府是否信任民众的感知等在内的政府有关变量。 在多元回归中,我们设置了5个模型,模型1仅仅考察社会人口学变量对司法信任的影响,模型2加进了5个一般法律变量,模型3进一步加进了5个法律程序变量,模型4加进了2个文化变量,模型5加进了3个政府有关变量。全部的回归数据见表3。为了更清晰地观察5个模型的结果,我们根据表3的数据绘制了图2。通过这样的方法,我们想更加全面、直观地考察司法信任如何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 1.社会人口学变量对司法信任的影响 从模型1中可以看出,列入回归方程的三个变量,有两个变量对司法信任有着显著的影响。这两个变量是“年龄”(-0.152,p<0.05)和“受教育程度”(-0.197,p<0.05),月收入则没有显著影响。这个结果意味着,在没有其它因素的影响下,“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影响着受访民众的司法信任。尤其值得提及的是,这两个因素对司法信任的影响都是消极的。也就是说,年龄越大的受访者对司法的信任程度越低;文化程度越高的受访者对司法的信任程度越低。从系数来看,“受教育程度”对司法信任的影响要大于“年龄”。

这个结果传递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受访者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对司法越不信任。这个结果与我们的假设正好相反,也是我们不愿看到的。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因为随着受访者年龄的增加和文化程度的提高,更加有经验并有能力看到司法实践中的弊病,所以对司法的信任度会降低。另一方面,年龄、文化和收入等属于客观的标准,他们对司法信任的影响具有不稳定性。

图2 涉城市化民众司法信任影响因素关系图 2.法律和司法因素对司法信任的影响 从模型2中可以看出,作为一般法律变量,民众“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个人权利意识”和“对公权力的监督意识”,都没有影响到司法信任。这说明民众的法律素养对司法信任没有显著影响。这个数据结果和前面的“受教育程度”的数据结果有某些内在的一致性,也即民众个人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等个人素质条件的提升并不会导致司法信任的提升,所以我们很难得出“民众越了解法律,则越信任法律”这个结论。在一般法律变量中,有两个变量对司法信任有着显著的影响,第一个是民众“是否感到司法机关信任民众”(0.275,p<0.05),可以看出,如果民众认为司法机关信任他们,则他们也会相信司法。这一点也体现了心理学上的信任互惠原则。(14)第二个是民众“对司法结果是否满意”(0.480,p<0.05),这说明了民众的“重实体”的一面,如果民众对司法机关的决定或结果满意,则他们明显倾向于信任司法。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在没有加入一般法律变量时,模型1的调整R2仅为1.5%,加入一般法律变量后模型2的调整R2为39.4%,增加了27.9%。可见,一般法律变量对司法信任的影响力是非常显著的。 从模型3中可以看出,在5个法律程序变量中,有2个变量有着显著的影响,分别是“司法人员有无说谎”(0.133,p<0.05)和“司法是否公开”(0.201,p<0.05)。这两个因素在法律程序中能够直接地被感受到,对司法信任的影响也最显著。而一些更细微的程序因素,或需要更多知识才能做出判断的因素,如“司法人员有无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声音”,“司法人员有无行为不恰当”和“司法人员有无尽力追求公平”等则没有显著影响力。加入法律程序变量后,模型3调整R2为45.3%,比模型2增加了4.9%,说明法律程序变量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力。从系数来看,法律程序因素的影响力不及法律实体因素的影响力。我们通过主成分分析法对5个程序性因素进行了因子分析,发现其贡献值有53.58%,不适合运用它进行综合评价。总体上可以看出,法律结果对司法信任的影响力比法律程序的影响力要强,这和西方学者的研究结论不太一致,(15)这说明中国传统中的“重实体、轻程序”影响依然存在。 一般法律变量和法律程序变量的加入还削弱了社会人口学变量对司法信任的影响:在模型1中影响显著的“年龄”在模型2和模型3中变得不再显著;“受教育程度”的影响力也有所降低(-0.124,p<0.05);“月收入”的影响力则开始变得显著(0.077,p<0.05),尽管系数比较小。 3.文化因素对司法信任的影响 通过该模型4可以看出,在两个文化变量中,人际信任因素对司法信任有着显著的影响(0.162,p<0.05)。这个结果说明普通民众间人际关系越和谐、互相信任度越高,则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就越高。从模型4中可以看出,另一个文化因素,威权主义则没有明显影响到司法信任,这说明受访者对威权主义的态度与其司法信任度的高低没有必然的联系。另一方面,结合表1来看,威权主义的均值只有2.876,这说明受访民众对威权主义的认可程度明显处于较低的水平,不再唯领导是瞻,威权主义对民众的影响力日渐式微。 4.政府相关因素对司法信任的影响 模型5中,两个关于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行为和角色的变量没有对司法信任构成显著影响。但“政府是否信任民众”显著地影响到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0.84,p<0.036)。