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馬樓吴簡“大”、“小”、“老”性質解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走馬樓吴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爲政府徵發賦税的依據,漢代有“大”、“小”之制,西晋有“丁中”之制①。走馬樓出土的竹簡籍簿中,除漢代已有的“大”、“小”概念外,又出現了文獻未見的老男、老女概念。學界在探討竹簡中的這些概念時,無一例外地將其與漢、晋類比,或視爲漢制的繼承,或視爲晋制的濫觴,甚至直接稱之爲“丁中老小”之制②。但是,將這些概念視爲政府規定的制度性概念,並據此探討其與年齡、賦税的關係,並非没有問題,現有吴簡不但不能證成其説,反而對此構成了質疑。本文擬對這些概念與年齡、賦税的關係重新加以檢視,並嘗試對其性質做出解釋。
一、“老”、“小”與“大”的年齡交叉
“大”、“老”、“小”作爲政府規定的制度性概念,必然會有嚴格的年齡段與其相對應,此前的研究者也正是循此思路來探討二者關係的。但是,走馬樓吴簡中的“大”、“老”、“小”並未遵循這一原則,而是出現了“老”、“小”與“大”年齡重叠交叉的現象。
在已經刊布的吴簡中,對年齡與“老”、“小”、“大”均予登録的竹簡,主要爲名籍簡,因此我們首先以名籍簡爲主要考察對象。名籍簡中,記載老男、老女的共十九枚,其中老男十例、老女九例,年齡缺載者老男二例,老女一例③。老男年齡最小者六十一歲:“男陳州年六十一”(壹·5312)。高敏由此斷定,老男、老女即老免的始齡爲六十一歲④。這一結論稍嫌武斷,因爲六十一歲稱老男,並不代表這個歲數就是老男的始齡。于振波認爲,作爲普通家庭成員的“父”已經免老,不再承擔算賦和徭役,其最低年齡就是當時“老”的最低年齡。按《竹簡》[壹],此種身份的“父”,最低年齡爲六十歲,因此,吴簡中“老”的始齡應爲六十歲,與此相對應,繳納算賦的最高年齡爲五十九歲⑤。這一考察頗爲獨到細緻,但是,新材料的出版,使我們不得不慎重對待這一結論。《竹簡》[貳]中,作爲普通家庭成員出現的“父”,有三例年齡在六十歲以下,最小者只有四十八歲:“得父公乘年卌八腹心病”(貳·2083)⑥。又《竹簡》[叁]:“得母善年六十算一”(叁·6362)。則納算的年齡亦超過了五十九歲。所以,將六十或六十一歲作爲“老”的始齡均未必妥當。
我們可以從另外一個角度考察“老”的始齡。如果“老”有明確的年齡界綫,其始齡應該與“大”的終齡銜接,但事實上,兩者存在着交叉的現象。我們先考察大男的情况。已刊布的兩萬八千零四十枚竹簡中,有關大男的資料並不豐富,僅三十七枚記有大男,有年齡記載者三十二例,其中三例在年齡上與老男交叉:
1.大男潘年七十四 妻□(貳·3811)
2.中唐里大男□皮年六十五踵(腫)兩足(貳·4487)
3.大男彭得年七十 □男□□□(貳·7790)
另外,在尚未刊布的《竹簡》[伍]中,據研究者所引,也有三個同樣的例子:
4.大男廬(盧)山年六十五
5.大男鄭平年六十五腹心病
6.大男廖潘年六十六⑦
以上大男中,年齡最低者六十五歲,已經超過了學者界定的“老”的始齡。即使按照七十歲以上稱“老”的劃分標準⑧,彰得也應該稱老男,而潘致更高達七十四歲。但是,他們均被記爲大男,與六十或六十一歲以上稱老的結論顯然矛盾。
如果説六十歲以上大男例證較少,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或者可能出於誤記,尚可存疑的話,這一問題在大女的稱謂上就完全不存在了。吴簡中有年齡記載的大女遠較大男爲多,與老女對比,六十歲以上稱大女的竹簡分布狀况如下:
根據上表,六十歲以上的女性中,記爲大女者二百二十七例,記爲老女者僅八例。在三個具體年齡段的分布中,大女的數量也遠遠超過老女。即使論者劃分始齡據以爲據的《竹簡》[壹]中,六十歲以上稱大女者多達九十八例,老女則只有六例。六十歲以上大女如此之多,當然不是書寫者誤記。對此高敏的解釋是:“這是因爲登記這些有關簿籍的‘倉吏’、‘庫吏’、‘縣吏’或‘鄉吏’等人並不熟悉‘老男’、‘老女’等稱謂的意義造成的。”⑨書寫簿籍是這些吏員的專門職責,可是他們居然不熟悉相關稱謂的具體意義,隨意記録,這顯然有悖常理。退一步言,假使我們承認這種情况的存在,那麼,這些吏關於六十歲以上稱老女的記載,也同樣不足爲信,難以據此判斷“老”的始齡。
年齡交叉現象不僅存在於“老”與“大”的關係中,“小”與“大”同樣如此。研究者認爲,吴簡中“小”的終齡爲十四歲,過此即爲“大”⑩。但相關資料並不支持這一論點。就女性而言,吴簡中既有十五歲以上稱小女者,亦有十四歲以下稱大女者,前者八例、後者十一例。王子今推測,前者或因“腫兩足”才保留了小女的身份,後者或與婚姻狀况有關,女性一旦出嫁,即失去了小女身份(11)。以婚姻解釋十四歲以下稱大女是正確的,但以“腫兩足”解釋十五歲以上稱小女却未必妥當。吴簡中也有未記“腫足”,年過十五仍稱小女以及記“腫足”稱大女之例:“子小女兒年十八算一”(叁·5702);“迫妻大女思年廿三算一腫兩足”(叁·2978)。所以,大、小女之稱與“腫足”無關。徐暢傾向認爲,女性“小”、“大”之分取决於婚姻,而不在年齡,這無疑是正確的,但她又對這種不考慮年齡稱謂與實際年齡的一致性的書寫方式有所疑問,似乎並不堅信婚姻爲劃分大女、小女的唯一標準(12)。即使根據現有竹簡,也可以認定,孫吴劃分大女、小女完全以婚姻而不以年齡爲標準,即:已婚稱“大”,未婚稱“小”,這既不同於秦漢的年齡標準,也不同於此後南朝的婚姻與年齡相結合的標準。當然,與秦漢、南朝更不相同的是,吴簡中的“大”、“小”與政府無關,只是民間行用的概念。
就男性而言,記有年齡的小男簡共十七例,其中年齡最大者十一歲:“……□弟小男□□年十一”(壹·2536),但是據此無法確定小男的終齡在十四歲。而三十二枚大男簡中,有三枚對十四歲以下稱“小”的説法構成了反證:
7.因男屈年十三(貳·2994)
8.……大男成年四細小隨□移居湘西縣為口(貳·6708)
9.進(?)大男弟年十一苦(癲)狂病(貳·4427)
凌文超認爲,與大女、小女相同,大男、小男的劃分亦以婚姻爲依據,婚前稱小男,婚後稱大男(13)。按整理者釋文,簡7原係頂格書寫,“屈”應該是該户籍中的首位成員,不排除已婚的可能,但後兩簡中的大男均爲家庭中的一般成員,而且“成”係作爲隨遷親屬移居湘西縣,似乎未婚。以婚姻解釋大男、小男的區分,未必妥當。
