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角色困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官论文,困境论文,角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28(2015)02-0015-14 伴随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型,“戏剧角色理论”逐渐跨界走入司法场域。如舒国滢教授从符号学的角度来审视司法广场化与剧场化的不同倾向。[1]江国华教授则提出了司法要重新回归常识与理性的命题,指出法官不仅要扮演裁判员,同时还应扮演社会工程师的角色,并最终落脚于规则适用者的角色定位。[2]张晓冰博士则针对法官现实中所面临的政治人、法律人和行政人,裁判人和调解人,主角和配角的角色困惑,提出了消除角色紧张的可行性建议。[3]史美良博士则深入剖析了法官在裁断当中所要面临的自我与非我、集体与个体、公立与中立、世俗与超俗的角色冲突。[4]综合以上文献不难发现:其一,对于法官所面临的角色困境已有所关注,但在应对法官角色困境的策略方面尚存欠缺:其二,对于法官现实当中所面临的角色超载、角色冲突以及角色紧张这三个不同逻辑层面的角色困境缺乏明晰的界定,甚至存在混通使用的问题。 在中国这样一个乡土气息浓厚的国度,法官这一角色也注定将要面临形形色色的考验。一方面其要力图满足双方当事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朴素情感诉求,[5]而另一方面其又要接受“法律准绳”这一国家正义观的拷问,如果再加上时刻高悬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The Sword of Damocles)——审结率、上诉率等一整套的法官绩效考核指标,那么法官当前正深处角色超载、角色冲突、角色紧张的三重困境中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就逻辑层面而言,角色超载、角色冲突、角色紧张三者在程度上依次呈现递进关系(如下图一所示),角色的超载并不必然导致角色的冲突,即一个人扮演多种角色,其如果能够付出较之常人更多的努力,那么他很可能成功地应对其多元角色丛。①只有当多元角色丛中的某一角色要求妨碍另一角色要求时,角色超载才能导致角色冲突。②正是就此意义而言,角色冲突是角色超载的升级版。进一步推演之,角色冲突并不一定会招致角色紧张,只有当角色冲突已经足够严重,影响到角色的幸福感时才会引发角色紧张,换言之,即角色冲突所获取的成功感已经远远不足以抵消角色冲突所引发的疲倦感或者失落感时才会产生角色紧张。本文鉴于篇幅所限,仅随机抽样选取部分具有典型意义的角色困境予以探讨。 一、法官的角色超载困境 所谓角色超载,即同一主体由于社会关系、职业特性、性别状况等特质要素所限,在符号化的剧场互动中需分别饰演多重角色,但鉴于各个角色间所存在的天然张力使其未能按照既定的剧本去实现不同角色的饰演,从而引发的表演崩溃(Performance Disruptions)[6]179现象。角色超载通常而言存在两大情形:其一,同一主体的不同地位所引发的角色超载(图中①所示),如同一法官既要扮演裁判员又要扮演社会工程师的双重角色;其二,同一主体的同一地位所引发的角色超载(图中②所示),如同一法官在理解、领悟以及表演同一角色时出现徘徊在理想与现实间的分裂状态。需要说明的是,角色超载不同于下文将提及的角色冲突与角色紧张,其承载主体具有同一性,而后两者则包括了不同主体间的角色不协调问题。以①为例,同一法官主体,其不仅要饰演评断是非功过的裁判员角色,伴随时代的发展,法官同时又充当起了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即“社会工程师”[7]的角色。所谓裁判员的角色无非是依照既定规则对于运动员的参赛行为给出评判。只是这里的规则变为了法律文本。这里的运动员则变成为了参与到诉讼活动其中的当事人,而这里的评断则是对于其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其诉求是支持还是驳回,其证词是有效还是无效等众多事由给予裁断。根据《法官法》的相关规定,法官的基本职责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③通过组建合议庭或者独任制审判庭的方式④来审理各类法律纠纷案件。进一步推演之,法官职责是否仅止步于此?显然不是。