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的实践哲学诠释及其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文化论文,哲学论文,意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3;G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2013)01-0006-07
唯物史观的基本论点合乎逻辑地包含着研究文化问题的全新思路,即实践哲学的思路。这个基本论点,就是马克思所奠定的社会本体论观念,即“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个基本论点不仅意味着人类社会生活的总体,即社会系统具有物质性和客观性,同时也意味着不能把社会系统归结为类似自然系统那样单纯的物质系统。任何意义的实践活动,包括物质生产活动,本身必然包含着实践主体主观设定的意义和目的。人类就是通过自身的这种自觉的、有目的的活动改变着自然界的既定状态,并在这个基础上组织、调适、控制、变革和发展自己的社会生活,从而创造出一个以人的实践活动为深刻基础的体现着人的内在目的和价值追求的、不断发展着的“感性世界”。这表明,社会生活或社会系统在一开始就具有源于人类实践活动本性的精神特质,这种精神特质充分地体现在人类的文化创造活动中。因此,如果完整地理解“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一命题,就不难看出,这一命题必然内在地包含着对社会生活的精神特质的确认。这种精神特质是作为人的感性活动的基本规定性源自于人的感性活动,体现着社会历史主体创造历史的能动性。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但对于这个基本观点不能从发生学的意义上予以简单的理解。人猿相揖别,本身必然是从动物的本能活动到人的能动活动、从动物的感觉和心理到人的意识和从动物的群体到人类社会这三个相辅相成的环节的共同完成,因此,人的社会存在和人的社会意识在发生学的意义上是一种共生的现象和过程。没有社会意识的社会存在,如同没有社会存在的社会意识一样,都是不可想象的。现代文化学理论的发展使我们能够在更为宽阔的理论视野中探讨社会生活的精神特质和文化属性,而马克思的实践哲学则使我们能够从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出发,更深入地把握社会文化的形态、实质、核心及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一、“文化”的形态与实质
“文化”一词,在以往主要被理解为人类的知识、信仰、道德、艺术等精神活动及其产物。自19世纪后半叶以来,随着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发展,“文化”一词被赋予了社会学意义,被理解为人类社会生活的诸方面。1871年,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其《原始文化》一书中,第一次把文化概念作为描述人类社会生活的中心概念提出来,他说:“文化是一种复杂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其余从社会上学得的能力与习惯。”[1]这个定义远比对“文化”一词的传统理解要宽泛得多,但它仍侧重于精神活动及其成果。对此,许多学者并不满意。美国人类学家和文化社会学家威廉·F.奥格本认为:“在这个文化定义中,没有特别强调物质的使用,而是倾向于认为文化是从物质中分离出来的东西,但是在任何民族的文化中,物质的使用都是一个主要部分。”[2]例如,在没有或很少有文字材料遗留下来的史前文化中,我们正是根据先人留下的各种器具、住所、墓穴等实物遗迹来推断史前社会的文化发展状况。因此,文化应当包括物质文化,此外,还包括社会制度和社会组织。这种广义的“文化”概念是与“自然”相对应的,特别是与自在自然相对应的。自在自然是天然造就,非人类所为,而广义的文化则是指人类的活动及其成果,包括人类社会实践活动所创造出来的各种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如人们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习俗、道德、法律、制度和社会组织等。因此,就文化形态而言,社会文化可以有物质的存在形态,也可以有精神的存在形态,它不是社会生活的某一个部分,而是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广义的文化概念实际上就是一个区分人类的自为活动与自然界自在运动的概念,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突出地体现为社会文化的生成。
文化作为人类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具有物质的和精神的多种存在形态,但这是不是意味着可以用“文化”概念来涵盖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是不是产生于人类活动之中的一切现象都可以称之为文化现象?如何解答这个问题,取决于我们怎样理解社会文化的实质。日本已故哲学家岩崎允胤曾力图从马克思的实践观点出发解决这一问题。他认为,“文化是人作为主体作用于客体,将自己对象化于客体,从而将现实作为我的东西来占有的这种活动,同时也是活动的成果,而且包括着这种活动和成果的过程”。[3]岩崎认为,“文化活动在广义上覆盖了人类活动的全部领域的东西”,因此,考察文化与考察社会经济、政治的区别仅在于考察角度的不同,“从这个‘人的’侧面来把握时,人类活动就理解为文化活动”。[4]
