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学与伦理学——关于伽达默尔实践哲学的核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解释学论文,伦理学论文,哲学论文,核心论文,伽达默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是一种实践哲学,它包含有强烈的伦理学色彩,这种色彩贯穿于伽达默尔的整个学术思想之中,这从他的第一个讲座《论古希腊伦理学的概念和历史》、所发表的第一部著作《柏拉图的辩证伦理学》中就可以看得出来。他的《真理与方法》也有不少涉及伦理学的内容。进入到晚期,他更自觉地将解释学引向实践哲学(这里的“实践”,不是科学意义上的实践,而是伦理学意义上的实践,它和人的生活整体密切相关),并对此有较为全面、系统、深刻的论述。这些足以表明,伽达默尔不仅是一位解释学家,同时也是一位伦理学家。
然而迄今为止,对作为伦理学家的伽达默尔研究得很不够,国内学术界一般侧重于探讨他的中期思想,即以《真理与方法》为核心的哲学解释学,这当然不错,但如果仅仅局限于这一点,就会容易将其更重要的理论追求遮蔽起来。其实,如果把关于伽达默尔的探讨扩大到其早期和晚期,人们就会发现,伦理学在他的解释学中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
一、伽达默尔思想发展的伦理学倾向
纵观西方解释学的发展,我们不难看到,在它的近代开拓者施莱尔马赫那里就已涉及到解释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他将伦理学视为解释学的基础,解释学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参见《狄尔泰选集》,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4页),与道德有关。他甚至认为,“如果说,同情是一切理解的基础,那么最高的理解要求爱”,从这个意义上讲,“理解必然是伦理学的最高的形式。”(转引自同上书,第230页)伽达默尔沿着这个方向作了进一步的推进,并取得了重要的成就。这里我们首先从他的心路历程入手作一点分析。
伽达默尔的学术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早期、中期和晚期。相应于这三个时期可将他的思想分为前解释学、解释学和实践解释学三个部分。它们在逻辑上具有一贯性,从伦理学的角度上看,这三个阶段只有“跨越”没有“断裂”,甚至可以这样讲,伦理学是伽达默尔全部哲学的起点和归宿。
现在首先让我们来看一看他的第一个阶段。这个时期大体上指20年代早期至40年代早期,这一时期的代表作是《柏拉图的辩证伦理学》。伽达默尔在这部著作中明确提出,伦理和对话不可分,它无固定的回答,因而不是教条式的,不能通过“说教”(Lehre)。同时他也看到,苏格拉底的辩证法具有肯定的功能,它导致了对真正的共同的东西的认同。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关于第一个方面,作者指出“辩证法就是伦理学”,它包含这样的意思:只有在对话中我们才能过伦理的生活,在语言的表达领域之外是没有伦理原则可言的。第二个方面与解释学有着直接的联系,《柏拉图的辩证伦理学》最重要的主题之一就是探讨“对话和我们走向共同理解的方式”,在他看来,“达到理解”(coming to understanding)也就是“达到共同理解”(coming to a shared understanding),理解的目的在于与对话的“他者”建立一个“共同的世界”(Mitwelt)(参见伽达默尔:《柏拉图的辩证伦理学》,耶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章和第2章)。这些观点是其后来成熟时期的解释学思想的萌芽,并与伦理学溶为一体。晚年,伽达默尔曾这样回忆道,“对辩证伦理学的关注一直保留在我后来全部工作中”(转引自《H.G.伽达默尔的解释学》,L.E.哈恩编,芝加哥1977年版,第424页)。
1945年后,伽达默尔积十多年之功,在1960年出版了自己一生中最辉煌的著作《真理与方法》,这标志着他进入到自己思想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哲学解释学时期。这一时期他以文本为中心来建立理解本体论,表面看来与伦理学没什么直接联系,其实不然,里面有很多关于道德哲学的论述。首先,就整体上看,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所贯彻的海德格尔的“事实解释学”原则就同实践哲学有关,而且他还直接谈到了解释学的“应用”,并从一个侧面向我们表明,他对理解本质的分析是建立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的基础上的(参见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394页以下);其次,在此阶段他系统地将哲学解释学变成一种对话哲学或对话本体论,其中所突出的理解的过程就是通过对话达到共识(视域融合),以及对话所赖以存在的基础“我—你关系”等重要思想,就包含有具体、深刻的伦理学内容,并成为过渡到他晚期实践哲学的枢纽。