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与现代之间:民国时期闽粤人寿小保险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寿论文,民国时期论文,传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6;F84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4-0155-07 民国时期,福建、广东等地盛行一种颇为特别的保险形式——人寿小保险。在包括寿险在内的现代保险业已经大举进驻中国的民国时期,这种有着浓郁中国传统特色的小保险却依然能在闽粤大地大行其道,一度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甚至敢与众多业界实力巨商比试高下。在盛行了二三十年后,这种人寿小保险又急遽地走向衰落直至消亡,成为历史的匆匆过客。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保险存在,人寿小保险以其承接传统与现代、勾连中国与西方的鲜明特点在中国保险史上占有其一席之地。但目前学术界对此关注颇少,相关研究甚为薄弱。①本文拟将其放置到传统与现代剧烈碰撞的民国历史社会的大场景中,在尽可能占有相关史料的基础上,梳理其兴衰起落的历史过程,探寻个中缘由,并对其历史地位作简要评述。相信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深化和细化对近代保险史的研究,而且能为观察和理解近代中国社会变迁提供一个新的角度。 一、人寿小保险在闽粤的兴盛 民国时期的人寿小保险由民间的“百子会”、“父母轩”等传统组织演变而来,其渊源可上溯至古代手工业行会组织的类似保险性质的互助团体,如“寿缘会”、“长寿会”,又如宗族祠堂组织的“宗亲福利会”等。入会者平时按月交纳一笔资费,建立基金,若遇会员本人或亲属身故,则可获得殡葬和抚恤金。“安家防老为人生之最要问题,自古以来,莫不如斯。故吾人在少壮之时,应未雨绸缪,以作将来自身及家人生活维持之准备。惟天有不测风云,人之生命亦犹是也,设一旦发生不测,则一切安家防老之计划,均归失败,社会人士发觉是弊,乃有雏形之人寿保险办法之出现,即结合多数人,每人摊缴的款,集成基金,以作夭亡安葬,及其家庭维持之费用,此即所谓友谊会及殡葬会社之组织。”[1]这类民间互助组织,以“养生送终”为旨归,与当时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其间已蕴涵着朴素的保险思想因子。 进入近代,现代保险业随着西方的坚船利炮漂洋过海来到中国。②其后,中国的民族保险业也随之兴起。到了民国时期,在寿险方面,已有华安、宁绍、康年、泰山、先施、永安、友邦等华洋大公司在上海等地展拓业务。这些公司对投保者均有比较严格的验体要求,且每月缴纳的保费数目不菲,所以保户一般只限于资财较裕的中上阶层。在此情形下,另一种为因应广大民众尤其是下层“济急缓困”之需而开设的人寿小保险,就在华洋寿险业的夹缝中顺势而生,并发荣滋长,迅速开拓出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 近代人寿小保险“始创于福州”:“民国六年,福星人寿小保险公司之诞生,实为小保险事业之嚆矢”。[2]鉴于“寿险之纳费过巨,非一般人力所能及”,福星公司乃以“月纳一元之方法。不用医生验体,规定十个月内出险,只还原本,十个月外出险,赔五十元,逐渐增加,至一百五十个月为满,偿还二百元”。[3]这种小保险因纳费低廉、手续简便广受普通民众欢迎,业务因之蒸蒸日上。福星公司全盛时每月经收保费约万元,保费积存金达六十万元。这种“小额的人寿保险在我国的福建,很是发达”。