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与法治之关系思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思辨论文,和谐社会论文,法治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641(2006)06-0064-04
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其确认为我国社会发展的纲领性目标。中国开始迈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崭新历程。在法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公民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的时代背景下,中共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命题。那么,我们应当如何正确把握和处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呢?笔者在此不揣浅陋,求教于学界同仁,以期抛砖引玉。
一、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1.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前提。和谐社会首先应是一个法治社会,或者说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胡锦涛同志所概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中,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置于首要地位,不仅彰显了法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也揭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路径。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并为和谐社会其他特征的实现提供制度基础和保障。和谐社会之所以和谐,是因为它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法治尽管自身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它依然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所能够找到的最好的、现实的制度设计。笔者认为,和谐社会本身至少应包含以下法治内容:
首先,充分保障公民权利。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它要求必须建立、完善法律制度从而为公民提供充分表达意愿的渠道、提供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机制,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建立、健全和完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其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政府的权力运行应有明确的界限,并受法律规制。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防范权力滥用的法律机制。使政府依法行政,形成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再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谐社会倡导有序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为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竞争,这就需要一系列法律来界定各经济主体的产权,明确各自的活动规范,使经济活动在法律规则框架下展开,引导经济主体以合理合法的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目标,解决所遇到的利益矛盾。完善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法律制度,形成公平、诚信的竞争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最后,完善社会立法,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机制,从制度上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为其提供有效的利益保障和救济机制,通过利益的合理再分配来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法,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必要的社会基础等等。
2.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保障。实现社会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刻根基,社会公正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从根本上说,最重要的是社会分配的公正和社会矫正的公正即司法公正,前者有利于预防冲突、减少矛盾,而后者则是当矛盾演变为法律冲突时及时化解纠纷、消除矛盾。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社会各个阶层或各个社会成员之间,出现了收入分配的多元化。多元的分配格局必然导致利益的差异,而利益差异的急剧扩大,必将严重危及社会安全与稳定。因此,必须通过完善法律,使之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发挥更大的调节作用,确定合理的收入比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分配公正,消弭贫困者与富有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使高收入者对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担负更多的责任,使低收入者能够获得法律上的帮助,确保其免于贫困,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司法公正对于维护社会和谐至关重要。和谐社会并非是没有纷争的社会,和谐社会之所以和谐,是因为它有一种制度或者机制作为其内在的和谐保障,因而能够预防纠纷、减少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又能够得以顺利解决,在此过程中,司法的功用不可或缺。司法公正是衡量一国法治化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至关重要。必须使司法发挥充分的效用,为社会和谐提供最坚强有力的保障。公正是司法的内在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缺乏公正的社会,必然不会和谐。当然,分配公正和司法公正只是最基本的社会公正。只有整个社会处于全面的公正之中,我们才可以说,这个社会赢得了长治久安的社会基础、道义基础与制度基础,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建立。
3.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路径。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它能使社会各种矛盾、冲突、对峙因素处于相对均衡、协调的和谐状态,保障社会经济有序地向前发展。因此,充分认识法治,运用法治构建和谐社会,通过法治实现社会和谐,也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路径和最佳选择。
二、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的充分条件
首先,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内涵二者价值目标及趋向具有同构性,而且和谐社会的价值构造更宏观、层次更高。就整体而言,和谐社会是指作为社会内部构成元素的个人、群体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利益均衡、和谐。具体而言,一方面它是指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另一方面它是指社会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发展,体现在人的身心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运动过程中,具有有序性、协调性、生态性、成熟性和稳定性的内在机理,因而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想状态与美好阶段。而法治的核心要旨在于保障公民权利,规制国家公权力的行使,集中表现为依宪治国,其蕴含的基本精神应包括:良法之治,平等适用法律,权利本位或生态本位,正当程序,权力制约与过错问责,等等。依此促进权利和权力行使的有序性,以实现社会的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可见,二者的价值取向具有同构性。
其次,和谐社会的主要特征皆都具有法治的属性。即“民主法治”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公平正义”是社会规则与个人能力的和谐,“诚信友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充满活力”是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安定有序”是公民的行为方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生产、生活、生态良性互动的和谐。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无论是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人与人的和谐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和谐关系,基本上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说,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
再次,和谐社会的实现路径与法治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紧密的关联性。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四个关系: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之间的关系;政府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这四个关系的实际运行过程中,通常都要受到各种各样的法律调整,因此都会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关系,形成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法律秩序,而运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就是法治的基本活动和主要过程之一。至于正确处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之间的相互关系,强调的正是政治文明建设本身,而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即是法治。
