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视角下俄罗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俄罗斯论文,视角论文,启示论文,社会公平论文,养老保险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俄罗斯转轨过程中重要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因为它涉及3 700万俄罗斯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寡者的切身利益。20世纪90年代,伴随经济转型而来的市场化,苏联模式下的社会保障体系已无法与转轨后俄罗斯新的社会形势相适应。宪其原因:一是苏联时期的社会保障模式中国家担负的责任过重,过分强调国家在其中的责任和义务,导致国家财政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极不相符,既损害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又使得社会成员过于依赖社会和国家提供的福利。二是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进程中,新的经济形势下衍生出新的分配制度冲击了旧有的利益集团,引发了社会利益格局的改变。在此背景下,亟须构建一种与市场经济相匹配、崭新的社会养老体系,以起到抑制贫困、稳定社会的作用,使俄罗斯经济顺利在新的轨道中运行。三是经济体制改革是多方面、多角度的,价格体系、收入分配制度和私有化的改革都需要国家保险制度的配合。因此,改革过去国家统揽的保障模式,特别是逐步建立起比较全面和完善的养老保障法律体系,已成为俄罗斯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和立法建设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中国学界对俄罗斯问题有着诸多探讨,其中,社会保障方面很多是针对俄罗斯转轨前后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方面进行的研究,较少是对其改革过程中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研究。由于俄罗斯转轨过程中受到私有化及计划经济体制的双重影响,其社会保障制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巨大差异,但共同点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始终是俄罗斯社会保障改革的重点内容。虽然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较,养老保险制度在俄罗斯的保障层次并不高,而且其改革后的制度结构也与许多发达国家相类似,但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许多经验值得中国学习研究[1]。因此,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对俄罗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探究,对中国养老保险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一、俄罗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演进 俄罗斯政治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的改革分为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1991-1997年为俄罗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第一阶段,也称为过渡阶段。1990-1991年,俄罗斯先后通过了《国家养老金法》《退休养老基金法》两部法案,以此为标志开启了俄罗斯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进程。在俄罗斯转轨时期,俄罗斯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最初阶段是以改革养老金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初期的改革重点是加强俄罗斯养老保险法制化,1991年数项养老金法案的出台使俄罗斯的养老保险步入了法制轨道并形成了国家、雇主及个人三方共付的养老保险缴费模式,其中《退休养老基金法》的颁布为日后养老保险与市场经济相接轨的改革指明了方向。俄罗斯初级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构建覆盖有依法依规工作的全部社会成员、其他合作组织内的公民、私人企业家,以及符合法律规范的有权利享受政府保障的全体人民在内的统一退休金保障体系。二是成立退休金基金会来组织管理俄罗斯联邦退休人员养老金。三是提高养老金,破除旧的平均主义制度形态。尽管改革的目的十分明确,但是由于国家整体经济状况恶化,通货膨胀严重,而社会老龄化趋势日益加重,现收现付制的代际间转移支付模式使政府财政压力过重,资金已入不敷出,养老金替代率也处于较低的水平,进一步深化养老金改革势在必行。虽然这一阶段的改革进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但总体来说,一系列法案的颁布使得俄罗斯养老保障体系初步建立起来。 第二,1997-2001年为俄罗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第二阶段,也称徘徊阶段。