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自然生态利益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自然生态论文,民族地区论文,利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族地区的工业化、现代化进程明显加快。但与发展相伴的自然生态破坏也日益严重。自然生态利益是民族地区的一种重要利益。自然生态的恶化,不仅给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而且严重制约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重视维护民族地区的自然生态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自然生态利益是民族地区的一种重要利益
所谓自然生态,是指与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状态相对应的、自然界各种资源和生命系统的生存与发展状态。自然资源与自然生态是既有区别又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前者主要指某一区域自然界本身存有和再生的可为人类开发利用的物质,如土地、矿藏、水能(包括河流、湖泊等)、森林、草原、湿地、动植物等等;后者则主要指各种自然资源(包括气候)的存在状态以及这些资源被人类所利用的状态。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的基本构成要素,自然生态则是自然资源存在状态的表征,它较多地体现了人类的作用和人类的价值判断。自然资源的贫瘠与无序开发,其表征是自然生态的恶劣和自然生态的恶化。
在以往关于民族问题的研究中,学者们对少数民族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给予了较多的关注,而对民族地区的自然生态利益却少有论及。究其原因,一是受传统思维定式的影响,对自然生态及其在少数民族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重视不够;二是对民族地区面临的自然生态形势缺乏了解。笔者以为,将自然生态作为民族地区的一种重要利益来认识和把握是十分必要的。
利益问题是关系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性问题。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注: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对于利益的界定,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即“好处”论和“需要”论。前者认为,利益就是好处;后者认为,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所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只有当需要与需要对象之间存在矛盾时,需要才转化为利益。(注:参见张玉堂:《利益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44页。)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好处”论的角度,还是从“需要”论的角度看,自然生态都是我国民族地区的一种重要利益。
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需要有良好的自然生态。我国的少数民族大多分布于祖国西部的边远高寒地区,山高坡陡,土地贫瘠,气候恶劣。恶劣的自然生态严重制约着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近些年来,自然生态的恶化,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调查材料表明,目前我国西部每年因生态环境破坏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500亿元,占到当地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3%。仅草原植被遭破坏和超载放牧,内蒙古每年就损失近30亿元。(注:参见国家环保总局:《生态破坏每年给西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500亿元》,《中国经济快讯周刊》2002年第1期。)建国以来,我国民族地区的经济有了较大发展,人民生活有了较大改善,但是从总体上说,仍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尚未解决温饱的乡镇和行政村分别有2448个和20,915个,均占民族自治地方乡镇和行政村总数的25%左右;目前民族地区仍有1700万贫困人口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占全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总数的半数以上。(注:参见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2000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中国民族工作年鉴》(2001)。)近年来,自然生态恶化造成的“生态难民”有增加的趋势。2002年5月,沙尘暴使内蒙古阿拉善盟3.8万人沦为“生态难民”,30多万人的生存受到威胁。2002年夏,居于长江源头的青海省曲麻莱县,由于荒漠化加剧,河流、沼泽干涸,近一半的牧户和25万头(只)牲畜严重缺水,几乎所有的牧户不得不为水而到处转场,“生态难民”队伍不断扩大。这些统计数据说明,自然生态对发展民族经济和提高少数民族生活水平影响巨大。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自然生态的破坏不仅制约民族地区当前的经济发展,而且将严重影响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改善和维护民族地区的自然生态,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的需要,是代表少数民族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表现。
