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总体结构优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转移支付论文,结构优化论文,总体论文,财政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151(2013)67-0003-20
我国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国务院在批转国家发改委《2013年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要求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合并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要达到这样的目标,不能单纯地削减专项转移支付和一味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需要整体把握,统筹兼顾,对我国转移支付总体结构进行一次调整优化。
一、我国转移支付结构现状分析
(一)转移支付结构体系格局。
按照转移支付理论我国转移支付的种类严格地讲有两种: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二是专项转移支付。1995年建立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是我国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开端,同时把1994年以前原有的财政预算支出项目作为专项转移支付。由于对转移支付的定义理解存在误区,将上下级政府之间无偿的资金转移都视为转移支付的范围,因而又把分税制财政体制中遗留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①结算补助都包括到转移支付中来,由此形成了我国目前事实上的转移支付五种类型的结构格局。见表1所示。
图1 2011年我国转移支付结构
表1显示,在我国转移支付结构中,按各类每年的支付规模来看,2009-2010年专项转移支付②居榜首,依次是一般性转移支付、税收返还、结算补助、原体制补助。自2011年开始到2013年排序发生了变化,榜首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依次是专项转移支付、税收返还、结算补助、原体制补助。从历年的合计总额来看,也是这样的排序,说明我国转移支付结构从2011年已经在逐渐调整,资金向一般性转移支付倾斜。见图1所示。但是这样的调整只局限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没有包括庞大的项目专项转移支付,所谓规模大、比重高、项目乱主要是项目转移支付造成的,调整转移支付结构和比重仍然是一项重要的改革,而且项目专项转移支付是下一步调整的重点。
(二)各类转移支付结构组成。
1.税收返还结构分析。税收返还的结构:一是增值税、消费税返还。包括两税基数和两税增量返还,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数,对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两税”(增值税75%+消费税-中央下划),1993年全部返还给地方,并以此年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基数。1994年以后,两税“增量”返还的部分在1993年的基数上逐年递增,按照1:0.3的系数确定,两税增长1返还0.3。二是所得税基数返还。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以2001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基数,各地实际所得税数额低于基数的,中央按差额对该地区进行返还,如果所得税高于基数的不再返还,中央获得这部分差额。所得税基数返还与1994年税收返还不同的是,前者基数高返还多,基数低返还少;后者是不足基数的返还,高于基数的不返。三是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税收返还三种结构及规模如表2所示。
在税收返还的构成中,两税返还占最大的比例,2009-2013年分别占税收返还总额的70.03%、72.14%、71.10%、75.93%和78.52%,增长的幅度是直线上升的,2013年和2009年相比,增加了8个百分点。其次是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比重分别是31.33%、30.66%、30.38%、29.90%和30.30%。所得税基数返还的比重分别是:18.62%、18.22%、18.05%、17.77%和18.01%。由此可知,税收返还主要是两税返还,比重达到75%左右;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占到30%左右,所得税基数返还最少。近年来税收返还占比明显降低,从1994年的75.4%下降到2013年的10.27%,减少了65个百分点。但值得注意的是规模仍不断增加,从1994年的1799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5052亿元,增加了3253亿元,增长180.82%。但其中主要是两税返还在增加,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处于不动的态势。从规模看,两税返还与成品油两项是主体结构。
2.一般性转移支付结构分析。我国一般性转移支付数易其名,1995年称“过渡期转移支付”;2002年改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原来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改称“财力性转移支付”;2009年改为“均衡性转移支付”,原来“财力性转移支付”改为“一般性转移支付”;2011年财政部收支科目分类中又改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原来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改为“均衡性转移支付”。
1995年始建的过渡期转移支付,主要是一般性转移支付。1999年增加调整工资转移支付;2000年增加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2005年增加县乡补奖转移支付(包括“三奖一补”、县乡财政奖励资金);③2008年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009年增加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截至2011年,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加到22项,④其结构组成见表3所示:
从表2可知,2009年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结构主体根据支付规模依次是:均衡性转移支付3918.00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34.62%;调整工资转移支付2357.60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28.82%;社会保障与就业1201.83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10.62%;教育转移支付893.56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7.89%;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769.70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6.80%;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547.79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4.83%。
2010年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结构主体根据支付规模依次是:均衡性转移支付4759.79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35.96%;调整工资转移支付2375.68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17.94%;社会保障与就业1429.22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10.80%;教育转移支付947.59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7.16%;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685.53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占5.18%。
