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军队中的“四孔”_司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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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汉官制的特点之一,就是中央与地方政府普遍设有“司空”一职。如朝廷有邦司空、中司空(详见下文)、大司空,九卿属官有都司空、左右司空、水司空①,郡国司空散见于出土官印和封泥②,云梦秦简和里耶秦简又载有县司空和乡司空,掌管土建工程和兴发徭役。县道司空官还负责监押和役使囚犯,故亦称“狱司空”③。秦汉军队组织里也设有“司空”官吏,与行政机构中的情况相类,此前学界少有专门研究。本文试对其职责与渊源流变进行探讨,望能得到方家的指正。

      一 秦汉军内“司空”名称的演变

      1.秦与西汉中叶以后军队“司空”名称之不同特点

      汉代作战部队中名为“司空”的官员,见诸史籍者有杜延年,“昭帝初立,大将军霍光秉政,以延年三公子,吏材有余,补军司空”④。再如冯奉世,“前将军韩增奏以为军司空令”⑤。出土汉印有“军司空丞”⑥,即“军司空令”的副职。另《汉书·杜延年传》如淳注引汉律说军队的“司空”组织分为两种:“营军司空,军中司空各二人。”如淳是汉末三国时人,他提到的汉律和军队中的“司空”官职应是东汉的典章制度。上述情况亦为考古资料所证实,如传世汉印有“军中司空”、“营军司空”⑦,徐州狮子山西汉楚王墓出土有“楚营司空”、“楚中司空”印章,赵平安先生认为后者即代表楚国的“军中司空”,而“营司空应是营军司空的另一种省略形式”⑧。黄盛璋先生考证墓葬的主人是西汉第五代楚安王刘道⑨。有关营军司空和军中司空的具体职责缺少记述,沈家本认为“军有征、防之别”,推断它们分别为驻防部队和作战部队的司法机构。“营军司空防军之官,军中司空征军之官,实各主其事者。”⑩

      上述史料所载西汉中叶以后军队几种“司空”官吏的名称都带有“军”或“营”字,表明他们是服役于军中的专职人员。但是据简牍、帛书和文献记载,战国后期至汉初军队同类官吏的名称却与之不同,他们或称“邦司空”、“县司空”,或仅称“司空”而不含有“军”字,反映出当时军队的“司空”是由各级政务部门之“司空”来兼任的。如云梦秦简《秦律杂抄》:“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11)又《商君书·境内篇》曰:“其攻城围邑也,国司空訾【其】城之广厚之数。”(12)学术界通常认为此“国司空”即为秦律中的“邦司空”(13),其前身是西周春秋时天子、诸侯国内的司空官,为“三司”、“五官”或“六卿”之一(14)。而“县司空”是由周代卿大夫采邑中的“(采)司空”发展而来,亦属于“三有司”之一(15)。这些情况表明上述官员担负着随军作战的任务。于豪亮先生曾指出,秦简中的司空平时主管辖区内道路、水利及土建工程等事务,战时随同本国、本县征发的部队出征。“邦司空和县司空都要从军作战,在战争中工程技术是很重要的,他们是作为工程兵参加作战的。本节最初所引《秦律杂抄》说明他们要从军,所引《商君书·境内》说明他们以其工程技术参加作战。”(16)

      2.关于秦“司空”从军作战原因之补充

      笔者在这里补充一点,从简牍和文献记载来看,秦之司空领兵参战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县道司空官在地方行政系统中隶属于县尉,本身即负有部分军事职能。严耕望先生指出秦汉县廷列曹中有辖于县尉的尉曹、狱司空等机构,并引“《洪范五行传》曰:‘尉曹主本[卒]使。’翼奉亦曰:‘尉曹主士卒,宜施仁。’又曰:‘尉曹以狱司空为府,主士卒,(据原文前后例,此处当脱“狱司空主”四字)牢狱。’”(17)严氏还在其著作内附录从《佚存丛书》中所抄《洪范五行传》此段全文,其中提到县道官按天干设置十曹,“辛为尉曹,共本[卒]使”。又按地支设十二官,其中“丑为司空,守政辅治”。另引翼奉云:“肝之官尉曹,木性仁,尉曹主士卒,宜施仁……尉曹以狱司空为府,主士卒牢狱逋亡。”(18)秦汉郡县皆设有尉,“典武职甲卒”(19),为太守、县令的副职和下属,但其职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例如县尉,“以其职主盗贼,又分部与令长别治,故任职者亦颇有能自申其意以为治”(20)。秦汉县丞、县尉分别治事,“丞署文书,典知仓狱。尉主盗贼。凡有贼发,主名不立,则推案索行寻,案察奸宄,以起端绪。各署诸曹掾史”(21)。在县尉所辖曹署当中,“司空”属于核心组织,如前引翼奉所言:“尉曹以狱司空为府,主士卒牢狱逋亡。”严氏之说后被出土简牍所证实,如云梦秦简《秦律杂抄》曰:“戍者城及补城,令姑(嫴)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佐主将者,赀一盾……县尉时循视其攻(功)及所为,敢令为它事,使者赀二甲。”(22)此处即说明县司空的上级是县尉,故有巡察其工作的责任。

      另外,县尉及其所辖尉曹除了负责地方治安,还掌管征发卒徒、兴役运输等事务。“《续志》,公府尉曹主徒卒转运事。郡国盖同。《洪范五行传》:‘尉曹共本[卒]使。’翼奉曰:‘尉曹主士卒。’是也。”(23)此项工作也是由“尉曹”通过“司空”进行具体部署的,即前引翼奉所言:狱司空“主士卒牢狱逋亡”。里耶秦简亦反映县尉是通过各乡司空官员来安排征发民众服役的。里耶秦简J1(16)5—6简正面文字皆为洞庭郡守发给属下“县啬夫”(县令)、卒史、郡尉的公文,首先重申了有关法律:“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繇(徭)。”(24)随后强调不要在农忙季节滥发民力。命令相关官吏各自审查所负责各县服役人员的簿册,发现违令者要检举上报并及时依法处分(25)。上述两简背面的文字表明,此件文书送达迁陵县令之后又分别转发给迁陵县尉,再由县尉下达给所属的各乡司空,督促他们“听书从事”,即严格遵守律令并执行有关指示。这说明各乡每户百姓的服役人数和先后次序,是由乡司空来安排的,所以禁止擅兴徭役的文书最终下发到这些执行人的手里。前引《洪范五行传》引翼奉所云,狱司空还主管“逋亡”事务,士卒的“逋亡”即避役逃亡,统计和纠举“逋亡”人员也是徭役征发工作的一部分,所以并归“司空”机构负责。秦汉兵役与力役往往混杂在一起,县乡司空既在军事长官县尉的直接管辖之下,又负责士卒徭役的征发和逋亡事务,那么遇到战事领兵出征也就是在所必然了。

