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偿制度研究

行政追偿制度研究

张杰[1]2017年在《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追偿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制度构成,其以推动公务人员正确履职和公民正当权益保障为价值取向,是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有效回应。行政追偿制度的内部性是导致该制度难以真正落实的根本原因。故重新解读行政追偿的理论基础就在于突破其内部性的桎梏、构建行政追偿启动督促机制。针对未经诉讼的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将是否启动行政追偿的决定抄送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员会对此提出监察建议;行政赔偿诉讼中,由人民法院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就是否启动行政追偿提出司法建议;权力监督机制常态化,在权力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接受行政赔偿受害人的诉求,是解除我国行政追偿制度困境的关键之举。

徐伟学[2]2007年在《行政追偿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行政追偿制度是国家赔偿法的重要内容,它的设立、发展和完善不仅有利于保护违法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行政追偿制度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程序,导致该制度在实务中被大量弃用或滥用。同时,学界对该问题的关注不够,鲜有相关论述。本文尝试对行政追偿制度作了浅显的讨论,以求教于方家。为体现逻辑上的严密性,全文沿两条主线展开论述,一是行政追偿制度的基础理论,二是行政追偿的制度建设,前者为后者提供理论准备和支撑。第一部分,行政追偿制度的基础理论。首先,分析了行政追偿的性质,这是该部分论述的重点。通过语义分析等方法对行政追偿概念和特征进行解析,细致地研讨了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认为他们之间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合同关系,由此得出了行政追偿的性质是公务人员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违约责任的结论。其次,探讨了行政追偿制度应有的功能。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认为行政追偿制度的功能由弥补国家损失逐步转向督促公务人员依法行政,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当代行政追偿制度应有的功能。最后,讨论了行政追偿的构成要件。笔者将被追偿对象分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组织或个人以及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并分别设计了不同的追偿要件。第二部分,行政追偿制度立法应当完善的几个问题。该部分重在讨论行政追偿主体、行政追偿金等实体问题以及行政追偿的具体程序。首先,介绍了各国行使追偿权的立法模式,分析了我国法律所进行的模式选择,并借鉴法国的立法例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其次,研究了行政追偿主体的确定问题。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主张将行政追偿主体划分为四种情形: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偿时主体的确定、对赔偿义务机关追偿时主体的确定、对受托组织或个人追偿时主体的确定以及公有公共设施设置和管理瑕疵时追偿主体的确定。再次,分析了行政追偿金的范围和确定。笔者认为行政追偿金的范围应以违法行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为限,并且不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办案经费等非赔偿费用。至于行政追偿金的确定,笔者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依法应当支付的行政赔偿金、被追偿人的主观过错、被追偿人的现实表现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其中,对于被追偿人的主观过错问题,本文作了比较细致的研究。最后,详细讨论了行政追偿程序的完善问题。笔者将行政追偿程序分为决定程序、救济程序、执行程序和监督程序,并相应提出了具体的设计方案。此外,本文还探讨了行政追偿的时效制度、听证制度以及举证责任。

崔璨[3]2013年在《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完善研究》文中认为关于对行政追偿制度的规定,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就开始了,之后又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都针对行政追偿做出了整体性的规定,但是长久以来,行政追偿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并不理想。归其原因在于,我国立法对于追偿制度的具体程序,追偿金额确定等实体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就使得在行使追偿权的行政机关在实际操作运用中缺乏法律规范,导致行政追偿权的弃用或者滥用。这种立法的不健全现象,将会使得行政追偿制度成为了一纸空谈。对于追偿制度的研究是有着很重要实际意义的,首先,从立法的层面上来看,我国关于行政追偿的研究,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多在于形式上的规定,具体操作规定太简单化,使得其在操作的过程中存在诸多漏洞,缺少法律的规范;其次,从实际情况来看,没有一个严谨的科学的程序作为保障,权利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从上述情况来看,对于行政追偿质制度的研究是紧迫的,这也坚定了笔者选择行政追偿制度作为研究课题的决心。要全面了解行政追偿制度,首先,应从其基本理论着手,明确其概念,性质,特征及构成要件,纵观我国学者对于行政追偿制度的探究,对其概念及性质的分析,学界众说纷纭,观点不一。因此笔者列举了世界多个国家对行政追偿的概念并进行对比,对基本理论方面进行了浅析。其次,阐述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现状,即行政追偿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解读我国行政追偿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并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和方法对这些问题进行纠正和完善,这一部分也是笔者最为重视的一个环节,在此项部分,笔者收集了中外国家及地区关于行政追偿制度的资料,权衡利弊,针对我国现行所面临的问题,对其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浅薄的理解。

