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到底是什么?维特根斯坦早期“客体”概念探析_逻辑哲学论论文

“对象”究竟是什么?——前期维特根斯坦的“对象”概念解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维特根斯坦论文,对象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0)09-0110-09

前期维特根斯坦密切关注“对象”这一概念。他在早期的哲学和逻辑笔记及《逻辑哲学论》中,花费大量的篇幅论述相关问题。研究者们对他的这些论述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提出了不同的解读观点。在这些不同的解读中,关于维特根斯坦所谓的“对象”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上争论最大。一些评论者,比如马尔康姆(N.Malcolm)和斯特纽斯(Erik Stenius),认为维特根斯坦的“对象”是物质实体,在这一问题上坚持“实体说”①;另一些评论者,比如安斯康波(G.E.M.Anscombe)与柯皮(I.M.Copi),认为维特根斯坦的“对象”是永恒不变的简单物和纯粹的殊相,坚持“殊相说”②;再有一些评论者,比如斯托霍夫(Martin Stokhof),认为维特根斯坦的“对象”的本质是一种逻辑的语言学的对象,是属于逻辑的范畴,坚持“逻辑范畴”说③;还有评论者,比如哈克(P.M.S.Hacker),则认为《逻辑哲学论》中的对象的观念是不一致的,询问对象是实体或关系是无意义的,坚持“无意义说”④。

维特根斯坦为什么会这么关注“对象”问题?他所谓的对象到底是指什么?我们认为,要弄清楚维特根斯坦的“对象”的本质,必须回到维特根斯坦关于对象的原始论述,并联系他早期所坚持的方法论原则即主张对命题的意义进行完全的逻辑分析,以便更加全面而客观地考察他的对象学说。

“对象”一词的德文原词是“der Gegenstand”⑤(英文一般译为“object”),其含义主要有:物件、物品、东西、对象、题目等等⑥。正因为如此,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的一开始就说“事态是诸对象(物,事物)的一种结合”(2.01)⑦。由此可见,在维特根斯坦的早期思想中,“对象”和“物”、“事物”的意思基本是一样的,有的地方用“事物”,有的地方直接用“对象”或“东西”。“对象”、“事物”和“东西”这几个词基本上可以换着用。根据维特根斯坦的观点,事态是由对象组成的,是诸对象的结合。对象同事态中的其他对象处于密切的联系之中,须臾不可分离。维特根斯坦甚至主张,在事态中对象与对象的这种联系是先天的。知道一个对象就等于知道它在事态中出现的一切可能性,也就是知道对象的一切内在特性(2.0123,2.01231)。另外,维特根斯坦还认为“对象是简单的”(2.02),并且包含着一切事况的可能性(2.014)。其实,维特根斯坦谈对象、事态以及事况等都是从逻辑分析的意义上来谈的。因为谈论对象在事态中出现的可能性其实就是分析地考虑对象的逻辑属性,对象的这些逻辑属性内在地体现于它们所组合成的事态之中。对象和事态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特殊的。不考虑事态中对象之间的联系,我们无法清楚地认识对象。由此看来,维特根斯坦关于简单对象的设定完全是逻辑分析的结果。

实际上,早在《1914年-1916年笔记》中,维特根斯坦就从逻辑上深入地探讨了对象特别是“简单对象”的问题。他在《1914年-1916年笔记》中写道:“一个问题:没有简单对象,在逻辑上行不行?但是,显然,我们的命题的成分可通过定义加以分析,而且如果我们要趋近命题的真实的结构,就必须通过定义来分析它们。因此无论如何,有一个分析的过程。而且现在我们能不能问一问这个过程是否总有一个终点呢?如果有一个终点,那么这个终点是什么呢?如果每个被界定的指号真的是通过其定义来进行指称的,那么定义的链条似乎终究必有一个终点。”(1915/5/9)⑧ 这也就是说,维特根斯坦的确是从逻辑分析的角度来考虑“简单对象”的问题的。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我们如果要对命题的结构进行详尽地分析和澄清,就必须进行详尽的分析,即分析直到不能再分析为止,这种分析的过程是有限的,不是无止境的。分析的终点也就是到达命题中指号即名称。“名字不可能用定义继续分下去:它是一种初始指号”(3.26)。“名字在命题中代表对象”(3.22)。名称与对象可以说是进行命题分析或逻辑分析的一对终点。这种逻辑分析的有限性就通过命题中的名称以及名称所对应的对象体现出来。我们的命题和逻辑分析只有达到名称和对象,才能说是完备的。

