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金融模式下的分离与混合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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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来临前夕的两桩历史事件使人驻足沉思:一是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院通过《1999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 Services Act of 1999)以取代运行60多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 Steagall Act),从而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管理的局面,标志着金融业走向了混业经营时代。二是同月16日,中美就中国加入WTO达成协议,预告了短短几年过渡期后开放的中国金融市场将面临巨大挑战。为迎接兵临城下的外国“金融航母”,国内要求混业的呼声越来越高,且混业的探索性行动已然走在了理论支撑的前面。然而,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实理由依然相当充分。笔者认为,在这场分合之争中要辩明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现行的中国金融模式下,从分业制平稳走向混业制应该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一、中国金融模式存在之客观前提

早在战国时期,公孙龙就用《白马论》来说明个别与一般的辩证统一关系,其“白马非马”之恰可用以说明中国现行之金融制度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之金融制度的关系。

(一)金融体制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同。欧美日等国的金融体制根植的土壤是市场经济,在既定的市场制度安排下,有一系列完整的经济金融学说为其提供理论基础。中国金融体制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前提设定是“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好”的过渡经济学,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制度的价值判断具有某种绝对的含义”[1],它追求的是不同制度之间的均衡点。因此,中国的金融体制有鲜明的过渡性,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和理论探索将贯穿于整个过渡时期。

(二)金融职能的努力目标不同。金融系统执行的最基本职能是进行高效资源配置。由于时空条件不同,金融系统所执行的职能会有所不同,金融机构的形式则随职能而变化,机构的创新和竞争最终导致金融系统执行各项职能的效率提高[2]。200多年来,欧美金融业走出一条“混业——分业——混业”的演变之路。市场的自由竞争形成了早期的万能金融机构;市场失灵促使国家干预形成银证分业经营格局;市场利益驱动下的金融创新又推动了分业走向混业。西方金融体制的每一次变革都使金融职能得到一次提升完善,使之更好地与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需要契合。20多年来,中国金融业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走了一条“统业——混业——分业”的渐进式变革之路。“大一统”的银行经营模式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改革初期的混业经营使一个职能高度不健全的金融系统成为风险积累和经济泡沫生成的加速器;90年代以安全性为取向的金融改革使分业制下的金融系统逐步孕育起现代金融职能。可见,西方之分业意在完善金融职能,中国之分业旨在培育金融职能,其立足点有高台与垒土之别。当然,如果中国金融变革的制度设计得当,则借自上而下的推动力,浓缩自然演进过程,在较短时间内实现金融系统的职能进步是很有可能的。

(三)金融产权的结构不同。当存在交易费用时,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3]。对经济活动产生动力的是产权,而界定和实施产权的单位是国家,因而国家最终要对造成经济的增长、衰退或停滞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4]。欧美各国金融体系分分合合演变的背景是以产权明晰为基础的市场制度,它将个人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通过不同产权形式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自发生长起一种有效率的金融制度和合约安排[5]。中国的金融体系则是在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安排中快速形成的,其产权结构严重畸形。国有金融一统天下,效率低下。国有银行在短短几年内就堆积起大量不良资产,其根源在于统一的产权制度,政府的干预行为[6]。证券市场虽在分业后快速成长,但由高度垄断带来的腐败和金融风险有目共睹,国家信誉在承担着最后的无限风险。一般而言,分业利于安全,混业利于效率。但在中国现有的金融产权结构下,无论是分业还是混业,于安全或效率都是不利的。正因为中国的金融产权变革至今尚未使多种产权形式进入金融领域,政府对金融体系控制过多,承担无限责任,这就使中国式的分业或混业还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分业或混业。

