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鼎工程造价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南京 210003
摘要:众所周知,工程造价咨询在当今社会已经被广泛的认可,并且是具有独立执业的咨询产业。伴随科技进步导致的市场环境的改变和社会供求模式的转变,咨询企业现在正在接受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咨询服务升级转型的双重挑战。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开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和对从业人员的约束起到双重作用,致力于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达到质的飞跃。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发展现状;对策
前言:由于承发包双方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和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发展的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已发展成独立的产业并越来越受到社会的认可,对提高建设工程投资管理水平和效益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伴随科技进步导致的市场环境的改变和社会供求模式的转变,咨询企业现在正在接受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咨询服务升级转型的双重挑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以下简称《咨询规范》)于2015年3月8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咨询规范》的编写基于《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09)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CECA/GC8-2012)两部行业标准,它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的指导和引领下,自颁布来就受到了包括承发包方、造价咨询方以及社会各方的青睐,但是却在工程实践和日常学习中却遇到了一系列弊端。通过对现阶段咨询行业的情况调查,深入的体现了它颁布时的行业背景;以具体的规范条文为基本出发点,突显出了规范的精华内容;并通过结合当前市场调研现状统计,深入的解析其在工程项目应用中的焦点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造价咨询行业更加科学且健康地发展。
1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发展现状
1.1工程造价咨询获得社会认可但产业集中度低
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部令第16号)中明确指出大力提倡推行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并根据其对工程造价咨询统计的信息的统计公报(2010~2014年),特从造价咨询企业数量、从业人员数量和营业收入三个方面对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概况进行分析,详见表1
表2体现出,传统的结算审核业务所占比重趋于平稳下降、实施阶段的业务比重趋于平稳上升,一方面表明了造价咨询业务已由工程建设事后转向事中,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发包人(甲方)利用合同管理对造价进行控制的理念的转变;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趋于平稳上升,表明它的观念和模式已经具有普遍的社会认同度;经济纠纷鉴定和仲裁所占比重趋于平稳上升趋势,这不仅与反腐败背景下的审计约束、行业透明度有关,而且与甲乙双方强烈的合同观念不断发展有关;而前期决策阶段的业务基本趋于稳定状态,这表明和行业归口管理体制不无关系;通过表2的数据还反映出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实施阶段和结算审核阶段,高达60%以上,主要停留在传统的工程计价业务上,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比重一直在20%~25%之间,仍然没有取得明显较大的进展。
1.3同质化竞争普遍且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缺失
当前造价咨询企业经常采用“拼价格、拼人脉”的方法来达到中标的目的,通过“价低”而不是“质优”的手段,给服务水平及工作质量带来影响,进而无序竞争、同质化竞争的现象在当今广泛存在;而高质量的服务自然需要合理的费用来支撑,咨询服务费用也是影响执业行为和质量的至关因素,以市场恶意竞争带来的服务费用低廉和道德诚信危机,也注定形成低质量的服务。这将导致咨询服务地位下降、工作效率下降的情况比较普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想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必然要通过提高服务质量而取得。可是就目前情况来看,普遍存在以下弊端:企业内部质量控制薄弱、企业外部监管力度不够,质量评价体系和方法缺失,对良好市场竞争环境的引导不足等。同质化竞争普遍及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缺失对执业质量的提升及规模效益的实现均不会产生实质性促进,这是在投资增长的行业背景下造价咨询企业实现了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但是并没有对咨询服务质量起到改进作用。
1.4咨询服务需求呈多元化和高端化趋势
基于项目类型、投资来源、发包人的需求不同,建筑产业化推动,既有建筑环保、大修改造等方面的特性,导致了造价咨询服务的多元化;业主方对项目管理能力提升的需求,带来了由传统造价咨询服务向项目整体成本控制咨询服务转变的新局面;PPP模式、总承包模式的应用给高端造价咨询项目提供了新契机;以至于逐步形成以造价管理为中心的项目管理体系,但对造价管理起核心控制作用的合同管理这一有效方式并未引起全面重视,对合同管理的服务水平还不足以满足市场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度依赖政府定额和信息,已经不能体现出全要素造价管理,如果只参考政府发布的计价依据,造价咨询行业也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所以需要咨询人不断提高自身高端专业服务供给水平和造价信息服务能力。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对策
2.1扩展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现阶段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业务范围太过局限性,主要存在于承发包阶段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审以及竣工阶段的结算编审,而且经常是交由不同的造价咨询公司,而致项目的前后衔接不当、信息失真和不对称、责任的一体化的缺失,进而导致造价咨询的增值服务功能不能充分展现。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不仅可以减少分阶段造价咨询的工作界面和协调难度,更加重视事前预控、重视合同管控,组织管理连贯性强,利于提高咨询服务质量和节约咨询费用。同时,合同管理、造价信息服务、造价纠纷的鉴定等业务给咨询人提出了新的要求,《咨询规范》引导和顺应行业的发展变化,现将咨询业务范围也扩大到涉及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合同管理咨询、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内容。
2.2强化咨询质量管理和基础资料