      3.西汉前期军队“司空”官员的名称

      汉初军内司空的名称亦与秦代相类。如马王堆汉墓帛书《刑德》乙种中有关于风占的一章记述,涉及军队的各种官职。李学勤先生曾对文字加以修正,其内容为:“凡以风占军吏之事,子午刑德将军,丑未丰隆司空,寅申风柏(伯)候,卯酉大音尉,辰戌雷公司马,巳亥雨师冢子,各当其日以□[风,杀邻(?)其宫,有事];若无事,[乃有罪]。”他认为,“上述军吏制度,反映了汉初的职官情况,和《汉书》所记有所差异。帛书的出现,正好补充载籍的不足”(26)。此处的“司空”职称也不带有“军”字。又《二年律令·秩律》提到:“中发弩、枸(勾)指发弩、中司空、轻车、郡发弩、司空、轻车,秩各八百石,有丞者三百石。卒长五百石。”王昕据此提出:“《二年律令》445简涉及的三个职官,‘发弩’和‘轻车’均为军队将领,在简文最后有‘卒长五百石’的句子,亦与部伍相关联,因此,简文中的‘司空’当指部队官职。”另外,“简文‘有丞者三百石’则是指‘发弩’、‘轻车’、‘司空’之丞秩各三百石”(27)。其说可从。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注释“中司空”是“中央政府所设主罪人作役官”,笔者认为它应是从秦之“邦司空”演变而来,战时兼领军职。此条律文里的“中发弩、(中)枸指发弩、中司空、(中)轻车”属于朝廷直辖军队中的将吏,而后三个官职属于地方军队组织,其中“郡发弩”下面的“司空”即前文所述的郡司空。秦朝各郡原设有司空一职,如前文所述秦印、封泥所证,其职责应与云梦秦简所载邦司空、县司空的情况相类,日常主管郡内土木水利工程等事务,战时随同各郡征发的军队出征,并非平时在军中另设有“司空”机构。而“中司空”、“(郡)司空”所辖秩三百石之“丞”,可以视为西汉中后期“军司空丞”的前身。

      云梦秦简《秦律杂抄》中提到“司空啬夫”,学术界认为是“县司空”的别称(28)。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明确记载了汉初各郡县设立“司空”官职,并根据县境大小、人口多少或距离京师的远近程度,将其秩俸分为三等,有百六十石、二百石、二百五十石的差别(29)。《秩律》将各郡县的司空主官称为“司空”,并不叫“郡司空”、“县司空”或“狱司空”。这反映出“司空”应该是它们通常使用的官职名称,而“县司空”或“狱司空”可能是在某种特定场合下的专称。笔者的这一推断也可以从以下记载获得证实,应劭《汉官仪》曰:“绥和元年,罢御史大夫官,法周制,初置司空。议者又以县道官狱司空,故覆加‘大’,为大司空,亦所以别大小之文。”(30)上述的县道“狱司空”也应该是别称,正式场合则只称“司空”而不带“狱”字,所以朝廷议者才认为三公官职若称“司空”会和县道有关吏员重名,建议加上一个“大”字以示区分。如果后者在各种场合都叫“狱司空”、“县司空”,那么朝廷新设的“司空”就与之名称不同,用不着再缀以“大”字来分别。

      成书于西汉前期的《淮南子》,在《兵略训》中也谈到了军队里设有“司空”,属于“五官”之一。文中说:“夫论除谨,动静时,吏卒辨,兵甲治,正行伍,连什伯,明鼓旗,此尉之官也。前后知险易,见敌知难易,发斥不忘遗,此候之官也。隧路亟,行辎治,赋丈均,处军辑,井灶通,此司空之官也。收藏于后,迁舍不离,无淫舆,无遗辎,此舆之官也。凡此五官之于将也,犹身之有股肱手足也……”王引之注:“下言‘五官’,而上只有四官,写者脱其一也。‘兵甲治’下当有‘此司马之官也’一句。”(31)其中“司空”的名称亦未缀以“军”字,与前述诸条史料所言情况相同。

      4.军队“司空”名称演变原因之分析

      从简牍与文献所载战国后期至汉初军中“司空”官员的名称来看,或是仅称“司空”而不冠以“军”字,或是名为“邦(国)司空”、“(郡)司空”、“县司空”,表明他们基本上是以行政官员的身份兼任军职的,与西汉中叶至东汉称为“军司空”、“营军司空”、“军中司空”等专职将吏有所不同。秦及汉初的各级司空平时在京师或郡县处理自己分管的政事,战时随军出征并负责部队的土功和刑狱事务。此类历史现象的渊源可以上溯到西周春秋,当时天子、诸侯兴师出兵时,其国内的“五官”或“六卿”之一“司空”也是要从军作战的。例如《尚书·牧誓》载牧野之战周武王誓词曰:“嗟我友邦冢君,御事、司徒、司马、司空、亚旅、师氏、千夫长、百夫长,及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人。称尔戈,比尔干,立尔矛,予其誓。”(32)鲁文公二年(公元前625年)晋师伐卫,“六月,穆伯会诸侯。及晋司空士縠盟于垂陇,晋讨卫故也”(33)。鲁成公二年(公元前589年)七月,“晋师及齐国佐盟于爰娄,使齐人归我汶阳之田。公会晋师于上鄍,三帅先路三命之服,司马、司空、舆帅、候正、亚旅,皆受一命之服”(34)。《左传·襄公十九年》载晋国出兵,“遂次于泗上,疆我田,取邾田。自漷水,归之于我。晋侯先归。公享晋六卿于蒲圃,赐之三命之服。军尉、司马、司空、舆尉、候奄,皆受一命之服”(35)。周代司空身兼民政和军务的情况,实为上古政治及官制重要特点的反映。童书业先生曾云:“春秋以上,贵族官僚文武不分职,此以古代实行武士教育,凡士以上之贵族,几无有不能射、御者……终春秋之世,未见贵族不能武事者,亦未见文武确实分职之痕迹。至春秋末叶,新兴士夫既起,武士有转成文士之兆,战国以后文武分职之制乃见萌芽。”(36)杨宽先生指出,春秋、战国间各国经过变法改革,出现了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这个官僚机构的重要特点,就是官分文武。《尉缭子·原官篇》说:‘官分文武,王之二术也。’这和奴隶制时代各国卿大夫同时掌握政权和兵权的制度是不同的……因为处理政务需要一定的政治能力,指挥战争需要一定的军事才能;同时又便于把权力集中到国君手中。因为文武分职之后,大臣的权力分散,可以起相互监督的作用,这就便于国君进一步集权。”(37)由此可见,简牍及文献所载战国后期至汉初军队司空由朝廷或郡县行政部门的司空官员兼任之情况,可以视为周代臣僚职能文武不分传统的延续。随着战国以来中央集权官僚制度的发展,作战部队里的司空至西汉中叶逐渐脱离了军政不分的状态,从临时兼任者转换为专职的军官。军队“司空”职务名称的上述演变,也是有关部门管理职能分工专业化趋势的反映。

