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我国如何应对反倾销_市场经济论文

加入WTO后我国如何应对反倾销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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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5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462(2002)03-0053-04

一、反倾销及其实质

倾销指低于正常价格销售且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反倾销即进口国为保护本国产业,对倾销产品所采取的征收反倾销税等抵制措施。鉴于倾销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市场秩序破坏之大,各国相继以法律形式对反倾销加以具体规定。这些法律的合法性也得到了GATT/WTO有关协议的明确认可。目前世界上有两类反倾销法:一是各国根据本国特点制定的反倾销法;二是以国际条约形式缔结的国际反倾销法。1947年签订并经多次修改补充、日臻完善的《1994年反倾销协议》是世界上最具普遍性的国际反倾销法,WTO所有成员都要受其约束。

反倾销的初衷是为了限制、抵制倾销以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和公平贸易。在此限度内,其作用是正当合理的,而一旦超越此限被加以滥用,它即变成一种保护措施。随着八十年代以来新兴工业国家实现了经济腾飞,对西方发达国的产业竞争形成一种咄咄逼人之势,促使发达国家加强贸易保护。他们在不得不恪守GATT和WTO关于关税减让规定的同时,纷纷改变策略,以守为攻,利用反倾销这一形式合法,实施便易,既能有效排斥进口又不易招致报复的手段来保护本国产品及市场。据不完全统计,1981-1988这短短八年间,美欧等国及区域指控别国倾销案件高达1500多起,年均近200起,占同期外贸纠纷案件的88%。可见,反倾销已由消极的贸易防御措施逐渐演变为积极进攻的贸易保护武器,而频繁使用这一杀手锏、堂而皇之地反倾销的国家,从来都是披着公平卫士的合法外衣,打着公平竞争的幌子,否认自己贸易保护主义实质的。

二、国外对我产品反倾销的状况

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糖精发起首例反倾销指控以来,国外对华反倾销浪潮汹涌而至,此起彼伏,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截止2001年3月,我国被反倾销立案竟创记录达422起。此外,据WTO反倾销委员会统计,从1987到1997年的十年间,各成员国提起反倾销调查案2196起,共有1034起被裁定倾销成立,裁定率占47%。其中对中国产品的调查有247起,占总数的11.25%;158起裁定倾销成立,占15.3%,裁定率高达64%。以上数字均列各国之首。这表明一个不争的事实:中国已成为全球贸易反倾销泛滥最大的受害国。

(一)国外对我产品反倾销的原因

1、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使用受到GATT/WTO的严格限制,使反倾销的作用更为突显。由于GATT的多边谈判已使关税总体水平大幅度降低,WTO成立后,配额、许可证等传统的非关税措施的使用,也受到严格的约束。因此,要有效限制进口,必须寻求其他措施,而作为WTO允许的用以保护国内产业的反倾销手段的使用频率,势必大大提高,并成为世界各国最普遍采用的贸易保护重要手段之一。

2、中国经济腾飞和外贸出口发展迅猛,刺激了国外贸易保护主义。众所周知,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全球经济普遍不景气,国际竞争加剧,而中国这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出口贸易保持强劲势头,年均递增13%,高于全球贸易同期增幅近一倍,同欧美国家双边贸易保持连年顺差,国际经贸排位不断前移。目前已是世界第六经济大国,第十贸易强国,货物出口和进口分别排世界第九位和第十位。中国跻身于世界经贸大国之林,引起了世界的瞩目,也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西方贸易保护主义。因为在劳动力和原材料占比较优势的中国产品不断打入国际市场,必然对进口国相关产业产生较大威胁,促使其加强进口管理,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3、我国未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被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正常价”是确定倾销是否成立的一个要件。根据《1994反倾销协议》,它有三个标准,即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第三国出口价和出口国结构价。以上这三种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来自市场经济国的产品,而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的产品,可采用特殊标准,至于何谓“非市场经济国”。该《协议》没有具体明确。根据欧美等大多数国家的实践,一般采用的是“替代国”的取价方法,即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同类产品的价格代替正常价。因为他们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商品的价格不受经济规律支配,不反映实际价格,因而不能作为正常价以衡量倾销存在与否。这种取价方法,表面上看似合理,实际上是很不公平的,其不合理性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是关于市场经济国与非市场经济国的划分人为因素很大,对非市场经济国的特殊情况也未加进一步考虑。其次是替代国的选择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和不可预知性。最后是以替代国的价格作为依据缺乏科学性。尽管替代国的选择理论上是以具有经济可比性为标准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是难以做到公平合理的,其原因是世界各国生产要素的禀赋不同会使产品价格的构成产生明显差异,即使是经济水平相当的国家在某种特定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方面都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以替代国产品的成本价来衡量非市场经济国同类产品是否倾销,倾销幅度大小,往往是不符合实际的,有失公允的。且不说长期游离GATT/WTO之外的我国一直无法享受缔约国的有关待遇,即使是在市场经济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今天,大多数国家仍未完全认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始终未将我国纳入市场经济国之列,他们或是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或是通过修改法案将之视为转型经济国,但同时规定获得市场经济国待遇的苛刻标准。因此,基本无法“达标”的我国企业始终无法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只好遵循“替代国”标准,归属别国实施歧视政策的范围。从欧美对华反倾销案件看,被作为替代国的除了印度、巴基斯坦、墨西哥等国外,奥地利、日本、瑞士等经济发展程度远远高于中国的国家也常常入选。如此一来,结果可想而知,本来没有倾销,被别人一替代,我们不但倾销且倾销幅度还很高。1998年中国水表在巴西反倾销调查中,选用了西班牙为替代国而计算出284%的倾销幅度就是例证。

