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道德性与当前的道德伦理模式_社会体制论文

制度的道德性与当前的道德伦理模式_社会体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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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向市场体制转型,它引起了整个中国原有社会结构的巨大调整,并深刻地影响到每一个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和道德观念。市场体制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调整,对人们道德实践、道德价值观的冲击,无疑是当今中国道德伦理学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人们日常谈话的重要论题之一。市场经济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在市场条件下,人们的道德水平将得到提升,还是将被诱入万恶的“原罪”,对这些问题,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和运用不同的分析方法,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评述。本文拟在对“体制的道德性”范畴作探索性讨论的基础上,剖析当前中国道德伦理关系的基本格局。

一、“体制的道德性”范畴的一般规定

对于市场经济的道德属性问题,当前学术界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议论,主要集中于市场经济体制培育过程中所引起的个人道德后果上。比如,一些认为市场经济不道德的人主张,市场经济是利己经济、竞争经济,它使人六亲不认,使人腐化堕落,为万恶之渊薮;而为市场经济作道德辩护的人则反驳道,竞争出效率,效率致富裕,富而后德生,“仓廪实、知礼义;衣食足,知荣辱”。然而,这两种最富代表性而又截然相反的观点,虽然都有大量的社会现象作支撑,但却都不具有令人信服的理论彻底性和普遍性。其原因在于这两种观点都只停留在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现象之间浅表层次的联系上,而对“体制的道德性”这个根本性问题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

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指出:“社会正义的原则的基本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适用于体制的正义原则,决不可与适用于个人及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的行动的正义原则混为一谈。这两种原则适用于不同的对象”(《正义论》,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第59页)。据此,我认为,我们也应当将市场体制本身的道德性与在市场体制下或因培育市场体制而引起的个体道德性的变化加以适当的区分;这是两种不同的德性,虽有某种关联,但又处于社会领域的不同层面,不能相互替代。

1.“体制的道德性”范畴能否成立,显然是首先要加以厘定的问题,因为相当多的人和文章有意或无意地将道德范畴看作为个体道德的代名词,看作为纯粹个人主观观念的范畴。其实,体制的道德性范畴不仅为罗尔斯的《正义论》所明确使用,它也同样隐含于马克思的《资本论》中。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家(阶级)的道德批判总是与整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社会结构结合起来,把资本家理解为资本的人格化来进行的,并始终把资本的社会关系理解为批判的主要指向。他指出:“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不过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的。”(《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2页)因此,我认为,与个体道德相对应的“体制的道德性”范畴,是可以成立的。

2.“体制的道德性”范畴是相对于个体道德来区分的,其基本涵义是指社会体制的道德性,它由体制内在的一系列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原则、规范所构成,并通过社会结构关系,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条例和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制度等环节表现出来。体制的道德性与个体道德性的最大区别在于它们有着不同依附体,前者依附于体制而存在,后者依附于人或个人而存在。与个体道德相比较,体制的道德性对于维系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绝对的优先地位。什么行为是善的或恶的,什么行为是被鼓励的、允许的或被反对的、禁止的,从社会生活的视角来看,主要地不是由个人的道德意识而是由社会的体制道德性所规定的。

3.“体制的道德性”是体制内在价值性的外显形态。特定的社会体制在道德上有多大的合法性,主要不是通过这个体制下个体道德体系显示出来并得以确证的,而是通过体制自身的道德性显示出来的,是通过不同体制的道德性得到比较的。比如,我们批判资本主义、颂扬社会主义,在道德的层次上,主要并不是因为资本家个人的贪婪性,而在于资本雇佣劳动制度、资本的剥削体制,是因为资本雇佣制度造成劳动异化,颠倒了劳动在整个社会生产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贬弃了劳动者的主体性和自主性,破坏了体现劳动与财富分配的正相关联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道德原则;反之,社会主义则废除雇佣劳动制度,确立了劳动者的主体性和自主性,推行按劳分配制度,从而显示出体制的道德进步性。

