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进性别文化的建构_法律论文

论先进性别文化的建构_法律论文

略论先进性别文化的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性别论文,先进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先进性别文化,是一种主张男女两性人格和尊严受到平等对待,保障男女两性参与政治、经济、教育、社会、文化和家庭生活的权利和机会平等,提倡男女两性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平等相待、和谐相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文化。在当前形势下,应该将先进性别文化建设纳入先进文化建设的理论框架,视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措施进行有效引导。对此,本文将从以下三个层面加以阐释。

一、自觉构建先进性别文化,引导全党全社会践行两性平等和谐的价值观

正如企业有企业文化,社会有社会文化,政党也有政党文化。作为执政党,它在党内所倡导的文化不仅会影响其自身建设,而且对它所执政的政府、国家、社会和人民有重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执政党及其党员关于两性关系的价值观、知识、态度以及在此基础上表现出来的行为,不仅关乎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而且直接影响党制定方针政策所依赖的价值观基础。主张性别平等的执政党,首先会在党内民主生活中重视创造平等民主的氛围,使男女两性党员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与党内事务,使男女党员能够在社会和家庭中表现出平等、文明、和谐的态度和行为,自觉抵制封建的、腐朽的性别意识、态度及行为。在此基础上,执政党还应将性别平等的意识、理念和知识贯彻到党的方针政策之中,使其所领导的国家和政府能够积极推动性别平等,促进社会和谐。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性别文化的作用,明确主张男女平等,自觉抵制封建、腐朽、落后的性别不平等文化。在发生于五四运动前后的新文化运动中,毛泽东、蔡和森、陈独秀等早期共产党人大力倡导思想解放,反对封建,主张女子自立,婚姻自由,将其作为先进的性别文化加以宣传和引导。1921年,中国共产党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中国舞台,主张建立一个没有剥削、没有压迫、人人平等的社会。无疑,这在当时的中国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表现出其价值观的先进性。此后,中国共产党在其代表大会的宣言和决议案中多次明确提出关于妇女解放和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1922年6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提出:“承认妇女在法律上与男子有同等的权利。[1-1]1922年7月发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提出:“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有平等的权利。”[1-2]1926年7月,《中共中央第五次对于时局的主张》提出:承认妇女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一切法律上和男子同等的权利[1-2]。在我党领导建立的根据地和解放区,都十分注重贯彻其男女平等的主张和思想。例如,1931年11月7日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四条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41年9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第十一项规定:“女子在社会上、政治上、经济上与教育上,完全与男子同等权利。”[2-1]此外,中国共产党注重将这些主张和思想贯彻在解放区的参政、教育、土地、婚姻等制度中,产生了极其深刻而广泛的社会影响。例如,1939年7月,党在延安建立了女子大学,培养妇女干部,第一届就有500名学员参加学习。同年,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提高妇女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案,鼓励妇女参政,要求各级参议会应有25%的女参议员、各机关应大量吸收妇女[2-2]。第一届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有19位女参议员出席。在边区,70%的妇女加入了妇女救国会。1940年晋察冀边区政权改选中,80%的女选民参加了选举。当年我党领导的各个解放区的婚姻条例都强调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结婚须男女双方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禁止重婚、早婚、纳妾、蓄婢、童养媳、买卖婚姻、租妻及伙同娶妻[2-1]。不仅如此,解放区实行男女双方亲自到政府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的规定,有效地抑制了各种压迫妇女的畸形婚姻,维护了一夫一妻制度。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出现以后,努力革除传统性别文化的落后成分,倡导和建设具有现代意义的新型性别文化,并逐步将其形成政策和制度,积极推动先进性别文化的产生和发展。这些实践经验为解放后进一步引导先进性别文化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取得全国政权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明确主张男女平等,引导先进性别文化,并将这一主张贯彻到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之中。1949年9月,毛泽东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共同纲领》,明确提出“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家庭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的主张。此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出台的第一部法律是主张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婚姻法》;党领导的人民政府首先开展的一项重要社会行动是坚决肃娼,改造妓女,彻底改变数千载盛而不衰的、残害妇女的落后性别文化——娼妓文化。随后,男女平等写入毛泽东领导起草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5年,毛泽东指出:“为了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社会,发动广大的妇女群众参加生产活动,具有极大的意义。在生产中,必须实现男女同工同酬。”[3-1]1964,年,毛泽东又发出“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男同志能办到的事情,女同志也能办得到”。[3-2]的号召,激励妇女奋发向上。1978年,中国共产党在邓小平的领导下完成了思想领域的拨乱反正,开始对以往思想和政治路线进行反思与批判,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此后,我党更加重视男女平等的性别文化倡导。1990年,江泽民曾在国际“三八”妇女节发表了“全党全社会都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重要讲话,要求“各级党和政府要认真倾听妇女的呼声,关心她们的疾苦,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她们排忧解难;要切实加强对妇联工作的领导,帮助妇联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社会各有关方面也应努力为妇女群众多办好事、实事。”1995年,他又在北京举办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开幕式上庄严宣布:“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3年8月和2008年11月,胡锦涛同志两次与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国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座谈,都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妇女的重要作用和妇女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坚决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通过扎实有力的工作促进妇女事业的发展。上述事实表明,积极宣传倡导男女平等主张,推动先进性别文化构建,并逐步将其贯彻至执政行为之中,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始终坚持的思想主张和工作方针。

