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团制度探究
□华端静
【内容摘要】 美国陪审团制度虽然承袭英国,但经过近百年时间的发展,已经形成具有美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美国陪审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充分体现了美国司法追求民主与公正的理念。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研究,对于我国相关司法制度的进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美国法律;陪审团制度;法律制度
一、陪审团制度的渊源
关于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大多认为中世纪的英国是近现代意义上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地,然而这种说法经不起推敲,因为这项制度的起源并不是英国,追本溯源,陪审团制度是诺曼征服后由威廉一世从法兰克的诺曼底公国引进来的,直到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后,这项制度才首次正式以法律的方式被确立下来。
随着英国开始广泛推行殖民统治,殖民地的不断扩张,该项制度才开始被殖民统治者带到美国并加以传播。独立战争的打响标志着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确立和本土的特色发展。随着美国在第三次工业革命中确定了世界霸主的地位,陪审团制度也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1606年签署弗尼吉尼亚宪章,该州随后又建立起了大陪审团制度,1641年出台的《马萨诸塞自由纲领》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权利,即可自由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1776年《独立宣言》的签署则标志着陪审团制度基本上被写入各州的宪法中。随着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陪审团制度正式被写入美国宪法,随后在宪法第五修正案、第六修正案和第七修正案后,陪审团制度逐渐发展完善;随着美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法官与陪审团的职责逐渐不同。陪审团主要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官则主要负责法律适用。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特点
(一)陪审员的遴选。美国各州对于陪审员的选任都非常严格,不同的州可能具体规定有所区别,但是陪审员的选任必经第一道程序即候选陪审员,选任的对象较为广泛,杜绝各种暗箱操作与具体的人为操控,对象是随机的,且是各种领域的人员都有。美国人民认为,只有这种随机的筛选才最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候选陪审员的选任主要是从选民登记名单与驾驶执照名单中确定,各州可能会有差别,个别州规定只要有有效文件能证明候选人真实身份,如纳税人名单、人口调查数据名单等均可。在具体案件审判过程中需多少候选陪审员,美国法律规定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复杂及疑难情况来确定。
对候选陪审员的选任确定之后,接着就是在具体案件审判时选任陪审员,由法官及双方律师选择陪审员,对候选陪审员的选择,只能以代码相称,不能透露真实姓名。之后法官会对陪审员的基本信息及与本案是否有利害关系以及判断该候选陪审员是否能胜任本案的审判工作进行审查,最后正式确立。
太湖流域有很大一部分水源地原水水质不合格,须进行深度处理。国务院已经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明确要求,至2020年,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合格。保障饮用水安全、保证流域人民喝上放心水是保障流域供水安全的首要任务。
(三)陪审员职责。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陪审团与法官各司其职,陪审团主要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官则负责案件的法律适用。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主要负责定罪,法官对案件的主要职责是法律适用。基于一般的情况,法官的判决必须基于陪审团裁决的基础,总的来说,这就使陪审团对法官的监督或制约作用的实现成为可能。
实际上数学知识对学生逻辑性培养有较高要求,学生一旦不能掌握学习技巧,就会对数学学习产生枯燥乏味等想法,再加之数学知识的学习质量需要在大量的练习中得以检验,部分学生就会产生相应抵触情绪,因此,为了激发学生的数学学习兴趣,充分吸引学生注意力,就需要根据课堂教学内容,为学生创造更为生动、有趣的学习情境。微课在应用过程中虽然仅仅有几分钟,但是它却能够以更加生动的形式将教学内容体现出来,不仅教学内容重点突出并得到了讲解,更能演示计算过程,并针对学生特点设计更加有趣的练习。
在陪审团成员的资格上,最重要的是具备候选资格的人员要有一定年限的教育基础,然后还要接受过逻辑认知教育,有一定的阅读技能,最后一个条件则要求候选者必须是收入稳定并且零违法记录的守法公民。现行美国法律对陪审员的年龄也作出了规定,即21~70岁且能保证每年的纳税额≧$250的美国国籍人员。
(三)对公民法治精神的培养。普通公民亲自参与司法实践过程,接受法律教育,其对公民的法治精神培养具有积极的作用。陪审团成员虽然人数不多,却是通过层层选拔而遴选出来的,遴选的过程其实就是法治宣传的过程,也就是一次法治精神的普及过程。普通公民通过亲临庭审并直接参与法庭审判,在聆听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的过程中,使得原本高高在上的司法审判变成了切身感受,比任何的法治宣传更有效果。同时,陪审团在对案件行使裁判权时,让他们在具体的案件裁判过程中接受法律教育,养成守法公民,培养法治精神。
三、陪审团制度的优势
(一)保障公民权利。美国是世界上最先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行政权、立法权及司法权相互制约、相互制衡,而司法权被美国民众认为是确保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普通民众极其关注司法权的变化,陪审团制度的诞生,保证了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权利,而美国参与案件审判的普通民众并不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托克维尔“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者这一部分公民之手”的言论,也印证了陪审团制度是公民可以实现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一个平台,也能从一定层面上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了保障,并对法官的权利进行了制约。
(二)陪审团制度对立法的影响。由于受英国法律文化的影响,美国判例法的适用甚为普遍,美国陪审团制度与其他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具有造法功能。美国与英国一样同属于“普通法系”国家,遵循判例原则,故在具体审判过程中,陪审团制度就具有了一定的创造法律的功能。