大與小、老不加區分,從《吏民田家莂》也可以得到反映。《吏民田家莂》係對田家所佃土地的數量、時限以及按規定的數額、時間向官府繳納租米、租布税錢的記載(14),田家應該就是每户的代表——户主。男性户主以普通百姓爲主,有一千四百餘例(15)。一例記爲大男,伍·371:“林浭丘大男鄭導,佃田八町,凡卅二畝,皆二年常限。”其他多記爲男子,如伍·372:“林浭丘男子鄧客,佃田五町,凡十畝,皆二年常限。”另有少數只記爲“男”,如伍·776:“夢丘男區鄧,佃田六町,凡廿五畝,皆二年常限。”此種情况整理者多注爲“男”下脱“子”,其實也不排除“男”上脫“大”的可能。總的説來,普通百姓只有大男和男子兩種身份。男子含義素有爭論,或認爲是户主、長男,或認爲是没有官職的布衣男性(16)。但將木牘與竹簡相對照,此處的男子很可能等同於大男:
10.略丘男子鄧里,佃田七町,凡卅四畝,皆二年常限。(伍·656)
11.二年十月廿七日略丘大男鄧里(壹·3934)
12.日略丘大男鄧里關(貳·6641)
13.略丘男子潘和,佃田卅一町,凡一頃六十五畝。(伍·658)
14.略丘大男潘(壹·4059)
15.日略丘潘和(壹·5031)
吴簡中頗有同名者,但鄧里、潘和兩人均在木牘、竹簡中出現,又均屬略丘,同名的概率相當之小,同一人的可能性居大。同一人在木牘中的身份爲男子,而在繳納米、布的竹簡中又稱爲大男,這意味着男子與大男没有本質區別。如果進一步分析男性繳納米、布的竹簡,可以發現,他們的身份或爲男子,或爲大男,如:
16.入平鄉三年税米三斛七斗|嘉禾元年十二月廿五日泊丘男子吴帛付三州倉吏穀漢受(叁·2675)
17.入廣成鄉三年税米一斛胄畢|嘉禾元年十一月十四日平樂丘大男謝狗付三州倉吏穀漢受中(叁·2792)
類似這樣的例子相當之多,就現有資料而言,很難看出這兩種不同的稱謂在繳納米、布時具有實質性的意義,毋寧認爲,在書寫簿籍的吏員看來,男子即等同於大男,所以,記録時不加區分。
考慮到出現於木牘、竹簡中的鄧里、潘和屬同一人的可能性居大,而且竹簡中繳納米、布的男子、大男無根本區別的情况,可以認爲田家莂中的男子就是大男。但是,這些作爲户主的大男年齡未必都在十五歲以上、五十九歲以下。竹簡中有明確年齡或可以推定大致年齡的“户人”共五百九十人,年齡最小的十三歲:“常遷里户人公乘何樵年十三”(壹·2951);年齡最大的九十七歲:“大成里户人公乘蒸狶年九十七左手腫兩足”(貳·2980)。六十歲以上的户人則多達一百一十六人,占總數的20%。由此可以推定,田家莂中有相當數量的户主在六十歲以上,同時也不排除存在十五歲以下户主的可能性。但是,他們却無一例外地被記爲相當於大男的男子。
田家莂中的女性户主八十六例,她們均以大女身份出現。竹簡中,女性户主有年齡記載者二十二例,除壹·10111記爲老女外,其他均記爲大女。其中六十歲以上者九例,占總數的40%。可以想象,田家莂中的八十六例女性户主也有相當一部分在六十歲以上。與男性情况相同,記録者對此似乎熟視無睹,未按“大”、“老”加以區分,而是籠統地稱爲大女(17)。
以上所論證明,無論竹簡還是田家莂,均出現了“老”、“小”與“大”在年齡上相混的現象,“老”、“小”與“大”並没有明確的年齡銜接點,特別在“老”與“大”的關係上,表現得尤其明顯。
二、名籍簡中的“大”、“小”、“老”與算賦的關係
學界論及吴簡中的“大”、“小”、“老”,無一例外地將其與西晋時期的丁中制相聯繫。高敏甚至直接將其稱爲“丁中老小之制”,並據此論證其與賦役的關係。凌文超固然強調了漢代廩名籍中的“小”、“大”不同於以後的丁中制,但他又認爲,西晋的丁中老小之制就是在三國時期户籍身份(指吴簡中的“老”、“小”)與賦役徵派完善結合的基礎上產生的。于振波認爲,孫吴區分“老”與“大”的主要目的在於賦税和徭役之徵,並依此角度考察吴簡中的“大”、“小”、“老”相對應的年齡。我們知道,政府制定丁中制的本質在於徵發賦役,所以,將“大”、“小”、“老”與丁中制相聯繫,實即與賦役徵發挂鈎(18)。
但仔細考察相關資料,上述看法仍有進一步探討的餘地。有研究者指出,十五歲以下的已婚大女不納算賦,而十五歲以上的未婚小女則繳納算賦(19),這在某種程度上揭示了算賦的繳納已經與大女、小女的稱謂脱鈎。如果進一步分析與賦税有關的名籍簡,可以發現,賦税微調與名籍稱謂並無必然聯繫。
我們首先以名籍簡中記録算賦的竹簡爲分析對象:
18.朋子男事年十七算一腫兩足(壹·10138)
19.奇孫子男湖五歳 子男澤年卌八算一腹心病(貳·3190)
20.經叔父迫年卅二算一腫兩足(叁·3002)
21.遺男弟適年五十三算一踵兩足(叁·5700)
22.平小妻進年卌算一(壹·9468)
23.妻大女思年廿二一算右足 小妻故年十五算一(貳·4657)
24.客女弟眥年十八算一(叁·3850)
25.得母善年六十算一(叁·6362)
假如賦税與名籍稱謂關係密切,那麽在相關竹簡中,自然應該記録“大”、“小”、“老”,然而在上述諸簡中,這些人作爲算賦繳納者,並未記載這些稱謂。有研究者認爲“子男”、“子女”即小男、小女(20)。這一看法之不能成立,簡19即可證明。“子男澤”已經四十八歲,當然不是小男。實際上,吴簡中繳納算賦的男性,不記稱謂之例俯拾皆是,而記録稱謂者反倒是特例。查閲吴簡,記録稱謂者僅有以下四例:
26.侄大男雀年卅二算一(壹·9406)
27.入南鄉昭中丘大男雷嘉禾二年口算(貳·7577)
28.入南鄉桐唐丘大男子唐萇二年口算錢四千|嘉(貳·7039)
29.民男子唐琴年卅算一 (壹·9747)
男子稱謂如上所論,與年齡介於十五至五十九的大男並不等同,頗有年過六十者,又如:“民男子楊明年八十六給驛兵”(貳·1778)。楊明已經八十六歲,自然無須納算,但他却也被記爲男子。吴簡中無“大男子”稱謂,簡28中的“大男子”可能是大男或男子的誤記。與簡27、28記録相同內容的竹簡有時又不記稱謂:“鄉丘鄧馮嘉禾二年口算錢二千|嘉禾三年二月廿□”(貳·4218)。這些情况反映,稱謂記録與算賦登記没有任何關係,否則,納算的唐琴和不納算的楊明就應該區分開來,分別記爲大男和老男,而不是年齡模糊的男子,而同樣繳納口算錢的鄧馮也不應該省略大男或男子稱謂。
女性納算記録大女者固然較多,但也有大量不記大女的情况存在,記録方式爲:親屬關係/名字/年齡/算一,如上舉簡22-25。連記簡(21)中的女性,其稱謂記録與納算義務的關係更爲模糊。簡23中的“思”與“客”均繳納算賦,但前者記爲大女,後者未記稱謂,這是兩個妻子連記的情况。妻、女連記簡中稱謂或記或不記的情况亦有例可尋:
30.□妻大女婁(?)年卅一算一蕃(?)子女虞年十九(貳·2167)
研究者認爲,孫吴區分“老”與“大”的主要目的,在於賦税和徭役之徵。如果情况屬實,記載母、妻的連記簡應該是對比“老”、“大”的典型資料。已出版的吴簡中,母六十歲以上、妻六十歲以下的連記簡共十五例(22),其中母、妻均未記稱謂者三例,母記妻不記者一例。明確記録算賦者三例。在均有稱謂記録,可資對比的十一例連記簡中,九例母、妻未加區別,均記爲大女,將母、妻區別爲老女、大女者僅二例:
31.母老女□年九十一 妻大女□年七十三(叁·4323)
32.□母老女妾年六十二 □妻大女巡年十五(叁·4332)