二、通过法律引导先进性别文化的发展方向,规制落后性别文化的传播

任何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基础都是其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其目的在于引导社会普遍认同的正确观念和良性行为,抵制错误观念和罪恶行为。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如《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选举法》、《继承法》及《物权法》等许多法律都与其社会中的性别文化及其所认同的价值观密切相关。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基本制度要求它建设以公平、公正、平等、和谐为价值观基础的法律体系,这样的法律体系有利于规制以各种形式传播不平等性别文化的行为,引导先进性别文化建设。

为了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男女平等,逐步消除社会文化中残存的男女不平等的陈规陋习的影响,形成尊重妇女权利、保障两性平等发展机会的社会价值观和社会秩序,中国第一部《宪法》就明确了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享有平等权利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新中国陆续颁布的《婚姻法》、《选举法》、《继承法》、《刑法》、《民法》等多部法律都明确规定男女平等的权利。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成为中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的基本法。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指导下,最近10多年来,中国相继制定和修订了《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颁布实施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100余件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法规和规章,使得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2005年8月,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10周年之际,中国又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它适应了中国国情变化,特别是建设先进性别文化的要求,克服了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不足,尤其重视我国社会文化中残存的男女不平等的陈规陋习可能产生的影响,特别突出了反对性别歧视的立法理念,除了在总则中明确要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外,还在各个专门章节中明令禁止教育、就业、财产权益享有上的性别歧视,并强调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

从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发展到重视反对性别歧视和对性别歧视的惩处,这是性别平等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更加有利于构建平等和谐的先进性别文化。

尽管中国以性别平等为原则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在引导先进性别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律对各种传播不平等性别文化的行为的规制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发挥。例如,有些媒体在广告中传播落后性别文化(如宣传“男主外,女主内”的刻板性别角色、不尊重妇女人格和尊严、物化妇女形象等),对社会公众的性别文化观念影响极大,但一直难以得到有效规制。我国的《广告法》虽然在第一章“总则”中强调“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而且在第二章“广告准则”中明确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但是,在第四章“广告的审查”和第五章“法律责任”中,仍缺乏有关性别歧视问题的明确规定,使得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广告较难被审查出来,即使审查出来,也难以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广告法》中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的原则和不得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准则都难以落到实处。因此,在构建先进性别文化过程中,需要从增强法律对传播落后性别文化的规制作用的角度,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广告法》。与《广告法》相类似,我国的不少法律都需要进一步增强对传播落后性别文化和性别歧视行为的规制作用,明确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全球化和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国家更应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法律制约、制度规范和监督管理。

三、通过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及政策措施,引导先进性别文化、抵制落后性别文化

20世纪90年代,国际社会将发展的内涵扩展到了社会、经济、环境和文化等多个层面,而不再局限于单纯的经济增长。在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支配下,消除包括性别不平等在内的社会不公平现象及其深刻的文化根源作为政府责任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在90年代相继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社会发展大会,特别是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都将推动社会性别平等、消除各国文化中的不平等障碍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讨论,并要求各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专门的国家行动计划,推动性别平等。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通过的《北京行动纲领》特别列举了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不利于妇女发展的文化现象,指出:“媒体通讯——电子、印刷和视听——继续显示负面和有辱人格的妇女形象,这种现象必须改变。大多数国家的印刷和电子媒体没有以均衡的方式描述妇女在不断变化的世界中不同的生活和对社会的贡献。此外,暴力和有辱人格的或色情的媒体产品对妇女及其参与社会也产生负面影响。制作强化妇女传统角色作用的节目同样具有限制妇女发展的作用。全世界消费主义趋势创造了一种气氛,其中各种广告和商业信息往往把妇女主要描写为消费者,而且以不适当的方式针对女孩和所有年龄的妇女。”因此,《北京行动纲领》特别强调国家行动计划在创建有利于妇女发展的文化环境中的作用。

为了落实《北京行动纲领》,中国政府于1995年8月颁布实施了第一个全面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以下简称1995年纲要),确立了“九五”期间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保障目标实现的策略与手段。在1995年纲要计划目标基本实现的基础上,为适应国家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要求,中国政府又于2001年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2001年纲要)。与1995年纲要相比,2001年纲要更加注重挑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不平等观念和刻板的性别分工,充分体现了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原则,使得性别平等和赋权妇女等国际社会妇女发展的核心理念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该纲要把妇女作为发展的主体,从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六大领域设立了34项主要目标和100项策略措施。在妇女与环境领域特别提出要将“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作为主要目标之一,并且明确要求:“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社会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以及贬抑妇女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展现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成就和作用,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为妇女在新闻宣传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使妇女广泛参与媒体的管理、制作、教育、培训和研究。提高妇女对宣传媒体资源的占有程度。”可见,元论在国际层面,还是在国家层面,引导先进性别文化、创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都是新时期推动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的国家计划的重要内容。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党和国家面临着如何引导先进性别文化的挑战。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来看先进性别文化的构建。都需要强调党领导下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国家机制的重要性,需要强调将构建先进性别文化纳入党的建设、国家建设和社会建设,充分发挥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措施的引导作用。构建先进性别文化,不仅是一个需要深入探索的理论问题,更是一项需要多方参与的社会实践。

标签:;  ;  ;  ;  ;  ;  ;  

论先进性别文化的建构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