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基本内涵、特征及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劳动关系论文,内涵论文,特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就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劳动关系已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劳动力的统包统配转变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调节,劳动关系呈现出市场化、企业化、契约化的特征。但是,我国劳动关系整体上仍处在转型过程之中,虽然总体上保持了稳定协调,但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对此,工会组织肩负着重要的政治责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基本内涵
劳动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一部分,是生产关系中直接与劳动有关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具体地讲,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所结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的具体表现形式。对参与劳动关系的主体和内容进行分析,劳动关系可归结为:第一,狭义劳动关系,是个别劳动力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在实现劳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通过劳动合同形式表现出来。这中间,劳动力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是劳动关系最基本的主体。第二,相对劳动关系,是在具体的生产劳动过程之外,与狭义劳动关系具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如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等。第三,广义劳动关系,指可影响劳动关系的第三方——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国家)和各种社会组织介入其中的劳动关系,如三方协商等。因而,劳动关系是一种涉及面广泛的社会关系,从本质上讲,劳动关系是社会经济利益关系、财产关系在劳动法律、劳动制度等方面的反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的反映,它既不同于任何类型的资本主义劳动关系,也不同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提条件下,在国家、社会、企业、劳动者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劳动关系双方有着不同的具体利益要求但权利与义务相对均衡的劳动关系;是一种能将劳动关系各个主体的利益诉求纳入法律和制度的框架范围内,依法予以实现和保障的劳动关系;是一种能通过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相结合,自我化解和消除利益冲突,促进社会的公正、公平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稳定协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最基本的要求,公正公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各方合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总体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等方面规范有序、公正合理、运转顺畅、稳定协调的和谐劳动关系。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而产生的。因此,就劳动关系的性质而言,无非是两种。一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关系。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新型劳动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利益关系的一致性与合作性
这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尊重和承认利益差别,追求合作共赢。新型劳动关系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我国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是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职工的根本利益的代表者,虽然不同的社会阶级、阶层和群体有不同的具体利益,但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职工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保障每个职工在社会和企业中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劳动关系的协调者,是企业的合作伙伴,而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劳动关系各方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劳动关系有合作的可能。同时,劳动关系各方具体利益的差异性,决定了劳动关系有合作的需求。根本利益高度一致与通过合作实现具体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资本主义特别是早期资本主义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也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基础。资本主义劳动关系虽然也讲合作,但其合作是在根本利益冲突基础上的合作,最终难以避免劳资关系的恶化。
2、运行机制的法制化与规范化
主要体现在,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强大的国家力量来加强宏观调控,通过宏观和微观层面上的有关制度建设来完善各种法律制度和政策,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依法实现利益诉求的手段和渠道,保障劳动关系各主体能在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提出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保障劳动关系的公平、公正,消解各种利益矛盾。实现劳动关系的良性运转和循环;避免劳动关系的无序化、非组织化和无政府状况,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
劳动关系双方利益调整的法制化、规范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劳动关系,特别是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第一,相对于早期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劳动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强调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积极干预,并非完全依靠市场来调节劳动关系,避免了劳动关系矛盾的无序化,有利于实现劳动关系的公平与公正。第二,相对于利益一元型的资本主义劳动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促进了劳动关系双方地位的平等与力量的平衡,避免了劳动关系的过度失衡,有利于劳动者一方积极性的发挥。第三,相对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承认了劳动者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的法律地位,避免了劳动关系的行政化,有利于处理好国家、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协调方式的自主性和市场化
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是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范围内,通过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和劳动关系各主体的能动作用来实现的,因而,是一种主要通过市场调节手段来实现劳动关系各主体合法权益的劳动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利益主体,劳动关系的建立过程是法律和制度规范下的市场行为。由于劳动力的供求也受市场需求影响,劳动关系双方在国家有关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顺应市场对劳动力供需的调节,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确立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利益关系,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关系的主流。在国家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下,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自主选择、平等协商以及社会协商,消除和化解劳动关系中的利益冲突,实现劳动关系的稳定协调,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关系调节中的主要手段。这种利益协调方式的自主性和市场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区别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主体是政府,劳动关系基本上是一种行政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没有自主权。几乎不存在劳动力市场。这个时期高度统一的劳动、工资和福利保险制度,对统筹安排当时的就业,保障职工生活,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相当的作用。但这种广就业、低工资的统包统配的劳动关系,带有明显的平均主义色彩。在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条件下,它在解决温饱的同时也制约了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
因此,上述特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成为区别于任何其他类型劳动关系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要求的一种劳动关系。
三、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方方面面,必须重视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处理好社会主义劳动者与建设者、生产者与经营管理者、工人阶级内部不同群体间的关系
总的原则是,坚持利益的共同性,承认利益的差异性,在具体关系的处理上,求同存异。