而且這兩例均未明確記録算賦,難以據此確定“老”、“大”之區分與賦税之徵有關。而在三枚明確記録算賦的竹簡中,母、妻稱謂反而均記爲大女,未予區分:
33.平母大女委年七十 平妻大女取年廿八算一(叁·4274)
34.車母大女阿年八十三 車妻大女然年卅六算一(貳·4638)
35.妻大女年十七算一 □母大女思年六十四(貳·4796)
納算的“取”、“然”、“移”記爲大女,而無須納算的“委”、“阿”、“思”也同樣記爲大女。所以,大女未必納算,而不納算者未必稱老女。我們再看一下楊母、妻稱謂記録的情况,這一家的稱謂記録在所有名籍簡中最具代表性:
36.民男子楊年六十 妻大女姑年卌九算一(貳·1795)
37.□妻事年卅八算一 母大女妾年八十四(貳·1796)
38.子仕伍白年四歳 弟公乘年五十腹心病(貳·1799)(23)
按文例,簡37所缺之字可能爲“小”。同爲楊之妻,均納算賦,“姑”記爲大女,“事”則不記,這與簡23的記録方式相同。將“事”與母“妾”對比,就更值得引起注意。“事”須納算,“妾”無須納算,按正常情况,“事”應記爲大女,“妾”應記爲老女,然而在簡37這枚連記簡中,“事”未記稱謂,“妾”却記爲大女。下面這支連記簡的記録與此相似,只是簡中的兩位家庭成員由婆媳關係變成了母女關係:
39.府(?)女弟氣(乞)年十六算一府(?) 母大女妾年七十一物故(貳·1793)
“府”妹“乞”納算不記稱謂,而去世的母“妾”却記爲大女。連記簡中的記録方式説明,大女、老女等稱謂與賦税繳納並無必然聯繫。
名籍簡的記録方式告訴我們,無論百姓有無納算義務,均可以不記“大”、“小”、“老”等稱謂,有稱謂記録者,區分也並不明確,無論大、小,男性均可以記爲男子,女性均可以記爲大女,甚至應記大女者不記,應記老女者反而記爲大女的情况也十分普遍。
三、其他簿籍簡“大”、“小”、“老”用例分析
吴簡中有倉吏、庫吏接收百姓所納米、布、錢的記録(以下簡稱爲“入簿”),這類竹簡數量相當之多,其基本記録格式爲:入/某鄉/某年/米(或錢、布)/某年月日/某丘/某人關(或付)……。另有一種記録方式與此基本相同,只是最後的“某人”移至前半句,多用於入布、入皮的記録。在這類數量頗豐的竹簡中,“某人”的身份並不固定。爲省篇幅,按記録種類和記録方式各舉數簡如下:
40.入廣成鄉嘉禾二年布二匹|嘉禾三年五月三日撈丘男子鄧馮庫吏潘(壹·7912)
41.入廣成鄉二年調布一匹三丈九尺嘉禾二年七月廿九日橯丘大男鄧馮付庫吏殷受(貳·5714)
42.入小武陵鄉嘉禾二年新調布四匹|嘉禾二年八月十二日進丘黄純蒸金付庫吏殷(壹·7701)
43.入都鄉新唐丘男子張元嘉禾二年布三匹|嘉禾二年九月十五日烝弁付庫吏殷連受(壹·8223)
44.入廣成鄉逢唐丘大男殷勝二年所調布二匹|嘉禾二年十月七日烝弁付庫吏殷連(壹·8203)
45.□鄉橯丘鄧馮二年布二匹|嘉禾二年九月廿七日烝弁付庫吏殷連受(貳·5615)
46.入中鄉所賈鋘賈錢一萬|嘉禾二年五月廿日小赤丘男子潘萇付庫吏殷連受(叁·3166)
47.入平鄉鋘賈錢三千|嘉禾二年七月五日寇丘大男鄧盡付庫吏殷連受(叁·3175)
48.入平鄉嘉禾二年鋘賈錢四千|嘉禾二年二月廿三日盡丘巨仲付庫吏潘(貳·6235)
49.入廣成鄉嘉禾元年租米二斛胄畢|嘉禾二年四月十二日三州丘祭關邸閣董基付倉吏穀漢受(叁·5760)
50.鄉嘉禾元年租米九斛二斗胄畢|嘉禾二年正月十二日栗丘男子潘忽關邸閣董基付三州倉吏穀漢受(叁·5716)
51.入中鄉嘉禾元年租米七斛|嘉禾元年十一月六日小赤丘大男潘□關邸閣郭據付倉吏黄諱史潘慮受(貳·498)
52.入平鄉嘉禾二年税米九斛胄米畢|嘉禾二年十月廿四日下和丘男子鄧有關邸閣董基付三州倉吏鄭黑受(壹·7456)
53.入平鄉三年税米一斛胄畢|嘉禾元年十一月廿日丘大男陳殷付三州倉吏穀漢受中(叁·2767)
54.入都鄉嘉禾元年税米十七斛四斗|嘉禾元年正月十七日坉中丘力田樊建民潘洲關邸閣郭據付倉吏黄諱史潘慮(貳·2726)
55.入平鄉税米十一斛八斗胄畢|嘉禾二年十月十一日下和丘鄧有關邸閣董基付三州倉吏穀漢(壹·3210)
以上所舉諸例涉及調布、鋘賈錢、租米、税米四項賦税内容,包含繳納者名字在後、在前兩類記録格式。可以看出,無論何種賦税,也無論何種記録格式,繳納布、米、錢的百姓主要有四種記録方式:或記爲男子,或記爲大男,或記爲“民”,或不記稱謂,這與上文所論名籍簡的情况十分相似,似乎暗示着在繳納賦税的過程中,是否記録稱謂,記爲何種稱謂,均不重要。特別是簡40、41中的鄧馮,雖然一屬撈丘,一屬橯丘,但“撈”、“橯”形近音同,或爲同一丘(24)的同一人。鄧馮兩次納布相隔時間不遠,有時記爲男子,有時記爲大男。簡45中的鄧馮亦屬撈丘,與簡41中的鄧馮屬一人的可能性更大,且納布時間更爲接近,尚不足兩月,但是,記録者却未記稱謂。與此相同的還有潘萇、鄧有:
56.入中鄉嘉禾二年新調布二匹|嘉禾二年七月十二日小赤丘大男潘萇付庫吏殷連受(貳·5468)
57.丘大男鄧有關邸閣董基付三州倉吏(壹·7299)
潘萇與簡46的男子潘萇同屬小赤丘,此處記爲大男。鄧有與簡52的男子鄧有可能屬同丘,而且在簡55中,鄧有又不記稱謂。這種可能同爲一人,繳納米、錢、布、皮時却有不同稱謂,甚至繳納同一種賦税時,稱謂也不相同的例證不止上述幾例(25)。這種現像只能有一種解釋,即:政府無意通過稱謂的區分,來表示百姓已經繳納賦税,或者説賦税的繳納與稱謂無關。
入簿的記録方式告訴我們,和上文討論的名籍簡相似,政府對繳納米、錢、布的百姓也無意通過“大”、“小”、“老”來加以區分,他們或記爲男子,或記爲大男,或籠統地記爲“民”,有時乾脆不記稱謂。特別是繳納賦税的同一人,却有不同的稱謂記録。入籍稱謂記録的混亂狀况説明,是否記録稱謂,使用何種稱謂,既不影響百姓對賦税義務的承擔,也不影響政府對賦税繳納的統計,稱謂與賦税没有任何關係。
除記録算賦的名籍簡外,另有一類有關老男、大男的名籍簡,也表現出對“大”、“老”不加區分的特點。明確記有年齡的老男簡共八枚,其形式及内容如下:
58.老男胡公年六十一踵兩足(壹·5162)
59.老男趙友年六十五(壹·5211)
這些竹簡均頂格書寫,係一户家庭的起首簡,因此,這些老男可能爲户人,他們的年齡也都在六十歲以上。這些老男簡記載格式與內容的相同,似乎反映,六十歲以上稱老男,係硬性規定,帶有濃厚的政府色彩。但是,格式、內容與此相同的大男簡中(26),有上文所舉的簡1、3,潘、彭得兩人,年齡均在六十歲以上,因此,此種名籍簡中,六十歲以上的男性稱謂並不一致。另有一種名籍簡,與上述名籍簡書寫格式基本相同,但簡首增加了里名,如:“東天里大男陳匹年卌二”(壹·1223)。這類簡目前所見共六枚(27),有稱謂者五枚,均爲大男,其中四枚年齡在六十歲以下,但前舉簡2中的“□皮”年齡則爲六十五歲。可見,老男、大男稱謂在這類名籍中的書寫没有嚴格的年齡界綫。有時甚至不登記稱謂,如:“東里李年卅二 ”(壹·1286)。陳匹簡中的“東天里”爲“東夫里”之誤(28),“東夫里”與“東里”很可能爲同里,但是,陳匹登記爲大男,而與其有可能同里的李在同一種名籍中,却不登記稱謂。以上參差不齊的現象意味着,是否記録稱謂以及記録何種稱謂,與政府無關,對這類名籍的功能也不會產生任何影響。