鉴于司法事务的法律保留属性,结合《法院组织法》以及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官的职责还包括:审查起诉申请决定立案与否、处理法院管辖权争议以及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的问题等与审判活动密切相关的司法职能;此外还包括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纠纷以及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等非审判职能,[2]基于其中立评断的特质也基本可以归入到裁判员的角色范畴当中。 图1 三重困境中的法官角色 就社会工程师的角色定位而言,主要用以表征其通过个案裁判来实现维护社会秩序、构筑社会正义、守护社会灵魂的角色预设。[2]面对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社会转型而导致的利益多元化已是不争的事实。⑤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社会稳定压倒一切的大局观也便应运而生。立基于此,法官角色的定位也要顺应“舞台剧情节”发展的需要,不仅要追求“定纷止争”的法律效果,还要追求“胜败皆服”的社会效果,进而将涉诉类信访案件遏制在萌芽状态。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统一从某种意义是正是源自于“法庭舞台剧”情节的互动。原告和被告皆请求法官“为我做主”,历经法庭辩论与调查这一舞台情节之推进,法律意义上之事实已然清晰,所适用法律条款也基本选定。那么,“法庭舞台剧”当中法官所扮演的工程师角色也即要走向前台。其通过摆事实讲法律,让双方当事人洞悉裁判的过程,通过说明理由的程序来缓释双方的对抗,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情节预设。 法官同一主体基于不同的地位既充当裁判员的角色,同时又充当社会工程师的角色(如下表1所示),本文节选了从2005年到2014年这10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两会上的工作报告,由表格统计内容也印证了法官不仅要充当裁判员的角色,同时又要充当社会工程师的角色定位。就逻辑而言法官身兼数职并不矛盾,但这并不代表不会导致角色超载。法官若能有效协调这两大角色间的张力,即成功实现了舞台“印象管理”(Impression Management),⑥反之则导致角色的超载。通常而言,导致角色超载最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⑦其一为演员(法官)内化与外化角色的能力;其二为观众(诉讼当事人以及社会民众)对于角色的反响程度。就第一个层面而言,演员饰演角色要历经一个剧本中所刻画的理想角色→演员自身所领悟的角色→演员在舞台上所表现的角色这样一个先内化再逐渐外化的过程,在这当中如果由于演员的领悟能力或者表现力稍有欠缺,再加之众多角色丛的外部挑战,则很可能出现角色超载,即所谓的表演崩溃(Performance Disruptions)。就第二个层面而言,法官角色超载的可能性与观众(诉讼当事人以及社会民众)的反应热烈程度成反比。观众或者社会对于法官角色的评价越高,法官角色很可能基于心理学上的应激反应而强化内心的自信,那么他将自身置于这一系列角色丛的愿望或趋势就越强烈,自然其对于角色丛多元化挑战的回应也越积极,申言之,其有效协调这些角色并成功实现舞台“印象管理”(Impression Management)的可能性也成几何倍增长,[8]467自然角色超载的概率也就越小,反之亦然,当然其立论点在于其他外部条件基本相似的情况之下。 我们由应然层面的理论探讨转向实然层面的法官角色扮演情况。甲小组的调研围绕各地是否存在以维稳或服务大局为理由而影响、决定案件裁判的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调查对象为各地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总共收回1384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1381份,选择“经常有”的为219份,选择“偶尔有”为684份,选择“没有”的为367份,还有111份选择了“其他”选项。⑨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选择“经常有”及“偶尔有”两项的总数达到了903份,占到了总比重的65%,选择不存在的仅为27%。比重差异也进一步表明:维护社会稳定的工程师定位已经成为了新时期法官的重要角色预设。在回答“经常有”和“偶尔有”的903份当中,又有175份选择了法官的主要职责在于裁判案件,73份选择了法官的主要职责在于维护社会稳定,621份选择了两者都重要,选择其他的34份。由图表明,法官在法庭舞台剧中要兼顾“裁判者”与“工程师”的双重角色的占到了621份,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综合以上两大统计数据图表不难发现,法官角色定位已经走向了“裁判者”与“工程师”并存的双元模式,自此法官角色超载现象也开始屡见不鲜。 