4、外贸体制改革未尽完善,出口宏观调控乏力。所谓反倾销,无非是由于量大价低,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和威胁而导致进口国报复的结果。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虽然进行了一系列的经贸体制改革,但结构不合理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国家对出口的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跟不上,“统一对外”成了一句毫无约束力的口号。行业发展缺乏长远规划,企业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只追求眼前利益。对非价格竞争手段重视不够,以量取胜,以廉取胜的营销观念未能彻底清除。市场多元化战略又未能有效实施,65%的出口市场仍集中于欧美地区。企业对于国际市场一时的热销产品惯于一哄而上,其结果对内抬价抢购货源,对外低价竞销。不仅造成肥水外流,而且授人以柄,给对方留下反倾销诉讼口实。

5、法律应诉不力,对外缺乏反报复措施。目前中国尚未建立有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存在应诉经费不足、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企业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对反倾销缺乏必要的认识,对国际贸易规则、惯例和法律知之甚少,对风云多变的国际贸易缺乏应变能力,一旦被提诉,怯懦心理严重,应诉能力差,更对胜诉缺乏信心,从而默认自己有倾销行为,招致被打结果。加之我国至今尚未制定出自己的反倾销法,难以有效实施贸易反报复,因此,国外对我提起反倾销指控更是有恃无恐、无所顾忌、得寸进尺。

(二)近十年国外对我产品反倾销的特征

1、产品范围不断扩大。八十年代我国遭反倾销调查的产品只有46类,且基本是出口量少、工艺简单的劳动密集型传统产品。九十年代以来已超过150类,涉及商品4000多种,其中还包括出口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电脑、彩电、软件、照相机等产品。这无疑给我国出口商品的结构调整当头一棒,带来沉重打击。

2、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多。据统计,八十年代我国被实施的反倾销单案金额多在几十万美元左右,超过1千万美元的案件只有3起。进入九十年代,1千万美元以上的案件就有38起,1亿美元以上的共12起。迄今我国产品累计遭受422起反倾销起诉,至少造成100亿美元以上的直接损失和几十万人的失业和潜在失业。乍看这100亿美元在我国出口总额所占比例似乎不大,但反倾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间接损失将是深远和巨大的。按常规,反倾销案件从着手调查到最终裁决,往往要历时一年到一年半,征税期一般为五年,通过复审还可继续延长。那么,不难想象,我国150多类4000多种商品一经调查,一旦被裁定倾销并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竞争力锐减而被封杀于原有市场外,经年累月,其损失是何等巨大,对我国经济利益的危害有多严重。

3、被诉企业日趋增多。1995年2月,占世界总产量50%和全球贸易1/4的我国出口鞋类被欧盟立案调查,涉及企业近2000家;2000年5月,荷兰菲利浦为首的三大跨国企业一纸诉讼书,将为数2000-3000家的所有中国节能灯生产企业推上被告席。假如裁决倾销成立,中国节能灯厂将死伤七成。时至今日,菲利浦共参与了4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起诉,彩电、彩管、传真机和节能灯这四种产品涉及的数百家企业的工人人数虽未作统计,但可以肯定是一个庞大的数目,要远远超过菲利浦在中国雇用的不足三万的员工队伍。倘若这些企业应诉失败而陷入困境,对这些企业出口的打击将是致命的。