4.“体制的道德性”与个体道德相比较具有一系列发挥其社会功能作用的独特形式。

首先,“体制的道德性”构成分配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框架、基本规则,因而具有个体道德无法比拟的深刻性和广泛性。比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有权的排他性)和资本的趋利倾向,这两条经济原则的道德性既是构筑整个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道德基础,也是构筑资本主义个人道德体系的基础,其基本精神渗透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方方面面,渗透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体制道德性的这种深刻性和广泛性,使它具有对于个体道德的原生性,个体道德大量地是从体制的道德性中派生出来或从属于体制的道德性。“勿要偷盗”作为个体道德实践一再重复着的道德律令,实际上便是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财产所有权排他性)原则的转化形式;不可想象在财产权没有体制的道德性作保障或不存在财产权的社会体制中,还会有“勿要偷盗”的个体道德规范。

其次,“体制的道德性”是系统性和层次性的有机统一。体制道德性的系统性和层次性根源于社会体制本身的系统性和层次性。体制道德性的系统性表现在它是由若干依存于整个社会体制的道德原则体系和若干依存于社会分系统的体制道德性所融合而成。体制道德性的层次性表现在:(1)社会整体结构的道德性是有层次的;(2)每一分系统的体制道德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各分系统具有自己独特的体制道德性原则,甚至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矛盾和对立。比如,按劳分配是我国经济体制道德性的基本原则,但在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中仍然允许按资分配的原则。

第三,“体制的道德性”具有客观性。体制的道德价值标准具有体制所设定的对这个体制下每一行为主体都有效的客观性。在个体道德体系中,道德原则、道德规范转换为人们的道德实践时,必须以人们的道德认识、道德认同为中介,变成主观良心的感召,才能起到道德激励或规劝、反对、禁止等作用;反之,当个体的道德认识、价值追求发生冲突时,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激励和规劝、反对等作用便因人而异。与此不同,体制的道德性便没有这种主观相异性,它对不同的行为主体具有同等的客观有效性,比如簿记制度、契约信用制度等等都有这种客观性。

第四,“体制的道德性”具有异己性。体制的道德性作为社会客观存在(体制)的内在属性,对每一个体道德主体来说,都是一种异己的制度秩序:它不仅不为个体的偏好所左右,相反对个体的偏好、价值追求起着矫正作用,把它们纳入到一个统一的社会道德秩序之中。例如,人们对个人收入累进调节税的道德态度是各异的,但这项税制作为一项客观的体制安排调节着人们的收入差距,它不会因纳税人看法各异而改变。这表明体制的道德性原则、规范凌驾于个体道德之上并支配着个体道德主体。

第五,重复性和形式的统一性。类似情况类似对待,有关的异同由既定的规范来鉴别,体制设定的规范被一再统一地重复坚持着。这种重复性和形式的统一性,保证着社会体制道德秩序的普遍有效性,它排除了特殊事件中个人、权力、金钱或别的无关因素的影响。

二、从体制的道德性看目前的道德伦理格局

目前中国的道德伦理处于一种怎样的格局,这是一个既大又复杂的问题,必须通过多视角、全方位的深入细致的研讨来加以描述。那么,从体制的道德性视角来看,情况怎样呢?

1.在总体上讲,体制的道德性进而整个社会的道德伦理关系获得了巨大的进步和改善。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体制与经济体制由合一逐步走向分离,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这一转化从整个社会的体制道德性的视角来说,其进步性是勿庸置疑的。首先,政企分离、市场体制的逐步发育,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促成了我国近20年来的经济高速发展,提高了全体国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什么是道德的?什么是善的?在社会体制的层面上理解,首先是指这种社会体制能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率,增大可供国民分配的经济大“蛋糕”。传统体制最大的道德性缺乏恰恰表现在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越来越低下,供社会成员分配的物资越来越匮乏,从而越来越给人们造成生活上的不幸——物质生活的短缺和精神生活的贫乏。

其次,如果说改革开放、体制转变因增进社会生产力和社会财富的总和、提高全体国民的福祉,而在体制的总体层面上具有普遍的道德“善”的意义,那么,在社会财富按怎样的原则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这一体制层面上,也有着它特殊的道德“善”的意义。

