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教学意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婚姻家庭论文,公民论文,义务论文,权利论文,意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
教学时主要讲清以下两个问题:
1.婚姻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2.婚姻自由的含义。
婚姻自由的含义包括两个内容:(1)“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允许任何人强制和干涉。”简要地说就是公民享有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和干涉。(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教学中要强调二者是统一的,缺一不可,但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对于二者的辩证关系,学生在理解上可能存在一定困难。教师应着重讲清实行离婚自由的必要性,即那些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不能维持夫妻关系的婚姻如果不解除,也就使婚姻当事人失去组建和睦幸福家庭的机会,那么这种婚姻自由就是不完整和不全面的。因此,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当然,离婚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离散和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婚姻当事人不仅应以慎重的态度对待离婚问题,而且必须遵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晚婚年龄与法定婚龄的关系
如何认识晚婚年龄与法定婚龄的关系,是学生学习中的一个难点。法定婚龄是强制性的,它是当事人缔结婚姻的最低年龄,是结婚的必备要件,如不满足该条件,婚姻无效。而晚婚年龄不是强制性的,它只是鼓励性的,是国家提倡、号召青年人晚婚的措施。国家鼓励实行晚婚,并不意味着可以用晚婚年龄来代替法定婚龄。否则,就是对已达到法定婚龄,而未达晚婚年龄的公民的结婚自由权利的剥夺,本身就破坏了婚姻自由原则。因此,《婚姻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到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关于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教学时主要讲清下面两点:
(1)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两者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
包办婚姻是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的意愿,强迫包办的婚姻。而买卖婚姻是指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的意愿而强迫结合的婚姻。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违反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婚姻,是包办强迫的,剥夺了婚姻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严格地说,买卖婚姻也是包办婚姻的一种,是包办婚姻的特殊形式。两者的不同在于目的不同,买卖婚姻是以索取财物为目的的包办婚姻,包办婚姻只是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而不索取财物。买卖婚姻除了剥夺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之外,还将人身作为商品进行买卖,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所以,包办婚姻被婚姻法明令禁止,对以包办、买卖婚姻的方式干涉婚姻自由者,有关机关要对其进行说服、批评和教育,并视情节后果依法处理。买卖婚姻索取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
(2)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婚姻礼俗的陈规陋习。虽然是自愿结合的婚姻,但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女方或女方父母)却向对方索取一定的财物,并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这是对婚姻自由的滥用。这一行为近年来有增加的趋势,形式也趋于多样化,如解决住房问题、户口问题、出国问题都成为索要的条件。
要正确认识借婚姻索取财物,首先要将其与买卖婚姻区别开来。买卖婚姻的婚姻是不自愿的,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婚姻是基本上自愿的婚姻,只是被索取财物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是不自愿的。其次要区分索取财物和自愿赠与。二者最重要的区别就是赠与财物是否自愿,自愿赠与是自愿给予对方财物,所以双方日后离婚或者结婚不成,无需返还赠与的财物,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给对方造成生活困难的,则要酌量返还财物。
关于禁止重婚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一夫一妻制,这是从维护婚姻和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承认感情有排它性,夫妻双方相互负有忠实的义务。为了保证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执行,必须禁止重婚。重婚中先缔结的婚姻叫前婚,后缔结的婚姻叫后婚。教材指出了重婚的含义,这是从法律上讲的。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后两次婚姻均经过登记;而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且这种重婚在社会中大量存在。
教师还可以向学生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婚案件的处理。一般的做法是承认和保护前婚,否认和解除后婚。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还要根据后婚形成的原因区别对待。比如前婚是买卖、包办的,夫妻间无感情;或者是一方长期受对方辱骂虐待,不堪忍耐而出逃,又与他人缔结婚姻的。在上述情况下,反而是承认后婚有效,劝说当事人解除前婚。
关于收养关系的产生
收养制度作为生育制度的补充,使残破的家庭得以完整,它最直接的法律效力就是使得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定的血亲关系。自收养关系形成之日起,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适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负责照管养子女,这也是建立收养制度的重要目的;养子女成年后,又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养父母子女间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养子女在收养关系确立以后,即消除了他与其生父母之间、其他亲属间的自然血缘近亲属关系。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稳定收养关系,有利于养子女在新的家庭中和家庭成员和睦相处,建立起和睦的家庭关系。但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并不意味着血缘关系的切断,养子女与其生父母、近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使养子女与其通婚仍适用婚姻法上关于结婚的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通婚。
关于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的问题,关键是讲清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未成年子女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如果没有父母在生活上的照顾,他们就不能健康成长。因此,父母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离婚而解除。现实生活中,发生抚养纠纷的,多是因父母离婚而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这时子女就要请求法律帮助,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通过调解或判决,得到合理解决。
抚养的另一种情况是,对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除对子女继续进行帮助、教育外,在物质上、经济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身有残疾或继续上学的子女,父母仍需尽抚养义务,不得推诿。
关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主要讲清楚两个问题:第一,对父母赡养扶助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要求。对于不赡养老人的子女,不仅要求对他们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同时,还得以法律的手段来保障老人及其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
第二,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包括承担父母必要的生活费用和在精神上的给予父母必要的慰籍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往往比较容易做得到,在社会经济生活条件越来越好的情况下,老人更需要的是丰富和充实的精神生活,需要天伦之乐,如子女经常陪老人说说话,带他们一起活动活动,比光给他们钱作用要大得多。
教材谈到了出现赡养纠纷的处理办法,这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成年子女必须履行赡养义务,否则法律就会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