二、分业与混业之一般比较

选择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形式,是各方面因素的利弊权衡。考虑的基点是该形式能否更好地发挥金融业的整体效益,能否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一)分业之优劣。分业经营在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竖立起了一堵不可跨越的“防火墙”,使银行通过持有企业的股票从而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该模式的优点主要有:1.保护储户利益,有利于经济稳定发展。储户、银行、企业三者足以资金为媒介而结成的委托——代理关系,银储之间、银企之间都存在代理人成本。倘若银行和企业“一体化”,可消除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减轻或消除银企之间的代理人成本。但银行在储银企关系链中产生位移,会使储户——银行之间的代理问题更加突出,代理人成本上升(包括储户和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经营监督所花费的成本、银行行为受约束而致的机会成本、监督不了且银行不能自律而致的净损失)。代理人成本会在金融受到压制、信息披露机制存在缺陷、产权界定不清、历史不良债权债务包袱沉重、企业不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保护债权人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时,达到极大。2.有利于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由于银行与企业在制度上被隔离,且收益被限于获取利差,因而银行比较厌恶风险,这表现在商业银行以稳健经营为原则,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一般不愿提供风险资本。3.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它强调证券市场的流动性、规范性及信息披露机制,在提出严格要求的同时,促进了证券市场走向规范和成熟。4.有利于金融监管达到预期效果。因为商业银行风险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投资银行也如此,把两业分开经营、分别管理,则可有针对性地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即使管理上有漏洞,解决起来难度也较小。这尤其适合于金融监管体系不够健全、金融法规制度不够完善、金融监管技术手段和监管能力处于较低水平时。不过,从金融业发展的总体态势来看,分业经营是一种需要政府立法推动的“逆势”变迁。实践也未能有力证明分业一定要安全些。[7]

(二)混业之优劣。金融业由分而合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利益的驱动。混业经营的制度优势主要体现在:1.能加强金融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和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2.使并购后的金融行业拓展了规模边界,更好地发挥技术优势,扩大同质性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实现规模效益。3.可以整合利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的有限资源,形成信息共享、损益互补机制,取得范围经济的合成效应。4.使客户得到综合性金融服务的便利,面对一个窗口就可以获得银行集团内部包括存贷款、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咨询、电子服务等内容在内的“一条龙”后线服务。当然,若缺乏相应配套的严格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混业经营可能会给整个金融体制带来很大的风险。第一,利益的引诱和竞争的压力,使商业银行短期资金流入资本市场、投资银行进行垫头交易、银行因收益和风险不对称而引发道德风险等,由此带来信用链断裂的金融性危机。第二,混业经营下形成的更大范围的行业垄断,不仅易使金融业的不稳定因素危及产业的安全,也容易使股市价格作为经济指标的作用失效,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第三,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健全和金融法规制度的不完善,会使撤去“防火墙”的金融业被不完善的管理所遗漏的星星之火燎原成全局性的风险。基于上述考虑,现代混业不仅要求在组织模式上采用创新形式,而且要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内部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风险控制工具被广泛采用,更需要有效的宏观金融监管机制与之相配合。

就中国而言,金融业分业经营管理的明显作用在于:不仅帮助经济从虚热状态中解脱出来,而且使资本市场在相对独立的条件下得以迅速成长。尤其在各金融主体缺乏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金融监管不甚到位的情况下,分业是有效率的。如果选择金融混业,则负效应突出表现在:将会加剧国有金融独大的行业垄断,增加金融体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连锁性风险,等等。然而,正如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是在效率更高的市场经济竞争逼迫下,由政府“摸着石头过河”来推进的一样,金融体制的变革是在西方“混业航母”借WTO之力挑战国门的情况下,迫使国人做出必须顺应大势的应对。只要预期收益高于强制推行制度变迁的预期费用[8],那么,这种通过自上而下的行动来消除原有制度的某种低效率或不均衡的强制性变迁,就可能发生。

三、中国走向混业需若干条件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当代中国进行制度创新,既要尊重历史、遵循客观规律,也要面对现实、不囿于惯例。要实现从分业制向混业制的平稳过渡,笔者以为应该对下述问题有明确认识。