传统体制不论其初衷怎样,其最后所固定下来的分配模式,是一个分配结果均等或大致均等的分配体制。在这一分配体制下,均等转换成一种消极的平等——劳动者的劳动投入不再与其劳动的结果相联系,全国上下都吃“大锅饭”,最后导致懒惰成风,按劳分配原则被彻底虚置。传统经济体制的这种分配机制与国民经济总体效率之间的关系,从经济伦理学上来分析,就是因对特殊的善(个人的福祉)的不适当处理和安排,导致普遍的善(整个社会的福祉)的下降和削弱。

向市场体制的转换,则致力于改革分配体制,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允许少数人先富起来、尔后达到共同富裕的方针,从而激活了劳动与分配、经营与分配、投资与分配、分配与消费、(个人)消费与(个人)积累等诸多方面的关系,促成个人的福祉和整个社会的福祉基本上都呈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的态势。

2.体制的道德性在改革开放条件下被赋予新的价值驱动力,激活了社会繁荣的动力机制。传统体制在很长时期内是按“政治第一”的原则来运行的,政治伦理原则高于一切。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上,“政治第一”的原则逐步让步于“经济第一”的原则,逐步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体制道德性原则。宏观上,整个社会体制的安排,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以强国富民为价值目标、发展经济为根本任务,培育和发展市场经济新体制,允许一部人先富起来;在微观方面,与市场体制的发育相对应,“经济人”范畴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整个社会体制的微观基础发生了一系列根本性的变化:个人利益和利己心不再被直接定位为“恶”的应该加以扼制的对象,而被重新定位为“善”的可能性源泉,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的主动原动力和精神原动力;社会利益被视为个人利益的集合体,并且(在总体上)必然随着个人利益的实现而不断地得到增长;个人、企业敢于言利,敢于创利;同时,通过一系列的原则、规范和制度,利己心一方面被限定在主观动机这一道德层面上,另一方面则被要求转换为与制度、规范、原则相一致的具体行动,用通俗的话来讲便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或者说主观上为自己,客观上必须利己又利人、利己又利社会。

3.随着改革向纵深发展,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体制赋予全体国民较之改革前更为广泛的权利,另一方面,安排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制度规范日趋全面和完善。每年所颁布的大量法规、政府条例、规章制度,有力地推动着我国朝“法治”国家迈进,人们社会生活过程中的道德践行越来越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目前,尽管社会体制道德性规范体系的建设,与人们的期望还有着相当大的差距,但是,社会体制运作制度的规范化却是大势所趋。这一趋势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在于,它将使人们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充分的体制性保障,促使社会道德伦理关系格局趋向有序化。

4.道德伦理建设尤其是体制的道德性建设仍然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需要,具体体制的道德伦理规范相互之间缺乏协调性,社会道德伦理格局混乱现象比较严重。

其一,因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界限不清而造成的体制道德性混乱,导致政府公共权力机构与经济行为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混乱和腐败。改革开放之后,市场体制初露端倪,并开始发挥作用,但是市场体制及其道德体系还很不健全,还不可能支配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方面,行政政治体制和政府行政机构依然在经济生活过程中的基本方面发生作用甚至是基本作用。于是,经济体制和行政政治体制二类各不相同的运行规范、规则同时溢出自己的适用领域而对其他社会领域发生作用,导致社会体制道德性和行为规则的失范。比如,“命令和服从”作为行政政治体制的道德性规则之一,在市场体制中的渗透,使企业的人事安排、决策经营以及权利、义务的分配,偏离经济运营的内在规律;反之,等价交换规则作为市场体制道德性的基本规则对行政政治体制的道德性的侵蚀,则使政治行政权力的运营金钱化,钱权交易屡屡发生。

其二,行政体制的道德性规范不健全。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官员的权力和官员的任用罢免缺乏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比如,“干部出数字、数字出干部”的政治游戏,不仅造成严重的虚假性,而且直接造成区域内权利和义务分配的不公平,增加群众的各种摊派负担(通过摊派填充实际情况与统计数字之间的差距等等)。

