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转轨阶段的不可交易成本,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交易成本论文,阶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理论,揭示了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经济主体在交易中的行为特性、交易环节、交易条件、交易效果以及上述因素所引起的交易成本;同时又开辟了以交易成本的高低分析产权制度和企业等组织形式变化的新途径,是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体系中的最重要的分析工具。
正因为交易成本理论的特殊理论功能,中国研究制度创新和体制改革的学者,不仅是经济学者,还有政治学者、文化学者,都开始用交易成本理论作为自己的分析工具,尤其是经济学者,用交易成本理论直接分析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制度改革,似乎成了习以为常的惯性。但是这种做法是否忽视了这样一个现实:交易成本理论研究的特定对象是成熟的市场经济的历史阶段,而不是从计划
正因为交易成本理论的研究对象是成熟的市场经济阶段,成熟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可自由交易的制度环境已经基本形成了。所以西方交易成本理论专家都把交易主体之间的可交易谈判关系的确立作为既定的逻辑前提。只是着力于交易主体谈判过程及谈判效果的分析。如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定义是:为了完成一项市场交易,必须弄清楚谁是某人与之交易者,必须通告人们,某人愿意出售某物,以及愿意在何种条件下进行导致协议的谈判,签订合同并实施为保证合同条款得到遵守所必要的检查。简言之,存在着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威廉姆森对交易成本来源——主体的行为动机和主客体关系的分析更为深入,他将交易成本定义为利用经济制度的成本,就其本身而论相当于物理学中的摩擦定义,指出交易成本的存在取决于三个因素: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对交易过程中的主体特性作了最深入的分析。西方最新的所谓超越交易成本方法的理论,实际上也没有超越交易过程分析本身,如约翰·克劳奈维根概括的超越交易成本方法的第一级:提出远见、信任和社会认可等概念,是对威廉姆森的交易主体属性分析的扩展。超越交易成本经济方法的第二级,交易频率、契约、学习和创新、自我约束等概念,是对交易过程和交易效果的补充,没有超越交易成本的治理结构理论。超越交易成本方法的第三级,规范、法律规章和其他环境要素作为位移参数影响智力结构等判断,只是对于成熟市场经济环境的进一步完善,也没有改变交易成本理论分析只是在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环境中进行的理论逻辑。可见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是有特定的逻辑前提的,是指一个法治相对完备的制度环境中,相对自由的市场主体,通过相对完善的谈判程序,相对平等地表达自己的利益愿望,并寻找相对适宜的产权制度和组织结构以便降低交易成本。简言之,交易成本存在的逻辑前提是可交易,是可交易的制度环境的现实存在。
交易成本理论对于正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许多经济学家直接用交易成本理论分析我国目前经济制度运作中的成本,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则用来分析中国的政治制度改革和社会改革问题,这无疑是值得称道的。但在此同时,我们是否也应该认识到这样一个现实,目前中国正处在从传统体制向现代体制转轨的阶段,交易成本理论对中国的现实意义,可以使我们直接用此理论分析实践中的的交易成本问题,更可以促进我们对于中国可交易的制度环境建立的思考。我们在运用该理论分析中国的制度创新问题时,不得不注意中国目前所处转轨阶段的复杂问题,并不能直接简单地用交易成本理论可以分析清楚的。转轨阶段,顾名思义,并不是可交易的制度环境已经形成的成熟市场经济阶段,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不可交易的状况与新兴市场经济体制造成的可交易状况交织并存,经济运行的社会成本既有交易带来的,又有不可交易带来的,错综复杂。我们不能将实质上的不可交易现象等同于可交易现象,将不可交易的成本误认为是可交易的成本,在没有区分的情况下,用西方交易成本理论进行笼统的分析推理,不能有效地促进中国的制度创新。也不利于中国经济学理论的健康发展。