[4]“华南储蓄银行”本是福州一家本土的商业银行,亦创设“保寿部”兜售人寿小保险。一些互助组织如行帮之“百寿会”、“百龄团”等则也干脆变身小保险,冠之以“××百寿储蓄会”、“××长寿会”等名号。 据1937年《中国保险年鉴》统计,至1933年6月底,福建省内先后设立的小保险公司有福星人寿小保险公司、华南银行储蓄百寿会、寿源百寿会、仁寿堂长寿轩、福田保寿保险、同康百寿会、有利保险公司、大年保寿公司、大中保寿储蓄公司、福康保寿公司、长康百寿会、怡康保寿储蓄公司、乾康慈善百寿会、福华百寿会、南昌保寿储蓄公司、福昌保寿公司、福明保寿储蓄公司、永安保寿储蓄公司、健安保寿公司、益昌保寿公司、南山保寿公司、福同保寿公司、升平保寿公司、公平保寿储蓄公司、大有保寿储蓄公司等25家。[5]签订的参保合约达20多万份,参保储户数超过6万。而同期国内华商寿险总量未及福州的一半。[6] 人寿小保险在广东亦屡见不鲜。揆诸史料,可以看到晚清时期广东民间已普遍存在长生会等组织。据同治年间广东知县杜凤治日记载,其时南海、番禺、东莞、顺德、香山、新会等县皆有长生会,其办法为“每一人每一次收银六分,共收一百八十次以后不收,及此家有人死,往取丧葬之赀,会中给银二十两”。[7]每次收银6分,180次则收1,080分。照清代衡制,实为10.8两,而在死后可取丧葬之资20两,远超所纳之银。民国时期广东的人寿会即由此类民间组织递变而来。关于人寿会的缘起,东莞县《济川善堂人寿会弁言》有论,“古人云:死生亦大矣,天道循环,在所不免。惟最可悯者,贫民耳。夫贫民环景之恶劣,人所共知,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蓄妻子。一旦疾病纠缠,束手待毙。语云:未知生,焉知死。身后之事,更何以堪。言念及此,故人寿会所当急谋组织也。”③其具体手续为,“凡本乡及各乡男女贫富在十六岁以上者,皆可入此会为会员。限收四百份,每份于初入会时先缴一次过基本金陆毫,自后每年中如遇本会会员身故者,则每份缴会费银二毫。由第一次供至二百五十次为第一期,报故者得以收回银陆十元,由二百五十一次供至三百次为第二期,报故者得以收回银七十元,由三百零一次供至三百五十次为第三期,报故者得以收回银八十元,由三百五十一次供至四百次为第四期,报故者得以收回银九十元,如供满四百次为第五期,不用报故者得以收回银一百元,该身故会员之亲属领银时须依期数领回,以为丧费之用。”④观其性质即“为小规模之人寿保险”[8],供会方式与杜凤治日记提及的长生会相类。由于入会方便,收费低廉,给付保险金之数额大体能适应劳苦大众身后丧葬之需,“以是贫民多利赖之,一会动辄招收认会者多至数十百万户,流行社会已极普遍”。[9]鼎盛时期,广州曾有人寿会30余家,并设有研究协调人寿会有关事宜的行业组织——人寿会联合会。[10] 除福建、广东之外,天津、北平、上海等地也都有此种人寿小保险业务。如,天津方面,“有利华及宏济人寿小保险公司,而利华公司曾在北平及上海开设分公司”。[11]”极盛时“天津市乃有不及一年而呈请设办寿缘会者四十起之多”。[12]上述地方的人寿小保险公司数量众多,势头劲健,有敢与业界巨商抗衡之势。由于业务繁盛,广东、福建等地还出现了协调行业内部事宜的同业组织和专门的监管机构。银行、商帮等也竞相争抢人寿小保险业务,企图从中分得一杯羹(这在福建表现至为突出)。 民国时期人寿小保险何以会呈现如此繁盛的景象? 首先,与人寿小保险的营业特点密切相关。人寿小保险月缴保费低,无需验体,投保手续简便,年龄限制也相对较为宽松⑤,符合一般市民的承受能力和需求层次。而这一时期的业界巨商,“保额多定最少一千元,且不售保单五十五岁或六十岁以上之人,公司销售致力于中上阶级”[13],这就使得那些生活困顿的下层民众望而却步。而下层民众对于“养生防老”、“送亡恤孤”之需求,较之中上阶级更形迫切。当时的政府也远没有能力建立起一套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来覆盖对他们的基本保障。