吴簡中另有一種簿籍,係每户家庭按户等向政府納錢的記録。這類簿籍在姓名前多有大男稱謂,如:“模鄉大男鄧畋故户上品”(壹·1278);“都鄉大男黄□故户下品”(貳·6750正)。不過,姓名前也經常有男子稱謂,如:“都鄉男子朱敬故户上品出錢一萬二千”(壹·172正);“都鄉男子唐丁故户下品出”(貳·6902正);“都鄉男子吴夏故户中品出錢八千侯相”(叁·712正)。在這類簿籍中,大男十九例(29),男子四十例,分別佔總數的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也就是説,大男這一稱謂並非這類簿籍的固定要素,並不強調與“老”、“小”的對應。此類簡的背面爲:“入錢畢民自送牒還縣不得持還鄉典田吏及帥。”(貳·2912背)“民”包括男子,所以,大男也可以被男子稱謂取代。這種現象暗示,大男與男子稱謂在按户納錢時,同樣没有實質性的作用,不具備政府硬性規定的色彩。
四、“大”、“小”、“老”稱謂的性質
根據以上的討論,我們可以知道“大”、“小”、“老”在各類簿籍中的使用有如下特點:第一,“大”與“小”、“老”在年齡上存在着交叉。第二,這一交叉主要表現爲,“大”向上、下延伸。如果以通説十五、六十或六十一歲爲界,那麽,“大”有十四歲以下者,也有六十或六十一歲以上者,也就是所謂突破了役齡限制。第三,同類簿籍中,同一年齡段稱謂不一定相同,有“大”、“老”、“男子”等不同記録方式。第四,同一人可以有不同的稱謂,也可以不記稱謂,甚至同一人在同類簿籍中也有此種現象存在。
“大”、“小”、“老”等稱謂在孫吴簿籍中具有怎樣的性質呢?簿籍顯然是依據政府的規定制訂的,但這並不意味着所有内容均爲簿籍登録的要件。作爲簿籍登録的要件,必須具備以下特點:第一,不可或缺;第二,含義清晰明確;第三,不可替代。如果以此與“大”、“小”、“老”稱謂的特點加以對比,可以發現,兩者不僅不能若合符節,而是格格不入。記録算賦的名籍簡應該最能體現政府的意志,但就以上討論的具體内容可以看出,在這類名籍簡中,無論是否納算,任何一種稱謂均可以略而不書。記録稱謂時,納算的男性或記爲大男,或記爲男子,而六十歲以下納算的女性和六十歲以上不納算的女性在連記簡中又都可以記爲大女。在其他名籍、入簿以及按户等納錢的簿籍中,這些稱謂的使用也表現出很强的趨同性。這些情况均與簿籍要件的特點相違背。也就是説,“大”、“小”、“老”稱謂並不構成上述簿籍的要件,記與不記,記爲何種稱謂,並不影響簿籍功能的正常發揮。
如果這一情况屬實,那麼我們必須承認,“大”、“小”、“老”等稱謂既非政府制定,也非政府指令寫入簿籍之中,它們只是民間或社會慣用已久的稱謂,而簿籍記録者下意識地將其登入了簿籍。它們的存在並不代表政府意志,而只是民間習慣的反映。明白了這些稱謂的性質,吴簡中許多難以解釋的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首先是年齡交叉問題。“大”、“小”、“老”作爲徵收賦税的標準,意味着這些稱謂屬於政府的制度規定。政府制定的概念,必定有明確的劃分標準,比如漢代的“大”、“小”和晋代的丁、中、老、小,在年齡上一定明確區分開來,决不交叉。即使有例外情况,也會有特殊規定,比如南朝的丁中之制在規定了統一的年齡界綫後,對女性又有補充規定:“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爲丁。男女十六亦半課,年十八正課,六十六免課。女以嫁者爲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爲丁。其男丁,每歲役不過二十日。”(30)
當我們拘泥於慣常的思維模式,認爲吴簡中的稱謂係政府爲徵收賦税而制定時,必然也要爲其尋找整齊劃一的分界綫,於是有了以十五、六十或六十一歲劃分小、大、老的觀點。但吴簡中相關稱謂的年齡並不支援這一論斷,因是有研究者從孫吴賦役徵派逐漸加重,突破過去的役齡界綫的角度來加以解釋。這種解釋看似合情合理,却經不起推敲。吴簡中有七十歲以上的大男,而七十歲以上的大女更不在少數,年齡最高者達一百零一歲:“厚母大女妾年一百一歲。”(壹·9009)即使政府賦役煩苛,有徵調七十歲以上老人的可能,但無論如何也不會加派到一百零一歲的老年女性身上。而且將這些稱謂視爲徵調賦役的標準,也無法解釋何以多數人不記稱謂,記稱謂的反而是少數。但是,將這些稱謂視爲民間慣用概念,上述窒礙之處就豁然可解了。民間慣用概念與權利、義務無關,因此,没有必要像政府一樣,在“大”、“老”之間根據年齡劃分出明確的界綫,這樣,“大”、“老”稱謂就具有很大的彈性,並非非此即彼的關係。其在吴簡中的表現是,按照丁中標準應稱老女的大量女性,可以記爲大女,也可以記爲老女。大男與老男的年齡交叉,與女性表現出相同的特點,即:六十歲以上的老年男性稱“大”,而六十歲以下未有稱“老”者。無論男性、女性,“大”與“老”的混雜主要表現在老年稱“大”,却未見壯年稱“老”者,這種現象恰恰是社會習俗的反映。社會上慣用的“大”、“老”概念,不會有一條明確的年齡界綫,稱“大”者,何時應該稱“老”也就没有一定之規,甚至一直稱“大”,也不違背社會習俗,因爲社會上的“大”概念本來可以包含“老”,這與“大人”可以包括“老人”的現行社會觀念相同。但是,“老”却不能涵蓋“大”,將一位尚處於壯年時期的大男、大女稱爲老男、老女,顯然是社會習俗不能接受的。吴簡中大量老齡婦女記爲大女,甚至百餘歲者仍稱大女,但壯年婦女却不記爲老女,正是這種社會習慣和民間用語的反映。
其次是“大”、“小”問題。就現有吴簡而言,大女、小女之分與年齡無關,而是以婚姻爲準,即已婚爲“大”,未婚爲“小”。如果將“大”、“小”視爲政府徵發賦役的硬性標準,就意味着已婚的大女即使年齡再小,也必須承擔納算義務;相反,未婚的小女即使年齡再大,也無須承擔此項義務。這不僅有悖常理,而且也不利於人口繁殖政策的推行。事實上,孫吴政府徵收賦税的標準不是“大”、“小”而是年齡,這樣,就出現了大女不承擔算賦,而小女反而承擔算賦,這種表面看來奇怪,但實際符合常情的現象。很難設想,政府制定出根據“大”、“小”徵税的標準後,又打破這一標準,改以年齡徵税,這樣做徒生混亂,有害無利。
