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实[1]2017年在《刑事速裁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们在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立法以及对新型刑事程序探索时必须要以刑事程序的价值目标——公正为前提,要注意达到公正与效率衡平的状态,现阶段我国刑事案件数量与日俱增,而司法资源人力、物力的投入虽然也是呈现增加状态但还是不能和案件数量增长速度成比例,为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我们开始把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作为切入口,对简易程序进行研究,希望研究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简易程序,刑事速裁程序应运而生。在这种理论基础指导和司法实践需求背景下,全国各地法院对刑事案件轻罪速裁审判程序如何开展进行了各种有益尝试。刑事速裁程序开始试点以后,我们对其试点地方的成效进行分析,不难看出通过这种新型的刑事程序对案件的审理效率大大提高,改变了传统的审理案件的方法,对部分程序做了适当简化,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案件的审理时间,由于结案效率高就有足够的时间对原本就不足的司法资源进行合理的调配,最大程度对其进行利用。但是在目前阶段我国在立法上还没有对这种新型程序一个合法定位,使其实施起来难免会权威性不足,适用受阻,为此,我们首先要在立法上给予其一个合法的身份,让其运行通畅才能扩大其适用范围,发挥其作为新型程序应该具备的功能效用,其次,我们的试点时间尚短,且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要想对新型程序进行合理的设计,一则我们要对国外的速裁程序展开研究,学习其成熟经验以及先进制度,然后将其中国化,二则,在对试点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后具体解决,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体系完善。正文从五个部分对新型的刑事程序展开研究。第一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制度,其次对其与简易程序的区分进行阐述,对比其相同之处与不同之处,进一步说明我们有了简易程序为什么对其进行研究提出比简易程序更简单快捷的新型刑事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的新提法,另外,对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进行阐述,初步对程序进行了概述。第二部分深入剖析了刑事速裁程序出现的社会背景和程序价值,从节约诉讼成本、司法资源角度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对刑事速裁程序的必要性进行详细论述。第叁部分对试点进行理论研究和针对试点的实际运行层面展开观察,总结目前新型刑事程序运行所达到的成效,并对目前刑事速裁程序在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第四部分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对比分析,归纳如何对刑事速裁程序借鉴域外经验。第五部分论证了要想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体系构建,完善新型刑事程序的制度设计,首先要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准确的制度定位,其次说明在完善程序过程中要坚持的原则,最后,针对程序在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对如何构建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进行体系化的说明。效率是刑事速裁程序设立的最初目标,然而刑事程序的终极目标标,众所周知是公正。但是,事实上公止和效率难以达到平衡,过于追求案件的效率会出现本末倒置的结果。想要正确地定位刑事速裁程序,第一要务应该协调好两种基础价值——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任何时候公正都是第一位的价值,对新型程序进行制度设计要自始至终牢记不能牺牲公正来追求效率。构建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顺应司法改革的大潮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我国司法实践中虽然已经进行了轻罪速裁审判程序的改革和探索,但是运行的现状有利有弊,新型刑事程序的提出是针对现阶段公平与效率的矛盾达不到衡平状态这个问题提出,为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对新型程序进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我们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毕竟还是不成熟的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还是可以发现很多问题。本文针对试点运行情况,以我们国家的基本国情为依据,总结借鉴国外速裁程序经验,对刑事速裁程序的建立与完善提出具体建议。
李辉[2]2007年在《简易刑事程序研究》文中提出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追求的永恒目标,同时也是现代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理想。刑事审判程序本身作为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也必须符合公正的要求。“但法律同社会经济生活的密切联系使其无法规避经济功利规则的支配,以效益作为法律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标准,不再是个别学者的一种倡导,而已融入现代立法精神之中”。1“公正和效率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已经成为现代刑事审判程序设计的两项基本价值目标。”2而实现这两个目标的途径就在于通过对案件的繁简分流,实现审判程序的多元化。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根据个案的情况适当采取简易程序来处理部分案件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我国的简易刑事程序包括两种形式,即1996年《刑事诉讼法》设立的简易程序和通过司法解释于2003年试行的“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本文通过四部分对我国的简易刑事程序的立法与实践状况进行论述:第一章:论述简易刑事程序的概念、意义。第二章:通过对世界上最有特色、法制相对发达的国家的简易刑事程序的程序形式进行介绍,发现他们的优势,找出我国的差距,供我国简易刑事程序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司法实践参考,完善我国简易刑事程序的立法。第叁章:针对我国目前简易刑事程序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分析其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找出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从而为我国的简易刑事程序的改革,构建多元化的简易程序提供依据。第四章:关于我国简易刑事程序改革的设想,系文章的重点部分。通过对我国简易刑事程序的现状进行反思,提出简易刑事程序改革的原则和指导思想,最后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
