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旅游景区管理中的财产侵权类型及对策_文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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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为景区下了这样的定义: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从我国景区的情况来看,大小不同的旅游景区有2万个左右。景区管理中的财产侵权就是发生在景区这一特定的区域中的各种以财产权益为侵害对象的侵权行为。根据旅游活动中的特定主体,景区管理中的财产侵权按照侵权的对象可以分为侵害景区的财产和侵害游客的财产两个方面。对景区财产的损坏,往往会造成景区财产价值的减少,影响到景区的经济利益,甚至不可再生的资源永远消失。就旅游者而言,在旅行活动中发生财产方面的损害,一方面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另一方面会使旅游者产生沮丧、失望等不良情绪,甚至导致无法继续旅游活动。重大的财产损失可能还会涉及犯罪问题,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旅游景区管理中财产侵权问题的基本类型

1.以景区财产为对象的财产损害

不法侵害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非法行为,往往造成严重的后果。判断侵害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具备4个要件:即要有违法行为、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与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和主观上具有过错等4个要件。以景区财产为对象的财产损害主要体现为以下类型:

(1)游客的故意或过失而为。在旅游活动中,游客来自四面八方,素质也是良莠不齐的。一些游客喜欢在景点的古树上、碑壁上刻下自己的名字或其他字迹,如“某某某到此一游”;有的没有文物古迹保护意识,任意在文物古迹上踩踏拍照,或者对珍贵文物用手抚摸。这些行为都会造成对文物古迹一定程度的破坏;还有的可能被眼前的美景陶醉,不自觉地做出破坏性的行为。如某游客在湖北波月洞参观时,被溶洞中的鹅管群的美丽洁白所震惊,得意兴奋之际,竟将手中的矿泉水瓶扔出,结果砸坏了上亿年凝结而成的珍贵景观。① 另外,到处乱扔垃圾也会对景区的财产价值造成影响。

(2)非科学性修复造成的破坏。辽宁丹东虎山长城是明长城最东端的部分,1990年通过考古发掘找到了遗址,1992年经批准进行了复建。虎山长城的复建工程,虽然对长城基址进行了周密的考古发掘,但并没有按考古所获得的长城式样、结构、材料进行复建设计。虎山长城用砖量极少,但是复建的虎山长城却大量地使用城砖。更重要的是虎山长城基本上是在原址上进行的复建,几乎所有的考古遗址均遭破坏。②

(3)管理人员和管理部门造成的破坏。2004年11月22日,曲阜孔子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保卫科职工庞斌驾驶货车将一块元代石碑撞毁。这块1.75米高的石碑被撞成六大块和若干粉碎性小块,断裂处碑文字迹多处呈碎片状脱落。文物专家认定,此碑受到严重破坏,已无法复原。有专家称,这是“文革”以来首次碑刻被毁事件。不久,孔庙又爆出水洗文物的丑闻。管理人员在打扫卫生时,用水直接冲洗孔庙的横梁墙壁,如今水洗后的孔庙横梁墙壁上的彩绘已变成斑驳漫漶,面目全非。③ 除此之外,最近几年来不断引起公众和媒体关注的武陵源“天梯”、都江堰电站、泰山和黄山索道、十三陵周围柿树被“剃头”等事件如出一辙,均暴露出管理者对自然和文化遗产概念的模糊,折射出我国遗产管理亟待治理的局面。

(4)第三人的损坏。第三人是指除景区管理人员和游客之外的其他主体。由于法制观念的淡薄和相关知识的欠缺,景区附近的居民、村民对景区财产经常发生人为的破坏。如山西平遥古城的一户居民为图自己出门方便,竟拿百年文物“开刀”,将同院的百年老字号“云绵成”临街的门、窗及窗台砸坏。位于号称明清时期“中国的华尔街”——平遥古城南大街上的百年老店“云绵成”的临街建筑外观已经遭到严重损坏。除此之外,第三人的盗窃、哄抢现象也屡禁不止。1995年夏天,大足石刻北山景区北塔内一尊佛像头被盗。案发20多天后,公安机关在成都龙泉驿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后经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王某被判处死刑。2003年9月8日,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西陵重要组成部分的火焰牌楼上的4尊高1.7米、重1.5吨的石雕蹲龙和一个高2.5米、重3吨的火焰宝珠纹石刻被盗走。5件文物均为世界教科文组织在册的保护文物。易县公安机关积极展开侦破行动。9月12日,公安机关在天津市一个粮库内将被盗文物起获,10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文物的巨大商业价值刺激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欲望,他们大肆进行侵害活动不容忽视。④