2011年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结构主体根据支付规模依次是:均衡性转移支付7487.64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40.89%;调整工资转移支付2647.00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14.46%;基本养老和低保转移支付2750.98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15.02%;教育转移支付1085.00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5.93%;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769.46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4.2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移支付779.81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4.25%。
201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结构主体根据支付规模依次是:均衡性转移支付8582.62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39.97%;基本养老和低保转移支付3762.94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17.52%;调整工资转移支付2361.55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11.00%;教育转移支付1605.86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7.48%;原体制补助支出1158.75亿元,⑤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5.39%;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1075.00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5.0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移支付1063.30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4.95%。
2013年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结构主体根据支付规模依次是:均衡性转移支付9812.25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39.99%;基本养老和低保转移支付4342.51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17.70%;调整工资转移支付2451.22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9.99%;教育转移支付1821.19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7.4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移支付1662.31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6.77%。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1525.00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6.21%;原体制补助支出1274.46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5.19%。
通过2009-2013每年规模排序得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结构主体依次是均衡性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社会保障与就业转移支付、教育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原体制补助支出共7项。主体规模⑥所占比重与增长速度如表4所示。
以上结构主体2009-2013年支付规模是直线上升的,增速也是比较明显的,2009年至2012年均增长在26%左右,特别是2011年增长的速度尤为突出。7项结构主体的占比也是很高的,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70%~90%之间,即使在转移支付总额中也占有很大比例,一般在40%左右,2013年达到52%。说明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是这7个项目的支付,其中均衡性转移支付排名榜首,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每年最多的,5年共计34 560.3亿元,占5年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88 891.73亿元的38.88%。其次是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社会保障与就业、教育转移支付三项,规模与占比都比较稳定。再次是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两项,体现了新时期财政政策的取向。原体制补助由于还保持一定的规模和占比,因而也跻身于主体结构中,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3.专项转移支付结构分析。专项转移支付的结构,从主体框架看主要由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和国债资金安排的项目专项转移支付构成。由于项目转移支付不公开,这里分析的对象专项转移支付指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的范围与中央财政预算支出的科目大致相同,共22项。⑦其项目结构如表5所示。
从表5显示,2009年专项转移支付的结构主体根据支付规模依次是:农林水事务3182.54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25.75%;社会保障与就业1640.47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13.27%;医疗卫生1205.64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9.75%;节能环保1113.90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9.01%;教育转移支付520.21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4.21%。
2010年专项转移支付的结构主体根据支付规模依次是:农林水事务3384.39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23.98%;社会保障和就业1927.52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13.66%;医疗卫生1395.51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9.89%;节能环保1373.62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9.73%;交通运输1110.24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7.87%;教育转移支付878.79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6.22%;住房保障739.25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5.24%。
2011年专项转移支付的结构主体根据支付规模依次是:农林水事务4183.99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25.25%;交通运输2967.92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17.91%;节能环保1548.84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9.34%;住房保障1470.53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8.87%;社会保障和就业1462.31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8.82%;教育转移支付1184.54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7.45%;医疗卫生896.65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5.41%。
2012年专项转移支付的结构主体根据规模支付依次是:农林水事务5247.86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27.93%;交通运输3105.65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16.52%;住房保障2190.69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11.18%;节能环保1934.78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10.29%;社会保障和就业1405.11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7.48%;教育转移支付1074.39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5.72%;医疗卫生910.62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4.84%。
