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解制度反腐中的反制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反制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邓小平同志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到江泽民同志倡导从制度上推进反腐斗争,再至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健全防范腐败的体制机制”,我们党开展制度反腐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果,但越反越难甚至出现“制度型”腐败也是不争的事实。据权威资料分析,当前腐败呈现职务犯罪高层化、国家利益部门化、公款消费合情化的趋势和特点。这“三化”尽管不能否定制度反腐的成效,但至少可以说明,我们出台那么多反腐制度还是没管住一张“嘴”、没管住两条“腿”、没管住一个“权”字。这使我们不能不对推进制度反腐中的反制力进行具体剖析,从中找出应对之策。
所谓反制力,主要是指那些应对制度反腐的人为障碍、消极对策和预设“难敌”,与反腐制度直接构成矛盾、背离、抵触、冲突、对抗的作用力。它包括习惯性的反腐思维、制度建设的缺失、潜规则运行、地方保护主义、集体违规操作等。这些反制力往往产生于那些直接制定和执行制度、有权实行制度制裁、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亲自领导反腐败的人之中。如果不加以遏制和清除,制度反腐既难以真正奏效,更难以深入持久,而且还会步入积重难返的困境。当前,应对制度反腐中的反制力,关键在于抓住四大要点。
一要尽快跳出“人治反腐”的思维圈。目前,遏制腐败行为的制度、规定和措施的确不少。这么多的制度规定为何在现实中缺乏应有的制约力呢?笔者认为,问题不在制度本身,而是出在制度反腐中存在着严重的人治反腐思维。这就是领导者以个人的权力和权威来反对腐败的一种治理方式,它所体现的意志主要是领导者个人的意志,或者少数人的意志,而不是法律和制度的意志。其通常表现为:其一,反腐风暴跟着政治风向走。习惯于从政治需要、政治安全的角度去反腐败,把政治标准当做法律准则,把“运动式”、“突击式”、“严打式”视为反腐的主要方式,认为腐风俱下,上面没来头下面没抓头,企图用政治反腐风暴遏制人性趋利的本性。其二,反腐制度随着腐败行为跑。每出现一种新的腐败行为,赶紧研究制定一项新的制度,常常让腐败现象牵着走。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为例,几乎每年都要下达专项治理任务,发出禁令,但收效甚微。其实,制度创新不是简单的制度的追加,也不能天天出新,总是变来变去。特别是随着多元化社会的发展,党内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五花八门,而且越来越复杂多变,如果老是跟着具体行为定规矩,不仅反腐制度会越定越琐碎,还会防不胜防、堵不胜堵,甚至加剧少数党员干部钻制度空子的现象。其三,反腐工作围着领导意图转。在一些单位,法律监督的权力地方化、部门化、个人化,哪些案件依法惩治,哪些案件运用非刑罚的方法处理,随机性和变通性很大,并非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执行,致使职务犯罪的案件从立案查处到刑法制裁的整个流程和环节,都因受到个人权力的干涉而显现出“人治效应”的特征。实践证明,人治反腐难走远。在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任务还没完成和正在实行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在相关制度还不完善的条件下,主要依靠党和国家各级领导者的决心和意志来反腐,不是治本之策,根治腐败必须变“人治反腐”为“法治反腐”。应当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大力强化法制观念,尽力把党的反腐主张和人民的反腐意愿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法律,保持反腐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和绝对权威性。
二要抓紧修补整合“制度缺失”的结构链。透过这几年出台的反腐制度看出现的腐败案件,不难发现,许多问题是原则要求到位而制度建设缺位。现阶段的制度缺失,集中体现在管人、管权、管钱的制度规定不健全、不完备、不严密。一是选人用人主官化,下级升迁全凭上级点头说话。目前,许多地方选任干部的实际权力还在极少数领导者的手中,是“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这种制度实际上把“权力来自于人民”变成了“权力来自于权力”,必然导致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靠官升官的恶性循环,造成那些投机干部、功利干部、浮躁干部、虚伪干部顺利升迁。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建立健全真正体现公开、平等、公正原则的民主选举制度,“由多数人在多数人中选人”。二是权力结构单一化,没有相互制衡机制。目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过大,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上级管不着,同级没法管,下级管不了,越是高中级领导越容易游离于制度和监督之外。应当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进行科学分解,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定职责,变无限权力为有限权力,从根本上防止权力腐败的原则和逻辑向整个社会渗透。