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家庭财产收入研究_财产性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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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当人均GDP突破2000美元,居民积累一定财富后,财产性收入就会逐渐成为居民新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2007年,我国GDP总量25万亿元,人均GDP超过2100美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785.8元。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收入仍然延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多种收入为辅的格局。人均财产性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仍然很小。

2002年全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工资收入占居民收入比重为70.2%,财产性收入只占1.2%。2007年的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速达到42.8%,超过同期工资性收入的增速,但财产性收入比重也只有2.3%。即使在人均GDP4000美元、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非常活跃的广东,2007年城镇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比重也仅占3.2%。

随着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城镇居民迫切需要拓宽收入来源,进一步改善生活。而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不仅能增加居民收入,刺激消费,扩大内需,还有利于我国资本和房地产等市场的发展,一举多得,需要我们多加关注和研究。

二、研究综述和研究思路

(一)国内研究财产性收入的文献综述

财产性收入研究近年才成为学术界关注的话题,目前,国内对城镇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的研究比较少,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阐述提高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性和意义。十七大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之后,国内许多专家学者把研究视角投向这一政策,提出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一是承认个人财产性收入等于承认居民拥有个人财产的重要性(赵人伟,2008);二是增加财产性收入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途径(李时华等,2008);三是要让拥有财产性收入变成多数群众的事情,而不再是少数人的事情(袁文平,2007)。

2.重点分析目前国内财产性收入的现状、结构和渠道。近年我国财产性收入出现两个引人注目的变化:一是增长迅速,二是收入来源多(唐泽富,2008)。财产性收入地区差距大,城乡差异明显(周荔,曾为群,2008)。曾为群(2008)从分配和金融视角提出增加财产性收入有两条路径,一条是通过分配制度,扩大普通居民的财产基数;另外是通过金融制度,实现人与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民整体的经济效率,继而提高广大居民消费后剩余资财投资金融市场所获得的增值。

3.对居民家庭财产进行测算。虽然这类文章没有直接研究财产性收入,但财产性收入增长与财产存量有直接关系,居民财产的拥有是实现财产性收入的前提。这类研究主要利用城镇或城乡调查数据对城镇居民的财产分布进行估计并对财产分布与收入分布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在2001年对城镇住户进行了一次财产调查并发表了财产分布的基本统计描述。

(二)研究思路

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有财可理,有资可投”,财产和财产性收入的密切关系体现为“源头”和“收入流”的关系。但是两者之间还须有市场的存在才能产生作用,因为居民拥有的个人财产是很难自行产生收入的,必须要将投资型家庭财产通过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和收藏品市场等进行投资,才能产生财产性收入。当然居民投资型财产的增加离不开居民收入的增长,居民收入和财产积累也密切相关。

从居民收入到家庭财产积累,再到产生财产性收入的实现途径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收入增加为家庭财产积累创造条件,居民在满足日常所需消费性支出后,财产积累速度会加快,财产的规模会不断扩大。第二阶段,家庭财产积累先从生活型家庭财产开始,当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和享受所需后,居民开始把财产积累重心转向投资型家庭财产。第三阶段,居民把消费后的资金盈余进行储蓄,投资股票、基金,甚至买第二套房来投资等等,成为投资型家庭财产,并通过资本、房地产等市场获得财产性收入。在这个过程中,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高低会受到居民的投资心理、预期风险、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和市场机制等因素影响。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提出收入—财产(生活型和投资型)—财产性收入三者相联关系的观点。

结合已有的文献研究,初步认为微观层面中的家庭因素和宏观层面中的经济发展与波动因素、市场因素、制度因素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财产和财产性收入有直接的影响关系。因此本文重点分析影响财产性收入的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的因素。