      二 军内“司空”官员的职能

      对于秦汉军中“司空”官员及机构担负的职责,旧时学者仅注意其司法拘禁职能(38)。云梦秦简出土后,学术界开始关注其在作战方面的活动(39),但因史料缺乏所囿而未能予以详究。笔者梳理文献,拟对此进行补充,分述如下。

      1.行军宿营中的土工作业

      前引《淮南子·兵略训》曾提到汉代军队中的“五官”及其在行军、野战时担负的各种职能,其中有:“隧路亟,行辎治,赋丈均,处军辑,井灶通,此司空之官也。”其内容全部和土工作业有关。首先是修筑道路,文中所言“隧路亟,行辎治”,东汉高诱注:“隧,道也。亟,言治军隧道疾也。”“行辎,道路辎重也。”(40)是说迅速地修筑行军道路,致使运输顺畅。先秦至汉代的“隧”有时特指军用道路,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曰:“陈侯会楚子伐郑。当陈隧者,井堙木刊。”杨伯峻注:“隧,道路。堙音因,塞也。刊,除也。陈军经过之地,井被塞,树木被伐。”(41)《汉书·匈奴传下》曰:“建塞徼,起亭隧,筑外城,设屯戍。”颜师古注:“隧,谓深开小道而行,避敌钞寇也。”可见军队“司空”与郡县“司空”官员承担着相同的保障交通任务,都要负责道路的修筑和维护事宜(42)。

      其次,建立营垒。即“赋丈均,处军辑”,高诱注曰:“赋治军垒,尺丈均平也。”(43)古代军队宿营时需要根据地形和人数多少来确定壁垒的规模,再计算工程量并分派给士卒来施工。动工前要划分筑垒的段落,插上标记(44),使各部负担的任务相等,此项任务亦由司空负责。“处军辑”之“辑”为安辑之义(45),是指壁垒筑就后,不怕敌人来偷袭或强攻,军队得以安心驻扎;施工任务分配得公平合理,就不至于因此而发生混乱和矛盾。另外,秦汉军队对峙交锋中,为了保护运输队伍,有时需要在道路两侧修筑壁垒,此种道路称为“甬道”。如《史记·项羽本纪》曰:“章邯令王离、涉间围巨鹿,章邯军其南,筑甬道而输之粟。”《集解》引应劭曰:“恐敌抄辎重,故筑墙垣如街巷也。”(46)又见《史记·高祖本纪》:“汉王军荥阳南,筑甬道属之河,以取敖仓。”《正义》引韦昭云:“起土筑墙,中间为道。”荆三林先生曾对古敖仓遗迹进行实地考察,认为被当地人称为“四十五里皇殿街”、“四十五里皇道沟”的深8米,宽10米的“路沟”即楚汉战争时代的“汉筑甬道”(47)。有关秦汉甬道的详细情况可参考王子今先生的研究(48)。

      再次,掘井立灶。即前述“井灶通,此司空之官也”。高诱注:“军司空补空修缮者也。”(49)宿营时先建壁垒,然后就是安排挖掘水井筑造炉灶,以保证驻军的饮食供应,即“垒合而后敢处,井灶成而后敢食”(50)。这项工作的规划布置也是司空的任务,有时主将还要亲自督视。如司马穰苴,“士卒次舍井灶饮食问疾医药,身自拊循之”(51)。诸葛亮北伐时,“率数万之众,其所兴造,若数十万之功,是其奇者也。所至营垒、井灶、圊溷、藩篱、障塞,皆应绳墨”(52)。

      2.攻城作战时的土工作业

      在使用冷兵器的秦汉时代,坚固的土筑城堡是有效的防御设施。进攻一方所采用的战术种类繁多,据《墨子·备城门篇》所言:“今之世常所以攻者:临、钩、冲、梯、堙、水、穴、突、空洞、蚁傅、

辒轩车,敢问守此十二者奈何?”(53)其中五项属于土工作业,与司空的职责有一定联系。试述如下。

      其一,是所谓“穴(攻)”。《商君书·境内篇》曰:“其攻城围邑也,国司空訾【其】城之广厚之数;国尉分地以徒校分积尺而攻之,为期曰:‘先已者,当为最启;后已者,訾为最殿;再訾则废。’”高亨先生注:“徒校当依上文作校徒。”“校,教也。徒,兵众也。校徒操士即教育操练的士兵。”(54)并释此段文字为:“在围攻敌国的城邑的时候,‘国司空’测量那个城有多宽多厚,‘国尉’划定各队攻打的地点,让‘校徒’各分得若干立方尺来攻打。”(55)其说可从,但将“攻”释为“攻打”似可商榷,因为从其下文来看,若释为“挖掘”更为适当。其理由之一,是下文曰:“穴通则积薪,积薪则燔柱。陷队之士,面十八人。”表明“校徒”负责的工作只是在城下挖掘地道而并非战斗,类似后代的专业工兵;地道顶部以木柱支撑,挖通后即堆积薪柴烧毁木柱,使城墙坍塌,然后再由敢死队“陷队之士”进行冲锋。此种战法即前引《墨子》所言“穴攻”,见其《备穴篇》:“敢问古人有善攻者,穴土而入,缚柱施火,以坏吾城,城坏,或中人为之奈何?”(56)岑仲勉注曰:“穴攻之用,志在坏城,与用隧道攻入城内略异,前者近于现代之爆破战术,后者称坑道战术。”(57)理由之二,是文献之“攻”字亦有“挖掘”之义,与此处所述情况吻合。如《汉书·贡禹传》:“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已上。”《后汉书·杨震传》:“今盛夏土王,而攻山采石……”

      前述《商君书·境内篇》的记载表明,在攻城战斗开始时,先由司空对城墙的宽度、厚度进行估算,预测出挖掘的土方数量。此项工作在秦代称为“度攻(功)”,参见云梦秦简《徭律》:“度攻(功)必令司空与匠度之,毋独令匠。其不审,以律论度者,而以其实为繇(徭)徒计。”(58)但是攻城与修筑营垒的情况略有不同,由于穴攻是在战斗状态下完成,而司空属于工程技术官员,所以他只管计算工程量,而由军事长官国尉来向士卒分派挖掘任务,进行具体指挥。

