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人作为“第三方”的角色并不意味着事情被分成三种--谭建毅先生_第三者论文

中间人作为“第三方”的角色并不意味着事情被分成三种--谭建毅先生_第三者论文

中介的“第三者”角色并不表示事物的“一分为三”——答坚毅先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坚毅论文,为三论文,事物论文,角色论文,中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587(2002)06-0029-05

当坚毅先生看到我在《论中介的本质及其辩证法意义》[1]一文中写道“中介是相对于 已存在的两者的第三者”时,就在《中介——第三者——一分为三》[2]一文中认为我 原先反对“一分为三”,而“现在不同了”,好像我由承认中介的“第三者”角色而赞 同“一分为三”了。在这里,可以看出,坚毅先生是将中介的“第三者”角色等同了事 物的“一分为三”,其思路是:既然事物的存在、运动和发展离不开中介,中介又是事 物对立的两个方面的第三者,那么事物也就是“一分为三”了。

可是我认为,这种由中介的“第三者”角色推论出事物的“一分为三”的做法并不妥 当。

为什么呢?因为这种做法似乎着重于日常意义的数字比附,而未能从辩证法的深层意义 上进行说明。如同坚毅先生所言,我主张事物的“一分为二”和“一分为多”,但不赞 成事物的“一分为三”,其根本的理由是,我认为“一分为三”并不具有辩证法意义, 也就是说,我们研究事物的可分性或一个事物的可分为几,是从辩证法的立场出发的, 为的是这种分法可更深入、更形象地表现出事物的辩证性。

辩证法是相对于形而上学而言的。辩证法的观点、规律、原理以及对事物的“分法” ,都是为了克服形而上学的弊端。按照毛泽东在《矛盾论》中的说法,形而上学看问题 的观点在于其静止性、片面性和表面性,因而辩证法看问题的观点相应地就是运动性、 全面性和深入性。我为什么主张事物的“一分为二”和“一分为多”呢?就是因为这两 种分法有着深厚的辩证法意义,它实际上是两个古老的哲学命题,即“事物是对立面的 统一”和“事物是多样性的统一”的体现,“事物是对立面的统一”可表述为事物的“ 一分为二”,它从辩证法的角度揭示了事物运动变化的内在源泉,以此来反对形而上学 的事物不变性或看问题的静止的观点;“事物是多样性的统一”可表述为“一分为多” ,它从辩证法的角度揭示了事物构成的多因素性和复杂性,以此来反对形而上学的事物 构成简单性或看问题的片面的观点。

那么,“一分为三”呢?首先,我认为,事物是可以一分为三的。既然事物可以一分为 多,而“多”本身就包含“三”,那事物当然就可以一分为三了,甚至还可以一分为四 、一分为五……。然而,问题在于,这种“一分为三”是否有其辩证法意义?或者说, 这种“一分为三”到底体现了辩证地看问题的哪一方面?已如前言,假若说形而上学表 现为看问题的静止性、片面性和表现性那么“一分为二”说明了事物的运动性,它克服 了形而上学的静止性;“一分为多”说明了事物的复杂性(或全面性),它克服了形而上 学的片面性;二者的结合,说明了事物内部运动和结构的统一,它们克服了形而上学的 表面性。在这里,可以看出,“一分为三”并未发挥其克服形而上学某种弊端的辩证性 作用,它并未显示自身所具的辩证法意义。

须注意的是,“一分为二”和“一分为多”在“分”的意义上并不相同。“一分为二 ”主要是一种观念划分而不是实体划分,主要指事物内部存在着相互否定的两种力量或 两种趋势,而不是指构成事物的两个实体的部分;“一分为多”则是一种实体划分,它 指的是事物内部由多种成分构成,这些成分作为事物的构成因素,是一种实体性的而非 观念性的存在,当事物内部只有两个实体性的构成部分时,此时“一分为二”的两种相 互否定的力量就由这两个实体部分承担;当然,这种情况是较为少见的,最多见的情况 是事物由众多实体性的部分构成即“一分为多”;此时“一分为二”的两种相互否定的 力量就由这众多的实体性部分承担,也就是说,这些众多的实体部分以其对事物未来运 动影响的不同的性质,而分属于相互否定的两种力量。这就是事物之“一分为二”和“ 一分为多”两种分法所具的内在的统一性或一致性。那么,“一分为三”呢?它是一种 观念划分还是一种实体划分?说它是观念划分,我们并不知道事物内部除了两种相互否 定的力量之外,还有其他的一种什么力量;说它是实体划分,我们知道最多见的情况是 事物内部由众多实体部分构成,事物恰由三个实体部分构成,这种情况是较为少见的, 从中可知,由于“一分为三”不能体现辩证法的意义,若把它看作一种“基本的”分法 ,甚至无法找到它得以确立的(观念上的或是实体上的)依据。