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需要良好的自然生态。共同的文化,是民族存续的重要前提。民族文化包括少数民族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民族特色的生产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礼仪习俗、语言文字、历史古籍、民间艺术、建筑器物等等。一种民族文化,总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生成发展的。考古学、民族学、人类学的研究证明,民族文化与民族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自然生态的变化,会导致民族文化的变异,甚至使一种文化泯灭。历史上的古楼兰城的湮灭、丝绸之路被沙漠掩埋,都是因绿洲失去水源而消失的例证。随着现代科技和工业文明的发展,自然环境对民族文化的制约较之过去已有削弱。但另一方面,现代工业文明和与之相随的文化传播,又为摧毁民族文化的生态基础、加快民族文化的异质化提供了手段与条件。在我国一些民族地区,由于不合理地开发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已经导致民族迁徙和民族生产生活方式发生重大变化。除此之外,民族地区的自然生态还通过对经济发展的制约而影响民族文化的发展,造成新的文化落后。由于自然生态的恶劣和生活的贫困,民族地区适龄儿童入学率低,辍学率高。从“普九”人口覆盖率看,1998年全国平均为73%,宁夏为55.4%,新疆为58.5%,青海仅为38.2%。(注:参见铁木尔主编:《民族政策研究文丛》第二辑,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327页。)据统计,青海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入学率只有60%左右。低入学率和高辍学率导致文盲、半文盲增加。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永顺县两岔乡茶溪村,共有劳动力650人,其中文盲、半文盲就有400人,占劳动力总数的60%以上。(注:参见游俊、龙先琼:《潜网中的企求——湘西贫困与反贫困的理性透视》,贵州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141页。)由于同样的原因,民族地区人才流失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民族院校培养的少数民族大学生,毕业后选择留在经济发达地区的,1999年为78%,2000年为84%;新疆每年考入内地的大学生有4500多人,但每年毕业回新疆工作的还不到一半。(注:参见何宏珉:《民族地区大学生外流的原因与对策》,《中国民族报》2003年7月29日。)
少数民族群众的身心健康,也需要良好的自然生态。人类身心健康的重要基础是自然生态环境。自然生态天然禀赋的恶劣和自然生态的人为破坏,是人类健康的大敌。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例,永顺县由于自然生态恶劣、经济落后、水源条件差、近亲结婚、地方病流行等原因,造成主要劳动力痴呆、傻残等“弱智户”高达4885户。保靖县的中心村,因存在饮水水源问题和地方病,劳动力中痴呆、聋哑的就有26人。由于自然生态恶劣、生活贫困,龙山县辽叶乡可立村346人中,竟有40多个青壮年找不到媳妇,有的50多岁还是光棍一条。(注:参见游俊、龙先琼:《潜网中的企求——湘西贫困与反贫困的理性透视》,贵州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141页。)在民族地区,随着工业的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发展,空气污染和水污染越来越严重。空气污染和水污染对少数民族群众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在一些地方,自然生态破坏导致的河流湖泊干涸、地下水位下降,不仅影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也使少数民族群众饮水发生困难,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身体健康。当然,对少数民族身体健康影响最具根本性的,还是自然生态的恶劣与人为破坏而造成的营养不良和缺医少药。自然生态环境对少数民族的心理健康和精神状态的影响不容忽视。可以想见,生活在“风吹草低见牛羊”的广袤草原的牧民,与生活在草枯水竭、黄沙飞扬的牧场的牧民的精神状态和心境是何等的不同。自然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导致的精神焦虑和心理压抑,是现代社会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自然生态利益关系到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关系如何,不仅对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而且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发展与安全。