(5)景区环境的承载力有限造成的破坏。近年来,随着旅游的不断升温,国内的热点景区几乎都存在超负荷运营、超容量游览的情况,在旅游旺季如“五一”、“十一”和春节3个黄金周,这一问题更为突出。旅游景区的超载不仅使旅游者的旅游质量下降,而且使景区的旅游资源遭到破坏,导致生态环境失衡。在各大景区普遍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今天,景区极力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样超载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过度消耗景区内的自然资源,对景区造成重大损害和破坏。像山西平遥古城等承载着数百年历史文化的名胜古迹或坍塌或风雨飘摇,与其说是岁月的侵蚀,不如说是人为的摧残,过度的游客量以及造访频率使得它们不堪重负。

(6)景区的知识产权问题。景区的知识产权问题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尤其是商标权。究其原因,是因为风景名胜区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作为中国佛教禅宗发源地的少林寺,就面临着商标被恶意抢注的尴尬。据统计,目前国内使用少林商标的有几十个,涉及食品、医药、酒业、汽车、五金家具等多个行业,而国外注册的与少林相关的商标则多达100多个。在抽样调查的国家当中,几乎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此类商标注册的记录。国外一家媒体曾经评价:少林商标可能是中国最有价值的商标之一,因此国际上也有了抢注少林商标的热潮。⑤ 陕西洛南县老君山自然风光旅游风景区是陕西省境内一处集道教文化与生态旅游于一体的著名景区,现已成为陕西商洛生态旅游的先导产业。但不幸的是,老君山的商标被一些旅游景区使用,使旅游者难辨真伪,给真正的旅游商标所有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

2.以游客为对象的财产损害

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安全不仅包括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还包括财产安全。旅游活动由于其异地性,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极易发生旅游者的财产丢失、受损情况。旅游者在游览过程中,遭受财产损失可以导致旅游者遭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旅游的乐趣也会随之荡然无存。旅游者的财产受到侵害的原因可能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景区工作人员的过失对游客财产的损害。旅游景区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每天要面对不同的游客,在旅游旺季时更要面对大量游客。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服务是旅游景区的一面窗口。但由于一些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便可能会造成将保管的旅游者的物品、财产丢失。

(2)第三人侵权造成财产损害。不少旅游景区占地面积较广,再加上安全意识淡薄,保安措施薄弱,造成游客被抢、被盗的案件屡屡发生。发生在厦门同安区内的北辰山风景区的四少女遭抢窃而被杀害案震动了旅游界,而游客刘咚咚在圆明园内遭歹徒抢劫而惨遭杀害案更是将景区的安全管理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可以看出,游客的财产损害有时伴随着更进一步的人身损害。实际上,游客的财物在景区内被盗窃更是常事,其中,照相机、录像机、背包等物品被盗的情形居多。另外,有的“自驾车”游客将车停在景区的停车场,车子被刮蹭,或者车内的财物被盗也会给游客带来经济损失,而损失的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在实践中围绕这个问题纠纷不断。

(3)当事人以外的原因遭受财产损害。当事人以外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不可预见,是指一般人在现有科学技术水平条件下难以防治。不能克服是指事件发生后,当事人虽想方设法仍不能加以控制或战胜。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是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害。意外事件是不可预见的,它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是一种偶然发生的事件,不包括第三人的行为。一般认为,在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免责。著名的旅游胜地北戴河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某游客乘坐快艇在海上游览时,由于快艇速度较快,在急速转弯时,游客不小心跌倒在船上,手中的摄像机滑落水中。对此项损失该由谁来赔偿,游客与景区的分歧很大。

二、基本对策

旅游景区预防财产侵权纠纷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保护旅游景区财产的对策

(1)加强专项立法,以法律的力量保护旅游景区的财产

关于景区的保护,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可以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级别。国家颁行的法律法规中有专项法律法规,也有其他法律法规中包括保护景区的条款。

有关的专项法律法规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等。大部分情形是其他法律法规中含有保护景区的条款,如《森林法》中规定:“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矿产资源法》第17条中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第19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城市规划法》第4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第25条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地方性法规如甘肃省的《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四川省的《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以及《长城法》等法规和行政规章已出台。

但可以看出,我国专门对景区财产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发生纠纷后,通常只能在庞杂纷乱的其他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这非常不利于景区财产的保护。而且,对于景区财产权的范围划定,景区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经营权的性质、权利范围,以及法律责任,各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等重要问题,均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从而造成破坏发生后责任无人承担的局面。毫无疑问,在现今景区财产保护严重不力的现状下,这样一部法律的出台实在是当务之急。