自2007年起,俄罗斯改变了前一阶段养老保险的改革思路,在1997年7月,联邦政府颁布了《关于计算和增加国家退休金的规定》法案。这一法案的出台使俄罗斯养老保险金改变了以往的计算方式,并开启了以个人比例为根据的计算退休金,以及其他不同类别补助金的全新计算机制,这一举措使养老金每个季度成指数化上升[2]。同年,俄罗斯又决定,将劳动退休养老金分为明确的三种类别:年老退休养老基金、残疾退休养老基金及抚恤(丧失赡养者)养老基金。劳动退休养老基金的全部资金来源皆由雇主缴费支撑,缴费率定为工资总额的26%,总额中的10%计入基础部分,16%计入保险和基金积累部分。1997年一系列的法案颁布使俄罗斯养老保险制度的运作进入法制化的轨道,而新的养老金模式的运行,不仅标志着俄罗斯对现收现付制养老资金进行了根本性改革,也使其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进入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全面转型阶段。 第三,2001-2008年为俄罗斯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第三阶段,也称为稳定阶段。2001年12月起,俄罗斯议会陆续通过《劳动老残恤金法》《强制老残恤葬保险法》等法案。依据俄罗斯政府发布的2010年前国家发展战略中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划,俄罗斯政府开始全面接管退休金,自2002年起,俄罗斯社会成员缴纳的退休基金保险费用将由国家政府来任命代理人,由代理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改革后的养老保险制度被设计为由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金和养老储蓄金组成的三个层次的保险模式,即“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2003年政府不再将养老金纳入统筹账户管理,转而改存入个人账户运作,公民可以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保留在账户内,或转入经国家授权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运作,以起到保值增值的作用。2004年,国家进一步放宽了对公民个人账户中养老金转入非国有养老基金的限制,并且将非国家退休养老金涵盖于强制性养老金体系当中。此外,为了缓解政府财政紧张、养老金替代率较低,以及养老金收益率过低等问题,俄罗斯总统普京提出利用石油经营的盈利成立稳定基金来平衡财政收支。 第四,2010年至今俄罗斯开始第四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早在2008年,俄罗斯的经济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一度较低迷,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对俄罗斯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俄罗斯并未像同期其他国家一样放缓对养老保险的改革步伐,2010年,俄罗斯开始新一轮改革的主要项目依旧侧重增加养老保险金,以及提高缴费积极性,建立相应配套法律体系,并逐步提高俄罗斯养老金的替代率。2010年1月1日俄罗斯开始废除社会保险税,男性领取养老金的缴费年限规定为30年,女性为25年。经过多番修订后,最终俄罗斯为其至2020年的阶段性养老改革设定的目标为:至2016年平均养老金要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6倍,2020年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3倍,而到2030年预期使工龄为30年以上的公民退休后养老金的替代率达到40%,并最终使俄罗斯的养老保障水平与欧洲标准齐平。此次改革通过使公民退休、年老后所享有的养老金额度直接与个人向国家养老基金的保险缴费相挂钩,使养老金收入由主要依靠税收收入向依靠保险收入转变,为俄罗斯社会公平及社会稳定奠定了基础。 二、俄罗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公平价值取向及彰显 (一)俄罗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公平价值取向 1.保障公民享有养老保险权利。公平是指人们之间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表达了社会的“不偏袒性”,意为无论社会成员间存在何种外在或内在差异,如肤色、民族、性别、文化背景、社会地位、生存地域或资本占有,社会都应给予其平等的享受或参与各项社会活动的权利,使所有社会成员融入社会的起点相同。而公平的概念在养老保险的范畴内首先意味着享受养老权利的公平,权利公平指全部社会成员在权利与义务上的平等分配。马克思认为,权利和义务是互依互存的。想要社会成员依法履行公民的职责,就要赋予每个公民理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从这个层面上看,最基本公平的实现就是权利平等的实现,这同样也是社会公平被实现的初始逻辑起点和实践点。而养老保险制度是能够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机制,社会公平的实现也需要合理的养老保险制度做保证。唯有从权利平等的原则出发,设计和制定适合国情的养老保险政策体系,才会有最大限度实现公民最基本的养老权利的可能。 