目前中国经济的事实是,在一般的消费品流通领域,在大多数的生产要素流通领域,我们的确已经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自由交易已成为比较普遍的经济行为,因此所造成的成本,我们的确可以用交易成本理论加以概括,进行分析。但是如果从整个宏观系统深层次的制度环境看,我们不得不承认,主体之间的可交易往往只体现在微观层面,或体现在经济活动的表象,在经济活动的整体环节,和经济活动的深层,则或隐或显地存在着某种不可交易性——经济主体不能通过平等谈判充分行使经济权力,获得正当的经济利益,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依我之见,这种不可交易性主要是源于目前阶段政治主体对经济领域仍然保留过多的传统权利,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的适度分离还没有到位,从政治主体到经济主体的权利回归还没有完成,经济主体对政治主体仍有很强的依附性,是高度集中的行政计划体制的路径依赖性使然。不可交易性不仅导致比可交易要高得多的社会成本,更严重的是阻碍了社会正常交易环境的形成,导致体制转轨的迟滞,是我们目前需要尽快解决的制度改革难题。
现阶段的不可交易现象,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考察:
第一种不可交易现象是,社会经济资源和机会仍然不适当地过多集中在各级国家政权机构手中,行政官员运用掌握的资源和机会,设置过高的经济主体创业门坎,增加经济主体获得所需资源和机会的难度,造成行政性垄断,不恰当地阻碍了民众的创业自由。比如各级政府部门仍然具有过多过泛的各种项目、许可证、指标、资金物资、人力资源等的直接配置权,如土地批租权、基金分配权、贷款指标权、工程招标权,计划审批权、人事控制权等等,有些行业和部门的官员自己就直接充当了资源和机会的经营使用者,使政府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私人化,造成政治主体对经济主体权力和利益的错位占有。本可成为平等竞争独立主体的民众却成为政府机构的附庸,无法成为市场主体,市场经济成了“仕场经济”。这可叫做初始性主体交易权利失缺。实际上,政府在许多经济领域以国有企业的形式进行不必要的国有垄断,对于民间经营主体的自由进入形成排斥的局势,也等同于此类的不可交易性。因为在这些领域的进入权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是没有平等谈判的地位的,民间资本不能自由进入市场,没有和政府谈判的可能。只能听命于政府的禁令。消费者在国有制垄断的环境中,作为经济主体,是别无选择地消费经济产品,由于没有选择权,一开始谈判的地位就不平等,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完全国有企业垄断的行业,消费者权益即使受到侵害,也很少可以通过平等谈判获得赔偿。
第二种不可交易现象是,虽然国家政权机关没有直接控制经济资源和创业机会,但是对于某些本应由直接利益相关者为决策主体,或者至少为决策参与主体的经济制度决策,由政治主体单方面决定,经济主体没有关于自身利益的决策和表达权,处在一个十分消极被动的状态,一旦被政治主体决策失误导致权利利益被伤害,也没有适当的交易方式寻找到补偿,或者寻找补偿的成本高过补偿本身。此类不可交易分为两种:一是善意型反交易决策,政治主体从善意出发,自以为是为民众带来福利效益的决策实际上却导致相反的结果,比如,1998年搞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1994年搞的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在没有充分听取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无视农民已经创建的粮食、棉花市场的事实于不顾,主观地认为,只有国有垄断才能给农民带来实惠,将粮食和棉花交易重新由政府及国有企业垄断,并由政府规定粮食、棉花价格,将非国有制粮棉流通企业完全排斥在粮棉流通领域之外,不仅没有给农民带来真正的实惠,而且造成国有粮棉企业的极度膨胀,造成国有粮食补贴款的大量流失,事与愿违的原因是政治决策主体在作出粮棉流通领域由国有粮棉流通企业垄断经营的决策时,并没有尊重利益相关主体——农民的决策权利,在处理政府与农民的关系问题上,虽是善意的,但是单方面主观决策是反交易的。二是恶意型反交易决策。如一些地方政府从部门小集团甚至个人利益出发,为了迎合上级领导的欢心,或为了从上级搞到资金,不经相关民众的同意,仗着手中有权,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样子工程、钓鱼工程。以此为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民众不能从中获益,反而深受其害;又比如利用权力随意干涉经济主体之间的正常谈判交易,导致交易价格极不合理。如农民的土地流转、城市的房地产交易等。