高飞[3]2008年在《刑事简易程序改革与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简易程序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强,各种矛盾凸显,各地基层司法机关承受着越来越重的办案压力。现行刑事简易程序的设计已逐渐不能适应实践的需求,如何完善现行简易程序,整合普通程序简化审,加强被告人人权保障,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是当前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借鉴域外国家刑事简易程序立法与司法的可取之处,改变当前单一的立法模式,规范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构建多元化的刑事简易程序或许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
关孟斌[4]2006年在《简易刑事程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1996年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至今,围绕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一直是刑事诉讼法学界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当今,面对世界范围内司法资源的匮乏和犯罪案件的大幅攀升,简易刑事程序更彰显出独特的价值和存在的意义,如何重构我国的简易刑事程序,日益成为一个现实和迫切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简易刑事程序的全面论述和比较分析,提出了重构我国简易刑事程序的基本思路。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简易刑事程序概述。本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简易刑事程序的概念,笔者认为,简易刑事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基于案件事实简单清楚或被告人自愿认罪,因而对诉讼环节和步骤作出不同程度省略或简化后形成的一类审判程序。“简易刑事程序”与“刑事简易程序”是有严格区别的。简易刑是指刑事普通程序以外所有各种意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审判程序,而刑事简易程序仅指立法中明文称为“简易程序”的程序。第二部分为简易刑事程序产生的历史背景,犯罪率的上升和司法资源投入的有限,是导致简易刑事程序产生的根本原因。第叁部分为简易刑事程序的理论基础,笔者从哲学基础、现实必要性和构建科学审判程序的内在需要叁个方面进行论述;第四部分为简易刑事程序的价值,笔者主要从简易刑事程序的效率价值、公正价值和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协调叁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二章为国外主要国家简易刑事程序的介绍和评析。本章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简易刑事程序的介绍,第二部分为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简易刑事程序的介绍,第叁部分通过归纳分析,总结出世界主要国家简易刑事程序的共同特点:1、适用范围趋向扩大化,形式趋向多样化;2、被告人认罪是适用简易刑事程序的前提;3、被告人的权利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4、被告人可获得一定幅度的减轻刑罚;5、具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程序保障。第叁章为我国简易刑事程序的历史与现状考察。本章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简易刑事程序的历史沿革,第二部分为我国现行的简易刑事程序,包
李莉[5]2006年在《刑事简易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司法改革成为中国学术理论界和司法事务界共同关注的话题,改革以统一、独立、民主为方向,以公正、效率、保护人权为目标,来实现公平和正义。其中刑事简易程序在当今的刑事司法改革中是一大热点问题。刑事简易程序是相对于刑事普通程序而言一种简单迅速的刑事审判程序。它不仅仅在司法实践中起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而且在学理上也受到了极大的重视和肯定。有其研究的必要性和价值。本文从简易程序的理论出发,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简易程序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公诉案件的简易程序的适用、改革及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章,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之源——程序的类型化。本章开宗明义地讨论了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根源在于程序类型化理论。首先,从程序的机能上看,程序是为实现正义而创设的,实现正义在法律上的分配是程序的基本功能。其次,笔者提出了程序类型化理论,并指出在制度层面程序类型化理论的论证依据在于:案件的多样性、主体需求的多元化,从而得出结论“得其所得”的正义应当有类型的区分,因此,实现正义的程序也应当是类型化的。第叁,探讨了简易程序的理论根源在于程序类型化理论。指出了程序类型化理论对作为程序有机组成部分的简易程序的决定性影响——为正义而设。第四部分从哲理的角度分析了程序类型化理论,指明简易程序设置的深层次理论根基在于马列主义哲学矛盾的特殊性原理。最后,强调了正义对于简易程序的重要意义。 第二章,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之果——程序的多样化。本章是在承认程序类型化理论是简易程序设置的理论根源的基础上,分析了刑事简易程序发展的问题,指出,简易程序的发展使得程序由类型化向多样化的转变。并深入分析了在这个转变过程中的两个促进因素:诉讼效益理论和程序主体性理论。通过这部分的论述,矫正了理论界长期存在的将简易程序与诉讼效益等同的观点,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 第叁章,域外刑事简易程序的比较研究分析。这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简易程序,并对它们进行了分析和比较,从中总结出了域外简易程序的共性和发展趋势:1.从理念上来讲,简易程序得到各国的认可