他明确地指出,“理解是道德知识德行的一个变形”,甚至“也是道德判断的一种方式”(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下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848页;另参见上卷,第415页),他还强调一旦离开了“善良意志”,一旦解读者与文本的解释学的平等身份被打破,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理解和意义的显现,理解的公正客观性就要受到影响。可见,在这里伽达默尔已初步形成了文本解释范围内所必须遵守的基本的伦理原则。
《真理与方法》的出版标志着哲学解释学的建构工作大体完成,在此以后除了从学理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原有的思想外,伽达默尔主要把精力放在将哲学解释学的基本精神应用于社会实践领域,尤其是交往行动方面,而不再仅仅局限于对文本的理解和解释方面,从而步入到他的思想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实践解释学阶段。这一阶段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有《赞美理论》、《科学时代的理性》、《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关于善的理念》等,在这些论著中,伽达默尔进一步突出了解释学的“应用”,并扩大了它在《真理与方法》中的范围,而且愈来愈多地直接谈到道德的理论与实践以及它们同解释学的关系。当然这也得力于60年代末70年代初他同哈贝马斯之争的推动,后者促使他更自觉地关心整个社会生活,并去实现解释学与实践哲学的结合。这个时期,“伦理学”以及与之有关的“政治学”、“修辞学”、“理性”、“团结”、“一致”、“友谊”等术语在他那里使用频率很高,可以说构成了其实践哲学的关键词,他最终实现了从理解本体论向价值伦理学的转变。
纵观伽达默尔整个学术思想的发展,我们不难看出,他的解释学有一种明显的伦理学倾向,甚至可以说伦理学是其实践哲学的核心,它从一个重要的侧面崭露了解释学的普遍性。伽达默尔坚信:在道德领域和理解领域存在着多方面的联系,而这种联系的中介和桥梁就是他的对话本体论。
不过,伽达默尔的伦理学思想虽然在早期、中期就已存在,但体现得最自觉、最充分、最全面的还是他的晚期,因此,晚期应当是我们分析、研究的重点。
二、知识分子的忧虑及对科学时代理性的重新确立
伽达默尔晚期为什么会自觉走向实践哲学,并且与伦理学的关系愈来愈密切?这里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的原因和背景。首先,从思想史上看,西方哲学家素有关注实践哲学的传统,这一点,自从“伦理学之父”苏格拉底将哲学从天上拉回到地上以后,就可以说是一直如此。西方大多数哲学家除了有第一哲学外,几乎都有自己的实践哲学;他们往往先建立起自己的第一哲学,然后以此为依托去构造自己的实践哲学,伽达默尔也不例外。他的哲学解释学与实践哲学有着天然的联系,“实践”对他来讲是一个价值范畴,他基本上是在西方传统的意义尤其是在古希腊意义上来使用这一术语的,即主要指的是一种道德、政治的实践,而且这两个方面在他那里是不可分的。
第二个原因,依笔者之见,是伽达默尔走向实践哲学的更为重要的原因,即:像许多有社会责任感的知识分子一样,当代人类的生存处境的恶化引起了伽氏的忧虑不安,晚年的他从解释学的立场去关心和反省人类的命运、自由、善恶、幸福等重大问题都与之有关。
我们知道,自19世纪以来,工具理性发展的弊端在西方发达工业社会日趋严重并影响到整个世界,科学时代关于进步的乐观主义遭到了沉重的打击,这种打击动摇了近代以来的认识论的主导地位,从而推动了实践哲学在西方的复兴,这种复兴使伦理学再度受到重视。