      其二为“临”,即在城下运土堆积成山,待靠近或淹没城墙后,军队再从山上攻城。岑仲勉曰:“临一,以高临下也,后有《备高临篇》,言积土为高,以临我城,可参看。《通典》一六○攻城战具云:‘于城外起土为山,乘城而上,古谓之土山,今谓之垒道;用生牛皮作小屋,并四面蒙之,屋中置运土人以防攻击者。土山即孙子所谓距

也。’”(59)

      其三为“堙”,即运土填平城下的壕沟。岑仲勉注:“堙五,塞也,填塞池壕才可以靠近城根。《左传》襄公六年:‘晏弱城东阳而遂围莱,甲寅,堙之,环城傅于堞。’堙而后贴附城堞,便见堙字之真义。宋王致远《开禧德安守城录》所言虏悉力填壕,壕渐为平地。距城甚迩,即其遗法。”(60)进行填壕必须身冒矢石,是有极大危险的敌前作业。攻城军队为了保存战斗力,往往驱使罪犯或贱民去从事这项工作。如云梦秦简《魏奔命律》即谪发“假门、逆旅、赘婿、后父”从军,“将军勿恤视。享(烹)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鼠(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堙豪(壕)”(61)。

      其四为“突”,其说有争议。孙诒让认为“突(攻)”与前述之“穴攻”基本相同,只不过“穴攻”是在城墙底部打洞,“突攻”是在地下挖掘隧道,穿越城墙后再冲出地面。“疑突与穴略同。但穴为穴地,突为穴城,二者小异耳。”(62)岑仲勉则不同意孙氏的解释,提出“突攻”是突然袭击,并非挖掘地道。“后检《六韬·突战篇》:‘其三军大至,薄我城下……如此者谓之突兵。’突之义为猝攻,得此可成定论。”(63)笔者认为,古籍中的“突”字有歧义,或为猝攻,或为穴地偷袭,因为进入城内的隧道在挖掘时必须出敌不意,完工后攻方军队突然冲出洞口才能制胜,故亦以“突”为名。例如公孙瓒退守易京,“为围堑十重,于堑里筑京,皆高五六丈,为楼其上……(袁)绍为地道,突坏其楼”(64)。王粲《英雄记》亦述其事曰:“袁绍分部攻者掘地为道,穿穴其楼下,稍稍施木柱之,度足达半,便烧所施之柱,楼辄倾倒。”(65)又曹魏郝昭守陈仓拒蜀,“(诸葛)亮又为地突,欲踊出于城里。昭又于城内穿地横截之”(66)。可见孙说不误,“穴攻”为挖掘城墙打洞,是公开作业;“突攻”则是在城墙下挖掘地道至城内,属于隐秘行动。孙、岑两说可以并存。

      其五为“空洞”,孙诒让认为亦应是在城墙下挖掘隧道之类的战术,具体内容不详。“《说文·穴部》曰:‘空,窍也。’《淮南子·原道训》,高注云‘洞,通也。’《史记·大宛列传》云‘徙其城下水空,以空其城。’《集解》徐广曰空一作穴。此空洞当亦穴突之类。其攻法之异同,今篇佚,无可考。”(67)岑仲勉则举《墨子·备穴篇》“穴土而入,缚柱施火,以坏吾城”句,认为“空洞”即“穴城”,是在地下挖掘敌人城垒墙脚以令其坍塌之攻城方法,“其穴城则应相当于本篇之空洞”(68)。以上各种攻城战术均依赖于土方工程,需要司空来计算工程量和作业进度,应是其另类职责。

      3.守城作战时的职责

      秦汉司空在守城作战时担负的任务,主要记载于《墨子·备城门》诸篇,书中提到的守城部队设有“都司空”和“次司空”二职,陈直先生经过考证认为,这一部分著作所言之制度、名物多为秦朝典制,因此提出:“《备城门》以下十一篇,成书则应在秦代。”(69)“又《汉书·百官表》,宗正属官有都司空,如淳注引汉律,‘司空主水及罪人’,《窦婴传》所谓‘劾系都司空’是也。都司空之官名,至汉因秦制,此尤本篇为秦人所撰之明证。”(70)李学勤先生强调,“清代学者苏时学《墨子刊误》的看法最值得注意”,即《墨子》城守诸篇包括了部分秦统一前的作品(71),因此主张将其著作时代的上限向前延伸到战国中叶,下限为秦代更加合理。另外,《墨子·备城门》诸篇所言“都司空”与《汉书》记载宗正属下“都司空”存在着明显区别,如《墨子·杂守篇》曰:“城守,司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质在主所,乃可以坚守。署都司空、大城四人,候二人,县候、面一。”岑仲勉注:“署,置也。都司空、候、亭尉及次司空,皆官吏名称,分见酉篇。‘面一’,孙(诒让)谓每面各一人。”(72)此段文字是说防御作战时由守城长官委任“都司空”四人,即每面城墙设置一人,负责一个防御方向的有关事务。《墨子》城守诸篇中守城之主将多称“守”或称“太守”而下辖数县,应是一郡之守(73)。汉代郡守普遍改称太守(74),而郡之行政军事长官“守”与“太守”混称而以前者为多的情况则是战国后期至秦代的事,可参见孙诒让之说与里耶秦简J1(16)5简(75)。参加守城作战的“都司空”和宗正下辖“都司空”的地位、职责并不相同,分别隶属于两个行政系统。那么,《墨子·备城门》诸篇中的“都司空”负责什么事务?其名称中的“都”是何含义?笔者试析如下。

      秦汉简牍、文献中涉及官职和政府机构的名称往往有带“都”字者,其中第一类是“都官”组织,屡见于云梦秦简中的《秦律》。整理小组认为“都官”是“直属朝廷的机构”(76),对此学术界多有共识。如高恒先生指出:“秦汉时,都官一词,是指朝廷列卿(汉时也指诸王国的列卿)所属的诸官署。”(77)“都官”机构有设在京师者,亦有设于郡国者。于豪亮先生认为,“中央一级机关在京师的称为‘中都官’,不在京师的则只称都官”(78)。王辉先生结合文献与考古资料,亦认为“颜师古注《汉书》说‘都官’为‘京师诸官府’,亦即直属朝廷的机构,同秦简所反映的秦代‘都官’的实际是一致的,也说明秦、汉两代的‘都官’是一脉相承的”(79)。这里的“都”代表直属朝廷,但是《墨子·备城门》等篇的“都司空”是地方守城战斗中郡守任命的官职,并非由朝廷直接委派,所以用上述观点来解释并不适当。

