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幸福的本质_爱情论文

论幸福的本质_爱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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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幸福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幸福是个深刻而复杂的多元概念:幸福,简单地说,是人生重大的快乐;根本讲来,则是人生重大需要和欲望得到满足的心理体验,更确切地说,是达到生存和发展的某种完满的心理体验。由此可以看出,快乐的心理体验是幸福的主观形式;而人生重大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从而达到生存发展的某种完满,乃是幸福的客观内容。这样,幸福便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体。

幸福的主观性,细究起来,主要在于:幸福就其自身来说,是一种心理体验,是一种感情,属于主观意识范畴。幸福自身是主观的,因而完全依自己的主观感觉而转移:一个人只要觉得快乐而幸福,他确实就是幸福的;只要觉得不幸,他确实就是不幸的。一个一生追求著书立说、自我实现的书呆子,只要自己完成并出版了一部不朽的巨著,那么,不论他如何穷困,他都会觉得自己是幸福的。但是,一个贪得无厌的百万富翁,虽然拥有巨大的财富,却仍然会因为远远没有实现亿万富翁的目标而痛苦不已,决不会觉得自己拥有了物质幸福。那么,这些人究竟谁真正得到了幸福?

那个书呆子幸福吗?他得到了真正的幸福。因为他的需要、欲望、目的就是著书立说;出版巨著就是他一生最为重大的需要、欲望、目的。他的巨著终于问世,他的最为重大的需要、欲望、目的便得到了实现,他便会发生重大的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快乐的心理体验,因而他才会觉得自己很幸福。所以,书呆子获得了真正的幸福。

那个百万富翁呢?他确实没有得到幸福。因为幸福就是重大的物质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使其所体验到的快乐。这个百万富翁的奋斗目的是亿万富翁,成为亿万富翁是他的重大的需要、欲望、目的。他没有成为亿万富翁,他的重大的需要、欲望、目的便没有得到实现,他便会发生重大的需要、欲望、目的得不到实现的痛苦的心理体验,因而他才会觉得自己很不幸福。

可见,幸福和不幸都是主观的、依当事者自己的主观感觉而转移:一个人只要自己觉得幸福,那么,不论在别人看来他是如何的不幸,他都是真正幸福的。反之,一个人只要自己觉得不幸,那么,不论在别人看来他是如何幸福,他都是真正不幸的。所以,有学者说:“断定‘我是幸福的’不会错误,正如断定‘我正在想’或‘我头疼’不会错误一样。”[1](p7)那么,由此能否得出结论说:幸福和不幸完全是主观的而并不具有客观性?

我们关于幸福的概念分析表明,幸福是人们对于重大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从而生存发展达到某种完满的心理体验,因而只是就其自身和形式来说,才是一种心理体验,是一种感情,属于主观意识范畴;若就其内容和实质来说,则完全是一种客观的东西。于是,正如一切主观意识形式都是被它所反应的客观的内容所决定一样,每个人的幸福也都是被它所反应的客观内容——重大需要、欲望、目的之实现和生存发展之完满——所决定的。这种决定性主要表现为如下两大方面:一方面,每个人幸福感的有无决定于他的重大需要、欲望、目的是否得到实现和生存发展是否达到完满。这就是说,虽然一个人只要自己觉得幸福,他就是幸福的;但是,他究竟觉得幸福与否,并不依他自己的意志为转移,而必然取决于他的人生重大需要、欲望、目的是否得到实现和他的生存发展是否达到了某种完满。如果得到了实现,达到了某种完满,他必然感到幸福;如果得不到实现,达不到某种完满,他决不会感到幸福。所以,幸福虽然是一种自己觉得怎样就怎样的主观的东西,却是一种对于人生重大需要、欲望、目的是否得到满足和实现的客观的、必然的、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心理体验,是一种对于是否达到生存发展的某种完满的客观的、必然的、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心理感受。一句话,人生重大需要、欲望、目的能否实现乃是决定能否产生幸福的心理体验的客观标准;生存和发展是否达到了某种完满则是决定能否产生幸福心理体验的客观实质。

另一方面,每个人所体验的幸福的性质,决定于他得到满足的需要和欲望的客观性质,决定于他达到某种完满的生存发展的客观性质。这就是说,虽然一个人只要自己觉得幸福,他就是幸福的;但是,他究竟得到了何种幸福、他所享有的幸福的性质却取决于他得到满足的需要的性质,取决于他的达到了某种完满的生存发展的客观性质,而决不依其主观感觉为转移。物质需要、消费性需要是人类最低级的需要,而精神需要、自我实现需要、创造性需要则是人类最高级的需要。