英美两国都承认,陪审团制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成员并不是专业人员,很容易对当事人的辩词出于感性认知,来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判断。因此,在对待这个问题上,英国的法律规定,法官可以以陪审团的判决不适当为由从而否定其判决,并要求陪审团重新审理该案。基于美国的独特性,每个州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规定,但是大多数美国法官都努力承认陪审团判决的合理性。总的来说美国对于该问题,法律工作者们考虑的重点放在了法律是否需要修改,而不是纠结于陪审团判决是否存在差错。此时,陪审团的角色不仅仅是案件的审判者,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审查者。
对照组,采用常规西医治疗方法,相关工作人员叮嘱患者按时用药,药物为地塞米松,口服,每日两次,剂量为0.75mg,同时伴随口服维生素C300mg,维生素E100mg。治疗历时一个月,八个星期为一个疗程[2]。
(二)陪审员的非法律化及大众化。美国法律规定,陪审团的成员由非法律专业人士所组成,由来自各行业及各阶层的人员随机产生。第一,在陪审团成员的遴选上,对其财产、教育等方面并没有过多的限制,其成员只要具备正常的认知能力即可。第二,为了保证非专业性以及大众化,陪审员资格要保证广泛性,但法官、律师、警察及受过刑事处罚等留有案底的人员除外。
不同的科学观蕴含着对科学研究动力的不同理解。理想主义的科学观认为,知识生产的动力源于科学家求知的内在冲动;而功利主义的科学观则认为,这种动力源于社会的现实需求。
四、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一)效率低下。美国陪审员的选任过程为达到公平公正原则,其程序相当繁琐,且在审判过程往往出现耗时过于长久的问题,极大地降低了司法效率。现今美国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早已处在诉讼爆炸的时代,陪审团制度的弊端已在审判过程中凸显。陪审团从开始挑选候选人到最后的组建,其过程持续的时间并不是一朝一夕的,由于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拥有无因回避权,所以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来排除不适合自己案件审理的陪审员,这并不是指可以无限次使用,而关于该项权利的行使次数,各个州也各不相同。因此,难以避免的就出现一方可能为了挑选有利于自己的陪审员,而多次使用回避权的情况,使得陪审员的选任耗时过于长久。另外,在庭审时,法官既需要指导陪审团,陪审团的秘密评议也会占据整个庭审时间中较大的一部分,同时有的案件又会要求全体一致或多数一致裁决,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合法性,这往往会需要更长的时间。同时,一案一个陪审团,陪审员一案一任的规定,上述情况将循环往复。由此观之,在实行陪审制度下的司法效率偏低。
(二)成本高。美国相关法律对陪审员补助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即陪审员是有偿参与案件审理的,政府会提供一系列的补助,而且其他相关的支出也可以得到报销,但是在案件审理期间,陪审员会暂停自身所从事的工作,这无形中造成了对社会价值创造的浪费。而且案件并不都是一般的简单案件,有些难度大、跨度广、持续时间长的复杂案件,时间成本大再加上其他方面相关的支出,那么到案件审理结束就会需要很大的财政开支,这对国家的经济承受力也提出了挑战,纵使是经济强国——美国,其面对日益增多的疑难复杂案件,也会产生疲累的感觉。如果案件能够顺利得到裁决,则费用可能稍微低一点,但如果形成了疑难案件,则花费可能更大。目前在美国出现此种情形越来越多,这无疑造成了拖延诉讼进程、审案的花费剧增的后果,而这种后果往往是是不可估量的,这自然而然的也成为了司法相关领域难以解决的问题。
(三)不具有推广性。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宪政精神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约公权力行使的作用。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是以法官为中心,其产生的独立于法官之外的不同观点并不具有独立性,因而并不能作为判案的事实基础。除了英美法系之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法两国都模仿英美使用过陪审团制度,但都因其各种原因而被弃用,甚至作为该制度起源地的英国,也因多方面原因选择逐渐淘汰该制度。由此观之,这项制度尚不适用于其他国家,并且不具有推广性。
五、结语
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大特色,陪审团制度深刻的贯彻了美国追求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虽然在现今美国经济高速发展且诉讼爆炸的情形下其弊端已经凸显,但是这一制度仍然是美国民众认为其参与司法、监督和制约公权利的有效途径。陪审团制度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中始终处于重要的地位,甚至是美国宪政精神的一个延伸。笔者认为,虽然陪审团制度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存在是因其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但是其追求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的理念仍值得借鉴,研究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司法进步,现阶段我国正在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美国陪审团制度中的法治精神及其制度设计等对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更好实施也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2]李沂桐.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价值[J].甘肃政法学院,2016,7
[3]刘锡秋.陪审制度的历史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4]罗茗会.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和借鉴[J].丽水学院学报,2015
[5]张媛聆.美国陪审团制度[J].法制博览,2014
[6]张军见.美国陪审团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14,4
[7]黄磊.英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制度差异及原因分析[J].前沿,2013,12
[8]李沂桐.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价值[J].法制博览,2016,7
[9]王韶华.我国陪审制度废改之思考[J].法律适用,2003,5
[10]刘晓丽.论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D].吉林大学,2012,4
【作者简介】 华端静(1991~),男,贵州绥阳人;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标签:美国法律论文; 陪审团制度论文; 法律制度论文; 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