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183;良心#183;自由:道德需要三层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良心论文,义务论文,层次论文,道德论文,自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个人生活的充实固然需要起码的不饥不寒,但人之所以为人的规定性使人内在地具有超乎生物要求之上的精神需求。道德需要就是这种需求之一。所谓道德需要是人们基于对道德所具有的满足自我与社会的价值、意义的认识和把握而产生的遵守一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心理倾向,它是个体道德活动的内驱力和道德积极性的源泉。
个体之所以会产生对道德的需要,原因无外乎三个方面:第一,道德需要是人作为一种有理性的社会动物的精神规定,也是人的行为的规定。因为任何一个成熟的人,都是通过其行为目的,把自身体现于行为之中,但同时人的行为又必然同他人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包含着某种社会关系、社会意义,这就是说,人在自己的行为中又把他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存在体现于其中。所以,人作为社会的产物,作为有一定需要而推动起来从事一定社会实践的人,他必须把道德的需要纳入他的本质的规定之中。第二,回归到直观的生活现实中来看,道德也是使个人在社会中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道德运用社会舆论借助人们的内心信念协调人际关系,润滑社会刚性管理的机制。社会成员对道德的普遍遵守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有序运行的保障,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容忍任意践踏道德原则与规范的行为。不讲道德的人,在人际关系方面将会遇到意想不到的障碍,因为他不愿意履行“应当的”道德义务,他也自然难以享有“当然的”道德权利。他可能会因此没有同事合作,没有朋友帮忙,没有亲人关心等等。在现代社会,缺少了这些,个人的发展是很易步入穷途的。同时,道德也是个人取得身心平衡的方式之一。个人在处理个人与群体关系时,总会有得有失,一般地说,类的发展总是或多或少地以个体牺牲为前提,即便到了未来最理想的社会也依然存在。这就需要道德来解释。道德解释系统会使道德高尚的人在牺牲个人利益、为他人为社会奉献时,觉得这种牺牲是应该的、崇高的、光荣的,从而心情愉快。第三,道德也是道德主体自我完善的需要。所谓自我完善,是指个人为实现自身全面发展所采取的自我教育和自我修养的步骤、方式、方法和过程。从这一角度讲,自我完善的中心问题是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这绝不是一个纯粹的心理学的问题。因此,个人内在的统一和个人与社会的统一,既是个人自我完善的基本内容,又是个人自我完善的基本前提。道德作为人的一种本质的需要,其意义就在于要调整人的二重存在及其决定其需要和利益的个体性与整体性之间的关系。这就不难看出,道德是实现人的内在统一,完善他自身社会规定性的一种重要机制。同时,个人的内在统一是通过外在的个人同社会的统一而实现的,就个人而言,个人同社会的统一就是个人不断社会化的过程。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实现人的社会化,不断丰富人的社会性。这个过程也是个人对社会道德调控的认同,不断提高自身的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的过程。因此,道德既是个人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又是个人社会化的力量和方式,离开了道德调控,离开了人的社会化,就根本谈不上个人的自我完善问题。可见,道德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都提供了个人自我完善的前提和基础。
二
道德需要作为人的一种特殊的、高级的社会需要,既非神启,也非“吾心中之所固有也”,而是经后天培养而将社会道德内化的结果。什么是道德内化呢?为阐明这一概念的含义,有必要先简要地说明一下什么是内化。所谓内化,是指主体把现实的或想象中的他与其所处环境间有规则的相互联系,以及现实或想象的环境特性转化为内在的规则和特性的过程。换言之,内化就是使某外部世界的样式,如外部文化结构、社会需要、道德意识、交往形式、实践价值等转化为个体内在的精神生活,并使关于外部世界的内在表象对个体的思想和行为产生影响的过程。所谓道德内化,就是指道德社会化的主体——人经过一定方式的社会学习,接受社会的道德教化,将社会道德目标、价值观、道德规范和行为方式等转化为自身内在的道德需要,形成其自身稳定的道德人格特质和道德行为反应模式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表现出发展性的特点。
由于道德内化具有发展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个体道德需要的形成和发展也必然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运行,并呈现出层次性的特点。个体道德需要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它大致经历了外在要求——理性内化——情感意志需要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从而形成道德需要发展的三个阶段。据此我们可以将个体道德需要划分为他律的道德需要、自律的道德需要、自由的道德需要三个层次。