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由于自然生态对民族生存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历来是影响民族关系、民族团结的重要因素之一。历史上,不同民族之间为争取更多的生存空间和更好的生存发展环境,围绕自然资源的争夺,曾发生无数次的冲突甚至战争。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及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这方面的纷争大为减少。但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族地区的开放、开发,围绕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呈增长的态势。一些地方由于人口增加、土地沙化、草场退化、河流干涸等原因,在不同民族之间、民族成员之间,甚至少数民族群众与政府、企业、军队牧场、军垦兵团等,发生争土地、争水源、争草场、争山林等个体和群体性事件。这类事件的发生,从一个侧面证明,自然资源、自然生态对于少数民族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利益。改善民族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维护少数民族的自然生态利益,是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上述情况说明,自然生态与民族地区的发展密切相关。良好的自然生态对于少数民族来说,既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好处,也是一种生存与发展的现实需要,而且这种需要与需要对象之间已经存在尖锐的矛盾。
二、民族地区自然生态利益面临的威胁与困境
近几十年来,由于对自然生态保护认识的不足、政策的失误,以及工业化的推进、人口的过快增长和人为的破坏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我国民族地区自然生态的严重破坏,民族地区的自然生态利益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森林面积锐减 新疆位于干旱地区,森林绿地是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的重要自然资源。历史上,在山地中位、平原河流沿岸、盆地边缘,森林密布,对维护该地区的自然生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50年来,森林遭到掠夺性破坏。据统计,1950-1980年,全区砍伐商品材近千万立方米;1994-1998年,全区毁林开垦面积3816.74公顷。现在天山中部已林木稀疏,大多数山谷森林带下限上移100-200米。目前,新疆森林覆盖率仅为1.68%。(注:参见秦放鸣等:《新疆人口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新疆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120页。)西藏是我国森林面积最大的省区之一,但森林覆盖率也仅为9.8%。全区历年采伐面积已达120万亩,加上森林火灾和火烧迹地面积,累计154.5万亩的森林面积需要恢复。在藏南的一些偏远林区,至今还保留着刀耕火种、毁林开荒的原始耕作方法。如墨脱林区坡地林刀耕火种的旱作田约占全县耕地的2/3。由于坡地毁林,水土流失,一般仅能种两年,甚至只能当年种植,来年又毁林烧荒另辟新地。如此恶性循环,导致森林大量被毁。由于森林植被遭破坏,西藏的土壤侵蚀面积已达4350万亩。(注:参见安七一主编:《中国西部概览——西藏》,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页。)目前,宁夏森林覆盖率为6.40%,内蒙古为14.82%,均低于全国16.55%的平均水平。地处内陆的武陵山区,是我国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的聚居之地。在20世纪50年代初,这里还是一片茫茫林海,森林覆盖率达60%以上。1958年以后,由于毁林开荒、滥砍滥伐,森林资源遭到惨重破坏。到20世纪90年代,黔江地区(现重庆黔江区)森林覆盖率下降为21.6%,最好的鄂西恩施州也只有39.4%。湘西州的森林蓄积量从1957年的2641万立方米,下降到1995年的1510万立方米,减少了约42.8%;水土流失面积则由2670平方公里上升到5014平方公里,增加了约87.8%,占该地区总面积的32.4%,全区连片岩石裸露面积急剧增加。(注:参见邓必海:《武陵山区经济发展战略研究》,贵州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1页。)
环境污染 1998年,乌鲁木齐市全年的空气质量周报显示,由于大气中总悬浮颗粒物增加,城市空气污染指数有42.3%的频度处在Ⅳ级和Ⅴ级,冬季有79.2%的频度处在Ⅳ级和Ⅴ级的污染水平,是全国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之一。1998年,新疆全区废水排放总量达4.75亿吨,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104万吨,废水废物造成的污染呈快速发展的势头。资料显示,新疆的水磨河在1960年前后水质清澈,鱼虾很多,现在则变成了鱼虾绝迹的污水沟。(注:参见秦放鸣等:《新疆人口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新疆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120页。)据统计,1990-1999年,内蒙古全区工业废水处理率由26%提高到了78.7%,但处理达标率却仅为47.9%,还不到一半。正因为如此,水污染越来越严重,区内黄河干流约50%监测断面为超五类水质,黄河支流水质很差。