岩崎立足于社会实践的观点来揭示文化的实质,无疑是一个正确的思路。但是,岩崎把社会文化与社会生活完全重合起来,却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疑点。人类实践活动,特别是体现人与自然关系的物质生产活动,虽然作为实践主体的自觉活动体现着主体的意志和目的,但其过程本身又具有不以主体的意志和目的为转移的客观性和规律性。因此,尽管全部社会生活现象都与实践主体有关,都产生于人的实践活动之中,但是即便从“人”的这个侧面来把握,它们也并非都是主体的意志和目的的实现。例如,在经济生活中,人们到市场上购买商品,这无疑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但如果大家都去抢购某一种商品,必然会使这种商品的价格上涨,这个结果绝不是人们有意造成的,而是由一定的经济规律的客观本性决定的。除此之外,像通货膨胀、就业不足、生态危机这一类社会问题也只有在人们的活动中才能产生,但绝非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和民众所期望的,这些问题的产生也是由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正因为如此,那些面临这些问题的政府首脑们才为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而大伤脑筋。这表明,在人类社会实践和社会生活中总可以区分出两类现象,一类是在活动结果上确实体现了人类的意志和目的的社会现象;一类是虽然在人的活动中产生,但并不由人的意志和目的所决定,而是由社会发展的客观本性和客观规律所决定的社会现象。如果不加区别地把这两类现象笼而统之地称之为“文化”,那并不能使我们对社会生活获得更深入的理解,反而会混淆社会客观过程和人的自觉活动的区别,忽视社会生活的客观基础和蕴含于其中的客观规律。
从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出发揭示社会文化的实质,就是要从那些被我们称之为“文化”的各种人类实践活动及其产物中,找到由人类实践活动的一般性质所决定的社会文化的普遍性、共同性特征。
一般说来,社会文化的各种存在形态都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任何文化形态都有其直接的实际效用。任何一种文化产品都是一定时代的人们根据自身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直接需要而创造出来的。这种直接的实际效用通常是个别的、具体的、历史的,它构成了每一种文化形态的个性特征和具体内容。显然,我们不能根据文化形态的直接实际效用来确定文化的实质,因为它是具体的、历史的、暂时的,不能体现文化的普遍性质。文化形态的另一方面意义则在于,无论文化形态的实际效用是什么,它们作为人们有意识、有目的活动的产物,都必然包含着人们对自然界和社会生活的观念上的把握,包含着内化到人类实践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的人类精神,也就是说,文化形态体现着人的存在的自为性、人的活动的自由性以及人与自身活动结果的自我相关性。这种凝聚在文化形态中的人类精神构成了文化形态的由实践活动的一般性质所决定的普遍性、共同性特征,从而是我们确定社会文化实质的根本依据。例如,人们在物质生产活动中创造出来的各种物质产品,作为文化,就在于它们是人类精神的对象化、客观化。一把石斧被称之为“文化”,不是因为它的实际效用,而是因为它作为人的活动的创造物表明了人们在何种程度上把握和利用了自然物的属性和规律,怎样改变了自然物的自在形态,从而实现了人自己的目的并发挥和发展了自己的能力。正如马克思在谈到人类智力和知识在人类改造自然和社会的活动中的巨大作用时所说的那样:“自然界没有制造出任何机器,没有制造出机车、铁路、电报、走锭精纺机等等。它们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是变成了人类意志驾驭自然的器官或人类在自然界活动的器官的自然物质。它们是人类的手创造出来的人类头脑的器官;是物化的知识力量。”[5]那些出于对神灵的崇拜和迷信所建造的神殿庙宇,为战争制造出来的武器,为美化社会生活而生产出来的服饰、化妆品,为艺术生活和娱乐事业提供的各种设施和装备,为科学研究而制造出来的各种仪器和设备,无不是在实践活动中被物化或客观化的人类知识、智力、价值、信仰。人类实践活动所创造出来的物质成果,正是凝聚着人类精神,打上了人类意志的烙印而被称之为有别于自然的文化。
文化形态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由社会习俗、道德、法律、制度、礼仪等诸多方面构成的社会规范文化,更为直接地显示出社会文化的精神特征。规范是人们在共同生活中依据对周围世界和自身社会生活的理解,依据人们的共同信仰、共享价值以及共同利益、目的而设定的。它们的产生表明人们摆脱了动物群体的那种凭自然本能来维系群体生活的状态,开始有意识、有目的地调适、控制、整合社会生活,维系人们之间的社会联系,制约人们的社会行为,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至于像宗教、伦理、哲学、艺术、科学等社会精神文化的各种形式,甚至可以说是社会文化的精神实质的纯粹形态。它们使蕴含在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创造中的精神特质变成对精神生活的直接追求,使人类精神活动成为社会生活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有着自身发展过程的实践领域。