      第二类带“都”字的则是“都乡”、“都亭”等机构,陈直先生曰:“西汉初中期,各县最重都乡、都亭制度,都乡为各乡之首,都亭为各亭之首。”(80)意即“都”字为主要、首要之义。裘锡圭先生亦云:“古代称县治所在之乡为都乡,其他非县治所在的乡为离乡。”(81)高敏先生则提出“都乡”、“都亭”之“都”有两层含义,其一是郡县治所所在地,“凡国都所在地,郡县及封国治所所在地的亭,都可以称之为‘都亭’”(82);其二,“都亭”和“都乡”名称中的“都”字代表城市,先秦时“都”亦指诸侯国都或国内的大城市“都邑”,它在汉代的含义“已扩大到泛指一般‘都会’、‘都市’”(83)。因此,“郡县治所之乡都称‘都乡’,则‘都乡’确系指城市之乡而言”(84)。笔者认为,高氏之说较为详备,带有总结性,可以根据其观点来解释《墨子》中“都司空”官称的含义。近年出土的里耶秦简J1(16)5简、J1(16)6简也有“都乡司空”和“乡司空”并存的记载,即被释为“县治所在之乡为‘都乡’”(85)。以此类推,《墨子·备城门》等篇的“都司空”有可能是郡治所在城市之司空官,以此区别于郡治以外各县的“司空”。此处的“都司空”也可以表示都邑中的司空。孙诒让即认为:“都司空,盖五官之一。”(86)他经过考证指出,殷、周天子、诸侯邦国下至大夫采邑皆有五官,司空为其一。“战国时,诸侯盖犹沿其制。”(87)故《墨子·备城门》等篇之“都司空”应为此种制度的延续。亦表明此种职务在当时并非军队的专职,而是由地方的普通行政官吏在战时兼任,来参加和指挥守城战斗。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出土的里耶秦简8—455号简正面的文字内容反映了秦始皇称帝后对许多名号进行更改的情况,如尊庄王为泰(太)上皇等;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取消了此前一些官职和典制中的“邦”字,改用“郡”或“都”来替代。例如“骑邦尉为骑□尉”、“郡邦尉为郡尉”、“邦司马为郡司马”、“毋曰邦门曰都门”等等(88)。简文中并未提到“邦司空”的改称,但是根据上述有关记载,笔者认为有理由提出一些怀疑和设想。一,看来秦国曾在各郡设置过“郡邦尉”和“邦司马”,那么是否在郡里也设过“邦司空”呢?二,学术界的传统看法是认为“邦司空”在汉初因避刘邦的名讳而改称为“国司空”,可是从里耶秦简8—455号简正面的文字记载来看,“邦司空”名称改变的时间是否也会和上述其他官职、典制一样,发生在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而不是在汉初呢?三,既然秦兼并六国后“毋曰邦门曰都门”,那么秦朝和西汉宗正属下所设“都司空”的前身是否就是原来的“邦司空”呢?笔者的上述想法不过是史料匮乏下的推测,希望今后能发掘或公布出更多的证据来对它进行验证。

      西汉都司空只是中央在京师的手工业组织,主要使用刑徒劳动,并附设有“诏狱”,关押并审讯特殊身份或特殊案件的犯人,而郡县则未见有此种官职。这可能是由于官制发生变化的缘故,致使地方上不再设立同名的机构了。

      “次司空”一名,孙诒让曰:“亦次于都司空也。”(89)即认为“次”表示副职。陈直先生则言:“次司空之名则不见汉代古籍。”(90)并未对其进行说明。笔者对此官职的名称由来和职责再做如下考证。上古军队之屯驻亦称为“次”,例如晋文公即位后,“二年春,公以二军下,次于阳樊”(91)。又鲁宣公二年(公元前607年)夏,晋国赵盾率诸侯之师侵郑,楚将斗椒领兵救援,“遂次于郑,以待晋师”(92)。周代临时驻扎三日以上即称为“次”,“凡师,一宿为舍,再宿为信,过信为次”(93)。战国秦汉时代仍保留此种习惯用语,如《汉书》中“次”和“屯”有时可以互用(94)。另外,“次”又有值宿的含义,参见《周礼·天官冢宰》:“宫正,掌王宫之戒令纠禁,以时比宫中之官府、次舍之众寡,为之版以待,夕击柝而比之。”郑玄注:“次,诸吏直宿,若今部署就诸庐者。舍,其所居寺。”(95)官员临时住宿之所亦称为“次舍”(96)。汉代则称当值赴官府服徭役为“次直”,可以出钱雇人代替,“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97)。而《墨子·杂守篇》所言“次司空”的主要职责是在城上设置的防卫建筑“亭”中值守。城防长官“署都司空,大城四人,候二人,县候面一,亭尉、次司空,亭一人”(98),是说守城战斗时每座“亭”内安排亭尉与次司空各一人。城上百步设一“亭”,可参见《墨子·备城门》:“城上十人一什长,属一吏士。百步一亭,垣高丈四尺,厚四尺,为闺门两扇,令各可以自闭。亭一尉,尉必取有重厚忠信可任事者。”岑仲勉注:“此节叙置亭及亭尉。前言四尉居城上四隅,此言六十丈置一亭尉,可比看。闺门即亭垣之门。”(99)与之相应者还有同篇:“城上百步一楼,楼四植,植皆为通舄,下高丈,上九尺,广、长各丈六尺,皆为宁。”文中之“宁”,孙诒让认为当为“亭”字之讹。注云:“毕(沅)云‘亭’字。诒让案:后文云‘城上百步一亭。’”(100)当时大城周长往往达到千丈(101),每面约二百五十丈,置都司空一人;百步(六十丈)一亭,则每面筑亭四座,每亭有亭尉、次司空各一人。孙诒让曰:“亭尉,即备城门篇之帛尉,号令篇之百长,其秩盖次于县尉。”(102)陈直先生考证道:“亭尉之身份,为城上之亭长,与汉代之门亭长及乡亭长,有所不同。”(103)次司空显然是亭尉的副手,守城期间需要在城上亭中值宿,以防备敌人偷袭或己方叛逃哗变等事故。其官职名称所含“次”字,应释为“直宿”之义。可见“次司空”是临时当值守备城上亭楼的小吏。又《墨子·号令篇》曰:“吏、卒、民死者辄召其人与次司空葬之,勿令得坐泣。”(104)是次司空又负责埋葬战死者的工作。掘墓下葬属于土工作业,故由政府出面组织的葬埋事务亦由司空管理。可参见《后汉书·百官志一》“司空”条:“凡郊祀之事,掌扫除乐器,大丧则掌将校复土。”

