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审计独立四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证券交易论文,独立论文,原则论文,委员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原则之一:与被审计客户有共同利益或存在利益冲突
如果审计师与被审计客户存在共同利益或利益冲突,那么审计师会有意或无意地因利益原因而影响其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比如,安然审计师就由于收取了约2700万美元的非审计服务费用,而遭到社会公众对其独立性的质疑。社会公众担心安然审计师为了获取高额的非审计服务收费而影响其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保持独立,无法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原则之二:审计自己的工作
如果审计师审计的是自己同事做的工作,那么其是否能够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在必要时能否否定自己的工作也是公众较为怀疑的问题。如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服务部门为A公司提供记帐服务,那么,当审计部在审计时实际上是在检查自己同事的工作。如果审计中查出问题,则审计师可能会陷入较为尴尬的境地。如果审计师向A公司管理层提出审计调整,则意味着本事务所会计服务部门的工作有需要改进的问题,A公司可能会对会计服务部的服务不满,导致减少支付给会计服务的费用,严重的还可能导致会计服务部失去A公司这个客户。如果审计师不向A公司管理层提出审计调整,那么又会影响其审计意见的客观与公正。因此,SEC认为审计师审计自己的工作也不符合审计独立性的要求。
原则之三:履行被审计客户的管理层或雇员的职能
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客户有时会提供“租借”雇员的服务。如A公司缺少一位称职的财务总监,而短期内很难找到一位合适的人选或A公司因某种原因不打算招聘一位长期的公司雇员,则其通常会向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租借”一位职员作为A公司的财务总监,执行财务总监的一切职责(到A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的职员虽然在A公司工作,但其属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A公司为此需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租借”费用。如果出借财务总监的会计师事务所又同时提供审计服务,那么,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会同时履行管理层与审计师的责任,即同时负有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那么也会对审计师的客观公正产生一定的影响。该原则的实质是强调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代被审计客户进行决策,因此,禁止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被审计客户董事等职务。
原则之四:作为被审计客户的“支持者”
所谓被审计客户的“支持者”,实际上是指一切为客户着想,一切是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如会计师事务所为A公司提供管理咨询服务,那么其前提就是要从企业所有者的角度考虑问题,维护企业的最佳利益是其提供服务的出发点。又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其根本要求就是为了保护客户利益,而这是与审计师对社会公众应负有的责任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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