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股份制改革的几点思考_股份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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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大将股份制的地位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报告中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可见,股份制面临极好的发展机会。为了充分发挥股份制对我国经济的推动作用,本文主要从股份制在西方的发展,以及在我国的运用及其所面临的国有股问题及解决思路三个方面来阐述。

股份制在西方的发展

股份制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久远的古罗马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十五世纪在地中海城市出现了邀请公众入股的城市商业组织,这种商业组织的股份不得转让,但投资者可以收回,它不属于现代意义上的股份经济,但已开始把筹集资本应用于经济发展。由于美洲的发现,十六世纪的国际贸易逐步由地中海转到大西洋,英格兰成为重要的贸易中心,在当时重商主义的政策下,英国出现了一批具有垄断特点的以国外贸易和殖民为目的的贸易公司,如1553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当时投资者是为每一次的航海筹集资金,每次航海结束后进行结算,参与者收回自己的股本和利润,这种公司朝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制经济迈进了一步,它不仅可以起到筹资的作用,还可以起到分散投资风险的作用。

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制是在十七世纪下半期获得显著发展的,当时的股份投资主要集中于银行和交通运输部门,十八世纪下半叶率先在英国开始的产业革命促进了生产技术和生产手段的发明与利用,使资本主义生产逐渐从工场手工业过度到机器大工业,机器和机器设备体系的广泛运用,导致了企业生产规模的普遍扩大,从而使得新企业的开办和老企业的维持所需的营运资本数额增大,单个资本家再也不能象工场手工时期那样,仅靠自己的积累或少数人的联合来满足资本要求,因而需要形成能被普遍承认和接受的新机制,使其能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寻求广泛的资金来源。为适应这种要求,英国政府1836年正式承认企业的有限责任制度,1862年,颁布了股份法,为以股份形式筹集和利用资本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从而促进了股份企业的大量产生。据记载,1857年英国新登记的有限公司达348家,1863年有691家,1879年则高达1034家,1887年新创的股份公司达5148家,许多原已存在的独资和合伙企业也相继改组为股份公司,使股份制度成为企业组织的主要形式。在其他西方国家也出现类似的现象,到本世纪二十年代,美国制造业产值的90%是由股份企业创造的,股份制企业逐渐成为西方国家经济的主体。

为何股份企业特别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为法律形式的股份企业能成为现代西方大型企业的普遍选择?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有其客观必然性,但股份制能产生如此作用的深层原因是什么呢?其根源在于股份制的集聚资本的机制,而这种机制能很好地解决资本需求量的增长,而且由于推动了生产手段的机械化而要求以更大规模投入的资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沉淀”在企业,从资本所有者来看,他进行投资主要考虑收益的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理性的资本所有者会希望能随时调整自己的投资选择,使个人资本能及时转向他们认为收益更高、风险更小的投放场所。股份有限公司是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来筹集的,它有两个特点:不可撤回性和可转让性,而这正好可满足资金供求者双方的需要,这导致了股份制在西方能迅速发展而最终成为企业最普遍最主要的组织形式。

股份制在我国的运用

我国经济的细胞是国有企业,由于政企不分等导致的效率低下的弊端随着经济发展与改革深入而逐渐显露出来。改革以来,国有企业相对产出效率以每年2 个以上的百分点递减。 1981 年国有企业亏损额高达310.5亿元,约占国有企业全年实现利润的2/3。 在工业生产持续高涨,企业经济效率逐步改善的1988年上半年,预算内国有企业的亏损面仍达31.3%,据国务院调查组1991年进行的调查结果表明,中国有2/3的国有企业其经营机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从放权让利到“两权分离”,从承包制到股份制,标志着改革由利益机制发展到深层的产权机制。而人们之所以越来越关注股份制改革,是希望股份制特有的产权制衡关系能真正改革国家与企业的传统关系,使得在国有制的土地上生长出适应市场经济的独立竞争主体,因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出,作为人类的文明成果,即在西方普遍采用的股份制已正式地走进了我国经济的舞台,它成了改革国有企业别无选择的选择。由此,它一出现就展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

在市场经济确立之前的股份制发展的初期, 深圳发展银行首先于1984年4月向社会发售了796万元股票。同年7 月北京成立全国第一家股份制公司:北京市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开业。同年, 一批股份有限公司突破只向国内法人和自然人发行股票的局限,开始向国外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发行B股,建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的股票走上国际市场。1992年春,在邓小平南巡讲话精神的推动下,我国股份制试点迈上新台阶。到1994年底,全国较规范的股份制企业达2.58万家,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达1.51万家,有限责任公司1.07万家。此外,全国城镇股份制企业已有13.57万家,农村乡镇股份制企业达285.88万家, 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不断壮大,逐步形成了一批全国性的统一的比较规范的证券市场体系。1994年底全国证券经营机构有567家, 遍布全国的各类证券业务部达5246家,专门从事证券业的人员达6.75万人,中介服务机构3.2万家,股民达3800万人。

我国股份制试点的历程和成就表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股份制发展有着类似于西方经济发展的土壤,它一定会取得应有的成绩。对于试点的企业来说,股份制企业已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那么,我国股份制得以迅速发展的根源是什么呢?