伽达默尔后期的实践哲学的转向同这一大背景是分不开的。他本人与20世纪同龄,亲自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对它们给人类带来的巨大灾难刻骨铭心。另外,当代的生态危机和技术发展的限度,使他愈来愈感到有在世界范围内大力提倡团结的必要。伽达默尔警告道,“假如人类在一种或多种危机的过程中,以及在很多痛苦的历史中,仍不懂得重新发现新的团结的必要,那么无情的、毁灭性的核战争就有可能发生。没有人知道我们还会有多少时间。”(伽达默尔:《科学时代的理性》,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86年版,第85页)而要消除这种危机则有赖于下面这个问题的解决:“人类的道德概念和道德秩序是否能摆脱一切间距和相对性而凝集成一个共同的伦理?”这需要求助于实践哲学,而建立在解释学基础上的实践哲学有可能为协调人类的各种不同见识并产生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道德价值观作出贡献,他期望借此能帮助实践哲学恢复往日的尊严:“不只是去认识善,而且还要共同创造善。”(《伽达默尔集》,严平编选,上海东方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页)可以说,他的实践哲学就是对人类生活的反思,这种反思以人的幸福、至善和完美为目标,并和理性的重建联系在一起。
伽达默尔认为,我们所处的这个科学的时代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需要理性对人的生活实践的指导,但他强调必须批判地对待理性,并在这种批判中重新确立理性,这里的理性主要不是科学理性而是实践理性。因为科技力量的增长,并不就意味着社会理性的增强,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不能保证人类一定有理性,诚如海德格尔所说,科学并不“思”,依笔者之见,也就是不思“事实”的“意义”和“价值”。技术可以是毫无人性的,当实践完全堕落成为技术,社会也就会堕入非理性,因此,只有通过拯救实践理性才能保证社会理性,因为只有与伦理学相关的实践理性才能决定人存在的意义、价值和尊严,决定人类生活的真理。从这个角度看,实践理性比科学理性更基本。胡塞尔后期所提出的“生活世界”的思想旨在唤起被人们遗忘的本源的真理,即前科学的真理,它是我们首先必须面对的“事实”,是一切科学知识的前提,也是一切价值和意义的源泉。伽达默尔对此评价甚高,并自觉地从人的生活实践出发去确立人的社会理性的条件,这构成了他晚期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
当然这里必须指出,伽达默尔并不反对科学理性本身,而是反对科学理性至上,要求科学“人道化”。他所关注的主要不是世界是什么,而是世界应当是什么,这涉及人与世界之间的一种价值关系。基于此,伽达默尔晚期自觉地使解释理论同生活实践统一起来,并明确地将实践理性看成是一切理性的根源,这构成了他的整个伦理学思想的基点。
另外,伽达默尔在谈到实践理性时特别强调其社会性,他的实践理性也就是社会理性。而社会理性的主要内容和追求的目标,对他来讲,就是团结、一致和友谊,这三者不可分,它们构成了实践哲学最主要的部分。伽达默尔指出,人无论好坏,都属于一个整体,都要解决自己在这个星球上的生存问题,因此,必须重新发现团结的意义和重要性,因为团结是社会理性的基础和根本,“人类的共同生活除了建筑于有效的团结构成的基础之外,不可能有其他基础”(伽达默尔:《赞美理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134页),离开了团结,社会将什么也不是。正是从这个具有自明性的真理出发,他晚年竭力主张思想宽容、民族和解和世界大同,并为之笔耕不辍、奋斗不息。
三、从传统中寻找理论资源
伽达默尔的伦理学的实践哲学深深扎根于传统的沃土之中,它的主要理论来源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关于“善”的理念和黑格尔重“和解”的辩证法。第一个方面对伽达默尔实践哲学的影响具有关键性的意义,它大体规定了伽达默尔晚期致思的基本方向。
我们知道,伽达默尔自喻为柏拉图终生的学生,尤其看重后者对“善”的理解:它是人类至高无上的目标,也是一切知识的最高对象。善的知识是通过对话达到的。另外,柏拉图关于理念等级的划分也很有意思:代表科学的数理理念处在第三级,其后还有比它更高级的伦理和审美理念,最高级的则是善的理念,这种排列顺序隐含有我们今天所说的价值理性高于科学理性的思想萌芽。
上述柏拉图的思想为伽达默尔和盘继承,并推动着他从对理解本身的探讨转向对理解的最高目标——善的探讨。不过,相比较而言,被伽达默尔视为西方伦理学的真正创始者的亚里士多德的下述思想对他的影响更大、更具体。
善或美德的实现与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实践智慧”分不开。这里的“实践智慧”指人在现实生活中抉择善的一种能力。亚里士多德将其与古希腊四大美德之一的“明智”(phronesis,即prudence/practical wisdom)联系起来,这种明智与善、有益相关,它不只是针对生活的部分,而是针对生活的整体(参见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9-120页),因此它的含义实际上就是实践理性或实践智慧,这一点柏拉图未曾讲到,而在伽达默尔看来十分重要。实践理性既是一种美德,同时也与所有其他的美德相关。