总之,幸福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主观性是幸福的快乐的心理体验之本性,是幸福的主观形式之本性,是主观幸福之本性;客观性则是重大需求的满足和生存发展的完满之本性,是幸福的客观内容之本性,是客观幸福之本性。在幸福的这种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体中,主观性或主观幸福——快乐的心理体验——是被动的、被决定的、次要的方面;而客观性或客观幸福——需求的满足和生存发展的完满——则是主动的、具有决定意义的、主要的方面。主观幸福和客观幸福的这种关系特别表现在,一个人如果享有客观幸福因而重大需求得到满足、生存发展达到完满,那么,他必定会快乐因而享有主观幸福:重大需要之满足和生存发展之完满,乃是幸福的充分条件。反之,他如果享有主观幸福因而快乐,却未必使重大需求得到满足、生存发展达到完满从而享有客观幸福:快乐的心理体验是幸福的必要条件。因为他所享有的主观幸福或幸福的主观形式可能不具有相应的幸福的客观内容或客观幸福。也就是说,他享有的是虚幻的而非真实的幸福:快乐的心理体验仅仅是虚幻幸福的充分条件。

二、幸福的真实性与虚幻性

幸福既然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是主观形式与客观内容的主客统一物,那么,幸福便不能不与一切主观形式、主观事物一样,既可能与其客观内容相一致,也可能不相一致。不过,幸福的主观形式和客观内容的相符与否的问题,细究起来,极为复杂深邃、扑朔迷离。波吉曼似乎是系统论述这个问题的第一人。他这样写道:“让我们进一步考察我们是怎样来评判一些人是否幸福的。下面的例子将有助于显示我们的思想。假设一个人被问他的幸福理念是什么,他答道:‘被爱、被赞美,或者至少被我的朋友尊敬。但是,我憎恨我的朋友只是假装爱我、尊敬我……’假设这个人所憎恨的事情发生了。他的所谓的朋友巧妙地欺骗了他,使他有充足理由相信他们爱他、钦佩他;虽然事实并不如此。这样,他便陷入了幸福的错觉和虚幻。那么,这是一种幸福生活吗?他是一个幸福的人吗?”波吉曼的答案十分微妙:“我们确实在某种程度上承认这个被骗的人是幸福的,但是,同时我们又确实不愿承认这一点。”[2](P12)

这个回答为什么如此恍兮惚兮?说他不幸福,却拥有幸福的主观形式:快乐的心理体验;说他幸福,却没有幸福的客观生活:他的朋友并不爱他。一句话,他的幸福的主观形式和客观内容不符。那么,他究竟幸福不幸福?正如凯克斯所指出,他确实是幸福的,虽然他的幸福是虚幻的幸福而不是真实的幸福:“就像无根据的害怕依然是害怕一样,无根据的幸福仍然是幸福。”[3](P150)

原来,一个人是否感到幸福而快乐,如上所述,取决于他的重大需要、欲望、目的是否得到实现,从而生存发展是否达到某种完满。但是,每个人的重大需要、欲望、目的之实现和生存发展之完满都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真实的实现和真实的完满;一种是虚幻的实现和虚幻的完满。不论一个人的重大的需要、欲望、目的得到的是真实的还是虚幻的实现,不论他的生存发展所达到的是真实的还是虚幻的完满,他都会感到幸福,他都是幸福的。但是,如果一个人感到快乐而幸福,是因为他的重大的需要、欲望、目的得到了真实的实现,是因为他的生存发展达到了真实的完满,那么,他的快乐的心理体验之幸福的主观形式——它无疑总是真实而非虚幻的——与他的重大需要得到实现和生存发展达到完满之幸福的客观内容便都是真实的,因而他的幸福的主观形式与他的幸福的客观内容便是相一致的;他所得到的幸福便是真实的幸福:幸福的真实性是主观形式与客观内容相一致的幸福之本性。

试想,一个人的幸福、他的重大需要欲望目的是得到一个美丽且忠贞于他的妻子。他现在感到幸福而快乐,因为他相信他终于得到了一个这样的妻子。但是,如果他的妻子并不忠贞,只不过成功地欺骗了他,使他误以为其忠贞,那么,他的重大的需要、欲望、目的便得到了虚幻的实现,他的婚姻生活便达到了某种虚幻的完满,他所得到的幸福便是虚幻的幸福。婚姻幸福的虚幻性是主观形式与其客观内容不相符的婚姻幸福之本性。反之,如果他的妻子确实美丽且忠贞,那么,他的重大的需要、欲望、目的便得到了真实的实现,他的婚姻生活便达到了某种真实的完满,他所得到的幸福便是真实的幸福。幸福婚姻的真实性是主观形式与客观内容相符的幸福婚姻之本性。

