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制度因素分析_注册会计师论文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制度因素分析_注册会计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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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资本市场短短的10年发展进程中,上市公司搞虚假财务报告问题频频发生,仅在1994年至2000年的7年间,中国证监会就发布了226个处罚公告,涉及相关上市公司的346项违反证券法规行为(游士兵、吴圣涛,2001)。另外,还接连曝光了一系列重大财务欺诈事件。

我国上市公司如此多的财务造假行为绝非偶然,而有效防范这类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分析和弄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企业制度因素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交易活动的稀缺性决定其存在交易成本,而企业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它的组织成本低于市场上从事相同交易的成本,然而,无论是企业的组织成本还是市场的交易成本均是由制度决定的。企业组织成本产生于企业的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委托代理制度、激励制度、企业人员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等。而制度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游戏规则,可通过变革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调整代理关系和激励方式,抑制企业人员的惰性和机会主义行为,进而降低企业的组织成本,如董事会与经理层互相制约的制度安排可以减少财务造假和内部人控制一类机会主义行为。既然企业组织成本可以判别企业制度的效率高低,那么我们就可用它来判别不同股权结构、治理结构、代理和激励的制度安排的优劣。进一步讲,从企业人员的行为受制度支配视角出发,也可以通过分析制度层面的缺陷,弄清楚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制度根源,从而确定制度调整的方向。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既不同于英美模式的股权高度分散化,也不同于德日的相对集中的法人交叉持股模式,其显著特征是:(1)流通股比重小,国有股一股独大。国有股少的也达60-70%,多的则可达到90%之多(吴敬琏,2002)。(2)国有股主体缺位。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通过授权投资机构去代表国家来行使国有股股权的,而这个机构并非拥有委托人身份,仅是委托代理链条中的一个环节,结果形成“代理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这一中国上市公司独有的现象。试想我国上市公司在国有股委托人缺位、代理人拥有绝对控制权的条件下,如何防止代理人做出财务造假一类有损委托人利益的逆向选择?显然,国有产权虽然在概念上是明确的,但一个有效的产权还要能在现实中有效行使(盛洪,2002)。

公司治理结构决定于股权结构,这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畸形化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严重负面影响,(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大股东在公司中拥有绝对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中小股东作为弱势群体其利益无法得到保护,许多中小股东因持股数量限制而无法参加股东大会,更谈不上行使股东权力。(2)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失效。在国有股一股独大且主体缺位条件下,国有股董事实质上并不拥有委托人身份,只是代理链条中的一环,这使其很容易与经理层合伙构成内部人控制,共谋私利以致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我国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其权力越大,内部人控制度越高(陈湘永,2000)。结果是经理层成为上市公司事实上的控制者,反过来控制董事会。另外,相当多的国有上市公司实行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的制度,董事会的监督职能丧失殆尽,对经理层财务造假行为连形式上的监督也做不到了。(3)监事会无法正常发挥功能。监事会成员主要由应受监督的第一大股东推荐这种制度安排,使得监事会只能是大股东控制下的议事机构,根本无法行使监督职能。(4)独立董事有名无实。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2002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原本希望独立董事能够公平对待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但事实上我国的独立董事更多的只是一种摆设(高广华,2002)。这与独立董事的产生和选拔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决定这种制度安排有直接关系。在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失衡的环境下,公司管理层作为代理方却扮演了委托方的角色,负责对自身经营行为的监督和审查,这从客观上为其财务造假及欺诈行为提供了条件和便利性。

股票期权制度旨在通过把经理人的未来报酬与公司长期业绩和市场价值挂钩来消除在公司所有者与受雇经理人之间原本就存在的利益差异。但目前美国出现如此多的大公司财务造假事件说明,股票期权制是一把双刃剑,若使用不慎,不但起不到给优秀人才戴上“金手铐”的作用,还会促使经理人为了兑现手中期权,采取包括欺骗市场和哄抬股价在内的所有手段来谋求私利,财务假造也就在所难免了。据从已披露的我国上市公司2002年半年报中统计,沪深两市已有100多家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方案。在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弊端可能大于利益。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存在由经营者(代理人)决定对自身进行激励的可能性,而且经营者(代理人)可以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内幕交易、联手操纵市场等方式轻松获利,而不必通过提高公司业绩方式获得个人利益(邵颖波,2002)。股票期权的诱惑可能使我国上市公司内拥有特殊地位的代理人更倾向于靠弄虚造假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外部审计和监管制度因素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在于股东是假的(张维迎,2002)。从公司治理是委托代理双方之间的合约角度讲,委托人的缺位必然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效和代理人独占鳌头,再加上包括股票期权在内的各种无风险暴利的诱惑,代理人实施财务造假的条件和动机都具备了。所以,外部会计审计和监管机构是否能够顶住压力,维护好全体股东权益就显得格外重要。这里,我们主要探讨我国上市公司外部审计和外部监督的制度安排在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方面的有效性。