另外,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实践理性既不是科学,也不是技术,而是一种生活的智慧,它与科学理性相对。这一点对伽达默尔影响至深,在《真理与方法》中他就谈到了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不过在那里,他主要是从反方法主义的立场出发,为区分艺术作品、历史文本的真理与科学的真理而提到这一术语的,但到了后期他愈来愈突出实践理性本身的意义(参见伽达默尔:《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关于善的理念》,耶鲁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viii页),他结合当代现状的分析和批判,阐述了实践是社会理性的条件,以及实践哲学的理想:完美的人生、善和幸福,而所有这些都构成了伽达默尔自己的伦理学思想的核心。
美德和善并非与生俱来或从天而降,它是在人与人的共同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实践哲学的主要内容是伦理学与政治学。由于古代伦理学总是在政治社会的框架中观察个人及其行为,因此,“古代伦理学就是政治伦理学。”(伽达默尔:《对话与辩证法——八篇关于柏拉图的解释学的研究》,耶鲁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8页)这一点对于领悟伽达默尔本人的实践哲学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后者有关的看法与前者一致。
亚里士多德的伦理研究大体集中于两个方面:“个人伦理”和“城邦伦理”(国家伦理)。前者主要体现于他的伦理学中,后者主要体现于他的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一样并不把伦理观局限于个人,而是把它扩大并运用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去,因此,他的政治学包含有国家伦理学。由于实践意味着一种社会的生活方式,它在古希腊人那里主要表现为一种“城邦”(polis)的政治生活,因此,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善和城邦共同体是分不开的。他说,“任何城邦都是某种共同体,而一切共同体都是为了达到某种善而建立起来的”。(苗力田主编:《古希腊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75页)那么它们的基础是什么呢?答曰:“公正”和“友谊”,此二德属于亚氏政治伦理学的主要内容。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友谊”。在亚里士多德之前,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就已意识到友谊对城邦(国家)的重要性,而亚里士多德则更关注这个问题,他认为,应当意识到人的生活是一种共同的生活,如果统治者能使普遍的友爱或友谊得以实现则城邦就会稳固,因为它能加强团结和秩序,化解仇恨和积怨,使人幸福安宁。(参见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第163页)
从伽达默尔后期思想中我们不难看出,他批判地继承了柏拉图尤其是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这种实践哲学的核心就是伦理学,其基础为实践理性或道德理性,它所要解决的是人类生活中的“善”这个包罗万象的根本问题。
伽达默尔的实践哲学的另一个理论来源是黑格尔,这一点国内学术界似乎关注得很不够。伽达默尔曾在《科学时代的理性》中高度赞扬黑格尔现象学所揭示的相互“承认”的辩证法,认为这是黑格尔最伟大的功绩之一。从这种辩证法出发,每一种爱和友谊所体现出来的真实的共同性都有可能从概念上清楚地表述出来,它是对主观精神和个人意识的克服与超越。因此,伽达默尔认为“和解的奥妙是黑格尔辩证法的秘密”(伽达默尔:《科学时代的理性》,第33、35页)。虽然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谈正义时就隐含有承认他人权利的思想,但只有黑格尔从哲学的层面上对这个问题作了深刻的阐述。
尽管黑格尔的阐述是思辨性的,但他敏锐地猜测到了人只有既承认自己的独立自由也承认别人的独立自由,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深刻地看到了人类的意识和历史是朝着相互承认对方的独立自由的方向发展的,这一点已为当代世界发展的趋势所证实。伽达默尔后期愈来愈将团结、一致、友谊看成是社会理性的主要内容,从某个方面也可以说是对黑格尔这种“承认的辩证法”的应用和发挥,进而使哲学解释学的精神得到了空前的升华。它隐含有当今处理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文化与文化、人类与自然之间相互关系的最高准则——“尊重”,这是一个在今天应引起高度重视的基本的伦理范畴。