总之,无论社会文化是以物质形态存在,还是以非物质形态存在,在实质上必然都是内含于人的实践活动之中,并在实践结果中变成现实的人类意识、意志和目的,是凝聚在人类产物中的人类精神。
二、文化精神的社会化和客观化
人类社会实践本身是社会性的,因此,内含于实践活动中的人类精神也必然是一定社会群体、一定社会共同体中的人们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运用同一种语言进行观念交往的过程中形成的共同意识。在观念的交往中,人们通过信息的交流和心理倾向上的互动,彼此沟通、互相了解,从而意识到群体共同利益和需求的存在,并对生活实践所面临的问题达成共识。这样,在共同的生活实践中,通过交往,每个个人的精神活动就会被整合为社会化的共同意识,如对自然和社会生活的共同理解、共同信仰、共享的价值观念等等。尽管打造一把石斧的活动可能首先出自某一个个人的行为,但制造和使用工具的意识和目的却决不会为某一个个人所独享。一旦工具的制造和使用在生产中发挥了巨大的效力,那么制造和使用工具的意识和目的就会借助经验的传递和积累,知识技能的交流互动而被社会化为群体的共同意识和目的。像神殿庙宇这样的物质产品,则更是集中地体现了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共同理解和对超自然神灵的共同信仰。社会文化规范作为人们共同的行为准则,更是以共同的信仰和共同的价值观念为前提。因此,作为社会文化实质的人类精神必然是在实践活动中被社会化了的普遍精神。
精神活动的社会化同时也是它的客观化。内含于各种文化形态之中,并被社会化了的普遍精神对于社会群体中的每一个个人来说都是一种制约着他的观念和行为的客观力量。凝聚在物质文化中的各种知识、技能、经验、价值观念反过来又制约着人们对物质文化的制造、理解和使用;体现着人们共同信仰、共享价值的社会规范,制约着人们的社会行为和生活方式。那些由思想家、理论家、艺术家创造出来的思想理论、艺术作品一旦为社会成员所认同和接受也会产生即便是创造者也无法左右的影响。所以,人们创造了文化,同时又被文化所创造。任何一个人一经出生就落脚到一个既定的文化体系中。如果他不想脱离社会群体,就必须在其社会化过程中,接受既有文化的熏陶,适应这个文化体系,使凝聚在各种文化形态中的普遍精神内化到他的人格结构中。
据此,我们可以对社会文化的实质做出更进一步的规定,即社会文化作为社会实践的产物,它在实质上是内含于人类实践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并通过社会交往而被社会化和客观化了的普遍精神。人类的自觉活动无论是在物质层面上,还是在精神层面上,无论是感性的还是理性的,无不因内在地包含着一种文化精神而有别于纯粹的自然运动。这表明,广义的文化构成了社会生活的精神特质,是使社会生活成其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属性,是人及社会的存在方式。当然,文化精神不是独立自存的“实体”,而是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体现在人们的历史活动中,凝聚在实践活动的产物中。因此,在人类实践活动或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上必然存在着与这一历史阶段上的物质生活相适应的文化精神,它引导着人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创造,引导着人们对自然和社会的改造活动,使以人们的感性活动为基础的“感性世界”,使社会发展过程和社会状态的演变具有文化精神“外化”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人类社会这个有机系统应当被确切地表述为“物质—文化体系”。亦即,人类社会既是一个有其物质基础、物质联系的客观的物质体系,同时又是一个有其精神特质或文化属性的“文化集成体”。这就意味着我们不能把社会发展理解为一个纯粹的物质过程,不能完全地像考察自然过程那样去考察社会过程。
三、文化价值观念是社会文化的核心
人类实践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地改造周围世界的活动,在这种活动中,人们始终不渝地追求需求的满足和目的的实现。因而,人们在实践中必然会同周围世界形成一种价值关系。所谓“价值”,在最一般意义上,就是以人的感性活动为中心的,反映主体和客体相统一的范畴,是主体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目的而赋予客体的意义和被改造的客体对主体需要和目的的满足。这种价值关系反映在人们头脑中就形成了价值观念。在实践活动中,价值观念引导实践主体确定自己的行为取向,在实践的结果中,价值观念赋予实践结果一定的意义。社会文化的各种存在形态正是由于普遍地包含着这种价值内涵而构成了一个意义的世界。如果说社会文化实质上就是被社会化和客观化了的普遍精神,那么,一定社会群体或社会共同体所共享的价值观念就是社会文化的核心。
