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章坚持反腐倡廉_反腐倡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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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6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总结我们党自身建设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践经验,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就是要始终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他强调,要通过学习贯彻党章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大防治腐败的力度。这为我们当前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对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认真学习党章,明确反腐倡廉规范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路线和纲领、党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都作了明确规定,集中表达了我们党的理论基础和政治主张,集中体现了我们党的整体意志和共同理想。对于我们党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它同样是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根本准则。我们要认真学习党章,从中明确反腐倡廉的规范,以确保反腐倡廉工作能够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第一,党章关于党的性质的规定,从根本上规范党员必须坚持反腐倡廉。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这种先进性,要求全体党员以自己实际行动“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而不得搞腐败或不正之风。

在此有必要指出,党章特别强调中国共产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而且要求“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只要我们遵循这些规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能防止腐败和不正之风。

第二,党章关于党的指导思想和思想路线的规定,从世界观和方法论上为反腐倡廉提供科学的指导。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这些作为党的行动指南的理论体系,是对社会发展规律、特别是社会主义建设和党的执政规律的正确反映。以此为指导,就可以避免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腐败现象的出现。

党章还明确规定:“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根据这一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这既可以使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永葆科学性,又可以为我们反腐倡廉工作提供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第三,党章关于党的组织纪律的规定,从制度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党的组织原则不允许搞腐败和不正之风。

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而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根据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这些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求党组织的上下级之间、党的组织与党员之间架起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和相互监督的桥梁,从而防止各级组织背离民主集中原则,特别是有效抑制个人专断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而且,党章对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组织制度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这一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再加上党章要求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从而大大降低了滋长家长制作风和其他不正之风的可能性。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说:“现在一些人之所以能够违纪违法,一些腐败大案要案之所以能够形成,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坚持好民主集中制,特别是没有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所以他强调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关键,也是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根本途径。”

另一方面,党的纪律对搞腐败和不正之风也具有震慑和抑制作用。

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党章还强调:“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而腐败或不正之风,无不以触犯党的纪律为特征。如果我们能够认真地贯彻这些党章的规定,就不至于出现腐败和不正之风。

而且,根据党章规定,为了确保党的纪律的实施,党的各级组织还设有“纪律检查机关”。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但是,“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它履行职责的相对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要“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从而对防止腐败和不正之风具有其他机构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第四,党章关于党的干部的规定,从权力运作上规范着党员干部的廉政行为。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作为人民的公仆,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作威作福,而只能尽心尽职地为人民谋利益。任何腐败行为,都是与此格格不入的。

党章规定,选拔干部的原则,是“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循此执行,既可以把好干部的“入口”关,使干部一开始就具有廉政和反腐败的素质;又可以避免在干部任免中搞歪风邪气,搞任人唯亲或买官卖官。

党章还规定,党的干部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这是对干部权力运作的规范,随时提醒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取之于民需用之于民,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将之私有化,不得用之谋取私利;加之党章规定干部要“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这也确保其能够充分反映民意和集中群众的正确意见,防止滥用职权状况的发生。

现在的问题恰恰是在于,有一些党员不学习党章,甚至对党章的规定一点也不清楚。我们的各级党组织也往往疏忽这一环节,在入党前虽然也对培养对象进行党的知识教育,但抓得不够到位;而当党员入党后,就基本上放任自流,很少再开展党章教育。我认为,这是导致党内各种违反党章规定的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重要原因,今后应该扎扎实实地抓好党章的学习和教育。

二、自觉遵守党章,突出自警自律自励

胡锦涛同志强调“自觉遵守党章”,是以认真学习党章为基础的,因为只有认真学习,才能了解应该遵守什么;但了解后就要去自觉遵守,“自觉遵守党章”是“认真学习党章”的进一步要求。遵守党章,首要的是有自觉性;在反腐倡廉中自觉遵守党章,关键是在于坚持自警、自律、自励。

所谓自警,就是指党员应该时刻牢记党章的规定,经常给自己敲警钟,看看自己有没有背离了党员的要求,或者有没有搞腐败和不正之风;一旦发现稍有越轨,立即纠正。只要警钟长鸣,党员就会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从而可以避免犯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错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搞腐败和不正之风的人,大多缺乏自警。这是应该引以为戒的。

所谓自律,就是指党员应该按照党章的规定来严格要求自己,确保自己的思想和行为都是同党章的规定相符合的。在这里,我们要正确认识两个关系:一是自律与自警的关系。它们是相辅相成的:自警的直接意义,是在于不做违背党章规定的事;而自律的主要宗旨,是在于只做符合党章规定的事;二者异曲同工,殊途同归,最终的结果都在于使党员能够做符合党章规定的事。二是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它们也是辩证统一的:自律注重于从内因入手,强调自觉遵守党章,自觉反腐败;他律侧重于从外因下功夫,在党员不自觉或尚未自觉之处施加鞭策;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合力消除或杜绝腐败和不正之风。

所谓自励,就是指党员能够直面困难、问题或矛盾,胜不骄败不馁,自我鼓励、自我鞭策,坚定地按党章行事,坚决地反对腐败和不正之风。党章对党员要求毕竟具有先进性,需要人们花费一定的气力才能实现;自觉遵守党章,反对腐败或不正之风,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或问题,甚至需要自己放弃既得利益或付出一定的牺牲,所以坚持自励是非常重要的。人们往往认为,鼓励应该是组织、领导或社会的事,干吗还要提倡自励?其实不然。因为,人们几乎在更多的情况下,组织、领导或社会是无法及时了解我们的困难或问题的,何况我们也不能每遇到困难或问题就向上级汇报或向社会求助,所以自励尤其不可少。在现实中,有一些党员刚开始也是“守身如玉”的,甚至也能主动开展反对腐败和不正之风的斗争,后来因为遇到一些实际的困难和问题,或者因为感到自己“吃亏”了,结果打了退堂鼓,或者干脆与腐败和不正之风同流合污了。这是发人深省的。

