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的中国非政府组织理性化建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性化论文,中国论文,民主政治论文,发展进程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4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699(2009)04-0010-05
一、理性与理性化诉求:从韦伯到哈贝马斯
在西方思想史中,理性范畴可谓源远流长。伴随着人类思想的发展,理性也不断获得新的含义。从苏格拉底“认识你自己”的内省,柏拉图对“理念”的执着,到亚里士多德直接把人规定为“理性的动物”,启蒙思想家把理性界定为人类理解自身和发现真理的天赋能力,这也是古典理性的传统含义。到了文艺复兴之后,神的预先秩序被人的预先策划所替代,神说让位于人说。近代西方政治思想最重要的思想成果,集中体现在以洛克为代表的十七世纪英国政治学说和以孟德斯鸠、卢梭为代表的十八世纪法国政治学说中,而他们构建政治理论所共同借助的基础或逻辑前提就是理性。洛克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在卢梭和康德那里,理性也是有目的的。黑格尔更把理性发展到极致,认为理性是世界的普遍东西;他把理性与规律等同,人们可以把握自然、社会规律,也就可以设计社会。这样,理性主义就为社会设计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可以说,近代理性极大地弘扬了人类的主体性,它使得人类对理性充满自信,认为理性的本质就在于事物得以不断完善;而引导人类获得现代化的发展的主要特征是理性化自由、幸福和公正,这也正是“理性化”的观念提出的一个重要前提。所谓理性化(rationalization),一般意义上指的是理性遵守“同一逻辑”的“总体化理性”,它追求统一、系统、控制、支配、秩序的过程,涉及整个社会制度、价值规范与生活态度等的重大转变,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宗教以及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理性化[2]。
系统地运用理性化的范畴分析社会发展的是马克斯·韦伯,他将现代化和理性化视为同一历史过程。在韦伯那里,理性化被当作一个解释人的行动和人类文明进程的一个重要概念或范畴。按照韦伯的解释,理性化作为一种同传统观念、传统思维方式相对立的生活态度、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是贯穿于现代社会发展过程的一条主线。他认为,理性化的结果就是使社会生活不断被合理化、科层化以及科学化。反映在经济领域,理性化就是要摒弃非理性的欺诈、暴力、投机和巧取豪夺,以理性的手段追求正当的赢利,并将合理的价值增值视为最高目的;反映在政治领域,理性化表现为从传统权威向法理权威转变,权威的行使应建立在正式制定的规则和法律的正当要求基础之上;反映在思想领域,理性化表现为从不受约束的情感、欲望逐渐走向理智,用冷静、清醒的眼光来对待事物和处理问题[3]。由此来看,一个社会的现代化程度与理性化程度是相辅相成的,理性化程度越高,现代化程度才会越高。
与此同时,韦伯区分了形式理性(formal rationality)和实质理性(substantive rationality)。不过,在韦伯看来,理性化过程大多侧重在工具理性化和形式理性化方面。社会的形式理性化会使工具理性的精神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道德被降低到最低限度,但是为了建构一整套建立在互惠基础上的现代化的社会体制,使得私人经济和公共政治行为都朝着目的合理性和策略合理性方向发展,牺牲实质理性而形成一个注重效率和管理科学的现代社会,是社会发展必须付出的代价。因此,西方社会的理性化过程主要是形式理性即行为和制度等形式方面因素的理性化增长过程。在迪尔凯姆、韦伯、帕森斯和英格尔斯等人的现代化理论中,一个民族告别传统走向现代的根据与途径就是工具理性化。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韦伯是以观念的理性化(rationalization)和世俗化(secularization)来表现西方的现代化。在他那里,理性化就是要以科学方法办事;世俗化就是要在世间追求人生目标,尤其是经济目标。韦伯张扬了观念的作用,他通过对“基督新教的工作伦理”的考察,认为可以以观念来引发和推动“物质”的变革。中古天主教徒以追求天堂的幸福为奋斗目标,轻视致富之道。因此,韦伯认为由于“基督新教”的成立,才有以勤劳节俭为核心的新教伦理的建构,人们在俗世间追求经济上的成功,作为“得救之道”,以致后来发展出西方的资本主义经济[4]。韦伯将现代性的设计转变为社会合理性重构问题,可以看出合理性在他那里具有社会建构意义。
