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背书的风险防范及信用证下的交货保证_信用证论文

提单背书的风险防范及信用证下的交货保证_信用证论文

信用证项下提单背书与提货担保业务的风险防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提单论文,信用证论文,风险防范论文,业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提单背书

作为银行业务的提单背书是指信用证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收到以开证行为抬头的正本物权凭证时背书给开证申请人凭以办理提货手续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提单背书有很多种形式,但这里所讲的提单背书,仅指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提单以其自身的指定人为抬头人,即做成“to order of xxxx bank”,并且全套正本中只有2/3份正本提单通过出口商银行寄给开证行,而另外的1/3份正本提单则由受益人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申请人收到提单后经开证行以背书的方式得到货权,凭以向船公司提货。

开证申请人开出这样的信用证,除存心诈骗者外,从商业环节来说,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由于海洋货物运输条件改善,使现在货物抵港时间缩短,而信用证业务单证流转程序较慢,往往货已到港,正本提单还未到开证人手中,由此产生的货物滞港会增加申请人的额外支出。同时,由于市场变化较快,如不能尽快提货卖出,可能会遭到重大损失。因此,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将正本提单直接邮寄给他,以便及时提货。

二是开证申请人系做转口贸易,需尽快办理转船外运货物等手续。

因此,1/3正本提单寄客户,即客户提货,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近洋航线中,譬如日本、韩国,三四天船即到,但通过银行传递的单据速度慢,货物堆在港口便会产生费用,所以进口方会要求出口方将1/3提单直接用快件寄给他。这种做法对于出口商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如果对进口方不放心,可以在信用证中要求将CONSIGNEE做成TO ORDER OF XXXX BANK,于是,这个1/3提单就必须要开证行的背书才能提货,出口商能有效降低风险。

申请人在对信用证单据进行承付前申请办理提单背书业务,通常开证行从风险控制出发,会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文件:

(1)提单背书申请书。

在申请书中申请人应承诺如来单中存在任何不符点或因先行提货发生任何贸易纠纷,不得向银行提出拒付与该提单相应的信用证款项或其他对银行不利的主张和要求。

(2)信用证项下以开证行为抬头的正本海运提单。

(3)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

(4)承运公司或其代理发出的到货通知或其他能够表明货物已经或即将到港的证明。

银行办理提单背书业务的流程是:(1)开证行收到申请人要求办理提单背书的申请后应仔细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各种文件,落实有效担保措施,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缴存相应的保证金。(2)开证行对提单进行背书。(3)申请人凭背书后的提单向船公司提货,并在收到开证行关于正本单据的提示后对单据进行承付。

银行办理提单背书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贸易背景不真实

信用证业务如果不是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就失去了它原有的意义,因为银行都是根据贸易背景来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进口商利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处理单据的特点,伪造贸易合同、单据等进行欺诈,会给银行带来资金和信用方面的损失。

(2)客户信用风险审查不严,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实不足

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认真分析,尤其是对客户的偿付能力进行分析。客户的偿付能力取决于客户的经营管理能力、外部市场情况和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等诸多因素。

(3)到单存在不符点

银行针对提单背书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

应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

2.落实有效担保。

提单一经背书后即成为申请人凭以提货的有效文件,开证行也因此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因此开证行必须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或全额保证金,还应要求申请人出具相应格式的信托收据,具体说明在赎单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并负责赔偿银行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在对提单进行背书后,开证行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3.提单背书仅限于本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商品提货,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

4.严格约定申请人不得拒付。

在办理提单背书前,开证行应要求申请人书面承诺对于寄来的单据,无论其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同意付款或承兑。开证行如根据申请人所提示的单据审出不符点,应要求申请人书面接受不符点并同意付款或承兑,否则不予办理提单背书。

5.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信。

开证行应重视申请人的一贯做法,对信誉较好的老客户也不可过分掉以轻心,要随时关注其业务变化,并设立风险控制底线;对不知底细或信誉不良的客户更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定,密切关注,严格把关,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办理提单背书,以免陷入贸易纠纷或被欺骗。

二、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业务系指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货物先于物权凭证到达目的地时,为其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出具承担先行放货责任的保证性文件的行为。

从提货担保的实践来看,它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银行对船公司所做出的一种保证行为,即如果进口方最终不能提供正本提单,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做出担保的银行通常是信用证的开证行。

(3)担保的对象仅限于信用证项下的提货。

(4)提货担保项下银行的担保责任具有无限责任的特点。当提货担保项下发生索赔时,由于赔偿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本身,开证行赔付的金额可能比单据金额要多。