其三,行政机构及其事业单位创办的“三产公司”、“翻牌公司”所拥有的庞大国有资产归属不明,事实上成为单位或部门的官办公司。这些公司在人、财、物各项成本支出中严重侵蚀国家财政,而在收入方面则享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都不可能享受到的诸如税收等政策上的优惠。这些公司虽然对盘活整个社会的资产存量有着一定的贡献,但是,对社会经济伦理关系和行政、经济体制道德性的破坏也是很严重的。首先,这些公司利用国有资产创收赢利,在经济伦理的逻辑性上讲,收益应归国库,但在实际上却被转化为单位或部门的福利和奖金,不仅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加剧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平性,而且诱导“公私分明”、“公共权力和产品应服务于社会”等一系列社会体制道德性的破坏和丧失;其次,这些公司的主管(办)单位大都掌握一定的行政权力、一定的政策制定权或一定的内部信息,结果使得它们下属的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破坏了市场体制公平竞争的道德性原则和行政公正性原则。

同时,传统的政治合一体制分离过程中所释放出来的行政力量统制一切的滞后影响,造成特殊行业的垄断,带来行业性分配不公平。比如,银行金融业职工的收入数倍于其他行业职工的收入。同样刚刚从大学毕业的学生,一个毕业后就业于银行,另一个就业于学校,收入有数倍甚至十数倍之差。收入与主观努力、主观付出严重脱节,既严重扭曲了按劳分配的体制道德性原则,又严重伤害着人们勤劳敬业的道德信念。

其四,经济领域中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存在体制上的混乱、磨擦,经济体制的伦理道德安排存在巨大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行政性垄断行业的企业,它们在税收、信贷、社会义务以及其他资源的享受上,差异极大,难以做到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公平竞争。这必然导致相同投入的不相同收益,扭曲资本平均利润曲线,破坏了正常的投入—收益的市场体制道德伦理规范。

(2)由于市场力量的弱小和部门、地方行政力量的干预,假冒伪劣大行其道,结果是先进的优质的产品在竞争中往往敌不过落后的产品,经营规范的企业往往被经营不规范的企业所挤垮。

(3)整个市场管理的规范制度很不完备。银行的呆帐坏帐、企业间的拖欠、三角债大幅上升、打假越打越假,凡此种种,都可以说是导源于市场管理规范制度的欠缺。

(4)大量国有企业肩负计划体制时期遗留下的历史包袱,在新的市场体制中明显表现出权利和义务分配之间的不对称。a.不平等的社会义务。许多国有企业承办本应由社会承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设施;b.退休人员比重大。许多企业退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1/3,有的甚至达1/2以上。企业负担重,在职职工负担更重;c.固定资产老化,贡献和再投入不对称。国有企业一直注重对国家的贡献,把企业大部分利润上交给国家,而往往忽视对自己的再投入,设备日益老化,产品日益陈旧,而又无资金更新设备或转产;d.改革时间压后,担忧在先,受益在后。在改革开放的前10余年中,一直以稳住存量资产、放开增量资产为指导思想,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改革时间明显压后,当其他企业已在市场体制中遨游时,国有企业仍有相当长的时期里处于计划体制束缚下,待到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全面放开时,国有企业早已伤痕累累,不堪负重。诚如许多有识之士所指出的那样,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的发达,是以国有企业的巨大牺牲为代价的。

(5)我国经济主体——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产权很不明晰,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生产劳动者之间的权益、职责关系极不规范,造成一系列的不良后果:或者厂长经理权力过大,失去制约,以致于出现许多“穷庙富方丈”、承包人负盈不负亏的不合理现象;或者由于行政权力机构的盲目干涉,诸如任意撤换厂长经理、给企业下达各种指示,造成生产经营以及分配上的混乱。

其五,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的均衡体制不完备。我国目前的个人收入纳税制度、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和再就业机制还处于初建阶段,覆盖面还很小,执行力度还很弱,实施的机制也不灵活,严重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社会资源利用、财富占有的不公平。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均衡机制的失灵,其后果将会是久远而深广的:一方面,将诱发一部分社会公民疯狂地追求个人财富,丧失社会公德和伦理人性,经济犯罪率上升;另一方面,将加速形成贫民阶层,并诱发各种因贫穷而造成的堕落和犯罪。

综合上述,我认为,目前的道德伦理格局仍然处于转型过程中,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道德性和个体道德规范体系已成雏形,同时,新旧道德伦理关系的矛盾、冲突广泛存在,整个社会的道德伦理格局存在较大程度上的混乱,问题很多,但是前景令人乐观。