从系数比较来看,“司法机关是否信任民众”比“行政机关是否信任民众”影响力要大。如果结合表1来看,“司法机关是否信任民众”的均值为3.20,“行政机关是否信任民众”的均值为2.85,可以看出,相较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得到民众较多的认可,在民众的心目中更得到肯定。但作为公权力机构的共同组成部分,两者都对司法信任有着显著影响。 在模型3和模型5中,“月收入”成为一个影响力显著的因素。这意味着,受访者的收入水平在其它变量的作用下,也成为一个影响司法信任的因素。 四、结论和讨论 本研究通过对浙江省X镇进行调研获得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得出了初步的结果,综合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有以下结论: 第一,民众的“法律意识”、“受教育程度”、“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等个人素质条件对司法信任没有明显的积极影响。其中,“受教育程度”对司法信任的影响是显著的,但是影响是消极的;其它的因素则无显著影响,且“权利意识”的系数也呈负数。目前我国的法治还处在建设时期,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与民众的理想期待还有落差,民众对司法的一定程度上的不满意和不信任是难以避免的。然而值得一提的是,本研究的这个结论至少呈现出了这样的一对矛盾:随着受访者文化知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加,司法信任在下降。这个结论与我们的部分经验似乎也是重合的:一个人文化程度越高、对法律知识了解越多,对司法的要求标准会提高;当他们发现法律实践中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时,便容易与司法产生疏离。 如果民众文化程度越高、越了解法律就越不信任法律,那么,是不是意味着要控制法律知识的传播、回到“法不知而威不可测”的时代?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们不可能也不允许回到那个时代,封锁知识、闭塞民智当然是愚蠢的,也是与世界文明潮流背道而驰的。唯一的办法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提升司法的美誉度,增进民众的司法信任。庞德曾说过,只有“书本中的法律”(law on books)被激活成“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它才有现实意义。(16)从本研究来看,自上而下推行的依法治国需要重视司法与民众之间的互动,需要不断在实践中被民众接受。国家的制定法在运行中不断进行顺势调整、分辨优缺、扬长避短,才能让法治逐渐扎根于中国的社会之中。通过司法实践的示范效应,是达到法治教育的最好方法,是赢得信任的重要途径,胜过书本知识的传授和宣教。 第二,法律因素对司法信任的影响明显。本研究的中心话题是司法信任,法律因素对涉城市化民众的司法信任产生影响是在预料之中的。需要明确的是,尽管法律实体因素和法律程序因素都对司法信任有影响,但影响力明显较强是法律实体因素,这说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依然在受访者中发生作用。法律程序因素中,作为法律程序构成的核心要件之一,司法公开对司法信任有着显著的影响力,这再次说明了“公开”对司法的重要意义。另一个有显著影响力的程序性因素是“司法人员有无说谎”,这是一个典型的程序伦理因素。(17)本研究没有设计关于程序伦理的更多变量,但这个结果同样能够说明作为“柔性规范”的程序伦理更容易被民众感知,从而显著地影响着他们的司法信任。 既然民众对司法进行评估和判断时考虑到实体因素的同时也会考虑到程序因素,相应地,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也要兼顾到两者,也即在遵守程序正义的前提下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在这一过程中,司法人员尤其要注意法律正义与民众感知中的正义之间的互动,注重客观程序正义和主观程序正义(18)作用的互补,这是司法走近民众的重要方式,也是赢得民众司法信任的重要心理基础。 第三,泛信任因素对司法信任有显著影响。本研究中设计了若干与信任有关的变量,包括“司法机关是否信任民众”、“行政机关是否信任民众”和“民众间是否互信”等,我们可以把它们一起称为泛信任因素。研究发现,泛信任因素对司法信任的影响力非常显著。当周围有更多的值得民众信任的事物时,民众会更加信任司法。这个结果意味着,法治建设不是单纯的自我体系的完善,也不是纯粹的自我创生系统;司法机构固然不能独立于其它政治机构而存在,法治的建设若失却以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为依托也必然成为镜花水月。在一个人人自危、互不信任的环境中,司法难以独善其身,司法的活动难以得到民众的认同。这一点提醒我们,健全社会治理机制,培育一个健康、和谐、互信的公民社会与法治建设乃同一过程。 第四,由于此次调研在浙江省进行,研究的结论也需要一些浙江的个性因素来解释。研究结果显示,单纯的民众月收入对司法信任没有显著影响,但随着其它变量的加入,民众的月收入开始影响到了司法信任。这意味着,在综合条件下,经济收入影响到了司法信任。在X镇的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民众获得了理想的补偿金额;城市化后,民众通过出租房屋、村集体分红等,都获得了不错的收入。