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网络贷款的法律规范论文_陶澜

大学生网络贷款的法律规范论文_陶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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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学生网络贷款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一些贷款机构降低贷款审核条件、故意模糊收费标准等,引导大学生在网络消费贷款,2016年4月,教育部办公厅联合银监会办公厅发布《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16]15号)并开展专项工程和教育活动。本文对大学生网络贷款的法律规范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贷款;法律规范

引言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借贷平台悄然兴起,这些平台为了不断扩大经营,将目光投向了高校,开发出了专为大学生及研究生借贷的理财产品,如“趣分期”、“借贷宝”。然而,校园网贷行业的野蛮扩张的背后,一些不良网贷平台利用虚假宣传、注册返利、隐瞒真实费率等手段,引诱大学生过度消费,甚至出现“裸条”借贷行为,严重损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1大学生网络贷款法律风险

1.1网络贷款平台与贷款人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1)借款手续非法。P2P网络贷款的权利和义务是由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协议产生的,由于缺乏监管,非法操作更有可能发生。一些贷款人预先从委托人那里扣除贷款利息,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行为不合法。(2)逾期的高额管理费用。网络平台在网络贷款中的行为等同于中间行为,借款人必须支付平台的管理费。正是由于这种管理费加上借款利息的双重收费,导致目前高息网络贷款的情况。(3)非法收债很普遍。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部分贷款人将诉诸威胁、恐吓、追踪等手段,以达到迫使借款人获取非法高额财产的目的,这可能构成犯罪敲诈勒索。

1.2监管网络贷款市场的问题

没有法律规制的网络贷款的快速发展使得在线借贷平台很容易达到运营的法律底线。网络贷款的监管在技术上也很困难,这使得无法对网络贷款市场有效监督。结果非法分子纷纷涌向高利润的网络贷款,导致不良网络贷款的发生。

2大学生网络贷款的法律规范

2.1完善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监管体系,严厉打击网络借贷违法犯罪行为

2016年4月13日,教育部办公厅、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16〕15号):指出要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和整治,要求要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实时预警、应对处置等机制。同时,加大学生消费观教育力度,加大金融、网络安全知识普及力度,大力普及金融、网络安全知识,加大学生资助信贷体系建设力度等,但是缺乏实施细则和责任的追究机制。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施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并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要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值得注意的是,倘若一些平台采用的是第三方支付系统与银行存管统并存的模式,即只有部分标的是银行存管,企图鱼目混珠,甚至可能完全没有合作,仅是虚假宣传,参与这些平台投资的投资人合法权益同样有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也要承担部分的社会宣传推广工作,呼吁社会各界警惕互联网金融投资陷阱,国家仍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规范网络借贷平台认证和运营。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2016年9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网络借贷广告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严格监督,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应在宣传中明确风险提示,讲明违约的法律后果、信用风险、催债方式等,审核平台的资费,要求其资费应当在法律限定的许可且合理的范畴。

2.2设立市场准入标准

(1)校园网贷机构的准入标准。经营“校园贷”业务的机构不能与其他机构标准一致,而是应该更为严格。例如,传统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因其规模大、资本雄厚、风控能力强,可以允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高校助学、培训、消费、创业等金融产品,向大学生提供定制化、规范化的金融服务,合理设置信贷额度和利率,同时借助互联网为高校大学生提供方便、快捷的借贷途径。而持有网贷牌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一定标准下可以部分进入“校园贷”市场。而该标准应包括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行业经验、风控能力等内容。(2)校园网贷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从事“校园贷”的工作人员(包括中介及代理)都应具有一定的金融知识,具体可以参照银行、保险、证券从业人员,需要通过专门的考试,获得从业资格证才能从事相应的网络借贷工作。严禁校园网络借贷平台雇佣在校大学生从事专门的代理、中介、借贷业务。

2.3完善校园网络借贷机构责任

一是严禁不正当宣传。校园网络借贷机构应进行采用正当方式宣传,严禁虚假和具有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以在校园内张贴、发放广告;以注册发红包、贷款返利等方式宣传。一旦发现校园网络借贷机构进行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宣传,诱使大学生借贷,发现者应当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银监会对此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并公布该机构信息。二是严禁隐瞒真实费率。校园网络借贷机构应该告知贷款人真实费率,不得利用手续费、服务费、提现费、管理费等名义掩盖真实费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校园网络借贷机构所有费率想家不得超过年利率24%,同时,应明确告知大学生逾期还款的费用和利率。三是严禁不正当催收。严禁校园网络借贷机构以暴力、威胁、公布贷款人信息、电话短信轰炸、限制人身自由、败坏贷款人名誉等方式进行催收。一旦发现校园网络借贷机构不正当催收,银监会应立即对其进行限制和处罚。四是严禁从事不正当业务。严禁校园网络借贷机构设立资金池,或者以网贷行为掩盖低俗、色情交易。一旦发现有校园网络借贷机构从事不正当业务,银监会应立即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进行处罚。

结束语

大学生网络贷款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一种市场行为,在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问题。因此,在建立和完善法律标准管理监督机制的基础上,要积极引导标准化管理。随着我国法律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网络金融信贷一定会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

参考文献:

[1]蔡嘉瑞,王梦婷,袁梦梦.大学生网络贷款的法律分析[J].法制博览,2018(24):191.

[2]肖春莱,费佳宝.网络贷款是否适用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思考[J].现代商贸工业,2018,39(23):166-167.

[3]卢祥兴.我国高校网贷法律规范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32(04):112-115.

论文作者:陶澜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3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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