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政府采购范围界定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府采购论文,几个问题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各地的采购范围不尽相同,采购“门槛”的设定高低不一,采购方式方法也各有不同,需要通过立法规范采购范围。
确定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据,应看其是否以政府采购为主体的活动,只要是政府机关的购买行为,均应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范之内,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首先就有一个采购范围界定问题。而且政府采购也不仅仅是政府机关之事,常常涉及其它一些实体和企业的采购活动,也属政府采购性质的行为。
政府采购称公共采购,是政府机关及公共部门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需要,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购买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它与私人部门购买行为有极大区别,主要有两点:1、资金性质标准。私人部门购买使用的资金,是个人消费基金或私人资本金,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消费或为向市场提供私人物品和服务取得盈利,而政府购买使用的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目的是为了履行政府职能或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有些是用于满足私人消费之目的,比如用于社会救济支出,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等等,这些虽然使用的是国家财政资金,可它使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其性质属于私人消费,并不是政府采购行为。2、政府采购范围界定。依据上述标准,在中国除了政府机关及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政党组织等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之实体外,对其它实行国家预算管理的实体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作具体分析。事业单位提供的物品或服务,并不是纯公共品,而是兼备公共品与私人品双重特征的混合品或称准公共品,在市场经济下,它可有两类:一类只能由政府组织供给;一类并不一定都靠政府,它可以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下,通过授予特许权,由民间组织供给,并自负其责和承担风险。由政府直接组织供给的,当然属于政府采购规范之列,而由民间组织供给的,由于要对成本回收自负其责、自担风险,它就必然要走上企业化经营道路,依市场规律办事,其采购行为当然也就不应当受政府行政性控制,不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事业单位改革深化导致许多自收自支的国家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走向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经营道路而又依然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界定政府采购范围时不可笼统的将它们都划入政府采购范围之内,也不可以用是否属于国家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这样的概念来界定。
国有企业是否都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国有企业按其经营性质划分有两大类:一类是非盈利性的公共性企业;一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前一类企业的发展靠国家财政投入来维持,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是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这类企业应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范之内。后一类企业虽然与保障人民生活和公有经济占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息息相关,但它不能靠行政手段和行政配置来实现,只有依市场法则办事,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标,依市场信号配置资源,方能保障其健康发展,为此就必须将经营性国有企业全面纳入市场轨道,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参加市场平等竞争的独立经济体。实现这一改革目标前提条件是要实行政企分开的改革,消除政府直接行政干预,因此它们不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基于上面的分析,政府采购范围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以及政府直接管理和控制而又主要靠财政拨款来维持其运营的纯公共性企业等实体。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并不意味着纳入采购范围实体的所有采购活动,都要事无巨细的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和控制之中,即并不意味着对实体自由灵活采购形式的全盘否定。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后,总是要保留一分自由采购,做为制度内采购的补充。这就有一个采购内容界定和采购“门槛”界限设置,借此保证制度化采购与非规范化采购范围的界限。其界限在立法中可作原则规定具体划分通过实施办法来明确。
在实施办法中对于采购内容的界定,可通过制定采购目录列出,纳入采购目录者,“门槛”内的物品和服务,必须按采购制度规定依法实施。在当前各地试点中对采购范围的界定,多数采用的是这种办法。采购数量范围的界定,通常是以采购价格量的总金额界定“门槛”,达到了一定金额,则进入了“门槛”,就要依照采购制度规定,依法采购。“门槛”设置到底应当有多宽和多高,即哪些内容和多大数金额的采购应当纳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范之中,这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就现阶段而言,由于经验不足,市场尚不健全,最初“门槛”设定,宜窄不宜宽,宜高不宜低。这样,既便于政府采购制度在全国健康顺利推行,也利于积累经验。
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种有效措施,有利于克服传统资金拨付使用单位实行自由采购办法的缺欠,把财政支出管理从分配环节,延伸到支出实现阶段,完善支出预算管理,但这既不能替代对全部公共支出的管理,也不能减轻对公共支出管理的其它方面的任务。
在当前的政府采购试点中,由于没有经验,曾出现了试图用采购制度替代支出预算管理的倾向,把“门槛”额限界定得太低而且采购的方式方法上,将定点供应、定点“采买”(实际上是定点取货)作为是规范的政府采购形式。这样,不仅可能会给各个预算单位的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和低效率,还可能使政府采购制度走偏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