所以,在寿险大公司事实上将他们排斥在外时,是人寿小保险公司及时为之提供几乎是量身定做的保障。对于他们,人寿小保险不啻是避风良港,因而成为他们趋之若鹜寻求庇护的所在。 其次,与普通民众对保险的认知水平相适应。“人寿保险之来斯邦,虽已历数十年”[14],但中国民众“凡提到死字,便会引起一种可怕的憧憬,由于这种不测事情的忌讳或否定,以致人寿保险未能获得一般人的接纳”。[15]民国肇始,迷信旧俗虽然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但科学知识尚未普及,迷信观念依然炽盛,加上保险宣教的滞后,以致二三十年代不少国民依旧“以投保寿险为不吉祥”[16],“揣测人寿保险必富于投机或赌博性”[17],或为“敷衍情谊的工具”[18],或根本上就是一种欺骗行为:“又有若干人士之成见,乃起于在保险费尚未缴足三年者,分文不能退回,遂坚认保险公司志在骗财而已”。[19]根植于旧俗的迷信观念和对寿险行业的隔膜,成为阻碍现代保险意识生成的屏障,严重制约着民众对现代寿险的认同和接纳。而人寿小保险由古已有之的民间经济互助组织演变而来,渗透其间的朴素的互助性对普通民众有着惯性的吸引,不太会令他们产生观念上的反感乃至抵触。主要为着解决民众“生养死葬”之需的人寿小保险与中国“注重开丧成殓,出殡安葬”[20]的旧俗亦颇相契合,故易为民众所接受。 再次,与人寿小保险的本土化经营亦不无关系。近代人寿小保险多借助本土的互助组织如“合会”为依托,开展业务。作为一种民间互助组织,合会在中国由来已久,其主旨在自助、互助,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慈善助益、通融资金兼储蓄的作用。清末民初,时局纷扰,商贸繁盛的福建等地,各界痛感“伙友”月得数金之资,如何养生无亏、送死无憾,目睹同道中寒素之人,辛劳一生,待仙逝之日,求告无门,身葬都成问题,皆恻然而心悯,“而义不忍坐视,为良善之法,以济同业之人”。“父母轩”即商帮为老之将至的职员,或其父母,或其所赡养的长辈所设。入会者月纳数资,期满健在者可领取一笔数目不小的钱款,谓之收“喜轩”,届时会社制奉上一匹五尺红布,取意吉祥,作为贺寿之礼。若纳资后身故,则按规定可支领一笔应付丧葬事务的钱款。其做法与近代寿险相类,甚至可以说就是简易寿险在中国的本土化。[21]正是这种鲜明的本土化特色,使得人寿小保险在当时中国许多地方广受追捧,业务因之大为发展。 此外,福建、广东地处沿海,商贸繁盛。经济的发展催生了较早的一批产业工人,他们和城市中的商店职员、小企业主、商贩、苦力等都急需便捷的小保险为之提供最基本的保障。福建等地商帮林立,许多小保险就是凭藉商帮的威势,成为地方商帮的垄断性行为,而这也是大公司一时难以跨越的壁垒。[22]更何况本土商帮深谙民情风习,业务开展更切合民众实际需要,往往容易做大。 但是,就在人寿小保险繁盛景象的背后,由于其“非依科学方法”,业内的无序竞争愈演愈烈,其内部诸多隐患亦不断堆积并愈来愈显现。风行一时的人寿小保险盛极而衰,终至从历史舞台黯然退场。 二、闽粤人寿小保险的衰落 早在晚清时期,广东的人寿会就纠纷不断,广东知县杜凤治日记中有不少这方面的记载,如同治十年八月初四日,“神安司钟咏来见,为老人会滋事,挟仇聚至数千人”[23],同治十年八月十二日,“神安司长生会事,系刘某纠众人之钱,应付不出,引起三四千人闹事,土匪乘机抢劫”[24],同治十年九月二十六日,“神安司巡检钟咏询禀见,言长生会等事,勒令会首按股归还”[25],同治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绅士黄嘉端干预长生会事”[26]等。 到20世纪20年代,广东人寿会的弊端更是不断凸显,“频年均有倒挞,贻累贫民,动逾数万”。[27]面对此种窘境,政府不得不予以干预,饬令一些办理不善的寿会停业并退还会金。但实际上,经营不善的人寿会并无能力足额或高比例退还会金。