(2)以法律规范修复工作,用法制的力量遏制景区开发的人工化、商业化和城市化。

凡涉及古城的建设,不能以破坏历史文物为代价,必须完整地保留文物的遗迹原状。对古城内遗迹的保护,要修旧如旧,不搞新的。要依法规范具体的修缮行为,制定具体的遗产修缮办法。要通过法律来规定,其建筑物外部结构属于国家所有,任何房屋开发商和商店经营者、居民,所购买的只是房子内部的使用权,但不拥有对建筑物整体改造的权利。房子的维修要按国家制定的法律进行,不能自作主张。如果要修理、改建,即使是很小的项目,也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办。要重视重建,制定具体的重建办法和标准。

风景区应在保护的前提下,按功能区分各景区的不同,从而制定不同的保护方法。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令遏制景区开发的人工化、商业化和城市化。

(3)推广景区财产保险制度

2004年,湖南省张家界景区为黄龙洞内号称“定海神针”的一段19米高的钟乳石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个亿。此事一出,旅游界一片哗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旅游景区财产保险制度。景区财产保险制度,就是旅游景区根据专家对其财产的评估,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的费用,发生财产损害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制度。推广景区财产保险具有以下好处:其一,通过财产评估,可以使景区的管理机关、景区工作人员、游客甚至公众都充分认识到景区财产的价值,从而自觉地维护景区的环境,为很好地保护景区财产奠定基础。其二,通过保险,可以加强保险公司的监督作用,在原有管理部门以及公众的监督之上增加了监督的主体,而且直接与经济挂钩,加大了监督的力度。其三,通过保险,可以使已经发生的财产损害得到救济,并为及时维修补救提供了保证。但景区财产保险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如对景区的确切价值的评估还有困难、保险制度的设计也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但相信这一制度的最终建立能起到良性的作用。

(4)节制旅游活动

在国人满心欢欣地盘点黄金周带来的喜悦时,也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严峻的现实,那就是,旅游景区尤其是世界文化遗产地人满为患,不堪重负,对中华文明的瑰宝造成破坏。去过故宫的人都知道,故宫的地面是需要特殊保护的,过去游故宫时必须穿软底鞋。因为这种国家级景点磨损的成本是难以准确计算的。现在则不是这样了,也许人太多了,故宫无法准备。2004年10月1日,故宫接待游客9.29万人次,是过去最佳接待日接待量的3.7倍。⑥“最佳日接待量”,换句话说就是,参观故宫的人数突破了维持景区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上限,故宫超负荷接待3.7倍。类似这种情况,在旅游区,尤其是世界文化遗产地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始建于1703年的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是中国现存最大、最完整的皇家园林,1994年列入联合国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使其名声远扬。每年有400多万人前来观光,逢旅游旺季或节假日,外地游客及本地市民更是纷至沓来,殿堂、寺庙、古桥处处人潮汹涌,人声鼎沸。据有关专家介绍,历经300多年风雨,承德避暑山庄的古建筑和古树名木已经非常脆弱。由于游人过度集中,损坏一直在加剧,急需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抢救。

采取有效的方法节制旅游活动,已经成为旅游环境保护和旅游资源保护的重要课题。一些景区采用提高门票的方法,但马上遭到公众的反对,而且事实证明,这种做法收效甚微。还有的采取预约制,如2003年4月1日开始,敦煌莫高窟的游客参观就开始实行预约制,但是还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当然,景区的性质不同,所采取的方法不应当千篇一律。但有一点是明确的,从保护名胜古迹、维护景区自然资源及保护游客的身心健康等角度来讲,只要有效的手段就应当尝试。为了众多名胜古迹世代相传,各大景区的限载、减负工作应该尽早提上相关部门的日程。

(5)国外经验的借鉴

发达国家的国家公园相当于我国的国家风景名胜区。与世界遗产相比,国外的国家公园只是属于国家级而非世界级。然而,国外对国家公园的管理却值得我国深思与借鉴。发达国家的国家公园都是属于公益性的,绝对禁止商业开发利用,根本不允许机械类机器进入。据专家考察了解,在欧洲以及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的世界遗产保护区内几乎见不到索道,即使有,也都远离遗产保护区。其作用不是运送游人,而主要是为一部分滑雪爱好者服务。在日本这种情况也很常见,大量的索道是为了滑雪运动而设置,因此冰雪运动颇受人们青睐。据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也曾想在富士山修索道,但经过就这一问题所进行的社会大争论后被否定,因为富士山在日本人心目中是神圣的,不能被索道这样人为的东西破坏。在美国,游客如果要在大峡谷过夜,必须在一年前申请,由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以保证国家公园的适度利用。而且对国家公园的保护水平甚至成为美国总统政绩好坏的标准之一,每个总统都有自己的国家公园顾问,有的总统国家公园顾问竟多达七八个,足见其重视程度。⑦ 类似国外的管理和保护景区的经验还有很多,这确实为我国景区保护提供了不少思路。