然而坚毅先生再次强调“一分为三”,是针对我提出的中介的“第三者”角色这一点 的,已如前言,坚毅先生的思路是:既然事物的存在、运动和发展离不开中介,中介又 是事物对立的两个方面的第三者,那么事物也就是“一分为二”了。在这里,坚毅先生 显然打破了事物的界限,将针对一个事物的分法扩大为对数个事物的分法,辩证法是研 究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它首先要解决的是一个具体事物是如何运动、变化和发 展的,事物外在规模有大有小,事物内部构成因素有多有少,但事物之间总是有着一个 相对的界限,从而使世界上的万事万物相互地区别开来。在这里,若说事物的运动、变 化和发展由事物内部的两种相互否定的力量引起,那么,这种运动、变化和发展所需要 的中介,并不是事物内部的原本的存在或原本的构成物,而是事物之外的存在或存在于 此事物之外的另一个事物。我在拙文中曾指出中介具有三重的辩证法意义,现在分开来 说,这一中介之另一事物的性质就会更为明显地表露出来。

中介的第一重辩证法意义是指“联系的环节”,即一事物通过另一事物而与第三个事 物发生联系,它意在说明事物的普遍联系性质,每一个事物都可以是(联系另外两个事 物的)中介性的存在,在这里,可以看出,事物作为中介是两个事物之间的中介,它本身是外在于两个事物的第三个事物,而不是一事物内部的第三个组成部分,中介的第二 重辩证法意义是指“过渡的阶段”,即一事物向另一事物变化或过渡所经过的一个阶段 ,它意在说明事物的运动变化性质,这个过渡的阶段实际上是一个与在它之前和之后的 两个事物不同的新事物,只是这个新事物同时具备在它之前和之后的两个事物的某些特 征。在这里,可以看出,事物作为中介也是两个事物之间的中介,它本身是处在前后两 个事物之间的第三个事物,而不是一事物内部的第三个组成部分,中介的第三重辩证法 意义是指“转化的条件”,即一事物向另一事物转化时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它意在说明 事物的质变发展性质。我认为中介的这一重辩证法意义正是中介的本质。为什么呢?因 为此时的中介才与事物内部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发生了联系;正如发展是辩证法的本质而 发展又不能缺少条件一样,中介之“转化的条件”的特性就具有了关键的意义。在这里 ,可以看出,中介作为(转化的)条件,它实际上是一个事物,并且是更为明白地存在于 它要参与的那个事物之外的事物,而不是那一事物内部的相对于两个对立面的第三个组 成部分。

中介作为“转化的条件”,对于它要参与进去的那个事物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缺 如的,也就是说,事物内部两个对立面的矛盾变化所需要的条件并不是现成的,而是需 要寻找的,甚至是需要创造的。为何会如此呢?就在于作为转化条件的中介是一个独立 于那一事物之外的单独的事物,它不会随时随地地或主动地在那一事物内部发挥转化条 件的作用,这也就是发展为什么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曲折反复的过程的原因之所在 。若依坚毅先生的观点,将作为转化条件的中介看作原本就存在于一事物内部的第三个 构成部分,则中介的这一作用就可随时随地地发挥,而无须去寻找或创造了;如果如此 ,那么发展就是一件太容易和简单的事情了。因此,作为转化条件的中介首先是一个独 立存在的事物,只有当另一事物的内在矛盾转化需要它作为条件时,它才参与进去,作 为转化的条件而作用于那一事物内部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对此,毛泽东在《矛盾论》中 所举的“鸡蛋因温度而变成鸡子”的例子,已做了很好的说明。鸡蛋、鸡子、温度,这 是互不相同的三个事物,而决不是一个事物的三个部分。鸡蛋内部的矛盾运动,要想变 成鸡子,必需温度这个条件;然而温度作为条件,也是限于这三者间,因为鸡蛋变成鸡 子只是鸡蛋变化的一种情况,鸡蛋还有更多的用处。

如此一来,可以看出,中介作为转化条件实际上就是事物转化的外因,它是相对于事 物内部矛盾着的两个方面的内因而言的。事物并不总是时刻都需要作为外因的中介的, 只是在事物内部的矛盾运动变化达到要转化的程度时,它才需要作为外因的中介参与进 来;而且,当事物的内在矛盾转化实现了时,作为外因的中介也就停止。如鸡蛋变成鸡 子之后,作为外部条件的温度这一中介就终止进程。