三、界定及测算方法

(一)财产和财产性收入的内涵

1.财产定义。

财产是指可以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物的统称。本文从已有数据的可分析性考虑,把财产分为三类,一是金融财产,包括储蓄、股票、债券、保险等,属于投资型家庭财产;二是实物财产,包括日常耐用消费品、汽车、房屋、金银珠宝等,其中用于出租的房屋和买卖的金银珠宝等属于投资型家庭财产;三是知识产权财产,知识产权是近年新兴的财产类型,它包括商标权、版权和专利权。知识产权财产也属于投资型家庭财产。

2.财产性收入定义、特点和分类。

按照国家统计局城镇住户调查方案定义,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财产性收入具有与其他收入不同的特点:一是拥有财产是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前提,财产与财产性收入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没有财产,自然没有财产性收入,有了财产性收入,还可以进一步增加财产的总量。二是财产性收入是财产所有人通过行使对自己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力,而获得相应的收益。因此要获得财产性收入,财产所有人必须具有可以自由支配其财产的权力,即具有私有财产所有权。三是财产性收入不需要通过生产经营获得,只需通过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收藏品市场等来获得。四是财产性收入具有较高风险性,其风险性要比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高,容易受市场需求、经济波动和制度调整的影响。

(二)城镇居民家庭财产的测算方法

为了掌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居民的家庭财产总量情况,研究家庭财产总量与财产性收入之间关系。本文在刘毅(2008)方法的基础上对城镇居民的财产总量进行测算,知识产权财产由于没有相关的指标数据,在此测算方法中不进行估算。

在历年的统计年鉴和住户调查数据中,能直接获得有关居民财产存量的数据只有部分耐用消费品价值和住宅价值。因此,需要对金融财产和耐用消费品拥有量价值等进行估算。还需说明,城镇住户调查数据最早的年份是1986年,当时我国还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居民家庭财产存量是非常有限的,城镇居民家庭基本上都处于一种“无产者”状态。1980年代初城乡居民主要财产形式是银行储蓄、家具和自行车,1985年底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储蓄余额仅153.3元,当时“中国居民的财产,不论就其规模而言,还是就其分配不均等程度而言,都不是特别值得关注的问题”(李实、魏众、古斯塔夫森,2000)。因此,从1986年估算全国城镇居民财产积累,并不会因之前数据的缺失而有较大的误差。

城镇居民家庭总财产表达式为:

总财产=金融财产+实物财产-借贷(1)

1.金融财产的估算方法。

历年居民家庭的收入减去支出,其余额再减去当年手持现金后累加就是家庭金融财产存量,表达式为:

其中:F是当年家庭金融财产存量,y为居民家庭年收入,c为居民家庭年支出,m为当年手持现金,t=1,2,…,n(年数)。

2.实物财产的估算方法。

城镇居民家庭的实物财产种类非常丰富,有洗衣机、电视机、移动电话、自行车、家用汽车、金银珠宝、房屋等。根据城镇住户调查方案,本文把实物财产分为六类,一是家庭日常耐用消费品(洗衣机、电冰箱等);二是文娱用耐用消费品(电视机、照相机等);三是交通工具(自行车、摩托车、助力车、家用汽车等);四是通讯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五是金银珠宝;六是房屋。一至五类可以归纳为耐用消费品,实物财产的表达式为:

S=W+H(3)

其中,W为耐用品价值,H为拥有房屋价值。

(1)耐用消费品的估算方法。住户调查数据中列出了住户所拥有的各种耐用品的品种和数量,但我们还是难以直接准确地将其转换计算出实际价值。在此,笔者通过计算住户历年购买家庭耐用品的支出,在扣除折旧后,进行累加,得出家庭耐用品拥有量的价值。此外,收藏品种类繁多,包括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名人字画、集邮藏品等等。在城镇住户调查数据中,只列有购买金银珠宝饰品的支出数,而没有其他收藏品的支出数据,因而只能计算金银珠宝饰品的价值,在现实当中,现时居民家庭拥有收藏品的仅为少数,暂不估算这些收藏品的价值,对整体居民家庭财产的估算不会造成太大的误差。在计算折旧时,金银珠宝难以估算其市场价值变化,因此不计算折旧,汽车按15年折旧,其他耐用品按10年折旧。

