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研究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中国农村论文,形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探索和完善农村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这是公有制理论的重大发展。农村率先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是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理论形成的实践基础。正因为如此,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将“中国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列为1998年度科研任务;1998年8月25~27 日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与全国农业史志编研协作组、中国农业历史学会当代农业史专业委员会联合召开了中国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学术研讨会,对中国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本文通过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及这次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的有关观点,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分析,供专家学者深入研究参考。
一、对近50年来中国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理论及其实践的反思
对近50年中国农村公有制形式的历程的阶段划分,有的观点认为,划分为合作化、人民公社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等阶段。我们认为,以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是单一还是多样化为标准,以1978年农村改革的启动为分界线,大致可分为改革开放前后两个时期。这是因为1978年以前农村所有制结构主要是单一的公有制,公有制实现形式由多种形式向单一形式演变,变迁方式以强制性为主;而1978年以后则是由单一形式向多种形式演进,变迁方式以诱致性为主。
中国在50年代特别是1955年夏季以后快速推进和完成农业生产合作化,随后在1958年又一哄而起实现“一大二公”的农村人民公社化,不断追求纯而又纯的单一公有制形式,并把50年代初兴起的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由民办“升级”为官办。所有这些,其理论和动因,至少有以下几点:一是认为小农经济不适应农业生产及国家工业化的发展,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粮食等农产品严重短缺。二是认为土改后发生了两极分化,认为小生产者存在就会产生资本主义、资产阶级,因此要杜绝走资本主义道路就要使小生产绝种。三是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的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机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因此中国的合作化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制基础,也是可行的。四是受斯大林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决定生产关系一切方面的理论的影响。斯大林对生产关系的定义是:“人们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甲)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乙)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生产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丙)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注: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55页。)这个理论,使人们以为只需要建立清一色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并使之固守起来,迅速发展生产力、实行按劳分配等就迎刃而解了。五是对消灭私有制的不切实际的理解。近年来,学术界对上述理论和动因进行了反思,形成不同观点。
关于第一点,合作化是为了适应国家工业化战略的需要,已取得共识。农业合作化后,在客观上便于国家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形式从农业中抽取剩余,这对国家工业化作出了历史性贡献。然而,长时期实行向工业偏斜的政策,阻碍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是工农业发展关系失衡、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波动频繁的根本动因。
关于第二点,认为土改后发生了两极分化问题,许多学者认为,当时指出发生了所谓的两极分化,实际上农民分化的主流是中农化,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产生的新富农和雇农只有极少数。关于小生产会产生资本主义、资产阶级,1981年邓小平在《对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意见》一文中指出:“这里要批判的是另一个问题,就是对列宁关于小生产每日每时地大批地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这一段话的误解或教条化,搬错了。”(注:《对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意见》,《邓小平文选》第2卷, 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0页。)我们理解, 中国长期以来所反对的实际上是特指中农或富农这一阶层。杜润生在为《中国农村改革二十年》一书所作的《序》中指出:“农民个体经济更不宜过早消灭”,“分化出少数资本家,不可避免,也不可怕。可利用其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一面,限制其不利于国计民生的负面影响。”(注:《中国农村改革二十年》,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版。)事实表明,对小生产者予以消灭,其结果造成了对农村生产力的严重破坏。
