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理论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马克思主义论文,我国社会主义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谈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的时候,人们常常这样说:我们今天的公有制,已经不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种说法当然不无道理。然而,究竟什么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呢?他们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设想,对我们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何重要指导意义?对此,笔者愿就这个问题略述陈见。
一、什么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是这样表述的:
首先,在公有制的形式上,他们明确区分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马克思第一次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论述,是他在《1848年至1849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文中所说的“使生产资料受联合的工人阶级支配”;以后在《共产党宣言》中的提法也是“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到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中”。这与恩格斯所谓“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0页)是一致的,其意都是说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是无产阶级的国家所有制。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共产主义是没有阶级和国家的。因此,这种无产阶级的国家所有制,显然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也就是说,马、恩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其基本的或主要的形式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全民所有制)。
但是,如果以为马、恩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有国家所有制这种单一的形式,那就错了。因为资本主义社会除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外,还有个体小业主和个体小农的存在。特别是对待个体小农,无产阶级不能用暴力去剥夺他们,而只能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的办法,“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09—310页)。这就是说,在马、 恩看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除了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之外,还有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所谓“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恩格斯所谓“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16 页)也都明确地肯定了集体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体系中的地位。
其次,他们明确区分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国有)和“劳动人民实际占有”这两个概念,提出了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国有民营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思想。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既归社会即无产阶级的国家所有,同时又要解决劳动人民“实际占有”的问题。恩格斯指出,剥夺剥夺者,使劳动人民“成为全部住宅、工厂和劳动工具的集体所有者。这些住宅、工厂等,至少是在过渡时期未必会毫无代价地交给个人或协作社使用。同样,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而是要求把地租——虽然是用改变过的形式——转交给社会。所以,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一切劳动工具,无论如何都不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44—545页)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 “过渡时期”指的是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因此,这段话显然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设想。
这段极其重要的论述告诉我们,第一,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和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是有区别的。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剥夺剥夺者占有了生产资料,劳动者还只是在法律上获得了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要完善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还必须通过适当的机制,使劳动者真正成为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者。第二,社会主义国家要把代表劳动人民占有的生产资料变成劳动者“实际占有”的生产资料,就必须通过“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和“国有民营”等方式,把生产资料交给劳动者集体或劳动者个人使用。第三,为了保证国有资产增值,不致流失或重新变成个人的财产,劳动者集体和个人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应该是有偿的;劳动者集体和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应该是“承租者”和“出租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我认为,这才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的精髓之所在。
再次,他们还指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是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经济管理。
马克思主义认为,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就意味着“全部资本、全部生产和全部交换都集中在人民手里”,从而“根本剥夺相互竞争的个人对工业和一切生产部门的管理权。一切生产部门将由整个社会来管理,也就是说,为了公共的利益按照总的计划和社会全体成员的参加下来经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21、216页)。 这就是最广泛的经济民主,也是衡量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否完善及完善程度的一个根本标志。
最后,他们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和完善当作一个渐进性的历史过程。
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的过程。社会主义公有制也不例外。马、恩在谈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时候就一再指明了这一点。例如,恩格斯在回答“你们打算一下子就用财产公有来代替今天的社会制度吗”的问题时指出:“我们不想这样做。群众的发展是不能命令的。它受到群众生活条件发展的制约,因而是逐步前进的”;在回答“一旦实现了民主制”,如何“保障无产阶级的生活”的时候,他再次指出:要“限制私有财产,以便做到为私有财产逐渐转变为社会财产作好准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378—379页)同样,他在谈到国有制的建立的时候,讲的是“把全部资本、全部农业、全部工业、全部运输业和整个交换愈来愈多地集中到国家手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21页);在谈到引导小农向合作社过渡的时候,讲的是“如果他们还不能下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1页)。总之,他们都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视为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
由此可见,马、恩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设想,至今对于我们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仍然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二、社会主义的国家对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理论的误解及其教训
应该肯定,在马、恩逝世后,他们所创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在实践中有了很大的发展。例如,列宁的“合作制”理论、斯大林关于两种公有制的论述、毛泽东的逐步过渡的理论、铁托的“联合劳动组织自治”等等,都是对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但是,各国共产党人在学习、理解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理论的时候,也难免不出现一些偏差或误解。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的实践来看,这些偏差或误解主要是:
1.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方面的急于求成
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曾经有过由于在发展公有制方面急于求成而导致经济衰退的教训。苏联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中,由于急于求成,曾经导致了社会发展的严重震荡,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苏联和东欧国家急于宣布进入“发达社会主义”阶段,过早提出了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任务,也导致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停滞状态,成为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重要原因。
同样,我国在这方面的教训也相当深刻。在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我们虽有“冒进”,但由于采取毛泽东提出的“逐步前进”(《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84页)的方针,在没有引起社会震荡的情况下顺利完成了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然而,在此后的一个长时期内,我们却在“趁穷好过渡”、“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和“不断提高公有化水平”等口号下,脱离社会生产力的实际水平而不断变革生产关系,使国民经济几度频临崩溃的边缘。
2.混淆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共产主义公有制的差别,只搞生产资料“社会所有”,没有着力解决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
如前所述,劳动者不仅是生产资料的法律上的所有者,而且是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者,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的精髓,也是衡量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否完善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在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就必须在实现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上下功夫,以真正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