社会实践活动是多领域、多层次的,人们的需求和目的也是多方面的,因此,在一定认知基础上形成的社会文化价值观念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如存在于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中的,以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着的物质生活需要为基准的各种物质生活的价值观念;使各种习俗、礼仪、法律、制度等规范文化具有“合理性”的各种伦理的和政治的价值观念;在人们的精神活动中,体现人们对至真、至善、至美的追求的各种精神生活的价值观念等等。这些价值观念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综合成为复杂的社会文化价值体系。这个价值体系构成了社会系统的精神特质或文化属性的最基本的内容。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特别是物质生产活动的发展以及人们对周围世界的认识的不断深化和扩大,人们的价值观念,乃至社会的文化价值体系也会发生历史性的变化,这种变化使社会系统的精神特质或文化属性在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历史内容和表现形式。
然而,尽管社会文化价值观念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并且具有历史性,但由于社会的文化精神及其核心——文化价值观念,根源于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因而在多层面的文化价值体系中必然存在着与人类实践活动的一般性或普遍性品格相吻合的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永恒的价值追求,这就是体现人的存在的自为性,追求人的活动的自主性和自由性的价值观念。首先,受价值观念的引导,人们在实践活动中总是按照自己的目的来改变客观世界,因而人们的实践活动本质上是自主的。当然,这种自主性并非是摆脱客观过程的规律而独立,人的目的只有在符合客观规律时才能实现,但人的活动是否有目的与人的目的能否实现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客观规律总是不断地修正、改变人们的目的,但不会取消人们的目的,也不会绕过人的目的去直接支配人的活动。人类实践活动无论成功与否都受自身目的的支配。其次,受价值观念的引导,人类实践活动本质上又是自由的。所谓自由,也不是说人类实践活动可以免受客观规律、客观必然性的制约,而是说,一旦人们把握了客观规律和客观必然性,就可以利用它们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客观规律和客观必然性不再是一种迫使人们服从它的外在的强制力量,而是作为手段和条件服从于人们的实践目的。因此,尽管自然规律没有也不会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失去它的客观必然性,但人却可以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引起自然界本身的运动所不能发生的变化。
人类的一切实践活动本质上都是自主自由的活动,而作为实践活动结果的各种文化形态,是人的本质的体现和确证,文化的发展更集中地表现着人的自主性和自由性的扩大。一旦人们意识到这一点,在实践活动中就不仅会创造出具有实际效用的文化产品以满足自己的直接需要,而且还会超出这种有限的实际需要,去追求自己的自主性和自由性的全面发展,并为自己的本质、能力、智慧能够在自己创造的文化产品中得到显示和确证而获得极大的满足和喜悦。在这个意义上,人本身就成了最高的价值,成为社会文化创造活动的终极目的。任何一个实践领域都可以说是人们追求自我完善、自我实现和全面发展的场所,任何一种有益的文化产品都具有实现这种终极目的的意义。这就不难理解千百年来那些仁人志士为真理和正义、社会公德、政治民主,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不惜抛头洒血的壮举了。
当然,说人的活动本质上是自主的和自由的,并不是说人们总是自觉地意识到自己活动的这一本性,并总是自觉地把追求自主性、自由性的扩大作为自己活动的唯一目标。生产活动直接地表现为满足需求的活动,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始终是生产活动的内在动力,尤其在私有制产生以后,对生产力总和的占有直接地表现为对私有财产的追逐,而且正如我们在现代社会中所看到的那样,这种追逐造成了人与人之间、阶级与阶级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对立和抗争,并且经常严重地扭曲人类活动的自由本质。然而,这种情况不能遮蔽或否定人类满足需求的活动根源于并体现着人的自主性和自由性这个一般性质。任何时代的人都没有也不会把单纯地满足物质生活需求当做自己的终极目的,而是要追求高于物质生活的、能够真正体现自己的本质、能力和创造性的价值目标。对于这种价值目标,物质生活的满足只具有手段和条件的意义。当追求这种价值目标的活动遇到来自自然和社会的阻力时,人们就会感受到痛苦和烦恼,就会产生消除这些阻力的动机和努力。因此,人们自古以来就设想创造出一个能够使自己充分地驾驭自然力并使自己的潜能得到自由发挥和发展的社会形态。这种基本的价值取向引导着人们创造历史的活动,每当人们的物质生产和社会生活跨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都是这种基本价值的历史性的实现。
