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制法人企业产权关系的特点及其运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责任制论文,法人论文,产权论文,关系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 要 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态,是经公司化和法人化改造并受有限责任规范的企业制度。这种企业制度具有有效地推动社会化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功能,但也并非完美无缺。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制法人企业制度的有效运作,必须完善其功能,弥补其缺陷,做到趋利避害。
关键词 现代企业制度 公司化 法人化 有限责任规范
重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情和国际惯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最为关键、最为艰巨的工程。现代企业制度,有的认为就是经公司化改造的企业制度,也有的认为就是经法人化改造的企业制度。笔者认为,这两种看法都有偏颇之处。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态,应当是经公司化和法人化改造加上有限责任规范的企业制度。本文就这种企业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有限责任制法人企业产权关系的特点
西方公司法所规范的公司制企业法人,通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营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1〕。 有限责任制度是这三种公司制企业法人共有的特征,也是这三种公司制企业法人最具优越性的特征。所谓有限责任,是指财产上的有限责任,包括两层含义:就出资者(股东)而言,只以其投资额(持有股份)为限对企业法人(公司)承担债务责任(无论股票面额是增值或贬值);就企业法人(公司)而言,则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和企业法人的全部独立支配的财产为限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具体的财产清算按各国立法规定)。如果通过法律上的破产偿债程序后资不抵债,不足部分可依法豁免,同时公司在法律上归于消灭。各国公司法,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有类似的规定。所不同的是,我国的公司法只规范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还没有独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
经法人化和公司化改造、并经上述有限责任规范的企业组织形式,我们称之为有限责任制法人企业。从产权关系看,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产权主体二元化。产权主体指产权关系的承担者,在有限责任制法人企业中,法人财产有直接承担者和间接承担者二元主体。出资者股权份额财产的集合(独营有限公司只限于出资者一人)构成企业法人财产的总量,企业法人对全部的法人财产拥有独立的财产权,这种独立的财产权是一种包含有归属权的直接财产权,企业法人成为法人财产的直接承担者。企业法人直接地占有、支配其独立的全部财产,承担必要的民事权利义务,并与其他自然人和法人发生各种联系,是一个完全不依赖于出资者而独立存在的民事主体。企业法人地位也不因出资者的变更而改变。而出资者一旦将其财产投入法人企业也就丧失了对其财产的直接所有权,他们既不能抽回资本也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地、独立地支配和处置这些财产。他们拥有的股权仅仅是一种间接所有权,〔2 〕他们成了法人财产的间接承担者。在归属权上,股东所拥有的是“虚拟化”的资本,是“实际资本的所有权证书和索取每年由此生出的剩余价值的凭证”〔3〕,而不是货币或实物财产;在使用、 处置和收益分配上,单个股东都无权作决定,更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处置法人财产,作为法人财产的间接承担者,股东只能通过投票的方式行使权利并经企业法人间接地有条件地实现行使权利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在独营有限责任公司情况下,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但这也不影响该公司法人享有独立财产权的资格,不影响法人作为法人财产直接承担者的地位。唯一股东本人只能以法人名义按公司章程而非以股东私人名义支配和处置法人财产,上述公司法人产权主体二元化的特征仍适用于独营有限公司。
2.产权客体二重化。产权客体指人们借以从事经济活动并结成一定财产关系的客观对象。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早期,作为产权客体的财产就已逐步“沦为”商品,取得了使用价值和价值两重形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产权的商品化、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在现代公司制法人企业中,产权客体的二重化得到了充分体现。一方面,产权表现为价值形态的财产权利,即一定量的货币、一定量的证券。这种价值形态上的产权是可以分散的、流通的,它归各投资者所拥有;价值形态产权的流动属证券业经营范畴。另一方面,产权表现为使用价值形态的财产权利,包括各种有形的和无形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形态上的产权具有整体性特征,它归企业法人所拥有,使用价值产权的运行属企业经营范畴。企业经营和证券业经营处于对立统一的运动过程中,二者既相互独立地遵循各自的运行规律运行,又相互依存、相互影响。从实际作用看,企业经营对证券业经营的影响作用往往比证券业经营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作用更大、更直接。
3.产权机制双层化。与产权主体二元化和产权客体二重化相适应,公司制法人企业的产权机制也在两个层面上发生作用。投资者以初始投资的“单纯所有者”〔4〕的身份,行使出资者所有权; 企业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交由作为法人代表的经理阶层负责,管理职能脱离资本而独立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职能。这样,在出资者和法人之间实现了出资者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在法人和法人代表之间实现了法人所有权与法人代表经营权的分离。〔5 〕出资者所有权是与出资者的资本长期共存并能使出资者依法获得资本收益的永续性财产权利。出资者所有权又是一种不周延的、受到限制的财产权利。首先,出资者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支配资本;其次,出资者的投资具有不可回赎性,而只能转让;再次,出资者在企业亏损或破产时需以投资额为限抵偿债务;此外,企业利润的一部分还需留作公积金以备风险,不能全归出资者。