关于第三点,以西方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的工场手工业阶段形成了新生产力为由,在50年代不断追求农村组织规模的大。对此,有的学者指出,生产社会化需要大和公,改革开放前农村的制度失败,不在“大”,也不在“公”,主要在于财产组织形式。我们认为,关于规模效益,农业与工业不同。过去对农业规模经营上经济的一面估计过高,而忽视了其不经济的一面。农业经营规模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要适度;农业规模经营不能仅限于土地规模经营一种形式,家庭经营适合农业的特点,一般不宜以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为由而取消家庭经营,农业规模经营一般应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加上形式多样的专业合作,可以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进而获得多种多样的规模效益。如90年代兴起的产业化经营和各种专业合作等,就是多种规模经营的成功例子。
关于第四点,马克思认为,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这是所有制不同于财产权利意义即“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深层含义。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所有制是人们对生产条件的关系。而生产条件的其中一个内容是劳动者。实践证明,改革开放前农村中封闭的劳动就业制度和集体劳动制度,使农民劳动带有很大程度的强制性,严重偏离了自主劳动的权益,极其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关于第五点,我们认为,1978年以前,在农村中实行消灭私有制(主要是个体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政策,不断地堵资本主义的路,割资本主义尾巴等等。在纪念《共产党宣言》诞生150周年之际, 我们重新学习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消灭私有制的论述。《共产党宣言》庄严宣告:“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共产党宣言》进一步解释:“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在《共产党宣言》中还特别回答了消灭私有制是否消灭“小农财产”的问题,指出:“那种财产用不着我们去消灭,工业的发展已经把它消灭了,而且每天都在消灭它。”这是因为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私有制不仅在工业而且在农业领域已经占主导地位,生产社会化不仅在工业而且在农业方面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即农业实现了工业化。因此,《共产党宣言》指出,在实现共产主义时,就能在农业方面“成立产业军”,“把农业和工业结合起来,促使城乡对立逐步消失”。(注:《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286 ~294页。)而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既不是产生于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也不是诞生于东方资本主义欠发达国家(如俄国),而是脱胎于东方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这与马克思、恩格斯当年提出的“消灭私有制”所要求的条件距离太大。
在对上述问题进行反思的同时,学术界还进一步深入到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实践层面,对既有的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如各种专业合作、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大包干、股份合作制等进行历史评价,这不仅关系到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经验教训的正确总结,更是关系到如何以此促进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50年代前期的农户个体经营、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国营农场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及购销、资金等专业合作共同发展的格局,是根据中国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需要而形成的,农业合作化这一制度变迁基本上是平稳的诱致性变迁,农民在自愿互利原则下,作出投入与收益比较后决定是否进互助组、合作社,这就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对此,学界已取得了较多的共识,给予了积极的肯定。互助组有临时性和常年性两种,后一种实际上是前一种的成员经过多次博奕后形成的稳定的组织。在常年互助组中,各成员通过自己投入与收益的反复比较,通过加入与退出的多次选择后积累了经验,从而降低了不确定性的信息成本。对80年代中期在农村中兴起的股份合作制,有的同志有“初级社又回来了”之感。对初级社深入剖析表明,初级社是私有、共有和公营复合型的产权结构,土地、牲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仍归农民私人所有,而交由初级社集体共同使用,折股分红,投股农民享有剩余索取权;在分配政策上,既按劳分配,又按股分红,按劳按股比例不一,有“劳五地五”,有“劳六地四”,按资分红比例,一般副业比农业高,有“资六劳四”等;农民有进退社自由权,“用脚表决”,并可以通过一人一票的原则实施对剩余权的部分控制,构成对集体经济监督者的最好监督;初级社相对于后来的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有较多的经营自主权;合作社给予剩余权以增加对监督者(而不是增加被监督的劳动者)的激励,监督者也可以从中索取剩余;从而对个人和社形成双重激励,使这种组织很有活力。简言之,这一制度,承认个人产权,把生产资料由个人占有变成共同占有,由个人支配变成共同支配,由个人决策变成共同决策,是公私混合的利益共同体、富有绩效的产权结构。当然,初级社也有不足和需要改进之处,因为土地入社和股金交纳都面临着风险,股金分红和劳动报酬的比例又难以合理确定,劳动的质和量因农业自身的特点存在着难以计量的问题,这些需要寻找一种降低交易费用的内在实施机制。
自1955年夏季农业合作化以来的20余年间,由于追求和固守单一公有制的社区型集体经济,农民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所有权近乎无偿地让渡给了集体,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取消了对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按股分红,加上集体经济实行单纯的高度集中统一的经营方式和吃“大锅饭”式的分配政策,使得这一制度呈负绩效。这一制度体系中,虽然从形式上看高级社、人民公社有社员大会、管委会、监委会等体现现代管理的分权格局,但是,由于社员大会流于形式,社员已失去大面积退出权,产权封闭,社员由过去的用“脚”、“股”投票变成了单纯的由“手”投票,退出权的失去带来了对社的监督权和经济上的民主决策权大为减弱,而分配制度的平均化又影响社对社员的激励。学术界对农村人民公社的研究始终没有停顿,有的学者视为“公社之谜”。有的学者指出,人民公社制度在经济上是失败的,但其政治成本较低,这或许可以解释农民生活贫困而农村社会还相对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综上所述,中国农村自农业高级合作化后的20余年间,公有制实现形式单一化,建立了高度集中的领导管理制度,在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交换(流通),土地、资金、固定资产等产权制度,以及劳动就业制度(背离自主、联合劳动的权益)3方面表现出封闭性, 实行“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分配政策而偏离按劳分配。理论和实践都表明,这种制度不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符合农业的产业特点,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是失败的。这是改革前农民生产积极性被严重挫伤和生活穷困的根源。因此,农民自发地探索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内容的改革持续不断,几起几落,范围一次比一次大,并终于自1978年开始突破并获得成功。