實際上,吴簡中的大女、小女並不是政府徵税的標準,與老女一樣,只是民間的習用稱謂。古代女子十五歲行笄禮,標志着進入成年階段,社會上也多有女子十五而嫁的觀念和實例(31)。十五歲、成年、出嫁三者之間正常情况下密切相關,但也不能排除特殊情况的存在,即十五歲之前出嫁和十五歲之後未嫁。對於這樣的特例,吴簡記録者一律排除了年齡因素,而是以婚姻爲標準,即已婚稱大女,未婚稱小女,這與社會上成家立業的觀念恰相契合。如果注意到“女以嫁者爲丁”的南朝政府規定,很容易認爲,吴簡中的大女、小女亦是孫吴政府所定。作爲賦税之徵的標準,無論“大”、“小”還是“丁中”,最終必定會落實在具體的年齡上,雖然南朝的女丁以婚姻爲準,但仍有後續的年齡規定:“若在室者,年二十乃爲丁。”由於女丁係婚姻和年齡雙重標準的結合,所以,徵税時不會發生丁不承擔賦税,而非丁承擔賦税的奇怪現象。吴簡中大女、小女之分不以年齡爲準,假如係政府所定,必然產生如上所説的混亂現象。所以,大女、小女係民間概念,與南朝的“丁”性質並不相同。而孫吴政府以年齡爲準徵收賦税,也並非否定了自己制定的大女、小女標準,因爲這大女、小女稱謂本來與政府無關。
吴簡中大男與小男如何區分,目前還難下結論,但十五歲爲斷的説法似乎並不妥當。凌文超認爲,男性與女性一樣,十四歲以下結婚亦稱“大”(32)。如果確實如此,那麽這大男、小男之分的性質與大女、小女相同,也非政府所規定。但是,這一説法還應謹慎對待,因爲根據凌文所引的簡7、8,無法判斷“屈”、“成”是否已婚,簡9中的“生”也是如此。不過,即使排除婚姻標準,不等於大男、小男之分與政府有關。如同對待大女、老女一樣,民間對大男、小男的區分也可以有一個大致的標準,這個標準可能與政府所定大男、小男的標準有重合之處,但也不會完全一致。目前所見吴簡有關“大”、“小”的資料,之所以與十五歲爲斷的説法相矛盾,原因即在於此。
最後是簿籍中稱謂混雜、或書或不書的問題。由於一般將吴簡中的“大”、“小”、“老”視爲政府規定的概念,這樣,便遇到了以下無法解釋的難題:如果這些稱謂是簿籍内容的要素,那麽它們在簿籍中就是不可替代的,當然更不能被省略,這就如同名籍簿中的姓名、年齡一樣。然而,孫吴簿籍反映的現象是,承擔同一種義務的百姓,稱謂時記時不記,即使有所記録,也並没有整齊劃一的規定,這些情况甚至發生在同一個人身上,如前文所舉簡40、41、45中的鄧馮,簡46、56中的潘萇,簡52、55、57中的鄧有等。但是,將這些稱謂視爲民間所用概念,這一矛盾就不存在了。民間概念係社會習慣用語,而繳税服役則是百姓對政府承擔的義務,兩者毫無關係,所以,在制定簿籍、規定百姓的義務時,這些民間概念既可以記録,也可以省略,而記録時也不必强求一致,因爲它們存在與否,以何種方式存在,並不影響政府的賦税徵收,賦税徵收另有標準,與這些稱謂無關。
作爲民間使用的概念,吴簡中“大”、“小”、“老”等稱謂的區分,並不特別明確。這種不明確首先表現在標準的雙重性甚至多重性上。可以肯定的是,三種稱謂的區別不可能與年齡無關,但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了吴簡中以婚姻區分大女、小女的確切例證。除年齡、婚姻外,是否另有其他標準比如相貌、身高不得而知(33)。其次,各種稱謂根據何種標準劃分也具有不確定性。同一稱謂可能因性別不同而有不同標準,比如大女、小女的標準爲婚姻,但大男、小男的標準按現有資料,尚不能確定與婚姻有關,有可能依據年齡。同一性別也可能因稱謂不同而有不同標準,比如大女、小女的區分爲婚姻,但大女、老女的區分則應該是年齡,與婚姻無關。再次,年齡標準也具有不確定性。民間所謂的“大”、“小”、“老”肯定與年齡有關,但這個年齡標準只是一個大致的範圍,而不是一個具體的數字,這與政府規定的“大”、“小”稱謂及丁中概念有本質區別。假如民間稱謂也存在相貌、身高標準,其與“大”、“小”、“老”的關係較之年齡更爲模糊,據此劃分的稱謂,在相當程度上將會受到記録者個人判斷的影響。
民間概念並非人爲制定,而是約定俗成。它既是社會生活的自然產物,反過來也服務於社會生活。民間概念的形成過程決定了其内涵與外延的籠統與模糊,因爲它不可能像制度性概念一樣,會經過某些人或某個機構的詳細討論與反復論證,然後確定相應的内容。同時,民間概念的服務對象決定了其内涵與外延没有必要特别明晰、精確,畢竟民間概念與民衆的權利、義務基本没有關係,而是以方便使用爲主要原則,只要爲民衆接受,不致引起大的誤解,即使欠缺精緻性,也無大礙。這與政府制定,指向民衆權利、義務的制度性概念截然有別。吴簡中“大”、“小”、“老”劃分標準的模糊性與不確定性,體現了民間概念的特點,漢簡中的“大”、“小”以及晋代以後的丁中制與年齡的嚴格對應關係,則體現了制度性概念的特點。
作爲流行於民間的概念,“大”、“小”、“老”等稱謂的年齡標準不會像政府規定的“大”、“小”、“老”年齡那樣精確,但也不會與政府標準有相當大的背離,因爲民間關於“大”、“小”、“老”的判斷標準,政府不會完全棄之不顧,而是其制定相關制度的參考依據,漢代政府長期使用的“大”、“小”標準對民間也不會没有影響。因此,吴簡中“大”、“小”、“老”的年齡與漢代“大”、“小”、“免老”在相當程度上重合,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但是,我們更應該認識到,兩者在性質上存在着根本區別,民間“大”、“小”、“老”一般與權利、義務無關,其標準具有相當的彈性,而制度性稱謂則基於權利、義務而產生,其標準具有確定性。以漢代“大”、“小”、“免老”或西晋“丁中”制度判斷吴簡中的“大”、“小”、“老”,給人以扞格不入、圓鑿方枘之感,原因即在於此。
作爲兩漢徵税的主要標準,“大”、“小”似乎在東漢後期就有廢棄的迹象,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中有一枚殘破的户口簡,整理者釋文如下:
凡口五事
中算三事 訾五十
甲卒一人(34)
有研究者認爲,這裏的“甲卒一人”應爲“男子一人”,係户籍簡中常見用語,只是因爲木簡中的“男”字寫得上下分離,“子”字又很不規範,因而誤釋爲“甲卒”(35)。如果確是誤釋,則反映東漢後期進行户口統計時,只區分“男子”、“女子”,不區分“大”、“小”,這就意味着,“大”、“小”之分已經没有實質性的意義。不過,“男子多少人”、“女子多少人”係户籍簡中常見用語的説法也不妥當,準確的説法應該是東漢、孫吴的户籍書式。孫吴名籍簡中每位成員儘管有時被記爲“大”、“小”、“老”,但對每户成員進行小計時,却只區別男女,不區別“大”、“小”、“老”,這類例子舉不勝舉,茲僅舉一例:“右軍家口食八人 其五人男三人女”(叁·4321),“五人男三人女”不過是“男子五人、女子三人”的變體,兩者没有本質區別。而孫吴以後的户籍類檔案中,所有成員多按“丁”、“次丁”、“小”的方式精確區別開來(36)。所以,不分“大”、“小”、“丁”、“中”,只籠統地記爲“男子”、“女子”的户籍書式,可以視爲户籍記録的特例,它的出現與存在,説明漢、吴之際,以“大”、“小”徵税的舊制已經不再行用,而以“丁”、“中”徵税的新制尚未確立。孫吴簿籍檔案中的“大”、“小”、“老”並非制度性概念,只是民間用語,而這種情况並非始自孫吴,大概在東漢後期就已經出現了。