可见,无论从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主要特征还是其实现路径等方面分析,它与法治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紧密的关联性。
三、和谐社会并不等同于法治社会
必须指出,法治并非和谐社会的充分必要条件,法治社会并不等同于和谐社会。
首先,尽管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目标一致,都旨在追求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但和谐社会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和谐社会要求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协调一致,要求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昌明与文化的繁荣协调一致,要求人际关系与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和谐、稳定,社会发展是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可见,和谐社会的内容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道德、教育、传统、舆论、环境等广泛的领域,而法治社会是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和谐社会中的政治、经济领域的内容,所体现的是最重要的方面。因而,和谐社会是法治的上位概念,具有更宏大、更丰富的内涵。
其次,和谐社会是对法治自身局限性的矫正与调适。同任何事物一样,法治也有局限性。其一,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除了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道德、文化、教育、习惯、传统、舆论、宗教等手段。法也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党规、政纪、道德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的规章、守则、文明公约、乡规民约、职业公约等皆是社会规范。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法律只能起辅助作用,主要应依靠其他手段解决。有些问题不能应用法律解决,例如对人们的思想、信仰或私生活方面的问题等。法律只能在大的方面和较为普遍与重要的关系上起作用,在社会的一些次要问题和小的方面上,法律起不到调节作用,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把所有的关系都用法律来规范。其二,“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适用,更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法律的实现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等的配合。其三,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之间的矛盾。法律具有抽象性、稳定性的特征,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却是具体的、复杂多变,千态万状,制定一个包罗万象、永久适用的法律只能是一个空想,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漏洞、空隙等情况在所难免。其四,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适用法律的前提是确定事实,但现实中囿于人类现有的认知能力,总有些事实在客观上是无法确定的,因而也就无从适用法律。
再次,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化、外化的规范,要求必须使用强制性手段为自己开辟道路,由此决定了法律手段有时过于刚性,难以全面地兼顾情理。如果法律不被人们从内心去信仰,就会使法治在实践中遇到无法克服的障碍。即便在一个法治非常完备的国家,也总是有法律所未涉及或无法涉及的领域,对于这些立法的空缺与盲区,需要依靠个体在社会生活中自觉地依照法所倡导的精神去处理好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如果法律信仰缺失,个体所追求的可能将是如何去利用法律的漏洞。也就是说,法治仅能保障社会的正当行为,消除和遏止社会的“不应当”的行为,只能惩恶于“已然”,却无法实现社会行为的“应当”,即对扬善于“未然”功能不足。从该意义上讲,构建和谐社会,还必须充分发挥法治之外的调整方式如德治,将人们基于义务的道德与基于追求的道德有机结合起来,促成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提升。
最后,和谐社会是对西方发达国家法治的反思与超越,是对科技进步和文明发展的整合与协调。当今社会,我们一方面享受着现代化和科技进步所带来的丰厚的物质成果,但同时对与之相伴而生的沉重负担也不堪忍受,如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社会安全保障等同题,而法治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和谐社会由于吸纳了中国传统社会独有的伦理文化,使我们有可能从理论到实践、从概念到方法论深化对法治的认识,从而超越西方法治的知识架构对我们的束缚,使得内在视角理论化。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表明我国执政党对于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以及建设什么样的社会模式的思考,进入了一个新境界,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因此,笔者认为,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但是反过来,法治社会并非必然是和谐社会。对我国来说,法治是和谐的第一步,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与升华。
四、法德并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必须通过法治实现社会和谐。在当代中国,法治的确立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这也是中国人民总结建国50多年来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正、反两方面实践所得出的必然结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必须通过法治实现社会和谐,法治是和谐社会的秩序前提。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深厚的人治传统文化底蕴、没有经过充分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阶段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尤其具有艰巨性。在此历史进程中,我们必须借鉴西方国家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同时结合我国本土资源加以调适、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对人类社会发展模式不断进行深入思考所结出的创新硕果。
和谐社会的构建有赖于法治,法治的发展进程与对法治的精神或根基的理解有关。在人类步入法治社会以来,有关法治的精神或根基有两种基本观念,即以个体主义社会观为基础的“个人权利说”和以整体主义社会观为基础的“社会权利说”。和谐社会中法治的精神或根基应当以何种社会观及权利说为基础呢?有学者认为,从两种观念的存在基础及基本观点看,以社会权利为中心的整体主义不仅符合现今法的精神的演变趋势,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主张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转变以权利为中心的法律观念。相反,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长期的人治传统文化养成的是一种整体主义,而且常被统治者不恰当地利用、异化,它建立在因相似性而不是分工所产生的连带关系之上,属于极端的整体主义,即强调整体利益的优越性,而否定个体的独立性及个体利益。我国没有经过个人权利充分培育、发展成熟的阶段,这与西方法治社会明显不同。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需要以个人权利为中心,同时大力弘扬、培育权利意识,待其发育成熟后,再逐步向以社会权利为中心的整体主义嬗变。
此外,在当今社会生活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法治万能论”的误区,以为凡事均应一一立法,只要立了法,就什么事都解决了。这种思想倾向对社会实践的危害性亦是显而易见的。
2.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谐社会是元素互补的社会,是各个社会元素之间结构互补以至功能互补的社会。它既需要法治来协调各种社会元素的利益关系,也需要德治将社会规范内化为自觉的实践,召唤社会良知、正义、荣誉观念,促使社会各个元素之间形成良好的互补状态。正如江泽民所指出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治与德治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二者共同承托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确保社会井然有序,充满活力。
3.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层次性和渐进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科学命题的提出,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目前,我国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从各国现代化发展史来看,当一个国家处于人均GDP1000~3000美元时期,其增长与问题、发展与矛盾交织在一起,是社会结构高度变动、社会矛盾最容易激化的高风险阶段。我国目前就处于这一阶段,而且已经存在某些不安定、不和谐的因素,所表现的矛盾与问题主要有: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等。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必然影响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甚至危及改革开放所已经取得的成果。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表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任务艰巨而繁重,必须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构建和谐社会命题的提出,并非表明我国现在社会不和谐,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阶段性、渐进性相适应,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具有层次性与渐进性,我国现在还处于初级的和谐社会阶段,与马克思关于“自由人联合体”或者“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表述,即与高级的和谐社会之间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需要几代人、甚至更多代人的艰辛努力,我们对此须有清醒的认识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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