2013年专项转移支付的结构主体根据支付规模依次是:农林水事务5406.70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28.06%;交通运输3487.42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18.10%;节能环保2007.57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10.42%;住房保障1859.68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9.65%;社会保障和就业1581.69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8.21%;教育转移支付1189.61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6.17%;医疗卫生858.92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的4.45%。
表4中从2009-2013年每年支付规模排序得出专项转移支付的结构主体依次是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节能环保、住房保障、社会保障与就业、教育、医疗卫生7个专项。其规模、占比与增速如表6所示。
表6显示,专项转移支付结构主体规模是直线上升的,2010年的增速达到40%以上,之后增速虽然出现下滑趋势,主要原因是每年的基数已经很高。以2013年与2009年相比增速达到113.90%,与2010年相比增速为51.62%。结构主体的规模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的比例保持在60%~80%以上,2013年达到85%,即使占每年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也保持在30%以上,最高达39%。
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结构主体中,2009-2013年之间连续排名榜首的是农林水事务,规模占每年专项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分别是41.53%、31.31%、30.51%、33.07%、32.99%。5年中总规模为21 405.48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81 099.32亿元的26.39%,这个比重是很高了。其次是交通运输、节能环保、社会保障与就业、教育、医疗卫生各占有一定的比重,而且比较稳定。住房保障专项体现了当前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意图。由此可知,专项转移支付22个项目中主要是这7个项目的支付。
4.原体制补助结构分析。原体制补助(也称定额补助),是分税制改革时保留的财政包干制下的补助项目,补助办法是按原来核定的收支基数,支大于收的部分实行固定数额补助。实行补助的地区有16个,中央对其补助的数额分别是:吉林省1.07亿元,江西省0.45亿元,福建省0.5亿元,陕西省1.2亿元,甘肃省1.25亿元,海南省1.38亿元,内蒙古自治区18.42亿元,广西壮族自治区6.08亿元,贵州省7.42亿元,云南省6.73亿元,西藏自治区8.98亿元,青海省6.56亿元,宁夏回族自治区5.33亿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5.29亿元,湖北省和四川省划出武汉、重庆两市后由上解省变为补助省,其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分别由两市从收入中上交省一部分,两市上交本省的比例分别是4.78%和10.7%,作为中央对地方的补助。⑧这些补助由于在分税制下继续进行,所以成为我国转移支付的类别之一。
5.结算补助的结构分析。原体制下年终结算补助,包括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体制上解和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体制补助。原来包干制财政体制下地方上解有五种形式:一是“收入递增包干”,二是“总额分成”,三是“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四是“上解递增包干”,五是“定额上解”。各种办法都不一样,是地方与中央一对一谈判的结果。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后,各种形式的地方上解继续上解,其中总额分成的地区和分税制试点地区按递增上解办法上解,即以1993年的实际上解数核定一个递增率,每年递增上解。同时,中央对地方的补助也继续按规定补助,当时主要的补助包括:石油企业改变隶属关系补助、劳改劳教企业社会性政策性开支改列支出补助、1985-1993年企事业单位上下划补助、办案费用改列支出补助、农业税改按“倒三七”比例价折征增收返还补助、农村返销粮提价增收返还补助、食品企业增收减亏补助、粮油价格提高后中央负担的职工补贴、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等。⑨在上解和补助的结算中,为了简化手续,有些比较固定的地方上解和中央补助的数额相抵,核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补助和一般上解处理,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
原来的结算补助目前不仅仍然执行,而且又增加了新内容,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地方财政减收补助、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地方减收补助、退耕还林还草减收补助等。这些项目有的平时下达,有的年终结算时下达,最终通过年终结算反映。调整结果既有中央对地方的补助,也有地方对中央的上解,形成上下级政府间财政资金的双向移动,因此成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一个固定的项目。
二、转移支付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一)转移支付结构存在的问题。
1.转移支付结构主次失衡。合理的结构在一个有机的系统中既要相互补充、又要主次分明,发挥各自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来看,首先是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调节,这个问题不很好解决,关系到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影响到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民生的改善。特别是2013年随着经济的下滑,财政收入明显下降,地方财政更加困难,必须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其次是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目前我国与世界各国一样还没有完全摆脱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形势多变、国内情况复杂,要加强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根据目前经济形势发展的轻重缓急,转移支付的任务一是保地方政府运转,二是宏观经济调控,三是发展其他事业。这就需要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但长期以来,我国一般性转移支付并没有获得主体地位,项目专项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偏大,虽然从2011年之后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比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加大,但并不包括由发改委审批的项目转移支付,如果把这一部分专项包括进来,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仍然较低,这说明结构主次还没有达到合理的程度。
2.结构主体欠科学。结构主体是转移支付体系的核心,体现着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国家政策的导向。我国今后要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但一般性转移支付却包括原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而且规模还在增加。如2012年原体制补助为1158.75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5.39%;结算补助为1220.81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5.68%;2013年原体制补助1274.46亿元,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5.19%,两项合计占一般性转移支付10%左右。众所周知,原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是原来财政承包体制下的产物,使其成为转移支付结构主体的组成部分是不科学的。