其中:di为住户借贷收入,de为住户借贷支出。

四、变动和特点

(一)城镇居民家庭财产和财产性收入状况

1.家庭财产存量变化状况。

根据上述的计算方法,对全国城镇居民家庭的财产存量进行估算①,我国城镇居民家庭经过20多年的积累,2007年户均财产总量为31.0万元。2002-2007年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财产增长速度较快,2007年比2002年增长了1.34倍。家庭财产增长较快主要是得益于金融财产和房屋财产的大幅增加。其中,2007年与2002年相比,金融财产和房屋财产价值分别增加了1.2和1.4倍。从各类财产构成看,房屋财产占了家庭财产的最主要部分,2002年的比重约为64%,2007年这一比重略升至66%,其中,出租房屋财产价值占房屋财产比重从2002年3%变为2007年的5%,表明目前城镇居民的房屋用来出租的还是很少。

2.财产性收入变化状况。

近几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均呈增长态势,2007年人均总收入达到14908.6元,比2002年增长了82.3%。在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居民财产性收入也呈现高速增长态势。2007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348.5元,比2002年增长241.3%,这一增速不仅大大高于居民人均总收入增长82.3%的速度,也大大超过同期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78.3%)、经营性收入(183.2%)和转移性收入(69.0%)的增速。虽然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快速,但由于基数很小(2002年只有102.1元),所以绝对量仍然不大。

结合家庭财产总量和财产性收入的变化趋势来看(见图1),家庭财产总量的增长趋势与财产性收入的增长趋势几乎吻合,呈同步上升趋势,表明随着家庭户均财产总量的增多,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也在增加。

图1 2002-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财产总量与财产性收入变化趋势

3.财产性收入来源变化状况。

以前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结构单一,以利息、红利收入为主,近年来扩展至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其他投资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和其他财产性收入等,财产性收入来源越趋多元化。

与房屋财产占居民家庭财产比重最大相对应,出租房屋收入在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中亦占首位,是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的最主要来源。2002-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房屋出租收入的比重都超过40%以上,2005年更是一度达到58.2%。

2002-2007年人均金融财产性收入比重一般在30%-40%,是城镇居民的财产收入的第二大来源。其中存款利息一直是我国城镇居民传统的财产性收入来源,但近年由于股票、基金市场活跃,人均存款利息收入比重已经从2002年的17.63%下降到2007年的10.93%。而股息与红利收入近几年则逐渐提高,尤其2007年的人均股息红利收入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达27.6%,创近年来新高。

其他投资收入(主要是房屋买卖增值)也是财产性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2007年该收入为人均42.16元,比重达到12.1%。而知识产权收入还不是城镇居民的主要财产性收入来源,其比重最高只有0.4%。

4.不同收入分组城镇居民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变化状况。

2002-2007年不同收入分组城镇居民家庭的人均财产性收入占人均总收入的比重变化程度并不一致。低收入户和中低收入户的比重变化比较缓慢,但高收入户和最高收入户的比重变化比较大。

不同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构成也各有特点,以2007年为例,一是低收入户的人均出租房屋收入占财产性收入比重较高,尤其最低收入户的出租房屋收入达到76.9%,而最高收入户的人均出租房屋收入比重只有35.0%。二是中等收入户的人均利息收入占财产性收入比重最高,达到15.0%,然后分别往高、低收入户方向逐渐降低。表明高收入人群不满足把钱存在银行,更倾向用来投资股市、楼市等,而低收入人群在满足日常温饱后剩下的现金并不多,因此利息收入十分有限。三是高收入人群的人均股息红利收入和其他投资收入的比重都比较高,表明该群体拥有的私人财产要比其他收入群体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理财。

