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的发展方向--论十六届四中全会党内民主的新发展_十六届四中全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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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是把党建设成为一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而科学、民主、依法执政的方式,只能产生于一个具有民主精神的党,因此,加强党内的民主,成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理顺党内民主与政治体制的关系,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党内民主的第一个发展。

一般说来,一个政党内部的民主状况,并不必然对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但对于执政党来说,特别是对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在政府、人大、政协、司法、军队中都居于领导地位的执政党来说,党内民主对于国家政治体制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一是由于历史发展道路的缘故,中国政治体制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这与西方是不同的。在西方,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产生了资本主义的国家,然后在议会的政治生活中产生了政党,政党的上台、下台不影响社会制度、国家政治体制的稳定,而中国共产党是在彻底推翻了旧的社会制度、推翻了旧的国家政权基础上执政的,党执政的合法性与社会制度、政治体制的合法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共产党的领导是整个政治体制中的核心问题,因此,党内民主状况,关系到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关系到政治生活中全面的制度安排。

二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处于国家权力体系的中心,发展党内民主,可以有助于对权力进行制约,防止形成既得利益集团。

三是党组织的影响力渗透于社会的方方面面,党内民主的健康发展,将带动整个社会民主生活的发展。

因此,党的十六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发展党内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都是有道理的。需要指出的是,党内民主虽然从上述意义上讲是政治体制的一部分重要内容,但毕竟不是政治体制的全部内容,因此,党内民主并不能替代政治体制改革,还需要以党内民主的发展来推动政治体制的改革。

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这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党内民主的又一发展重点。

党务公开是指党内权力运作过程的公开,渗透于权力运作诸多环节中,体现于各种制度中。比如,重大决策过程的公开,选举中提名过程公开,候选人资料公开,等等。公开是民主的前提,贯穿于党内权力运作的方方面面。只有公开,党员群众才有可能介入权力运作,才有可能参与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才有所谓民主决策;只有公开,才有可能使群众监督不至于落空;只有公开,才能减少干部犯错误的概率。甚至可以说,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公开性是测量一个执政党民主程度和开放程度的标尺,是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最基本的要求之一。而不公开是要付出代价的,政治上的代价就是执政党的信任度下降。所以列宁曾经指出,没有公开性谈民主是很可笑的。公开性的实现,依赖于真正确立党员是党内权利的主体、人民是国家权利主体的基本理念,确立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否则,如果权力属于少数人,那么就没有必要公开。

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这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的方向性意见。

党内不同意见应当平等讨论,这是党内民主生活的题中之义,但是现在作为重要问题提出来,说明现实中不同意见的平等表达还存在一定的障碍,所以要改进。形成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实际上就是民主的氛围问题,这里涉及到几个方面的改革:一是用人机制问题,如果说真话、特别是发表不同意见影响到个人的发展,就不会有人说真话;二是领导者的个人行为或个人作风,如果领导者本人听不得不同意见,那么群众说真话就要有勇气;三是上下沟通机制是否通畅,如果不同意见的表达不能通畅地反映到决策部门,也会影响人们讲真话。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能够提出这一问题固然是一大进步,但从制度层面和领导者个人行为层面来看,真正形成容许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氛围,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在党内权力关系上,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是对党内权力关系的进一步梳理。

党内的权利主体是党员,党代表大会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载体,党的委员会向代表大会负责,各级常委会的权力隶属于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这是正常的权力归属关系。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由于常委会是常设机构,人们通常看到的是常委会的活动。而由于全委会的议题往往是由常委会或书记提出,因而易于给人形成常委会权力大于全委会的印象。发展党内民主,需要对这种权力关系用制度化的方式予以梳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顺应党内政治生活的发展趋势,不仅要求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还提出党的各级全委会召开会议时,可根据议题事先征求同级党代会代表意见或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这是从“议题”方面,解决更多地发挥全委会作用、发挥党代表作用的问题,恢复各级机构本来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建立党的代表大会提案制度,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这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总结党内民主近年来的新经验而提出的新任务。

自党的十六大以来,扩大了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范围,某些地方的党代表大会借鉴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在代表提案制度、代表提议的回复、闭会期间党代表如何发挥自己的作用等等方面,积累了一系列的经验。这些做法,有利于体现党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的作用,有利于发挥党代表的作用,有利于体现党员是党内权利主体的精神,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重要途径。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制度之一,党内也不可能绕开选举来谈民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这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所涉及到的各项制度改革中,影响面较大、力度较大的重要改革。共产党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主张,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成员都要经过选举产生,并且可以随时罢免。当然,在非常态的政治生活中,比如战争年代,共产党处于不合法地位,很难建立起完善的党内选举制度。但在执政的条件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应有适当的选举制度以体现党内权利主体的意愿。事实上,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选举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如农村党支部的候选人的选举先要经过村民的同意,才能成为党内选举的正式候选人;甚至有的地方乡镇党组织的产生也是由直选产生的。由于有了这些实践、试点,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逐步扩大直选,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在操作上就可以更为妥当。虽然选举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但党内选举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增强党执政的合法性,遏制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跑官要官等不良作风,实现对党内权力的制约,都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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