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管理价值研究_行政管理论文

我国行政管理价值研究_行政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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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迎接21世纪公共行政管理领域的新挑战,实现提高效率、精兵简政等目标,需要首先确立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新的行政管理价值观,而“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则是当代中国行政管理的基本价值观念,并应以此为基础与核心内涵培育中国国家公务员的行政人格。

一、行政管理的价值基础

行政管理价值观作为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领域有关行政价值追求的总体观念,是其行政管理价值生活实践和知识的凝结、升华,表现为一系列基本行政管理价值的信念、信仰、理想等等。在国家公务员面向现实和未来的行政价值活动中,行政管理价值观具有重要的评价标准功能与导向机制。

当代中国行政管理价值的基础是“廉政”。

这里,有必要对行政管理的价值概念做个简单界说。一般地说,所谓行政价值,是特指行政主客观关系的一方面内容,即行政客体是否满足行政主体的需要,是否同行政主体相一致、为行政主体服务。这里,行政管理的价值客体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可以指国家公务员同它打交道的各种物、人、现象和关系;当公务员自己认识自己、改造自己的时候,自己也成为自己的客体。行政管理的价值主体,则是指行政价值关系中从事主动活动的国家公务员。行政价值即存在于行政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中,是这种客观关系的状态、内容本身。

廉政,作为行政管理领域的特定关系,在行政管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价值。从一定意义上说,廉政建设所要解决的正是公共行政管理中的腐败问题。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主要表现为贪脏枉法、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权钱交易、挥霍人民财产、腐化堕落等现象。为有效地将“廉洁奉公”的价值导向落实到廉政建设之中,中纪委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其中,有“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9条要求。1995年, 我国还建立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的制度。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的廉政建设的经验已经证明,公共行政领域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建设滞后。在这个意义上,“制度是决定因素”;“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中国逐步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已在廉政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强化中国公共行政管理领域中“廉洁奉公”的价值观念。

二、行政管理的价值核心

在行政管理领域,“廉政”是价值基础,但还不是核心内涵;行政管理的价值核心是“勤政”,即要在“廉政”的基础上再向前迈进,做到“勤政为民”。

这里,有必要引入“行政实践”这个概念。行政实践,是国家公务员有意识、有目的的行政活动。正是行政实践使得国家公务员作为行政价值主体有了特殊的身份。

从形式上分析,行政实践中主客体关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行政实践中的主客体关系具有多种层次。其中有行政个人主体,这是国家公务员个人与他以外的有关人和物形成对象关系;也有行政群体主体,这是国家公务员各类群体组成的各级政府和各种行政管理机构。二、行政实践中的主客体关系包含着物质的和精神的双重关系。就是说,国家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他们在同行政客体打交道时,不仅要在物质上相互作用,而且要在行政意识中反映、认识和调节这种相互作用。三、行政实践中还包括反身的主客体关系,即国家公务员自我主客体关系。就是说,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同时还以自己为对象,在精神和物质上不断认识自己、调节自己、改造自己。没有这种关系的存在和发展,国家公务员的群体和个人便不可能存在和发展。

从内容上看,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实践具有两个尺度。(所谓“尺度”,就是“规律、规定性”和“本性、标准”的意思)。在行政管理实践中,第一,国家公务员既拥有行政主体的尺度,同时也拥有行政客体的尺度。第二,这是更重要的,国家公务员不仅有两个尺度,而且能够把两个尺度结合起来、统一起来,使行政主体的尺度与行政客体的尺度彼此转化、和谐一致地体现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国家公务员有“按客观规律办事”的自觉意识,并能用关于行政管理的科学知识武装自己、提高自己、指导自己的行动,这就是把行政客体的尺度变为行政主体的尺度。国家公务员又始终是在按照自己的面目和需要去选择和改变行政客体;行政管理的所有实践都在不同程度上显示着管理者的本性、需要和能力,都是把管理者的内在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的结果,这就是把行政主体的尺度变为行政客体的尺度。这两个尺度的结合与统一在总体上构成了行政管理实践的基本规律,其成功的结合与统一,便具有行政管理的正价值;它的最普遍的表现形式即是“勤政”。在这个意义上,“勤政”成为行政管理的价值核心。

通俗地讲,行政管理的根本宗旨即在于为社会和人民提供优质服务。正因为如此,作为行政管理价值观基本组成部分的,不仅应该有廉政方面的内容,而且必须有勤政方面的内容。概括地说,恪尽职守,勤政为民,遵纪守法,是国家公务员的行为准则,也是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的起码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在开展廉政建设的同时,一定要高度重视勤政建设,坚持廉政勤政建设一起抓。每一个政府工作人员都是人民公仆,都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履行职责,勤勤恳恳工作,扎扎实实为国家和人民办事。