4、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逐年攀升。过去我国产品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为10-30%,而今一般高达100-500%。1993年墨西哥对我国鞋类竟征收1004%的反倾销税,创下了世界记录。此外,秘鲁的鞋案、巴西的普通锁案和墨西哥的铅笔案也分别对我国征收过903.92%、760%和451%的反倾销税。如此高额的反倾销税,不仅使我国这些出口企业元气大伤以致于根本无力重返出口市场,同时也是任何一家外国进口商都难以承受的,其结果是进口我国商品的积极性消失殆尽。

5、反倾销示范效应日趋扩大。一般而言,无论我国商品在首控国的倾销指控是否成立,在别的国家都会招致续控,而且在首控国反倾销诉讼中即使胜诉,也不意味着在另一国会得到同样的结果。反倾销的屡屡发生,造成了中国政府为多创汇支持纵容出口倾销的误解,致使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国家越来越多,从八十年代的7个国家和地区扩展到如今的29个。从区域上说,范围越来越广,有欧美地区,也有亚洲和非洲地区。从具体国家、地区上讲,从过去主要集中于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域扩展到包括韩国、印度、墨西哥、巴西等一些中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预计这类国家的数量还将呈递增趋势。中国成了反倾销众矢之的,这无论对国家的国际声誉还是对“入世”后我国参与国际竞争,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抑或是扩大对外资的利用都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三、对反倾销的对策建议

(一)加速市场化,加大政府交涉力度,力促取消对华不平等待遇。鉴于采用“替代国”标准是我国频遭反倾销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已基本具备市场经济国一般特征,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基本形成的中国,唯有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步伐,依实际,逐步全方位地提高市场化程度,逐步实现向市场经济的全面转轨,方可早日成为世界公认的市场经济国,而免遭贸易歧视。然而,埋头搞市场化,消极等待反倾销的自动消失也是不现实的。中国“入世”后,政府应着力于通过双边交涉、多边论坛以及反倾销应诉工作的实践,进一步澄清相关问题,促使各国尽快调整对华反倾销政策。近年来,政府为此作了大量工作,被动局面已有所改观,欧盟、新西兰、澳大利亚已相继把我们从非市场经济国名单中删除。到目前为止,全球已有半数的国家和区域对我国反倾销涉案企业采取个案处理、分别对待的方法。但区别对待的程度差异较大、比例尚低,与WTO的精神还有较大差距,严重影响裁决结果的“非市场经济问题”仍未根本解决,还有待作进一步不懈的努力。因此,我们必须长期保持交涉压力,力争从局部打开缺口,进而充分利用其先例效应,有效降低反倾销案发频率。

(二)进一步加强外贸出口管理工作。国家应全面启用政府导向、经济杠杆、利益分配和法律等各种手段,调节好外经贸活动,监督企业出口行为,使出口工作统一化、科学化、法制化。同时建议外经贸部授权相关单位协助其统一协调一些敏感商品的出口价格,合理控制单一市场的出口数量,迅速改变出口无序的局面。应在坚决打击低价竞销行为的同时,引导企业加快经营机制向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方向转变。并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提供有关信息情报,帮助其分析国际市场行情、了解国际市场的变化规律,使其学会运用市场经济规则规范自己的生产和经营行为,有效克服出口工作的盲目性和短期行为。在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同时,建立反倾销信息中心,形成预警机制,未雨绸缪,将反倾销起诉尽可能解决于立案调查阶段。

(三)调整出口经营策略。在出口商品结构上,应有效实施品牌战略,只有变普通产品出口为名优产品出口,实现劳动密集型产品向资金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的转变,才能提高出口产品的“含金量”,从而改变中国商品的国际形象,避免低价倾销之嫌疑。在出口市场布局上,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市场过于集中的问题,在保持传统市场的同时,全方位、多层次开拓国际新市场,实现发达国和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合理分布,保证出口市场份额相对平衡,避免“所有的鸡蛋放在一只篮子”的风险,做到“东方不亮西方亮”。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对付反倾销,不断扩大外贸出口的回旋余地和发展空间。

