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高飞[1]2007年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及法律适用研究》文中指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核心理论,又有重要适用价值。本文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和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出发,厘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演进趋势和原理,分析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和产生原因,最后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指导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全文除前言和结论外,正文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和法律适用一般理论。首先,对产品、产品缺陷的概念进行比较分析,阐述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行为可类型化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法律后果导致产品责任,分析了产品责任的性质和法律特征。其次,探求了归责、归责原则、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内涵,阐述在归责活动中研究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意义。再次,从分析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含义出发,得出产品责任领域的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将无过错责任与相关邻接概念进行辨析;论证了无过错责任的理论根据和正当性。最后,对产品责任归责中的准据识别、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价值在法律适用中进行了价值考量。第二部分: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演进与运行现状。首先,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分别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考察了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纵向演进历程。其次,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世界范围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运行现状进行了横向考察。最后,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启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侵权责任的发展之路径,呈现严格化的发展趋势和运行的多元样态。发现从生产者和销售者面向受害人的外部责任来看,通行采用无过错责任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且受害人可以根据有利于自己的原则,依据选择不同的诉讼类型行使请求权获得相应的救济。第叁部分: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法律适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首先,该部分研究了我国现行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密切相关的举证责任和免责事由法律规定中存在诸多问题和疏漏,导致法律适用混乱。其次,分析了法律适用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定的冲突,立法和法律制度的落后,立法技术落后。最后,针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立法完善和法学方法的解决办法。
谢飞[2]2014年在《产品缺陷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文中认为依据我国产品责任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当出现产品缺陷时,生产主体一律承担严格责任。这样的归责原则导致某些实践案件得出的裁决结果不符合人们的正常期待,使得生产主体和消费主体之间的博弈平衡产生了明显的偏向,从而加剧了主体双方的矛盾。在产品责任法的领域内,归责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其包含的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虽然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说法,归结起来归责是指在“行为人因其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依何种根据使之负责”,这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归责原则问题,尤其是在中国,是侵权法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因为它既是构建产品责任规范内容和体系的指导原则,也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产品责任纠纷的指针。随着时代环境的变迁,这一原则也是处于变化中的。工业化时代之前,合同责任就能够调整买卖双方关系;在大机器生产的浪潮中,为了保护生产者转而适用过失责任;随着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严格责任又占据了主要地位。对于当前更为复杂的产品责任状况,单一性归责原则显然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转而需要新的探索。严格责任的确立多是因发生率较多的制造缺陷而设置,却忽视了在此之外还有其他的类型。基于此,对于产品缺陷及其类型的确定成为探索归责原则前提条件,除了制造上的缺陷外,在产品设计和售后警示方面的缺陷可以与之平行。而且这叁种类型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的,这就更需要依据其性质、特征以及深度积累去界定处于灰色地带的实践案例。通过对发达经济体的责任制度比较研究,发现美国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方面不仅保持领先,而且善思求变。严格责任与过失责任有各自的价值基础,在不同的情境下有其优势与劣势;其建立新型的产品责任归则体系,依据不同的类型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反观我国的责任制度则在一味追求保护消费者的极端路线上沿用严格责任,取得的效果却不能令人满意。经过分析发现:设计缺陷中适用过失责任可以避免生产线重新设计的巨大经济损失,举证责任的转变符合替代设计证明的要求,而设计上要求相对安全的特征与严格责任的刚性要求存在抵触,过失责任对生产者的正向激励作用要优于严格责任的反向激励;在警示缺陷中适用过失责任是充分考虑行为“合理性”的选择,这正是严格责任忽视的环节,而且警示缺陷类的双方性事故需要考虑的不能仅仅是一方,否则生产者将不存在免责的抗辩,加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细分类型进行归责的示范性体例为本设想提供了可操作性。最后,通过梳理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立法体系及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对我国现有产品责任制度的分析,得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存在相对落后和缺乏创新的弊端。进而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提出合理性的完善意见,从现有制度的修正,立法层面的改进和司法裁量上把握叁个方面进行完善,以期取得与社会接轨的效果。最终形成的观点是: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的归责原则应当由严格责任转向过失责任。
钱玉文[3]2017年在《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产品生产者就要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即产品生产者承担的是严格责任,产品、服务侵权责任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并向严格责任转变,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已由过去的过错责任发展到目前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的二元并立。我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148条进一步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机制: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基于对《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2条的法律解释,对生产者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严格责任,而销售者应当适用二元责任归责原则。建议将《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规定类推适用于所有涉及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产品责任领域,以填补法律漏洞,并统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裁判。