(二)城镇居民家庭财产与财产性收入的特点及值得关注的问题

1.财产性收入比重过低。

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化和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志。虽然近年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速较快,但比重还非常低。在构成城镇居民家庭总收入的四项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无疑是城镇居民最大的收入来源,而财产性收入从2002年至2007年,其比重只是从1.2%变为2.3%,仍是四项收入中最低的。即使是2007年高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也不超过5%。在发达国家中,财产性收入是居民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美国为例,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达到40%,仅次于薪资收入,有90%以上的美国人拥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谭伟,2007)。

2.财产性收入更多流向高收入群体。

我国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近几年一直保持20%以上的增长速度,但增长的不均衡也日益突出,少数高收入者获得了绝大多数的财产性收入。2007年,最高收入户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911.3元,而最低收入户的人均财产性收入只有53.6元。6年来,高收入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增长幅度明显快于低收入家庭,2007年最高收入户的人均财产性收入是2002年的4.5倍,而最低收入的人均财产性收入只是2002年的2.1倍。

3.财产性收入来源主要集中于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金融财产性收入和出租房屋收入占了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的80%以上。目前,国内城镇居民投资渠道少,容易导致财产性收入受到股票、基金和房地产市场剧烈波动的影响。以广东东莞和深圳为例,深圳证券市场交易十分活跃,但2008年上半年由于股市和房地产市场的大幅下滑,居民的人均股息红利收入比2007年同期减少286.4元,同比下降75.2%。而东莞是制造业中心,外来人口集中,但随着城市产业的逐步升级,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导致外来人口减少,出租房屋空置比较严重,影响了城镇居民的出租房屋收入,2008年上半年东莞的人均出租房屋收入同比下降40.2%。

4.家庭财产对财产性收入的增长能力仍然有限。

以城镇居民家庭财产比例最大的房产和金融财产及其相对应的财产性收入进行比较,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中每1万元的金融财产只能带来56.5元的金融财产性收入,按照2006年定期年利率2.52%计算,1万元在银行的一年定期利息也远比这个数字高。而房屋财产在不断提高其自身价值时,相应产生的房屋出租收入亦不高,2007年每万元房屋财产仅产生22.12元房屋出租收入,当然这与大部分房屋是自住有关,但即便是用于出租的房产,每万元房屋财产也只产生160.1元的房屋出租收入,投资收益率非常低。

五、影响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因素分析

作为居民收入的来源之一,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和其他收入一样,依赖于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国民财富的持续增长以及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的建立等社会经济基础。同时,财产性收入还与居民的财产积累和构成、居民投资能力和喜好以及相应的投资渠道、投资环境、法律法规保障等市场要素有关。

(一)居民财产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居民家庭投资型财产积累不高是财产性收入总量少、比重低的最根本原因。据广东城镇居民住户调查②,2007年居民家庭财产中,生活型财产占全部家庭财产的71.4%,投资型财产只占家庭总财产的26.9%,户均约10万元,财产性收入缺少厚实的经济基础。而且居民还没有将全部投资型财产用于投资。2007年,广东城镇居民仅有14%的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的住房,9.4%的住户有出租房屋。

(二)居民个人因素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已有研究表明,人力资本对居民的收入差异是有一定影响的③。不同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专门技能以及工作资历、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处的行业等,都会影响居民的收入。本文以此为假设:个人因素也同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在广东城镇居民住户调查数据中,完全没有财产性收入的家庭占82%,比重较大,为避免样本结构对分析结果的影响,笔者分两组进行检验:一组检验个人因素对居民有无财产性收入是否有影响;另一组检验个人因素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多寡是否有影响。④相关分析显示:

(1)不同文化程度、工作年限、行业、职业组的居民在有无财产性收入上并没有显著性的差异(见表1),但是居民的就业情况对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有一定影响。抽样调查显示:100%的丧失劳动能力者和待分配者均无财产性收入。

