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乌托邦——清末民初福尔摩斯形象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福尔摩斯论文,乌托邦论文,民初论文,清末论文,正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I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01(2013)-02-0085-19
一、体制外的正义
正义战胜邪恶是福尔摩斯探案故事的固定模式。福尔摩斯惩恶扬善,是正义与公理的化身。“一八九零年以来半个世纪的犯罪文学向读者展示了一个让人安心的世界,如果意图在这个世界里打乱已经建立的社会秩序,必然会暴露且受到惩罚。”[1:11]伦敦警察厅苏格兰场早已在1829年成立,但在侦探小说中重建被打乱的社会秩序的却不是伦敦警方,而是来自体制之外的私人侦探。
福尔摩斯与警察有着相同的使命与目的,但无能的警察往往成为福尔摩斯的陪衬。有的警察完全服膺于福尔摩斯,对福尔摩斯就像学生对老师一样,毕恭毕敬。有的警察目中无人,自以为是,但缺乏必要的观察力、判断力与想象力,在案件的判断上往往错误,却偏偏要固执地与福尔摩斯产生摩擦,自然会遭到福尔摩斯无情的嘲讽。在社会秩序遭到破坏时——财物遭到盗窃,生命受到威胁,甚至国家安全无法保障时,代表官方、体制和政府的警察却往往无能为力。
福尔摩斯体制外的身份,使得他对正义的理解和维护与法律有所偏差。法律并不能保障正义的实施,有时候甚至会站在正义的对立面。福尔摩斯多次遇到了这样的两难处境:要维护法律,正义就无法得到伸张;要伸张正义,法律就得弃置不顾。在面临选择的时候,福尔摩斯往往按照自己的原则来处置罪犯,有时甚至不惜以身试法,以非法手段来获取证据。正如卫景宜所说:“柯南·道尔通过福尔摩斯的形象——执法者,却不属于官方;拥护法律,但常常自行主张;偏差于法律之外,弥补法律对于正义的无能为力——引领读者在小说世界参与法律与正义的博弈,寻求一个比现实更加完美合理的乌托邦式的解决。”[2]
二、正义形象的重塑
福尔摩斯作为独立的私家侦探的法外行走——与警方的抵牾以及对于正义的僭越,在清末民初的译介值得关注。由周瘦鹃、刘半农、严独鹤、程小青等10位知名译者翻译的《福尔摩斯侦探案全集》,可谓福尔摩斯翻译的集大成者,在清末民初的翻译中盛极一时,被称作中国翻译文学史上的“一个里程碑”[3:28],对福尔摩斯正义形象的塑造产生了重要影响。
这部探案集译者众多,使得福尔摩斯的形象建构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但对福尔摩斯私人侦探的独立身份的译介却有着大致相同的翻译策略。虽然刘半农在序言中提到柯南道尔“于福尔摩斯则揄扬之,于莱斯屈莱特之流则痛掊之”[4:992],但在其翻译的《佛国宝》(The Sign of Four)中,对于福尔摩斯与警察琼斯相互嘲讽、剑拔弩张的紧张气氛却加以缓和。在原文中,琼斯行事鲁莽,目中无人,讥讽福尔摩斯为“理论学家”[5:I,163],福尔摩斯也毫不示弱,冷冷地加以回应。到了刘译中,琼斯对福尔摩斯的态度大不相同,一听到福尔摩斯,便增加原文没有的“其声即改容”,并将福尔摩斯对全体警员的讲解分析改译为私人之间的“深得君助”[6:II,51],指责福尔摩斯“真正破案是运气成分多于你的实际指导”一句也被删去。福尔摩斯对琼斯不再自傲,反而显得有些小心翼翼。原文“平静”地说“我想你一定记得我,安东尼·琼斯先生。”在译文中则是“悄声”说:“包探爱生尔内·琼司先生,胡竟不识下走邪?”[6:II,54]接下来福尔摩斯冷冷地(dryly)回应在译文中被误译为“干笑”,以至于反讽式的回击成为与其一贯性格不符的自谦。