(1)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观,形成广泛的利益关系共识。要以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营造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最好的投资环境、最佳的生产经营环境、最优的工作生活环境”的广泛认同;扩大政府、企业与劳动者、工会之间的合作与互信,进而实现劳动关系不同主体之间的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并以此推动基层单位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建设。
(2)保护、调动和发挥好广大劳动者与社会主义建设者、生产者与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一是要看到不同利益主体间利益的共同性。如在思想认识上,要把私营企业主看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正确认识非公有制经济所具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征,而不能把它们完全等同于资本主义企业;不能把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当成一种势不两立的对立关系,而应当看作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利益共同体。二是要尊重和承认不同劳动的价值。在我们的社会里,不论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不论生产劳动还是管理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尊重和承认。不论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还是新的社会阶层成员,都是党的依靠力量,他们的利益都要实现好、保护好、发展好。三是要切实尊重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要稳妥处理和协调好劳动者与建设者、生产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又要与无视职工权益、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以达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共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目的。当前劳动关系矛盾产生的主要方面是用人单位,是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而不是职工,不是劳动者。由于我国是一个劳动力严重过剩的国家,供求失衡使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必须转变观念,不但在形式上,而且在事实上尊重和承认劳动者和工会的合法权益和地位,并采取主动措施,在建立新型劳动关系中发挥应有作用。
(3)协调整合好职工队伍内部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关系。要坚持“认识立足整体,组织全员覆盖,权益全面维护,利益协调一致,关系相互尊重,素质共同提高”的思路,在重点维护好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等困难职工群体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好普通职工群体和高学历、高职称、高收入职工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人阶级的团结与统一,维护中国工会的团结与统一,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2、处理好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
工会要切实增强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牢牢把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工人运动的主题,自觉把工会工作放到大局中去思考和部署,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找准位置,体现价值、发挥作用,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因此,工会必须在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把握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向,把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工作贯穿到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积极参与、大力帮扶的全过程。
(1)要在推动改革中搞好维护。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由之路,也是更好地实现和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途径。一方面,工会要动员和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理解和投身改革;另一方面,在改革涉及的利益关系调整中,要通过完善维权机制,落实维权措施。强化维权工作,实现、维护和发展好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
(2)要在促进发展中搞好维护。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没有发展,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就没有保证,职工的具体利益也无法实现。扩大劳动就业,增加工资收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都只有通过促进发展才能实现。因此,工会既要组织和引导职工群众发扬主人翁精神,为促进国家和企业的发展作贡献;又要在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推动就业、分配、保障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不断完善,改善职工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使职工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3)要在积极参与中搞好维护。 必须根据社会利益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力度,积极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国家、社会和企事业单位事务管理,从源头上、根本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推动建立和完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各种保障机制,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形成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4)要在大力帮扶中搞好维护。 帮扶是维护职工尤其是困难职工合法权益直接具体的体现。工会要从自身特点出发,发挥自身的优势,促进和各项帮扶困难职工和弱势群体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要不断完善帮扶机制,提高帮扶实效,真正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广大职工的心坎上,促进职工队伍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3、处理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与维护职工民主权利和精神文化权益之间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应当是有利于劳动者全面发展的劳动关系。
(1)要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统一起来。 建设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是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持工人阶级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协调,也有利于劳动者合法利益的实现和发展。劳动者的综合素质长期得不到提高,不但直接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而且不利于工人阶级先进性的发展,也会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进而影响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因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必须重视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劳动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自我维护的能力。
(2 )要把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与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精神文化权益统一起来。劳动者的权益是多方面的,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首要的就是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如果职工的经济利益得不到实现,其他利益也就难以得到保障。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广大职工不仅是劳动者,还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民主政治权利,职工的民主权利必须得到维护。经济利益与民主权利两者是统一的、一致的,有着内在的联系,民主权利的落实有利于经济利益的更好实现。职工的合法权益还包括精神文化权益,如法律法规赋予职工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的权利等,这些权益更具有根本性、长远性。因此,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必须把维护职工经济权益与维护职工民主权利、精神文化权益很好地结合起来。
4、处理好依法维权与充分考虑现实可能的关系
职工合法权益包含丰富的内容,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并且在现实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完全可以实现的;有的是受法律保障,但在当前具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尚不能马上实现的。因此,工会在具体的维权过程中,必须把握好依法维护与现实可能的关系。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职工权益,要大胆维护;对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一时还实现不了的权利,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为职工争取,同时做好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对于少数职工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于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斗争。
(课题总负责:张秋俭/课题组组长:李滨生/课题组副组长:吕国泉/课题组成员:安建华、金善文、王立成/发稿 庄音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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