可见,所谓虚幻幸福乃是客观内容与主观形式不相符的幸福,也就是只有主观形式而没有相应客观内容的幸福,说到底,是只有快乐的心理体验的幸福,是纯粹的主观幸福。反之,所谓真实的幸福乃是客观内容与主观形式相符的幸福,说到底,也就是既具有主观形式又具有相应客观内容的幸福,是既具有极度快乐的真实心理体验又具有需求之真实满足的幸福,是主客一致的幸福。这样,一方面,凡是真实幸福或者是客观幸福,或者是基于客观幸福的主观幸福;凡是客观幸福则都是真实幸福。另一方面,凡是虚幻幸福都是主观幸福,而凡是主观幸福却未必是虚幻幸福:如果主观幸福具有相应的客观内容而基于客观幸福,是重大需求得到真实满足的心理体验,那么,主观幸福便不是虚幻幸福属于真实幸福范畴;如果主观幸福不具有相应的客观内容而脱离客观幸福,是重大需求得到虚幻满足的心理体验,那么,主观幸福便是虚幻幸福。

因此,所谓虚幻幸福并不是指幸福本身、幸福的心理体验是虚幻的、假的,而是指幸福的内容或实质,亦即重大需求的满足和存在发展的完满是虚幻的、假的。反之,所谓真实幸福并不是指幸福本身、幸福的心理体验是真实的、真的,而是指幸福的内容或实质,亦即重大需求的满足和存在发展的完满是真实的、真的。因为幸福本身、幸福的心理体验总是真实的、真的,而决不会是虚幻的、假的。更确切些说,幸福本身、幸福的心理体验不具有真理性因而无所谓真假。试想,我们可以说未被欺骗的爱情幸福是真实的爱情幸福,可以说被欺骗的爱情幸福是虚幻幸福。但是,谁能说未被欺骗的爱情幸福是真理而被欺骗的爱情幸福是谬论?

由此可以领悟是否应该信仰宗教这个古今中外一直争论不休的难题了。因为正如弗洛伊德所说:“无疑的,宗教是追求幸福的一种方法……我想利用宗教来给予人类幸福此一做法是注定要失败的。”[4](P11)是的,宗教企图给一切人提供幸福是注定要失败的,信仰宗教并不是一切人都应该遵循的追求幸福的普遍的方法。因为摆脱苦难求得幸福,如所周知,存在着两种根本不同的方法。一种是正视现实、变革苦难的现实世界,从而实现自己意志、获得真实的幸福。这是非宗教的方法,是求得真实幸福的方法。反之,另一种方法则是逃避现实,信仰神灵的存在和拯救,放弃自我意志而遵从神灵的意志,从而获得虚幻幸福。这是宗教的方法,是求得虚幻幸福的方法。信仰宗教无疑是这样一些人所应该遵循的追求幸福的方法,这些人在真实的、人间的世界不可能摆脱不幸、求得幸福,因而感到人生没有意义,无法再生活下去。因为宗教并且只有宗教才能使他们通过信仰神灵世界而得到虚幻的幸福,从而使他们看到了人生意义,因而能够忍受现实的人间的不幸而继续生活下去。所以,宗教是人们摆脱在现实世界不可能摆脱的不幸的手段,是人们求得在现实世界无法求得的幸福的象征性补偿和替代性满足。一言以蔽之:宗教是求得虚幻幸福的有效活动,而科学是求得真实幸福的唯一手段。

可见,主张一切人都应该信仰宗教和一切人都应该废除宗教的观点都是片面的。应该区别对待。一切可能得到真实幸福的人都应该抛弃虚幻幸福而追求真实幸福;一切不可能得到真实幸福的人都应该得到某种虚幻幸福以自慰:拥有幸福总比没有幸福要好,不论所拥有的是什么幸福。

然而,这并不是说,可以把人分为两类:一类只应该追求真实幸福;另一类只应该追求虚幻幸福。不是的。因为实际上绝对不存在毫无真实幸福的人,也绝对不存在毫无虚幻幸福的人。每个人总是在某些方面不可能得到真实幸福;而在另一些方面则可能得到真实幸福。但是,这并不是说,虚幻幸福与真实幸福的效用性是完全一样的:同样地好,同样地坏;同样地应该,同样地不应该;同样地对或正确,同样地错或不正确。因为如上所述,虚幻幸福是重大需求得到虚幻满足的心理体验;真实幸福是重大需求得到真实满足的心理体验。每个人的生存发展无疑依靠其重大需求的真实满足而非虚幻满足;虚幻满足所能给予的东西,充其量不过是精神安慰罢了。

三、幸福的相对性与绝对性

幸福就其自身来说,既然是一种心理体验、一种感情、一种主观的事物,依自己的主观感觉而转移,那么,它必然因主体不同而不同:对一定的主体是幸福,对于另一定主体却不是幸福,甚至可能是不幸。这就是幸福的相对性。幸福的这种相对性,细究起来,表现为质和量两方面。