社会本身的客观关系和客观规律内在于人的活动之中,社会主体的理性精神、价值取向和理想目标就必然会嵌入到客观的因果联系中,使自然界的改造、社会形态的改变以及整个社会历史的演进成为一种合目的的过程。实践活动的目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人们的活动方式和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精神是社会进步的灵魂,体现着社会进步发展的价值和意义。如果说,物质生活是凭借物质条件,运用物质力量而展开的现实过程,那么,内含于物质生活中的文化精神,即文化价值观、人的智力和目的等则在现实发展的种种可能性中确定发展的方向,使人类的社会生活能够不断超越现实的局限,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跃迁。因此,离开了人的目的和价值选择,离开了产生于人们生活实践的“文化精神”,不从主体的角度来考察社会及其历史发展,就不能理解社会进步的实质。
四、社会文化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以上的分析表明,社会文化对于人们的社会存在来说具有本体论的意义,它构成了人及其社会的存在方式和发展机制,因而它必然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容低估的重要作用。
首先,从社会发展的机制上看,由于人们的感性活动必然是在一定的文化价值观引导下的有意义的活动,因而无论是人类实践活动所创造出来的物质的和精神的成果,还是在人类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组织、社会制度等都可以被称之为有别于“自然”的“文化”。正是由于这一点,人类社会的发展才最终脱离了生物进化的轨道,走上了文化进化之途。所谓“文化进化”主要是指在人们共同生活的漫长的演化过程中,人们之间最基本的交往活动及交往方式通过“主观化环节”而被形式化,也就是在人们的观念交往中,借助人们自身的语言意识而创造出一整套言语的或象征的语义符号系统,由此形成引导、约束人们社会行为和调节人们之间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如习俗、习惯、道德、法律等等规范和制度。这样,人类不再需要像动物那样通过生理属性、体质特征的改变、偶然的基因突变和漫长的进化过程来适应自身的生存环境,而是通过各种文化规范的建立、调整、更新,也就是通过社会制度的改革或社会革命,来改变人们的生存方式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生存环境。这就使人类适应外部环境的能力远远高于任何其他生命物质。如我们所见到的那样,某些动物的群体生活固然有其令人感叹的精巧性、严密性,但作为自然进化的结果,它们的行为方式和群体生活方式千百万年甚至更长时间以来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它们完全是无意识地、自然地生活在这样一种方式中。而人类社会自产生以来,特别是在最近的数千年以来,人的自然的体质形态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但人类的生存方式却饱尝沧桑之变,并且使自然界本身也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
其次,从社会进步的动态过程上看,人类社会本身是一个由多种因素、多种过程所构成的有机系统,其间充满了极为复杂的、可以导致多种演化结果的非线性相互作用关系,因此社会系统本身所蕴含的客观机制和客观规律并不决定社会的演化过程必然朝向哪个方向,而只是决定了有多种演化的可能性所构成的空间。在这一可能性的空间中,哪种可能性能够变成现实,恰恰取决于社会历史主体所做出的价值选择以及为这一价值选择所付出的努力。世界上许多物质生产发展水平大致相同的民族或国家之所以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产生出各具特色的社会生活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这些民族或国家历史地形成的文化精神,取决于价值选择上的文化差异。当然,我们不否认,人类社会发展的总体历史过程有着共同的、必然的趋势。但这种趋势不仅在于各个民族或国家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共同的基本规律,同时也在于存在着由社会生活实践的一般本质所决定的最基本的文化价值取向。这就是作为人的实践活动的一般品质的人的自主性和自由性。人们不断地扩大自己的生产力并在此基础上改造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关系,归根到底是为了打破束缚人的自主自由活动的自然障碍和社会障碍。因而我们可以看到,尽管不同的民族国家在发展道路上和社会模式上各有其特殊性,但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总是朝着人的自主性和自由性不断扩大和深化的方向挺进。这同时也说明,离开了历史主体的价值选择,就无从理解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