3.转移支付框架不健全。一是缺少横向转移支付。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转移支付大都由纵向和横向构成,形成经纬交叉的格局,使转移支付在纵横两方面都发挥作用并相互配合。而我国只有纵向的转移支付而没有横向的转移支付,只能发挥中央财政的单一作用。二是缺少对应性科目。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推进城镇化的重要措施,由于没有专门的转移支付科目,弱化了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功能。虽然一般性转移支付也能在这方面发挥作用,但其重点主要在政府机构经费、人员工资等方面,目的是保障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专项转移支付虽然也有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功能,但提供的重点是跨区域的外溢性公共产品,不是地方政府辖区内的公共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会发生一些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旱灾、洪涝等,这些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需要及时有效应对,但我国转移支付中也没有相应的科目,而是包括在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但实际运行是以救灾的名义走专项拨款,但专项转移支付中也无其名。这些都说明转移支付的框架是不完整的,需要完善健全。
4.转移支付结构简单。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多元的,对转移支付的需求也是多样的,就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看,由于县乡财政困难需要调解和改善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由于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需要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由于区域差距拉大需要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由于农村比重大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任务艰巨;党的十八大提出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都需要不同类型的转移支付来支持。但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结构组成简单,说起来有五种形式,但严格讲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种,其余的不属于转移支付范畴,也不能真正发挥转移支付的作用。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由于结构层次简单显然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
5.转移支付结构目标不明确。目标明确的结构才是有效的体系,我国转移支付由于结构不合理,致使转移支付的目标不明确。目前除了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调节政府间财力失衡问题、专项转移支付主要实现中央宏观调控意图以外,其他类型的转移支付目的性都不明确。如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结算补助,不同程度是保护了地方既得利益,与转移支付公平、公正的目标相悖。五种转移支付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发挥着正能量,其余类型的转移支付却起着负面作用,影响了整个转移支付的效果,这也是巨额的转移支付资金与成效不对称的原因之一。
6.转移支付结构缺乏法制化和透明度。我国的转移支付缺乏法制化是一个长久没有解决的问题,原来长期使用1995年财政部制定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近年来虽然也制定了一些新办法,但仍然停留在部门文件的级次上,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约束。由于法制化缺失,导致转移支付的结构不规范、不透明。一般性转移支付和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由于在财政预算之内,规模与比例相对清楚,但项目专项转移支付基本上是“暗箱操作”。在这种不规范的运作下,使转移支付结构处于扭曲的状态,难以使各类转移支付比例保持在合理的区间。
(二)转移支付结构问题的影响。
1.影响转移支付主体目标的实现。我国1995年建立转移支付制度的初衷是矫正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力失衡问题,当时是把解决地方政府财力不足作为主体目标,以此弥补分税制财政体制提高两个比重后出现的新问题。也正因此,当时过渡期转移支付选择了按客观因素分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但由于转移支付的结构不合理,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过高,特别是税收返还、体制补助、项目拨款的比例过大,影响了转移支付主体目标的实现,致使政府间财力失衡仍然是个突出的问题。虽然近年中央转移支付的规模越来越大,2011年中央财政支出54 360亿元,其余37 310亿元均用于向地方转移支付,转移支付占中央总支出的69%,但效果并不见得十分理想,县乡财政困难问题至今没有得到改观。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转移支付的结构不合理造成的,因为调节政府间财力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较低,提高的速度缓慢。如2011年转移支付中,税收返还保持5039.88亿元,占到转移支付总额的12.6%;专项转移支付16 569.99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41.5%;一般性转移支付18 311.34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45.9%,⑩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占比合计达到54.1%。一般性转移支付仍然处于低位,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影响了转移支付主体目标的实现。
2.影响转移支付资金合理配置。在我国转移支付结构中,专项转移支付长期占据第一位置,特别是国债安排的巨额项目转移支付,是我国转移支付资金集中最多的地方。这种结构导向虽然有利于我国宏观政策的实施,但却忽略了各类转移支付间的协调关系,并且造成大量财政资金的浪费,出现项目过多、项目重复、半拉子工程等问题。长期以来,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不足,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大量过剩,充分体现了资金配置上的不合理性。而且,专项转移支付一般要求地方政府配套,从而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并形成不断增加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这些都说明结构的不合理造成资金配置不合理,致使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
3.影响区域协调发展的效果。我国转移支付在框架设计上由于缺少横向转移支付,导致转移支付作用呈纵向单一性,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当然,纵向的转移支付在资金分配上也会考虑到地区协调发展的问题,如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分配上中央向西部倾斜,特别是在项目拨款上西部更占据优势。但横向的转移支付也是非常必要的,长期以来西部向东部地区提供大量的电、煤、油、气等资源,保护和改善三江源和自然生态,为东部地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和基础,但却很少得到东部发达地区的补偿。而且在国家主体功能区的划分上,从保护国家生态出发西部地区多是禁止开发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牺牲了本地区的发展机遇,结果是东部地区发展越来越快,西部地区由于保护生态环境发展迟缓,二者的差距出现了扩大的趋势。在目前专项转移支付占主导的结构下,由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无力配套而得到的项目少,经济发达地区由于配套资金充足获得的项目多,结果是经济发达地区获得的转移支付总量多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也是地区间发展差距扩大的原因之一。要缩小地区差别,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仅靠纵向转移支付是不够的,还需要横向转移支付发挥作用。