图2 甲小组的调查结果1 图3 甲小组的调查结果2 二、法官的角色冲突困境 就逻辑而言,角色冲突是角色超载的进一步发展,其表征为角色丛相互间的冲突性更为激烈,但这并不表征角色丛相互间的关联程度更为疏远,甚至可能出现关联程度更为紧密的情形。简言之,法官角色冲突是角色超载的升级版,相互间斗争性更强,但并非关联性更弱。法官角色冲突表征为四种情形:(1)不同主体同一地位而引发的角色冲突(上图1中③所示),如同一合议庭中法官甲与法官乙之间的冲突;(2)不同主体不同地位而引发的角色冲突(上图1中④所示),如案件审理当中案件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冲突;(3)同一主体不同地位所引发的角色冲突(上图1中⑤所示),如同一个法官既是法院的主管领导(如院长或者庭长),同时又是案件的主审法官的角色冲突;(4)同一主体同一地位所引发的角色冲突(上图1中⑥所示),如法官在案件自由裁量中所遇到的角色冲突。鉴于篇幅缩限,本文随机抽样选取最具代表性的④和⑤这两类常见的角色冲突现象做深度剖析。 图4 诉讼过程中的角色冲突 (一)社会理性定位抑或职业理性定位 在司法场域当中,由不同主体不同地位而引发的角色冲突(上图1中④所示),最为典型的表征为角色赋予者即案件当事人与角色接受者法官之间的角色冲突(如图4所示)。前者的角色定位在于法院和法官要为我做主,趋向于朴素的社会理性,而后者的角色定位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实现定纷止争,趋向于严谨的职业理性。所谓社会理性即普通社会民众在诸项社会事务中的原生性的本质能力,同时也是参与社会交互活动的基本准则。[9]而职业理性即基于特殊的知识背景、职业伦理、专业特质所表征出的一种特殊的逻辑品性及行为准则。社会理性与职业理性二者并非天然对立,甚至可能出现趋同的情形,但这并不能否认二者在角色预设方面所存在的显著差异。作为社会理性代表的诉讼当事人,其角色定位主要源于“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日常生活中提炼出的情理正义观,在其视野当中法官是兼具父母情怀的长官,而对于证据、证言、时效等法律要素漠不关心。此种常识性的正义衡平观,是“中国式社会理性”[10]的代表。而作为职业理性代表的法官,其角色定位于运用法律专业术语进行价值判断,通过程序设置来平衡两造对抗,借助稳妥保守的“向后看”来探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最后依循缜密的逻辑而得出非此即彼的裁断。[11]分开来看,似乎这两大角色定位分别表征了特定群体的是非正义观,都存在各自的合理性。但如果代表不同角色定位的是非正义观在司法场域中同时相遇,而司法裁断活动客观要求得出一个非此即彼的裁断,可以想象到角色相互间的冲突和隔阂实难避免。法官的角色要求其保持客观中立,而在案件当事人的角色看来这似乎是十足的冷漠,⑩毕竟当事人将法官这一角色预设为“大包大揽为我做主的青天父母官”。伴随着法官职业化与精英化的改革,法官角色与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渐行渐远,再加之法律条文模糊以及专业槽代沟所导致的沟通障碍的催化,使得整个司法运作的过程演变为“法律人的暴政”,久而久之代表社会理性的当事人与代表职业理性的法官这两大角色在司法舞台剧中最终走向割裂。[12]在司法舞台剧中本应是联袂演出的两大角色,最终走向角色对峙(versus)状态。随着法律逻辑与社会生活逻辑的互不相容,普通理性个体基于成本效益核算的考量,重新回归“厌诉”的轨道,司法场域变成了一个普通民众既无时间,又无技能去涉足的“圣洁之地”,(11)本应是对手戏的司法舞台剧演变成了法官的独角戏,而当事人则走上了借助信访、社会舆论造势、媒体曝光等途径来干预司法判决的畸形维权路。 同样,我们将视线从应然转向实然。乙小组的调研围绕法官在现实裁判当中何种要素主导判决结果的形成。(12)在821份为有效作答当中,295份认为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受到行政机关或政法委压力的85份,当事人上访压力110份,受到社会舆论压力的74份,受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压力的29份,受到法院领导和检察院领导压力的87份,受到其他社会因素的占到141份。如下图5所示,在案件的裁决形成过程中,法律人的职业理性即依照案件事实和法律而做出裁断占到了36%比例,而当事人上访、社会舆论以及其他社会因素三项总和也占到了39%的比例,由此不难发现社会理性也逐渐渗入到案件裁判过程中,成为法官断案时的重要考量,至此法庭舞台剧场中角色赋予者即案件当事人与角色接受者法官之间的角色冲突也自然难以避免。 