三、对若干学术观点的评述

下面对目前我国学术界有关道德伦理的几种最主要观点作一些简单的评述。

1.自改革开放特别是城市改革以来,学术界舆论界就一直存在“爬坡说”和“滑坡说”的争论,这几年由于腐败现象的进一步漫延,持悲观看法的人越来越多,“滑坡说”似乎为更多的人所认同。公允地说来,“爬坡说”和“滑坡说”从不同的视角出发,都部分客观地描述了当前的道德伦理状况,从而都拥有局部的真理。然而,从体制道德性范畴的立场来看,则不能不遗憾地指出,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分析问题的方法都是有欠缺的。

首先,不论是“爬坡说”还是“滑坡说”,在有数量不少的正面事例作依据的同时,还存在着大量的反面事例否证着各自的论证。

其次,“爬坡说”和“滑坡说”存在着根本的方法论上的缺陷。它们都把讨论和评价的指向仅仅针对着个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实践,而对体制的道德性几乎只字未提,进而用一种脱离现实社会结构和体制的抽象的道德原则、观念来衡量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实践。个体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实践自然是整个社会道德伦理生活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体制的道德性也有着巨大的反作用,但是,相对于体制的道德性,它始终处于一种从属的派生的地位,其思想意识和实践活动的边界总是被体制的道德性所预先限定;对整个社会客观存在着的道德伦理格局的影响,对权利和义务分配现状的影响,则更是显得微弱。例如,对于分配不公的问题、“假冒伪劣”的问题,绝不是依靠提高个人道德意识水平所能解决的,而必须通过健全有关社会体制的道德性,才能得到较为完善的解决。因此,要对目前社会道德的现状作出合乎实际的客观的全面的整体性评价,首先必须对体制的道德性作出客观、公允、全面的评价,然后以此为基础,相应地客观评述个体的道德伦理状况。

2.“代价论”。“代价论”起始于价格“双轨制”推行之初,后扩展为对改革开放过程中整个社会领域所出现的经济腐败现象的辩护。“代价论”的核心观点是:为了发展商品(市场)经济,一定程度上的经济腐败将起到“润滑剂”的作用,是必要的、必然的;腐败是我们发展经济所付出的必要代价。关于“代价论”,可以说是从一开始便遭到了各种各样的批评,因此便有了“代价论”和“反代价论”之争。公允地看争论的双方,我以为“反代价论”的批评大多是正确的,但是,这些批评很难说是深刻的,因为对一种“恶”的社会现象进行直观的道德批评,比从社会历史根源、社会体制根源上分析其成因,揭示铲除它的社会途径要容易得多。反之,“代价论”在道德价值取向上无疑存在着片面性,为了经济目的性而牺牲道德合理性、(人文)价值目的性的主张,不论从哪个方面来看,都是片面的,但是,“代价论”的影响之所以那么广泛和长久,至今仍很有市场,同样有着其一定的理论合理性,这就是它在实质上已触及腐败现象与体制道德性之间的联系问题。

事物的客观逻辑是这样的:一方面,为了追求整个社会体制道德性的改善,使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更有朝气和活力,必须打破传统的社会体制,建立以市场体制为经济基础的社会结构;另一方面,这个转变又绝不能以社会动乱为代价,不可能通过“休克”疗法在一夜之间获得,而只能通过循序渐进的途径来达到。因此,在一定时期里便会存在“双轨制”和各种具体体制上的道德性规范和原则的混乱,这是社会腐败现象的温床,使一些“搭便车”者、道德堕落者乘机捞好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尤其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初始时期,指望根绝“搭便车”的主观愿望是难以做到的,现实的选择只能是走以体制的道德性建设为主、个体道德建设为辅的路子。这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方面,在改革开放和培育、建立市场经济的一定历史时期里,腐败是不可避免的,为了发展经济和构建新型社会结构的大善,必须以暂时的局部的道德伦理格局的混乱和暂时的局部的腐败现象为代价;另一方面,腐败现象的产生尽管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和现实社会体制的根源,但是从长远看,它不是不能被根治的,腐败的严重性是可以逐步减轻的,代价是可以减少的,因而绝不能因为“搭便车”和腐败现象有其客观必然性,而放弃对它的指责和斗争,任其滋长漫延。