(2)在有财产性收入的群体中,文化程度、就业情况、行业、职业对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多寡也无显著影响。个人工作年限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略为显著,30年工龄以上者,年人均财产性收入在3000元以上分组中所占比例为25.1%,相对少于其他工龄段群体(10年以内为50%、10—20年为48.6%、20—30年为46.3%)。

个人因素与财产性收入缺乏显著的相关性,可能的解释是:一是目前我国的居民投资渠道不多,主要集中在储蓄、股市和楼市,这些市场对投资者个人背景没有门槛要求,不同个体都可以自由进入;二是我国的股市和楼市仅有10多年历史,远未达到规范和成熟,波动极大,投机性较强,并不是凭学识、经验等理性判断就可以掌握其规律,因而个人的相关因素并不能明显地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三是在高风险投资市场中,并不因学历高低、所处的行业、职业而出现明显的风险喜好(或厌恶)倾向。

(三)宏观经济发展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1.经济发展为居民财产性收入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投资环境。

经济发展,居民就业机会增多,劳动报酬增加,财富基础也会随之增加;与此同时,各类市场蓬勃发展,也为居民投资提供了良好环境。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经济发展领先全国,居民收入也快速增长。广东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基本上是随着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而增长的。广东在成为经济大省的同时,也带来了居民财富的增长。将1992-2007年⑤广东的人均GDP与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做相关性分析,其相关系数为0.759(P值为0.001),表明居民财产性收入与经济增长之间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建立回归方程为:财产性收入=177.892+0.759×GDP(

=57.7),表明仅经济增长这一要素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解释就达57.7%。经济发展是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首要基础。

2.居民财产性收入随经济增长的周期性波动。

1992年以来,广东经济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与此同时,居民财产性收入也和经济增长的态势基本吻合,而且变动幅度比经济增长的变动幅度更明显,每次经济增长步伐加快时,居民财产性收入就相应增长;而经济增长回落时,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速也相应减缓,甚至出现负增长,可见居民财产性收入与宏观经济发展息息相关。

(四)相关的制度安排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1.国民财富在国家、企业和居民间的分配制度不尽合理,造成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制约了居民家庭财产的积累,使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缺乏雄厚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国民财富总量不断增加,但在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以及对各种生产要素的分配安排时,个人和劳动要素被放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国民财富更多的流向政府和企业,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份额明显下降。以广东为例,2006年广东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1978年的60.6%下降到38.7%,远低于美、英、德、日等发达国家50%以上的分配比例。广东企业营业盈余所占比重却从1978年的15%上升到2006年的30%以上。居民没有充分合理地分享到GDP高速增长带来的成果,导致占居民收入主体的工资性收入增长有限,难以持续扩充家庭财产,进而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2.居民间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大多数家庭无财可理,也就无财产性收入可言。

由于收入分配制度的不完善,居民收入差距成扩大趋势,广东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由1994年的0.173上升到2006年的0.36。2006年,20%高收入户和20%低收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达6.3倍。由此带来的是82%的居民户没有任何财产性收入。居民投资主要集中在高收入阶层,2006年20%高收入户人均投资35455元,占全部居民人均投资的72.9%,是低收入居民人均投资的65.6倍,高收入户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也是低收入户的11.7倍。

3.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居民为应付不时之需,必然挤占了投资资本,导致财产性收入减少。

长期以来,再次分配中的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够。上学难、看病贵、房价高和养老缺乏必要保障等早已成为社会的诟病。面对这样的状况,居民只能首选回报率不高,但相对安全的储蓄作为主要投资方式,多年来储蓄始终占居民投资总额的70%以上。

居民家庭财产的积累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和艰辛的过程,至今基础仍然相对薄弱,投资型财产更是仅占少数。特别是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备,居民未来支出预期不确定时,必然会增加预防性储蓄,以备不测。这就决定居民要倍加珍惜所拥有的财产,不敢轻易选择风险较大、成本较高的投资项目,致使投资回报率不高,财产性收入也就不高。