      4.司法审判及拘禁

      《汉书·杜延年传》“补军司空”句苏林注曰:“主狱官也。”沈家本由此认为军司空是拘押军中犯法吏卒的机构,属于“军狱”,“营军司空”和“军中司空”分别负责驻防部队和作战部队的监禁事务。“军有征、防之别。防军在所屯之地自设一狱,尚属易行。征军行止无常,安有设狱之地?第军中不能无罪人,不能无收系之处,其收系之处,亦即以狱名欤?营军司空防军之官,军中司空征军之官,实各主其事者。”(105)沈氏又指出,先秦至汉代之“狱”有二义,或为诉讼,或为监牢(106)。军司空既为“主狱官”,其职责涉及司法审判。前引《汉书》说杜延年担任军司空的原因之一是“明法律……吏材有余”,冯奉世出任军司空的原因之一则是“涉大义,读兵法”,两人均熟悉政府和军队的相关法令制度,看来这是担任此项官职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是,春秋至汉代军中皆设有行使司法的军正一职。如果说军司空负责军内刑狱事务,似与军正之职有所重复。方以智即提出“军司空”可能是“军正”的别称,“军正,军司马也……一曰军司空,主法之官,即军正也”(107)。笔者对此有所质疑,从史籍所载来看,军中的司空与军正职责有别。

      首先,在军事行动方面,司空负责规划安排各种土建工程,通常不直接指挥作战,军正则可以单独将兵屯驻、交锋。如李广利伐大宛,“时汉军正任文将兵屯玉门关,为贰师后距”(108)。战后统计功劳,“而军正赵始成力战,功最多”(109)。汉昭帝时征伐西南夷,“复遣军正王平与大鸿胪田广明等并进,大破益州,斩首捕虏五万余级,获畜产十余万”(110)。而未见军司空担任过类似工作。如前引《商君书·境内篇》载攻城时国司空只管计算城墙广厚,掘穴冲锋的战斗是由国尉安排指挥的。

      其次,据简牍与文献所载,秦汉军队中审判不同性质案件的司法机构亦有区别。前引云梦秦简《秦律杂抄》曰:

      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殹(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

      从这一律文的内容来看,当时军中实行“连坐”,即连带责任担保。对不同性质的军人犯罪案件,受到连坐惩罚的官吏有所差别。上述第一种情况是冒领军粮的案件,属于军队内部发生的违法行为,如未曾纠举或罪犯逃亡未获,受惩罚的连带责任人仅仅是“徒食、敦(屯)长、仆射”等同伍与“令、尉、士吏”等上级军吏、军事长官。文中的“令、尉”即县令、县尉,秦汉时具有带领该县军队出征之责(111),因此是其所辖部队的担保人。可参见《墨子·号令》:“城外令任,城内守任,令、丞、尉亡得入当,满十人以上,令、丞、尉夺爵各二级;百人以上,令、丞、尉免以卒戍。”孙诒让注:“言城外内,守与令分任之。令即县令,守即太守也。”“凡守人,亡其所司,令、丞、尉当受谴罚者,使得别入当以自赎,即下云‘必取寇虏’是也。”(112)而律文中的第二种情况是私卖军粮,其犯罪行为牵涉到军队以外的民众,和第一种情况相比,受到连坐者除了有同伍、上级军吏,还有各级司法系统的专职官员,“县司空、司空佐史”、“邦司空”,而部队的军事长官“令、尉”却没有责任。这间接表明了前一类案件不属于军队司空的管辖范围,所以该机构的官员在案发后不必连坐。而后一类案件的诉讼审理则归属司空专管,罪犯若逃脱惩处是县司空、司空佐史和邦司空的失职,所以要对其实行赀罚的处分。由此看来,秦汉军队中可能存在着两种司法审判机构,军正与司空或许分别具有审理不同性质军人犯罪案件的责任。

      另外,军正执法事例多涉及将吏的死刑案件(113),而有迹象表明,军队的司空机构可能只负责收审死刑以下的犯罪人员。如《墨子·号令》:“诸吏卒民有谋杀伤其将长者,与谋反同罪,有能捕告,赐黄金二十斤,谨罪。非其分职而擅取之,若非其所当治而擅治为之,断。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辄收以属都司空若候,候以闻守,不收而擅纵之,断。”岑仲勉注:“此言谋反、杀伤长官及擅取人物等之各别治罪。”“收,拘也,‘都司空’及‘候’皆官名。不收而擅纵,则为知情故纵,故科以罪。”(114)即强调在守城作战时对各种性质的案犯必须由相应的司法官员分别拘捕审理,越职越权处治罪犯的官吏则要被施以死刑的严惩。而都司空负责的“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并非是死罪,大约处以赀罚或徒刑劳作即可。这方面的史料匮乏,因而难以深究。前述《后汉书·百官志五》云:“丞署文书,典知仓狱。尉主盗贼。凡有贼发,主名不立,则推案索行寻,案察奸宄,以起端绪。各署诸曹掾史。”是说县丞掌管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秦汉县尉处治劫盗贼杀等恶性案件,缉拿相关人犯,各有自己的下属机构。但从文献、简牍所见,“司空”机构只负责对士卒逋亡、盗卖等犯罪活动进行处治,同时办理追缴赀赎钱款、欠负公物,这些都是刑名较轻的案件,凶杀抢劫等重案当另有尉曹其他机构审治。考虑到“司空”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对拘役人员的管理,那么军司空可能与县道“狱司空”有相似的职责,只负责吏卒的“轻罪”案件,即对徒刑、拘役犯的收审与服刑事务,而不负责死刑罪案。

      三 结语

      “军司空”、“营司空”等武职在东汉以后不见于史籍,应该是被取消了,有些记载反映它们的任务分派给了其他军官。六朝隋唐的军事行动中,筑垒工作往往是让战将临时兼领,而不再由专司土功的某种官员监管。例如东晋祖逖“恐南无坚垒,必为贼所袭,乃使从子汝南太守济率汝阳太守张敞、新蔡内史周闳率众筑垒”(115)。南齐时,“朝廷遣辅国将军司马左兴盛、直