1978年部分农村地区悄悄搞起来的包产到户、大包干(家庭承包经营),拉开了农村改革的序幕,并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有社区所有和多种专业合作、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共有制、转让、拍卖使用权、托管制等。农村集体资产突破了单一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禁锢,公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由实物形态向价值(货币)形态转变,集体资产向各种灵活的资本运营转变,参股也成为重要方式之一。简言之,农村社区产权逐步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同时,农村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相互结合,共存共荣,公有制经济组织将资产的经营权有偿转让给个体专业户、私营企业等,实行合伙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拍卖使用权等多种形式。
有人认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只是经营方式的转变,它有一个很好听的名字,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他们认为,如此才能解释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不是单干和走资本主义道路而被广泛认可。我们认为,包干到户是所有制的变革,它创造了承包经营这种公有制实现形式,同时,还重建了农民家庭所有制。大包干对80年代初期农业的快速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这已取得共识;但是,一些学者认为其制度绩效在递减,甚至认为其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已阻碍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我们认为,包干到户不仅对80年代初期农业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而且对以后乃至将来很长时期内都有重大作用。以发展相对较慢的粮食生产为例,1979~1996年的18年间粮食产量年均递增2.84%,比1953~1978年的年均递增速度2.41%高0.43个百分点;而两者粮食增产机制是完全不一样的,改革开放前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通过较强硬的行政手段使资源配置向粮食生产倾斜才得以实现的,改革开放时期则是在市场机制下资源由农业向非农产业流出和种粮在农业中的比较效益低、导致资源配置不利于粮食生产发展的条件下实现的,改革开放以来粮食发展速度比改革开放前高出幅度达17.8%,更显示了包干到户在促进粮食增产中的作用。这一制度的绩效很显著,主要表现在节约监督成本、激励充分及形成新的财产积累机制等方面,它不仅适应手工劳作的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在我国,人多地少,劳动力转移不充分,而城乡隔离制度未真正消除。在这种条件下,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政策遵循了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既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又促进了农业的持续发展。
我们认为,80年代中期中国农村创造的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好的财产组织形式,土地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和其他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农民个人,产权清晰,按股分红,既克服了一讲合作就平调农民财产的弊端,又能解决生产经营中势单力薄的困难,把共同占有财产所追求的共同利益与个人的财产利益结合起来,实现了劳动者与资产的部分联合,股份制和合作制结合。一人一票、自愿、利润返还等原则体现了合作制的原则。这种制度好似初级社的一些做法。总体上讲,股份合作制实现了劳动者的剩余控制权,使收益分配和劳动资本投入明显地联系在一起,增加了相溶性激励。
二、对农村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的再认识
关于农村所有制的“公”与“私”的争论,改革开放以来没有停止过。在农村改革伊始,认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是单干,是走资本主义道路。以后又有人认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姓“私”。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有人认为集体经济姓公,合作经济姓私;有人认为由劳动者组成的合作社,生产资料仍归劳动者所有,由合作社共同使用,这种经济也属于集体经济;也有人指出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的基本制度,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之一。对同一制度有姓“公”与姓“私”的判断差异,根本在于对公有制、私有制、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一组基本概念有繁杂多样的界定。专家学者初步提出的看法有以下几种: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生产资料由社会成员共同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的所有制。而由全体劳动者还是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是如何实现的,它们之间是如何结合的,则形成了公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
——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和劳动者共同占有的一种经济制度,它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关系,其核心是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