在常觉和小蝶合译的《弑父案》(The Boscombe Valley Mystery)中,福尔摩斯与警察之间的对立更为明显。苏格兰场警察雷斯垂德认为小麦卡锡杀死了自己的父亲,福尔摩斯则认为小麦卡锡是无辜的。雷斯垂德指责福尔摩斯这样做对深爱着小麦卡锡的杜勒小姐来说非常残忍,福尔摩斯回应道:“我想,我有办法洗清詹姆士·麦卡锡的罪名。”[7:I,233]这句话遭到译者的改写:“福乃笑拍其肩曰:‘吾友仁慈哉,今吾当如汝言,谨慎将事,行且收回成命,与汝偕出,同赴狱中。’”[6:III,77]福尔摩斯自始至终相信谋杀老麦卡锡的另有其人,但此处福尔摩斯为了避免冲突,甚至不惜“心口不一”,这一改写使得福尔摩斯蔑视警察的傲然气质荡然无存。在案件的深入调查中,雷斯垂德坚持自己的观点,并称“所有与事实相反的论点都犹如月光般黯淡”,福尔摩斯则针锋相对:“嗯,但月光起码要比浓雾还明亮一些。”[7:I,236]但在译文中福尔摩斯却是“不与辩”[6:III,80]。其后,福尔摩斯向雷斯垂德严词声明:“你用你的方式调查,我用我的。”[7:I,238]在译文中这句话不见踪影。①
在涉及福尔摩斯僭越法律来维护正义的情节时,译者显得小心翼翼,同样会对原文做出改写。在常觉、天虚我生合译的《情天决死》(The Adventure of the Abbey Grange)中,福尔摩斯打算释放为情杀死酒后乱性的尤斯塔斯爵士的克罗克船长,幽默地设立了一个模拟法庭。或许因为司法体系的差异,译者无法接受这种形式的审判,在译文中福尔摩斯的模拟法庭不见踪影,整个尾声完全遭到了改写。福尔摩斯不断为船长的“岸然”陈述所打动,发出“壮哉”的感叹,称此举“大快人意”。并“第二次握其手曰:‘密斯脱白路格,君诚男子,令我钦佩无已。君为此事,吾必深隐不为宣暴。非谓行凶之事,可以风世,实以彼勋爵自有取死之道。但英国法律严,君此举虽义,终不能自免于罪。君正青年,奚能以宝贵之光阴,消磨于铁窗之下,故宁秘之。……华生,取酒来,浮一大白,为我贺此情天之大侠。’”而船长也“不禁倾倒,曰:‘君诚匪奚所思,我当转敬君一大白。’”[6:IX,123]这一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结局将船长拔高到“侠”的位置,而行侠仗义在中国向来是想象正义的重要途径,为中国民众所激赏。
在另外一篇由程小青翻译的《魔足》(The Adventure of the Devil'sFoot)中,有着相似的创造性叛逆。崔舍尼斯谋杀了自己的姐姐,被深爱其姐的史登岱尔博士用同样的办法杀死。译者采取了和常觉、小蝶同样的策略,那就是使博士的辩解更加易于接受。“我的灵魂要我报复!”[7:III,241]在译文中是:“须知彼时吾愤恨填膺,热血潮涌,目奁偶合,恍惚见勃伦特阴灵诏吾,令图复彼仇。”[6:XI,24]史登岱尔博士接着说:“There is my story,Mr.Holmes.Perhaps,if you loved a woman,you would have done as much yourself.”[5:II,490]此句被翻译为:“吾之为此,实为情魔所驱,出于不能自己。使不幸君或陷身情坑,势亦将效吾所为。须知天下惟情爱一事,实具无上之能力。”[6:XI,25]译文渲染了情爱在凶杀中的驱动作用。原文仅仅为“这是我的故事”,在译文中成为“吾之为此,实为情魔所驱,出于不能自己。”后面又增加了一句“须知天下惟情爱一事,实具无上之能力。”鉴于当时写情小说的流行,这一辩护显然十分有力。