马永平[6]2017年在《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研究》文中提出程序性法律后果是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范畴,核心内涵是通过在程序规范中系统设置程序法意义上的法律后果来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发生。该理论提出后被广泛接受,并在二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程序性法律责任、程序性救济、程序性处置和程序性制裁等多种学说发展形态。除规范构成学说之外,程序价值的独立性、程序权利的现实性及程序自治的合目的性也是程序性法律后果及其后期发展形态重要的理论基础。程序性法律后果对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落实具有独特作用,更深层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强化程序法定、促进程序理性和保障程序安全等方面。程序性法律后果的体系化建构的前提是实现程序性违法行为类型化。在进一步明确程序性违法行为本质特征和证明方法的基础上,应依托诉讼行为进程、诉讼行为要件等定型理论,以诉讼阶段和诉讼行为构成要素为标准,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程序性违法行为重新进行分类。相应地,在比较分析程序性法律后果理论形式和法定形式的基础上,可对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层次结构进行适当调整,将程序性法律后果确定为程序原则,并在程序规范和操作规程中充分配置程序性法律后果要素,在证据形成行为中适用排除与例外体系,在其他诉讼行为中适用无效与补正体系,以实现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系统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类型化和程序性法律后果体系化的目的在于为现实中发生在诉讼各环节的程序性违法行为配置有效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程序性法律后果实践展开的视角应投放到看似边缘的违法形态上,特别是对辩护权行使的阻挠妨害以及公诉权滥用和审判权滥用的隐形违法形态方面。侦查阶段违反告知义务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应是告知行为相对无效。对于不当限制会见权的行为,既要配置申请撤销的快速通道,还应从排除体系或无效体系内选择配置最严厉的程序性法律后果方式予以应对。对于积极公诉权滥用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可根据情形分别适用宣告无罪、免除刑事处罚、裁定不予受理和补正等方式。消极公诉权滥用则可维持现行的不起诉制约机制。对于审判阶段的诉讼拖延,应当赋予被告人要求快速结案的申请权和申诉权,在理由成立的条件下,可以根据拖延的程度选择适用赔偿、解除羁押或减轻刑罚后果方式。侵犯被告人基本权利的程序简化为无效简化,在审理的任何阶段发现都应及时回转到普通程序,否则,构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事由;其他形式的简化,则可随时因被告人提出异议而回转到普遍程序。完善程序性法律后果的配套机制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司法责任机制的确立与完善,最大程度地接纳实体性法律后果及其他制约形式;二是通过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调整与重构,确保程序性法律后果能够以最快速度兑现。
李晓丽[7]2017年在《程序法视野下的认罪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自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迈入一个全新时期。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开启了刑事速裁程序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进程。而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领域处理认罪案件的重要程序。本文以程序法视野下的认罪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价值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以及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回溯认罪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理论基础,探索认罪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借鉴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反思我国当前刑事诉讼领域的认罪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为其制度重构提供有益建议。认罪制度是在程序性主体理论、协商性司法理念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等刑事诉讼理念的指导下诞生并不断发展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程序法视野下的认罪制度以认罪为标准,将刑事案件进行分类从而适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从而构建起一套由控辩协商制度、刑事速裁程序、刑事简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和普通程序相互协调配合而成的多样化、精细化刑事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是认罪制度所追求的直接价值目标,但是,向效率价值的倾斜并不意味着对公正价值的完全取代,司法公正依然是认罪制度所应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必须守住“底限公正”。