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密封拍卖机制的理论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制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得主威廉·维克里(William Vickrey )1961年在其经典论文《反投机、拍卖和竞争性投标》中首次提出了二级密封拍卖机制(注:二级密封拍卖由维克里首次提出, 请参见: William Vickrey (1961),Counterspeculation,Auctions,And Competitive Sealed Tenders,The Journal of Finance 16(1),March,P.8—37。另:二级密封拍卖又称次高价或第二高价密封拍卖、与此类似一级密封拍卖又称最高价密封拍卖,三级密封拍卖又称第三高价密封拍卖。)。二级密封拍卖机制是最有效配置资源的市场机制之一,但同时它具有很强的前提条件和隐含条件,作为一种有效的机制,理论界还鲜有系统深入的分析和介绍。本文将就此作一论述。
以完全竞争市场为参照系,拍卖市场较非拍卖市场更趋向于完全竞争市场,也即是说拍卖机制总体上比非拍卖机制要有效得多。在此前提下,本文所关心的是众多拍卖机制中二级密封拍卖机制的独特优越性,下述各种拍卖机制的比较也试图阐明这一问题。
一、密封式拍卖与非密封式拍卖
所谓密封式拍卖指的是在拍卖中各竞买者各自独立地对标的物估出报价,然后用书面且密封的方式提出报价,并一次性递交给拍卖行,拍卖行在某个时候公布全部报价,根据报价情况定出中标结果。最常见的有:最高价密封拍卖和次高价密封拍卖。非密封拍卖相对于密封拍卖而言指的是公开的、连续性的竞价拍卖,各竞买者的递价是公开的,经连续递价后决定中标结果。最常见的有:英国式拍卖(连续递增报价拍卖)和荷兰式拍卖(连续递减报价拍卖)。从定义上看,我们并不能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事实上,仔细分析便会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别。
在密封式拍卖中,每个竞买者都只有一次机会,即不存在“试错”、“纠错”的机会。在报价竞买之前,每个竞买者都有一段较长的时间进行考虑,对标的物进行认真的评估。竞买者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视这样的一个报价机会为赚取利润或满足自己偏好的重要机会,他们往往不会轻易放弃这样的机会;另外,密封式拍卖使得各竞买者之间缺乏交流机会,并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信息的不对称,因此各竞买者之间不存在有关信息的传递及行为策略修改的可能性,甚至他们都互不认识。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下,竞买者往往能较冷静地根据有关搜集到的信息、以往的经验、自己的偏好与个人收入等对竞买物报出一个合理的价格。而在非密封拍卖中,所有的竞买者集中在一个特定的拍卖市场中,竞买者可以连续递价直至没有人再高报出价为止。在这样的拍卖机制中,每个竞买者都有“试错”、“纠错”的机会,可以根据传递来的有关信息对报价作出修正。这样的机制给人以更多的机会,令人赞赏,但同时我们必须指出的是这种非密封拍卖机制的很多限制条件在现实中往往难以成立,它的交易费用往往比密封式拍卖机制来得大。在现实非密封拍卖市场中,相互利益存在矛盾的竞买者有可能失去理性,盲目竞价;也有可能他们在拍卖过程中故意过高或过低散布有关错误的报价信息以诱骗、误导他人;还有可能存在“串通”竞拍的情况。在公开递价竞买的情况下,各竞买者之间存在信息传递的很大可能性,一个企图破坏拍卖秩序的竞买者,都有可能通过较低的成本“串通”大多数竞买者,损害拍卖人的利益而实现他的自身利益。
总之,密封拍卖较非密封拍卖在现实中要来得更容易控制。非密封拍卖往往更多地包含有非价格竞争因素,又由于其开放性,容易产生出许多非理性及道德风险行为,在实际操作中较难控制。因此,一般来讲密封拍卖较非密封拍卖在现实中更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减少交易费用。
二、二级密封拍卖与一、三级密封拍卖