卫月仙[4]2003年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其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民事权利的保护和社会正义的实现。本文试图通过对世界主要工业国家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考察和比较分析,提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应采用的合理模式以及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建议。 本文以“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为题,除导言外,正文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产品责任的界定。首先,对产品责任的概念进行界定。文章指出,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不同,二者各有其特定的内涵,在外延上,产品质量责任大于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包含于产品质量责任之中,不能将二者混淆。然后,对产品责任的性质进行界定。认为应将产品责任的性质定位于一种单一的特殊侵权责任,文章从叁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论证:第一,从理论上看,无论是产品责任本身还是产品责任的社会基础和法律政策目的,都不同于合同责任;第二,将产品责任界定为单一的侵权责任,有利于解决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第叁,产品责任具有新类型侵权行为的特征。《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和我国现行立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均体现为侵权责任。 第二部分: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比较分析。文章首先对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作了简要论述,认为归责原则体系应由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组成,而无过错责任与英美法上之严格责任在内涵上是基本一致的。然后,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进行定义。文章具体考察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通过比较分析,认为从世界范围看,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大体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发展成为严格责任的演进过程。 第叁部分:构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合理模式。在我国,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存在叁种不同的认识:第一,生产者、销售者的过错责任原则;第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严格责任原则;第叁,生产者、销售者的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双重归责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大体采用第叁种观点。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相结合。应当说,这种区别对待的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这种规定和认识也有其不足:一是从主体本身来看并不合理,有违法律的公平精神,不利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和净化当今混乱的销售市场;二是与其他法的有关规定不相协调,不利于法律自身的统一。文章认为,过错责任说是产品责任发展初期所适用的一种归责原则,从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来看,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已被大多数国家产品责任立法所抛弃.我国产品责任法不应采用过错责任的学说.在我国产品责任领域确立严格责任原则,不仅符合世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趋势,而且有着深刻的理论依据和法律崛趁娜。文章从叁个方面论述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合理模式应是对生产者、销售者均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一是严格责任的法学支持,即严格责任原则最能体现对消费者的保护、实现公平和正义;二是严格责任的经济学支持,即通过实现企业的生产经营目的和减少诉讼成本来提高效益;叁是从我国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产品责任领域有确立严格责任原则的必要性。 第四部分: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严格责任的产生的确是产品责任法的重大发展,它在价值目标上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一个国家在制定和实施产品责任法时不仅要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必须歉页企业的利益.严格责任原则如一柄双刃剑,若运用得当,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若运用不当,要么对消费者保护不够,要么可能影响企业开发新产品和使用新技术的积极性,从而妨碍生产力的发展。文章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其一,增设严格责任适用中的护声辛事由。只俨格责任作必要和合理限制的直接目标是减轻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的责任,防止过重的产品赔偿责任,以此鼓励他们积极地研制和开发新产品。我国铲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生产者的抗辩事由。文章认为,我国产品责任立法还应将受害人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产品损害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生产者、销售者的抗辩事由,以减轻或免除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倘若受害人有轻微过错,生产者、销售者不能进行减轻责任抗辩。受害人的过错包括误用、滥用、过度使用、不听警示进行改装、拆卸、使用者自担风险等。其二,确立选择责任、共同责任、行业责任和市场份额责任制度。我国可以借鉴产品责任法比较发达国家的做法,在严格责任制度不能对消费者提供保护时,有条件采用选择责任、共同责任、行业责任和市场份额责任制度。选择责任、共同责任、行业责任和市场份额责任扔属于严格责任原则的范畴,是对严格责任原则的发展,其直接目的是为了更娜柳寸受害人进行保护。其叁,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和损害救济制度.任何一种产品,均可能因其设计、制造或警示等方面的缺陷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而该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不仅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而且取决于生产者、