当然,强调文化价值观念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不是说任何一种文化价值观念都能够积极地推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社会文化在实质上是一种内含于人的实践活动中的普遍精神。实践活动的具体性和历史性也就决定了文化价值观的具体性和历史性。因此,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必然面临不断更新的过程。特别是当一个民族国家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文化价值观念的更新更是一个充满矛盾的痛苦过程。社会结构的变迁或社会体制的变革不可避免地带来利益群体的分化。其利益与旧的社会体制息息相关的利益群体通常会持守旧的价值观念以否认社会变革的合理性,而当社会变革过程衍生出大量的新的矛盾和问题时,更多的人也会对变革的合理性产生质疑。这往往会使改革陷于困境,并始终有中途夭折的危险。正因为如此,当代社会发展理论普遍关注社会发展中的文化更新问题。20世纪60年代,国际上曾经流行“经济增长至上论”,把发展等同于经济增长。然而到了70年代,发展理论家们很快就发现,以经济增长为核心内容的发展策略并没有取得成功。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发展中国家的社会成员普遍缺乏与现代化过程相适应的文化价值观念,因而一方面向往现代化所带来的物质进步,另一方面又对现代化过程所必须经历的结构变迁缺乏必要的思想准备、智力支持和心理承受力,自觉或不自觉地抵制现代化过程所引发的社会结构变迁。这个事实表明,社会体制所包含的组织体系、规范体系、目标体系和权力体系(政治体系)均须以一定的文化价值观为基底。追求经济增长易于成为一个民族国家所倾心的目标,而一旦要从根本上变革社会结构,确立新的发展模式,那么在需要变革的任何一个地方,都会遇到人们久已习惯了的传统价值观念的抗拒。鉴于上述事实,现代发展理论强调,现代化过程首先是一个文化过程。如法国社会学家F.佩鲁在其《新发展观》一书中所说:“更重要的是,各种文化价值在经济发展中起着根本性的作用,经济增长不过是手段而已。各种文化价值是抑制和加速增长的动机的基础,并且决定着增长作为一种目标的合理性。”[6]
毫无疑问,当代中国社会正处在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时期。30余年市场取向的改革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同时也衍生出一系列更为棘手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如公民权利问题、贫富分化问题、腐败问题、生态环境问题等。面对这些成就和问题,中国社会已经明显地呈现出文化价值观方面的深刻矛盾。一种价值观以极“左”的面貌出现,打着“反资本主义”或“反自由主义”的旗号直接否认中国市场取向改革的“合理性”,竭力把市场取向的改革说成是“资本主义化”,并倾向于把现时期我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归罪于市场取向的改革,由此指责党中央自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的各种理论和策略,试图终止中国市场取向的改革,把中国重新拉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另一种价值观则通常自诩为“改革派”、“市场派”或直接自称为“新自由主义”,倾向于把中国改革开放所取得巨大成就理解为自由主义在中国的胜利。在这种价值观念中,想象不出还有什么比现代资本主义更先进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中国的市场取向的改革最终只能是一种不叫“资本主义”的资本主义。不难看出,这两种价值观的共同特征就是否认中国市场取向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显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所有确立的基本价值观念不能属于这两个极端中的任何一个,而是要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合理性,即“必须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使全社会充满改革发展的创造活力”,[7]并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合理地解决市场取向的改革中不断衍生出来的社会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建设的确是现时期中国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十分重要、十分迫切的任务。这个文化建设不仅仅在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以满足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从深层次上说,它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厘清思想混乱,清除价值观上的迷雾,确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文化价值观的主导地位,使之成为引导中国社会发展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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