通过对认罪制度的理论考察和域外考察,本文主张,认罪制度适用的核心必要条件为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与明智性,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这一项,应当是对被追诉人定罪量刑应当达到的证明标准。认罪制度的重构必须坚持认罪自愿性与明智性原则、认罪真实性原则以及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我国当前刑事诉讼领域内的认罪制度内容存在诸多问题,制度体系的重构势在必行。首先,认罪制度的框架体系尚不完备,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协商制度尚未建立,简化处理程序具体规则有待改进。对此,应该理清制度重构的思路,将被追诉人有效认罪视为制度核心要素,在认罪制度框架内构建或完善控辩协商制度、刑事速裁程序和刑事简易程序等简化处理程序、刑事和解制度等具体机制,实现认罪制度的体系化。其次,认罪的自愿性与明智性保障机制亟待完善。对此,规范并强化刑事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完善辩方阅卷权和被追诉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权,合理限定被追诉人的认罪反悔机制等。再次,从宽量刑的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此,结合刑事实体法对量刑情节的规定,构建多层次、阶梯型从宽量刑机制。
王敏[8]2008年在《刑事简易程序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6年,我国在新《刑事诉讼法》第叁编第二章之中正式设立了“简易程序”一节,经过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刑事简易程序在立法之中日趋完善,但是其适用比率较低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与其他国家刑事简易程序广泛适用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比。本文从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出发,运用比较之研究方法,结合英、美、德、意四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对我国目前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和存在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同时提出了自己关于改革、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一些建议,以期能够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之改革有所裨益。本论文第一章刑事简易程序概述。由于刑事简易程序来源于英国的“简易程序”,所以本章从“简易程序”概念出发,通过比较分析得出了简易程序的基本特点,继而推出了刑事简易程序概念的基本范畴。然后,该章又对刑事简易程序所承载的价值进行探讨,指出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是刑事简易程序的两大价值基础。最后,通过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发展之历史沿革进行介绍和分析,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在实质上就是指刑事简易审判程序。本论文第二章域外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模式。本章主要选取了英、美、德、意四国刑事简易程序中最具代表性的部分,对它们在立法中基本情况和最新进展进行了归纳总结。其中主要介绍的刑事简易程序包括:英国简易审判程序、美国辩诉交易、德国处罚令和简易程序以及意大利的“快速审判”与“立即审判”等。通过对这些典型模式的分析,笔者发现各国刑事诉讼程序都十分注重“程序正义”,因而在“正当程序”构建问题上有一定的趋同性,而正当程序的构建必然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尤其是审判成本的增加,因此各国都围绕着审判程序构建属于自己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模式。本论文第叁章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立法现状,通过分析,笔者发现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普通审判程序不完备已经成为制约简易审判程序适用的瓶颈,而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本身也存在着适用范围缺乏针对性以及对被告人权利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基于上述分析,本章最后提出了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刑事简易程序体系的建议。一方面,完善我国现有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另一方面,在严格限制适用范围的情况下,构建我国的刑事处罚令程序。另外,对于刑事和解程序的构建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持谨慎态度,在完善我国诉讼模式之前,不应当扩大此种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陈超[9]2009年在《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论文由引言和五章正文组成。采取文本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全面解读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剖析其特色。着重解读了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最新变革,不仅有助于全面把握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而且有助于澄清和纠正我国对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认识偏差或误解。针对中国简易速决程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以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为蓝本,构建我国多元化的刑事特别程序体系。就研究方法而言,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研究采用法律文本和实务分析相结合方法进行的。