4.影响国家有关政策的实施进度。由于我国转移支付结构单一,造成功能不健全,不利于国家有关政策的实施。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我国一条基本国策,由于转移支付中缺少与之对应的科目类别,难免影响这方面的资金配置。因为在分税制体制下,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提供,属于地方性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提供,鉴于地方政府财力困难,需要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提高的速度较慢,从而影响了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速度与水平,特别是贫困落后地区的情况更不理想。促进科技进步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力工具,但在专项转移支付中科学技术占比长期较低,2009-2013年间始终没有超过百亿元,最少的2010年为67.04亿元,最多的2011年也不过是91.92亿元,不足以促进经济转型。促进文化繁荣,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要任务之一,但文化传媒转移支付每年大致为几百亿元,最少的2010年为165.87亿元,最多的2013年为303亿元,与我国文化强国的目标不匹配。
三、优化转移支付总体结构的目标与原则
(一)优化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
1.经济目标——实现经济协调发展。
(1)实现宏观经济调控——针对宏观经济出现的通货紧缩和通货膨胀现象,实行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和抑制膨胀等措施,保障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2)实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包括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新型产业的扶持、农业现代化等。这些代表着一国未来经济发展的主体和方向,需要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
(3)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针对区域经济发展出现的失衡问题,加大落后区域的转移支付力度,缩小区域之间的差距,使区域经济实现协调发展。
2.社会目标——实现社会和谐公平。
(1)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针对现实中公共服务水平失衡的现象,加大公共服务薄弱地域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使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社会成员享受国家均等的福利水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内容:一是基本民生性服务,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服务、社会救助等;二是公共事业性服务,如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科学技术、人口计生等;三是公益基础性服务,如公共设施、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等;四是公共安全性服务,如社会治安、生产安全、国防安全、消费安全等。
(2)矫正公共产品的外溢性——在各级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中外溢性是一个普遍的问题,由于外溢性公共产品的受益会超越地方政府管辖的界限,成本大于受益,而其他地方受益不承担任何成本。对于这样的公共产品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提供,只有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来实现。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或者直接投资,抑或委托地方政府,再者与地方政府合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外溢性公共产品问题。
(3)生态与环境保护——生态和环境问题不仅严重威胁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造成人身安全的伤害。并由经济范畴延伸到政治范畴,如我国2012年发生在江苏启东的“7·28”事件就是有力的证明,况且这样的事件全国不是个别现象。各级政府要在优化转移支付结构中将生态和环境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目标。
3.政治目标——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和谐。
(1)实现国家安定统一——实现国家安定统一,达到长治久安,是国家的第一要务,也是经济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如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促进革命老区的经济发展,提高老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增强老区人民的幸福度,实现政治上的安定团结。
(2)实现民族团结和谐——实现民族团结是实现政治安定的重要方面,国家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如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促进其经济发展,增加少数民族地区收入水平,缩小边境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化解民族矛盾,增强凝聚力,实现民众团结和谐。
(3)实现国防巩固——加强国防建设,提高边境地区防卫能力,是不容忽视的事情,在国际形势千变万化,国家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巩固国防尤为重要。不仅需要加强国家的防御力量,而且还需要通过转移支付提高边境地区的防御力量。
4.制度目标——促进改革发展、弥补制度失衡。
(1)促进改革发展——改革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动力,我国30多年经济体制改革有效推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体制和制度改革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需要以财政作保障,如农村税费改革、全国工资改革等都离不开转移支付的支持。随着改革的深入,今后的改革成本将会加大,转移支付要保障我国各项改革的实现。
(2)完善制度缺失——制度的完善是逐渐形成的,需要通过实践、改进、再实践、再改进的过程,在一种新的制度实施初期,需要转移支付弥补制度引发的问题。如在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中,转移支付要弥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力失衡。其实,除了完善财政体制以外,转移支付对其他制度也有弥补缺失的作用,由此把制度形成的问题缩小到最低程度。
(二)优化转移支付的原则。
1.客观性的原则——客观性原则主要是指转移支付的框架结构要符合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能够有效解决问题,有利于转移支付各种目标的实现。在总体框架结构的调整中,既要学习吸收国外的科学做法和好的经验,又要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不要生搬硬套,而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转移支付体系。
2.统筹兼顾的原则——在转移支付总体结构的设计上一方面强调突出重点,主次分明,同时还要做到统筹兼顾。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某些方面可能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如目前政府间财力均衡问题、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民生问题等是转移支付的重点,但同时也要兼顾到环境、科技、文化等方面,做到点面结合,避免顾此失彼。
3.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原则——效率与公平是市场经济下不可回避的一对矛盾,人们往往看到二者的对立性,忽视了统一性,在强调效率时忽视公平,在强调公平时影响效率。转移支付总体结构调整,要很好地兼顾这两个方面,设计某类转移支付促进社会公平,如调解各地政府间财政能力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某类转移支付提高经济发展效率,如专项转移支付中农林水事务等。转移支付总体结构设计不可片面追求“效率”,也不可片面追求“公平”,应该遵守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
4.建立多元复合型框架的原则——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与之相适应转移支付的目标也应是多元性的。因为人类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综合形态,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需要同时协调发展,这就决定了不同的需求需要不同的转移支付形式相对应。所以,财政转移支付应该是多种类型而不是一种形式,组建多元的复合式的框架结构,由不同的转移支付类型发挥不同的效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同的需求。