4.相配套的系列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监管和执行不力,使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缺乏应有的保障。

首先,界定财产权的法律法规颁布不及时、不清晰。西方经济学与法学都认为,财产能够产生收入必须以对财产的占有权和自由支配权为前提。如果没有产权,居民也不可能获得相应的财产性收入。《证券法》在中国股市建立近10年之后才出台,其后虽经多次修订,但仍存在许多问题⑥;《物权法》更是在住房改革10多年后的2007年10月1日才颁布实施,直到现在还存在着如宅基地、集资房、大小产权的房改房等产权不明晰现象。尽管近几年来房地产价格以惊人的速度持续上涨,但是由于其产权不明晰,这些产权不清的房屋不能自由买卖或抵押,从而不能有效获取财产性收入。

其次,规范投资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投资市场监管和居民财产保护的力度不够。在股票市场上,信息披露不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违规操作时有发生,难以保证居民通过公平有效的市场获得合理的产权收益。在房地产问题上,过去很长时间里,有些地方政府以发展经济为名,以“公共利益”为由对居民私人房产进行强制拆迁,部分拆迁居民得不到应有的产权保障和相应补偿。虽然目前城镇征地拆迁过程逐步规范,一系列严格的法规相继出台,但个人财产的保护仍面临很多问题,如征迁双方信息不对称、补偿标准不是按市场衡量等。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经过多年努力,有关作品、技术等虚拟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已经得到普遍的关注和认同,但现实生活中,盗版、侵权等问题依然严重,相关的保护、监管、处罚措施都还没发挥出更加积极的效果,居民通过自身的作品、艺术创作和技术发明等智力投资渠道获取财产性收入还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所有这些,都直接侵害了居民财产以及获取财产性收入的合法权益。

(五)投资市场对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1.房地产交易市场的高投入、高风险、流动性弱;房屋租赁市场受楼市和流动人口的影响,波动大、投资周期长,限制了普通居民的参与。

按现阶段居民的收入和积累水平,房地产是一项相当大的投资,需要花费数10年、甚至两代人的积蓄,或背负大半生甚至一生的债务。而房价泡沫造成的暴涨与暴跌,即使是中产阶层也迅即成为“负资产”一族。

我国城镇居民自有产权房屋拥有量较高,广东城镇居民家庭拥有自有产权房屋高达70%。房屋租赁市场主要靠流动人口的需求。在经济发达的一线城市,流动人口多,房屋租赁需求大;在经济相对落后的二、三线城市,流动人口少,房屋租赁需求亦相对较少,难以支撑房屋租赁市场的大规模发展。

面对高投入和高风险的房地产市场,居民的参与是较为慎重的,目前广东城镇居民家庭拥有两套房以上的只占14%,而真正用于出租的仅占9.4%,以房地产作为投资仍是少数。

2.股票市场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长期投资少、短期炒作多。

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A股个人投资者开户数超过1亿户,基金账户9000万户,股票与基金已经成为居民投资的重要工具之一。但是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至今仍未走上完全规范的道路,总体上表现为长期低迷、短期暴涨暴跌。2001年以来,沪深两市的市值7年只增长了7.4%,既经历了265.9%的暴涨,也经历了连续两年12%的缩水,甚至45.6%的大跌。按2008年6月底沪深两市超过17万亿的流通市值计算,股市每波动1个百分点,就会有17亿人民币增加或消失。前两年的暴涨和近期的大跌,已经套牢了许多资金,居民的劳动所得不但没有换来财产性收入,反而被吞噬。

当前,我国股票市场仍有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和制度性缺陷,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还有待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亟须改善,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亟待建立,政府在股票市场方面的政策稳定性、连贯性和透明度需要提高以及要加强证券公司的规范运作、减少舞弊腐败现象等。这些不足使得股票市场投机现象严重,稳定性差,股价起伏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市场风险很高。