1924年,公安局认为政府简单化的做法不仅不能保护会员利益,反而使他们遭受更大损害,要求政府给予变通“救济”,允其在一定时间内继续运作。这种情况从市长孙科向省长廖仲恺的呈文中可以看到: 查各人寿会,原章确有未善之处,若官厅徒知取缔,而绝不思一平允方法,以救济之,似仍未足以杜倒挞之害,而所谓维持贫民,即亦适得其反。……至于官厅取缔办法,若因各会办理不善,虽可勒令停业,将会派回认会之人,而查核各会,现有基金产业,类皆为数有限,以之分配派还,计每份得回之款,最多不过数元,少者不过数角。窃恐一经实行,难免一路痛哭,贫民何辜,忍令至此。……职局既负监督之责,欲免贫民受累,当保各会安全。欲期各会安全,应予根本救济……据报广州人寿会一间,又于本月二十三日倒挞,其永安人寿会一间,亦几牵动垂倒,似此。若非从速维持,窃恐愈倒愈多,前仆后继,虽欲取缔,亦无能为,合无仰恳准将现令免予执行,俾得实行整顿规则,庶几各会藉资挹注,贫民赖以维持,而取缔亦得实收其效,即职局警费,亦可藉以弥补,一举数善,莫过于此。 作为人寿会的主管机关,广东省公安局也曾采取过一些措施,如对死亡会员按会章规定“八折支发寿金”,规定各人寿会经费开支限额和员工薪金“减照八折支给”,“俾稍缩小开支”。1931年7月,公安局发布的一则布告就提到了这一做法:据广州市人寿会社研究公会主席委员黄玩民呈报,当时的“羊城人寿会于民十八年冬以赔累过多,势成破产”,广州市人寿会社研究公会呈准其“将该会保产屋业两间批销由公会所属八家变价维持”,但“自接办后,会友死亡更甚,变价之款早已交罄,由公会垫借二千余元,由各家垫借四百余元,仍属不敷”,加上近期“霍乱症流行,会友报故增倍,入不敷支,以前接办该会时,同业尚有八家,现在倒闭停业者将半,各自顾不遑,实无余力救济”。为此,公会“请援照维持同济人寿会办法”,“将羊城公记人寿会以后身故会友寿金八成给发”,这样“于投会人虽略减少利益”,“但为互相维系,以免倒闭,贻累贫民起见”,“尚属可行,应予照准,俾资救济”。[28]1934年3月,公安局长何荦援照同济、羊城等人寿会的做法,要求万年、两广两人寿会“八折支发寿金”。为“缩小开支”,还饬令两会“所有办事人薪金”“嗣后一律减照八折支给”: 案查前据广州市人寿会社研究公会以万年、两广两人寿会因收不敷支,亏折巨万,须时变会产方能支给寿金,长此不变,恐难支持,拟援照同济升平羊城广生等会办法八折支发寿金,以资救济,等情具呈到局,当经批行各该管分局查明该万年两广两会确系收不敷支,等情具复,前来查该两人寿会既属收不敷支,若非予以救济,必难持久,该公会所请援照同济升平羊城广生四会办法,嗣后凡会员报故,拟照原章八折核给寿金,于投会人虽略减少利益,然因予照办,俾资维持,惟在未核准八折支给以前,该会如欠会员寿金,仍应十足发给,以明界限,至该两会所有办事人薪金,并限嗣后一律减照八折支给,俾稍缩小开支,用资持久。 但终因结欠应付保险金太多,上述诸般措施均不能奏效。同年,广州市人寿会社研究公会主席委员姚惠民向广东省公安局“呈恳羊城公记人寿会因收不敷支,请赐示定办法,俾支危局”。公安局批示“查核所陈各节,虽属实在情形,但各会对于该会从前既善意维持于前,现在自不能卸责于后,应责成各会勉力其难,照旧共同负责继续维持,免任倒闭,至称该会常因迟给寿金,发生纠纷一节,俟行长寿分局随时妥为劝谕调处可也。”[29]由于人寿会先天问题实在太多,积重难返,此时已难以找到根治之法。1935年5月,广东省公安局再次批准,羊城公记人寿会每月收入款项,除新报死亡者每份给五元,其余照份数,用于平均偿还已故会员的旧欠保险金。[30]一些按规定年限尚未缴足保费的会员,明知人寿会已无力给付保险金,想停缴保费又怕丧失会员资格,只得勉强续费。 针对各人寿会及小保险公司经营中愈来愈严重的问题,广州市政府遂决定“取缔”人寿小保险:“广州市内各人寿会及各保险公司,近来对于做会及购保者,寻瑕索瘢,稍有借口,辄扣成发付”,“类多以调查未得明确,为藉端宕延,务令主事者,久候难堪,然后嗾旁人从中说法,教以减收成数”。