据了解,城市化带给这些村村民的收入远远高于欠发达地区的涉城市化民众的收入,(19)而这都受惠于并受制于浙江省及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活跃程度。所以,受访者的司法信任与浙江省的经济发展以及基于此的受访者的收入水平都有关系。但总体来说,受访者的收入水平本身没有单独对司法信任产生影响,它是在其它因素加入后与其它因素共同对司法信任产生了影响。 尽管数据显示,政府在征地拆迁以及补偿中的角色和行为没有影响到受访者的司法信任,在我们进行调研和访谈时,很多民众会对征地拆迁及补偿金额有多多少少的怨言,比如他们会说“早拆迁的人比较傻,拿的钱少;晚拆迁的人一闹,钱就多了”。据我们观察,大多数人的不满或怨言仅仅处于“诉说”层面而没有动力上升至“行动”层面,并且他们之所以不满的原因不是由于补偿金额的绝对数太少,是因为横向比较后发现补偿额不公。(20)尽管类似的抱怨较多,但绝大多数受访者都没有听说或亲眼看见该镇有暴力对抗拆迁的行为,只有极少数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听说过有个别人在对抗拆迁。总体上看,X镇的拆迁补偿金额以及后续的经济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把村民的抱怨降到了最低,基本上没有发生大规模的上访事件和大规模抗争事件。我们还可以通过另一个指标——户口,来做进一步的分析。在正式调研前,我们进行了预调研,发现很多人在城市化以前喜欢城市户口,在城市化后喜欢农村户口,原因之一就是这样既可以享受农村户口带来的宅基地等宽松政策,又可以享受一般市民的福利政策。在正式的466份问卷中,喜欢城市户口的有66人,占14.2%;喜欢农村户口的有194人,占41.6%;以前喜欢城市户口、现在喜欢农村户口的有138人,占29.6%;说不清的有68人,占14.6%。可见,明确表示喜欢农村户口人数达70%以上,占绝大多数,这说明了受访者从城市化中获益并对X镇城市化的认可。当然,这个问题随着户口并轨制的启动已经变得不重要,但这个结果从侧面说明了X镇在城市化中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和做法对避免大规模抗争、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司法信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文选择了涉城市化民众的司法信任这一话题,并进行了一个初步的实证研究。尽管从研究设计到实地调研再到数据分析,我们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将误差降到最低,但本研究仍有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样本的覆盖面。受调研条件的限制,本研究的样本集中在浙江省X镇,基于此的研究结果可能对解释浙江省的涉城市化民众的司法信任问题有较大的参考价值;部分研究结论对思考更大范围的涉城市化民众的司法信任问题也会有借鉴意义,但整体的研究结论要想推广至全国,仍需谨慎。其次,本研究的变量也是在较小规模下进行的,对于一些结论,可能需要更广泛的变量设计才能得出更全面的解释。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设计更全面的问卷和访谈,把城市化中更精细的法律关系、司法行为纳入研究,也许会获得有关涉城市化民众司法信任的更深入的探讨。此外,我们在调研中遇到的一些“专业藩篱”问题,也需要在未来的研究设计和实地调研中思考解决之道。比如,尽管我们调研时已经尽力向受访者解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区分,但有些受访者还是弄不太明白,他们很难理解诸如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和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区别。未来的研究设计中如何使得问题更加精准、更加聚焦,也是我们要考虑的问题。 注释: ①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参见《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人民日报》2014年7月31日第1版。 ②学者刘能在总结过去三十年间国内群体性事件的变化时,发现大体上有三次大的集体行动浪潮,分别是精英政治行动者:以1980年代的大学生为代表;弱势群体行动者:以1990年代的下岗工人和抗交税费的乡村居民为代表;利益攸关的地域共同体:以2000年以来的城市业主和城市化进程中遭遇强制拆迁和征地的城乡民众为代表。参见刘能:《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分类框架及其分析潜力》,载肖唐镖主编:《群体性事件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3-11页。 ③笔者没有找到全国上访人数的官方数据,只能根据相关文献和新闻略做推测。据于建嵘教授在《中国信访制度的困境和出路》中披露,从1992年起,全国信访总量连续11年上升,并在2003年形成了信访洪峰。据统计,2003年全国党政信访部门共受理1272.3万人(件)。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2005年3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透露“单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本身,2004年所办理的信访案件人次,就比前一年增加了将近四分之一,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办理的群众信访案件,达到了422万件人次,比前一年上升6.2%”。