当以上所分析的两大理论渊源与胡塞尔的“生活世界”、海德格尔的“事实解释学”思想在伽达默尔那里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便具有了一种新的时代气息。在此基础上,伽达默尔发展出了自己的富有特色的实践哲学——对话伦理学。
四、走向一种语言的“乌托邦”
伽达默尔通过融合古希腊传统和黑格尔的辩证法所阐发的实践哲学,将人类的团结的可能性容进语言的本性中,从而使理解扩大为交往,进一步突出了解释学的普遍性。必须指出的是,他的对话伦理学既包含着一种对现实世界的批判,又隐含着一种关于未来世界的理想,这就是:从理性出发,通过对话建立一个团结、一致、充满友谊的人类共同体。他希望全世界都朝这个方向努力,因为这最终将引导我们走向光明灿烂的未来——世界大同。
伽达默尔十分看重“友谊”在古希腊尤其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所具有的决定性地位。他继承古代的用法,坚持认为,友谊是一种善,甚至是人类生活中最高的德行之一。友谊这种善是一种可分享的善,它不仅仅指财产、享乐和同情、倾向的相互性,而且指“包含着在各个不同的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休戚相关”。不过,伽达默尔对“友谊”的理解又超出了古希腊人的“实践”所指的整个范围,并将其看成属于实践哲学“本质上优先性的东西”(《伽达默尔集》,第278页),它实际上是一种“博爱”,这种博爱是和前面提到的“承认”或“尊重”分不开的。可以说“博爱”和“承认”(尊重)的观点是伽达默尔实践哲学的前提,它们含有宽容的思想,后来哈贝马斯将其发展为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的交往原则。
友谊的实现离不开对话。1965年伽达默尔专门写过一篇关于未来的计划。他从其具有伦理意味的对话哲学出发,认为通过对话达到一致,达成团结,这是世界未来的发展方向。为了使世界秩序统一,不同的人和不同的国家都要彼此妥协、求同存异、和平共处,因为如果关于世界秩序的意见不统一,就不可能有世界的秩序,而政治上的无序只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通过对话保持宽容、开放的态度是绝对必要的。
如此看来,伽达默尔的实践哲学可归结为一种对话伦理学。对话是人类共同体的对话,没有伦理、没有善良意志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相互理解和沟通。显而易见,伽达默尔是想通过在伦理学中溶入一种对话的精神,来发展人类的交往理性。
关于语言的伦理学意义在伽达默尔早期思想中虽有流露,但范围还比较狭窄,中期所谈的对话主要限于文本的理解和解释,到了后期,其伦理意义才扩大到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它旨在通过语言交往来达到人类的至善,这就进一步加强了语言和道德伦理、语言和实践哲学的联系。
基于此,伽达默尔所说的人类未来社会是一个“对话”共同体,而不是一个“独白”共同体,它类似孔子所说的“和而不同”,而非“同而不和”。“独白”固然通过强制可以造成表面一致的“同”,但这不是“和”,只有通过对话、求同存异才能产生“和”,而且这样形成的人类共同体才会真正充满活力和生机。
然而,由于伽达默尔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仅仅抽象为对话和交往的关系,因此他关于未来社会的理想多少带有空幻的性质,他的对话共同体乃是一种语言乌托邦。尽管他说这种“真正的团结、真正的共同体应该实现”(伽达默尔:《科学时代的理性》,第80页),但此处的“应该”似乎令人感到不过是康德意义上的,显得十分苍白无力。如果它的基础和一些中间环节得不到合理的解决,那么它对于我们将永远停留在彼岸。但是,正如形而上学作为人类的天性在历史上从来都不只是具有消极的意义一样,“乌托邦”在作为超越的存在——人那里亦是如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保留地肯定伽达默尔关于对话共同体的设想;我们所要做的工作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它,使之真正有可能实现。
五、余论
从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伽达默尔解释学的发展始终内含西方实践哲学的传统,尤其是其晚期,他的实践哲学是以伦理学为核心建构起来的。西方伦理学由于他的理解本体论的渗透而被注入了新的内容和意义。与康德思想之归宿相类似,伽达默尔的实践哲学具有一种强烈的世界和平主义的倾向,所不同的是,他主张的途径是对话。通过理解性的对话达到“共识”、“视域融合”接近于“团结”(solidarity),而团结又是构成对话的基础。可见,“团结”和“对话”互为条件,它们最终实现的是一种社会理性和社会正义的目标。