3.各类个人投资理财市场发展滞后,难以满足不同群体日益多样化的投资需求。主要表现在:

第一,缺乏综合性的金融投资市场。虽然近年来,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正在加强合作,但总的来说金融业还属于分业经营的模式,综合经营业务的开展仍受到许多限制,这种分业经营模式不利于向客户提供涵盖储蓄、投资、保障等多功能的综合金融服务,不利于居民设计合理的投资结构及长远的投资计划以规避风险和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率。

第二,理财产品少,投资渠道窄。这几年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通过投资房地产和股市而取得的,投资相对集中。金融投资市场可供选择的品种较少,数量供给匮乏,尤其是适合中低收入者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匹配较好的投资产品明显不足。例如除储蓄之外,国债因其风险率低、收益又高于储蓄,一直受到稳健型投资者的喜爱,但是国债的发行数量有限,几乎每次国债的发行都会出现脱销的现象。其他投资市场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贡献也不大,例如古董、邮票等收藏品由于其供应量有限,而且投资成本、技术含量较高,投资门槛较高,也只是少数人的投资渠道。此外由于我国实行较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国内大部分个人投资者难以参与国际投资市场。

第三,缺乏高素质的个人理财人员,服务水平低。与国外相比,目前我国专业的、称职的个人理财服务人员还相当匮乏,一方面缺乏具备综合知识和丰富从业经验的“理财规划师”;另一方面缺乏社会诚信,很多客户会担心理财规划师在做理财规划时,并不是以客户效用最大化为原则,甚至还会泄露客户的秘密。

(六)国外和中国香港有关政策对公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发达国家和地区通常通过增加公民财产性收入来扩大中产阶层,实现社会稳定。美国政府非常注重家庭层次化投资,在保障性投资的基础上再进行积累性投资。美国人投保内容涵盖房屋、汽车、人寿、医疗、养老、教育等各方面,在有了保险之后,才放心地将剩余的财力进行积累性投资,也就是购买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以及投资房地产等,由此获取财产性收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还专门设立了“投资者教育和协助办公室”,负责回应和处理投资者咨询和投诉,教育和帮助投资者如何明智地投资和避免受到欺诈。法国政府则通过税收优惠鼓励私人购房用于出租,以缓解大城市中的住房压力。

法国家庭自有住房的比例不到60%,其房屋租赁市场十分完善。法国税法规定,房东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和贷款利息,可以在其报税总收入中以相同金额扣除,余下部分才缴税。《新罗比安法》规定,购房者可在9年期限内享受对50%房价的折旧减税,这些法规制度减少了购房出租者的顾虑,即便房租收入不理想,也可以从其他方面享受一些优惠,弥补房产投资的损失,可谓是“旱涝保收”的投资。

阿根廷采取减税办法使中等收入者积累财富和增加财产性收入。

中国香港实行以直接税为主体的“避税港”税收制度,具有税种少、税率低、税负轻、征管简便的特点,有助于提高本地居民投资的积极性,其证券交易所市值稳居世界前十,是国际性金融市场。

注释:

①我国城镇居民家庭财产估算的数据主要是来自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由于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支出没有单独列出统计,只能用交通和通讯支出指标代替;金银珠宝支出在历年统计年鉴中没有具体数据,故在全国家庭财产估算中忽略不计。

②为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和居民个人等多种因素对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本研究第四部分的居民个人特征及财产性收入均采用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历年的城镇居民住户调查数据。

③陈铭津等:《广东社会阶层收入差异分析与分配制度改革研究》,广东省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2006年。

④本文是以户主的个人因素对家庭人均财产性收入进行分析。

⑤在城镇居民住户调查数据中,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统计从1992年开始。

⑥厉以宁坦言《证券法》六大不足之处,http://www.china598.com/detail/detail29.asp?id=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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