俄罗斯改革前的养老保险大致有五个分类:工人职工养老金、科学工作者养老金、服务一定年限养老金、特殊贡献养老金、集体农庄庄员养老金[3]。这种按社会成员的不同工作种类来区分的养老金类型划分,对不同社会集团成员区别对待发放养老金的方式,虽然从总体上看,公民都享有养老保障的权利,但是其各类成员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是不同的。 转轨后的俄罗斯联邦政府于1990年和1991年颁布了《国家养老金法》及《退休养老基金法》两部法案,改变了旧的养老金发放方式,新的发放方式分为两部分,一是所有成员统一按照平均收入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相应比例发放养老金;二是将养老金与其领取者的工龄和收入水平相对应。2001年,政府接连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养老保险改革的法案,如《俄罗斯联邦国家养老保障》《俄罗斯联邦强制养老保险》《俄罗斯联邦劳动保险》《俄罗斯联邦税法及关于税收和保险缴纳金规定的增补与修正》等四部法案,使俄罗斯的养老保险由国家统包向储蓄式退休养老基金制度转变,它们的颁布标志着,俄罗斯政府对公民享有养老保险权利的法律保护。 2.保障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公平从微观的角度来看,是社会成员中的每一个人都可以平等的在社会中享受与其所付出的相对等的待遇。因此,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应当使参保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紧密结合在一起,参保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缴付其养老保险费是应尽的义务,也同样是其能够在相应情况下获取养老金的首要条件。同时,参保者未来可领取的保险金额度应当直接和个人的缴费水平或工作年限等条件相对应。 转轨前苏联的养老模式是与当时的国家性质及其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家和企业承担了全部的社会保险费用,国家财富及资源的二次分配是在政府的强权政治下实行的。这个阶段的一系列保障制度带有鲜明的社会救济的特征。这时期的居民收入也有着平均主义的倾向,尤其是在20世纪50年代,这种趋势日益凸显。1946年,1/10的高收入者与同比例的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为7.4倍,而这一差距在1956年被缩小到了4.4倍。20世纪80年代,两者之间差距已经缩小到3倍左右。从收入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趋势可以看出,苏联时期的各类保障政策实施的原则是“平均”而非“平等”,无论是实际收入还是保障水平皆为平均分配,而不计个人贡献中的差异,社会成员也无须为其所得到的社会权利去履行相等的义务。养老保险制度在此时没能突出其对社会公平及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反而使人们的劳动积极性不足、生产效率降低。 2002年改革后的养老保障三支柱体系很好地避免了上述制度中的公平性不足和效率低下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破除“平均主义”养老模式,养老金的三部分划分强化了在不同层次养老保险内进行不同水平的缴费与最终收益之间的差别。二是企业或个人的养老金的给付额由其薪酬水平及投保年限决定,由此加强了非基础部分养老金和个人劳动贡献及保费缴纳之间的联系。三是增强了雇主与雇员缴纳保险的意识。例如,在一些养老金项目中,政府允许合作式非国家养老机构,以及一些归雇主所有的养老机构的建立,并赋予雇员对一部分养老基金投资进行自主选择的权利。此外,国家还给予设立自愿性职业年金的雇主长期税收减免的奖励。这说明政府在制度设计层面充分给予了每个公民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同时增强了人们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并提高了养老保险意识。 3.保障“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美国学者罗尔斯在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中提出,所有的社会价值,如收入、财富、机遇、尊重等都应当进行平等的分配,除非分配中的不平等能够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他总结出了实现社会正义的二原则,一是最大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皆有自由,且此种自由是人人相等的,并能够与他人相容的。二是差别原则,即允许社会及经济层面的不平等,但要以两个原则为前提:首先,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必须使社会中处境最差的人(也称为最少受惠者)从中获得最大利益;其次,在机会公平的背景下,向公民开放全部的公职和地位。罗尔斯着眼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认为制度的设计应根据相对公平的原则,通过侧重对弱势特殊群体的保护来实现实质公平。 俄罗斯改革后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基础部分也称国家供给养老金,是俄罗斯新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一支柱[4]。