他律的道德需要是低级的道德需要层次。“义务”是这一层次道德需要的主要表现。在这一层次上,人们的行为标准取决于外部的规定和期望,人们把规则看成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对法律、权威、权力等有着朴素的单方面的尊重,还处于通过服从既成的规范而履行道德义务的水平线上。它常以“必须”履行的形式来实现,对个人具有外在的客观性质和强制性质。在这一个阶段,人们虽然具有承担道德义务的需要,但由于未能真正理解所给定的道德规范,未能从心灵上、情感上真诚地认同道德规范,因而道德所产生的力量还不是来自道德主体本身,仅仅是对社会舆论和传统习俗的粗浅呼应,表现出强烈的道德实在论的特征。所谓道德实在论,就是指个人不得不把道德责任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价值看成是自在的、不受内在支配的外在实体。这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第一,在个体看来,道德责任本身是受外在支配的。第二,个体遵循的仅仅是规范的词句,而不是它的实质内容和精神,缺乏在不同情境下自由的选择性。个体履行道德责任,主要依靠舆论的监督、评价或奖惩。在这一层次上,社会道德需要与个体的道德需要尚处于游离状态,个体道德需要表现为对社会道德要求的服从,真正自由内在的道德需要尚未出现。
在这一阶段,道德义务之所以是道德义务,就在于道德义务的超功利性(或无偿性)的特殊规定性。道德义务对个体的企待是道德主体不应以获得某种个人功利(包括权利)为前提去行为。就是说,如果行为主体是出于个人私利的目的、以贪图某种报偿的动机去行为,这种行为则不具有道德价值,不能称为是道德义务的行为。因为道德的真谛,不仅强调主体应该履行对他人、对社会的义务,而且更表现在行为主体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上,它要唤起的是人们对社会整体利益和幸福实现的责任意识。
当然,认定道德义务的践履出于非功利性动机,并不意味着行为主体不应当得到社会给予的报偿。历史和现实表明,在一个健康发展的社会中,个体在作出高尚的道德行为之后,总是会得到社会的表彰和奖赏的。因为按社会公正要求,遵从道德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人的利益和幸福,从道德行为本身所产生的多种效益(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等)等方面来分析,社会不但应当而且完全有必要考虑对德性的报偿,使行善者得福,行恶者受惩,从而创建一个“事修而赞兴、德高而利来”的道德激励机制。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霍尔巴赫的一段话令人思索:“如果道德学不给人证明他们的最大利益在于成为有德行的人,那它就会是一种空洞的科学。一切义务只有在取得一种善或避免一种恶的或
三
自律的道德需要是较高级的道德需要层次,良心是这一层次道德需要的主要表现。停留在他律阶段的道德规范,无论人们怎样尽职地去遵循它,它终究是一种外在于道德主体的“异己”力量;只要道德主体尚未将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品格,尚未走完从他律到自律的历程,那么道德规范的道德性就是不完全的,即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道德规范。在道德需要的自律阶段,发展性与上升性的特征是明显的。在这一阶段,规范与个体达到统一,社会道德原则与个体道德需要在互惠的基础上相互转化,形成了内在的道德需要。人们对道德的价值、意义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内心已经形成深刻的道德责任感,并且个体已经具备了较强的自我评价能力,能够“推己及人”。正如道德义务是道德规范他律性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一样,道德良心则成为道德规范自律性的最集中的表现形式。这时,人们的道德行为是听从自己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抉择。道德主体在对道德律令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将其内化为心中的道德法则,诉诸为良心的要求。这时,人们已不再注意道德规范的外在词句和功利效果,而是注意道德规范的内在实质和良心指向的真正实现。于是“承担道德义务的需要”便上升为“实现道德良心的需要”,而道德良心则将个体理智上意识到和自我认同的外在责任变成了理智上的自我确认、情感上的自我满足、意志上的自我坚持和行为上的自我约束。
关于良心的本质规定,黑格尔曾有过形象、精辟的论述。他在谈到良心的崇高地位时指出:“人们可以用高尚的论调谈论义务,而且这种谈话是激励人心、开拓胸襟的,但是如果谈不出什么规定来,结果必致令人生厌。”“与此相反,良心是自己同自己相处的这种最深奥的内部孤独,在其中一切外在的东西和限制都消失了,它彻头彻尾地隐遁在自身之中。人作为良心,已不再受特殊性的目的束缚,所以这是更高的观点,是首次达到这种意识、这种在自身中深入的近代世界的观点。”确实,良心在道德领域就其作为意志活动的形式方面而言,它是无特殊内容的;但良心在伦理领域,它的固定原则却是自为的客观规定和义务,因而虽然它作为抽象的内心形式是无内容的,但它作为真实的东西,即作为“真实的良心”却又有极真实的内容,“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的善和义务这种自我规定”。