5.可供选择与整体配合的原则——为了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协调发展,在复合型、多结构的转移支付框架下,要使不同的转移支付既有选择性又有配合性。一是能够做到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不同的转移支付,如中央不需要影响地方政府的决策和行为,选择一般性转移支付;需要加以干预和影响,可以选择专项转移支付;接受转移支付的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财力,中央政府在影响其决策时最好运用配套的转移支付;为了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以选择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转移支付;为了调节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弥补地方政府财政缺口,可以选择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了解决外溢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可以选择配套的专项转移支付。使转移支付制度达到有针对性,运用自如的程度。二是能够做到各种转移支付相互配合,取长补短。一种转移支付不会是万能的,而是各有长短,如一般性转移支付,在调节政府间财力方面的作用较强,但在体现中央意图方面、行政干预方面、影响地方决策方面的作用较弱;专项转移支付体现中央政府意图和影响地方决策方面的作用较强,而在调节政府间财力方面作用较弱。需要各类转移支付在整体上配套使用,如在以无条件转移支付为主的同时,可以配合采用有条件转移支付,以解决纵向均衡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能够实现这样目标的转移支付才是一个完善的转移支付体系。
四、转移支付结构优化的建议
(一)结构优化的指导思想。
1.对转移支付结构进行全面清理调整。针对我国转移支付项目繁杂的问题,对现有的转移支付体系进行一次清理是完全不必要的。在清理中要有进有出,该加强的加强,该减少的减少,该清除的清除,该新建的新建,要进行一次彻底的调整。如清除不合理的、过时的转移支付科目,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创建均等化和特殊性转移支付。特别要在清除不合理的、过时的转移支付上下工夫,使转移支付体系不再存在消极因素。
2.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的结构格局。由于转移支付是分税制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首要任务是弥补分税制下政府间财力纵向失衡的问题,所以要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考察世界各国的转移支付结构,不少国家都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如日本、澳大利亚、印度等,特别是德国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达到77.6%。(11)这是财力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所决定的,我国也属于这样的情况。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主体地位确定后,再有序配置辅助地位的转移支付。首先是均等化转移支付。在公共财政和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其次是专项转移支付。保障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是市场经济下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宏观调控是周期性的,而不是经常性的。再次是特殊性转移支付。主要是应对经济社会等方面发生的突发事件,但与一般性转移支付相比处于辅助和补充的地位。通过调整形成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均等化、专项、特殊性等转移支付为辅助的结构格局。
3.明晰各级政府的事权。政府间事权的明确合理划分是设计转移支付的基础,是决定转移支付规模和比重的依据。我国政府间的事权至今没有划分清楚,影响转移支付的结构难以设计合理,在调整优化转移支付总体结构中,要进一步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对目前转移支付的科目进行取舍。属于中央政府事权的项目中央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办理,属于政府间的共同事务按照支出责任和受益程度确定转移支付的形式,属于地方政府事权的转移支付不再保留。
(二)结构优化的建议。
1.取消原体制遗留残余。我国目前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一种不完全的分税制,不仅表现在分权的不彻底性,而且还保留了原来旧财政体制的一些内容,如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等。这些残余的存在是分税制实施中对既得利益的让步,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权宜之计,长期影响转移支付的实施效果,要优化我国转移支付结构,必须彻底清除这些残余。
(1)取消税收返还。税收返还存在着多方面的不合理性。一是利益的取得不合理。这些既得利益是抵触分税制改革给中央施加压力得到的,如果地方政府如此要挟中央的改革,中国的改革之路就难以继续。二是保护既得利益不公平。所谓既得利益,分别是1993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2002年所得税改革收入分享时,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固定收入或共享收入后对地方给予的补偿,这种既得利益者只是少数省份,对全国大多数省市是不公平的。三是返还的方法不科学。核算的标准长期坚持“存量不动,增量调节”,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基数法”计算资金数额。制定税收返还时在既得利益者的压力下不得不以1993年为基数,众所周知,一般基数都是以前两三年的平均数为基数,以1993年为基数(即分税制推行的当年)是一个变量,由于当年财政决算还没有出来,给人为抬高基数制造了很大的空间,各地基数飞速上涨而且高低不一,以这样的“基数”进行税收返还难以做到科学合理。四是造成各地政府财政的不公平。税收返还既然是保护少数既得利益,返还的依据“基数”又人为因素严重,这就产生了严重的不公平效应,那些支持中央改革的、实事求是的地方利益必然要受到伤害。五是扩大了地方政府间财力差距。转移支付的目的本来是调节政府间财力,但税收返还在新体制下固化了原有财力不均的格局,与转移支付的目标完全背离。六是扩大了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是转移支付的本来之义,但由于税收返还的存在,造成越是发达地区得到的转移支付越多,进而加剧了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上的差距。税收返还的负面作用是很大的,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极不适应,取消税收返还不仅是学术界的共识,也是全国民众的期盼,是转移支付结构优化的必然。
在取消税收返还的问题上,概括起来有几种建议:第一种主张渐进式改革,认为贸然取消会遇到既得利益的阻力,稳妥的办法是暂时保留,每年从中分割一定的比例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选择应该酌情而定,由低到高逐年递增,在若干年后最终被一般性转移支付取代。(12)第二种主张改变税收返还的方法,认为分税制改革考虑当时的可行性采用多交多返的原则分配,现在应该对返还依据和原则进行调整,使其按各地需求进行分配。第三种认为可以斟酌将税收返还中一部分按“因素法”进行分配,一部分按上缴比例进行分配。这些建议虽然考虑周全,但实质仍然是对既得利益的迁就,只是改变形式而已,使长期不公平的现象继续保持下去,大部分省份不会同意。而且其负面影响造成的政府间财力的严重失衡、地区发展差距的扩大等问题不能因保护既得利益而任其发展。
相比之下,不如直接取消税收返还,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因数法”进行分配,也最能体现公平和公正。财政部也考虑将税收返还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作为平衡财力的用途,抑或直接作为地方财力,免除现有上划下拨的环节。当然,直接取消税收返还会遇到阻力,但什么时候取消都会遭到反对,不能因此而维持现状。虽然财政部1995年下发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确定不调整地方既得利益,但这一办法早已废止,废止税收返还不会违反规定。所以,取消税收返还将其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公平、公正、合理的决策。