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一种制度安排,旨在建立一道治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的外部防线。从经济学视角分析,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质就是对注册会计师的一种激励机制,通过对权力和责任的事先安排,可使会计师因正确履行职责而得到收益,并因负过失责任而得到惩罚。但如果收益与惩罚失衡,作为“经济人”的会计师在利益驱动下极易产生道德失范行为。

从收益与惩罚应该对称角度研判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其内在缺陷表现为:(1)与企业共谋造假受到查处的概率很小,得到收益是确定的,而坚持独立性带来的收益则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易虹,2002)。我国有关监管部门虽然对近期频频曝光的红光实业、大庆联谊、银广厦、蓝田股份一类审计失败案进行了处罚,但注册会计师即便负有重大过失责任,得到的最重处罚也不过是取消执业资格,几乎不涉及民事赔偿责任。据中注协统计,在2001年内有100多家事务所和6000多名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而其中承担民事责任者不到1%。反观美国注册会计师则必须承担对委托方、受益第三方、其他第三方的民事责任,甚至为此入狱坐牢。(2)中介机构组织制度存在弊端。在我国近5000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中,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的约占90%,注册资本一般为30万元人民币,这意味着其违规的最高成本仅为30万元。而西方发达国家会计中介机构大多采取合伙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那么注册会计师本人作为合伙人还要以个人财产承担过错赔偿。对比两种不同的组织制度安排,在我国中介机构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制下,财务造假成本显然过低,容易诱使注册会计师进行职业冒险。(3)审计缺乏独立性。独立性是社会审计的灵魂,离开了独立性,审计质量只能是一种奢谈(葛家澍、黄世忠,2002)。而我国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就其规范领域而言,仅限于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远不能适应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对社会审计更广泛和更高层次的要求。

我国上市公司外部监管的制度安排,致使财政部、证监会、中注协等部门造成多头管理及相互之间职能重叠。首先,财政部一方面是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的总代表,一方面又是制定会计准则的最终权力机构,同时扮演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财政部作为当事人的自利倾向决定其制定的国有股减持方案很难在国有股东和广大中小股东之间保持公正和公平,这也是此类减持方案到目前继续推行的深层原因。其次,证监会的监管职能残缺不全。如我国《证券法》并未明确规定证监会是唯一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负责上千家上市公司融资和再融,资的审批及对其各种违规行为的查处,但证监会员工总人数(含借调人员)却仅有400人左右。试想在如此巨大的工作压力下如何才能避免权力寻租现象的出现?再次,中注协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却具有明显的政府色彩,这使其很难具备民间组织特有的在监督上的超然独立性和广泛性。中注协发展至今,对执业人员实行“市场禁入”处罚的仅有10人,相对于13万注册会计师队伍和众多的造假事实而言,这种处罚根本起不到震慑违规和犯罪的作用(李永森、张艳辉,2002)。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产生的根源

上述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制度因素分析表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与相关制度安排的隐含缺陷有显著相关性。(1)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国有股委托人虽然在概念上是清楚的,但在现实中却无法显现,而市场经济是契约的经济,契约的任何一方的缺失都会使市场失灵,委托方缺位势必导致对代理方的失控,代理方为牟取私利而做出包括财务造假在内的逆向选择也就在所难免了。(2)由于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灵魂,股权结构的畸形会使公司治理结构失衡,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失效,最终反使经理层控制董事会。这就为经理层造假行为提供了制度环境。(3)在内部人控制下的国有股一股独大条件下,股票期权制异化为代理人自我激励的工具,使其在短期暴富的诱惑下造假动机更加强烈。(4)现行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由于存在会计师的收益与处罚不对称、组织形式不合理、独立性低下等缺陷,而不能真正起到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外部防线作用。(5)上市公司外部监管体系因多头管理和职能不清尚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正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产生根源在于以上五个方面的制度缺陷,所以,在以上五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应是治理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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