国家为使低收入人群能够同样享有养老保障的权利,法律规定基础部分养老金将不与工作年限以及薪资报酬相挂钩,由国家统一发放给低收入人员,尤其是提供给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特困人群。在2010年的养老保险改革中,俄罗斯对养老金额增加的力度持续加大,政府保障类养老金在2010年4月及7月分别增加12%和3.5%,截至2010年年末,平均劳动退休金达7 902卢布(约合1 927元人民币),70岁以上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平均可达到1 600卢布-1 700卢布,这一幅度的养老金增长能够基本解决退休者的贫困问题。2010年,俄罗斯居民贫困率为13.6%,与1999年相比降低了16.4个百分点。2008年,全国平均养老金为其上半年平均工资的25%,而在莫斯科当地平均养老金与平均工资的比率仅为15%。2012年平均养老金与平均工资的比率已达到35.5%,这一比率的提升意味着俄罗斯养老保险保障能力的增强。此外,俄罗斯养老保险改革过程中增加了对“优待养老金”的规定,劳动者中20%以上的雇员享受有条件的提前退休权利,这类人包括:医生、教育工作者、火车及汽车司机、一些特殊体力劳动者、在危险和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人员、边缘地区就业者。这些人可以享受提前退休优待所领取的养老金,称为优待养老金,资金同样来源于统一社会税。同时,俄罗斯允许职工在退休后继续工作,这就使许多由于年龄偏大而薪酬减少者,可以通过提前退休获取优待养老金而达到补贴的效用。 (二)俄罗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公平性的彰显 1.变革养老保险制度,促进代际公平。促进代际公平表现在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原有现收现付的资金运营模式,由于人口出生率的递减以及人均预期寿命递增的原因,会给政府财政以巨大的压力。1992年俄罗斯新生婴儿出生率为10.7‰,并逐年下降,到2000年出生率低至8.7‰,2005年后俄罗斯人口出生率在一系列政策的刺激下虽有上升,如2012年俄罗斯人口出生率提升至13.3‰,2013年人口出生率在2012年基础上增长了3%。但这一比率与其逐年增长的老年人口相比,新生人口比仍然比较低,人口问题依然严重。1989年,俄罗斯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的15.4%,2002年,60岁以上的人口比重增加至18.5%。2010年,初俄罗斯65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的1/8。根据俄罗斯官方统计推测,至203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18%-19.4%,同时俄罗斯生育率的提升还不足以使其保证一个积极的人口自然增长率。若依然实行苏联时期所构建的养老保障体系,必然在严峻的人口压力与国家财政危机下无法持续长时间的运作,新的俄罗斯政府面临严峻的人口问题,有必要对养老保障体系进行彻底的变革。2004年,俄罗斯政府有了解决财政问题的新突破,设立了“国家福利基金”,并通过利用源于石油天然气出口的收入盈余来平衡财政收支,一改以往多年来的拖欠养老金难题。将国有资产盈余用来添补养老金的做法,使迫于人口问题压力的俄罗斯改变了原有缴费重负全部由劳资双方承担的情况,将资金压力共担为劳资双方与国家三方。这种改变虽然使国家承担了部分由人口结构变化而给养老金制度所带来的压力,却无形中促进了养老金的代际公平。 2.兼顾公平与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一国经济若要稳定并在稳定中谋取发展,其相应的公共政策就应遵守社会公平与效率兼顾并行的原则进行制定。这就要求政府在对其公共政策设计制定过程中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对其应用效果充分把关。在借鉴世界银行“三支柱”模式的基础上,俄罗斯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有了更好的创新,制定者更多地考虑了俄罗斯转轨期间社会状况的考虑,制度建设更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5],了能够与本国国情相适应。例如,那些在苏联时期就已经开始进行劳动贡献的社会成员在新时期已成为退休者,现收现付时期职员所缴付积累的养老金权益,改革后成了养老金的负债。新的基金积累制不能将这类人员包括在内,不然必定会有失公平。因此,在俄罗斯私有化转型初期,国家将一部分养老金累积进行国有资产分配,并利用发放“代金券”的方式,力图弥补这部分人员因养老保险模式转型而对其退休后养老金产生的损失。但是这一设想的初衷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因为在发放过程出现了相关人员暗箱操作,以及政府官员参与权钱交易等现象,使得这笔养老补偿金急剧缩水。新时期俄罗斯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在新旧制度交替期间决定积极采取新的补救措施,即设立养老金基础部分,这一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使得处于转型期中那部分已退休人员不会由于其有历史贡献却没有建立个人账户而丧失享受养老保险的资格,保护了当期已退休劳动者的权益。这一做法对于原本处于转轨时期并不稳定的俄罗斯社会来说无疑是吃了一剂“定心丸”。