那他是如何描述他所谓的对象呢?关于对象,维特根斯坦强调我们只能为对象命名,而不能将之言说出来,我们不能说对象是什么,只能描述对象如何。他在《逻辑哲学论》中说:“我只能为对象命名。指号代表对象,我只能说到它,却不能把它说出来。一个命题只能说一个事物如何,而不能说它是何。”(3.211)他在《1914年-1916年笔记》中说“我们所谓的简单的东西是,我们所知道的最简单的东西——我们的分析所能达到的最简单的东西——它只需作为一个元图像,作为我们命题中的一个变项出现——这就是我们所意指和寻求的简单的东西”(1915/5/11)。“我们不正是对简单关系有这样的一种感觉,这种感觉作为假定‘简单对象’存在的主要理由而经常浮现在我们的心头吗?但是,我们似乎也可以肯定,我们并不是从某些简单的对象的存在推出简单对象的存在,而是可以说通过描述,通过一个引向它们的过程,作为分析的终极结果,认识到有简单对象。”(1915/5/23)通过以上引述维特根斯坦对于对象的描述,我们分明看到,他所谓的简单对象其实作为逻辑分析的终点而被设定的。这种绝对简单的对象是和命题具备确定意义的必要条件。另外,我们还清楚地看到,维特根斯坦追问的不是简单对象存在不存在,而是在逻辑分析的前提下,简单对象的设定有没有必要。对于他来说,简单对象的存在是一种逻辑上的必要设定。我们为了对语言和命题进行详尽地分析,这种分析必须是有终极结果的,即我们的命题分析必须是有尽头的,由此我们有必要设定简单对象的存在。维特根斯坦还认为简单对象在命题中是用最简单的变名——字母“X”或“Y”来标示的。正因如此,他在《逻辑哲学论》中明确地宣称:“因此变名X是对象这个伪似概念的特有指号。凡是‘对象’(‘事物’,‘物’等等)一词被正确使用的地方,概念文字都是以变名来表达它。例如,命题‘有两个对象,其……’就是以‘(1 X,Y)……’来表达的。凡是把‘对象’一词另作本来意义的概念词使用的地方,就产生无意义的似是而非的命题。因此,我们不能说:‘有些书’那样说‘有些对象’。同样也不能说‘有100个对象’,或‘有X0个对象’。谈论所有对象的数也是无意义的。”(4.1272)