这种出资者所有权机制明确界定了出资者的权责利关系并使之固定化,但这种明确和固定的权责利关系又没有阻滞产权的重组和流动。企业法人拥有的法人财产权是一个边界不确定的概念〔6〕,就公司制法人而言, 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包括了归属意义上的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财产权,但这种财产权仍然是受到限制的财产权利。首先,公司法人不是剩余的最终受益者,全部剩余包括利润、留在企业的公积金和未分利润等均依法最终归投资者分配;其次,法人机构由投资者依法建立并受投资者监督和控制;再次,公司法人的剩余财产仍归属投资者。这种法人财产权机制明确界定了法人的权责利关系并使其自主经营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保障,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在公司法人企业的合一。但它又没有失去对法人必要的约束和规范。在这种双层机制作用下,一方面,出资者作为与财产的实际支配、使用相分离的“单纯所有者”,为了资产的保值增值,会尽量把资本投入那些效益大风险小的企业;另一方面,公司法人由于享有了独立自主的永久性的经营权,还有权享有资产经营的收益,因而,在自主经营过程中也会尽可能地减少占用、并使占用的效益最大化。这样,就不仅有了资产增值保值的保证机制,也有了消除企业短期化经营的自我约束机制。在完善的市场机制条件下,这种产权机制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经济的高效率增长。
二、有限责任制法人企业制度的特殊功能
有限责任制法人企业之所以不同于无限责任制非法人企业,并成为西方国家企业组织的主要形式,原因就在于与无限责任制企业制度相比,有限责任制法人企业制度具有有效地推动社会化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功能。这些功能概括起来主要是:
1.强化资本作用的功能。在有限责任制法人企业中,一方面,由于有限责任割断了出资者个人财产与投入法人企业的财产之间的联系,并明确界定了出资者对企业法人债务责任的数量界限,即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不仅为企业法人财产权成为真正独立的财产权提供了条件,也硬化了企业法人的财产约束,有助于使企业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合理行为能力。另一方面,由于有限责任制也割断了企业法人财产与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的法人代表——经理人员个人财产之间的联系,公司制企业法人对债务责任的数量界限也有了明确界定,即仅以企业法人独立支配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这种产权制度突出的是资本的实际支配和使用,而不是资本的归属,它不仅使资本的社会化支配和非自主使用成为可能〔7〕, 也为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资本的功能和作用提供了条件。这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也是推动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机制。因为,资本本身是不能实现价值增值的,资本只有投放到再生产过程中才能实现物质财富的创造和资本量的增殖,使资本成为真正的资本。
2.分散风险的功能。风险的存在是由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不确定性决定的,因此,防险、避险和保险机制便成了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机制。有限责任制首先便于投资者把资本投放到非自己经营却富有效率的企业。其次,有限责任制度便于投资者把资本投入众多的企业,如果企业有盈有亏,可以以盈补亏,避免了集中投资、“在一棵树上吊死”的风险。再次,有限责任制只要求投资者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企业风险,即使企业破产倒闭,除股金损失外,丝毫不会影响投资者的其他财产,这就大大减低了投资者的风险损失。此外,在有限责任制公司企业中,投资者还享有转让股权转嫁风险的自由。总之,有限责任制度是一种有效保障投资者资本安全和利益的制度,它具有分散投资风险、激励投资的特殊功能。需要指出的是,有限责任制赋予的有限责任利益是双向的,不仅给了出资者,也给了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也仅以其所支配的企业财产为限承担经营风险,如果企业经营亏损,依法破产倒闭,清偿超过企业资产的资不抵债部分可依法豁免,企业法人因此在法律上归于消灭,但并不危及经营者个人的其他财产和权益,这就大大降低了经营风险的凶险性。可见,有限责任制度不仅使广泛集资成为可能,也使现代化大生产所要求的风险较大的规模经营成为可能。
3.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有限责任制及投资人产权的证券化和市场化,为硬化企业法人的预算约束,为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创造了条件。因为,一方面,它形成了对企业财产运营的双重约束:一是来自投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约束,二是来自市场机制的约束。这双重约束有机结合,有助于促使企业形成合理的行为,在微观企业运行机制上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产权本身就是人们对各种资源的权利,因而产权的设定、产权的交易就意味着各种资源的配置和重组。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产权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实现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这就从宏观资源配置方式上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奠定了基础。
4.优选经营者的功能。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企业规模日益扩大,企业投资主体也日益多元化,单个投资者的投资在企业总投资中仅占一定限额的比例,单个投资者已没有可能也没有兴趣直接管理其资本。加之生产规模的扩大,生产经营过程的日益复杂化,客观上要求有专长的人专门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制法人企业制度使这种客观必要性变成了现实。因为,一方面,经营管理职能真正脱离资本所有人而独立,确认了由非所有人经营的合法性。这就为超出所有者的狭小范围选聘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在法律上创造了前提。另一方面,企业法人及法人代表仅以法人资产为限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企业经营风险损失不致危及经营者个人的财产,这实际上是一种激励机制,它有利于网罗和吸引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有限责任制法人企业制度的缺陷及其补救