我们知道,对伽达默尔影响很大的柏拉图的最高理念“善”理应扩展到整个世界,但柏拉图在实际的把握中却过于狭窄化,他所讨论的政治伦理学主要局限于国家(城邦)内部,而忽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道德关系。其实,整个古希腊主流伦理学都是如此。亚里士多德虽然涉及到了国际公正与道德的一致性问题,但毕竟未能充分展开,而且还有自相矛盾之处。忽视国际关系与道德之间的内在联系似乎也是近现代伦理学普遍存在着的一个问题:在国内实行公民本位、在国际实行强权本位的双重标准在今天的世界上仍屡见不鲜,似乎前者可言道德,后者无道德可言。而伽达默尔与之不同,他要求自己的对话伦理学具有普遍的国际意义;他明确表示,“我……赞成并支持那些让全人类都能相互理解和自由的政府和政治家”(伽达默尔:《致R.J.伯恩斯坦的信》,载伯恩斯坦《超越客观主义和相对主义》,附录,费城1983年版,第264页),因此,他很重视对亚里士多德的“友谊”这个概念的阐发,而且认为它和团结是分不开的,其伦理意义不仅体现于公民之间和公民与国家之间,而且也体现于国家与国家之间,这在全球一体化发展的今天具有愈来愈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外,这种对话伦理学还应运用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根据伽达默尔的解释学,在理解性的对话中,双方所反映的不是一种主客关系,而是一种主主关系(即“我—你关系”)(参见拙作:《“我—你关系”与解释学的经验》,载《德国哲学论丛》1999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这种关系包含着一种深刻的伦理原则,它既可以扩大到人际之间,也应扩大到天人之间。
今天,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全球两大主题,“对话”和“交流”日益成为人与人、人与世界之间进行沟通、重归于和谐的关键,“整个人类的团结,全部社会的稳定,都以此为前提”(伽达默尔:《答德里达》,载《对话与解构——伽达默尔与德里达之争》,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7页),应当说在这方面伽达默尔解释学为之作出了重要贡献。他的对话伦理学和哈贝马斯的交谈伦理学或交往伦理学有不少共同之处,后者的交往理性就来自于前者的“双向理解”的论点。他们都把从对话出发、重建“交往共同体”,看成是拯救人类生存危机、化解国际争端、消除文明冲突的重要途径。
当然,伽达默尔的实践哲学求同性倾向特别重,对交往中“虚假的一致性”缺乏认真考虑,这在一个充满交往异化的社会中,似乎有点一厢情愿的味道。我们怎样才能保证人的对话所体现的是“善良意志”(good will)而不是“权力意志”(will to power)呢?这是一个问题。当代西方许多思想家都揭露了交往中的扭曲、话语中的权力因素,如果无视这些因素的影响,所谓平等的对话、视域融合只能是纸上谈兵。因此,他们大力提倡恢复一种反思的启蒙精神,而不是与传统和现实进行无批判的妥协。法兰克福学派就是其中的典型,他们坚持启蒙主义的基本原则和立场,认为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所强调的共同性是靠赤裸裸的权力建立起来的,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扭曲交往,因此,应当重提理性的批判和反思,并借助精神分析学说,以营造一种无压制的对话氛围,从而实现真正的交往,在这种交往中,去达到一种真正的、自由的相互一致或共识。上述思想集中体现在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中,它虽然并非无懈可击,但的确应当看作是对伽达默尔实践哲学的重要补充。
尽管伽达默尔的实践哲学有如上所述的缺陷,但我们不应否认它在推动人类从目的理性向对话理性转变的过程中所作出的重要贡献,这种贡献在一定的意义上反映了当代世界发展的潮流以及伦理学重建的需要。因此,我们决不能只是将伽达默尔作为一个杰出的解释学家来看待,实际上他的思想内涵已远远超出了一般解释学的范围。明确了这一点,对于推动伽达默尔研究在国内的深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作者附记:今年是伽达默尔诞辰100周年,谨以此文对这位仍健在的当代西方思想大师表示敬意与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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