另外,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并没有举出任何简单对象的例子⑨,这也恰好证明了我们以上的观点即他所谓的简单对象根本上是逻辑分析的产物,而不是从实际客观存在的简单物中得出的。维特根斯坦在前期的笔记中坦白地承认他无法给出关于简单对象的任何事例。他在早期笔记中曾经试图举出比如“视野内圆形的斑块”、“星星的视觉影像”(1915/6/18)等等物理空间里的微小的质点作为简单对象的例子,但是他很快就发现这些例子其实都不是真正的关于简单对象的例子,因为简单对象的例子根本上是不存在的,也不需要举出简单对象的例子来进行多此一举的说明。退一步说,即使我们可以列举“视野内圆形的斑块”或者“星星的视觉影像”等等作为简单对象的例子,也就是说当我们在注意它们时,我们实际上是已经注意到了它们的“结构特性”的。这些“结构特性”比如就包括“圆形的”、“斑块”以及“发光的”等等属性。这样一来的话,实际上我们所发现的其实并不是“简单对象”,而是具有“无限复杂结构”的对象。也就是说,在你注意这些所谓的“简单对象”时,实际上你已经预先不可避免地将一个无限复杂的结构设定在对象上面了。换句话是说,我们实际上将之当成具有复杂结构的复杂对象了,而不再是简单的对象了。维特根斯坦举不出关于简单对象的例证从反面也证明了我们的观点即简单的对象不是实际客观存在的简单物,而是我们进行逻辑分析的一种必要的设定。这种设定本身当然是不可以用物理世界中的简单东西来加以说明的,而且这种说明实际上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维特根斯坦在《1914年-1916年笔记》中说:“当我谈到简单对象时,我的基本的思想是什么呢?难道‘复杂对象’最后不恰恰也满足了我表面上加之于简单对象的那些要求吗?如果我给这本书一个名字叫‘N’,而且我现在就在谈论N,那么N和那个‘复杂对象’,和那些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同我认为仅仅存在名字和简单对象之间的关系本质上不是一样的吗?”他还说:“但是我们也可以这样提出这个问题:简单物的观念似乎已包含在复合物的观念和分析的观念之中。因而之得到这个观念无须援引任何简单对象的例子,无须考虑谈及这种对象的命题,而且将其作为一种逻辑必然性先天地认识到简单对象的存在。因此,看来简单对象的存在与复杂对象的存在的关系有如—P的意义和P的意义的关系:在复杂对象中,简单对象就被预先决定了。”(1915/6/14)以上这些引文清楚地表明,维特根斯坦关于简单对象的观念确实是他进行逻辑分析或者命题分析的结果。现实世界中的很多的对象,看起来是简单的,但是如果将其进行详尽地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它们其实并不简单。那么简单的对象的观念到底又是如何进入我们的思维中的呢?维特根斯坦上述的论述清楚地告诉我们:简单对象的存在不是从外在世界里、经验中观察到的,而是我们在进行语言、命题和逻辑思考与分析的过程中假设的一个必然的结果。我们的分析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我们的分析必须有一个逻辑的终点,这个逻辑的终点在命题中就是基本命题的存在,在命题的构成部分中就是简单指号即名字的存在,而与名称相对的就是简单对象的存在。所有这些比如基本命题、简单指号(名字)以及简单对象的例子维特根斯坦都是给不出的。正因为简单对象是我们逻辑分析的结果,所以,维特根斯坦不能举出外在世界中经验的例子来说明它也就不奇怪了,这是很好理解的。一言以蔽之,对象是简单的是由于我们逻辑分析和命题分析的必然结果,不能再分析的简单成分在命题中就是名称,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对象。

通过分析,我们一方面认为逻辑的分析必须有一终点,这一终点在命题中就是以名称以及与之对应的对象体现出来;另一方面,简单的对象观念还是命题意义具有确定性的必要条件。简单对象的设定是命题具有确定意义的前提,命题只有通过简单对象的设定才能具有真正的确定意义。质言之,简单对象是命题意义确定性的要求。

关于命题意义的确定性,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以及早期的笔记里反复地强调了这一点。他说:“对命题有一个且只有一个完全的分析。”(3.25)“每个具有一种意义的命题都有一完全的意义。”(1915/6/16)“命题以确定的可明白指出的方式表达所表达的东西:命题是清晰有节的。”(3.251,3.141)“一个命题规定逻辑空间上的一个位置,这种逻辑的位置的存在是仅由命题诸成分的存在,有意义的命题的存在就确证了的。”(3.4,3.42)不仅如此,他还多次主张“一个命题虽然可能是某一事况的一个不完全的图像,但它总是一个完全的图像”(5.156,1915/6/16)。从以上引文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强调命题有且只有一个完全的分析,还是强调命题总是一个完全的图像;无论是主张命题是清晰有节的,还是认为命题在逻辑空间上规定一个独一无二的位置,他都是在强调命题所具有意义的确定性。

既然维特根斯坦非常强调命题意义的确定性,那么命题意义的确定性又是如何实现的呢?换句话说命题意义的确定性是如何保证呢?它的必要条件是什么?根据维特根斯坦,我们通过设定简单对象或事物就可以保证命题意义的确定性。简单对象的设定是命题意义具有确定性的句法要求。他在早期的笔记中说“对简单事物的要求是对意义的确定性的要求。”(1915/6/18)另外,他在《逻辑哲学论》中也强调了这一点,他说:“简单指号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就是意义得以确定的必要条件。”(3.23)因为在他看来简单指号即名字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也就是“名字在命题中代表对象”(3.22),“名字意谓对象。对象是它的意谓”(3.203)。名称和对象为命题成为可能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因为它们是命题成立的基本要素。所以他才说“命题之所以可能乃是基于对象以指号为其代表的原则”(4.0312)。对象通过简单指号即名称在命题中被反映出来,作为命题的必要元素参与到命题意义的确定性之中。命题中的名称有效地指称简单的对象是命题具有确定意义的必然的句法要求。