3.关于道德建设的途径,目前主要存在两大派别,我把它们称之为“宣(传)教(育)派”和“学院派”(这两个名称仅仅是在象征的意义上使用的,因为前者较多地表现为宣传部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及媒体的倡导,后者则较多地表现为一些学者的言论)。“宣教派”强调目前道德建设的重点在于通过道德教育使芸芸众生的道德意识得到升华或超越自我,至少达到某一道德水准之上,进而改善整个社会的道德风貌,扭转世风日下的局面。与“宣教派”偏重于强调个体对市场经济的道德反应——我应怎么合道德地做——有所差异,“学院派”则偏重于强调怎么做才能使市场经济合道德,亦即如何为市场经济进行“道德立法”。因此,“学院派”也可称之为“道德立法派”。同时,“学院派”内部也有区别,并表现为“外灌说”和“内引说”。“外灌说”要求从经济领域外部替市场经济进行道德立法。“外灌说”之不合时宜,已在“内引说”的泛起中得到映证。“内引说”与“外灌说”相反,它是企图从市场经济内部的经济合理性中引申出道德合理性,从而达到为市场经济作道德立法。

从思想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宣教派”和“外灌说”较为接近,都或多或少、有意无意地不敢正视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过程与道德意识之间决定与被决定的反映论关系,只不过“外灌说”比“宣教派”更强调道德对社会经济生活过程的能动作用。而现实生活的客观逻辑一再地向我们证明,当着将人们的道德意识看作为可以脱离现实的经济生活过程而悬空存在时,道德理论便会显得苍白无力。

“内引说”看到了社会经济生活过程对人的道德意识和行为及其社会道德规范演变的制约作用,就这一点而言,它完全合乎唯物史观。但遗憾的是,“内引说”从提出至今的三四年间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拓展,没有进一步注意到唯物史观的社会存在范畴同时是一个展现为由社会关系网络构成的结构体制,是一个关于人们现实生活过程的社会结构安排。由于存在这一理论上的盲点,“内引说”向人们指出了目前道德建设的努力方向,却未能指明到达方向彼岸的现实途径。

就在几乎是“内引说”对“外灌说”展开批评的同一时间里,我国学术界开始有人就道德建设的途径问题,提出了第三条理路。这第三条理路的出发点是制度性伦理道德,即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的社会结构安排。本文无非是这第三条理路的延续和拓展。

与“宣教派”和“学院派”相比较,第三条理路具有诸多方面的优点。

首先,理论视野更为宽广。第三条理路将体制的道德性纳入道德伦理学的研究范围,大大拓展了道德伦理学的研究领域,丰富了道德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其次,直切道德伦理大厦的根基。“宣教派”和“学院派”往往只强调个人行为的道德意义,而不讨论安排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分配的社会体制的道德意义,更未注意到个人如何参与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主要是由体制的道德性规则体系所决定的,从而“宣教派”和“学院派”不过是讨论了一些社会道德伦理大厦的表层问题。反之,第三条理路直切社会道德伦理大厦的根基,认为体制的道德性原则既是现实地分配社会权利和义务的决定性因素,也是个人将会以怎样的道德态度对待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决定性因素,背离体制道德性原则的个体道德意识和行为,只不过是偶然的局部的现象。在社会上雷锋式的道德高尚者和王宝森式的道德堕落者总是极少数,而绝大多数人总是按照体制道德性所设定的边界和范围来实践自己的道德行为的;因此,对近几年来社会腐败现象的漫延,需要更多地从体制的道德性建设中去寻找根源和限制、消除的办法,将体制的道德性建设作为重点来抓。

再次,具有道德建设的操作现实性。第一,体制道德性规范建设可通过体制安排、立法、政策、制度等环节体现出来,实际操作性强;第二,体制的道德性建设搞好了,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就更规范更有序,因而现实意义更大更广泛;第三,体制道德性的完善将为个体道德行为实践提供直接的体制性依据,有助于消除人们道德实践过程中的困惑、迷惘情绪;第四,体制道德性的完善将堵塞大量体制性漏洞,为消除“搭便车”和社会腐败现象提供体制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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