将军马军主胡松三千余人,筑垒于曲阿长冈”(116)。梁将曹景宗“乃募勇敢士千余人,径渡(杨)大眼城南数里筑垒,亲自举筑”(117)。“承圣二年,齐遣郭元建出自濡须,(王)僧辩遣(侯)瑱领甲士三千,筑垒于东关以捍之,大败元建。”(118)唐朝恒州刺史王武俊“乃遣小校郑怪筑垒于北境,以拒(张)孝忠”(119)。从以上情况来看,由于小规模的土筑工程比较简单,已经成为军队大小将官普遍掌握的一种职业技能,用不着另设专门的官员和机构来担任了。像安史之乱中,史思明“敕(史)朝义筑三角城居粮,终日毕,未塓而思明至,怒不如约,辞曰:‘士疲少息耳。’思明曰:‘汝惜士而违我令邪?’据鞍毕塓乃去”(120)。可见史氏父子作为战将,均能指挥完成筑垒的各道工序。另一方面,魏晋南北朝的军队仍然设有法官“军正”,如曹操枭袁谭首级,王修、田畴违令哭奠,“哀动三军。军正白‘行其戮’,太祖曰:‘义士也。’赦之”(121)。赵云曾擒获魏将夏侯兰,“兰是云乡里人,少小相知,云白先主活之,荐兰明于法律,以为军正”(122)。东吴凌统犯罪后,“自拘于军正。权壮其果毅,使得以功赎罪”(123)。前燕将军李旱弃军奔走,慕容盛曰:“旱总三军之任,荷专征之重,不能杖节死绥,无故逃亡,考之军正,不赦之罪也。”(124)看来军司空、营司空撤销之后,其司法拘审职能有可能合并到军正名下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从东汉前期到中叶,朝廷陆续裁撤了京师郡县的各种“司空”机构,仅在三公中保留了司空。关于司空组织取消的原因史籍并无明文记载,但是从其历史背景来看,应该和刑徒制的衰落有直接关联。司空机构的劳动主要是役使罪犯,他们所受的人身压迫极为沉重,因此缺乏积极性,工作效率很低。朝廷滥施刑罚又会激化社会矛盾,动摇乃至推翻封建王朝的统治,因此两汉政府矫正秦代之弊病,使罪犯劳动的规模和范围逐步缩小。随着封建统治的稳定,正常的赋役征发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相应增大,而缺乏效率和容易激发矛盾冲突的刑徒制与谪罚徭役渐被废止,不再被政府当做主要的剥削形式。监管犯人劳作的“司空”机构也就随之萎缩,从京师郡县的行政司法系统里消失,对此笔者曾有专文论述(125)。而军队“司空”组织的取消也是发生在这一历史阶段,与当时官制的发展演变趋势是相互吻合的。但是因为缺乏史料,其中联系的具体情况已经难以深究了。

      ①《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30~731、735页。

      ②“南海司空”、“中山司空”见罗福颐主编:《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4、41页。“南郡司空”、“泰山司空”见周晓陆、路东之编著:《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3、218页。“齐司空印”见吴幼潜编:《封泥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29页。

      ③《后汉书·百官志一》“司空”条注引《汉官仪》:“绥和元年,罢御史大夫官,法周制,初置司空。议者又以县道官狱司空,故覆加‘大’,为大司空,亦所以别大小之文。”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562页。

      ④《汉书》卷六○《杜延年传》,第2662页。

      ⑤《汉书》卷七九《冯奉世传》,第3294页。

      ⑥⑦罗福颐主编:《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第26,27、29页。

      ⑧赵平安:《对狮子山楚王陵所出印章封泥的再认识》,《考古》1999年第1期。

      ⑨参见黄盛璋:《徐州狮子山楚王墓墓主与出土印章问题》,《考古》2000年第9期。

      ⑩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490页。

      (1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34页。

      (12)高亨:《商君书注译》,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53页。

      (13)于豪亮《云梦秦简所见职官述略》:“其实,国司空本来应该名为邦司空,西汉初,避刘邦的讳,古籍中的邦字多改为国字,邦司空就成为国司空了。今本《老子》中的国字,马王堆帛书《老子》甲种本多作邦,乙种本写于西汉初年,就已经改作国。”《文史》第八辑,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1页。

      (14)参见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39页。“五官”之说详见下文。

      (15)参见赵平安:《秦西汉误释未释官印考》“采司空印”条考证,《历史研究》1999年第1期。

      (16)于豪亮:《云梦秦简所见职官述略》,《文史》第八辑,第12页。

      (17)(18)(20)(23)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235~236、220、135~136页。

      (19)《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2页。

      (21)《后汉书·百官志五》,第3623页。

      (2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第148页。

      (24)(25)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111~112页。

      (26)李学勤:《马王堆帛书〈刑德〉中的军吏》,《当代学者自选文库·李学勤卷》,安徽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59页。

      (27)王昕:《张家山汉简军制释名三则》,胡平生主编:《出土文献研究》第六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页。

      (28)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37页注③:“司空啬夫,司空的主管官员,应即邦司空或县司空。”裘锡圭:《啬夫初探》,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51页。

      (2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71~79页。

      (30)《后汉书·百官志一》,第3562页。

      (31)刘文典:《淮南鸿烈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96页。

      (32)王世舜:《尚书译注》,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2页。

      (33)杨伯峻:《春秋左传注·文公二年》,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22页。

      (34)杨伯峻:《春秋左传注·成公二年》,第799~800页。

      (35)杨伯峻:《春秋左传注·襄公十九年》,第1045页。

      (36)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第369页。

      (37)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03~204页。

      (38)方以智《通雅》卷二五《兵制》:“军司空,主法之官,即军正也。”《文渊阁本四库全书》第85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508页。沈家本:《汉律摭遗》卷六《囚律·系囚》“军狱”条,《历代刑法考》,第1490页。

      (39)参见于豪亮:《云梦秦简所见职官述略》,《文史》第八辑,第11~12页。

      (40)(43)(49)高诱:《淮南子注》,上海书店出版社1992年版,第255页。

      (4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102页。

      (42)参见《国语》卷二《周语中》:“定王使单襄公聘于宋。遂假道于陈,以聘于楚。火朝觌矣,道茀不可行,候不在疆,司空不视涂。”韦昭注:“司空,掌道路者。”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67页。

      (44)《三国志》卷一二《魏书·鲍勋传》:“时营垒未成,但立摽埒,(孙)邕邪行不从正道,军营令史刘曜欲推之,勋以堑垒未成,解止不举。”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86页。

      (45)《汉书》卷一上《高帝纪上》:“王深壁,令荥阳、成皋间且得休息。使韩信等得辑河北赵地。”颜师古注:“辑与集同,谓和合也。”第41页。

      (46)《史记》卷七《项羽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04页。

      (47)参见荆三林:《敖仓故址考》,《中原文物》1984年第1期。

      (48)参见王子今:《秦汉甬道考》,《文博》1993年第2期。

      (50)赵善诒:《说苑疏证》卷一五《指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10页。

      (51)《史记》卷六四《司马穰苴列传》,第2158页。

      (52)《三国志》卷三五《蜀书·诸葛亮传》注引《袁子》,第934~935页。

      (53)孙诒让:《墨子间诂》卷一四《备城门》,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50~453页。

      (54)(55)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47、154页。

      (56)孙诒让:《墨子间诂》卷一四《备穴》,第506页。

      (57)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备穴第六十二》,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55页。