在常觉、天虚我生合译的《室内枪声》(The Adventure of Charles Augustus Milverton)中,译者试图为福尔摩斯违反法律的行为加以辩护。福尔摩斯要向敲诈者米尔沃顿购买一封信件,他向华生说:“我受委托与他见面——尽可能谈判出一个最低的价格。”[7:II,417]②但是在常觉、天虚我生的译文中,则成为:“此郡主乃来求助于予,令予于密尔浮登面开谈判,倘能劫其函件,返之原主,则尤佳。”[6:IX,3]译文加了“劫其函件”,这显然是在为福尔摩斯下一步的非法行为加以铺垫,并进而为其开脱。福尔摩斯要入室盗窃信件,华生大吃一惊,“吓得差点岔了气,身上也跟着起了一阵寒战”,认为结果会非常严重:“被发觉,被逮捕,光荣的事业因不可挽回的失败与不名誉而结束,我的朋友陷入了可恶的米尔沃顿的掌握之中”[7:II,420]。这些话在译文中均被删去。福尔摩斯的回应也有改动,原文中福尔摩斯只是强调除此之外,别无他途,译文中却变为:“虽犯法,然而为谋必忠,亦无奈何?”[6:IX,6]“为谋必忠”呼应了前面的“劫其函件”。为了解释福尔摩斯的非法行为,译者不惜使用了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忠”。
三、正义内涵的转变
福尔摩斯对警察的嘲讽以及对法律的僭越,反映了维多利亚时期人们对于现实的不满以及对更加完美合理的正义践行方式的乌托邦式的追求。但是在进入中国后,福尔摩斯与警察的对立被大部分译者消除,③福尔摩斯僭越法律的行为也得到译者更为有利的辩护,这体现了译者对官方的尊重以及对法律的维护。这种译介策略与清末民初小说对黑暗官场的揭露与批判似乎产生了矛盾。“从题材方面说,晚清小说产生得最多的,是暴露官僚的一类。”[8:147]整个官场太过黑暗,从大官到小官,从实官到虚官,从满官到汉官,几乎无官不骂[9:235-236]。在这样的小说创作背景中,翻译者为何采取维护官方的译介策略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对中国传统小说想象正义的方式加以回顾。公案小说是中国古代“并列描写或侧重描写作案、断案的小说”[10:1]。晚明的《包龙图案》是中国短篇公案小说的集大成者,塑造了被胡适称为“中国的歇洛克·福尔摩斯”[11:394]的清官包拯。“包青天”是智慧、公正、无私的象征,“奉国家权力之名,惩奸除恶,从而确认律法的正义。”[12:139]侠义小说同样关注正义的伸张,但是主角成了侠客,其惩恶扬善的方式往往是以暴治暴,与官府权威相对立,其行为往往濒于违法,故而“游侠精神本质上与法律、秩序相抵牾”[13:11]。虽然侠客往往不容于统治者,但却为普通大众提供了精神依靠而广受欢迎。
晚清出现了侠义公案小说,武艺高强的侠士放弃了江湖自由投靠官府,两类在法律上对立的人物形象结合在了一起结成联想。王德威认为朝廷借助先前叛逆的对手来践行权力,标志着其合法性衰落,以及法律与正义概念的不确定性。“侠义公案小说的出现,才公认表达了现实社会要求政治与司法变革的迫切。这一文类对皇权表面的奉承,固然受到保守派的欢迎,却也迂回指出主流意识形态即将遭遇的崩溃。”[12:142]晚清公众的正义想象不再冀望于清官和侠客,侠义公案小说中表现出来的正义的伸张,其实是不可能的,“与其说正义得以生成,不如说它终被消解。”[12:143]
清末民初正义的内涵发生了重大的转折。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4:1]包括政府组织形式、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社会制度折射出人们对于特定正义的观念的选择。美国学者任达认为,“1901年至1910年以晚清政府为中心的思想和体制的革命”粉碎了中国的帝制政府模式及其哲学基础[15:1]。1901年,慈禧颁发了震动朝野的改革上谕,清政府在政治、教育、军事、法律等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1902年,清廷设修订法律馆,委任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总领法制变革。随后连坐、严刑拷问、死后斩首、文面等种种不符合现代平等的法律精神的做法被废除,从1906年起,政府聘请日本法律专家帮助编篡新的刑法、民法和商法。