武兴宽[4]2013年在《行政追偿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订使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律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是我国行政追偿制度却仍存在着许多很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学者教授观点的基础之上,提出了自己对行政追偿制度如何构建的观点。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行政追偿制度的一般理论进行讨论。通过对国家赔偿与行政追偿历史发展的分析来体现行政追偿制度自身的价值。然后在对行政追偿概念界定和行政追偿性质分析的基础上讨论行政追偿的特点、类型以及条件。第二部分主要讨论行政追偿制度的现状和意义。通过对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不足进行分析,既指出现有行政追偿立法的缺陷,也为第叁部分第四部分提供铺垫。同时对行政追偿制度意义的讨论,又让我们看到行政追偿制度的价值所在。第叁部分是对行政追偿的实体制度进行研究。主要对行政追偿的主体进行探讨,然后对行政追偿的原则、范围、数额和时效问题逐一进行研究。第四部分对行政追偿的程序制度进行研究。主要提出行政追偿的程序设置,包括行政追偿的决定、执行与救济程序。同时对行政追偿未来的救济程序做了逐步的分析。

单光新[5]2016年在《行政追偿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为背景》文中研究说明行政追偿制度作为国家赔偿法之重要内容和必要补充,其不仅对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具有强有力的警示和规范作用,同时亦是维护与保障人权的具体表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这一思想的提出正是对行政追偿制度的积极肯定和有效回应。但鉴于我国行政追偿制度过于原则化,在实践过程中其应有的作用难以真正得以落实,故从具体的操作标准和程序方面完善行政追偿制度则显得势在必行,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周维峰[6]2005年在《行政追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追偿是基于国家赔偿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的行政追偿制度是在国家责任说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确立的。行政追偿权是具有惩戒性质的公权力。分析行政追偿的成立要件、追偿标准、追偿程序等具体制度,探寻行政追偿救济途径,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追偿制度。

邹恒[7]2010年在《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追偿制度是在近现代资本主义民主、法治充分发展的条件下,随着国家赔偿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行政追偿作为一种有效的制约机制,能够在国家承担了行政赔偿责任后,依法追究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的法律责任,使实施违法行为的公务员受到惩戒,增强其责任意识,促进其依法行政。西方国家的行政追偿制度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20世纪中期后得到了普及。我国的行政追偿制度是随着1989年《行政诉讼法》和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而正式建立起来的。我国法律对行政追偿的规定很不完整,也缺乏可操作性,理论上的研究也欠深入。行政追偿立法的不完善,在实践上给行政追偿制度的实施造成了严重障碍;行政追偿理论研究的不足,又导致行政追偿理论不能科学指导行政追偿立法实践的需要。鉴于此,本文首先对行政追偿进行界定,揭示其概念、性质、特征、形式、功能等;然后对域外行政追偿制度进行考察,分析其理论基础,并从域外立法例中总结出对我国行政追偿立法可资借鉴的成分;最后在分析我国行政追偿制度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行政追偿的理论基础,并以此为指导,对我国行政追偿制度在构成要件、追偿范围和程序等方面提出一些完善措施。全文共分叁章。第一章在对行政追偿进行语义分析、揭示其性质的基础上,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行政追偿是由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的一种惩戒性独立责任,并对其特征、形式与功能等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二章对域外行政追偿制度进行考察。首先追溯了域外行政追偿的发展历程,然后分析其理论基础,指出代位责任和国家责任是域外行政追偿制度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并以德国、瑞士、奥地利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为对象,分析总结出对我国行政追偿立法可资借鉴的成分。第叁章对我国行政追偿制度进行考量。首先分析了我国行政追偿立法的现状并指出其不足,然后确立我国行政追偿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行政追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论证,认为我国行政追偿责任的构成包括主体、行为、结果、主观和因果关系等五个方面的要件;对行政追偿的范围进行了限定,提出了应当遵循的原则;对行政追偿的程序构建,从预告知、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与抗辩、做出追偿决定、执行、救济和时效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设想。

周平平[8]2006年在《行政追偿略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追偿制度是国家赔偿法的重要内容,它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对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在这一制度的设计上过于原则,急待完善和细化。同时,学术界对这一问题关注还不够,缺少系统的研究。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追偿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分析,阐明行政追偿的基础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几点建议。全文共分引言、一、二、叁、四章和结语六个部分。引言部分对行政追偿在我国的立法状况进行了简单的描述并指出了其中的缺陷和完善的必要性。第一章在简要论述行政追偿的概念以及行政追偿与行政赔偿关系的基础上,对行政追偿的历史沿革以及现实意义作了简单的梳理和总结。第二章探讨了行政追偿的性质与构成要件。第叁章指出完善行政追偿制度必须要理清的两个前提。第四章是文章的重点,重点探讨了行政追偿制度的完善问题。对行政追偿的时效、行政追偿的程序、行政追偿的救济制度、行政追偿的监督制度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对未来提出了期望。