维特根斯坦以一块手表为例对此进行说明。他认为如果我们在谈论这块手表,并且用这块手表来意指某种非常复杂的东西,但是这并不取决于它的复杂性,那么我们在谈论这块表的命题中就会出现一种概括,这种概括的基本形式,就其能被给出而言,将是完全确定的。所以他说:“如果有一个最终的意义,而且有一个完全表达这个意义的命题,那么也就有代表简单对象的名字。”(1915/6/18)这也就是说,我们在谈论这块表的命题中的概括的基本形式必然要包括关于这块表的简单指号即名称,这块表作为一简单对象而出现在命题中,例如我们说“这块表闪闪发亮”。根据维特根斯坦的观点,“这块表闪闪发亮”这一命题具有确定的明白的意义。我们也可以对这个命题进行说明为什么这个命题具有意义。因为这个命题是实在的一个图像,并且是一个完全的图像。这个命题明确地界定了它所说的东西。“这块表”这个简单指号即名称可以指称一个简单的对象——“表”,“闪闪发亮”是描述“这块表”的外在特征。这个命题是符合句法要求的,是具有确定的意义的。因而维特根斯坦主张我们可以这样来考虑命题意义的确定性。他说:“我们也可能这样来要求确定性:如果一个命题要有意义,那么首先就必须把每个部分的句法应用都规定下来。例如我们不可能只是事后才想到一个命题是从它推出来的。但是例如,从一个命题推出那些命题则必然是在这个命题能够具有一种意义之前就完全确定了的。”(1915/6/18)这就是说,命题如何可能具有确定的意义的前提条件,就是通过分析命题的结构或者说命题的句法来完成的。如果命题的每一构成部分都符合逻辑句法的规定并且具有可应用性,那么这个命题的意义就是确定可靠的,不是模糊不清的。对于维特根斯坦来说,命题的句法应用决定了命题意义的确定性,这种决定是先天的,不是后天的。所以正是命题的逻辑句法的应用决定了命题中的名称要有效地指称对象,如果一个命题中的名称不能有效地指称一个对象,就会产生无意义,这样的命题就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比如“这个飞马很兴奋”,这个命题就是无意义的,因为这个命题中的名称“这个飞马”不能有效地进行指称对象,不符合命题中的逻辑句法要求。相比之下,“这本书放在桌子上”这一命题的意义则是确定明白的。因为我们毕竟可以使用这个命题来意指某物(1915/6/21)。强调命题中的构成成分符合命题的逻辑句法,这是命题具有确定意义的前提条件。否则的话,只是无意义的胡说。所以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里强调说:“命题不是语词的混合物——(正如音乐的旋律不是音调的混合物),命题是清晰有节的。”(3.141)

不仅如此,维特根斯坦还举了另外的例子来说明我们应该将命题分析到最简单的成分即名称与对象来确保命题具有确定的意义。他列举了“aRb”这一表达式为例来进行说明。他认为不是“复杂指号‘aRb’意指a和b有关系R”,而是“‘a’和‘b’有某种关系表示aRb”(3.1432)。维特根斯坦这样说的理由是什么呢?他在稍后补充说道:“一个命题成分指称一个复合物,这一点从包含该成分命题的一种不确定性即可看出。我们知道,这个命题还没有把一切都规定了。”(3.24)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维特根斯坦所强调的是命题一定要分析到最简单的成分即简单名称——“a”和“b”,否则的话,就不是完全分析的命题,命题的意义就不是确定的,容易产生歧义。换句话是说,“aRb”如果不加以分析的话,就只是一个复合的指号,其意义是不确定的,依赖于其构成部分“a”和“b”的意义的确定性。而“a”和“b”作为命题中的变名,表示的正是命题中简单对象。所以维特根斯坦强调说“我所要求的一切只是对我的意义的完全的分析”(1915/6/17),“对命题有一个且只有一个完全的分析”。(3.25)这种对于命题进行完全地分析一直是维特根斯坦对命题的确定意义进行逻辑分析的主要目标。根据维特根斯坦,命题中的概括化或形式化是必然的,因为如果命题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没有决定,那么这些还没有决定的东西是什么这一点本身必然是确定的。所以,形式的概括化必然是确定的。所以他说“我不知道我所不知道的东西,但是命题必然把我所知道的东西显示给我。既然如此,我必然能达到的这个确定的东西不正是我心中常常想到的那种简单的对象吗?它可以说是硬件。”(1915/6/17)所以,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我们在命题中不是说复杂对象存在,而是说简单对象存在。因而维特根斯坦认为“复杂对象不存在”这一命题的意思是指“对象,就我们可能谈论其复杂性而言,是如何组成的,在命题中必然是明白可见的。——命题的意义必然被分析为简单的成分而出现与命题中”(1915/6/17)。最终他得出结论说:“如果命题的意义在命题本身中被完全表达了,那么命题就永远被分析称简单的成分——进一步的分析是不可能的,表面上的分析是多余的——而这些简单成分就是本来意义上的对象。”(1915/6/17)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维特根斯坦的所谓的简单对象的设定是命题具有确定性意义的要求。对象是简单的,对象的这种形式的简单性确保了命题意义的确定性和明白性。简单的对象的设定可以说是命题如何可能具有确定的明白的意义的保证,是其必要条件。简单对象不是从外在的世界中看出来的,而是我们逻辑分析的产物,是一种必要的假定,否则的话,命题的意义永远没有确定性。这也是维特根斯坦经常强调“对于命题的意义进行一个完全的分析”以及“命题是清晰有节的”的主要内涵所在。对命题的意义进行一个而且只有一个完全的分析就是要求意义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就是通过命题中的简单指号即名称以及其所指的简单对象所实现的。所以他在《逻辑哲学论》中强调说“在命题中,思想可以被如此表达而使命题指号的诸成分与思想的诸对象相对应。”(3.2)“这些成分我称之为‘简单指号’,而称这些命题为‘被完全分析了的’。”(3.201)“命题中所使用的简单指号叫做名字”(3.202),“名字在命题中代表对象”(3.22),“简单指号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就是意义得以确定的必要条件”(3.23)。