一级密封拍卖又叫最高价密封拍卖,它指的是一种密封投标拍卖,各竞买者通过规定的程序递交报价,其中,最高价竞买者以等于最高价全额投标的价格买下拍卖物。而维克里所提出的二级密封拍卖指的是一种物品或资源是以密封投标方式进行拍卖的,其中最高价竞买者获得拍卖物,却只需支付第二高竞买价的金额。(注:二级密封拍卖由维克里首次提出,请参见: William Vickrey (1961),Counterspeculation,Auctions,And Competitive Sealed Tenders,The Journal of Finance16 (1),March,第22页。另:二级密封拍卖又称次高价或第二高价密封拍卖、与此类似一级密封拍卖又称最高价密封拍卖,三级密封拍卖又称第三高价密封拍卖。)我们不否认一级密封拍卖作为一种拍卖机制相对于其他非拍卖机制更为有效,但一级密封拍卖相对于二级密封拍卖机制而言就逊色得多了。在一级密封拍卖中,每个竞买者对其他的竞争者的估价及递价行为所做的假设内容是十分重要的,成交的结果要依赖参与交易的各方对出清价格的正确判断。如果所有的竞买者都属于风险中性,则最高估价竞买者将提交其最高递价,这个配置是有效的。但是当风险回避函数不同时,最高估价竞买者不一定就是最高价竞买者,如果他的风险回避函数大于第二或第三高价竞买者,则他的出价可能会比他们低。(注: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德·纽曼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出版社1992年第1版(A—D)卷,第152、149—155页。)因为竞买者参与拍卖市场同样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满足,追求消费者剩余。在一级密封拍卖机制中,该机制没有一个激励人说真话的机制,因为说真话而得到该拍卖物,其净剩余可以是零甚至是负数,无利可图的事是无法激励人们参与竞拍并说真话的。因此在一级密封拍卖中,每个“有限理性的经济人”的竞买者往往存在着道德风险行为即往往报出比真实愿意的报价低的价格,获得拍卖物,并赢得正剩余,所冒风险越大,可能获得的净剩余也就越大,因而在现实拍卖市场中,一级密封拍卖往往促使人们说“假话”,低报出价以追求净剩余的最大化。二级密封拍卖机制是一种巧妙而有效的市场交易机制之一,它能诱使竞买者吐露出他愿意支付的真实价格。“因为,如果一个竞买者的出价高于自己真实愿意支付的报价,他就得冒着其他人也如此行事的风险,结果极可能不得不以某种损失为代价买下标的物;相反地,如果他的出价低于自己愿意支付的价格,那他就得冒着其他人以低于他自己原本愿意支付的价格,那他就得冒着其他人以低于他自己原本愿意支付的价格而又高于他的报价,并夺走此物品的风险”。“出价的多少只影响自己是否获得标的物,但并不影响在得到标的物的情况下实际支付多少钱。比如说,设想有个竞买者对拍卖市场中的一件古董的实际评价是10000;如果他出价10000,第二高价为9900,他得到100 的净剩余;相反,如果他出价9800, 他的净剩余是零;或者,如果他出价11000,如果有另一个竞买者出价即为次高价10100,他就要损失100,所以说真话比不说真话要好”(注:张维迎:《詹姆斯·莫里斯教授与信息经济学》,载《詹姆斯·莫里斯论文精选—非对称信息下的激励理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3月第1版,第21页。)。因此在二级密封拍卖机制中,真实的出价是一种最优策略,即不管竞争对手如何行事,这种出价始终是自己的最佳策略。物品将拍卖给最高出价竞买者,他在支付社会机会成本(即第二最高价格)的同时也获得消费者剩余。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拍卖机制符合帕累托最优标准,是一种有效率的市场机制。
实际上,我们用图示分析方法可以更清楚地理解二级密封拍卖机制中竞买者的心理活动与策略选择过程。如下图所示(Y 轴代表的是报价的高低):假设一个竞买者M的真实愿意支付的价格是P,F 为最高报价,S为第二高报价。
在图1所示的情况中,M的出价为最高报价F,F大于他的真实愿意的出价P,而第二高价低于P,M肯定得到竞拍物,他支付的价格为S,他的净剩余为(P-S),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他没有必要高报价格。
在图2所示的情况中,M的出价F高于其真正愿意支付的价格P,M 虽然获得了竞拍物,但他支付的价格为S,而S大于P,因此他将损失(S-P)大小的剩余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高报价格是要冒损失的风险, 而且会受到经济惩罚。
在图3所示的情况中,M的出价为F[,1],尽管F[,1]大于他的愿意支付的真实价格P,但是由于最高报价F者不是他(即F[,1]<F),他得不到拍卖物。因此对M来说,其结果与报P价的效果一样。
总结以上三种高报出价的情况可知,其结果不是冒损失的危险,就是毫无必要,也即是说高报价格对M来说毫无益处。
另一方面,低报价格也存在如下三种情况:
在图4所示的情况中,竞买者M的出价为最高报价F, 但其真实愿意支付的价格为P,P大于F,而F大于S,此时,M只需支付第二高价S 便可获得拍卖物,他的净剩余为(P-S),而这与他报实价P的效果一样, 净剩余并不会因为低报而增加。
在图5所示低报出价的情况下,M的出价为F[,1], 并不是最高出价,但如果M报实价P时他便是最高出价,即可获得拍卖物及净剩余,但事实上在这个图示中,由于低报出价失去了获得拍卖物和净剩余的机会,相对于他报真正愿意支付的价格P而言,他却是损失了(P-F[,1] )的净剩余。