朱明挺[5]2007年在《论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文中提出关于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分歧,如何正确、合理地确定归责原则,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责任种类、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额等,对案件的裁判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和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适当的归责原则既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以减少缺陷、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国产品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大致经历了无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再到严格责任原则几个阶段。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理论中,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等。在不同情形下,针对具体的责任主体,分别采用了不同的归责原则。本文拟通过比较中外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上的差异,探讨如何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制度,使之系统化、合理化,并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严格产品责任原则在功能上具备多方面的优势,已被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普遍采用。本文主要论述严格责任的独特功能及其优点,为我国采用严格产品责任原则提供理论支持,以完善该项制度。严格责任的主要功能有: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生产效益及实现社会公正等。然而,严格责任原则也不是一种唯一的、尽善尽美的归责原则,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着诸多弊端,我们不仅仅要看到该原则的优势,还应认清其不足之处,只有这样,才能在立法及司法上扬长避短,针对不同的情形,分别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才能有效地实现立法的根本目的。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虽主要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凡是产品造成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就一定要赔偿,而是要证明产品造成了损害时确有缺陷存在,只有对存在缺陷的产品所致损害才要求赔偿。如果产品不存在缺陷,虽有损害也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严格责任的成立,原告虽然不需要证明被告有过错,但此时,被告仍有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不必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即严格责任一般存在被告可以抗辩的事由(或称免责条件),仅有少数严格责任不存在抗辩事由①。严格责任是相对严格的,并非是绝对的责任,也有其免责条件得以平衡生产者、销售者与受害者间的利益关系。本文着重对我国产品侵权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比较欧、美等西方国家和地区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领域中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对其归责原则的历史沿革进行法理分析,结合我国现行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的实际情况,对完善我国严格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提出一些立法建议。鉴于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上仍存在种种缺陷,参考了国际上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通行规则,拟通过构建产品责任赔偿额、惩罚性赔偿、抗辩事由、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来完善严格产品责任原则。笔者认为应加快健全和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否则越来越多的产品责任纠纷将会难以解决甚至无法解决,这势必影响我国与各国的经贸关系,对我国进出口企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都极为不利。
徐兴华[6]2006年在《缺陷产品侵权争议的归责原则及证明责任探讨》文中研究指明缺陷产品侵权争议的归责原则及证明责任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其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民事权利的保护和社会正义的实现。本文试图通过对世界主要工业国家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及证明责任的考察和比较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缺陷产品侵权争议的归责原则及证明责任的立法建议。本文以“缺陷产品侵权争议的归责原则及证明责任探讨”为题,除序言、结语外,正文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国外关于缺陷产品侵权归责任及证明责任的立法及借鉴。第二部分我国关于缺陷产品侵权归责原则及证明责任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我国缺陷产品侵权争议归责原则及证明责任制度的重塑。虽然缺陷产品侵权的归责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与发展过程有所不同,但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两大法系国家发展的共同趋势。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从合同责任发展到过错责任,再到严格责任,体现了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与商品经济的发展高度相关的关系,也反映了“以人为本”的法律思想在国际社会己获得广泛认同。由于我国在缺陷产品侵权争议的归责原则及证明责任立法上的非明确化,造成了人们对这一问题认识上的分歧,进而影响到法律的正确适用及其社会效果,因而,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发展的趋势,明确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证明责任倒置已成为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当务之急。
陈经中[7]2007年在《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研究》文中认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而致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时,用以确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标准和准则。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不仅仅是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免责事由设定的标准,更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内在价值的集中体现。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架构直接体现了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平衡的取向,也反映出该国法律界对正义、效率、公平等法律价值的理解和运用。因此,研究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美国是现代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重要发源地,其严谨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理论系统和先进完备的立法模式为世界各国产品责任立法提供了借鉴。而美国关于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探索和实践使得西方主要工业国纷纷效仿。因此,本文将主要通过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考察美国产品责任法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演变、发展现状及最新动态,总结其发展演变的规律。本文全面深入地研究美国产品责任法中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原理与优劣,探讨其制度背后深远的思想基础、社会经济文化基础及法律环境基础,总结其理论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认为我国应该建立既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又能照顾到生产商、销售商利益的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但鉴于我国法律环境、经济发展环境的特殊情况,尚不足以全面实行严格责任,而应着力加强法律环境方面的建设,为严格责任的适用创造合适的制度平台。