(注:参见云布龙主编:《中国西部概览——内蒙古》,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第145-148页。)我国民族成份最多的云南省,城市附近的河流、湖泊一半以上受到严重污染。据监测,Ⅳ类以上水质在全省116条主要河流中占75.8%,湖泊占62.5%。城镇饮用水源不断恶化,不能满足集中式饮用水质标准的水源占39.31%。一半以上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低于二级标准,部分地区出现酸雨,而且面积不断扩大。云南省2002年度环境状况公报显示,上个世纪50年代,滇池的水质还是Ⅰ类,到90年代已降到了劣Ⅴ类;洱海因总磷值增加,水质下降为Ⅲ类;星云湖水质也由Ⅳ类降为Ⅴ类。乡镇企业污染加剧,部分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个别地方生态环境的恶化对当地居民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注:参见谢蕴秋主编:《中国西部概览——云南》,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第180页。)据环保部门测定,20世纪末,湘西州首府吉首市城区空气中二氧化硫和悬浮物含量超标率分别达70%和20%(最高达3.4倍和2.9倍),城区下游的峒河、万溶江受磷、锰污染的河道已达130余公里。(注:参见邓必海:《武陵山区经济发展战略研究》,第20-21页。)
草原植被遭破坏,荒漠化严重 近几十年来,由于垦草种粮、超载放牧、滥伐树木和滥挖药材等行为,造成了我国草原植被的严重破坏,加剧了国土的荒漠化。据统计,在内蒙古7880万公顷的天然草原中,退化面积达到4673万公顷,占草原总面积的59%,并且每年还在以数十万公顷的速度退化、沙化。(注:参见郅振璞、吴坤胜:《让绿色家园更秀美》,《人民日报》2002年12月22日。)目前,内蒙古荒漠化土地面积已占到土地总面积的60%以上,其中沙漠化土地面积达420万公顷。(注:参见沙金:《内蒙古生态恶化得到遏制》,《中国民族报》2003年6月24日。)在西藏,8亿亩可利用草地中,35%已经退化,5000万亩沙化。20世纪60年代,那曲地区草甸草场每公顷产草2760公斤,90年代减少到1107公斤。(注:参见南文渊:《中国藏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研究》,甘肃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77-87页。)被腾格里、毛乌素、乌兰布和三大沙漠包围的宁夏,全区有65%的面积和90%的人口受到不同程度的荒漠化威胁,荒漠化面积达125万公顷;260万公顷草地的97%存在不同程度的沙化和退化,盐渍化土地面积已经占到了灌区耕地面积的26%。(注:参见马汉文主编:《中国西部概览——宁夏》,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目前,青海省沙漠化面积已达1252万公顷,潜在沙漠化面积98万公顷(主要集中在柴达木盆地、共和盆地和黄河源头等民族地区),沙漠化面积正以每年13万公顷的速度扩大着。青海约有90%的草地出现不同程度退化,总面积达833.3万公顷,比上世纪70年代初增加了两倍,不同区域单位面积产草量分别下降30%-80%。(注:参见王娟、朱建军:《青海生态环境亮起“红灯”》,《中国民族报》2003年6月24日。)1980年,四川阿坝藏族自治州若尔盖草地沙化面积仅7.25万亩,1995年达到38.4万亩,2001年则发展到70万亩,沙化面积以每年11.8%的速度递增。(注:参见董峻:《不能以环境破坏为代价》,《人民日报》(海外版)2003年2月18日。)
湿地面积剧减,水土流失面积扩大 湿地作为陆地的天然储水库,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控制土壤侵蚀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功能,被称为“自然之肾”。但是,由于盲目围垦与利用,我国民族地区的沼泽等湿地面积正急剧减少。三江源是世界上海拔最高、江河湿地面积最大、生物多样性最为集中的地区之一,但由于生态环境正日趋恶化,“中华水塔”面临着枯竭的危险。目前,三江源湿地面积平均每年递减58.9平方公里。青海湖水位如果继续以现在每年12.4厘米的速度下降,不出百年,这个美丽的高原湖泊将不复存在。(注:参见王娟、朱建军:《青海生态环境亮起“红灯”》,《中国民族报》2003年6月24日。)地处黄河源头的果洛藏族自治州的玛多县,原本是“千湖之县”,但现在当地80%的泉与河已经干涸,牧民饮水已十分困难。(注:参见南文渊:《中国藏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研究》,第77-87页。)在这个“万里黄河第一县”,由于牧草稀少,每年冬季全县四成以上牧户被迫弃家出走,出现“乞牧”现象。在新疆,塔克拉玛干沙漠中的罗布泊在半个世纪前曾是新疆最大的淡水湖,现在已滴水不见;塔里木河曾长年断流;塔克拉玛干和库姆塔格两大沙漠在绿色消失之处开始合拢。内蒙古西部的阿拉善地区,是蒙古族聚居的地方,有优良的牧场和著名的额济纳绿洲。近些年来,由于沿河水资源长期超量开采,大量筑坝截水,不断扩大灌溉面积,导致下泄水量减少,额济纳绿洲的湖泊干涸,变成茫茫沙海和盐碱滩。额济纳绿洲正在消失,10多万少数民族群众面临着严重生存危机。(注:参见王红曼:《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贵州民族研究》2002年第1期。)在西部民族地区,许多地方地下水位在近20多年的时间,下降了10-30米,导致大量地表植物包括许多人工治沙植物迅速死亡。由于森林植被破坏、土地沙化、湿地萎缩,我国民族地区的水土流失面积不断扩大。目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平方公里,西部民族地区占80%。以宁夏为例,水土流失面积已占全区总面积的75%,其中南部山区年均流失土壤约1亿吨,相当于冲走土层深23厘米的耕地45万亩,流失有机质120万吨。(注:参见娄海玲:《西北民族地区环境保护的法律探析》,《青海民族研究》2001年第3期。)