图5 乙小组的调研数据 (二)政治理性定位抑或法治理性定位 在司法场域中,由同一主体不同地位所引发的角色冲突(如上图1中⑤所示),最为典型的表征为同一个法官既是法院主管的主管领导(如院长或者庭长),同时又是案件的主审法官的角色冲突。以法院院长的角色为例,其在当下中国的司法语境中,具有多元化的角色属性。从司法实践的层面检视,法院院长不仅扮演着管理家与政治家的角色,此外还扮演着法律家角色,相较之前两者,后者在某种意义上处于次要地位,于是在司法实践中便大致形成了“管理家→政治家→法律家”这样一个角色链条体系。当然,身处不同级别的法院院长在角色扮演当中的侧重点会有所差异,通常而言,法院的级别越高,院长角色丛中管理家与政治家的角色倾向越为明显。就深层次原因来看,这种角色扮演倾向主要源于法院在既定政治架构中的地位、法院组织规模膨胀以及中国特色的法院管理模式等因素的制约。[13]从法理层面检视,当今的法院院长要承载多元化角色期待已是不争的事实。其一,法院院长首先是一名法官,法官的职责在于裁断不公输送正义,(13)因而其首先要扮演法律家的角色。其二,在法院规模膨胀以及社会互动日益频繁的大背景之下,法院院长还要去组织、监管各类司法行政事务,协调与党政部门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的互动关系,这就要其扮演好“管理家”与“政治家”的角色。[13]于是在法理层面大致形成了“法律家→管理家→政治家”这样一个角色链条体系。如下表2所示,法院院长在司法实践层面与法理层面出现了所扮演角色优先性的位序对调,于是在角色定位的倾向上造成了混乱,具体表征为政治理性与法治理性二者间的角色定位冲突。 所谓政治理性,即在具有政治属性的交互活动中得到各交往主体认同的认识事物以及处理问题的基本规则或者秩序。[14]而所谓法治理性。即在司法场域的角色互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议事规则以及评判标准。一般而言,特定的交往活动,不仅会逐渐形成相对特定的交往共同体,而且还会形成相对特定的交往理性,[14]即理性存在一定的场域属性,交往主体会依循不同的场域特质从而选取主导性的理性规则,即在政治、外交等场域之中政治理性占据主导地位;在社会生活场域中,社会理性占据主导地位;在司法场域中。法治理性理应占据主导地位。而一旦理性规则与其所活动的场域不再匹配,即出现了跨界错位的现象,那么引发角色冲突的概率便大大提升。在司法场域中,法院院长的角色便是如此。在司法实践层面,法院院长的角色与法理层面法院院长的角色预设出现了分歧,具体表征为政治理性定位与法治理性定位的角色冲突。而就本质而言,政治理性与法治理性二者在面临的问题、解决手段、价值诉求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差异,前者旨在于处理角色间利益冲突,其调整关系的手段为权力关系体系,其价值诉求在于实现正义与平等;而后者却旨在于处理权属纠纷,其调整关系的手段为权利关系体系,其价值诉求在于实现公正与法治(如下表3所示)。且伴随国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化的司法制度在型塑进程中逐步趋向国家化。[15]申言之,司法场域中院长的政治理性倾向逐渐强化,在总量一定的情况下,法治理性便存在淡化的趋势,且法院级别越高越是如此,这从左卫民教授的实证研究中也得以印证。[13] 同样我们将目光转向司法实务的场域,丙小组主要围绕审判实务当中如何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调研,合计收到941份问卷,统计结果分布如下图:审判实务中严格秉持法律至上,政策至于审判工作仅具有限指导意义的占到168份;审判实务中,坚持法律为主,政策为辅,尽力协调二者相统一的占到528份;审判实务中,优先考虑政策的占到67份;审判实务中,依据不同案情酌情考虑优先适用法律或优先适用政策的20份,未作答的158份。统而言之,法官不仅要扮演法治理性代言人的角色,同时还要兼顾政治理性的角色要求,于是身兼数角的法官便深陷了顾此失彼的角色困境中而不可自拔。 图6 丙小组的调研数据 三、法官的角色紧张困境 如上文所述,就逻辑上而言,角色紧张是角色冲突的晋升版。即仅有角色间冲突形势足够严峻,所收获的成功感远远小于其失去的幸福感时才可称之为角色紧张。如上图所示,法官角色冲突表征为四种情形:(1)不同主体同一地位而引发的角色紧张(上图中⑦所示),如同一合议庭中法官甲与法官乙之间在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方面所产生的角色紧张;(2)不同主体不同地位而引发的角色紧张(上图中⑧所示),如案件审理当中案件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所产生的角色紧张;(3)同一主体不同地位所引发的角色冲突(上图中⑨所示),如同一法官既扮演法官角色,同时又扮演当事人同学的角色,这两个角色间所产生的角色紧张(当然这种情况需要回避);(4)同一主体同一地位所引发的角色紧张(上图中⑩所示),如同一法官在某一案件裁断中是追求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的角色立场。