第三种不可交易现象是,从表面上看,国家机构既没有掌握经济资源和机会,也没有直接对于民众的经济活动作决策,市场主体似乎是平等的,是按照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从事经济活动的,比如公开招标、公开竞争竞聘等,但是在表面的正式游戏规则背后,往往是关系本位、权力本位等非正式制度,隐性地影响或支配现实的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扭曲正式的交易规则。民众为了获得经济资源和创业机会,无法只通过支付正式制度规则所必须的交易成本,获得机会和资源,一定还要支付非正式制度规则的额外成本——拉关系走后门甚至权钱的私下操作,才能使正当的交易办成。这笔额外成本的数量甚至大大超过应该正常支付的成本。交易成功似乎是以能力为本,但是如果没有权势关系的支撑,能力就没有价值,因此,交易成功的真正原因似乎不是能力,不是实力,而是权力和背景。隐性规则作用还在整个交易过程持续起作用,使得许多按照正式制度规则谈判后形成的交易契约,没有起到真正的法律效应。法律不能有效保护交易者的合法利益,交易者转而重又寻求政府行政力量的介入。目前大量的债务纠纷、劳资纠纷、股票市场纠纷,房地产纠纷等都是此类案例。
上述几种不可交易的现象,产生了中国转轨阶段特有的不可交易成本,这些不可交易成本和其他可交易的成本一起,构成转轨阶段的社会总成本。导致目前社会经济主体的总活动成本过高,为了降低转轨阶段的社会总成本,不仅要研究交易成本,更应该研究不可交易成本,不可交易导致的社会成本大致可以概括为这么几个方面:从不可交易的空间状态看,不可交易成本主要是主体错位成本。可交易双方的地位在成熟市场经济中是比较明确的,尤其是政治主体与经济主体在各自领域从事活动,相对分离,错位现象相对较少,但在转轨阶段的中国,政治主体与经济主体的错位比较严重,政治主体或者直接进入经济领域活动,或者以政治家的眼光挑选经济活动代理人。真正的经济主体缺乏谈判权。如果说交易成本主要由谈判中所需的信息成本造成,不可交易成本则是由不能谈判所致的信息失缺造成。不能谈判,就是主体在未充分表达自己利益、行使自己权力的压抑状态下,开始经济活动。要么主体的权利一开始就被忽视,要么经济决策一开始就不完善,主体虽然已经进入经济活动领域,但是不能在交易中充分表达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权益在不能被充分保护的前提下极易受到伤害。当权益受到伤害时,没有中立的权威的第三者及时有效地加以仲裁,伤害者得不到制裁,被伤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被伤害者的积极性受到伤害后消失,必然导致社会成本总是呈上升趋势。这种过高的运作成本中往往有很大一部分是沉没成本,无法收回,因为政治主体很难对具体的经济活动过程负责,即便出了问题追究的只是政治责任或法律责任。实际上的经济责任人缺乏,具体的决策责任制无法建立。我们从中国国有制企业和国有银行的亏损可以得到印证,企业亏损和呆坏账的具体责任人是谁,往往无法说清楚,而且,即便找到责任人,进行了处理,下一论领导仍然没有减少亏损和呆坏账的内在激励,反而也存在潜在的瓜分国有资产的内在冲动,致使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系统的贪污腐化事件层出不穷。同时,角色错位还导致机会成本很高,机会成本是失去的原本应该从事而没有从事的正业的收益,比如政府应该从事的社会服务的角色没有到位,使政府通过社会服务创造社会财富的机会收益消失。社会发展也会因为政府的角色错位而缓慢。因此角色错位成本既包含侵权成本,也包含弃权成本。侵权导致经济发展缓慢,弃权导致社会发展缓慢。从不可交易的时间状态看,不可交易主要是事中和事后成本——缺少充分谈判导致经济运行的成本,事前的不交易是指经济主体之间地位悬殊,一方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在看似意见一致、高度统一的表象下,签订契约。缺少充分谈判的事前成本看起来是比较低的,甚至没有。但是,它带给事中和事后的成本是巨大的。它带给事中的成本是弱势方不能按照规则得到应该得到的权利,强势方则不按照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导致事中不交易成本上升——包括正式制度的扭曲成本和非正式制度的运作成本;事后不交易成本上升——低效率成本。事后的不交易成本,首先直接体现在低效益上,产出率低。其次由于信息阻碍,很多事前和事中发生的浪费和腐败,事后才能真正了解。整个运作过程的真正投入成本往往要到最后才可能搞清楚,当搞清时,已经造成了高成本的现实,无法挽回经济损失。信息阻碍使事后显示的真实的成本总是高于事前估计成本。
