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者论文,法律问题论文,解除劳动合同论文,时应注意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关系到劳动者的前途与生活,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秩序与工作秩序,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如果解决不好,就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利影响。而要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劳动纠纷,企业就必须了解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当然也允许自愿协商解除,而不问要求解除的理由或原因。只要一方提出解除的要求,另一方表示同意即可。
一般来讲,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便不会发生劳动争议。但用人单位应注意按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劳动保险的转移手续及给予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解除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征得他人的意见,也不必履行特别的程序,更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四种情况,除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者外,均属于劳动者实施了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在具体认定时应当结合国家有关劳动纪律的法律、法规,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同时也要依据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纪律的规定及单位内部劳动管理规则。
2.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这三种情况并非劳动者的过错所致,所以,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以各项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因发生下列法定情况之一,需要裁减人员而引起劳动合同的解除。(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在市场经济中,用人单位裁员具有不可避免性,但由于它涉及多个劳动者主体,又会影响社会稳定和增加就业压力,因此,必须严明法定条件和严格法定程序。劳动部1994年11月14日《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对此提出了要求。该《规定》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该《规定》第4条规定了裁减人员的程序:(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和工伤都是由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所致,因而,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或因工伤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负有保障其生活和劳动权的义务,不得将其辞退。(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者患普通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并在此期限内负有保障其医疗和生活的义务。所以,此期限未满,不得将病伤者辞退。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应按照劳动者在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确定其医疗期为3个月至24个月。(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两种情况:
1.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在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情况发生时,劳动者不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且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在前面,我们不只一次提到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分别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经济补偿。其具体补偿办法为: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上述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除双方协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者外,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足额发给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