其实,“主事者,既待该款以为丧葬,或复业之资”,“自不耐忍候,遂堕狡计,任令中饱,无敢申诉”,这样被侵蚀寿金者“至半数”,“情同诈骗”。因此,市政府“责令各人寿会及保险公司,嗣后有人报到,立须派员调查,不准延搁,否则作为自误误人。无论如何,均须给足会款及保项,倘有特别情形,准事主报请警区存案,由殷实铺店具保请款,以免被其延诱欺骗云”。[31] 1937年7月,鉴于“人寿会社之组织根本错误,不合经济原理”,“任何严密的取缔亦属无济于事”,广州市政府训令社会局不准接受增设,已设立尚存在的人寿会饬令其结束: 查人寿会原属保险事业之一种,其在广州市设立泛人寿会社,前于二十四年二月间曾奉钧会令饬办理,旋经职厅详细审查,认定此种人寿会社之组织根本错误,不合经济原理,微论予以任何严密之取缔亦属无济于事,经先后于同年五月八日及十六日呈复察核,拟采消极整理办法,对于此种人寿会社一律禁止增设,其已设立而尚存在者饬令结束,发交善堂商会会同妥拟清理结束。……各人寿会社账目责令自行整理,如不能自行整理,由局会同市商会、律师公会、会计师公会派员清理。 至此,陷入困顿中的人寿小保险业更是一派“奄奄之象”。[32]广东省财政厅、广州市社会局的调查资料表明:至1937年,省内高要县设有城内33社社丁联合长生互助会、城西24社坊民互助长生会、桃溪长生人寿会3家,东莞县第九区济川乡济川善堂人寿会1家。[33]广州市仅存万年、羊城公记、升平、广生人寿会4家,且均属负债经营,濒临破产边缘。[34]昔日的繁盛景象已无法重现,广东人寿会无可挽回地走向了没落。 福建人寿小保险行业经营中的问题也日益暴露,福建省建设厅为此专门设立小保险监理处,对小保险业进行指导、接管和合并工作,“福建省政府以小保险业情形不稳,遂发布停止新招命令,以便着手整理,乃各公司仍有私招保户之事实,……二十四年四月简易人寿保险法公布,对于此项小保险业应归取缔之列,惟因该小保险办理已十余年,一旦限令结束,保户受亏更大,由建设厅订定办法,对于无可维持之公司,暂归监理处整理,其可维持者由各公司自行负责清理,仍归监理处监督,一面禁止招收新户,及严禁设立新公司,免与法令抵触,均经实行办理矣。”[35]各公司相继加紧收缩清理,人寿小保险业在福建亦近尾声。 福建小保险业“自民国六年冬问迄民国二十四年止,约有十七八年之历史,公司共有三十家,保户几近十万,而其结果趋于失败”。[36]关于福建人寿小保险业盛极而衰的原因,时人有此分析: 甲、无预定之死亡率。查保险费系由死亡率及利息推算而得,各公司所定满期给付保额,超出所纳保费者四分之一,多者数倍于保费,并未厘订预定死亡率,亦未按科学方法计算,致公司支出,毫无标准,盈亏难计,虽收款可以生息,设遇死亡率过高,即无法维持,其失败固意中事也。 乙、无规定责任准备金。查责任准备金为寿险必备之条件,各公司大半未有设置,致给付保额时,临时张罗,亦其失败之一因。 丙、投资不得法。查保险业收存之现金,贵在活动,即投资于生利方面,亦应择其易于脱手者经营,查阅福建各小保险公司资产表内投资于不动产约占负债之半数,万一遇有临时急需,其数超过所存现金者,变卖不动产自感为难,对外信用日坠,至为明显。 其实,以上分析也大体适用于对小保险行业衰落的解释。1937年,广州市政府训令社会局取缔人寿会时也强调“此种人寿会社之组织根本错误”在于“不合经济原理”。[37]上述人寿小保险,“办法多属简陋”。[38]前引有关福建人寿小保险失败的数点原因,即可归结为经营上“非依据科学方法”。[39]这正是人寿小保险行业的致命缺陷,也是其无可奈何地走向衰落的重要原因。 其次,业内无序的竞争,也严重干扰着人寿小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 人寿小保险一开始是以互助共济为宗旨,后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寿小保险公司开办起来,难免鱼龙混杂,互助的宗旨也因此逐步演变为以营利为主,其中不乏蓄意设局行骗的“棍骗”。