由是观之,中介的三重辩证法意义都表示了它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事物。作为联系的环 节,它存在于横向构成的两个事物之间;作为过渡的阶段,它存在于纵向发展的两个事 物之间;作为转化的条件,它只是在另一事物要发生矛盾转化时才进入到另一事物之中 ,由此可知中介的“第三者”角色只是表示它是与另外两个事物或另外一个事物内部的 两个对立面的第三者关系,它并不构成一个事物内部的第三个组成部分,因此,从中介 的“第三者”角色推论出事物的“一分为三”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这种分法并不具有辩 证法的意义;与此同时,这种数字比附的分法还会遮没中介作为“第三者”存在的诸多 含义。

坚毅先生为了说明从中介的“第三者”角色可以推论出事物的“一分为三”,还提出 了三条理由。

第一,坚毅先生提出了恩格斯关于中介的那段著名论断的新旧两种译法的不同意义, 认为旧译“使对立面互为中介”和新译“通过中介连接对立”,这两个命题是“迥然不 同的”;坚毅先生主张新译,反对旧译,并由此提出“对立面——中介——对立面”的 公式,而反对我所主张的“事物——中介——事物”的公式。可惜我与坚毅先生一样也 不懂德文,因而只好听任翻译家的不同译法了。然而,我从我所理解的中介的辩证法意 义出发,倒觉得上述两译并无本质差别,从新译中也得不出中介的居中作用可推出普遍 的“一分为三”性质。为什么呢?首先,恩格斯的这段话并不是对中介的全部的辩证法 意义的论述,而是只讲到中介的一种辩证法意义,即我上述的中介的第三重辩证法意义 :中介作为转化的条件。众所周知,联系分为普遍联系和对立面的联系两种类型。对立 面的联系总是一事物内部两个矛盾着的方面的联系,而普遍联系则是一事物与其他众多 事物的联系。因此,恩格斯的那句话,无论是译作“使对立互为中介”,还是译作“通 过中介连接对立”,讲的都是一事物内部两个矛盾着的对立面的联系。在此,恩格斯意 在说明辩证法之一事物向他事物转化的特性,反对了形而上学之事物之间“绝对分明和 固定不变的界限”的观点;而我们知道,事物的转化需要外因这个作为转化条件的中介 。其次,恩格斯的这段话并未涉及中介的另外两重辩证法意义,即中介作为联系的环节 和中介作为过渡的阶段,因为这段话从头到尾使用的都是“差异”和“对立”,而未使 用“事物”。我们不能把世界上的一切联系、关系,特别是事物之间的联系、关系都看 作对立;对立只存在于一事物内部,假若两个事物之间形成了对立关系,那就表示这两 个事物实际上构成了一个新的事物。再次,在恩格斯论及的中介之作为转化辩证法意义 中,我们已经知道,这一中介并不总是从一开始就存在于一事物内部的,它大多的情况 是存在于事物,只是当事物的对立面运动达到要转化的时候,它才作为外因或是偶然地 (比如在自然界中)或是被寻找到地(比如在人的活动中)进入到事物内部,成为对立面之 间的第三者。这也就是说,假若中介因“第三者”的身份而使事物内部构成“一分为三 ”,那也只是在事物变化的某一个阶段才有可能;加之中介在作为联系的环节和过渡的 阶段时根本就未存在于事物内部,这就足以说明“一分为三”并不具有事物内部构成的 普遍性。

因此,坚毅先生的“对立面——中介——对立面”公式并不能代替我所主张的“事物 ——中介——事物”公式,坚毅先生的公式只表达了中介的三重辩证法意义中的一重意 义,即中介作为转化的条件,并且还只表达了这一重辩证法意义中的一个特定阶段。我 的公式虽未表达中介在对立面之间的居中作用,但我对中介的这一重作用的看法,重点 不是放在中介如何促进对立面的转化,而是放在中介所发挥的使一事物向另一事物的作 用。这就是我为什么只敢于写“事物—中介—事物”的公式而不敢写“对立面—中介— 对立面”的公式的缘故之所在。