依据以上关于维特根斯坦前期对象概念的分析,我们回过头来看看前文所提到的那些解读方式。首先,“实体论”解读的代表人物斯特纽斯认为:“‘事物’的简单性的观念与这一观念相关即它们形成所有的‘可能的’世界的共同的东西,并且在这种意义上,它们形成了世界的‘实体’”⑩。马尔康姆认为《逻辑哲学论》中的语言理论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即:存在一个固定的世界的形式。这些世界固定的形式则是由简单的对象组合而成的。通过他的解读,世界的形式与对象是独立于语言和思想的(11)。他持这种实体论解读立场的理由是:他认为《逻辑哲学论》中的“对象”并非一种语言学的存在物。名称意指对象,对象是它们的意义。这就是名称的内在的特性。内在的关系是先天的,是不能被真正的陈述出来的。对象是不变的永恒的,它们的设置构成世界中的事态。对象在每一个可能世界中都保持不变,包括没有语言的世界。马尔康姆等人实体论解读的一个重要的根据就是存在一个“世界的固定的形式”的观念,认为这一观念是《逻辑哲学论》的一个基本观念。在他看来,对象构成世界的实体(2.021),世界的固定的形式又是由对象构成的(2.022,2.023),“只有对象存在,才可能有世界的固定形式”(2.026),“对象是固定的东西,常住的东西”(2.0271)。所以,他得出结论认为对象也是实体,是构成世界固定形式的必要组成部分。

但是他的解读的一个主要的缺陷就是没有注意到维特根斯坦所谓的“对象”只是一个伪似概念,只是一个命题中的变项,可以用字母“X”来表示,它不是一个实质的概念,没有具体的实体的内容(4.126,4.127,4.1272)。另外,维特根斯坦所谓的“世界”的观念不是传统的哲学中的世界观念或一般通常意义上的世界观念,而是一种逻辑或者语义学意义上的世界观念(2.04,2.06,2.063)。