从行政价值学的角度分析,我国的勤政建设特别需要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反对官僚主义。我国现在存在的官僚主义现象,除了同历史上的官僚主义有共同特点以外,还有不同的特点。它同我们长期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这可以说是目前我国所特有的官僚主义的一个总病根。官僚主义的另一个病根是,我国的党政机构以及各种企业、事业领导机构中,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缺少对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人的职责权限的严格明确的规定。还有,国家公务员缺少正常的录用、奖惩、辞退、淘汰的办法。这些情况,往往促成官僚主义的发展。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些制度。

二是实现国家公务员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当代中国行政管理领域的勤政建设,从根本上需要依靠成千上万具有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素质的国家公务员,而这样一支队伍的建设对于中国来说是一场巨大的革命变革。其中,行政管理价值观念的变革又首当其冲。从行政管理价值观,特别是从勤政的角度看,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要确立三个价值座标。第一是始终保持国家的活力。这里主要是指高中级国家公务员的年轻化。第二是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第三是调动基层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积极性。领导层有活力,克服了官僚主义,提高了效率,调动了基层和人民的积极性,我国的四个现代化才真正有希望。

三、行政管理的价值目标

行政管理的价值目标是确立和完善行政人格。

前文曾经指出,行政管理价值存在于国家公务员的对象性活动的过程之中。国家公务员的对象性活动,是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客体双方在内的一种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的运动过程。在行政主客体的关系过程中,行政价值的形成和存在,都是以行政客体为前提,以行政主体为归宿的。在行政管理领域,国家公务员与自己的对象结成行政主客体关系,其相互作用是通过两种基本形式进行的:物质的形式——行政实践;精神的形式——行政认识。无论在物质上还是精神上,行政主客体之间的作用都是双向的。行政价值存在于国家公务员的活动中。

国家公务员要追求和实现行政价值,首先要树立的一个信念就是:在行政价值问题上,主要的权力和责任在我们自己。这也是行政价值的特殊本性所决定的。行政价值作为行政管理领域的一种普遍现象,具有历史性、实践性、客观性和主体性等特性。其中,行政主体性是行政价值的特殊本性。所谓行政价值的主体性,仍然是强调在行政主客体之间,价值产生的根据、标准和归宿,更多地取决于行政主体,反映行政主体的特点,依行政主体不同而不同;行政价值总是具有行政主体化的“倾向”。行政价值的行政主体性的特点,要求国家公务员必须增强在行政价值问题上的主体意识,包括增强权力感和责任感。一方面,公务员有必要、有权力按照自己的价值观念和行政工作能力去创造各种行政管理价值。另一方面,公务员所创造和获得的行政价值如何,与公务员自身的需要、能力以及公务员对它们的自觉性的水平有关。行政价值是反映公务员自身面貌和尺度的产物。

行政人格是行政价值观在国家公务员身上的长期的稳定性的具体体现。概括地说,所谓行政人格,就是指国家公务员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是国家公务员的尊严、品格、品质以及所理解与实现的行政价值的总和;也是国家公务员在社会生活,特别是公共行政管理领域中的地位与作用的统一。行政人格的这种规定性,是在行政管理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为每一个国家公务员所特有。在这个意义上,行政人格又成为评价国家公务员的根本标志。

行政伦理人格,则是行政人格高层次的表现。为此,我们在迎接21世纪公共行政管理的新挑战之际,需要高度重视培养国家公务员的行政伦理人格。在行政伦理学看来,行政伦理人格包括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指一定的行政价值观、行政道德原则与规范的概括与结晶,或者是一定的行政价值观、行政道德原则与规范的结合与融合;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概括与结晶,或者结合与融合往往比较突出地体现在杰出的公务员身上,体现在优秀公务员的高尚道德实践之中,因此,人们又往往把行政道德方面完善的典型称为行政伦理人格或者行政理想人格。行政伦理人格的这两方面的意义是统一的,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就是说,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根本利益的行政价值观、行政道德原则与规范,本身正是全心全意为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服务的行政道德行为与道德品质的集中概括;而行政道德方面的完善典型,又正是国家公务员全面地卓绝地实践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的行政价值观、行政道德原则与规范的产物。毫无疑问,具备了优秀行政伦理人格的国家公务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贪污受贿、违法乱纪;相反,他们能够“慎独”,能够模范地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从而受到社会和公众的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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