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 在我国公布的335种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西藏有125种,新疆有115种,青海有67种,宁夏有51种,云南有199种。国家保护的许多珍稀野生动物如亚洲象、野牛、绿孔雀、赤颈鹤、藏羚羊、雪豹和野牦牛等仅存于我国民族地区。近几十年来,民族地区野生动物保护面临严峻的形势。一是盗猎现象严重。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人为追求高额利润,猎杀大熊猫、雪豹、藏羚羊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社会上出现了团伙偷猎和走私藏羚羊、猎隼、麝等珍贵野生动物的现象。2000年以来,仅云南省森林公安机关就查处各类捕杀野生动物案件9867起,收缴野生动物125,342头(只)。(注:参见普开荣:《云南狠刹乱捕滥吃野生动物风气》,《云南日报》2003年7月21日。)二是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在西部民族地区,由于人口增长和经济活动加强,挤占林地、沼泽地的现象越发严重,使动物的生境被大量占用和分割。滥砍滥伐和森林环境质量下降,给野生动物带来了严重危害;一些地方在自然保护区开发旅游资源,使受保护的动物无处栖身;矿产资源开发不仅与野生动物争夺土地资源,还造成大气和水质污染,使动物中毒死亡。由于生存环境破坏和人为盗猎等因素的影响,民族地区野生动物种群减少,分布区域缩小。据统计,在我国有390多种野生动物濒临灭绝,而新疆就有100种左右。新疆的野生双峰驼数量已不足200峰,新疆虎和高鼻羚羊已绝迹,全区有22.3%的野生动物物种受到威胁。上世纪90年代以来,境外少数不法分子和宁夏山区的少数农民受巨额利润的驱使,大肆捕捉和贩卖隼、鹰和石鸡等飞禽,使这类野生动物被大量捕杀。现在,草原上的鹰、兔等越来越少,由于生物链的破坏,草原鼠害日益猖獗。2003年,新疆鼠害进入爆发高峰期。截至7月,全区鼠害发生面积近7500万亩,最高密度达每公顷790洞。同年,内蒙古赤峰市87.3万公顷草地发生鼠害,其中严重受害面积达49.6万公顷,鼠洞密度为每公顷1500-2000个。(注:参见熊聪茹:《新疆鼠害进入爆发高峰》,新华网2003年7月31日。)鼠害使草原生态雪上加霜。
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增加 自然生态的破坏,加剧了民族地区气候的恶化。最明显的是气温升高、雨雪量减少、干旱加剧、风速加快,沙尘暴、泥石流等灾害性天象越来越频繁。据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20世纪90年代西部地区旱灾的发生频率比80年代增长了7.5%,洪涝灾害的发生频率90年代比80年代增长了49%。据对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的调查,由于森林植被破坏,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泥石流、滑坡次数比过去二三十年的总和还多。(注:参见傅志上等:《边疆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变迁与脱贫致富》,《思想战线》1998年第3期。)自然生态受到破坏所导致的自然灾害,使少数民族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
三、维护民族地区自然生态利益的基本措施
目前,民族地区的自然生态保护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重视,各地也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自然生态保护的措施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自然生态面临的严峻形势并未根本改变。笔者认为,维护民族地区的自然生态利益,有必要继续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提高自然生态保护意识,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首先,党和国家要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的自然生态保护工作,要把民族地区的小康社会建设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西部大开发中将自然生态保护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大开发带来自然生态的大破坏。其次,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保护的关系。要改变简单地以经济发展速度或地区生产总值衡量政绩的观念,树立经济、社会、自然生态协调发展的观念,不能只走短期的经济效益而忽视自然生态保护的发展道路。再次,少数民族群众要改变那些与自然生态保护不协调的观念与行为。人口的过快增长,是造成贫困和自然生态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维护民族地区的自然生态利益,就必须改变生育观念,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合理调整人口布局。一些少数民族群众所持有的自然资源取之不尽的观念,以及刀耕火种、粗放经营,对自然资源掠夺式使用的生产生活方式,也要逐步改变。