在此之后,哈贝马斯继承帕森斯等人的方法,对社会生活和理性原则做了更深入的划分,他把社会行动区分为两大类:目的理性行动和交往理性行动。目的理性行动亦即韦伯所论工具理性行动,应当遵守以功利为目标并且能够使手段技术化的目的理性原则或工具理性原则;而交往理性行动是在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之外的日常生活领域的社会行动,以真实、公正、诚恳和可沟通性等原则为内容。哈贝马斯认为,目的理性行动制度化为两个主要领域,即经济和国家政权领域,金钱和权力在这两个领域起着重要作用。而公共领域的越来越技术化导致了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救治之路便是从经济和政治的目的理性制度部分的构成中,辩证地剥离出交往行动的合理性[5]。哈贝马斯追求的交往理性并不是强制性的结果,而是参与者通过说服、争论达成的共识。由于这种交往理性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成为一种协商关系、伙伴关系、平等关系,而不是对手之间的竞争关系,从而避免了理性走向工具理性的必然命运。而且,由于这种交往理性是普遍共识,所以具有普遍有效性,从中可以发展出人类共同遵循的普遍规范、平等秩序。正如他所言:“在政治和重新从政治上建立的意志形成过程的一切层面上的交往,才是‘合理化’赖以实现的唯一手段,这些合理化自身不会自动地导致社会系统更好地发挥作用,但是,它能使社会成员获得进一步解放和在个性化道路上不断前进的机会。”[6]
二、当代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理性化生发与表现
非政府组织的平等性、参与性、相对独立性以及志愿性等特点,使其不仅具有韦伯所言的工具理性,也具有哈贝马斯所指的公共领域交往理性的性质。具体而言,可以从三个层面来归纳非政府组织所体现的理性化涵义。
(一)组织的理性化
组织理性作为一种职业理性,通过各种组织要素的整合而使组织活动形成相对完善的系统性、自控性和程式化,从而构成人类世俗生活的基础。一般来说,“组织理性”这一术语既包含有作为过程(动作状态)的组织的理性,也包含有作为结构的(社会群体)的组织的理性。我国有学者曾经界定:“所谓组织理性,是以组织为载体的理性,它是这样一种状态,即一个社会组织中具有了那些得到主要组织成员自觉遵循的一套独特的共识性或强制性的行动逻辑规则和经验惯例,这些规则和惯例或者与组织生存和组织各种目标的实现手段相关,或者与组织成员在组织中的地位合法性有关。当社会组织出现这种状态时,该组织就是具有了组织理性。”[7]在这里,韦伯提出的科层制是对事实的组织理性的最早关注,也可以说是组织理性的典型代表,它比较典型地反映了人类理性活动的某种倾向和特点,并以此推测人类群体生活的某些自然意愿和本性。韦伯所说的“科层制”特点,包括以组织为载体的分工、分权体系已被科层制组织成员视为当然如此的行动逻辑,且与组织的效率密切相关[8]。
非政府组织从草创到现代,其间的发展是一个理性化的过程,也可以说是一个正在走向理性化的组织系统,它在组织形态和组织结构上或多或少都依赖传统科层制提供的组织理念和基础。首先,作为一个正式组织体,非政府组织在组织结构、管理、运作等方面具有确定性、逻辑性、稳定性和强控性,组织成员有职位、权限、责任和义务的分化。享有优越的组织职位及权力的人,对组织运营和下层人员拥有特定的控制权;这种职权的行使具有清晰的可计算性,而这种可计算性正是组织理性化的重要表现。其次,在组织中,人们的各种行动和日常事务的解决都以理性的规则为依据。这种理性规则,包含组织各种权力的层级化、岗位任务的责任化、工作行为的规则化、劳动酬赏的薪水化等,这也是科层组织的理性特色所在。非政府组织以此形成刚性的组织结构和较为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再次,忠实于非私人规则和正当程序是非政府组织作为科层组织的标志,它区别于传统组织的私人性特点,即对统治者个人的忠实。现代非政府组织由家长制走向科层制,是社会精细分工和密切协作不断深入的结果,是日趋复杂的组织活动和日趋庞大的组织规模的必然要求,是人类不断追求理性的产物,也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二)集体行动的理性化
非政府组织虽然是第三部门,不以追求利润和私人利益为最终目标,但为了实现社会效益与自身发展,它的集体行动和社会行为也需要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因此,在非政府组织的行动逻辑下同样可以发现它所带有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色彩。在韦伯的视野中,工具理性的核心是对效率的追求,它构成了西方经济强盛、工业文明得以形成的最深刻、最本质的原因,标志着欧洲社会发展乃至整个人类历史进程的一个不可逆转的总趋势[8]。在我国现阶段发展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驱动机制,其前提就是承认主体利益,保护主体利益,承认利益差别,承认主体追求利益的动机、目的和需求的现实存在及其合理性,它的产生、发展和运行必然是“为了人”和“属人的”。市场机制又是一种竞争机制、优胜劣汰机制,市场主体需要不断地在激烈的竞争中经受考验,向市场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非政府组织要在这一环境下生存,同样需要利用资本、降低成本、合理投资、适合消费者需求等手段来实现组织的公益使命。可以说,非政府组织必须要有工具理性,非此便没有组织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与发展。与此同时,非政府组织在价值理性上表现出一种“大团体理性”[9],也正是这种集体理性,引导非政府组织不仅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同时,更为突显它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目标。根据诺斯的发现,有一些情形是经济理性所不能合理解释的,从而意识形态是决定人们政治行为选择的重要理性因素。诺斯指出:搭便车现象是存在的,但同时也还存在着另一类现象,即很多人在“没有明显收益补偿个人参与付出的大笔费用时确实在行动,在个人收益甚少或可忽略的地方,个人为参加自发性组织而做出大量的贡献”[10]。这就意味着,除了经济理性之外,还有另外一种支配人类行为的理性,即以意识形态为形式的大团体行为中的理性。这种集体理性,并不是说某个集体可以超越个人头脑去从事思维活动并因此产生了某种理性,而是指人的政治行为中的理性的目标、原则,是以阶级利益、国家利益等集体利益为内容的社会理想或社会政治原则。部分和整体之间的那种有机关系——个人一旦脱离集体就无法再作为人而存在。马克思说:“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11]因此,作为公民社会领域的非政府组织的集体行动带有双重的理性色彩,其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实际上是内在贯通、密不可分的。