三是资金管理分散化,以各种名目公批私花入账。应抓紧建立健全财政、金融制度,加大银行在监管货币流通方面的功能;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面推行部门预算,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多使用刷卡、走账方式,尽可能减少现金流通;对于大额度资金的流通,财政、监察部门要予以监管。四是党管干部无责化,只研究提拔使用而很少管平时。一级党委应当对所辖干部全程管理、全程负责,出了问题必须向一定范围的党员和上级作出负责的交代,谁分管的谁负责,谁考察使用的谁负责,决不能管好管差、用对用错一样对待。五是民主监督虚无化,形不成集合力。制度反腐的关键是制度能管人管事,并且行得通、做得到。应本着“要精、要管用、好操作”的原则,搞好反腐制度的总体设计和改革创新,重复的要合并,过时的要取缔,缺位的要到位,笼统的要具体,真正使每一项反腐制度都成为威严的利剑。
三要坚决中止党内“潜规则”的惯常运行。我们现在有些反腐制度得不到很好落实,甚至在某些单位成了摆设,其深层原因就是党内较为普遍地存在着一些潜规则,背后逆向操作。所谓潜规则,指的是党委领导思想深处和工作运行中,形成的普遍认同并以组织领导名义实际奉行的、与其公开承认的制度原则精神相悖的观念和游戏规则。潜规则往往打着合法外衣行使着背离制度规定的事,看似不合情、不合理甚至不合法,但大家都这么办,也就变成合情、合理、合法的了。潜规则强烈冲击着党的观念和组织观念,扭曲人生价值取向和是非标准,削弱原则精神和正义正气,直接构成对制度反腐的反作用力。党内潜规则不清除,我们党推行的制度反腐就会失去公信力,甚至还会使人们对反腐败丧失信心。清除党内的潜规则,核心是强化各级领导对党的忠诚意识和责任意识,把那些原本就不是党的先进分子而是投机分子的人坚决清除出党,真正使党的领导权掌握在忠实于马克思主义、忠实于党性原则、忠实于党和人民事业的领导者手中。伴随潜规则的“制度型”腐败是恶劣的,由此诱发的体制性腐败则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彻底消除党内的潜规则,最根本的还是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四要切实把“制度制裁”这一手强硬起来。制度反腐除了解决制度问题外,还包括解决制裁不严的问题。“宽容腐败”的现象日益增多和明显:一些单位明知有的干部在群众中反映大、意见多,而且还察觉到某些异常,却采取“民不告官不究”的态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到彻底败露不出手,上级不查不出马;有的领导在当地干不下去了甚至犯了错误、受过处分,还照样被提拔,本地不好工作就调整到异地做官;还有些案件和问题牵扯的人数多、层次高,查着查着就不了了之,官官相护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领导和部门直接干预办案和地方保护主义在惩治腐败中也比较突出,能捂则捂,能化小就化小。对付腐败必须高扬“制度制裁”的利剑,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贯彻到位。当前要着重解决四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在认识腐败的层面上,重在确立“见腐必反”的理念。只要是腐败行为,其性质和危害没有本质区别,都应当严厉以待。反腐的权威就产生于“腐败必败”之中,同情原谅任何形式的腐败实质上等于放纵腐败,为“小腐败”开绿灯也等于在为“大腐败”开辟通道。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不能只讲和谐不讲斗争,更不能对腐败讲和谐,一切腐败行为都是影响和破坏和谐的因素,都应当被列为制度反腐的对象。二是在制度设计的层面上,重在研究“不按制度办怎么办”的办法。从近年来腐风蔓延的情况看,更多的不是没有法而违法,而是有法不依没办法。这就要求新形势下的反腐制度必须加强针对性、统一性,在制度结构上注重前后衔接,不仅要把“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界定清楚,更要把“不按制度办怎么办”的规定明确起来,最好细化为具体的法律条款,谁不照着办就办谁,上下同等,人人平等。三是在加强监督的层面上,重在拓展路径、提高能力。要加快构建民主监督的立体通道,除发挥“同体监督”的主导作用外,应适当增强“异体监督”的力量,把自上而下的下行监督体系和自下而上的上行监督机制完善起来,把党内的监督机制与党外的监督机制健全起来,多力量多手段并用,形成“交叉火力”。作为执法队伍,既要坚持司法独立的改革方向,又要建立起制衡或监督法官的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坚决消除对办案审判过程的具体干预,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党的纪律监督体制,也要围绕加大权力、提高地位、增强功能深化改革,弥补那种被监督者领导着监督者来监督自己的根本缺陷。提高监督能力,关键是要给监督者应有的知情权、选举权、罢免权,让各种意见自由、负责地公开表达,并使他们在履行监督权利中真正受到尊重和保护。四是在反腐合作的层面上,重在构建互动联打的阵线。在当代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下,腐败分子违法作案已经超出了属地和国界,局限于一地一域的打击往往显得势单力薄,控制腐败这个“世界瘟疫”的跨国蔓延,已经成为各国面临的国际性课题。必须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的案件协查机制,切断腐败分子对抗调查、转移赃款、策划出境的渠道,借助国际公约引渡外逃腐败分子,追讨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