(一)推行混业制的基本目的是实现金融职能。从表层看,面对享有国民待遇、拥有综合经营优势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国实行分业经营管理模式,无异于将自己置于“次国民”待遇地位,走混业经营之路不至于使竞争劣势被进一步强化。从深层看,金融机构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历史时期所执行的职能迥然不同,欧美各国的金融混业代表了世界金融系统发展的高度,对其追踪模仿有利于实现高效配置资源这一最基本职能。借WTO倒逼机制的作用,最终是为提升中国金融模式的基本职能,而不是为混业而混业。

(二)混业取向应与一系列具体金融制度的改革相结合。1.要进行金融产权改革,既为效率,也为安全。中国的金融体系要适应开放条件下的竞争,必须使国有商业银行的面貌发生根本性变化。虽然,通过建立新兴中小银行的增量改革亦有助于推进金融改革的深化,但是国有银行支配着绝大部分的金融资源。因此,直接推进国有银行的改革,通过产权结构多元化、银行民营化来消除其效率低下的制度性因素,将是中国金融走向混业时不能回避的问题。从金融安全角度来看,把国家因素引入储银企关系链,虽能使储银之间的逆向选择风险减少,却会加大银企之间的逆向选择风险,其合成的结果是抬高了信用链的阈值,推迟风险爆发的时间。倘若不及时采取有效的化解措施,隐蔽在国家信用后面的风险不断累积、叠加,其后果将非常严重。2.应引入国际通行的一些基本制度。比如,金融混业经营使发生危机的机率增加,为防范蔓延效应和系统性风险,中国应当尽快建立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性,保护存款人的利益[9]。又如,混业经营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合在一起,金融集团内的各项职能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应当建立“中国墙”制度,防止内幕敏感信息在各项职能间流动,从而在维护金融集团自身利益和保护客户利益之间求得某种平衡。

(三)混业取向需要金融监管创新相配合。要以金融监管创新实现对金融业的有效监管与合理引导,使金融体系达到一种有效率的安全境界。1.非制度金融监管因素的创新。要求认识到,在开放经济下所要监管的是按国际通行规则运行的经济金融实体,而中国几乎是在完全被动的情况下接受了这些“游戏规则”,金融监管要求创新化应用以与中国实际相适合,最终达到“中体西用”的理想状态。要求克服“成王败寇”的传统观念,宽容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无序对金融监管规则的冲击。要求金融监管理念从“监管能做什么”转变到“监管不能做什么”,以金融监管反馈速度的提高来影响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在分业经营下,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泾渭分明,分业管理其实是针对机构的管理。而混业经营使各金融机构出现业务交叉,金融市场互有我你。混业经营是否一定与综合管理对应?如果监管是针对功能的管理,则分业管理也可能对混业经营进行有效监管。2.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包括金融监管的体系、法律、技术手段、人才队伍等。要建立包括政府、行业和社会三个层面的监管体系。中央监管机构代表政府对金融业进行监管,应有绝对权威性、公正性和高度独立性,可考虑把央行现行的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双重任务分解承担。行业内部监管主要是发挥同业公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功能,使长期以来不利于提高监管成效的重政府轻民间的做法得以改新。金融中介机构的出现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细化的必然结果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监督功能有待于改进、发掘。金融监管制度的设计也要有利于发挥广大投资者的监督积极性。3.引入监管竞争机制,尝试金融监管一体化[10]。金融混业会使监管职责出现交叉,通过整合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资源建立各业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管机构,与宏观层面的中央综合监管机构合作、竞争,以此减少人为设阻提高监管效率。

世界金融混业发展的模式大致可归为两类:一种是德国模式,以全能型的商业银行为本体,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最终扩大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另一种是美国模式,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将独立的银行、证券、保险公司集其名下。两种模式几乎殊途同归。德国式对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较大参考价值,美国式则对光大、中信及其他意欲“触银”的企业集团有借鉴作用。不过在中国特殊的金融背景之下,可能最终形成的将会是中国式的“金融百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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