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世界是一个经验中的世界,是我们可以看得见的世界,但是维特根斯坦所讲的“世界”则是一种逻辑意义上的概念,是思维中最大的一个概念,是一个极限概念。如果说对象概念是他的逻辑学中的最小的概念的话,那么世界的概念则是他的思想中的最大的概念,可以等同于他所谓的“逻辑空间”。所以他在《逻辑哲学论》一开头就说“逻辑空间中的诸事实就是世界”(1.13)。任何思考都不能超出这个逻辑空间的范围(2.03)。维特根斯坦所说的“对象构成世界的实体,因此它们不可能是组合而成的”(2.021),“如果世界没有实体,那么一个命题的有无意义就要取决于另外一个命题为真了”(2.0211)。这两个句段的真正的涵义是说:世界只能由确定的简单的对象所构成,如果世界没有对象,命题之间的确定的意义就难以保证。这两句段并非说明世界和对象是传统意义上的实体,而是说明对象,实体以及世界等概念都是为了说明命题的确定的意义所服务的,这又正好说明了维特根斯坦的世界、对象以及实体等概念都是为了阐明命题如何具有确定的意义服务的。所以,维特根斯坦所讲的“世界的固定的形式”以及“世界是实体”等概念都只具有逻辑学上的意义,而没有真正的实体的内涵。因而从这里推出对象是独立于语言学的客观实体的观点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实际上,世界的形式和对象不能离开语言学或逻辑的语境而单独存在。维特根斯坦所讲的世界、对象、事态概念,都是在逻辑的语境中来谈论的,他谈论这些概念的目的是为了阐述他的逻辑观和语义学的观点。我们不能离开维特根斯坦的逻辑与语义学语境,来单独地谈论世界、对象、实体等概念,否则的话只会导致无意义的胡说。

其次,坚持“殊相说”的安斯康博在她的成名作《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的导论》一书中认为维特根斯坦的“对象”是永恒的不变的简单物;维特根斯坦的对象不能被当成是关系或者属性(12)。柯皮认为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所谈到的“对象?不是属性,对象不可能是形式的或质料的属性。对象是简单的,而属性是复杂的。对象是殊相(particulars)而不是属性。维特根斯坦的“对象”不是绝对的空的个体,而是具有“内在”的属性。这种内在的形式(内在的属性)就是可能性。所以柯皮称维特根斯坦的对象为纯粹的殊相。对象没有属性,因为对象不需要描述,而只能被命名,如果对象有属性的话,那么对象就需要描述(13)。

安斯康波与柯皮等都认为维特根斯坦的对象作为简单物或者殊相不是属性、关系。这种主张对象不是属性、关系的观点是支持他们所谓的对象是“不变的简单物”或“殊相”的证据。其实,这一证据也是没有多少说服力的。因为维特根斯坦在《1914年-1916年笔记》中明确地谈到了“关系和特性等等也是对象”(1915/6/16),那又该如何解释呢?

因为维特根斯坦的“对象”并不是像他们所说的那样仅仅是永恒的简单物和殊相,而是和“属性”以及“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维特根斯坦的“对象”不是那种绝对意义上的殊相或简单物,如果是那样的话,维特根斯坦的“对象”就类似于德谟克利特哲学意义上的“原子”,因为原子是绝对意义上的没有任何属性的个体。其实,我们只要关注维特根斯坦对于“对象”和关系以及属性的相关论述,我们就会发现维特根斯坦的“对象”和“属性”以及“关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曾用大量篇幅谈到对象具有关系和属性的问题。“对象包含着一切事况的可能性”(2.014),这是对象的内在的特性;“在事态中,对象犹如一条链子上的诸环节那样互相衔接”(14) (2.03)。“在事态中,对象以一定的方式互相联系”,“对象在事态中联系的方式就是事态的结构”(2.031,2.032)。这是说对象不能单独存在,而是处于与事态中的其他的对象的一定的关系和结构之中。他说“正如我们不可能离开空间去想象空间的对象,离开时间去想象时间的对象,我们也不可能在与其他对象的联系的可能性之外去想象任何对象”(2.0121)。这也就是说,他所谓的对象是居于其他对象的关系之中的,我们不能离开与其他的对象之间的关系来谈论对象。所以他还特别强调说“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谈论对象和事态的形式特性,或事实的结构特性,而且在同样的意义上也可以谈论形式关系和结构关系(也可以称‘内在特性’而不称结构特性;也可以称‘内在关系’而不称结构关系。我采用这些说法,是为了指出在哲学家中间非常流行的对内在关系和本义的(外在的)关系的混淆根源)。但是这样的内在特性和关系的存在不可能用命题来判定,而是显示于表现那些事态并论及那些对象的命题。”(4.122)