张亚辉[8]2011年在《论产品责任之归责原则》文中提出随着商品经济的大发展,产品的质量问题愈来愈突出,尤其是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不断出现。加之在产品的设计、制造以及流通整个环节生产者居于强势地位。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定侵权人的责任是产品责任法研究的重点,这就涉及到了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产品侵权确定责任的判定标准和依据,它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归责原则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它决定着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抗辩事由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经历合同责任、过失责任、担保责任、严格责任这样一个发展历程。归责原则的形成与发展与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公共政策是紧密联系的,不同时期的归责原则原则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总的趋势来说,严格责任已经成为国际产品责任立法的潮流趋势。严格责任产生于社会大生产时期,严格责任对社会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的价值体现了公共政策对消费者的保护和社会公正的维护。我国对产品责任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尚没有制定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只是在一些单行法规作了规定,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对归责原则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学界争议颇多,影响了司法审判。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应该选择什么?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机制应该从哪些方面完善,这是本文所要重点解决的。本文通过对《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的综合分析比较,指出我国当前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既不是一元的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也绝非二元的归责体系。而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面对消费者的严格责任。我国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有其必要性和价值的。首先,我国有适用严格责任的经济条件。其次,我国当前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严格责任能有效遏制不法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再次,严格责任的适用可以从源头上减少缺陷产品的制造、流通,减少社会的管理成本,提高社会效率。最后,适用严格责任是和国际立法保持一致。本文最后通过对我国产品归责机制的缺陷的分析,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完善立法,明确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统一的严格责任;完善缺陷的认定标准;完善抗辩事由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
马永婷[9]2010年在《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产品责任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其理论发展经历了主要以基于当事人之间契约关系的明示担保、默示担保,到疏忽责任再到不以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的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的几个阶段。在国际社会中,为了规范市场机制,在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基础上平衡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以美国和欧共体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产品责任法。本文以比较方式,从产品、产品缺陷、归责原则、抗辩事由以及损害赔偿五个方面,将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法与我国目前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并对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提出了些许完善建议,·以期能通过这篇论文对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做出一定的贡献。正文的第一部分阐述了主要发达国家以及我国法律对产品涵义与范围的界定,通过比较进一步得出我国现行的产品责任立法在产品的涵义与范围的界定上所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其中包括了产品定义不科学,用语不规范以及产品范围过于狭窄等不足,有关产品范围的争议则主要集中在不动产、初级农产品以及血液制品上。第二部分通过对主要发达国家以及我国法律对产品缺陷的涵义、分类以及认定标准的比对,得出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在产品缺陷的规定上的一些不足,首先我国对“产品缺陷”涵义的界定诸法之间不统一,甚至存在矛盾冲突,缺乏可操作性。其次,我国现有的产品责任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产品缺陷的分类。最后,在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上,我国所采用的是不合理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相结合的二重标准,这样不仅产生了认定产品缺陷上的矛盾,更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第叁部分论述的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的归责原则,首先,阐述了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一般原理以及历史演进,通过分析产品责任从合同责任发展到疏忽责任再到严格责任的过程,指出严格责任是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发展的必然。其次,通过阐述主要发达国家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现状,指出严格责任发展的多元化以及对其进行一定限制的趋势,从而规避严格责任的绝对化。最后,指出了我国产品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严格责任,这不利于我国的产品责任与国际相接轨。第四部分论述的是在严格责任下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通过比较主要发达国家与我国在产品责任抗辩事由的不同规定,指出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对抗辩事由的规定过于零散,没有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抗辩事由作统一规定,另外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所规定的抗辩事由不够全面和系统,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五部分论述的是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制度,通过比较主要发达国家与我国法律在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上的规定,阐释了我国在这方面的问题与不足,包括未将精神损害赔偿法定化以及没有明确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等问题。