新刑法经过修改之后于1911年通过,一直使用到1928年。民法与商法草案也分别于1911年和1910年拟定。法律的变革并不仅仅是行为规范的改变,从深层意义上来说,是价值观念的变迁以及正义观的变化。“如果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人迫于西方列强的压力所进行的改革一般只具有‘器’或‘用’的意义的话,那么,法律改革却意味着中国人开始在‘道’或‘体’的根本问题上动摇了。”[16:339]从新的刑法条款所导致的关于正统儒家所痛恨的弑亲罪、背叛祖先及陵墓罪、阴谋叛乱罪等罪行引起的激烈争论[15:203],可以看出作为整个社会基石的儒家传统思想在动摇。“忠”、“孝”等观念在以西方法律为样本的新法中遭到了忽视。④传统观念的改变并非一朝一夕之功,也不是几部并不完善的法律所能一蹴而就的,但是整个社会正在经历着猛烈的动荡、正在向法制社会进行着痛苦的转型却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四、乌托邦的翻译策略
思想与制度的改变,促使正义的观念重新建构,也形塑了新的文学场域,从而促进、影响了侦探小说的输入与接受。在这个政治、经济、思想都处于大动荡的时代里,小说出人意料地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在清廷继续完成康、梁等追求的变法时,逃亡海外的梁启超等似乎在遥相呼应,开始了“小说界革命”,从而开辟了一个新的话语战场。“小说界革命”一方面使小说在文学系统中从边缘向中心移动,另一方面使小说逸出文学范畴,承担了启蒙的重责。
如果将侦探小说的翻译热潮放入预备立宪、修订法律的政治背景中,不难看到政治场域与文学场域之间的互动关系。清廷大规模、全方位的新政革命不仅震动朝野,而且直接影响着关切家国命运的知识分子对何为正义以及如何践行正义的思考。作为一个被构建起来的正义空间,侦探小说的翻译目的很明确,那就是传播西方法制思想与法律知识,并以此来介入正义的话语。早在1897年,康有为就提出要用小说来治“律例”[17:13]。徐念慈也说:“夫侦探诸书,恒于法律有密切关系。”[18:313]相较而言,周桂笙的思考更为深入:
侦探小说,为吾国所绝乏,不能不让彼独步。盖吾国刑律讼狱,大异泰西各国,侦探小说,实尝未梦见。互市以来,外人伸张治外法权于租界,设立警察,亦有包探名目,然学无专门,徒为狐鼠城社。会审之案,又复瞻徇顾忌,加以时间有限,研究无心。至于内地谳案,动以刑求,暗无天日者,更不必论。如是,复安用侦探之劳其心血哉!至若泰西各国,最尊人权,涉讼者例得请人为辩护,故苟非证据确凿,不能妄入人罪。此侦探学之作用所由广也[19:119-120]。
“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饿死不借账,屈死不告状。”这些传统俗语充分说明了寻求公正审判的艰难以及普通民众对官府的失望。清官是正义的投射,但是在一个社会大变动的时代,清官不再能够承载民众的期待。在公众关于正义的想象形成真空的时候,侦探小说的翻译恰逢其时,替代了清官小说,重构了正义想象的空间。从鸦片战争开始,中国对于西方的态度经历着从拒斥到接受的转变,这一进程因义和团事件、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大大加快,到20世纪初,已经是“少年强济之士,遂一力求新,丑诋其古老,放弃其前载,维新之从”[20:123],甚至达到“外之矢橛为馨香,我国之芝兰为臭恶”[21:193]的地步。在中国司法体系令人失望的时候,西方的法制社会自然就成为向往和艳羡的对象。
法国学者让-马克·莫哈认为:社会集体想象物建立在整合功能与颠覆功能之间的张力上,即意识形态和乌托邦之间的张力上,“凡按本社会模式、完全使用本社会话语重塑出的异国形象就是意识形态的;而用离心的、符合一个作者(或一个群体)对相异性独特看法的话语塑造出的异国形象则是乌托邦的。”[22:35]意识形态的形象强化自我身份,其目的是维护与保存现实,而乌托邦的形象因与自我相异,从而具有颠覆现实的功能。