如果说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部分是俄罗斯基于社会公平角度来设计的,那么其他两部分,即保险部分和积累部分的构建则将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效率原则很好地结合在一起,与个人劳动贡献相对应的养老金制度不仅有助于增加工作者的劳动积极性,有效地预防了“懒汉”的出现,对俄罗斯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正向作用。 3.创新制度模式,促进群体公平。俄罗斯的基金积累式养老金运营模式是由以往现收现付的养老金运营模式发展而来的,与其一同变革的还有养老保险整体制度模式由原来单一的国家保障模式发展成为多层次、多支柱的模式体系,这一系列的发展变革是俄罗斯转轨过程中多侧重于开展创新养老保障制度模式的结果。苏联时期的现收现付运营模式在俄罗斯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下已经无法适用,而要设计制定一整套运作顺畅、促进社会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且该体系亦可以轻松应对俄罗斯转轨过程中各社会群体在养老保障体系中所要面对的不同种类的问题,就要求制度改革的设计者能够在制度层次上多下功夫,彻底告别老旧的单模式国家保障养老制度。改革发展进程中,俄罗斯政府逐渐发现在现收现付资金运转模式下进行养老制度革新的道路已无法继续,因此,不论是来自新自由主义学派的激进式彻底变革,还是普京提出的“第三条道路”改革方案,其核心都是针对旧有制度体系的改革。改革要考虑的重点是设计何种全新的制度模式,能够担起新时期俄罗斯养老问题的重担。由此可见,将国家保险制转型为基金制管理是必然结果,它减轻了旧制度对国家财政造成的沉重负担。随后,俄罗斯在此基础之上,出于填补养老金的不足以及减轻企业负担的目的,将劳资双方共担的养老金缴费模式改为国家、劳资双方的三方共担模式。改革后,养老金更加灵活多源,基金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也大幅度提升,公民退休后可以更有保障地领取养老金,从制度层面上解决了通货膨胀带来的养老金贬值问题。值得关注的是,新的养老体系强化了对劳资双方公平性的促进作用。改革后,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巧妙地弱化了劳动参与者工作过程中面临的多种社会风险,保护了劳动者的养老权益,多层次的养老模式增强了劳动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资矛盾。综上所述,正处于逐步完善过程中的“三支柱”模式,在目前看来,无论对经济发展的助力方面,还是公民权利保障方面都已初见成效,社会民众对新的养老模式已经渐渐开始接受并表示基本满意。不同层次水平的养老保险,满足了不同境遇下的养老金领取者们有差异的养老需求,新的精算法的实行也让养老金的缴费与给付关系更加明确且易于计算,增加了人们对未来能够过上更有保障的退休生活的信心。同时,新养老保险模式的三个层次相互补充,其中,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部分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了最低层次养老保障,保险与积累两部分则为缩小俄罗斯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及缓解社会普遍贫困的状态发挥了重要作用。除此之外,第二和第三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也避免了由于老龄人口比例上升及个人参与养老保险意识低而产生的养老金出现缺空的问题,使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长期有效的运行[6]。总而言之,俄罗斯在养老方面的一系列新举措有效地将社会不同群体间的差异收入缩小在了一定范围内,积极有效地促进了社会公平。 三、俄罗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趋势及启示 (一)俄罗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趋势 人类固有的慈善仁爱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催生了养老保险制度在各国的实践,而养老保险这一制度最原始的设计目标也是保障老年人、无业者、孤寡者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7]。因此,养老制度的构建理应糅合公平、仁爱和互助的道德因子在其中,使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为养老保险制度未来的发展起到导向的作用。我们可以看到,尽管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在内容、途径、方法上各有不同,但维护公平始终是制度选择的初衷和首要原则。虽然国内外形势的多变使俄罗斯的政治经济发展存有很大变数,人口形势与经济需要促使着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着调整必要,但是俄罗斯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改革、发展仍毫不例外地遵循着“公平正义”这一原则。无论是养老保险制度处于刚刚萌芽的沙俄时期,还是已经初见体系的苏联时期,或是不断进行改革创新建立“三支柱”的转轨时期,都与历史上最初建立社会保障以发挥其慈善、救灾、济贫目的一脉相承。但也应该意识到,现代养老保险的制度是在不断发展革新的,在养老保险不断发展的进程中仍存在着不同的发展阶段,而无论养老保险制度处于哪一个发展阶段内,其制度构建模式都应与一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其社会状况相匹配。