(四)强化法律意识,积极做好应诉工作。一方面,作为市场营运主体的企业,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相互配合意识,不断强化应诉意识,提高应诉艺术。首先要明确反倾销立案是一种法律诉讼行为,回应它,唯有奋起应诉。放弃应诉,不仅意味着放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市场,而且会造成我方理亏印象而助长对方反倾销嚣张气焰,甚至还有可能引发全球性反倾销恶性连锁反应的无穷后患。其结果必然是害人、害己、害国。只有积极应诉,才有胜诉的可能和机会。实践证明。应诉与不应诉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1994年5月美国BIC公司对销美一次性打火机的中国57家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挺身应诉的5家分别赢得零税率和27.91%的低税率,而没有应诉的52家均被裁定197.85%的高额关税而痛失美国市场。2000年我国9家彩电企业联手应诉欧盟新的一轮反倾销也多少给人以悲壮之感,且不管其结果如何,它至少让国人明白:只有走出畏惧的精神误区,敢于与“洋人”对簿公堂,才有可能为自己讨回公道。其次,企业要研究相关法律,掌握“游戏”规则,这是提高应诉艺术和胜诉率的前提与保证。反倾销应诉是门大学问,要做好,必须组建应诉小组,共同致力于反倾销法律的研究与分析。在组建应诉小组时,应聘请精通指控国反倾销法律及具体程序的当地律师与中方律师共同办案,通过互为补充,取长补短,共商应诉对策。在帮助企业及时填好调查问卷,积极参加听证会的同时,运用好法律条文,在倾销的确定、替代国的选择、倾销幅度的计算、“分别税率”的争取等问题上力争有利于我国的裁决结果。另一方面,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扭转消极应诉的局面。外经贸部要将1999年制定的体现“谁应诉谁受益”原则的具体规定落实到位,并加大奖惩力度。对积极应诉企业在出口许可证和海关审价等方面给予补贴和重奖,调动企业应诉积极性。对应诉不力,特别是那些反倾销落到头上躲着走、不愿付出代价却坐享胜诉成果,甚至还利用别人艰苦努力赢得的反倾销“无损害”胜诉成果继续搞低价竞销的“害群之马”进行严厉处罚,甚至取消其生产经营权,外贸经营权等。这样赏罚并举,反倾销应诉消极局面定会大为改观。此外,外经贸部还可将中央反倾销专项基金的使用主动权适当下放给有关商会,让其有权主动掌握合理应诉基金,在一接到反倾销调查时,立即选聘律师,通知所有相关企业,准备材料,及时进行答辩,改变要求企业先出资后答辩的做法,促使其踊跃应诉。总之,面对反倾销,政府和有关行业商会不应满足于发发通知,应该多了解企业在反倾销道路上“势单力薄”的苦衷,多为企业提供周到的服务,做企业坚强后盾,与企业齐心协力、同舟共济共同扼制国外反倾销狂流。

(五)完善我国反倾销法规和反倾销机制,并尽快出台反倾销国内立法。美国和欧盟之所以能有效实施反倾销,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其立法时间早,严谨而相对完备的反倾销国内立法和健全的反倾销机制。他们的反倾销调查机构也是颇具规模的,据了解,美国和欧盟专门从事反倾销调查的工作的人员分别都在300和240人以上。而我国反倾销工作才刚刚起步,由于经验不足,研究不够,不仅缺少必要的经费投入、全国从事反倾销调查工作的人员也是屈指可数。至今未能制订出一部独立的反倾销法,在遭遇反倾销时无以回击,这是国外对华反倾销肆无忌惮的原因之一。1997年3月颁布的《反倾销与反补助条例》对遏制不公平的反倾销调查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内容简单,缺乏可操作性。1997年至今我们之所以只成功实施3起反倾销,概因于此。2002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尽管内容有所充实,并提出了三大类反倾销措施,可成为中国“入世”后按照国际惯例阻止进口产品倾销的法规依据,但它毕竟是行政法规,级别太低,权威性不够,有待于升格为法律。只有尽快制订出自己的、具体的、可实施性强的反倾销法作为国际商界认可的法律手段,方可有效抵制不公平竞争,保卫经济安全和维护国家尊严。但需要强调的是,反倾销是一种不得已才使用的防御性武器,它犹如一把锋利的双刃剑,用好了受益非浅,用不好会其害无穷。因此,在将之作为保护民族幼稚工业的正义剑和保证产业调整顺利实施的辅助工具,在一定时期内加以使用时,我们应明确反倾销的目标,慎用这武器。千万不能让它变成保护落后的盾牌,或者是贸易战的引爆器而导致危险后果。

(六)加紧有关专业人才的培养。要集中必要的财力和精力尽快造就出一支既懂国际贸易业务、了解国际市场、熟悉产品价格的构成和变化、注重产品生产、销售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熟谙中国市场经济体系,又精通国际反倾销惯例和各国各区域反倾销立法的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以构筑科学高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卓有成效地展开一场由中国律师领衔主演、外国律师充当配角的反倾销歼灭战,彻底改变一味依赖外国人为国人争权益的历史。

总之,面对反倾销,光是喊冤叫屈无济于事,关键是要做好调查研究,防患于未然。同时与国内外有关方面保持密切联系,加强信息交流,协调战术,统一步调,联合行动,唯此才能增强抗诉能力,提高胜诉机率,夺取抵制反倾销的全面胜利而向世人宣告:面对反倾销,中国也可以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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