五、孫吴徵收賦税的多重標準
毫無疑問,孫吴徵收賦税的根本標準是年齡,但是,政府似乎根據年齡劃分了相應的稱謂,並據此徵收賦税,從而形成與民間稱謂“大”、“小”、“老”性質不同的稱謂係統:
60.其一百六十六人丁(叁·2354)
61.男姪年十五算一丁(柒·總54526)(37)
與簡60相鄰的,均爲師佐名籍簡,凌文超判斷此簡應爲孫吴對作部工師家庭的男丁人數的統計(38),有一定道理。但考慮到竹簡出土時的混亂無序,也不能排除“丁男”確實針對一般百姓的可能性,只是出土時與師佐籍混雜在了一起。簡61中的“丁”,顯然是針對一般百姓而言的,凌文超對此簡有所討論,但他的認識似乎前後矛盾。一方面他認爲,此處“丁”指徭役徵發的對象,不具有賦役義務,否則就無須出現“算一”注記;但另一方面,他又説,“從吴簡户籍來看,‘丁’和‘老’逐漸成長爲户籍身份,並與‘小’一起對應着賦役的徵免”(39)。如上所論,吴簡中的“小”與“老”係民間稱謂,不可能與政府制定的稱謂組合在一起,成爲徵收賦税的標準。而簡61同時注記“算一”和“丁”,不但不能否定“丁”所具有的賦税義務,也許恰恰體現“丁”已經代替了漢代以來的“大”,成爲孫吴徵算的標準之一,當然,這個“丁”也是以年齡爲標準劃分的。
簡61應爲某類人口簿中的一支,大概在這類簿籍中,人口按類劃分,“丁”爲其中一類,其他人口也必然按相應類別區分開來。根據文獻資料,曹魏無丁中稱謂,西晋是最早確立“丁中制”的政權,人口劃分爲“丁”、“次丁”、“老”、“小”四類。不過,曹操曾於建安二十三年(218)頒布王令:“其令吏民男女:女年七十已上無夫子,若年十二已下無父母兄弟,及目無所見,手不能作,足不能行,而無妻子父兄產業者,廪食終身。幼者至十二止,貧窮不能自贍者,隨口給貸。”(40)政府將撫慰的對象分爲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兩類,而唐長孺推測,“魏制大概以十六、七歲爲丁”(41),那麽十三至十五歲就相當於西晋的“次丁”(42)。也就是説,漢魏之際的北方政權,雖然未必有丁中制之名,但可能已經有了與其相對應的四個年齡段。如果孫吴制度與曹魏、西晋相類,其人口也會劃分爲四類,至於“丁”以上、以下的人口,是像曹魏一樣按年齡劃分,還是像西晋一樣,按“老”、“次丁”、“小”稱謂劃分,就無從得知了。而僅從“丁”這一稱謂看,西晋丁中制顯然更與孫吴接近。而且西晋在平吴之後立刻頒布了“丁中制”,從迹象上看,似乎不是新創設的制度,而是對孫吴已有制度的因襲,或者是對孫吴時期尚處於萌芽階段的制度的發揚光大。
除“丁”這一稱謂外,孫吴政府徵税體係中也有“大口”、“小口”稱謂,形式上與漢代十五歲以上納算賦、七至十四歲納口錢的制度頗爲接近:
62.其六百八人大口々收錢廿八合一萬七千廿四錢(壹·4464)
63.其三百卅四人小口々收錢五合一千六百七十(壹·4436)
64.其五百六十一人小口(?)收錢五合三千二百八十錢(貳·4408)(43)
關於“大口”、“小口”,研究者根據吴簡中的大男、大女與小男、小女來推定其年齡。于振波認爲,“小口”指十四歲以下的兒童,“大口”指十五至五十九或六十歲的成年人,王子今則推測,“大口”與“小口”的年齡界點當在十五歲左右(44)。“大口”、“小口”分別有自己的年齡範圍自然没有疑問,但是否等同於大男、大女、小男、小女,仍有探討的餘地。假如以上看法正確,那就意味着所有被稱爲大男、大女的百姓都要向國家納錢,即使“六十歲以上大女、老女對比表”中二十七例八十歲以上的大女也不能例外。三簡所徵之錢性質不明(45),但無論怎樣苛刻,八十歲以上甚至一百零一歲的老年婦女也在徵收之列,還是令人難以想象。當然,也不妨進行這樣的猜測:“大口”、“小口”徵錢並不包括全部大男、大女和小男、小女,有可能排除了較老和較幼者。但“其……大口”、“其……小口”的記載方式,顯然是指某鄉(46)總人口中全部“大口”若干、“小口”若干,毫無例外之意。如果確實排除了“大”、“小”中的某些人口,上述記載方式也容易引起歧義與誤解,從而導致賦税徵收的混亂。所以,“大口”、“小口”係政府爲徵收賦税特意制定的概念,具有法律效力,與吴簡中作爲民間稱謂使用的“大”、“小”性質迥乎不同(47)。
但是,“大口”、“小口”可能並非孫吴徵收賦税的基本標準,因爲其他幾枚涉及百姓納錢的竹簡均未區分“大口”與“小口”:
65.□遷里領吏民户二百五十五户口一千一百一十三人收□□口算錢合六萬二千一百一十八錢(壹·9407)
66.右小武陵鄉領四年吏民一百九十四□民口九百五十一人吏口□□□一千三百卅四錢(壹·4985)
67.其二百五十二人算人收錢一百廿合三萬二百卌(壹·4980)
68.其□百廿人算人收錢百卅 (壹·9791)
簡65、66係對“□遷里”、小武陵鄉總人口及所納算錢總額的記録,也許無須區分“大口”、“小口”,但簡67、68則是對總人口中某一部分人納錢的記録,性質與簡62、63、64相同,同樣未記載納錢人的身份。而且兩簡中每人所納數額分別爲一百二十、一百三十錢,遠遠高於“大口”的二十八錢以及“小口”的五錢,其重要性自然超過後者,但是,却不以“大口”、“小口”爲徵收標準。可見,“大口”、“小口”只是政府徵錢的某種標準,却不是最重要的標準,這可能意味着自漢代以來實行的按“大”、“小”徵錢的制度,在孫吴税收系統中,重要性正在下降。
根據以上所論,可以知道孫吴徵收賦税的標準多種多樣,既有“大口”、“小口”制度,又有“丁男”制度,前者是舊制,可能是對漢制的沿襲;後者是新創,爲此後的西晋所繼承。而簡65-48没有身份記録,也許反映徵錢的標準是年齡,並未轉化爲相應的稱謂。孫吴徵税標準駁雜不純,而且賦税名目繁多,對此加以整合統一,是西晋政權必須完成的工作,西晋滅吴後頒布的户調式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户調式有關賦税的内容拋棄了漢代以“大”、“小”徵收算賦的標準,選擇了可能萌芽或新創於孫吴的丁中制度。這一變動的意義不在於制度創新,而在於對孫吴多種多樣的制度做出别擇,可能萌芽或創始於孫吴的丁中制度由此成爲西晋政府徵税的唯一標準(48),並爲以後歷代政權所繼承,而這正是西晋政權的貢獻所在。
本文爲中國人民大學“211三期工程”子課題“簡牘、碑刻與文書——漢唐史研究的新資料與新問題”及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簡牘文書中概念稱謂與漢唐時期社會變化研究”(批准號10BZS015)成果之一,並根據審稿專家及吴簡研討班諸位同仁的意見進行了修改,謹此一併致謝。
注释:
①關於漢代“大”、“小”與賦役的關係,可參楊聯陞《漢代丁中、廪給、米粟、大小石之制》,《中國語文劄記——楊聯陞論文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陳槃《漢晋遺簡偶述》,《漢晋遺簡識小七種》,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綜合討論參耿慧玲《由居延漢簡看大男大女使男使女未使男未使女的問題》,《簡牘學報》第7期,1980年。西晋“丁中”制可參《晋書》卷二六《食貨志》,中華書局點校本,1974年,第790頁。
②相關研究成果如下:高敏《吴簡中所見“丁中老小”之制》,《新鄉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6年第3期;于振波《“筭”與“事”——走馬樓户籍簡所反映的算賦和徭役》,《漢學研究》第22卷第2期;《略説走馬樓吴簡中的“老”》,《史學月刊》2007年第5期;王子今《走馬樓竹簡“小口”考繹》,《史學月刊》2008年第6期;趙寵亮《秦漢年齡分層與相關問題考察》,北京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08年5月;凌文超《秦漢魏晋“丁中制”之衍生》,《歷史研究》2010年第2期。
③長沙簡牘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係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壹]、[貳]、[叁],文物出版社,2003、2007、2008年。下文各簡末尾所列簡號“·”前面的數字代表吴簡竹簡册數,後面的數字代表簡號。如“壹·5145”表示《竹簡》[壹]第5145號簡。後文所引竹簡均出自上書,只列簡號,不注出處。十九枚簡編號如下(帶方括號者無年齡):老男:壹·5145,[壹·5152],壹·5162,壹·5175,壹·5199,壹·5211,壹·5312,壹·6146,壹·6195,[叁·2615];老女:壹·5364,壹·5526,壹·7593,壹·8931,壹·10111,壹·10210,[叁·2604],叁·4323,叁·4332。
④高敏《吴簡中所見“丁中老小”之制》,第11頁。
⑤于振波《略説走馬樓吴簡中的“老”》,第122頁。
⑥另兩例簡號爲:貳·1720、貳·7482。
⑦第4-6簡見胡平生《新出漢簡户口簿籍研究》,《漢帝國的制度與社會秩序國際學術會議論文彙編》(下册),2010年5月,第253頁。
⑧杜正勝認爲,漢代百姓至七十歲始得稱老,見其《編户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聯經出版事業有限公司,1990年,第14-15頁。
⑨高敏《吴簡中所見“丁中老小”之制》,第11頁。
⑩高敏《吴簡中所見“丁中老小”之制》,第10-11頁;于振波《“筭”與“事”——走馬樓户籍簡所反映的算賦和徭役》,第193-194頁。
(11)王子今《走馬樓竹簡“小口”考繹》,第84-85頁。作者意識到了大女、小女的年齡交叉問題,但仍認爲“小女”與“大女”的界點在十五歲左右。
(12)徐暢《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簡帛研究二○○七》,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267-268頁。她推測,在秦漢户籍書寫中,“妻大女”,“子(弟)小女”當是常例,而秦漢簡牘中“子大女子”、“弟大女”的記録方式,則是靈活的變通。吴簡中没有一例“子大女”、“弟大女”和“妻小女”,似乎是對漢代户籍常式的嚴格遵守(第268-269頁)。其實,秦漢可能以年齡或身高作爲判斷“大”、“小”的依據,婚姻或許不在考慮範圍之内。“子大女子”、“弟大女”的出現,不是對常例的變通,而是對原則的遵循。吴簡記録方式同樣是對原則的遵循,但這一原則並非漢制,而是孫吴自己創立的制度,即:婚前稱“小女”,婚後稱“大女”。
(13)凌文超《秦漢魏晋“丁中制”之衍生》,第42-43頁。
(14)《長沙走馬樓二十二井發掘報告》,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第30頁。
(15)木牘中還有一些田家未記性別或性別殘缺,本文統計時不予計入。
(16)參西嵨定生《二十等爵制研究》,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92年,第181,183頁;堀敏一《均田制的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57頁。
(17)“田家莂”以“男子”概括男性,以“大女”概括女性的籠統記載,似乎可以做如下解釋:“田家莂”與名籍類簡牘性質有所不同,在“田家莂”中,吏、民交納租税數額有別,記録者更關心耕作者的吏、民身份,而不是年齡大小及與此有關的“大”、“小”、“老”。特別是“男子”,如果可以代表没有特殊身份的一般男性,“大”、“小”,“老”則會涵蓋其中,據此無法證明“大男”與“老男”、“小男”的交叉。對男性這樣理解當然有一定道理,但是却無法應用於女性身上。八十六例女性耕作者中,六十歲以上老女肯定有相當的比例,她們却一律被記爲“大女”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女子”,説明“老女”與“大女”在年齡上確實存在着交叉現象。
(18)在前揭諸文中,高敏、于振波、趙寵亮、凌文超等人均認爲,吴簡中的“大”、“小”、“老”與賦役密切相關。目前刊布的吴簡中,很難證明名籍類簡哪項内容與徭役有關,如何徵發徭役亦難以推考。因此,本文僅討論“大”、“小”、“老”與賦税的關係,不涉及徭役。
(19)徐暢《走馬樓簡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第266-267、269頁。
(20)高敏《吴簡中所見“丁中老小”之制》,第11頁。凌文超前揭文有“在吴簡户籍中往往省略‘小’而記作‘子男’、‘子女’、‘男弟’、‘女弟’”的説法(第37頁),似亦認爲“子男”、“子女”等同“小”。
(21)連記簡指一枚竹簡中同時存在着兩種以上格式的簡。可參安部聰一郎《試論走馬樓吴簡所見名籍之體式》,《吴簡研究》第二輯,崇文書局,2006年,第18-21頁。
(22)十五例簡號如下(其中帶圓括號者未記稱謂,帶方括號者母記妻不記):(壹·7704),貳·1585,[貳·1796],貳·2097,貳·3101,貳·4638,貳·4796,(叁·2332),(叁·2552),叁·4274,叁·4323,叁·4332,叁·4339,叁·4355,叁·4477。