有人认为其根源也在于良好的集资效用。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因为在西方社会存在生产社会化与私人占有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矛盾,一个巨型企业要形成必须筹措大量资金,其风险是任何一家或几家银行难以承担的,为了分散风险,只能采用股份制形式。而在我国情况则完全不同,我国一直采用低工资形式,而国家则集中了绝大多数的建设资金,只要项目被论证可行,国家是完全有能力拿出资金建设大项目的。三峡工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动态投资上千亿元,投资可算巨大,相反,它不宜采用似乎是“试金石”的股份制,而只能由国家投资。那么国家为何无法满足国有企业的投资要求呢?为何出现资金困难呢?其原因是国有企业效益低下,有的甚至一开工就严重亏损,使银行部门出现大量不良资产,金融风险增加到了危险的程度,如果国家再向企业投入巨资,实践证明只能是有去无回。这使得人们不得不思考效益低下的深层原因,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最基本的只有一条:经营机制出现了问题,这正是股份制能得到政府大力推动而迅速发展的根源。

实行股份制,使企业产权主体明确,所有者才真正“到位”,代表各自的财产利益行使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企业由于摆脱了政府部门的直接束缚,能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目标,通过市场竞争,使企业不断强化经营管理水平, 提高经济效益。 1994年对进行股份制改造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股份制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效力,被调查的企业有371家,具体情况如下表:

股份制企业经营机制的变化(1994年4月)

经营机制 根本性变化很大变化一般变化有变化

% 24.758.7 19.8

2.0

股份制企业经济效益的变化(1994年4月)

股份制改造前一年比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税额

利润率

增长(%)57.3 85.2

49.2

股份制改造前一年比资金利用率人均工资

增长(%)

39.3 44

资料来源1994.5.11人民日报(海外版)

因此对于股份制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必须认识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才是股份制改革的初衷,不应只着力于包装公司然后利用溢价发行进行“圈钱”活动,否则改革将无功而返,最后又退回到营造“空壳”企业的恶性循环中,由于股份制的产权关系,组织结构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在很多方面正好能解决国有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股份制才得到广泛承认,但我们不能不看到股份制在我国还只是开始,并且,目前我国的很多股份制企业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股份制企业,有很多是股份合作企业。所以我国的股份制要和国际接轨还有很多关键问题需要解决。

我国股份制改革面临的国有股问题及解决思路

股份制是以资本为核心而成立的,要求同股、同权、同利且股份能自由流通,这样我国股份制改革就面临两个相当严重的问题,即国有股权及其上市流通问题。

由于我国的股份制改革绝大多数是在国有企业的基础上进行的,国有股权部分自然占很大的比例,如果企业保持原有状况显然是不合理的,完全有悖于产权多元化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因此产权分散是必然趋势,分散多少,怎样分散是国有股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即最佳持股比例和上市流通问题。

对于最佳持股比例可结合本国实际、同时参照西方的做法,按照对国家安全和经济的重要程度分为四类,第一类是:需要绝对控股的产业,如对国家安全极为重要的军事工业企业等。由其特殊性决定需要国有股保持绝对控股地位,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国家批准,外资才可参加不超过5%的股权,但这类企业同样可进行股权的分散化改造, 由单一国有股东改变为多元国有股东,这是产权关系的改变,有利于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以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二类是需要稳定控股的产业,一般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国计民生重要度高的基础产业。国有股的控股比例保持在50%左右,而外资参股20%以下,限制外资参股比例是为了防止被外国企业恶意收购,同时又充分发挥外资的积极作用,其余的股权要通过市场转让给法人或个人持有;第三种类型是需要相对控股的产业,没有必要制定一个固定的比例,据有关资料显示,当股权分散程度很高时,持股比例达5%则可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类则为国有资产完全退出的产业,如一些竞争性很强的服务产业。

对于国家股上市流通存在一个资金供需总量平衡的问题。目前对此有多种看法,其中之一是允许法人相互持股来缓解资金供给不足,但法人相互持股有其负面影响,不利于资源流向最佳去处,日本即属于这种情况,并且对投资者之间造成不公平,例如A、B为两上市公司,A向B借入资金一亿元,A用这一亿元投资B,则B的股本增加一亿,而B将收到的一亿元投入A,则A的股本同样增加一亿,然后A用这一亿元归还所欠B的债务,这样资金循环一轮后A、B股本都增加一亿元,这一切没有任何实物作为基础,属泡沫成分,如果这一亿元所占股本份额达到一定程度,则A、B的法人可相互控制对方公司,则对原实际投资A、 B 的股东来说存在极大的不公平。因此美国是不允许法人相互持股,我国则可依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法律将其负影响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国家股上市是一种必然趋势,而有约七万亿的国有资产如何与约四万亿的存款形成平衡,目前可采用的最为实际的办法自然是分批、择优上市,同时必须允许上市公司被淘汰,我国目前居民存款以每年约一万亿的速度增长,用动态的观点看,经过几年的困难时期,只要证券市场是稳定、有利可图的,其资金供求肯定会达到平衡。这当然需要各方努力使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等走上正常发展轨道。最后一个则是国有股流失与贬值的问题,二者不能混淆,国有资产的净值有政策因素,也有主观等因素,而其值的大小必须得到市场的检验才能得到真正确认。因此,其市价与净值不等值,在客观上是存在的,不能因为低于净值则判为属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股在经营过程中与其它股份一样会经受风险,那就意味着损失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所谓同股同利同权,则要求国有股不能有特殊性,只能与其它股份处于相同的地位,至于流失则另当别论,它属于经营者或所有者的责任问题,这只能通过严格的立法和良好的管理来解决。

对于我国的股份制改革,我们必须认识到股份制经过两个多世纪的精雕细琢,发展成为当今世界通用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自有其特定的丰富内涵,我们必须大胆吸取;同时又必须看到股份公司如今无论是在美国、欧洲还是日本都面临严重困难,已不能完全贯彻股份公司原理了,它们本身在摇摆不定,这要求我们防患于未然,结合自己的国情,勇于探索,寻找一条中国型的同时又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新型股份制企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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