(2)取消原体制补助。体制补助是财政包干制的产物,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包干形式,完全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一对一谈判的结果,虽然统称包干制,但具体到每个地方办法都不一样,五花八门,严重缺乏规范性。在这种财政体制下形成的各种补助首先是不规范的、不公平的,而且得到补助的地方一劳永逸,得不到补助的地方永远吃亏。即使在受补助的省份范围内,补助的标准人为因素很大,也会产生不公平的效果。再次妨碍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化。“体制补助”是不规范的产物,为中国所特有,保持这些内容必然有碍转移支付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但从当时补助的范围来看,原体制补助的对象大都为当时经济欠发达地方和少数民族地区,对这些地区的补助在当时是合理的。但现在来看情况发生了变化,当时经济落后的地方现在已经发展很快,如内蒙古近几年GDP在全国地方名列前茅,像福建、陕西、湖北、四川等省已成为经济大省,继续给予补助有失公平。有关少数民族地区目前已经建立了“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原来旧财政体制下的补贴也没有必要。建议取消“原体制补助”,归并到一般性转移支付,可以加大少数民族地区权重按因数法原则分配。
(3)取消年终结算补助。年终结算补助似乎是为了结算方便的需要,起到简化手续作用。但从规范性看,不符合财政部提出的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从内容上看,原来财政包干制的各种上解,随意性大,人为因素多,苦乐不均,没有存在的必要。而且原来的一些上解和补助在这次转移支付的调整中即将取消,年终结算补助也失去存在的必要。结算补助根据其资金划转的性质属于财力调节方面的,建议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总之,税收返还、原体制性补助、年终结算补助,均属于旧体制的残余,与转移支付的目标不匹配,应该完全彻底取消,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2.缩减专项转移支付规模。目前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多、规模大、比重高,对一般性转移支付产生了挤压效应,需要进行适当的压缩。但压缩的重点领域在项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专项转移支付也可以进行适度压缩。具体建议如下:
(1)适当缩减预算转移支付的规模。
第一,缩小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的范围。把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的范围限制在宏观经济调控、全国性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提供、具有外溢性公共产品提供范围之内。凡是不在此范围内的专项转移支付都应该进行压缩,改变专项转移支付的随意性和泛化趋向。
第二,剥离不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如具有普惠性质的、发挥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教育、社会保障、就业、医疗卫生等专项,将其从目前专项转移支付中剥离出来。这些专项从外表看属于“专项”,实质上不属于专项,大都属于稳定的财政预算支出科目,通过提高地方政府财力就可以解决,应该是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范畴。2009年,财政部在规范转移支付中已经启动了这项调整工作,将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的一部分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但这只是一些局部的调整,一般公共服务只限于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安排的军队转业干部行政和培训经费,公共安全只限于中西部地区基层政法机关、维稳任务重的地区和经济困难地区的补助,教育只限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城市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农村教师绩效工资补助经费,社会保障和就业只限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医疗卫生只限于公共卫生和基础医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这些支出绝大部分还保留在专项转移支付。建议将这些项目在专项转移支付中取消,而且将专项转移支付中具有调节政府间财力功能的专项尽可能都调整到一般性转移支付。
(2)大力削减项目专项转移支付。
第一,彻底清理存量项目。把过时的、一次性的、重复交叉的、可有可无的项目完全清除掉。特别是目前的项目转移支付中,过时的、一次性的、重复交叉的项目很多,要全部加以清理。还有不少是可有可无的项目,如国家审计署统计的每年政府部门申报的10万元以下的项目多达9415个,这样的项目完全是不必要的,要划入重点清理之列。还有的属于纯地方性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项目,应该全部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不再包括到中央对地方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二,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数量。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数量是减少其规模和比重的最有效的措施。一是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增量。提高项目的申报标准,申报的项目一定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而且要有较高的质量,否则一律取消;二是提高申报项目的门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才有资格申报,不能每个单位都搭便车;只能申报重大项目,小微项目严禁申报;规范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审批必须经过专家组的审查和论证,坚决杜绝领导个人包揽审批权的独断专行做法。项目批准后要公示、公开,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发现错误及时改正。三是加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监督。监督项目申报中的虚假行为,对这种现象要严加处罚,追查责任,一旦发现停止五年内申报项目的权力。监督项目审批中的寻租行为,严禁通过项目审批受贿为自己谋利益,发现后严加处治,停止其项目审批权。通过这些门槛限制项目转移支付的增量,使项目数量适度,质量提高。
3.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量。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量不仅是转移支付改革的目的,也是转移支付总体结构优化的目标。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途径:一是取消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原体制结算补助,将其资金全部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这是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主要渠道。二是将预算专项转移支付中不属于专项性质的转移支付剥离出来后,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这部分的资金总量也是客观的。三是适当减少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因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预算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近几年二者基本相当,如果二者相差太悬殊,就会影响整体结构的合理性。“适当”的另外一个含义是预算专项转移支付所留比重要与其功能相匹配,不能削减太低使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比重的削减不是单纯地为了削减而削减,主要是将专项转移支付中属于财力调节的专项、公共服务性的专项等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四是项目转移支付经过大力度的清理削减后,资金规模会大大缩小,将节省出的大量资金也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五是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具体办法是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资金分配的比重,以2012年的规模为基数逐年递增。这样一来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会显著增加,比重也会大大提升,使其在转移支付体系中的主体得到保障。