三、切实贯彻党章,注重反腐倡廉实效

相对于自觉遵守党章来说,“切实贯彻党章”是一个更进一步的要求。前者侧重于自律性质,后者则体现了自律和他律的统一;前者侧重于个体行为上的要求,即要求每一个党员都要自觉遵守党章;后者侧重于整体的要求,即要求党的各级组织乃至每个党员都要采取种种措施和办法,群策群力,密切配合,切实贯彻党章。

在反腐倡廉中切实贯彻党章,很重要是突出“切实”两个字,它要求把贯彻党章抓到位、抓出成效。具体地说,这包含着如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重在实践。切实贯彻党章虽然要以提高认识为基础,但不能只停留在认识或思想上,关键是在于去实践,去做。只有我们实实在在地去实践、去做了,党章中关于反对腐败或不正之风的规定,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也才能防止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发生。

第二,全面贯彻。切实贯彻党章,还包括着全面性的要求。能够自觉遵守党章的人,一般能够自觉去贯彻党章;对于不能自觉遵守党章的人,也不能听之任之,要采取措施鞭策其贯彻。而且,党员贯彻党章,并不局限于党内生活,还要涉入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确保在其他领域中也能防止党员搞腐败和不正之风。

第三,注重实效。切实贯彻党章,很强调把这一工作抓实,抓出成效,一方面,贯彻党章不能搞形式主义,不能走过场。现在认真反省一下我们以往的做法。无论是贯彻党章还是学习党章,都存在着抓得不够扎实、不注意提高实效的问题,特别是不够重视探讨提高实效的途径和办法。这里不但有一个学习和贯彻党章的信念问题,甚至有一个能否提高学习和贯彻党章实效的信心问题。许多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后者缺乏信心,这是影响切实贯彻党章的重要思想障碍,应该认真加以引导和解决。

另一方面,贯彻党章要同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章对党员行为的规范作用。理论联系实际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学风,在贯彻党章中也要认真坚持。只有把贯彻党章同反腐倡廉的实际结合起来,才能使贯彻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党章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四、坚决维护党章,彻底消除腐败根源

坚决维护党章是认真学习党章、自觉遵守党章和切实贯彻党章的必然要求。坚持维护党章,最重要的是要求人们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科学性。无论是认真学习党章、自觉遵守党章还是切实贯彻党章,都有一个坚决维护党章的问题。在学习党章中维护党章,就是要求人们完整、准确地理解党章的精神,不容随意篡改或歪曲,以维护党章的科学性;在遵守党章中维护党章,不但有一个准确把握党章精神的问题,而且有一个维护其权威性的问题,即要把它作为党的根本大法或根本准则来自觉遵守;在贯彻党章中维护党章,必须在准确把握其精神的前提下,把它应用于党的生活的各个方面,要求大家共同努力,全方位地维护党章的权威性,使之不走样地、卓有成效地得到贯彻。所以,坚决维护党章,和认真学习党章、自觉遵守党章及切实贯彻党章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容截然割裂,更不能随意摈弃。

在反腐倡廉中坚决维护党章,有利于从根源上消除腐败和不正之风。根据这一要求,我们应该确立如下三个基本观点:

第一,党章不容违反。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说:党章是规定和制约全党行为的总章程,是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在党内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大的约束力。任何党员乃至各级党组织,都不得随意违反党章规定。如前所说,党章的许多规定,都是直接针对腐败和不正之风的。所以在反腐倡廉中,我们尤其应该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切实贯彻和坚决维护党章。只有遵循党章,党员才不至于越轨搞腐败和不正之风。事实证明,所有搞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党员,无不这样或那样地违反了党章的规定。例如,有的党员干部,“当官”就想“做老爷”,这同党员是“人民公仆”、“人民的勤务员”的观点格格不入;手中有了权就忘乎所以,搞以权谋私,这也是根本违背党章有关权力运用的规定。

第二,党章不容曲解。由于党章规定相对还比较宏观,比较原则,所以在任何时候都有一个同具体情况相结合的问题。在这种结合中,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具有比较大的空间,从而也给人们曲解党章提供了某种可能性。而腐败和不正之风,也往往是借此乘虚而入。例如,党章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其中,对于“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就可能被曲解,即被说成对单位的任何行政决策都不予干预,哪怕是“重大问题”也可以不管;对“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也可能产生误解,甚至错误理解为党委不能过问行政领导人决策。这种曲解,往往是导致独断专行、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的根源。

第三,党章不容例外。邓小平同志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在这个党规党法面前,所有党员人人平等,都必须自觉贯彻执行,不允许有任何的特权或例外。可是,许多腐败和不正之风,恰恰是这种特权和例外的庇护下发生的。一般说来,党的各级组织、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容易把自己看成是这种党规党法的自由解读者或当然代表,从而比较随意地把自己“例外”。这也是导致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重要原因。

最后有必要强调指出,坚决维护党章,不但要求党员自觉遵守和贯彻党章,而且要求党员同一切违背党章的思想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党章强调,“党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同时指出,要“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维护党章,彻底消除党内的腐败和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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