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害财产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李鹏飞
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社区管理办公室梨花社区居委会,河北 承德 067000
摘 要: 在《民法通则》的颁布与实施中,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精神生活越来越丰富,民事案件之中频繁出现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关键词。但是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偏少,还需要做好持续深入到研究。
关键词: 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立法
从最近几年的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可以看出,探索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一个重难点问题。由于国内在保护人们的精神权益方面起步相对较晚,从完全否定到理论上的讨论、最后到立法的确立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
一、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分析
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发展是短暂的、艰难的,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在实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才被承认的,其中第四条规定:“针对拥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由于侵权行为导致其损毁或永久性灭失,其所有人基于侵权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人民法院需要受理。”在实施《民事侵权解释》之前也出现过类似案件,如某摄影公司丢失张某父母生前照片的赔偿案件,从其判决就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次案件之中是主要赔偿部分。不过对于邓某诉余某损毁祖传器皿这一案件,法院通过一审和二审都认定伤害属于损毁物发生的,受损最大的并非物品的市场价值,更多的是对人的精神方面的损害[1]。
[2]Caitlin Lustig, Bonnie Nardi, “Algorithmic Authority: The Case of Bitcoin”, 48th Hawaii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ystem Sciences, 2015, pp.743-752.
二、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一)一般构成要件
针对侵害财产权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它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根据《侵权行为法》之中对其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其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时候,构成要件应该具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主观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等。如损害事实,实际上指的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其精神损害的一种客观事实。由于精神损害本身是无形的,其产生的结果是不可估量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发生实际损害时只有受害者才能请求精神损害的赔偿救济。因为只有造成实际损害才会引起权利人人格利益的损失,如此才会启动精神损害的赔偿机制。那么在认定损害事实的后果时要与侵害人的违法行为方式、主观状态、情感态度等情节结合起来。
(二)特殊构成要件
在认定侵害财产权的精神赔偿责任方面,其认定标准不仅囊括基本的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还包含了其余的特殊要件。如侵害人格财产,人格财产主要是权利人的无形精神利益,其承受与特定人、家庭、家族无法分离的主观感受价值。对于人格财产附着的精神利益是权利人享有请求权可以主张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根基。而人格财产属于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侵害的客体,考虑到人格财产方面存在异质性,所以人格财产就成为其制度之中的特殊要件。又如严重损害结果,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为了就侵权行为对于权利人带来的精神损害加以弥补,确保其精神利益的保护。与现有制度之中所规定的造成精神损害后果之后才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侵犯的客体属于人格财产,因为其本身带有双重性质,所以,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和一般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存在一定的差异[2]。
周身瘀血呈紫红色,脂肪灰红,肌血暗红,在血管中充满着黑红色的凝固血液。切开后腿内部的大血管,可以挤出黑红色的血栓来;剥开板油,可见腹膜上有黑紫色的毛细血管网;切开肾包囊扒出肾脏,可以看到局部变绿,有腐败气味。
三、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之立法构建
(一)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建议
第二,针对权利人所赋予在认定财产物之上的情感特征来进行分类,以情感强弱为标准确定其赔偿的实际额度。针对寄托于特定财产上的特殊情感类别,还需要考虑到在特定的人与人之间,或是在特定的人与物之间形成的情感来进行划分。如果属于前者,就需要考虑物上依托的情感,是对过去的回忆还是对古人的思念等。如同样是宠物,有的直接将其看成自己的亲人、朋友,有的领养亲朋好友的宠物,将其看成替身,这两种情感就会存在根本上的差异,前者主要是针对亲人与朋友,后者针对的是思念。如果属于后者,就要考虑人与人之间究竟属于哪一种性质,究竟是恋情、亲情还是友情。在寄托情感强弱度的认定中,需要考虑财物自身的经济价值、承载特殊情感的时间、特定物的种类等,其中最为关键的在于其性质,载体的性质就成为衡量情感的重要标准,如宠物、相片、尸体等等。特定物的性质会对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产生直接影响,其他要素则是需要通过寄予情感本身厚度来影响赔偿数额,这就依赖于法律方面的规定。
(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确立的建议
第一,对于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立,首先应该明确对加害人的惩罚原则、合理原则、抚慰原则以及教育原则,也就是说侵害人给予金钱方面的救济,能够补偿受害人实际面临的损害,将其精神上的痛苦减轻甚至是消除,从而帮助其抚平精神方面的创伤,抚慰其心灵,确保其身心能够恢复到健康的状态;其不仅能够体现出对加害人的惩罚,同时还能够引导其遵纪守法,懂得尊重他人,并且向社会传达出一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法律制裁的价值取向,最终达到教育和警示的效果;同时,在合理、公正、公平的范畴之内还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偿,不能搞任何特殊主义。
针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立,还需要考虑到:
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中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或者是侵害他人人格利益,那么受害人就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完善这一人格权条款,实现人格权益司法保护法律基础的完善,为寻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人找到了对应的法律基础,支持其对应的请求。虽然其中的第四条规定之中明确了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局限于拥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纪念品,会导致其保护范围相对狭窄。但是如果可以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起草者的法律思维模式结合起来,就可以将其理解为寻求精神损害救济的人格物不局限于其所列举的财产类型,一旦遭受到人格利益侵害的人格物超出了规定的范围,就不需要援引第四条请求权作为根据,而可以引用一般人格权的条款,在有关其人格利益的法律规定之中寻找支持和保护,实现最大限度的权利人人格利益的保护处理。目前,人格权法还没有针对特定人格利益作出规定,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基础存在一定的缺失,直接侵害蕴涵特定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之物,如与个人之间存在相互关系的人格物,包括具有纪念价值的录音录像带、文本信息等出现了损害,或是祖宅、家谱、骨灰、遗体等受到了侵害,就可以按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中针对一般人格权保护保护条款的范围予以司法方面的救济[3]。
第三,考虑到人格物的特殊性,在立法与实践之中认定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的时候,要考虑《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中对于赔偿因素之外的部分因素的规定。如权利人针对特定财产的文化、历史、情感等,能够将权利人在与人格上密切关联的特殊影响因素反映出来的;特定物本身具有的经济价值、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社会认可度等。当然,最为关键的一点在于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虽然没有对赔偿数额产生直接的影响,但是也需要将其纳入到考虑的范畴中去,对法官做出公平正义的判决产生间接影响[4]。
四、结语
总而言之,基于我国基本国情的分析,再结合对国外有关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现状的了解,我国对于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就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承认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并针对其范围通过条件来加以限制,同时对财产权范围的限制不能太小,这样会导致其空有其表,没有实质。总体来说,就是要考虑其对应的范畴和实际的问题,这样才能够对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认识与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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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李新天,唐震.论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以虚拟物品为视角[J].湖南社会科学,2014(06):69-73.
[2]廖杰华.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完善[D].华南理工大学,2016.
[3]孟慧霞.人格财产侵害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究[D].新疆大学,2015.
[4]苏建芳.论人身权益非财产损害的赔偿[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5.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1-0189-02
作者简介: 李鹏飞(1986- ),女,汉族,河北承德人,本科,法学专业,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社区管理办公室梨花社区居委会,社会工作师,从事社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