鉴于篇幅所限,本文随机抽样选取最具代表性的⑧和⑩这两种常见的角色紧张现象做深度剖析。 (一)主导诉讼定位抑或中立裁断定位 在司法场域中,由不同主体不同地位而引发的角色紧张(上图中⑧所示),最为典型的表征为案件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所产生的角色紧张。就案件当事人而言,基于传统文化的熏染以及朴素正义观的驱使,其具有强烈的“法官为我做主”的父母官情节。基于此种情景假设,法官被社会民众寄予了太多的使命。其不仅被赋予了“升堂断案”的职责,同时还被赋予了“探明真相还我清白”的义务,基于此双重职责的指引,法官再正襟危坐消极裁判似乎显得“离群众诉求太远”。而就法官而言,呈爆炸式增长的诉讼案件大量涌入法院,法官超负荷运转已是不争的事实,面对现实情势,法官角色褪变为不告不理,并对立法和行政事务保持必要的克制。(14)一方是案件当事人寄希望于法官能够主导诉讼进程,从而查明真相为我做主的角色预设,一方是法官秉持的不告不理、不诉不判、恪守中立的角色预设。面对这二者间角色定位所存在的巨大差异,对于如何扮演好法官角色进而消弭角色张力也提出了不小的挑战。迷茫中徘徊的法官终日被无力感所困扰,其所获取的成功感已远远被其失去的幸福感所淹没,角色紧张自然也就难以避免。 上述角色紧张的核心争议点便在于:法官角色定位究竟是应该主导诉讼还是中立裁断。在案件的当事人看来,积极查明案情不仅在于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意义更在于及时修复受损的社会秩序,法官作为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代表,主导诉讼进程即其职责所在,故对于案件相关证据,可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之约束,从而自行探求事实之真相。[16]正是就此而言,法官能动地行使其司法权,不仅具有现实可能性,而且具有客观必要性。[17]而法官对此却深表忧虑,毕竟法乃公器,兹事体大,宜保守不宜冒进,其理据如下:其一,设置法官中立裁断,旨在于排除预断。司法的本质天然地摒弃先入之见,而法官的中立超然角色恰是对抗预断的有效之举,以防止过早定性或标签化,从而对法官未来庭审的关注点以及后续事证的取舍方面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其二,法官消极中立的角色旨在于借助形式之平等进而维系司法之权威。(15)显而易见,当人们基于互动的目的而参与到舞台剧表演之中,每个演员都务必要纳入到剧班的常规程序当中,并紧紧依附于他在剧班中所担任的角色,我们称之为入戏。而一旦角色之间出现了忠诚交叉的问题,那么剧班当中不同角色之间必定在无形中形成一种紧张或对抗意识,并逐渐划定出一些界限分明的专属性区域。[6]162,167,168案件当事人与法官两者间便是如此,两者参与到法庭舞台剧中旨在于明晰权利构造,平复受损社会关系,但却由于角色忠诚交叉的问题——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角色定位,从而引发角色紧张,并逐渐形成了各自的专属性区域。于是,将法官角色推向了进退维谷的境地:积极能动反易招致行政攀附性,最后法官角色边缘化更甚;消极中立蜕变为消极孤立,自说自话。[18] 在司法实务场景当中,法官角色是否面临此困境呢?丁小组的调研围绕法官在现实裁判当中究竟应该是扮演积极能动角色还是中立裁断角色进行了电话采访。如下图所示,电话采访原告150名,被告150名,律师100名,法官150名,问题为:理想中的法官应是积极能动还是消极被动?原告当中,主张积极能动地为我做主(83人),主张中立裁断的30人,24人拒绝采访,13人电话未接通。被告(16)当中:主张在对己有利前提下的积极能动(适度能动)54人,主张中立裁断的36人,33人拒绝采访,27人电话未接通。律师当中,主张在法律轨道内保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理性能动)43人,主张中立裁断30人,拒绝采访22人,5人电话未接通。法官当中,主张中立裁断者71人,主张积极能动者20人,38人拒绝采访,21人电话未接通。从图7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原告、被告、律师与法官之间形成了较为鲜明的角色定位反差,原告、被告、律师都希望法官扮演起积极能动的角色,而法官则是希望自身扮演中立裁判的角色。