      (5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徭律》,第77页。

      (59)(60)(63)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备城门第五十二》,第1~2、3、3~4页。

      (6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第295页。

      (62)孙诒让:《墨子间诂》卷一四《备城门》,第452页。

      (64)《三国志》卷八《魏书·公孙瓒传》,第243~244页。

      (65)《三国志》卷八《魏书·公孙瓒传》裴松之注引《英雄记》,第247页。

      (66)《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注引《魏略》,第95页。

      (67)孙诒让:《墨子间诂》卷一四《备城门》,第452页。

      (68)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备城门第五十二》,第4页。

      (69)(70)陈直:《〈墨子·备城门〉等篇与居延汉简》,《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1期。

      (71)李学勤:《秦简与〈墨子〉城守各篇》,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第334、325页。

      (72)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杂守第七十一》,第148页。

      (73)《墨子间诂》卷一五《号令》:“城外令任,城内守任。”孙诒让注:“言城外内,守与令分任之。令即县令,守即太守也。”同书同卷《号令》曰:“非时而行者,唯守及掺太守之节而使者。”孙诒让:《墨子间诂》,第553、558页。

      (74)《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有丞,边郡又有长史,掌兵马,秩皆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名太守。”第742页。

      (75)《墨子间诂》卷一五《号令》孙诒让注:“《国策·赵策》说韩靳

、赵冯亭,并云太守。吴师道谓当时已有此称,以此书证之,信然……(毕)沅案:此书亦云太守,则先秦时已有此官。”孙诒让:《墨子间诂》,第558页。另见里耶秦简J1(16)5简:“当坐者言名,夬泰(太)守府。”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第104页。

      (7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34页“都官”注释。

      (77)高恒:《秦简中与职官有关的几个问题》,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第221页。

      (78)参见于豪亮:《云梦秦简所见职官述略》,《文史》第八辑,第23页。

      (79)王辉:《“都官”颜注申论》,《人文杂志》1993年第6期。

      (80)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38页。

      (81)裘锡圭:《啬夫初探》,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第232页。

      (82)(83)(84)高敏:《秦汉都亭考略》,《秦汉史探讨》,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237、235页。

      (85)参见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第110页。

      (86)孙诒让:《墨子间诂》卷一五《杂守》,第579~580页。

      (87)孙诒让:《墨子间诂》卷六《节葬下》,第159页。

      (88)张春龙、龙京沙:《湘西里耶秦简8—455号》,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四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

      (89)孙诒让:《墨子间诂》卷一五《杂守》,第579~580页。

      (90)陈直:《〈墨子·备城门〉等篇与居延汉简》,《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1期。

      (91)《国语》卷一○《晋语四》,第374页。

      (9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宣公二年》,第655页。

      (93)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庄公三年》,第161页。

      (94)例如《汉书·文帝纪》后六年冬(公元前182年),“以中大夫令免为车骑将军,屯飞狐;故楚相苏意为将军,屯句注;将军张武,屯北地;河内太守周亚夫为将军,次细柳;宗正刘礼为将军,次霸上;祝兹侯徐厉为将军,次棘门;以备胡”,第130~131页。同一事件,《汉书·五行志中之上》记载为:“是岁二月,复发材官屯陇西。后匈奴大入上郡、云中,烽火通长安,三将军屯边,又三将军屯京师。”第1392页。可见“次”与“屯”可以互用。

      (95)《周礼注疏》卷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657页。

      (96)参见《汉书》卷三五《吴王濞传》:“大王诚幸而许之一言,则吴王率楚王略函谷关,守荥阳敖仓之粟,距汉兵,治次舍。”颜师古注:“次舍,息止之处也。”第1907页。

      (97)《汉书》卷七《昭帝纪》注引如淳曰,第230页。

      (98)(102)孙诒让:《墨子间诂》卷一五《杂守》,第580页。

      (99)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备城门第五十二》,第19页。

      (100)孙诒让:《墨子间诂》卷一四《备城门》,第463页。

      (101)孙诒让《墨子间诂》卷一五《号令》:“敌人但至,千丈之城,必郭迎之,主人利。”第542页。《战国策·赵策三》赵奢曰:“今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也。”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678页。

      (103)陈直:《〈墨子·备城门〉等篇与居延汉简》,《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1期。

      (104)孙诒让:《墨子间诂》卷一五《号令》,第556页。

      (105)沈家本:《汉律摭遗》卷六《囚律·系囚》“军狱”条,《历代刑法考》,第1490页。

      (106)参见沈家本:《狱考》,《历代刑法考》,第1157~1158页。

      (107)方以智:《通雅》卷二五《兵制》,《文渊阁本四库全书》第857册,第508页。

      (108)《汉书》卷九六上《西域传上》,第3877页。

      (109)《史记》卷一二三《大宛列传》,第3178页。

      (110)《汉书》卷九五《西南夷传》,第3843页。

      (111)参见《后汉书》卷六《顺帝纪》:“且冻羌寇三辅,杀令长。”第269页。《后汉书》卷八七《西羌传》:“巩唐种三千余骑寇陇西,又烧园陵,掠关中,杀伤长吏,郃阳令任

追击,战死。”第2896页。

      (112)孙诒让:《墨子间诂》卷一五《号令》,第553页。

      (113)《史记》卷六四《司马穰苴列传》:“召军正问曰:‘军法期而后至者云何?’对曰:‘当斩。’……”第2158页。《史记》卷一○九《卫将军骠骑列传》:“右将军苏建尽亡其军,独以身得亡去,自归大将军。大将军问其罪(军)正闳、长史安、议郎周霸等:‘建当云何?’……闳、安曰:‘……自归而斩之,是示后无反意也。不当斩。’”第2927页。《后汉书》卷三六《张霸附孙玄传》:“若于中坐酒酣,鸣金鼓,整行阵,召军正执有罪者诛之……”第1244页。

      (114)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号令第七十》,第109~110页。

      (115)《晋书》卷六二《祖逖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697页。

      (116)《南史》卷四五《王敬则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132页。

      (117)《梁书》卷九《曹景宗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80页。

      (118)《陈书》卷九《侯瑱传》,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154页。

      (119)《旧唐书》卷一四一《田承嗣附侄悦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844页。

      (120)《新唐书》卷二二五上《史思明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6431页。

      (121)《三国志》卷一一《魏书·王修传》注引《傅子》,第347页。

      (122)《三国志》卷三六《蜀书·赵云传》注引《云别传》,第949页。

      (123)《三国志》卷五五《吴书·凌统传》,第1296页。

      (124)《晋书》卷一二四《慕容盛载记》,第3103页。

      (125)参见宋杰:《秦汉国家统治机构中的“司空”》,《历史研究》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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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军队中的“四孔”_司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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