张婧楠[9]2018年在《行政追偿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追偿的适用是在近现代民主、法治充分发展的条件下不断充实起来的,随着国家赔偿的立法不断完善,国家赔偿的适用得到了很好的推进,但是行政追偿却由于很少适用而一直被诟病。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犯错也在所难免,国家作为公权力的主体承担了由公务人员引起的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不能放纵公务人员任意的犯错,《国家赔偿法》中设置了行政追偿的制度,意在提高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守法意识,对公务人员高标准严要求,规范其行政行为,加快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步伐。文章主要由四个章节和余论组成,首先阐述行政追偿适用的基本含义,分析行政追偿适用的理论基础,从社会发展的角度阐述行政追偿制度设置的必要性,然后陈述行政追偿适用的现状,根据适用现状发现行政追偿制度适用中的问题,并据此分析原因;行政追偿适用率低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立法笼统模糊,立法上的不足也可以说是该问题的主要原因。在分析本国对于行政追偿立法情况的基础之上,对域外行政追偿制度进行考察,结合域外关于行政追偿制度的先进立法和成功经验充实或改造我国的行政追偿制度立法。接下来根据行政追偿理论及实践表现,将行政追偿的适用分为一般情形下的适用和特殊情形下的适用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情形行政追偿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着重探析了适用中表现突出问题的认定标准,结合其他较为完善的实体法与程序法探索适合行政追偿制度的适用标准与程序,弥补我国行政追偿适用缺乏理论依据与法律支撑的不足,填充立法上的空白。特殊情形下的适用是整篇文章的亮点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在分析了一般情形的基础上,讨论特殊情形行政追偿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探讨的是受委托与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情形中追偿对象确定与责任划分,结合学者的观点与社会实践得出作为委托主体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与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一同被列为追偿对象,而且如果侵权后果完全是由委托主体或者上级领导引起的,则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执行主体不承担行政追偿责任。针对前述问题分析得出的行政追偿适用率低的原因,从外部监督的角度提出解决办法,该办法不仅仅是参考了目前与行政追偿制度相关的法律条文,更是融合了对目前宪法修改后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职能的分析,以全新的视角探索行政追偿适用问题的解决办法。

王仓[10]2011年在《行政追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追偿又称行政求偿,是行政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赔偿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建立行政追偿制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抑制其违法侵权行为,促使其正确合法地行政职务,另一方面可以追回部分国家赔偿费用,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因此,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把追偿制度作为国家赔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确定下来,如德国、奥地利、同本、韩国。我国相关法律亦有行政追偿制度的踪影。然而,由于我国法治起步较晚,在这一制度的设计上过于原则化,实践中不具操作性。并且,学界对这一问题还缺少足够的关注度,特别是行政追偿的程序问题。为此,笔者通过对域外发达行政追偿制度的考察,阐明了行政追偿的基础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缺陷,并以大量篇幅提出了对现有制度的完善意见,特别是将行政追偿程序具体化,分为决定程序、执行程序、救济程序以及监督程序。具体来说,文章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追偿基础理论。通过对域内外有关行政追偿概念的比较,结合我国实际,对行政追偿的概念进行了准确界定,认为,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主体内部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由此得出了行政追偿的叁个构成要件,即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权人履行完赔偿义务、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时的主观过错、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须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同时,细致地分析了域内外关于行政追偿性质认识的不同点,提出,行政追偿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缺陷。目前,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叁个方面:追偿金额的不确定;追偿时效的不明确;追偿程序体系不健全。如今,渴求程序正义的呼声急剧高涨,我国法制传统鲜有程序正义的踪迹,程序法制应当包括决定程序、执行程序、救济程序以及鉴督程序等四个方而的内容。对行政追偿面言,我国行政追偿程序体系的不健全是制约该制度具体落实的最大瓶颈。第叁部分,对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在前两部分内容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思考,认为,行政追偿是一种事后责任,是一种“财产罚”,因此,对行政追偿金的确定就非常重要。追偿金的确定应当遵循四个基本原则,即追偿金应与被追偿人的主观过错相一致;追偿金以赔偿金为限;被追偿人经济承受能力有限;追偿责任不可替代。并受到一定的数额限制,包括执行上级决定、命令的限制、时效限制、数额限制、不当赔偿不得追偿限制。当然,行政追偿作为一种特殊侵权形式,亦应明确行政追偿的时效,笔者认为,追偿时效可参照适用《民法通则》有关特殊侵权赔偿时效的规定,将行政追偿时效的规定为一年比较合适。除此之外,笔者用大量篇幅阐述了行政追偿程序的完善。决定程序应当包括立案、调查核实证据、告知与申辩、作出决定、送达等内容。追偿的执行包括自动履行与强制执行,而强制执行的关键问题是明确强制执行主体、条件与范围以及强制执行程序等问题。救济程序依救济途径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别,救济途径包括申诉、复议以及诉讼。监督程序则指一定的监督主体依据相关法律对行政追偿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时所应遵循的原则、步骤、时效等。

参考文献:

[1]. 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 张杰. 法学杂志. 2017

[2]. 行政追偿制度研究[D]. 徐伟学.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3]. 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完善研究[D]. 崔璨. 河南大学. 2013

[4]. 行政追偿制度研究[D]. 武兴宽. 兰州大学. 2013

[5]. 行政追偿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为背景[J]. 单光新. 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6]. 行政追偿制度研究[J]. 周维峰. 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 2005

[7]. 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研究[D]. 邹恒.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8]. 行政追偿略论[D]. 周平平. 苏州大学. 2006

[9]. 行政追偿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D]. 张婧楠. 甘肃政法学院. 2018

[10]. 行政追偿制度研究[D]. 王仓. 扬州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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