(23)楊一家的復原,參侯旭東《長沙走馬樓吴簡〈竹簡〉〔貳〕“吏民人名年紀口食簿”復原的初步研究》,《中華文史論叢》2009年第1輯,第66頁。
(24)胡平生認爲,“撈丘”作“橯丘”,應是一字異寫,見其《〈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第二卷〈竹簡[壹]〉地名、人名釋文校證》,《簡帛研究二○○四》,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337頁。
(25)以下同丘同名諸人存在着同樣的情况:何馬(壹·4589、壹·9114、貳·5674),魯禮(叁·244、貳·363),謝生(壹·93,貳·8243),李和(壹·7888,貳·5355),李助(貳·5544,貳·8925),黄堂(壹·7745,貳·4735),潘足(壹·8214,壹·8668,貳·4526),謝有(壹·4926,壹·4554,壹·7416),殷柱(壹·6852,貳·5367)。
(26)年齡明確或大致明確的簡如下:壹·5178,壹·5310,壹·5566,壹·5610,壹·5640,壹·5644,壹·5769,壹·6026,壹,6180,貳·3811,貳·4464,貳·7790,叁·3037,叁·3101,叁·4054,叁·4106,叁·6390,叁·6536,叁·6663,叁7965,叁·8117。
(27)另五枚爲:壹·1231,壹·1333,壹·1335。壹·4487,壹·1286。
(28)胡平生《〈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第二卷〈竹簡[壹]〉地名、人名釋文校證》,第336頁。
(29)其中兩枚簡按文例應爲“大男”“男逢□故户下品出錢(貳·6901正)”;“男逢鳴故户下品出錢四千四百侯相”(貳·7247正)。
(30)《隋書》卷二四《食貨志》,中華書局點校本,1973年,第674頁。
(31)參陳鵬《中國婚姻史稿》,中華書局,2005年,第381-391頁。彭衛對近三百個案例進行了統計,認爲漢代女子在十五歲左右結婚的達到96%,參其《漢代婚姻形態》,三秦出版社,1988年,第85-88頁。
(32)凌文超《秦漢魏晋“丁中制”之衍生》,第42-43頁。
(33)秦以身高爲標準定大、小,漢代已經轉向以年齡爲主,但仍有身高標準,如《二年律令》規定:“當傅,高不盈六尺二寸以下,及天烏者,以爲罷(癃)。”(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8頁)身高與承擔徭役的能力密切相關,但却無法據此分别大與老。因此,身高固然可作爲政府派發徭役的依據,但民間大、老概念的劃分却不可能以之爲標準。
(34)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08頁。
(35)胡平生《新出漢簡户口簿籍研究》,第269頁。
(36)可參《前秦建元二十年籍》(榮新江、李肖、孟憲實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中華書局,2008年,第177-179頁),《西涼建初十二年籍》、《西魏大統十三年計帳》(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録文》,中華書局,2007年,第3-22頁)。
(37)此簡爲《竹簡》[柒]中的一枚,尚未正式刊布,轉引自凌文超《秦漢魏晋“丁中制”的衍生》,第41頁。
(38)凌文超《秦漢魏晋“丁中制”的衍生》,第41頁。
(39)凌文超《秦漢魏晋“丁中制”的衛生》,第41、44頁。
(40)《三國志》卷一《魏書·武帝紀》注引《魏書》,中華書局點校本,1959年,第51頁。
(41)唐長孺《〈晋書·趙至傳〉中所見的曹魏士家制》,《魏晋南北朝史論叢》,三聯書店,1955年,第35頁。
(42)高敏認爲,漢魏之際,“十二歲爲幼年即‘小’的上界……十三歲可能是半役即‘中’的年齡起點,七十可能是老免年齡的起點”(《魏晋南北朝經濟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33頁)。所謂“七十老免”係以王令爲據,但高文漏引“女”字,因此,七十爲老免起點的説法並不確切。
(43)整理者注:“‘口’字或釋爲重文號。據簡文五百六十一人每人收錢五錢,合計應爲二千八百五錢。”
(44)于振波《“算”與“事”——走馬樓户籍簡所反映的算賦和徭役》;王子今《走馬樓竹簡“小口”考繹》。
(45)關於這種賦税,汪小烜認爲是口錢(參其《走馬樓吴簡户籍初論》,北京吴簡研討班編《吴簡研究》第一輯,崇文書局,2004年,第151頁),于振波稱爲人頭税(參其《“算”與“事”——走馬樓户籍簡所反映的算賦和徭役》,第197-198頁),王子今推測可能屬於“雜錢”(參其《走馬樓竹簡“小口”考繹》,第84頁)。
(46)竹簡未記鄉里,但根據現有竹簡,每里所領吏民一般爲幾十户,一鄉所領吏民二百户左右。當然也有例外,如下引文簡65中的“□遷里”,此里人户爲一般里的五倍,十分特殊。簡62、63、64中的“大口”、“小口”均爲數百人之多,甚至超過一般里的總人口,故視爲某鄉“大口”,“小口”也許比較妥當。
(47)“小口”作爲制度性稱謂,似乎始於東漢。《後漢書》卷八五《東夷·高句麗列傳》載安帝韶書:“自今已後,不與縣官戰鬥而自以親附送生口者,皆與贖直,縑人四十匹,小口半之。”(中華書局點校本,1965年,第2815頁)又卷八六《南蠻列傳》:“秦昭王使白起伐楚,略取蠻夷,始置黔中郡。漢興,改爲武陵。歲令大人輸布一匹,小口二丈,是謂賨布。”(第2831頁)則早在西漢初年,“小口”已成爲政府向少數族徵收賨布的標準,與之相對的則是“大人”。但這兩個稱謂或許只是范曄爲叙事方便而用,尚無法確定西漢是否據此徵收賨布。凌文超云:“‘小’、‘大’與‘小口’、‘大口’和‘筭人’收錢並不重合,他們之間只有大致的對應關係。”(參其《秦漢魏晋“丁中制”之衍生》,第38頁)其實,兩者之間即使有某種對應關係,也並非政府有意爲之,而是一種偶合,因爲社會上劃分“大”、“小”的大致年齡與政府劃分“大口”、“小口”的年齡不可能相差甚遠,從而在形式上顯示出某種對應關係。就性質而言,兩者截然有別。
(48)謂丁中制創始於孫吴,係僅就現有資料而言。當然,也不排除曹魏存在丁中制度的可能性,但迄今爲止,尚無明確資料可以證明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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