第二,坚毅先生说我不同意事物可“一分为三”,原因在于深受“矛盾只有两个对立 面”观念的束缚,而坚毅先生则认为:“矛盾规律应该是矛、盾、反矛规律,或者叫正 、中、反规律”。显然,这一对矛盾概念的重大修改,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自不可 等闲视之。为什么呢?首先,矛盾概念虽然由中国古代典故而来,但早已成为一个严肃 的哲学概念,它表示的是事物内部对立的两个方面的又统一又斗争的关系,或者是对这 一关系的一个简明的概括。矛盾或对立面的两个方面的运动是事物发展的内在源泉,这 是辩证法二千多年来探寻的重大的理论成果,从赫拉克利特到布鲁诺,从狄德罗到黑格 尔,从马克思、列宁到毛泽东,都对矛盾由对立的两个方面组成深信不移。为什么呢? 因为自然、生物和人类的演化无不证实了这一点。事物发展的内在根源在于矛盾着的两 个对立面的运动,而中介只是在这一运动达到一定程度时才参与进去,它是事物发展的 “联系的环节”、“过渡的阶段”和“转化的条件”,而不是“内在的根源”。其次, 已如前述,事物的变化源于事物内部对立着的两个方面的运动,这种“一分为二”的划 分是一种观念划分,在多数情况下,事物都是由多种成分或多个部分组成的,即是“一 分为多”的。只是这些众多部分总是要相对划归为趋向相反、相互否定的两个方面;对 此,我们把它称为矛盾。然而,事物要发展、要质变,就需要一定的条件,于是中介就 作为第三者参与了进来;在此,中介是作为转化的条件参与事物的内部运动的,它并没 有改变事物内部对立着的两个方面的矛盾的性质。因此,将矛盾的正、反规律修改为正 、中、反规律是缺乏充分理由的。再次,将矛盾的“一分为二”改为“一分为三”,认 识上的最终原因,我认为是混淆了事物运动的内因和外因。“一分为二”是在事物之“ 一分为多”的实体划分的基础上,对事物所做的一种观念划分,它所体现的事物的矛盾 运动,说明了事物运动的内因当要发生矛盾对立面的转化时,就需要遇到、寻找或创造 可促使转化的条件,这就是事物运动的外因,它也就是原本存在于这一事物之外的现在 要对事物施加影响的中介。由此可以看出,事物发展的公式就是“根据 + 条件”。若 以“一分为三”看待事物,就取消了事物发展的内因、外因的区别,将事物的运动、发 展全部地归结为内因,外因由此就不复存在了。

因此,坚毅先生的“正、中、反的矛盾规律”并不能取代我所赞同的“正、反的矛盾 规律”。坚毅先生的矛盾规律只抓住了中介之“转化的条件”的一重辩证法意义,并将 原本是存在于事物之外的、只是后来才参与进事物的中介看成一开始就存在于事物之内 。这就在取消了外因的同时,遮没了事物发展之“根据 + 条件”的既简明又深刻的机 制。

第三,坚毅先生认为我和其他不赞同“一分为三”提法的论者,之所以如此,“最主 要的”原因在于坚持“中介不是实体”。其实,从以上的论述中,已清楚显示,我认为 中介是实体。为什么呢?首先,从中介之“联系的环节”的辩证法意义看,处在普遍联 系中的事物本身就是中介性的存在,即任一事物都起着联系其他事物的中介作用;相对 于其他事物,这一起着中介作用的事物是一个实体的存在。其次,从中介之“过渡的阶 段”的辩证法意义看,此所谓过渡的阶段,实际上指的是事物发展的序列性,即一事物 发展到另一事物,并不是在毫无关联、毫无基础的情况下发生的,而是通过一个或数个 中间环节达到的;它意在说明两个事物初看起来无论怎样地差别巨大,都可以通过一个 又一个的过渡环节而发生联系或联系起来。因此,处在过渡阶段上的中介事物实际上也 是一个实体的存在。再次,从中介之“转化的条件”的辩证法意义看,此一转化条件的 中介作为事物转化的外因,原本就存在于事物之外,是一个实体的存在,只是在进入到 事物的内部,它才有可能融入事物内部的诸因素中,丧失了它的实体的地位;但也可能 不丧失实体地位,在完成了事物的转化之后,它再从事物中退出来,从而又成为实体的 存在。

因此,坚毅先生以中介是或不是实体来说明事物的“一分为三”,这一理由并不有力 。假若说坚毅先生反对“中介不是实体”,那就是赞同“中介是实体”了。然而,已如 前述,事物内部的对立面并不是实体划分而是观念划分,实体划分的中介和观念划分的 对立面显然无法契合;若以实体划分看待事物,则事物的实体构成是“一分为多”的, 中介似乎又无法安置自身的“第三者”的地位。如果这样,那么,我们只能说,中介是 存在于事物外部的、相对于两事物或一事物内部对立着的两个方面的“第三者”;它只 是在事物发生转化时才参与到事物内部。因而,事物并不总是“一分为三”的。相对于 事物之“一分为二”的观念划分和“一分为多”的实体划分,“一分为三”只具数字比 附的形式,而不具有深刻的辩证法意义。

收稿日期:200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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