[40]许多商人为利所趋,纷纷投资于人寿小保险,但他们并没有依照人寿保险死亡率来制定科学的保险费率,也没有相应的责任准备金,“查其组织,乃十余人集合资本,设立会规,凡欲投保者……月供三毫,如入后,过二月之期,无论何时身故,得领寿金五十元,如过五年后,则每年加增十元,至十年则给百元,廿年则给二百元为止。闻最初创设之会社,其资本约半千而已”。[41]按照它们的这种“预算之法,实有亏而无益”,但其初“人民生活程度较低,类多安居乐业,故死亡之数亦因之较少。是以其始开设之数家,获益甚丰”[42],继之而起者众多,“一会倡始于前,各会接踵于后,只知目前盲从,绝鲜详细研究,迨至亏折难支,图穷匕见,遂不得不迫而倒挞”。[43] 实际上,小保险公司的经营一开始就缺乏统一的约束,各公司“所订章程率皆斗奇争巧,或受保三个月出险即有给偿,或投保之翌日不测,则给赔款,应纳期数有至四十期而止,有至六十期而止,甚而仅纳三十期,即可享八十元之利益,纳四十期者有一百二十元之赔款”。[44]为了争揽客户,各公司更是各出奇招。如,有的为简化手续,减少开支,规定甲种每月交保费一元,乙种每月交费五角,一户得认交二名或减认半名;有的则采取“抽签赠彩之法”[45],起初中签者只限于免付下月保费,嗣后因竞争激烈,赠彩便标新立异,不但有甲彩乙彩等的区别,甚至有以若干实物赠品为号召者,有的则盲目抬高招徕佣金,“最初每户给予四角或至一元,嗣因招徕不易,每户佣金有增至三元或四元,益以介绍时尚有酬应各费,平均招得一户约耗五十元之多”[46],“致开支浩大,不能支持,于是斯业中潜,不堪收拾”。[47]30年代,天津发生的寿缘会欺骗案,轰动一时。[48]同业间愈演愈烈的恶性竞争非但不能帮助自身走出困境,反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伤及行业声誉。如,当时就有人认为“各会社以日收各会仔之会款,而为赔款之用,苟或死亡过多,则必宣告失败,此等公司实‘草鞋公司’也”。[49]尤其是遇到社会大环境不佳,“死亡既众”,则“其预算即告失败也”,“各人寿会亦从此一败涂地”。[50] 再次,人寿小保险在经营上有着明显的地域限制,一般规模较小,这就使得参会人数有限,难以切实分担风险,保障作用比较有限,在与实力巨商的竞争中终究不是它们的对手,因而难免被淘汰出局。 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集合大量损失风险单位来减少风险和不确定性,而这是建立在大数法则的基础之上。但是,民国时期的人寿小保险业的显著特点就是规模小,其承保范围多限于某一地区某一城市,这就有违大数法则,造成其抵御风险能力的有限性。所以往往一个地域性的突发事件就可能使小保险行业伤筋动骨,大受影响。如,1929年3月广州“霍乱症流行”,5月又复流行脑膜炎,两次疫情使会员死亡甚众。广州的人寿会社由于大量给付保险金而“入不敷支”,“倒闭停业者将半”,因而元气大伤,一蹶不振。而在这方面,业界大公司的优势则非常明显。所以,人寿小保险业的小规模在带来其经营更多灵便性的同时,也决定了其行业生命无比脆弱,“必难持久”。 人寿小保险业全面衰落后,民众对既合乎保险学理、又有人寿小保险之便利的寿险业务产生了更强烈的需求。1935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简易人寿保险法》就是因应时代需求的产物。《简易人寿保险法》规定,凡在五十元至五百元以下之人寿保险,属于简易人寿保险范围;“简易人寿保险为国营事业,属交通部主管”[51],业务由邮政储金汇业局办理,“其他保险业者不得经营之”。此后,各地的人寿小保险依法清理,次第停办,“小保险益趋消灭,而在今日中国之保险中,无复地位之可言矣”[52],国营简易寿险遂取代了民营人寿小保险。 