(6)加强执法力度,构建有效可行的执法机制

对于破坏景区财产的行为,我国目前的执法力度还比较弱。以景区的文物为例,文物的破坏主要分为3类: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拆迁、改造对文物造成的破坏,这类问题占的比例最大;盲目和过度的旅游开发对文物造成的破坏;盗卖文物造成的破坏。比较而言,前两类都属于法人违法,是文物保护问题中的“新贵”,对文物的破坏性更大,影响更恶劣,也是文物执法的“软肋”。对文物造成严重破坏的城市建设项目,许多都是地方政府的形象工程,是长官拍板的事。作为下属的文物执法部门,无法追究政府的责任,只能眼睁睁看着文物在推土机的轰隆声中彻底毁损。⑧ 其实,我国关于景区财产保护也不乏保护性条款。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1项至第3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刑法》第314条规定了故意毁损文物罪、故意毁损名胜古迹罪和过失毁损文物罪等,但对于类似的破坏性更大的法人违法,却往往无可奈何。怎样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哪个部门去执行?这些都是今后我国立法和执法中需要完善的问题。

2.关于保护旅游者财产的对策——旅游景区购买公众责任险

随着外出旅游人数的增加,旅游景区内发生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例越来越多。因此,旅游景区购买一份公众责任保险,来降低旅游事故的风险,可以使旅游者的损失降到最低。公众责任险,又称普通责任险,主要是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随着我国经济活动的增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常常因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伴随着此类索赔案件的增多、公众索赔意识的增强,已经开始影响当事人经济利益及正常的经济活动。公众责任险正是为适应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转嫁风险而产生的。它可以适用于旅游景区、办公楼、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展览馆等各种公共活动场所,并且其种类多种多样,有普通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景区责任险等。

许多旅游景区管理部门还没有意识到公众责任险的重要性。不少景区管理者认为安全保障措施已经很完善了,不需要保险;还有的根本不知道有这种险种,更有的对公众责任险表现出很漠然的态度,认为无所谓。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高,不知道、不了解自己与景区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景区中发生的财产损失常常数额不大就自认倒霉,或者草草了事,根本引不起各方的注意。二是景区管理者心存侥幸心理,认为出事故的频率低,没有必要去花冤枉钱。有些财产损失数额比较小,一些景区的管理者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觉得花钱投保没必要。三是存在依靠政府的心理。由于长期的思维模式,有的管理者认为出了事故没必要自己承担责任,反正有政府,最后自然有政府为其掏腰包。以上种种迹象表明,公众责任险还没有走进旅游景区的管理中来。实际上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责任险费率很低,最高不过千分之几,假设一家旅游公司投保几千万元的最高限额的责任险,一年的保费不过几万元,与门票的收入比起来不过九牛一毛。

我们认为,既然可以强制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为什么不能将公众责任险变成强制险?相比之下,游客在景区中停留的时间更长一些,财物遭受损害的风险更大一些。只有将公众责任险变成强制险推广,社会、景区以及旅游者各方才能真正重视起这个问题,才能真正形成分散风险、防灾防损的社会管理机制。

三、结语

目前,学界对旅游景区管理中侵权问题的研究还略显单薄,尤其是景区的财产问题。景区作为产业链中的核心部分,具有双重属性。从景区的商业属性上来说,它是一种商品,需要进入市场,体现价值,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从景区的自然属性来看,它是大自然赐给人类的一种宝贵资源,不可再生,却容易遭到破坏,需要得到很好的保护。针对我国的情况,应当尽快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建立起一整套有效的、可行的保护措施。

注释:

①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2004年9月23日播出。

②《论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http://www.chinalawedu.com/,2003年5月7日。

③《水洗文物的背后》,http://news.google.com/news,2001年2月9日,08:40。

④《论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载于http://www.chinalawedu.com/,2003年5月7日。

⑤《少林寺遭遇商标侵权劫难》,http://www.enorth.com.cn/,2002年10月17日。

⑥www.sohu.com,2005年5月10日。

⑦《世界遗产拒绝商业化》,http://www.chinanews.com.cn,2003年7月4日,12:55:53。

⑧《文物执法究竟难在何处?》,http://www.jcrb.com/zyw/,2003年6月23日,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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