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也不是单纯的将其增加到最大规模和最高比重,与此同时,还需要调整现有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结构。按照一般性转移支付因素法分配、无偿转移、无条件使用的标准衡量,目前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一部分其实是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内容,如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等,都是为了配合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地方政府要按中央的要求使用,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性质,应该划入专项转移支付。而且,一些项目还存在负面效应,如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的30%,但只覆盖到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财政供养人员的收入,不符合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全体社会居民“一视同仁”的要求,不应该再继续保留。
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重也不是盲目地,扩大的程度是保障其规模与比重均高于其他转移支付,并与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其他类型的转移支付形成结构合理、比例适度的有机整体。而且,还要和目前财政体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相结合,目前政府间财力失衡问题突出,特别是“营改增”全面推行后财政纵向不平衡的问题进一步加剧,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尤为必要。自2011年开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中央转移支付总额达到了50%以上,2013年达到56%,考虑到它是转移支付的主体,提高到60%为宜。
4.完善转移支付体系缺口。鉴于我国转移支付结构单一,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多样化的需求,难以发挥多元化的作用,与国外多样化、多功能的转移支付体系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从以下方面加以弥补完善。
(1)建立横向转移支付。横向转移支付是地方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即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资金转移。横向转移支付主要解决地区间财力失衡的问题,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是单一式的纵向转移支付模式,虽然能够解决上下级政府间的财力失衡,但在调节地区间财力失衡问题就显得乏力,应该尽快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弥补我国转移支付框架结构自身存在的缺陷。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在我国已具备了条件,国家为了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安排经济发达省对民族地区进行对口支持,还有中东部城市对西部城市的对口支援,长期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建立横向转移支付是可行的。在横向转移支付的方法上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建立科学的指标和计算方式。
(2)建立“均等性转移支付”。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公共财政的第一要务,应该设置一个专门的转移支付类型,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公共服务均等化转移支付与财力均等化转移支付是有区别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具实质意义,它针对的是社会居民享受大致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财力均等化是针对政府的,主要是政府机构的运行、人员工资发放等内容。财力均等化与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财力均等化不代表公共服务均等化,即使财力均等化实现了,也不一定能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因为地方财力的使用不受中央制约,地方政府不把资金投入到公共服务方面而用于非公共服务方面的现象是时有发生的,因而有均等的财力不一定有均等的公共服务。如果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成本差距大,财力均等化与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就更不是相等的关系,如均等的财力在浙江与新疆、内蒙古、西藏带来的公共服务水平就有很大的差距。目前,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靠一般性转移支付发挥作用,但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目标是保基本的,并不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首要目标,无疑影响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程,与中央的要求和社会的期盼不相适应。“均等性转移支付”与目前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也不一样。“均衡性转移支付”主要是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是专门调节政府间财力的,不是针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所以,建立“均等性转移支付”非常必要。
“均等性转移支付”,主要包含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民生方面的转移支付,可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中有关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容如文化、教育、社会保障与就业、医疗卫生、基础设施、住房保障等分离出来,建立“均等性转移支付”。“均等性转移支付”不隶属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并立。其资金集中用于公共服务均等化范围之内,不必与一般性转移支付混淆。其性质介于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之间,资金转移是无偿的,分配通过公式计算,但要专款专用,一般不要求地方资金配套。
(3)建立“特殊性转移支付”。在专项转移支付中还有一些专项不是发挥宏观调控功能的,而是属于应对特殊性突发事件,如地震灾后重建,这类支出具有强烈的应急功能。而且类似这样的灾害还有水灾、旱灾、泥石流等,这些都具有特殊性,需要政府给予补助,应视为应急性转移支付。建议将其从原来的预算专项转移支付中分离出来,建立“特殊性转移支付”。同时,将财政中的各种救灾资金也并入其中,这样既可以适用于应急所用,还可以缩减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
总之,通过以上改革优化,最终建立起以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相交叉的十字形转移支付框架,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专项转移支付为副主体、均等化转移支付和特殊性转移支付为辅助的,结构多样化、多功能、复合型的转移支付体系。
①2007年起,中央对地方体制性补助列入中央对地方财力性转移支付。
②这里的专项转移支付只限于预算资金安排的专项,不包括国债资金安排的项目转移支付。
③李萍主编:《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图解》,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④财政部:《2011年财政收支分类科目》,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150页。
⑤第5位按支付规模应该是结算补助,但考虑结算补助包含的内容较多,分解到各项规模却较小,故舍弃。
⑥主体规模是7项结构主体转移支付的合计。
⑦财政部:《2011年财政收支分类科目》,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151页。
⑧宋新中主编:《当代中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465页。
⑨项怀诚:《中国财政体制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19页。
⑩财政部:《2011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决算表》。
(11)李萍主编:《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图解》,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
(12)官永彬:《财政分权体制下转移支付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经济体制改革》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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