从黑格尔对良心的规定中,可以发现黑格尔虽然强调良心具有独立的、高于义务的地位,却又包含着义务本质。离开了义务的固定原则,良心只是形式上的良心,而不是真实的良心。正是因为这样,黑格尔断然指出:“所以良心是顺从它是否真实的这一判断的,如果只乞灵于自身以求解决,那是直接有背于它所希望成为的东西,即合乎理性的、绝对普遍有效的那种行为方式的规则。正因为如此,所以国家不能承认作为主观认识而具有它独特形式的良心,这跟在科学中一样,主观意识、专擅独断以及向主观意见乞求都是没有价值的。”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也从义务方面来理解良心的本质。质言之,良心不过是社会的客观道德义务,经过道德规范从他律向自律的转化过程,而在道德主体的内心深处,以自律准则(内心的道德法则)的形式积淀下来的人的道德自制能力。
善的、真实的良心,能够成为那些服膺它的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的调节器。良心对主体的道德行为所起的调节作用,主要在三个阶段上表现出来。在第一阶段,即在道德行为前,良心对道德主体起到鼓励或禁止的作用。对出于良心的行为,良心就给予鼓励;对违背良心的行为,良心则给予禁止。在第二阶段,即在道德行为中,良心对道德主体起到监督作用,随时督促道德主体按照良心的要求行动,一旦发现主体的行为有偏离良心要求的轨道的迹象,立即禁止主体,迫使主体修正自己的行为方向。在第三阶段,即在道德行为后,良心对道德主体的行为进行“法庭审理”,对合乎良心的行为,给予主体良心上的安慰,使主体产生一种道德崇高感;对违背良心的行为,则对主体进行良心上的谴责,使主体感到“脸上无光”的痛苦,并对自己的不道德行为进行真切的忏悔。
从他律阶段到自律阶段的转化,从义务到良心的升华,无疑是个体道德发展的提升和深化。但是应该指出的是,良心作为个体行为的一种隐蔽的调节器,毕竟具有主观性和个性的特点,它的形成同个体的各种心理层面(理性的、情感的、意志的,乃至潜意识的)相互作用有着密切的联系;直觉在良心机制中也起着主要作用。这就有可能使个体忽视义务的他律,不顾社会舆论的监督,作出错误的行为选择,乃至走向道德唯意志论。在实际的道德生活中,所谓“受骗的良心”是不乏其例的。所以,个体道德不能仅仅停留在自律阶段,不能满足于“良心的发现”。良心不仅要在实际的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中受到审查,而且还应该用道德义务来定向。因此,只有实现良心和义务的统一,使道德的他律性和自律性交相辉映,才能说个体道德达到了真正成熟的高度,道德的功能才能得到有效的、充分的发挥。孔子讲的“从心所欲,不逾矩”,就包含了自律和他律统一的意思。个体道德发展的这个阶段也就是价值目标确立和完善的阶段,亦即道德自由的需要阶段。
四
道德自由的需要是道德需要的最高层次。所谓道德自由是以行为的自觉自愿和自主为特征的。行为主体根据道德必然性来行动,将道德价值的实现看作是自己的需要和乐趣。道德价值是指自由的行为主体在利他动机的支配下从事的道德行为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而道德价值的实现是指自由的行为主体顺利实现了由利他动机到行为结果的转换。而实现这种转换,必须是认识上自觉、情感上自愿、行为上自主选择,三者缺一不可,否则,道德价值就难以实现。道德自由这一阶段,人们把道德本身作为追求的直接对象与目标,为道德而道德,形成道德绝对命令,把道德作为达到内心宁静、个体完善、价值实现的手段,表现出道德情感意志的自发性、道德判断的直接性。这时,人们履行道德规范不再是义务和良心的要求,而是心灵的一种内在呼唤。这种呼唤已不再是功利的驱动,也不是纯粹的自我约束,几乎是一种本能的需要。在这一阶段,如果从动态角度——道德行为得以发动以至完成的全过程加以研究,则可发现这一动态过程是一个道德自由之因素前后相继的有序系列,具有自由特征的每一环节都成为道德价值实现的必要条件。
其一,认知层面上的自觉。人要获得道德自由,首先必须对体现历史必然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有自觉的认识。这种自觉认识,就是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性分析,给予缜密的审视和斟酌,从而作出契理性合目的的选择。因此,实现道德自由的当务之急是普及和提高道德认识水平,使人们懂得在行为选择中“应当如何”,从而在思想上“理通”。人们时常为自由而困惑,总觉得不自由,其原因之一就是“事理不通”,不知其所以然。理性自觉是实现道德自由的前提,因为理性能使人们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则,并使他知道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
其二,情感层面上的自愿。如果说,能否从理性上自觉认识到行为自由的必然性和应然性是实现道德自由的第一步,那末要使这种理性自觉变成实际行动,还必须依赖于情感自愿。社会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理性上认识到某种原则具有重要的价值,而情绪上不满或厌恶而拒不履行甚至反其道而行之的事在现实中屡见不鲜,这就是“理通情不通”、“心甘情不愿”。只有情感上自愿,才能真正实现道德自由。
其三,行为层面上的自主。认识的自觉和情感的自愿还仅仅是“心的自由”,只有在行为上的真正自主,才真正体现了自由的真谛和目的。因为自由只有体现在行动上,才具有客观尺度。老庄哲学和陆王心学都注重“心之自由”而短于“行之自由”,实际上反映了中国古代士大夫们向往自由而又畏惧实践的矛盾心态。行为上的自主,意味着人根据自己认准的价值目标心甘情愿地去选择、去创造,并对其后果完全负责。这标明了人的胆识和力量。勇于承担行为责任的自由选择,是自由的崇高境界。因此,真正的道德自由必须是在形式上社会的道德规范与自我的道德要求浑然一体、自然天成;在内容上小我和大我达到了高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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