再次,斯托霍夫认为,维特根斯坦的“对象”的本质是一种逻辑的语言学的对象,属于逻辑的范畴。他认为《逻辑哲学论》的对象并非普通的对象,而是具有诸多的属性,这些属性使得诸对象成为一种非常神秘的本体论的范畴(15)。斯托霍夫提请我们注意的是维特根斯坦将形式化的能力完全赋予在对象自身上。它们并非由其他的东西组成,而是它们自己形成自己。他认为事态中的对象与其他的对象结合的能力称之为“形式”,形式是整个《逻辑哲学论》中的最核心的观念之一。关于形式的一种普遍化就如同“可能性范围”的某物。形式的观念在各种不同的类型的实体中出现。在本体论的层面上,对象(2.014)和事态(2.032-2.033)都有形式,正如世界有形式一样(2.022,2.18,4.121)。他还认为对象的形式(它们在事态中发生的可能性),构成了它们同一性条件的一部分。“如果我知道一个对象,那么我也就知道它在事态中发生的所有的可能性”(2.0123)。斯托霍夫最后得出结论认为维特根斯坦的对象继承了它们所构成的实体的逻辑属性,那也就是说继承了事态的属性。因而对象也必须被当作逻辑的对象,而不是物质的对象或者知觉性的实体(16)。

这种解读的观点与我们的看法比较接近。因为斯托霍夫看到了维特根斯坦的“对象”与那种实体论的对象、物理的对象以及知觉对象的感觉材料的对象之间的区别。但是他的解读也有不足的地方,即一方面,斯托霍夫强调维特根斯坦的对象是逻辑的对象,而另一方面又认为它是属于本体论的范畴,这似乎想调和本体论立场和逻辑语义学观点之间的冲突。我们在前边也已经分析过了,维特根斯坦的对象根本上是一种逻辑分析的终点或设定,它主要是为了命题和语言的意义的确定性服务的,与传统的本体论的范畴基本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思路,虽然维特根斯坦运用了一些比如世界的固定的形式、实体等比较具有迷惑性的语词来进行阐述,但是我们一定要看清这点。

所以斯托霍夫认为维特根斯坦的对象的诸属性使得对象成为神秘的本体论的范畴,这一观点还是比较牵强的。因为维特根斯坦的“对象”自始至终都是逻辑分析、意义分析的结果或设定。

最后,像哈克那样主张《逻辑哲学论》中的对象概念是不一致的,以为询问对象是实体或关系是无意义的(17),也是有悖于维特根斯坦的著述的实际内容的。因为,正如本文前两节所分析的,前期维特根斯坦的“对象”学说尽管十分复杂,却远不是混乱不堪的。我们认为,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他在《逻辑哲学论》中所论及的对象概念是严格一致的,所意指的乃是作为逻辑分析之终点的世界的终极构成部分。

收稿日期:2010-06-02

注释:

① Norman Malcolm,Nothing is Hidden:Wittgenstein's Criticism of his Early Thought,Basil Blackwell,1986,pp.1-62 ;Erik Stenius ,Wittgenstein's Tractatus:A Critical Exposition of Its Main Lines of Thought,Oxford,Basil Blackwell,1960,pp.61-66.

② G.E.M.Anseombe,An Introduction to Wittgenstein's Tractatus,Hutchinson & Co,Ltd.1959,p.43; Irving M.Copi,“Objects,Properties and Relations in TLP”,in Essays on Wittgenstein's Tractatus,Edited by Irving M.Copi and Robert W.Beard,Routledge & Regan Paul,London,1966,pp.167-185

③ Martin Stokhof,World and Life as One:Ethics and Ontology in Wittgenstein's Early Thought,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Stanford,California,2002,pp.44-130.

④ P.M.S.Hacker,“Laying the Ghost of the Tractatus”,in Ludwig Wittgenstein:Critical Assessments,Edited by Stuart Shanker,Volume One,From the Notebook to Philosophical Grammar,The Construction and Dismantling of the Tractatus,Croom Helm Ltd.,London,1986,pp.76-90.

⑤ Ludwig Wittgenstein,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Translated by C.K.Ogden,Barnes & Noble Books,New York,1922,p.6

⑥ 为了方便理解词义,我们还发现“der Gegenstand”其实也可以看做是由介词“gegen”(表示朝向运动的方向和表示反对,敌对的行为)和名词“Stand”(阳性,单数表示:站立、站直、停着;复数表示:所处的地方和位置)组合而成,组合的涵义意指“与主体相对而立的东西,站在主体面前的东西”,所以这样的东西才是“对象”,“对象”就是相对于主体人而言的一种东西。由此可见,用“对象”来翻译“der Gegenstand”是准确的。详细请参见窦学富等编《现代德汉汉德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3年版。