综上所述,中国转轨阶段的不可交易成本,是由传统体制的路径依赖性形成的,是凭借既得权力和利益的强势主体,与弱小的新兴市场主体之间权益的不对等造成的不可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一般指生产经营活动本身需要的不可避免的信息、谈判、契约费用,不可交易的成本表面往往低于可交易成本,比如,在双方地位很不对等的情况下,不可能形成平等的谈判商讨关系,双方的事前谈判成本是很少的,因为一方强势对一方弱势,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关系,可以不顾另一方的权利而随意签订协议,因而签定协议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讨价还价的谈判协商过程,节约了谈判成本。但是这种节约恰恰是不可交易现象的高成本根源,未经谈判协商的协议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制约,强势方随时都可以不遵守协议而不受法律制裁。不可交易实际上是一种人治,而可交易则是市场经济运行中平等的谈判主体的协商谈判过程,主体双方可望形成平等谈判基础上的契约关系。从不可交易到可交易实际上恰恰是中国正在经历的历史转折过程。不可交易成本与可交易成本之间的根本区别是:一般地说可交易成本是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而不可交易成本是政治经济主体错位形成的不平等关系,是反生产经营的或制约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本,简言之不可交易不利于生产经营,可交易利于生产经营。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可交易利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可交易则阻碍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提出不可交易成本问题,不是为了做文字游戏,而是为了针对中国体制转轨阶段的制度路径依赖现象,分析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下一步经济制度创新的步骤。从对不可交易成本问题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判定,不可交易成本的存在具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经济体制改革不够深入的问题,如产权制度改革不到位;也有政治体制改革不到位的问题,如通过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党的领导与执政方式的改革,使政企、政经真正能够分开;更有文化体制改革的问题,如通过对中国传统的关系本位、官本位等的非正式制度的改革,使中国国民的理念与能力本位的市场竞争理念相吻合等等。不可交易现象的存在,实际上提出了中国经济学家在研究中国经济问题时跨学科思维、跨学科分析的必要性。
分析不可交易成本,使我们知道,可交易是一种制度的特征,不可交易也是一种制度的特征。在可交易条件下,成本高低能够作为产权界定和组织变化的内在根据,可交易会根据成本的变化改变产权和组织形式。在不可交易条件下,成本高低不能成为产权和组织变动的内在根据,非成本因素替代成本因素成为社会产权变动和组织变动的内在根据,是否导致了经济和社会发展某种程度的停滞?从这个意义上,交易成本理论对于中国转轨阶段的首要应用价值是,启示我们将可交易的制度环境建设作为当前转轨阶段的制度创新重点,从而使整个社会将交易的成本作为制度和组织变更的根据,排除成本之外的因素对社会产权和组织效率的干扰。由此可见,从不可交易向可交易转化应该是中国目前的主要制度创新目标,对于转化需要的条件的研究,应该是目前中国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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