在图6所示的情况下,竞买者M低报了出价F[,1](即F[,1]<P), 而P又小于最高报价F,他不能获得拍卖物。即在这情况下, 对竞买者M来说,低报出价与报真正愿意支付的价格的最后效果是一样,它们都得不到拍卖物。
总结图4、图5、图6的情况可知,低报出价并不能增加净剩余, 事实上往往引起的是中标机会的减少,所以低报出价也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综合以上分析,每个“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在二级密封拍卖机制中,经过上述复杂的心理活动和利益权衡,必会理性地做出最优的策略选择,即报出真实愿意支付的价格。
“如果二级密封拍卖优于一级密封拍卖,那么,是否可以说第三高价密封拍卖比第二高价密封拍卖更好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第二高价拍卖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而人们无法通过改变资源配置的方法来获得进一步的收益。对第三高价密封拍卖来说,均衡的策略将会使报价在某种程度上高于真正愿意支付的价格,这种报价高于愿意支付的真实价格的中标所带来的损失会被另一种潜在的、更多的收益可能性所补偿,即次高价高于真正愿意支付的价格,而第三高报价低于愿意支付的真实价格,第三高价密封拍卖往往增加投机说假话的概率,而说假话往往比说真话对竞买者来说存在有利可图的机会”(注:William Vickrey(1961),Counterspeculation,Auctions,And Competitive Sealed Tenders,The Journal of Finance 16(1),March.P.22—23。)。下面我们将通过图示对二级密封拍卖与三级密封拍卖进行比较分析。
本文仅对在第三高价密封拍卖中高报价格的情况进行分析,这种情况的分析结果足以证明第三高价密封拍卖不如二级密封拍卖有效。在以下各图中,Y轴代表的是报价的高低。假设M为竞买者,F为最高报价,S为次高报价,T为第三高报价,真实愿意支付的价格为P。
在图7情况中,一个竞买者M高报了出价,但他的真实愿意支付价格却低于第三高价,则他取得拍卖物时支付T价格, 也就是说他损失了(T-P),在这种情况中,高报价格带来的是损失。
在图8所示的情况下,最高报价者愿意支付的真实价格P大于第二高价,因此,他报高价F与报实价P的效果一样,不会影响结果。
在图9所示的情况中,他真实愿意的报价P介于第二高价S 与第三高价T之间,即真实愿意支付的价格低于第二高价而又高于第三高价。 如果他“说真话”,由于P<S,则他就不能得到物品,但如果他说假话高报出价,F>S时便可获得拍卖物,此时他的净剩余为(P-T),并没有带来损失。这种情况的存在往往激励竞买者报高价“说假话”,增加中标机会获得拍卖物与净剩余,尽管存在一定的风险。而这种情况的存在就是三级密封拍卖机制最大的不足之处。
以上结合图示的分析指出了:三级密封拍卖由于存在“说假话”而不受惩罚的可能性,所以往往不如二级密封拍卖有效。同样我们用类似的方法可以分析得出四级、五级…密封拍卖不如二级密封拍卖机制完美的结论,三级、四级…密封拍卖机制易于促使竞买者“说假话”,它们没有二级密封拍卖机制巧妙和有效。
总而言之,一级、三级…密封拍卖与二级密封拍卖机制的区别看似仅制度上的一点创新,但这一创新意义十分重大,解决了“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即机制的设制兼顾了委托人、卖者与竞买者的利益,使竞买者的行为趋向于委托人期望的结果。只有当竞买者选择卖者所希望的行动时得到的期望效用不小于他选择其他行动时得到的期望效用时,竞买者才有积极性选择卖者所希望行动)(注: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75页。 ),机制中将最高价与次高价之间的差额作为“说真话”的奖励,这一制度创新巧妙地解决了一级、三级密封拍卖中的道德风险行为并且能更有力地促使人们在拍卖中“说真话”、“报实价”,使得二级密封拍卖机制更可行、更有效。因而,我们不得不承认二级密封拍卖相对于一级、三级甚至四级…密封拍卖更为有效,其制度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三、二级密封拍卖中的几个问题