在文本分析方面,力求全面系统地解读法律规定,并对最新发展进行理论剖析。在司法实践方面,力求依据司法实践数据进行分析,避免理论循环解释。在文本分析和实践研究基础上,摒弃粗线条轮廓式研究方式,努力使研究结论与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司法实际相吻合,力避误读和曲解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引言部分以刑事诉讼程序融合为背景,概括性地分析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立法与司法适用。在全球化进程加快背景下,主权国家权力出现部分让渡,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不再处于非此即彼的对立态势,两大法系刑事司法理念和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地融合和借鉴。意大利国内刑事案件积压严重,司法迟缓,民众对司法失去信任。鉴于国际国内的刑事司法实际,意大利进行了刑事司法改革,由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基于解决积重如山的案件问题,1988年刑事诉讼法专门确立了多元化的刑事特别程序,成为意大利刑事诉讼的特色。可是,刑事特别程序初期的司法实践与立法目的出入很大,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此褒贬不一。意大利议会和宪法法院秉持司法公正下的诉讼效率理念,对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进行多次修改,使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制度设计更加合理。伴随意大利法律文化的包容性增强,当前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制度设计和司法适用渐入佳境。据此,本文指出学界对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制度设计、法律变革和司法适用存在认识误区。这是本文的亮点之一。我国与意大利都有着大陆法系传统,同样面临人权保障和效率提升问题。因此,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立法和司法对我国刑事刑事特别程序完善和改革更具有借鉴价值。第一章从立法背景和比较法角度,分析和解读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立法过程及其特色。本章第一节分析了意大利刑事司法由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的过程,剖析对抗制刑事司法的特色。在分析意大利刑事司法改革中,全面梳理了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孕育过程,指出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与众不同的立法目的和多元化的制度设计。为便于全面了解和认识刑事特别程序,第二节对与刑事特别程序相对应的普通程序做了简单介绍。意大利普通程序包括初期侦查、初步庭审和审判叁个阶段,本文对叁个阶段及其法律规定做了简述。第叁节从比较法角度,分析了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特色。这是文章的亮点之一。首先,将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与叁个代表性国家刑事特别程序相比较,分析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具体制度的特色。将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与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简易程序、处罚令程序和辩诉交易进行比较,分析其简易审判程序、依当事人适用刑罚程序和处罚令程序的特色;与普通法系代表国家美国辩诉交易、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进行比较,分析意大利协商型司法的特点;与混合制代表国家俄罗斯法院判决特别程序进行比较,分析两国刑事特别制度的异同。在比较分析中,注重与最新变革后的刑事特别程序相比较,凸显时新性,也使结论更具有适当性。具体制度分析后,该节对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进行了总体评价。力求对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具体制度特点和总体特色把握更加全面和适当。第二章和第叁章是对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全面文本解读以及制度评价,以期对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全面理解。由于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缩略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缩略审判阶段的刑事特别程序,主要是简易审判程序、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程序和处罚令程序;二是缩略初步庭审阶段的刑事特别程序,主要是直接审判程序和立即审判程序。为了便于解读两种类型刑事特别程序和文章框架合理性,分两章进行解读和剖析。第二章分别对简易审判程序、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程序和处罚令程序进行具体分析,第叁章分别对直接审判程序和立即审判程序进行具体分析。每一种制度都是从法律规定、法律变革和制度评析叁个层面进行解读,力求全面客观,而不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为我所用”式的介绍和分析。尤其是,解读了刑事特别程序最新的法律变革及在此基础上对具体程序的评价。这亦是文章的亮点之一。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制度设计和变革不是单纯地节约司法资源和提升诉讼效率,更多地考量了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和职权主义的真实发现,坚守司法公正下的诉讼效率原则。这种似乎矛盾的价值考量,也凸显了刑事特别程序在意大利刑事诉讼中适用的艰辛。这也正是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特色。第四章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司法实践及其变革。由于书本法律和实践法律差异,有必要从司法实践分析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理清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司法实践变化,分析其变革的制度和司法理念因素。