第二,加大对民族地区自然生态保护的投入。自然生态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由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加上自然生态保护涉及的面积大、投入高、回报周期长等原因,资金的筹措异常困难。过去国家在这方面的投入欠帐较多。有资料显示,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初,内蒙古草地的投入每年每亩不足1分钱。“九五”期间,草原建设逐渐受到重视,但每亩投入平均也不过0.50元,而2000年该区畜牧业产值是112亿多元。正是由于这种投入与产出的失调,使内蒙古的草地畜牧业成为经营粗放、成本极低的对自然资源掠夺型产业,导致草原退化,生态恶化。(注:参见郅振璞、吴坤胜:《让绿色家园更秀美》,《人民日报》2002年12月22日。)
解决自然生态保护资金问题,应有新的思路:
一是国家要进一步加大投入,通过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包括国债资金),继续帮助民族地区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企业环保水平,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政策。
二是国家可以借鉴三峡工程开发经验,设立西部环保基金,发行西部自然生态保护特别国债,多渠道募集资金。
三是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各级政府每年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在本级财政中所占的比重,促使地方政府加大这方面的投入。
四是实行产权改革,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实行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完善个人、集体承包制度,调动企业和个人在自然生态保护方面的投资积极性。
五是加强民族地区自然生态保护的国际合作,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国外、境外资本投入民族地区的自然生态保护。
第三,调整产业结构,实行生态移民。民族地区自然生态遭破坏,与当地的产业结构不合理有密切关系。保护民族地区的自然生态利益,必须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对于那些污染严重、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大中型企业,国家和民族自治地方要帮助它们实行技改和转产,保证实现环保达标。对于那些严重损耗自然资源、效率低下、污染环境的乡镇企业及小煤窑、小矿山等应坚决关停。要加强农牧业的基础建设,将低投入、低产出、高资源消耗的传统农业逐步转换到高投入、高产出、低资源消耗的现代农业的轨道,从破坏生态环境的源头上解决问题。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退耕还林还草的政策,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生态农业、生态牧业和其他特色产业。在退耕还林还草后,要建立替代的、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条件。要将退耕还林还草与禁伐、育林、围栏、休牧、轮牧、小水利、人工草场建设等措施结合起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的成果。要打破部门界限,统一规划,让一些条件不好的退耕地恢复天然植被;在条件较好的土地上,集中使用农、林、水等各方面的资金,综合建设基本农田、饲料基地或经济林果基地。对自然生态特别恶劣的地区,应适当外迁人口,实行生态移民,使人口与环境容量相适应。生态移民一方面可为少数民族摆脱贫困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可减少他们为生存而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第四,实行制度创新,调动各方面环保的积极性。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是一种稀缺资源,滥砍滥伐、滥开滥采与有关资源的产权制度不完善密切相关。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这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存在诸多制度缺陷。首先,国有资源产权虚置。在一个地方,水资源、土地资源、林草资源、矿产资源分别由城建、林业、水利、能源、化工、建材、煤炭等部门分管。在现行体制下,各部门均有自己的小利益。在管理中,各部门争利益,踢皮球,甚至各拉队伍,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式开采,或者对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以罚代管,放任自流。自然资源国有实际上变成了地方所有和部门所有。由于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合一,导致对自然资源的长期无偿占有,对破坏和浪费资源的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其次,集体产权模糊。体制转型后,农村集体所有制已被严重淡化。由于一些地方的承包政策不稳定和承包中对自然资源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群众对自然资源在投入、养护上积极性不高,造成使用上的短期行为和超负荷的使用。再次,自然资源产权转让的市场机制不健全,难以形成资源有效配置和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为了改变目前这种状况,有必要实行以下几方面的制度创新:
一是建立统一的国有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由统一的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对自然资源的管理权,尽快结束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状况;完善自然资源开发的登记、审核、批准以及维护补偿等制度。