(三)交往的理性化
我国新的公共管理模式强调治理,即多个主体对公共事务的共同参与,治理的主体不但包括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还包括私人部门和非政府组织。治理就是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作为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适度分离的产物,现代非政府组织的形成不仅呼应了社会走向“善治”的发展目标,也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所指向的话语环境。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关注人与人之间的真诚交流,倡导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与人类幸福;在物欲化的社会中重建人道主义的崇高价值。与此同时,哈贝马斯强调的交往理性是“通过以交往为导向的行动总体特征的分析方法来保证理性观念。自然,这只是第一步。接下来要把交往合理性的概念运用到社会关系和相互影响的体制中”[12]。这样,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涉及的至少是两个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主体之间为达到相互理解而进行的交往。在交往理性的指导下,现代非政府组织正是作为公民社会组织的一种,与公民、其他社团和政府组织等各种政治主体一起,以公正的理念、自由而平等的身份,在政治社会这样一个持久存在的合作体系中,对公共事务进行充分合作,以产生公正的、可预期的共治效果的能力。具体来说,现代非政府组织通过广泛的社会参与、理性的公共辩论、明智的官民互动,不仅力图以语言和生活世界的互动交往来重建理性,还力图通过交往协商上的沟通行为而达成理性互动的公共治理的最佳状态,为实现民主政治提供一条更为通透的途径。
三、推进我国非政府组织理性化建构与民主政治发展之道
从一般意义上讲,政治发展意味着一个社会的政治系统为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对自身的结构、功能和活动方向作出适当的调整,从而更有效地顺应社会的发展并实现自身的更新。这意味着政治发展不能离开经济的发展和变迁,也不能忽视社会的利益变动和结构重组。具体到我国,这一背景就是公民社会及其组织生发的现实。现时期,我国政治的结构和功能正经历大的调整,公众参与日益活跃,公民社会组织大量涌现,兼顾社会公正与效率成为政治发展的热点问题。这一时期政治发展的重点,就是加强政治整合能力,提高政治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促使政治行为理性化、规范化。以理性的态度来看待政治,或者将政治视为理性的产物,必然要求按照理性的方式来安排国家权力的结构,来控制政治的运行,来规范包括最高统治者在内的全体公民的政治行为[13]。与此同时,政治理性发展的目的,不是使国家完全脱离社会,而是使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有机化,推进国家对社会经济变化和利益要求的有效回应[14]。因此,政治理性化意味着:一是政治权力分配的多元化。表现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方面,就是国家权力的弱化与社会自治权力的加强;二是政治运行的法治化。理性的政治体制应是一种将统治建立在“同意”基础上的政治制度与公共权力的安排,这种同意在形式上就是法律的约束。因此,需要以宪政对公共权力加以规范,使其正当性建立在形式理性的基础上;三是政治参与的普遍化。社会要能有效、公正、稳定、健康地发展,不能不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参政权。政治理性化的过程就是国家把更多的职能逐渐交还给社会的过程,需要民众扩大政治参与的方式与途径,提高政治参与的意识与技能;四是政治世俗化。政治理性化的过程也就是政治世俗化的过程,或者说是政治的去魅过程。当某种意识形态或信念失去其权威性与神圣性,或者某种社会制度丧失其强度转为弱化或通俗化时,即可称为“世俗化”。而造成世俗化的主要因素就是人类政治理性的发展。现代政治的特点之一就是世俗化,即由理性的、道德上已开化的、能表达“普遍意志”的公民来控制政府,行使公民权利[2]。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及公民社会的兴起,为推进中国政治理性化发展在带来动力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迫切需要人们以新的眼光来看待与思考这两者之间的互动和协调。作为公民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到底对政治理性化发展具有何种影响和作用呢?