申言之,双方角色预期的不匹配,直接导致了法官角色紧张的困境。 图7 丁小组的采访数据 (二)实体公正定位抑或程序公正定位 在司法场域中,由同一主体同一地位所引发的角色紧张(上图1中⑩所示),最为典型的表征为同一法官在某一案件裁断中是追求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的角色立场。应该说,司法实践中究竟是侧重实体公正还是应侧重程序公正的争论从未停止过。诸如,边沁曾主张将法划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并坚信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即最大限度地促进实体法的实现。[19]342从而为后来的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提供了很好的注解。所谓实体公正的角色倾向即法官在司法实务中致力于追求诉讼当事人实体性权属争议的公正裁断,而对于当事人的程序性权益则小而化之。应该说,法官的实体公正倾向与我国诸法合体,实体法为体,程序法为用(17)的法文化传统存在一定的相关性。而所谓程序公正的角色倾向即法官在司法实务中给予每个诉讼参与人平等主张权利的机会。而之所以追求程序公正的角色定位,某种意义上是“退而求其次”的次优之选。毕竟司法的实体公正是稀缺产品,任何一名法官无论是在认定事实上还是适用法律上都有存在误差的可能性。[20]而借助司法舞台表演当中的程序设计,让当事人参与到司法舞台剧中争端解决的过程中来,诉讼参与者在其角色就位之后(Role Taking),各履其职,既彼此互动又相互牵制,任何角色的恣意可能性都受到了最大程度的压缩。[21]同时借助参与程序缓释了对抗情绪,强化了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对此,伯尔曼曾有过精彩的论述:“施用这类标记(法官袍服,法庭布置,尊敬的辞令),不仅使法官本人,而且也使得所有其他参与审判过程的人,使全社会的人都在灵魂深处体会到,肩负审判重任者必得摈除任何个人癖好,个人偏见,任何先入为主的判断。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人都强使自己的个性依从于法律程序的要求。于是,法律正义的崇高信念:客观、公正、一致、平等、公平就被戏剧化了。”[22]23,24,25法官角色扮演者一方面要关注司法裁断的实质正义。一方面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这些角色定位或互相关联,毕竟二者都在于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二者若能共同实现固然皆大欢喜,但不争的事实是,一方面是堆积如山的案件,一方面是法院系统的定编定岗,司法人员严重短缺。面对此困境,从稀缺司法资源配置的视角来审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当中任何一个角色定位必然会对另一角色定位造成挤出效应,从而严重影响法官角色扮演者的成功感,至此法官角色紧张恐难以避免。 同样将视线转回到司法实务的场景当中,戊小组的调研围绕法官在裁判中更注重实体公正还是更注重程序公正共访谈了250名法院工作人员(包括助理审判员以及法院书记员),其中基层人民法院100名,中级人民法院100名,高级人民法院50名,具体数据如下表4。从统计数据中不难发现:法官在裁判当中一般要同时兼顾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这两个不同的角色定位。此外,从表格当中还发现法院层级越低,对于实体公正的关注程度越高,而法院层级越高则更加关注程序公正。这或许与低层级的法院案件标的较小,案情较为简单,且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关联更为密切,因而更加注重案结事了的实体公正。而层级越高的法院所处理案件的案情一般都比较复杂,因而更加注意注重从程序公正的视角来缓释双方当事人间的紧张关系,促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有关系。 四、超越角色困境 深处角色超载、角色冲突、角色紧张三重困境中的法官将如何超越角色困境俨然是我国司法改革当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大命题。法官固然可以用脚投票。但更多的个体出于对法治的信仰毅然选择了坚守。(18)那如何在法庭辩论剧的舞台上塑造一个成功的法官角色,简言之回归常识与理性,尽力满足不同角色定位的多元化合理诉求呢?申言之。法官意欲突破角色定位的重重困境,既需角色战略调控,又需角色战术指引。 (一)角色战略调控 所谓角色战略调控,我们不妨借鉴Rahim,M.A及Bonoma曾提出的处理角色困境的模式②将法官在司法实务中由于地位不同或者主体不同(详见上图一)所面临的不同角色定位定义为A角色与B角色,当面临A角色与B角色间的角色冲突(角色超载及角色紧张同理,这里仅以角色冲突为例予以说明)之时,无非存在三种选择:(1)正和策略,即最大程度地满足A角色和B角色之诉求,法官角色扮演成功,实现共赢;(2)混合策略,A角色与B角色各作出一定程度的妥协退让,最终实现彼此可承受范围之内的有所折扣的角色扮演;(3)零和策略,即A角色和B角色的诉求均未得到满足,引发表演崩溃(Performance Disruptions)。(20)(如下图八所示)显而易见,正和策略是上策,即在法官角色塑造的过程,宏观审视社会理性职业理性定位及政治理性法治理性这几大角色冲突的深层背景和核心争议点,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庭辩论舞台剧当中个性化自我(all-too-human-selves)与社会化自我(socialized selves)之间[6]45的角色平衡,从而实现法官角色的最优化呈现。相较前者而言,混合策略是次优之选,即在法官角色实现过程中,多元冲突角色互动过程中都有所让步,通过多次的博弈,从而将与法官发生“强关联”关系的角色呈现在舞台上,暂时舍弃那些边缘化的“弱关联”角色,因而混合策略是有所折扣的法官角色表演。相较之前面所提及的两大策略,零和策略效果最次,其仅仅关注到了不同角色间的分歧点,而未关注到角色互动过程中的共性诉求,又被称之为“求异舍同”型策略,其将直接导致法官角色的表演崩溃(Performance Disruptions)。 图8 角色冲突的战略调控(21) (二)角色战术指引 所谓角色战术指引,我们不妨借鉴戈夫曼为成功实现舞台“印象管理”艺术所提出的具体措施,它们能够帮助处于角色困惑中的法官早日走出困境。(如下图九所示)戈夫曼所主张的“防卫表演崩溃”的举措包括:戏剧表演的忠诚(Dramaturgical Loyalty)、戏剧表演的纪律(Dramaturgical Discipline)、戏剧表演的谨慎(Dramaturgical Circumspection)。[6]183,185,187所谓戏剧表演的忠诚是指剧班成员为了成功实现角色扮演,其在角色互动中必须遵从特定的道德义务。具体到法官角色突围当中,即为了最大程度地呈现预设角色,法官必须遵从于法律的基本精神,谋求一种独立但不孤立的状态。所谓戏剧表演的纪律是指演员在饰演角色中既要入戏,但又要避免过分陶醉于饰演角色中不可自拔,进而妨碍表演任务的实现。具体到法官角色突围中,即要综合考量诉讼当事人所提出的多元化合理诉求,但不可入戏过甚,应将案件事实要件与自身情感因素适当隔离,避免嫉恶如仇式的情感内嵌,寻求一种综合但不混合的心境。所谓表演的谨慎是指演员在角色扮演中要审慎缜密,寻求戏剧角色与演员二者间的最大公约数,避免角色扮演中的恣意解读。具体到法官角色突围当中,在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创新的背景之下,对于法官角色的解读要保持特有的理性与审慎,进而保持角色与舞台场景间的逻辑自洽,追求一种理性但不率性的角色定位。 图9 法官角色突围的战术指导 法官角色其不仅是常识理性进入法律疆界的介质,更是法律元素融入社会舞台的载体。正是就此而言,法官是法庭辩论据中的主角,法袍法槌是道具,法院审判庭是舞台,当事人的诉讼事由是剧本,至此便构成了完整的戏剧要素。伴随着近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颁布,深化法官群体改革的大幕已经拉开,[23]主角能否入戏将是司法改革这出舞台剧成败的关键之所在。深陷三重困境中的法官将以何种面貌出演这场舞台剧——是碌碌无为还是不辱使命,现在下定论都为时过早,毕竟只有那一份份逻辑自洽、情理兼备的判决书才是检验其角色成败的标尺。 收稿日期:2014-07-28 注释: ①参见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1页。转引自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②角色丛指称一组紧密关联,互为依存的角色集合。通常而言,其存在两种理解:其一,同一主体的多个相互关联的地位而对应产生的多元角色;其二,某一主体的某一地位所产生的多种角色。 ③参见《法官法》第7条。 ④参见《法官法》第5条。 ⑤参见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5页。 ⑥欧文·戈夫曼在《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当中将舞台当中的角色呈现称之为“印象管理”,又称之为自我呈现(Self Presentation)。 ⑦通常情况下,还存在三种原因,第三种原因为演员所饰演的角色跨度太大,比如:警察与小偷,因饰演角色已经超乎了一个普通个体的人格承载程度,即人格分裂倾向严重,所以导致角色超载。