正确运用《咨询规范》的关键在于重视造价咨询的质量管理,它主要致力于造价咨询企业提供的各类成果性文件不只是编制人编制,还要进行二级审核。而且硬性规定其审核人、审定人必须是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在此基础上规定审核人对工作成果进行一定比率的审核,审定人要根据工程经济指标对工程造价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咨询规范》增强基础资料科学有效使用,三级责任人(编制、审核、审定)均应审核委托人提供完整、有效、合规的书面资料,搜集的工程计量、计价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要具备全面、真实、适用的特征,同时要保证在咨询业务中运用的工程计价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等的真实有效性。在竣工结算审核中,咨询人如果发现工程签证等资料与现场事实不符时,应该由承发包双方提出澄清事实的书面文件,并应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协商调整。
2.3全费用综合单价贯穿计价全过程
建设项目的整体造价是一个由总到分、由粗变细的流程,它包含了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价以及结算价等不同的时期。依据现今的市场情况可得出,投资估算指标是全费用单价;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价格是定额单价和综合取费的合计(其中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综合费率的计取粗略,产生较在误差);当前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则不涵盖规费和税金,是由于规费与税金是不可争夺性的花费。而《咨询规范》4.2.12条、5.2.10条、5.3.8条和6.2.3条涉及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子目综合单价、预算定额子目综合单价、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全部涵盖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不同的内容。并且将费用组成的所有因素都归入单价,这样就让全费用综合单价融入到计价的全过程中,可直接使用于项目不同时期的计价。全费用整体单位还包括已完成的局部项目的(或措施项目)的所有工程费用,直接反映了项目的施工成本,更贴近于市场的真正价格,因此它能直接用于分包项目的单位或比较。
2.4增加清标为承发包阶段的重要内容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它是由招标体制下评标工作的完好性与科学性决定的,并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指示,投标人应遵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如果碰到招投标文件出现差异的地方,按规定要以投标文件为主。由于评标的工作量大、评审的专业性强,评标的所涉及的内容精细、投标报价的策略灵活,所以对参与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很高。人工、材料等要素的市场价格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增加了评标委员会对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难度,加之现实中限于评标时间不足和评标专家专业水平的限制,评标委员会难以对投标文件做出完备和科学性的判断,给招标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在不违背招投标制度的前提下,参考了招标人的风险因素和稳定市场秩序,《咨询规范》规定由招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开标后且评标前,可以设定一个资格预审阶段,针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是否设置报价陷阱等方面进行剖析,并指出具体问题,为专家提供质疑和评标的参考方向,让评标委员会运用最少的精力和时间,最大效率的解决少量的定性分析和重要问题,进而提高评标工作的效率,降低履约风险,这在实际的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2.5强化咨询人的造价信息管理
造价信息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它涵盖了相关的工程造价的特点、状态及更改信息,是工程造价管理的前提,它更新的及时和准确性对造价结果有着决定性的作用。目前由政府单一提供的造价信息服务远不能满足市场主体对造价信息的需求,工程计价定额在承发包阶段对工程价格确定的影响明显过大,过度干预市场信息(如定额的人工单价与市场中人工单价的差异成为近年来建筑市场的弊端),而推动我国造价管理改革的关键在于提高咨询人的造价信息管理能力。《咨询规范》3.5.4和3.5.2条规定咨询人应对造价信息资料整理分析、建立并完善工程造价数据库。审定人只有通过长期科学积累才能够拥有足够精度要求的工程经济指标,而编制咨询的成果文件就是由审定人通过对经济指标的分析得出的,只有资深的审定人才能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性。由于工程造价信息的种类繁多,考虑的因素众多,才会出现同一种材料在同一地区,不同供求状况、不同支付方式,不同采购数量价格的情况下也不尽相同,《咨询规范》7.4.2条规定应依据合同约定等进行市场价格查询与审核,强调咨询人询价与核价工作的科学性。
2.6明确造价纠纷鉴定原则、组织及结论意见形式
建设工程经济最关键的内容就是工程造价,而工程造价是交易价格,势必会产生交易各方的矛盾进而形成纠纷是必然的,一般通过技术层面来化解纠纷。《咨询规范》9.3.2和9.3.4等条文体现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应遵循的合法性原则(活动主体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独立性原则(利益关系的回避)、客观性原则(鉴定资料等证据的合理使用)、公正性原则(依据充分)以及从约原则(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在三级审核制度外,鉴定组织引进司法审判的合议制,确定是由3人及以上奇数鉴定人员联合成合议组,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鉴定工作,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明确鉴定预案或结论性意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具有复杂性特征,《咨询规范》把鉴定纠纷的结果划分为两种,分别是确定性结论意见和其他形式结论意见。对于无法给出确定性结论意见项目,依据现有鉴定条件既要达到委托人需要的鉴定工作深度,又将鉴定工作与审判工作加以区分。特针对鉴定工作深度划分为以下3种:①可以计算造价的宜逐步逐项提交计算的依据及结果并说明当事人双方持分歧意见的理由;②无法计算造价的宜提交估算结果或估价范围,不具备提交条件时应说明理由;③委托人要求提交鉴别和判断性结论时可提交鉴别和判断性结论。
总结语:
随着经济的突飞猛进,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既有好的机遇也面对着严峻的考验,只有勇于开拓,才能跟上市场经济的步伐。我们不光要借助国内最有成效的经验,也要吸纳国外最先进的经合,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做到详细的问题详细解析,努力调整完善行业结构,实现经营方式的良好转变,为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国家的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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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潘苏红.浅议工程造价咨询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城市经济.2011(29):785-785.
论文作者:朱小琴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5
标签:造价论文; 工程造价论文; 鉴定论文; 评标论文; 单价论文; 咨询服务论文; 项目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2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