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不可能完美无缺,有限责任制法人企业制度也如此。这种企业制度存在的缺陷,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几点:
1.对主体权责利的界定不对等。有限责任制度对财产权责利的界定并没有完全解决出资者、债权人、企业法人及其代表以及劳动者之间权责利的对等问题。就财产而言,财产责任有限,但财产收益可以无限,这本身就是不对等的。再就股权人和债权人的权利而言,股权人享有管理权和剩余索取权却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债权人承担经营者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以致破产带来的风险损失却没有管理权和剩余索取权。
2.减弱了出资者对企业的关切度。由于出资者财产与企业财产是分开的,企业财产通常由众多投资者投资形成,出资者也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相对于出资者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没有分开、企业财产由单个出资者或少数几个合伙人投资形成、出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情形下的出资者行为来说,有限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出资者对企业的关切度,这也是股份制企业中之所以会出现股东不负责任投票现象的根源。
3.有可能导致滥用企业人格的情形。由于企业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加上有限责任制度使企业法人和出资者不仅在人格上,而且在财产责任上都分隔开了,一方面,使得出资者无法直接插手企业经营管理;另一方面,也使得债权人无法向出资者直接行使追索权,这就有可能走向企业独立人格被绝对化的极端,并发生滥用企业人格,甚至出现所谓“经理操纵”的情形。
4.有可能成为不法经营者投机牟利的工具。有限责任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转嫁风险、无限免责的制度,它有可能被不法经营者用作欺诈他人、规避法律的工具,比如,通过不正当的资产转移、转嫁风险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等。
在国有企业改革、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我们既不能忽视有限责任制法人企业制度的上述缺陷,也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有限责任制法人企业制度的缺陷而否定其积极作用。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建立有限责任制法人企业制度的过程中,注意加强和完善有关的法规和配套改革,以弥补其缺陷,做到趋利避害。
在完善法规方面,一是应规定在某些特定类型的行业中从事经营的公司和企业,不得采取有限责任制形式,而必须采取无限责任制形式。二是对独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作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公司法尚无这方面的规范,应加以修订。因这种经法人化和有限责任规范的独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对必须实行国家独资经营的某些行业具有特殊的意义。三是确立剥夺公司独立人格的法律原则〔8〕, 并明确规定剥夺公司独立人格的具体的条件和办法,以使债权人在公司人格被滥用并给自己带来了损失时享有向股东直接追索的权利,也就是规定股东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债权人承担直接清偿的责任,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配套改革方面,一是要强化公司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股东和董事(会)之间的制衡机制及股东与董事会对经营者的约束机制,以解决股东对企业的关切度弱化的问题和防止“经理操纵”的情形发生。二是要强化国家对公司法人的行政监督与管理职能,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三是要加强和完善资金与货币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制度,以有效地防止非法的资金转移和恶意的风险转嫁等欺诈行为。与此同时,实行公司财务定期公布制度,增强公司内部资讯的透明度,为股东和债权人提供必要的决策信息,以更好地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四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责任保险、失业保险制度等,以补救有限责任制度下可能产生的对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利益保障不力的缺陷。毫无疑问,这些防范有限责任制度负面效应的有关法律和办法的建立和完善,也是我们构建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注:〔1 〕独营有限责任公司(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把个人和企业财产分开的公司形式,英美法德等国家均以不同的立法形式确认了独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把它与一个自然人经营、没有经过法人化的独资企业区别开来。〔2〕有的学者认为,股东投资入股、法人企业成立后, 股东便丧失其投资的所有权而只取得债权,这种观点把股权和债权混同,无法解释股东以出资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因;也有的学者认为,股东投资入股、法人企业成立后,企业法人并未享有投资的所有权,这种观点没有认识公司制法人企业产权主体的二元化特征,无法解释企业法人以其全部独立财产为限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原因。〔3〕〔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387、536页。〔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3页。〔5〕有的学者把法人和法人代表混同, 认为法人所有权就是法人代表所有权。实际上,法人代表不等于法人,公司制企业法人财产权在企业内分割的结果,法人拥有所有权,法人代表权享有经营权。〔6〕参阅吴宣恭《论法人财产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7〕资本的使用有“自主使用”、 “他主使用”和“共主使用”三种形式,“非自主使用”包括后两种情形。〔8〕在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的情况下,否定并剥夺公司独立人格的做法,已成为英美法和大陆法共同认可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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