所谓幸福的量的相对性,是指不同的人或者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的幸福从量上看是根本不同的。因为如前所述,需要、欲望、目的的人生重要性与生存和发展的完满性都是个相对的、不固定的概念。一个亿万富翁与一个穷光蛋的重大的物质需要、欲望、目的是大相径庭的。对于一个穷光蛋来说,几万元的需要是他的人生的重大需要。他若得到几万元便满足了他的重大需要,他便会感到极度快乐,便获得了物质幸福。但是,对于一个亿万富翁来说,几万元的需要显然不是重大需要。他得到还是失去几万元当然都远远不会有极度快乐或痛苦之感,因而都远远算不上幸福或不幸。一个亿万富翁与一个穷光蛋的物质生活和发展之完满也是根本不同的。当《红楼梦》中的贾珍过年时看到乌庄头送来折银2500两的年货,竟皱眉道:“真真是叫别过年了。”所以,几万元的幸福只是相对穷光蛋来说才是幸福:它只是穷光蛋的幸福;而相对亿万富翁来说便远远算不上是什么幸福了:亿万富翁的幸福乃是数以亿元计的幸福。

可见,幸福不但在质上而且在量上皆因主体不同而不同:对一定的主体是幸福,对于另一定主体却不是幸福,甚至可能是不幸。所以,幸福是相对的。那么,是否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幸福仅仅具有相对性而并不具有绝对性,或者说幸福完全是相对的,绝对的幸福是不存在的。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事实上,幸福既具有相对性又具有绝对性;既有相对的幸福,又有绝对的幸福。相对的幸福,如上所述,是因主体不同而不同的幸福。反之,绝对幸福则是不依主体而转移的幸福,是对于任何主体都同样是幸福的幸福。

特殊的相对的幸福与普遍的绝对的幸福跟主观幸福与客观幸福以及虚幻幸福与真实幸福之关系有所不同。主观幸福与客观幸福以及虚幻幸福与真实幸福,如上所述,不但是可以分离独立的,而且真实幸福高于虚幻幸福、客观幸福高于主观幸福,因而一般说来,更应该追求真实幸福和客观幸福。反之,特殊的相对的幸福与普遍的绝对的幸福则是不可分离独立的。因为普遍的绝对的幸福,如上所述,无非是一切特殊的相对的幸福之共同的、普遍的、抽象的成分:任何普遍的绝对的幸福都完全存在于各种特殊的相对的幸福之中;任何特殊的相对的幸福都完全包含着普遍的绝对的幸福。

因此,我们既不能说究竟普遍的绝对的幸福价值大还是特殊的相对的幸福价值大,也不能纯粹追求普遍的绝对的幸福或特殊的相对的幸福:我们求得任何一种特殊的相对的幸福,同时也就求得了普遍的绝对的幸福;我们求得任何一种普遍的绝对的幸福,同时也一定求得了某种特殊的相对的幸福。试想,我们能说普遍的绝对的爱情幸福的价值大,还是“得到一个有才人”等特殊的相对的爱情幸福的价值大?显然不能。因为正如不能得到既不是苹果也不是梨等等的纯粹的水果一样,我们既不能离开“得到一个有才人”等特殊的爱情幸福,而求得纯粹普遍的爱情幸福,也不能排除普遍的爱情幸福而求得“得到一个有才人”等纯粹特殊的爱情幸福:我们若求得了“得到一个有才人”等特殊的相对的爱情幸福,同时也就求得了普遍的绝对的爱情幸福;我们若求得了普遍的绝对的爱情幸福,同时必定求得了诸如“得到一个有才人”等特殊的相对的爱情幸福。

所以,我们的选择不可能在特殊的相对的幸福和普遍的绝对的幸福之间进行:特殊的相对的幸福和普遍的绝对的幸福既不可能分离独立,也不可能进行价值大小的比较。我们只能在各种相对的特殊的幸福之间以及各种普遍的绝对的幸福之间进行选择:各种相对的特殊的幸福之间以及各种普遍的绝对的幸福,才既能分离独立又能进行价值大小的比较。

幸福的特殊性相对性与普遍性绝对性的关系,虽然与幸福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关系不同,然而,说到底,却仍然是幸福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一种表现。因为凡是特殊需要,凡是一些人具有而另一些人不具有的需要,都是偶然任意、可以改变、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因而说到底,便都是主观的:主观性是特殊的相对的幸福之终极本性。反之,凡是普遍需要,凡是一切人都具有的需要,便都是必然的、不可改变的、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因而说到底,便都是客观的:客观性是普遍的绝对的幸福之终极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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