三、结语:从传统向现代过渡的独特保险 作为近代中国相互保险的主要形态,民国时期人寿小保险的兴盛,反映了普遍贫困的民众对生前身后基本保障的强烈需求。在现代寿险业已传入中国的民国时期,人寿小保险以其自身特点适应了广大民众的保险需求,因而获得了迅速而广泛的发展,直至1935年《简易人寿保险法》颁布实施。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内,人寿小保险的存在和发展,客观上弥补了国人自办寿险之不足,推动了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在防止国内保费流失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人寿小保险毕竟不属于现代保险范畴,它更多的是中国传统寿会的遗存,或者说是民间原有互助组织在近代的衍生,是传统小保险向现代保险过渡的中间形态。随着时代大潮的奔涌向前,这一粗糙的、尚未褪去其原初状态的小保险终究被历史无情地抛弃。 在近代,伴随着西力东侵和西学东渐,西方许多事物相继传到中国,而这些“舶来”之物往往面临着一个如何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问题,保险也不例外。“人寿小保险”就是保险传入中国后在特定时空条件下与中国本土相调适的产物。从“父母轩”到人寿小保险再到简易寿险,构成了寿险在中国从萌芽到初步发展的演进过程。这一过程也浓缩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由传统向现代递嬗的轨迹。 注释: ①有关论文仅有吴越的《人寿小保险兴衰始末》(《上海保险》1997年第4期)、许建平的《福州“小保险”揭秘(上)》(《上海保险》2005年第5期)、《福州“小保险”揭秘(下)》(《上海保险》2005年第6期)以及赵珂的《近代福州小保险业的兴起及其原因》(《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4期)等,而且这些研究在相关史料的发掘上均比较缺乏,在地域上的关注也仅局限于福建,对于同样繁盛的广东几乎没有涉及。本文将福建、广东一并纳入研究视野,尽量发掘和占有包括档案、报刊在内的相关原始材料,力图梳理人寿小保险业在民国闽粤兴衰起落的脉络。 ②1805年由英属东印度公司鸦片部经理达卫森(W.S.Davidson)发起,在广州设立的谏当保安行被公认为外商保险机构进驻中国的起始。 ③《济川善堂人寿会弁言》,广东省档案馆藏财政厅档案,档号:4-2-120。 ④《济川善堂人寿会简章》,广东省档案馆藏财政厅档案,档号:4-2-120。济川善堂人寿会开办年份不详,此档时间标为1931-1949年。 ⑤多数会社规定入会者年龄须在四十岁以上(丁佶:《寿缘会——一种病态的人寿保险》,《寿险界》第2卷第3期,1934年6月,10页),济川善堂人寿会则规定十六岁以上(《济川善堂人寿会》,广东省档案馆藏财政厅档案,档号:4-2-120),福建省政府建设厅颁布的《小保寿公司或百寿会投保章程准则》规定,“凡年在十二岁以上五十五岁以下,无论男女,身体健康者,均可投保,但不得混报年龄”。(王正莘:《中国之储蓄银行史》,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44辑,第436种,台湾文海出版有限公司,501页)“凡年在五十六岁至六十岁及年在八岁至十一岁者亦得投保”,但赔偿额与十二岁至五十五岁有所不同。(王正莘:《中国之储蓄银行史》,503页)传统与现代:民国时期福建与广东人寿保险_保险论文
传统与现代:民国时期福建与广东人寿保险_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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