⑦ [英]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2.01以下凡出自该书的引文只注编码的标号,译文均引自《维特根斯坦全集》第一卷,陈启伟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263页。

⑧ [英]维特根斯坦:《1914年-1916年笔记》,1915年5月9日,为了方便索引,以下凡出自该书的引文只注日期比如“1915/5/9”,译文均引自《维特根斯坦全集》第一卷,陈启伟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6-183页。

⑨ 关于维特根斯坦举不出关于“简单对象”的例子这一问题,马尔康姆曾经评论认为这是维特根斯坦对象理论甚至是命题理论中的一大弱点,导致了一个严重的后果即命题的“完全的分析”也给不出例证。他还认为“如果一个哲学家不能够给出他的基本概念的例子,这就表明在一定的意义上,他自己都不知道他在讨论什么”。笔者认为马尔康姆的批评意见是片面的,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他只是看到了维特根斯坦举不出简单对象例子的一个方面,没有看到这个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的原因。因为,简单对象根本上就不需要给出例子的,它不是从经验中看出来的,而是从逻辑上推导出来的,是作为思想的分析的终点或设定而规定的。任何试图为简单对象给出例子的举动本身都是没有真正理解简单对象。所以说,马尔康姆其实是没有真正理解维特根斯坦的简单对象的真实本质。关于马尔康姆对这一问题的评论,请参见Norman Malcolm,“Nothing is Hidden:Wittgenstein's Criticism of his Early Thought,Basil Blackwell,1986,pp.1-62。

⑩ Erik Stenius,Wittgenstein's Tractatus:A Critical Exposition of Its Main Lines of Thought,Oxford,Basil Blackwell,1960,pp.61-66.

(11) Norman Malcolm,Nothing is Hidden:Wittgenstein' s Criticism of his Early Thought,Basil Blackwell,1986,pp.1-62.纵观马尔康姆的解读,他主要是利用《逻辑哲学论》中的关于对象的论述作为论据来支持他的观点,而对于维特根斯坦的早期的逻辑和哲学笔记中的观点和论述采用不多。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过,维特根斯坦早期的笔记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不能够轻视它。《逻辑哲学论》作为维特根斯坦一生中唯一正式出版的哲学专著,当然十分重要,但是我们不要忘记了《逻辑哲学论》中的很多论述只是提出,而没有过多的展开和论证,没有详细说明前因后果。而他早期的逻辑和哲学的笔记是他《逻辑哲学论》写作的原始材料,《逻辑哲学论》中的很多思想都是在笔记中发展出来的,所以我们应该同样重视起来。

(12) G.E.M.Anscombe,An Introduction to Wittgenstein's Tractatus,Hutchinson & Co,Ltd.,1959,p.43,p.48,p.122.

(13) Irving M.Copi,“Objects,Properties and Relations in TLP”,in Essays on Wittgenstein's Tractatus,Edited by Irving M.Copi and Robert W.Beard,Routledge & Regan Paul,London ,1966 ,pp.182-185.

(14) 链子比喻的意义在于:事态中对象与对象之间的联系或者说关系就是诸对象自身,这种关系是内在的关系,不是外在的,因为对象之间的连接并不需要黏合剂,对象之间是相互衔接和咬合的。这样也就是说,事态的结构就是对象在事态中的联系方式,也即对象的本身的配置,对象的配置本身就决定了事态的结构。对象的配置是由对象的内在本性所决定的,和外在的关系或属性没有关系:事态中的诸对象的配置关系是一种先天的逻辑的配置关系。只要一个对象在事态空间中的位置确定了,那么所有的其他的对象与对象的配置关系也就确定了。所以他在前面说对象包含着一切事况的可能性。

(15) Martin Stokhof,world and Life as One:Ethics and Ontology in Wittgenstein's Early Thought,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Stanford,California ,2002,pp.44-130.

(16) 17 Ibid,pp.110-118.

(17) P.M.S.Hacker,“Laying the Ghost of the Tractatus”,in Ludwig Wittgenstein:Critical Assessments,Edited by Stuart Shanker,Volume One,From the Notebook to Philosophical Grammar,The Construction and Dismantling of the Tractatus,Croom Helm Ltd.,London,1986,pp.7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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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到底是什么?维特根斯坦早期“客体”概念探析_逻辑哲学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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