另据《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在《国内首份信访报告获高层重视》一文中披露:“官方统计,中国去年全年信访超过1000万件”。考虑到许多上访都是群体性诉求,他们会委派部分代表上访,这1000万件背后蕴含的人数,可以想见应是数千万计。 ④章志远:《城镇化与我国行政法治发展模式转型》,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 ⑤K.S.Cook,R.Hardin & M.Levi,Cooperation without trust?,New York:Russell Sage Foundation,2005. ⑥Tianjian Shi,Cultural Values and Political Trust:A Comparis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aiwan,33 Comparative Politics 401-420(2001). ⑦Solomon Richard,From Commitment to Cant :The Evolving Functions of Ideology in the Revolutionary Process,In Chalmers Johnson(ed.),Ideology and Politics in Contemporary China,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73. ⑧Tianjian Shi,Cultural Values and Political Trust:A Comparis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aiwan,33 Comparative Politics 401-420(2001). ⑨Wong Timothy Ka-Ying,Hsin-Huang Michael Hsiao & Po-San Wan,Comparing Political Trust in Hong Kong and Taiwan:Levels,Determinants,and Implications,10 Japanese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147-174(2009). ⑩高学德、翟学伟:《政府信任的城乡比较》,载《社会学研究》2013第2期。 (11)高学德、翟学伟:《政府信任的城乡比较》,载《社会学研究》2013第2期。 (12)程金华、吴晓刚:《社会阶层与民事纠纷的解决——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分化与法治发展》,载《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2期。 (13)高学德、翟学伟:《政府信任的城乡比较》,载《社会学研究》2013第2期。 (14)Geert Bouckaert,Trust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60 Administration 91-115(2012). (15)西方学者的研究更多地发现,程序因素比实体因素更能影响民众对司法的感知和判断。See Joel Brockner,Phyllis A.Siegel,Joseph P.Daly,Tom Tyler & Christopher Martin,When Trust Matters-The Moderating Effect of Outcome Favorability,42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558-583(1997). (16)Pound Roscoe,The Limits of Effcctive Legal Action,3 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Journal 55-70(1917). (17)关于程序伦理的一个初步的实证研究,请参见苏新建:《程序正义对司法信任的影响——基于主观程序正义的实证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5期。 (18)参见苏新建:《主观程序正义对司法的意义》,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4期。 (19)由于民众的收入是一个隐私的事情,且调研人员向受访者承诺不公开他们的收入,所以本文不再公开具体数据。 (20)我们在访谈中了解到,在早期的拆迁中确实存在不公的现象,某个有关系的村民可能会拿到较多的补偿款。但是后来的拆迁就比较公开公平,村民们这个层面的怨言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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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的司法信任:基于浙江省X镇的实证研究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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