事实上,任何机制的运行都有其具体的前提和限定条件,二级密封拍卖也不例外。首先,拍卖市场的有效运行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竞买者参与,人数越多,越适合于拍卖,竞争越激烈越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率的提高。其次,拍卖市场的竞买者确实想竞买拍卖物,并且希望从拍卖物中获得净剩余,竞买者获取拍卖物,其目的或是自己想要,或是为卖而买以获得利差,而不是因其他目的参与拍卖,这也是二级密封拍卖机制所必然隐含的条件。再次,参与二级密封拍卖的竞买者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他们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满足,每一个决策都与其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也是二级密封拍卖机制顺利运行的重要限定条件。必须进一步指出的是,拍卖作为一种高效的市场机制,其有效运行有一个重要的隐含条件往往被人们忽视,即清晰的产权界定。目前,在拍卖市场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如代理人是真实的、委托人却是虚假的、“越权代理”(代理人不顾委托人利益损失越权代理)等等,都是由于不注意拍卖的限制条件而造成的,并不是拍卖机制本身所固有的,这一点我们必须加以强调。
还有一个问题必须指出:我们在分析二级密封拍卖机制过程中,排除了两个或更多竞买者都出同样最高价格这种情况。事实上,当出现这种情况,按惯例可以通过抽签决定中标者,其中的一个不是以最高价而同样是以次高价拿走拍卖物,这与二级密封拍卖并不矛盾,具有同样的效果。
最后一个问题是我们要深刻领会“说真话”(也即竞买者真正愿意支付的价格)所包涵的意思。二级密封拍卖能促使竞买者根据自己的预期、偏好、目的、收入、经验等因素理性地报出竞买者的真实愿意支付的合理价格。这里的“报价”是针对特定个人而言的,它不同于底价,也不能等同于评估机构对拍卖物的估价,它包含了个人偏好、对未来及他人预期等因素。因此“说真话”也是针对特定个人而言的,并不是所有竞买者“说真话”,则所有的竞买者的出价都会是相同的。事实上所有竞买者根据自己的情况报出的“真话”价格往往是不同的,这一点还比较容易明白。另外,如果一个竞买者在具体的二级密封拍卖市场中,由于不可能具备完全的信息和知识,他仅根据自己的偏好、预期报出了一个当时他认为合理的价格,但事后经多方验证,由于他在当时的错误判断而高报或低报了价格,事实上拍卖物的价值要小于或大于他当时的报价,这样的情况我们不认为他在“说假话”,他在拍卖的当时确实按自己的估价“说真话”,他没有故意高报或低报出价的意图,因此事后的验证不能否定他在拍卖中“说真话”这一事实。
四、结束语
拍卖是一种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市场交易制度,它较非拍卖机制能更有效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而二级密封拍卖在一定条件下是最有效的配置资源的机制之一,它的制度创设十分巧妙地解决了“激励相容约束条件”,有效地促使自私自利的竞买者说出他们真正愿意支付的报价,并且使交易成本降低。二级密封拍卖机制自维克里提出之后,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就被美国财政部应用于长期债券的出售和一次性的金块交易中;自1978年以来,花旗银行也用这一方法来进行每周一次的商业票据拍卖;美国政府现又将其应用于“地铁”建设等大型项目的拍卖之中,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注: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德·纽曼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出版社1992年第1版(A—D)卷,第152、149—155页。)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最近指出“要把增加内需与推进改革更好地结合起来,如何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推进制度改革,对准公共产品的商业化等等,我们有不少文章可做”。(注:吴敬琏1998年月10月16日在杭州市“市场经济与企业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的讲演稿——题为《当前经济形势和未来走势》。)在当前,政府若采用拍卖机制,在一定条件下更多地采用二级密封拍卖机制来处置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它不仅能防范政府这些领域腐败行为的滋生,而且能为政府节约交易费用,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事实上,二级密封拍卖机制潜在的适用范围远不止于此,它有待于理论工作者进一步地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