这是本文的亮点之一。意大利刑事司法改革20年来,刑事特别程序的司法实践不断变化,其适用数据表明:适用率由低到高,适用效果由差到好、当事人接受程度由消极到积极。本文没有局限于司法实践变化表象,而是着力分析其变化缘由,探寻其刑事司法理念和制度变迁。第五章是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立法与司法对我国的启示。该部分是文章的落脚点,也是选择此课题的目的。笔者从刑事司法理念和刑事特别程序制度设计两个层面提炼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价值和教训。从刑事司法理念层面上,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属于权利主导型的简易速决模式,在充分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基础上,赋予法官部分证据调查权和检察官部分程序启动权。权利主导型刑事特别程序理念,保证了刑事诉讼的公正也彰显了效率价值,对于我国刑事特别程序的制度设计和完善意义重大。相对于普通程序,被追诉人权利受到部分侵犯,但被追诉人的知悉权、程序选择权和辩护权等最基本的权利必须要得以保障,否则,刑事特别程序就可能成为一种纯粹的治罪模式。从制度层面,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借鉴价值更多的表现在多元化的制度设计和多样化的适用依据。犯罪的复杂性、刑罚的多样化、当事人提出适用的多阶段性等表明,多元化的制度设计比单一的刑事特别程序更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刑事特别程序效果如何还必须由其他配套制度来支撑。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的初期的司法实践之所以不理想,就是缘于司法配套措置的缺失或者不适应。这也是不同法律制度中法律移植常见的问题。最后,以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为蓝本,构建我国的刑事特别程序。针对我国犯罪特点和刑事司法实际,对我国刑事特别程序进行了重新构建。改造简易程序,在扩大适用范围基础上,更多地赋予被告人程序的选择权和量刑的适当减轻。废除普通程序简易审,汲取其被告人认罪审理方式,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本文确立的我国辩诉交易程序具有中国式特色:被告人认罪是该程序的适用要件;限制控辩双方协议内容,规定双方当事人只能对量刑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对法官不具有必然的约束力。确立法定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程序,汲取直接审判“当场发现”和“被告人坦白”适用要件,而不是汲取处罚令程序适用要求。
祖鹏[10]2006年在《刑事简易程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博士论文由导论、结语和八章中心内容组成。文章在对刑事简易程序概念、历史发展、主要类型以及相关理论讨论的基础上,侧重以刑事简易审判程序操作规程为研究对象,从微观和比较的角度,探讨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并论证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思路和具体设想。其中着重论述了刑事简易程序的种类、审理、裁判及刑事简易程序中人权保护等问题。主要内容简述如下:导论。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实行几年以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分流作用,但也暴露出制度设计中一些不能适应目前刑事审判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程序发展趋势的弊端。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为简易程序的变革提出了客观要求,诉讼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对简易程序的完善提出理性呼唤并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完善简易程序成为实现刑事诉讼程序规范化和正当化的迫切需要。第一章刑事简易程序的概述。此章涉及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通过对刑事简易程序概念的辨析,作者将文章的论述基础建立在狭义简易程序范围之上,即在法院审理阶段中凡使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特别程序均可称之为刑事简易程序。第二部分对简易程序具有的减少司法资源消耗、提高审判效率,有利当事人诉讼权益,解决争议功能进行了分析和论述。第二章刑事简易程序比较考察。此章在对刑事简易程序的历史发展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总结概括出域外刑事简易程序的主要类型,并通过对国外简易程序类型特点分析,提出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多以被告人认罪为适用条件,呈现多样化、适用范围逐渐扩大,被告人享有诉讼权利保障和律师帮助权等发展特点。同时,文章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四个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状况进行梳理。第叁章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立法现状。此章在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刑事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适用范围、提起和决定、庭审规程、变更形式、案件裁决等方面内容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科学设置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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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刑事简易程序改革研究[D]. 王敏.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9]. 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研究[D]. 陈超. 西南政法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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