然而遗憾的是,自社会主义由理论变成实践以来,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毫无例外地忽视了马克思主义的这个极其重要的思想。它们照搬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的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的观点,并且按照这种只解决劳动者在法律上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不解决其对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的模式,在各国构造成了大一统的以国家为本位、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国家所有国家经营”的体制。劳动者只是生产资料的观念形态或法律上抽象的所有者,而没有成为现实的国有资产的“实际占有”者。显然,这种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名义上相统一而事实上相分离的所有制形式,是不适合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由于“国家所有国家经营”体制的长期推行,极大地制约了劳动集体和劳动者个人的积极性,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不同程度出现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缓慢乃至停滞,不能说与此无关。
3.只注重发展国有经济,而忽视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
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两种公有制形式,这是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正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构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完整体系。离开了其中的任何一种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体系都是不完整的。
然面遗憾的是,长期以来,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片面地重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而忽视劳动者集体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由于毛泽东曾经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说成是“小型的带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而把高级社称为“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85页)以后又提出过“一大二公”的思想,致使在人们的思想中形成了“愈大愈公愈姓社”的观念,似乎集体经济总是带有“资本主义的尾巴”而受到歧视。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当然得不到顺利的发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集体经济发展缓慢,不能说与此无关。
4.只注重公有制的形式,而忽视公有制的内容或本质
如前所述,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外部形式;只有“一切生产部门”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参加下来经营”,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容或本质。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理论阐明了的道理。因此,衡量公有化程度的高低,主要不是看它是全民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而是看劳动者是否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真正当家作主。
然而遗憾的是,在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时候,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在扩大公有制成分、增加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数量、扩大企业规模等“量”的方面做文章,而没有在加强职工民主管理这个“质”的方面下功夫。
只要我们稍稍对照一下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有制理论,就不难看出,我国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建立、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出现的问题,并不是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理论有什么问题,也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身有什么弊端,而是由于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理论缺乏完整准确的理解。因此,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重新出现,很有必要重新学习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理论。
三、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理论对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启示
马、恩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许多论述,对我们搞好国有经济的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仍不失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概括地说,我们在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集体经济中,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几方面的启示:
1.理顺产权关系,切实解决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和完善,并不是人们通常所见到的那样简单,它应该包括“公有制的建立”和“公有制的实现”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过程:一是“剥夺剥夺者”,“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即基本完成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这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过程”。二是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方面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国家与劳动者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把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逐步从法律上的占有转变为“实际占有”——这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过程”。因此,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要从解决劳动者对国有资产的“实际占有”入手,通过股份制等项改革,明晰产权关系,使劳动者真正从对自己资产的关心上来关心国有制经济的发展。
2.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和国有民营,坚持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保障国有资产增值并避免其流失
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理论认为,在变资本主义私有制为社会主义国有制之后,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未必会毫无代价地交给个人或协作社使用”,“所以,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一切劳动工具,无论如何都不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这里包含着这样两层意思:一是社会主义的国有资产应该“交给个人或协作社使用”,即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采取“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和“国有民营”等形式,体现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二是国家把代表人民占有的生产资料,“出租”给劳动者集体或个人使用,集体或个人作为“承租者”向国家交纳一定的租金,也就是所谓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
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国家所有国家经营的体制,是不适应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因此,我国国有制企业的改革,要坚决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大胆地采用“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和“国有民营”等形式,把社会主义的劳动者集体和个人真正变成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者,以充分调动集体和个人利用国有资产为社会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积极性。因此,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坚决改变企业对国有资产无偿使用的状况,把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真正变成国有资产的“出租者”和“承租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不致流失。
3.大力发展集体所有制企业,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体系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虽然没有更加具体的论述,但他们都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除了国有制这种基本的形式之外,还有集体所有制。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恩的这一思想,他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合作制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实行合作制的“集体企业”“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列宁选集》第4卷第686页)。他们并没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形式间划分等级,更没有把集体所有制视为非社会主义或“半社会主义”的所有制。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长期存在的经济效益“全民不如集体”,以及在改革中国有企业纷纷仿效和借鉴集体企业经营机制的情况表明,集体所有制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体系不可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应该大大地加以发展。
4.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
目前我国的经济民主还很不完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公有制经济的实践中,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在完善经济民主上狠下功夫。例如,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革,确立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实现产权制度的民主化;通过职工与企业双向的自由选择,确立企业“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的地位,实现劳动制度的民主化;通过职工对企业的自主管理,确立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审定权,实现经营制度的民主化;通过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两级按劳分配,确立企业在分配方面的自主权,实现分配制度的民主化;通过分层次的决策权的划分,确立企业的自主决策权,实现领导制度的民主化,等等。企业管理制度的这一系列改革,不仅可以大大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民主建设的进程,而且可以使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各个方面展开和具体化,从而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更加巩固和完善。
总之,在改革中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在完成这项任务的过程中,我们仍然应该而且可以请教马克思和恩格斯,从他们的公有制理论中得到启示和教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