清末民初法律的修订,警察、监狱体系的建立均以西方为模本,侦探小说提供了一个想象西方的乌托邦场域,福尔摩斯则成为这一时期最为重要的乌托邦的正义形象。译者希望借助侦探小说传播法制思想与人权观念,甚至来改变现有的刑律讼狱,这种乌托邦心态左右了译者的译介策略。原作语境中被针砭的无能的警察与无法保障正义的法律,在译语语境中转而成为追求与向往的乌托邦对象,因而,原作中这些方面的情节在乌托邦的翻译心态驱使下被改写,在原作中饱受批判的警察在译作中不能承担如此多的责难,福尔摩斯对警察的嘲讽与鄙视被最低限度地消弭于无形之中,福尔摩斯对法律的僭越得到了更为有力的切合于中国语境的辩护。
原作中本就是乌托邦形象的福尔摩斯,进入清末民初的语境中还是乌托邦形象,但是其游离于体制之外的身份却无法再满足译者的乌托邦心态。林纾说:“近年读海上诸君子所译包探案,则大喜,惊赞其用心之仁。果使此书风行,俾朝之司刑谳者,知变计而用律师包探,且广立学堂以毓律师包探之材,则人人将求致其名誉,既享名誉,又多得钱,孰则甘为不肖者!下民既免之讼师及隶役之患,或重睹明清之天日,则小说之功宁不伟哉!”[23:238-239]林纾认为普通民众在中国无法获得应有的正义,原因在于“无律师为之辩护,无包探为之询侦”,解决的办法则是将如狼似蝇的隶役与讼师换为包探与律师。吴趼人也说:“访诸一般读侦探案者,则曰:侦探手段之敏捷也,思想之神奇也,科学之精进也,吾国之昏官、聩官、糊涂官所梦想不到者也。”[21:194]在这些表述中,福尔摩斯与官方混杂在一起,身份模糊不清。如此误读,正与翻译中的乌托邦心态相吻合。
五、结语
比较文学形象学是对形象的研究,是“在一国文学中对‘异国’形象的塑造或描述”[24:2]。当代形象学研究发生了一个重大转变,那就是“从原来研究被注视者一方,转而研究注视者一方,即形象创作者一方。”[24:6]异国形象不再被认为是异国的再现或者复制,而是被视为主体文化的想象、建构和创造。主体文化从自身的视域或者需求出发来理解他者,想象他者,并且建构了反射自身的异国形象。
韦努蒂指出:“译文投射出来的是一个尚未实现的乌托邦共同体。”[25:201]翻译文学是异域形象塑造的重要场域之一。翻译中存在着无处不在的创造性叛逆,翻译文学中的西方形象同样不是忠实的再现,而是从自身情境出发进行的重新塑造。不同的译者有着不同的译介目的,所建构的形象或者是符合本土话语的意识形态形象,或者是偏离本土话语的乌托邦形象。在清末民初,福尔摩斯是正义话语的表征。译者不满于刑律讼狱的现状,将福尔摩斯视作西方法律体系的象征,通过对原文的改写,重塑了福尔摩斯的乌托邦正义形象。
注释:
①在常觉、小蝶合译的另外一部小说《单身贵族案》中,译者同样缓和了福尔摩斯与警察之间的矛盾与分歧,将两人的相互嘲讽改译为朋友之间的玩笑打趣。程小青译的《希腊舌人》中没有出现福尔摩斯与警察之间的冲突,却将希腊译员不信任警察的语言删去。
②I have been commissioned to meet him,and — to make the best terms I can.见Sir Arthur Conan Doyle,Sherlock Holmes:The Complete Novels and Stories,New York:Bantam Dell,2003.vol.I,p908。
③在《福尔摩斯侦探案全集》中,只有周瘦鹃翻译的《血字的研究》保留了福尔摩斯对警察的不屑。
④新刑法草稿以日本刑法为范本,而日本刑法又是以德国法典为基础的。见费正清、刘广京主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3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