二是实行自然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对自然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价值核算制度,将自然资源损耗值计入企业成本,从而增强企业维护自然生态的环保意识。
三是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转让的市场机制,使自然资源资产形成有效配置和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四是完善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承包制度,稳定承包政策,延长承包时间,明确规定承包人在自然生态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做到谁投入谁受益,调动农牧民维护自然生态的积极性。
第五,应用现代科技,提升自然生态保护水平。现代科技在民族地区自然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高自然资源利用率和产品的科技含量,减少企业对自然资源的依存度和消耗量,减少对自然生态的破坏和对环境的污染。
二是提升农、林、牧等领域的自然生态保护水平。运用现代科技,建立节水农业灌溉系统,有利于解决西部民族地区水资源严重缺乏的问题。现代科技在建立草原围栏、改良牧草品质、培育和引进优良畜种、提高草原单位面积的载畜量和畜牧产品质量等方面,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是提高民族地区自然生态监测和防治水平。民族地区地处边远,地域辽阔,气候环境恶劣,现代科技在气候变化、森林防火、沙漠流变、水域污染、草原生态和地表植被预警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监测优势。它对于科学制定和实施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及时发现和制止自然生态破坏事件,防治自然生态灾害(如鼠害、虫害、蝗灾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六,健全环保法治,依法维护民族地区的自然生态利益。环保法治的缺失是民族地区自然生态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并实施了《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及多种自然生态保护行政法规,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加上民族地区地域辽阔、发展滞后、法制观念淡薄、执法体制不健全、地方和部门利益驱使,在自然生态保护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目前,加强民族地区自然生态利益法律保护,主要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自然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应尽快对有关环保法律和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增强其可操作性,加大对破坏自然生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要明确规定民族自治机关保护自然生态的法律责任,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应依据国家宪法和环保法,针对本区域自然生态保护的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使自然生态保护真正有法可依。
二是加强自然生态法治的宣传教育。要使干部群众认识到,保护自然生态不仅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而且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破坏自然生态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健全自然生态保护执法机构,加大执法力度。要打破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羁绊,建立统一高效的执法机构,充实执法人员,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改善执法条件,严格依法打击破坏自然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对自然资源开发者的法律制约。
四是健全自然生态保护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自然生态保护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新闻监督、群众监督和其他社会监督,对于举报破坏自然生态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予以奖励。对那些在保护自然生态方面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渎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责任追究,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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