——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应当以公有制为主,这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但公有制不等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是社会主义的专利,就像市场经济一样,既可以是资本主义的,又可以是社会主义的。因为公有制和私有制是互为对称的,在私有制社会也有公有制经济,包括原始社会后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是私有和公有并存的社会,只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所占的比重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作用不同。在“公有制”之前加上“社会主义”,表明不是一般的公有制,而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恩格斯也曾经使用过“现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概念。
——公有制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简称。
——集体经济主要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的经济,所有者主体是劳动者。
——集体公有制既不是一种“共有的、合作的私有产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国家所有,它是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中国农村特有的制度安排。
——个人产权与私有制不能等同。
——股份制下,资本的权能已分离为所有权、支配权和经营权。股份制是产权社会化的形式之一。
——公有制总是存在于一个组织或合作关系中。财产权利没有界定到任何个人,而是归属于一定的共同体或财产所有者之间的合作组织,任何人都无权排斥其他人使用财产,大家都可以为使用这一财产而进行自由竞争;任何个人退出共同体或合作组织时,他原来享有的财产权同时消失。在公有制产权结构中,没有排他的使用权,没有转让权。公有制的典型形式是政府治理结构(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产所有权),因为在这种形式之下,个人的退出权一般总受到极大的限制;即使能退出,退出者原来享有的利益一般也不能通过商品化而归属退出者。与此对应的私有制,财产权利的全部或一部分明确界定到个人,个人在享有财产权时具有排他性,并可以自由转让权利,在转让时获取一定的收入;私有者之间还可以达成契约,建立起厂商组织,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他们之间的市场关系,但在这个组织中,个人拥有退出权利,并在退出时保留自己的财产权利。这种组织奉行的原则仍是私有制。持这种观点者认为,区分公有制与私有制的主要点在于,有无退出权和退出时是否保留自己的财产权利;合作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姓私而不姓公。
我们认为,公有制是一种具有特定经济内涵、具有具体实现形式的经济制度体系,或称是一种制度集合。它明显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形式(或者称之为生产要素的配置方式)、决策方式(包括决策机制和决策方式)、结构性收入和社会福利的分配3个层次。 犹如资本主义所有制是以雇佣劳动为本质特征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一样,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以自主、联合劳动为本质特征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公有制与公有权有区别,公有制是一种制度集合,而公有权是一种财产权利,所有制关系决定产权关系。公有制与产权又有联系,即产权是所有制的意志体现和法律硬化形式。
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实践的经验教训充分证明,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是由政府或政府官员可以任意支配一切社会资产的公有制;不是一切社会福利事业都由国家包下来的公有制;不是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公有制;不是劳动者吃企业大锅饭的公有制;不是劳动者之间平均分配的公有制;不是排斥市场和价值规律的公有制,等等。公有制应当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公有制;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公有制;是“联合体中自由人”的公有制。这种公有制使劳动者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经济上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真正能够行使决策参与权、资产处置权、收益分配权、管理人员选择权,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实现人的彻底解放,这种公有制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
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是既有区别而又相互联系的两个概念,不能把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混为一谈,改革开放前就曾长期把某一具体的实现形式视为公有制的基本制度,如把农村集体经济等同于苏联的集体农庄,人民公社化后又等同于人民公社,这是公有制实现形式单一的认识根源。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关系,生产资料所有权又要通过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各个环节来实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公有生产资料的组织形式、经营形式、交换形式和支配形式。由此,狭义的实现形式就是指产权的组织形式;广义的包括产权的组织形式(如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等),资本运营形式(如委托代理制、投资方式、决策机制、运作方式、盈亏责任、监督机制等),剩余索取权(税务征管、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原则和办法),资产流动与交易方式(包括产权重组、企业兼并与破产的方式和规范),政府与公有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方式与职能等等。简言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实现公有制的实施机制,核心是生产资料的营运效率及对剩余产品的索取问题。寻找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是探索和建立公有生产资料在社会再生产中更有效的组织形式、经营形式、交换形式和支配形式。但是,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绝不等于探索公有产权的实现形式。
根据上述理解和分析,我们认为,农民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合作社、股份合作制等等,姓公而不姓私。