例如,在沙皇俄国统治年代,上层阶级对社会底层人民所采取的一系列简单的慈善救济政策是俄罗斯广泛信奉的东正教教义中的慈善爱仁、济世救人等思想指导之下的结果,也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苏联时期建立起来的相对完善的养老制度,则是以本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职工收入达到一定的水平,以及生产组织的社会化为前提的。 转轨初期的俄罗斯,政治和经济体制的整体变革不可避免地引发社会内部的混乱,经济生活无法正常运转,私有化短时期内的迅速推广促使寡头经济出现,巨额的财富聚集在社会极少数人手中加剧了俄罗斯的贫富差距的扩大。而国家财政上可用于运作支配的资金也随之缩减,已无法继续支撑苏联模式下的养老体系运转,在无法实现苏联承诺的养老保障收入的情况下,俄罗斯社会中的大部分人都处于极度贫困的生活状态之中。出于稳定社会动荡的目的,俄罗斯政府决定在不改变苏联保障体系的前提下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一些调整,但事实证明这样的小幅度调整无法起到真正解决俄罗斯养老问题的作用。直到普京执政时期,才逐步开始进行深化社会经济改革。普京执政期间,国际原油价格一路走高,对于能源大国的俄罗斯来说无疑是其走出经济低迷的最佳转折点。普京利用这一契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为俄罗斯养老保险改革提供了相对稳定的资金和制度保障。此外,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创新模式也起到了缓解国家财政危机的作用,同时凸显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原则。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治经济的背景,两者之间的紧密结合能够实现相互促进和适应的效果。我们能够看到,俄罗斯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证了少数弱势者的基本生存及养老的权益,充分发挥了养老保险对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客观上,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俄罗斯社会冲突的“缓和剂”。未来俄罗斯养老改革将继续完善立法,并加强对俄罗斯养老基金运行的监管。在此基础上,还将逐步解决近年来俄罗斯大小官员的养老金普遍高于与普通劳动者养老金的问题。 (二)俄罗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纵观俄罗斯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始终以公平作为核心价值理念,始终不断努力尝试将其制度的设计与社会公平原则相接轨的举措是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的,中国在建设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也应将公平性作为首要价值取向,尽最大努力让公民平等地享有国家养老保障权益。 1.坚持以社会公平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平须作为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首要牢固树立的价值理念,同时应当成为中国在设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重要原则。中国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中,曾一度模糊保障人群,并对保障对象应当享受的保障水平没有准确的定位,并且在保障的方式方法上出现许多问题,导致无法有效地对社会成员进行养老保障,因此更加无意将公平性融入养老保险制度的结构设计当中去。养老保险社会公平的缺乏,会引起诸多例如养老保险待遇出现不合理差距,或损害参保人利益等问题的发生。因此,未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应该将解决养老保险的公平性问题纳入议题。 2.顶层制度设计应顺应社会公平价值导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一环,亟须国家立法手段来进行有效的支持和保护。养老保险的社会公平价值理念只有通过法律条文的严格规定,才能够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才可以更加权威、强制的贯穿于制度运行的整个进程中,能够得到严格执行。中国有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屈指可数,并且绝大多数为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各地方颁布的行政法规章程,而非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制度,其法律效力相对较低。并且直到2011年7月1日,才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填补了中国长期以来缺少的综合性社会保险法的空缺。可见,中国的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尤其是有关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更是缺乏。