在此不妨借鉴一下哈贝马斯的观点。在哈贝马斯的眼里,“组织协会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乃至现代公共领域的核心机制”[15]18。因为组织性的确是资本主义社会以来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而社会组织性的积极意义,在很大程度上通过以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为载体的公共领域的批判性表现出来。组织协会并不是通过直接参与公共交往发挥作用,而是依赖其榜样作用为政治交往创造适当的语境。“围绕组织协会的是自律的公共领域”[15]18。组织协会是公共领域的核心,核心的意义不在于控制,而在于影响,组织协会通过传媒影响发挥政治作用。换言之,以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为载体的公共领域才是哈贝马斯最终追寻到的、促使政治理性形成的可靠的社会基础。这一论断为我们阐明现代非政府组织与政治发展的关系提供了很好的注解,即作为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一部分力量,现代非政府组织并不是通过直接的、显性的方式,对政治生活及政治发展产生作用,它在更大的程度上是以“自律的公共领域”,即在政治秩序中更好地发挥其公共功能,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过程中推进着理性化进程,以自身的理性化发展来促进政治的理性化发展。
因此,为了使我国政治理性化得到有效的推动和发展,需要从三个方面来加强非政府组织的理性化建设。
(一)注重组织自治,推进理性自生自发秩序
公民社会是一个高度个人化、理性化、自由化、多元化、权利化的领域。在西方,公民社会伴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形成的一整套适合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理性化制度和法治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如果公民社会组织在内部不能结成牢固的同盟,如果它没有一套理性化的制度建构自己从而保障自己,它们就随时有分裂和瓦解的可能;与此同时,没有公民社会内部的理性化制度演进,政治发展也就失去了推动力。因此,要想发展中国的公民社会并实现其理性化,就必须加强公民社会的多元化、个性化、自由化的社会自治,按照自己运行的规律和原则来确立各自空间的“自生自发秩序”(“自生自发秩序”由耶克提出,主要是指在人类社会中个人由于自爱的动力而进行的实现个人价值的行为及其在与他人的冲突中通过个人之间的自我调适而形成的以个人为核心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自愿性的协调的社会秩序),体现各自的制度模式和行为准则,实现各自的理性化秩序,从而推进中国的政治理性化发展的进程。
(二)加强非政府组织内部的民主化
作为公民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既与国家密切相关,拥有社会权力,又是社会民间组织。在这种背景下,实现政治理性化发展,依赖于这些社会组织内部的民主化。内部实行民主的组织是批判公共性的载体,是具有再生能力的公共交往的枢纽。哈贝马斯认为,社会组织的民主化或说公共领域的重建,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首先,在组织内部,应坚持公共性的原则,在制度上允许组织内部的民主存在,即允许顺利交往和公开批判;其次,应保证组织内部公共领域的开放性,使这些组织的公共领域和全体公众公共领域相联系;最后,这些组织彼此之间的权力运作、多重依附关系、经济纠葛以及它们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应建立在公共性的基础上[15]。
(三)注重发挥国家的作用,推进组织理性化
西方的公民社会是在中世纪具有商品经济文明的城市基础上形成的,同时又处于教会、国王和贵族鼎立的权力高度分散化和多元化的特殊政治背景之下。这样一来,就使得市民阶级能够以一种和现实社会及政治权力结构完全不同的方式组织在一起,公民社会多元权利有效地分解了国家权力,扼制了公权力专断的倾向。然而,这种公民社会和现实社会政治结构的异质性在中国根本不存在。在漫长的封建社会的历史中,中国一直呈现着国家兼并公民社会的状态,儒法思想十分浓重,导致无论国家生活还是社会生活,理性化程度都比较低。与此同时,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在国家权力的推动下而启动的,市场经济也好,公民社会也好,都是在国家设计的框架中发展着,因此,缺少自主理性化发展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基础的中国公民社会,迫切需要走政府推进与自主演进相结合的发展道路,亦即要尽可能地与现实社会及政治结构所代表的制度模式和生活方式保持和谐。换言之,在中国现阶段,非政府组织的理性化发展,必须以国家支持为重要条件。当然,作为公民社会理性化支持的国家,必须是在民主宪政框架下具有民主开放精神和法治诉求的现代政治力量,否则,将会导致新的专制和反理性化,其结果不仅不是法治,反而是“人治”的复辟。
收稿日期:20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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