(5)担保期限具有不确定性,担保责任在以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时方能解除。

办理提货担保业务的前提应该是信用证要求全套正本提单交开证行或虽不是全套正本但是提单以开证行为收货人,须经开证行背书后方可向船公司提货。

开证申请人则以自身名义向开证行申请办理提货担保业务,银行收到申请时出于控制风险的目的,通常会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交如下文件:

(1)提货担保申请书。

申请书中申请人应承诺如来单中存在任何不符点或因先行提货发生任何贸易纠纷,不得向银行提出拒付该笔提货担保相应的信用证款项或其他对银行不利的主张和要求,并在收到正本提单后及时换回提货担保书退还开证行。

(2)信用证项下正本提单的复印件。

(3)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正本或复印件。

(4)承运公司或其代理发出的到货通知或其他能够表明货物已经或即将到港的证明。

提货担保业务的流程是这样的:(1)开证行收到申请人要求办理提货担保的申请后,应仔细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各种文件,落实有效担保措施,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缴存相应的保证金,为申请人出具提货担保书。(2)申请人凭提货担保向船公司提货。(3)开证行收到正本单据后凭申请人的付款或承兑放单给申请人。(4)申请人用正本提单向船公司换回正本提货担保书退还开证行。(5)开证行解除提货担保项下的担保责任,将保证金(如有)退还申请人。

银行办理提货担保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1)来自担保业务本身的风险

在提货担保中一般带有以下词句,“因敝公司未凭提单先行提货致使贵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敝公司负责赔偿。xx公司(申请人)……我方(开证行)保证上述承诺之履行。xx银行。”提货担保是保函的一种特例,一经开出即成为开证行的或有负债,是开证行不可撤销的有条件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文件,开证行作为担保人负第二性的付款责任。提货担保是不依附于信用证和交易合同而独立的法律文件,担保人根据提货担保条款对船公司进行赔付。当申请人拒绝对船公司的索赔履行赔偿责任时,只要船公司提供了提货担保规定的声明,担保人必须对船公司的损失进行赔付。

(2)来自提货担保时效性和格式的风险

申请人凭提货担保办理提货手续后,有义务在收到正本提单后,将正本提单交还船公司换回提货担保,并将提货担保退还开证行销案。目前沿用的提货担保格式一般对效期未做明确规定,也未规定自动失效条款,这种提货担保属于敞口保函。申请人可能在收到全套正本提单后,不去船公司换回提货担保,致使开证行无法销案。

有些船公司为保障自身利益,指定使用其自拟的提货担保格式,对保证人要求苛刻。这些自拟的提货担保格式往往包括:A.保证人负责偿付未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及因上述货物发生的其他费用。B.该轮或该公司其他财产被扣押或羁留,有保证人提供保释金或其他担保,并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这些条款显然不利于开证行的风险控制。

(3)来自利用提货担保行骗的风险

这类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A.进口方与出口方串通诈骗开证银行(担保银行);

B.进口方通过设计一定的担保措施来迷惑开证行骗取提货担保书;

C.担保行收取100%的保证金也可能受骗并陷入贸易纠纷的风险;

D.银行因办理提货担保而陷入无单放货的纠纷风险。

开证行针对提货担保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

应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循有关制度进行操作。

2.落实有效担保。

提货担保既然一经开出就成为开证行的或有负债,开证行必须落实资产抵押、信用担保或全额保证金,必须要求申请人出具相应格式的信托收据,具体说明在赎单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并负责赔偿银行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在开出提货担保后,开证行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3.提货担保仅限于本行开立的。

信用证项下的商品提货,信用证中应要求全套正本海运提单通过银行提交,并逐笔申请、逐笔审核、逐笔办理。同时由于提货担保存在金额与期限不确定的特点,银行在收到办理了提货担保的单据后,应督促申请人尽快向船公司换回提货担保函,尽早解除自身的担保责任。

4.严格约定申请人不得拒付。

在办理提货担保前,开证行应要求申请人提交进口信用证项下正本提单的复印件,并要求申请人书面承诺对于寄来的单据,无论其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同意付款或承兑。开证行如根据正本提单复印件审出不符点,申请人应表示接受不符点并同意付款或承兑,否则不予办理提货担保。

5.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信。

开证行应重视申请人的一贯做法,对申请人进行授信评级,建立申请人档案,给申请人核定一个总的授信额度。提货担保应该视为开证行给予申请人的短期融资,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一经开出必须在总授信额度中做相应扣减。同时对同一申请人前一笔提货担保应退还而未及时销案的,不应再开立新的提货担保。

6.拒绝出具提货担保的情况。

为防止受益人或申请人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已产生疑问的业务,应拒绝开立提货担保,以免卷入贸易纠纷或被诈骗。另外,当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凭非全套货运单据对受益人付款、承兑或授权议付,开证行无法掌握货权时,也不应出具提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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