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即第六部分,在以上五部分所提出的我国在产品、产品缺陷、归责原则、抗辩事由以及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与不足的基础之上,针对性的一一提出完善建议,并进一步指出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杨芬[10]2002年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文中认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经济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作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核心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则由于其决定着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免责事由的设定等重要内容,因此成为构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基础。自1842年最早在英国以判例的形式产生以来,经过100多年的发展,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已由最初的合同责任发展为特殊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也从国内法范畴发展成为国际性法律制度。在这一过程中,虽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走过了不同的发展历程,有关国际组织也积极致力于该领域的国际立法,但殊途同归,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成为了各国及有关国际立法发展的共同趋势。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产品的国际流通日趋频繁,进入我国的外国产品及出口到国外的我国产品将显着增多,具有跨国性质的产品责任纠纷也开始大量出现。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规定的不明确及法律间的相互冲突和矛盾,不利于产品责任纠纷的解决。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确立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使之符合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考察国外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发展演变的历程,分析两大法系国家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产生的不同方式和各自在推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发展中所起的作用,研究不同时期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探寻各国法律为实现公平的价值目标和平衡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关系时价值判断标准的变化,以期为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既能充分保护消费者、使用者利益,又能鼓励生产者和销售者积极创新、发展生产的合理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提供有益的理论探索。本文由前言、正文、结论叁个部分组成。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重点论 ,“品贡任归贡原则研究述了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内涵及其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的地位。首先,通过对产品责任定义和特征的分析,确认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现行国际通行观点。其次,通过对归责原则的概念分析,明确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集中体现了侵权法功能的变化,为下文分析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机理作铺垫。 第二章全面考察国外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包括有关国家及国际组织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无合同无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等)及其发展演进的历程。首先,通过对有关国家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国家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不同的创建方式及其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确定英美法系判例作为早期及现代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发展完善的基础性地位。其次,通过对不同时期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重要判例的阐述,理清产品责任由合同责任向过错(一般侵权)责任,再由过错责任向严格(特殊侵权)责任的发展脉络。论述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变化是与不同时期社会经济条件密切相关的,并将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第叁章阐述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通过对无合同无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理论基础的分析,阐释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由注意对行为人道德上的可非难性转向着眼于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的客观必然性:它集中体现了法律的功能由道义性的惩罚向功利性补偿的转变,实现了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法律选择。 第四章探讨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与完善。首先,全面介绍我国法律有关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相关规定及理论和实务中的不同认识。其次,分析导致理论及实务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认识不同的原因。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对策,即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制定统一的产品责任法,明确规定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以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使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顺应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
参考文献:
[1].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及法律适用研究[D]. 廖高飞.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2]. 产品缺陷责任归责原则研究[D]. 谢飞. 吉林大学. 2014
[3].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J]. 钱玉文.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
[4].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D]. 卫月仙.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5]. 论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D]. 朱明挺.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6]. 缺陷产品侵权争议的归责原则及证明责任探讨[D]. 徐兴华. 苏州大学. 2006
[7]. 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研究[D]. 陈经中.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8]. 论产品责任之归责原则[D]. 张亚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9]. 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D]. 马永婷. 中国海洋大学. 2010
[10].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研究[D]. 杨芬. 厦门大学.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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