三、推进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健康发展,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不是目标,而只是手段,是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需要,最终目标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只有在这一认识前提下,才能推进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健康发展。为此,有些重大问题必须明确。
各种所有制的财产,包括公有和非公有的财产,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都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特别要指出的是,在农村改革中,农民个人财产权必须得到承认,视之为神圣财产不可侵犯;对“小生产者”的生产资料只能采取联合的办法,而不能采取剥夺的办法。
中国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不能搞所谓的理想模式而把人们的思想禁锢起来。以前认为,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依次是由低向高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因而不断追求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在农村不断刮生产队核算向大队统一核算的“穷过渡”之风,结果严重破坏了生产力。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有随机性和适应性,马克思在谈到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时曾经写道:“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事实,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具体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75 年版, 第892页。)由于中国农村有多样化的制度主体(国家、集体、 集体成员、个人经营者、外资方等)、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多样化的制度环境、可依从的不同制度资源等,使得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因此,我们认为,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不能拘泥于形式的高级与低级,最重要的是因地制宜,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衡量标准。
所有制结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当然也有产业部门差别和地区差别。这已取得共识。中国农业公有制实现形式,一是应该有农业的特点,二是中国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时期,要适应农业生产力水平的要求。在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具体探索上,应考虑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不同特点,集体资产应主要集中在耕地、山地、荒滩、水面、水源等资源性资产,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等带有垄断性的产业方面;而对于对经营性资产和竞争性较强行业的企业,在目前乡村民主制度还不健全、监督成本太高的情况下,则可以以监督成本低、经营灵活、风险共担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制等形式为主,或采取农户私有自行经营等。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农业的合作制与西方的合作制不一样,既有的不同的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都影响到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制度创新。中国农村最大的特点——社区集体经济的历史遗产,应通过改革使其发挥更好的作用。我们认为,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承认农民个人财产权,实行家庭经济加专业合作型的合作经济将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讨,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并不断激发初级行为主体的制度创新,使其多样化、经常化,国家一般应该是在此基础上使之规范化,而不能事先有一个理论模式或框框强加于农民、强行推行。
在各种经济成分中,应当建立和健全清晰的产权制度和内部治理机构,实行科学管理。各种所有制都应明确行使所有权的主体。国家的各级权力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企业主体的权利。要政企分开,实践已经充分证明,那种把国家权力机构与公有制经济结合在一起的“政企不分”的体制,是没有生命力的,是低效率的,是导致产生腐败现象以及这种现象难以克服的制度根源。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借鉴现代企业制度,明确委托代理方的权责利关系,从而推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还要根据现阶段中国农村情况,积极推进村务公开和农村民主制度建设。
就目前农村实际问题而言,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研究,要以研究家庭承包经营为重点。大包干制度把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这是很显著的历史功绩。但是,由于事实上农民的集体所有权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主体不清甚至缺位,导致监督成本很高,土地流失难以有效控制以及在土地产权交易中出现腐败行为。
针对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学术界就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如:土地国有民营;土地私有;土地永佃制;坚持和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我们认为,必须坚持和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这是最佳的现实选择。对于所有权虚置问题,要通过深化改革,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使农民拥有比现在更完整的排它性土地占有权、开发权和收益权。例如,一些地区农村实行土地使用权股份合作制,使大包干制度更加完善。
标签:公有制论文; 所有制论文; 生产资料所有制论文; 农村改革论文; 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农村论文; 共产党宣言论文; 产权理论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资本主义社会论文; 农业发展论文; 产权保护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