因此,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法律法规,确保顶层制度设计能够以社会公平为价值导向是十分必要的。 3.统筹中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统筹中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目前,中国为城乡二元制养老保险体系,在城市养老保险管理体系中,中国对不同群体设立了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样的养老保险制度架构不但提高了运行难度及成本费用,还极易产生社会不公平的现象。只有将养老保险制度规划为覆盖全体公民,并且整合为统一、多层次的管理模式才能更有效地使养老保险缴费、管理、待遇支付等一系列流程顺畅运转。为了使养老保险的制度改革与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匹配,可以效仿俄罗斯养老保险制度,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填补养老保险空缺,以及建立公平的低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多层次不同待遇水平的保险制度,从而体现养老保险制度在二次分配过程中的公平性原则。 4.合理规避俄罗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有问题。虽然俄罗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颇具成效,但制度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俄罗斯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比较单一。改革后,俄罗斯的养老金在基金积累模式下运作,这就意味着资金要进行一系列的投资运营。然而俄罗斯的金融市场从整体上看仍然不够完善,养老金的投资运营仍有一定的难度,其中难度最大的是私人养老金的运营。由于养老金相关立法的不够完善、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人才精英的不饱和等因素的限制,俄罗斯相关部门对于养老基金的投资十之七八都集中于政府债券投资或股市投资。这种单一的投资方式无法保证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由此也引发出一连串问题,如储户的个人账户资金缩水或无法保证正常的养老金给付。其次,俄罗斯养老保险资金出现缺口。由于俄罗斯人口问题的日益严峻,老年抚养比也逐年上升,远远超过了一比三的合理抚养比。在此压力之下,俄罗斯的能源优势也在逐渐减弱,养老体系无法从国家能源盈余中得到与以往一样强有力的支撑。而此时的养老金运营模式已由现收现付制转变为基金积累制,由于历史原因产生的隐性债务使俄罗斯的财政压力日益沉重。在国家福利基金作用被削弱和转制成本升高的共同作用下,俄罗斯养老保险资金缺口的填补难度十分巨大。第三,政府部门对养老金的管理能力不足。俄罗斯养老的“三支柱”模式若要有效的运行,需要依靠大批高素质、高技能的资产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但俄罗斯政府在这一点上存在明显问题,政府机关内部矛盾激烈、腐败现象严重,以及管理者行政权力不足等缺陷,致使新的养老模式的运行及发展存在较大的阻力。中国在借鉴俄罗斯的养老制度时,需要合理规避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如此,才能更加客观全面地完善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完全的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但应该在满足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和诉求的前提下体现适度的利益差距。因此,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并非追求绝对的平等,而是需要构建起系统完善、有相对侧重的公平化的制度,使社会成员在体系中能够摒弃对个体差别歧视而导致收入的过大差距,维护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全体公民都能享受社会对其年老衰弱时的基本保护,并且要尽力避免因差距过大而造成的社会不稳定或绝对平等对生产积极性造成的伤害。公平正义是经济社会创造活力的源泉,一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只有建立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基础上,形成维护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才能保证每名社会成员都能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推进社会资源平等均衡配置,从而激发人们对国家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社会良性发展。标签:养老保险论文; 养老金论文; 养老保险体系论文; 社会公平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养老论文; 增加养老金论文; 中国模式论文; 法定退休年龄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养老金调整论文; 社会保险论文; 公平原则论文; 财政制度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