由于上文已经提及法官所扮演的两大角色逻辑上并非非此即彼的对立,因而在此不再讨论第三种原因。 ⑧工作报告节选均出自《人民法院报》、《人民日报》以及人民网的专题报道。 ⑨本文中的实证调研数据如无特殊标注,均出自江国华教授主持的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09&ZD062)的问卷分析报告。 ⑩参见[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5页。 (11)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页。转引自江国华:《常识与理性(八):司法理性之逻辑与悖论》,《政法论丛》2012年第3期,第22页。 (12)为避免法官害怕受到来自外界的打击报复而隐瞒真相,调查人员首先向各位法官说明调查采用匿名制且调查结果仅作为科研统计之用,绝对保密,从而避免法官未能真实作答,但综合各种要素分析,有些法官鉴于种种原因未能真实作答,初步估算来自外界的干预远比所收集数据表现的更为严重。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2007年),其明确规定:“院长办理案件应当起到示范作用。” (14)就性质而言,前者属功能性谦抑,后者属结构性谦抑。参见郭云忠:《刑事诉讼谦抑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13页。 (15)参见黄国昌:《比较民事诉讼法下的当事人图像》,《政大法学评论》2003年第76期,转引自路而启:《法官角色论——从社会、组织和诉讼场域的审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65页。 (16)由于正在监狱关押的被告不便接受采访,本统计当中的被告仅包括了已经宣判无罪或者处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这在微观层面可能会对统计结果有一定的影响,但基本代表整体的趋势。 (17)沈家本曾在《进呈诉讼律拟请先行试办折》中指出:“窃维法律一道,因时制宜,大致以刑法为体,以诉讼法为用。”转引自陈学权:《论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并重》,《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第106页。 (18)何涛:《越是困难越应坚守》,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406/17/159071.shtml,2014年7月20日。 (19)Rahim,M.A.及Bonoma曾将处理角色困境的模式划定为五个类型:统合型(对于自己和别人都高度关注);施惠型(舍己为人);支配型(损人利己);逃避型(两者皆漠不关心)和妥协型(两者皆适度关心)。Rahim,M.A.& Bonoma T.V.,'Managing organization conflict:A model for diagnosis and intervention',Psychological Reports 44(1979),p.1327.转引自代志鹏:《司法判决是如何产生出来的——基层法官角色的理想图景与现实选择》,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77页。 (20)Rahim,M.A.& Bonoma T.V.,'Managing organization conflict:A model for diagnosis and intervention',Psychological Reports 44(1979),p.1327.转引自代志鹏:《司法判决是如何产生出来的——基层法官角色的理想图景与现实选择》,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77-178页。 (21)Rahim,M.A.& Bonoma T.V.,'Managing organization conflict:A model for diagnosis and intervention',Psychological Reports 44(1979),p.1327.转引自代志鹏:《司法判决是如何产生出来的——基层法官角色的理想图景与现实选择》,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78页。标签:法官论文; 角色定位论文; 角色冲突论文; 冲突管理论文; 司法程序论文; 司法体制改革论文; 法律论文; 司法改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