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伦理的四维架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架构论文,四维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息伦理(information ethics)是20世纪80年代在国外兴起的一门新学科,主要研究社会信息生产、组织、传播与利用中的伦理要求与伦理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伦理关系。信息伦理的兴起与发展根源于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所引起的社会利益冲突和建立信息社会新的道德秩序的需要[1]。对崇尚技术理性、强调依靠发达的技术支持系统谋取效率和效益的现代信息活动来说,信息伦理在价值上是一种重要的牵引和矫正。为了从总体上认识和把握信息伦理,本文提出信息伦理的四维架构理论。四维架构的四个坐标分别为:
要素维:即构成信息伦理的基本要素;
领域维:即信息伦理的发生和应用领域;
层次维:即信息伦理的范围或层次;
利害关系人(stakeholders)维:即信息伦理所涉及的主要利益主体。
任何一项具体的信息活动所面临的伦理问题,都涉及以上四个维度,都由以上四个维度或基本参数所限定和制约,或者说,不同的信息伦理问题对应四维架构中的不同位置。信息伦理的四维架构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整体,旨在为信息伦理分析提供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
1 要素维
从构成要素上看,作为一种道德现象的信息伦理,主要包括信息道德活动、信息道德意识和信息道德规范三个基本要素。它们相互规定、相互补充、相互转化,共同构成一个密切相关的有机整体。
信息道德活动是指人们在社会信息活动中,依据一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原则而进行的信息道德实践活动,包括信息道德行为、信息道德评价、信息道德教育和信息道德修养等。信息道德行为是指信息活动中一切可以进行善恶评价的个体或群体信息行为,一般来说,这些信息行为是主体有意识的、经过选择的行为。信息道德评价指根据一定的信息道德标准或规范对人们的信息行为进行善恶判断;按一定的信息道德理想对人的品质和性格进行陶冶即为信息道德教育;信息道德修养则是人们对自己的信息意识和信息行为的自我解剖、自我改造。黑格尔指出,主体等于它的一连串的行为。因此,在信息活动所形成的信息道德关系中,现实地体现出人的道德或不道德。信息道德活动是信息道德意识形成的基础,是孕育信息道德原则规范并使其不断发展更新的土壤。
信息道德意识是人们在信息道德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道德理想等。信息道德意识作为信息伦理的主观方面,体现着人们对客观存在的信息道德活动及其道德关系的认识和理解,并集中地表现在信息道德理论、信息道德原则和信息道德规范体系之中。信息道德意识既包括各种自发自在的信息道德心理,也包括各种自觉自为的信息道德意识形式;既包括各种内隐的(implicit)的信息道德意向和信息道德情感,也包括各种外显的(explicit)信息道德观念和信息道德准则。社会信息道德意识的发展水平,反映出人们信息活动中道德认识的程度以及自我意识的程度,标示出信息伦理在多大程度上变成人们的内心信念以及掌握自我的指数,从而为人们的信息道德活动和实践提供变自发为自觉进而至于自由的道德动力。
信息道德规范指在社会信息活动中,指导和评价人们信息行为的价值取向和善恶准则,既包括人们在信息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应当”或“不应当”的信息道德关系,也包括一定社会或群体以戒律、格言、标准等形式自觉概括和表达的信息道德原则和规范。根据国际信息处理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Information Processing)特别兴趣小组SIG9.2.2主席柏留尔(Jacques Burlier)教授的总结,当前信息伦理规范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伦理守则(codes of ethics)、ISP守则、因特网宪章、网络礼仪(Netiquette)、虚拟社区规则等[2]。美国伊利诺依理工学院职业伦理研究中心在其网站上就提供了数十家机构的(职业)伦理守则[3]。信息道德规范既是人们从事信息活动的客观要求,也是人们信息道德行为的概括总结;既源于信息道德生活,又作用于信息道德生活;既调整人们现实的信息道德关系,又引导人们突破现有的信息道德关系;既见之于信息道德实践,又高于信息道德实践。信息道德规范体系具有内容的广延性和层次的多样性,总而言之,由信息道德理论、信息道德原则和信息道德规范三个层次构成。
2 领域维
领域维即信息伦理的发生和应用领域。人类围绕信息所开展的活动主要包括信息生产、信息组织、信息传播与信息利用(消费)四大部分,它们构成广义上的信息的生命周期(information life cycle),我们据此将信息生产、信息组织、信息传播与信息利用确立为信息伦理的四个主要的发生和应用领域。事实上,在此四个领域中,中间两个环节即信息组织和信息传播是信息管理的核心内容,信息生产与信息消费是其两个端点,它们共同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信息活动。
信息生产指以脑力劳动为主导生产信息、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的活动[4]。与物质生产不同的是,信息生产所形成的信息产品一般不是最终消费品,而是信息再生产的重要资源,其价值的最终实现要与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实践活动相结合;同时,信息生产是一个相当个体化的现象,信息生产的任务主要是由个人来承担的。波拉特(M.U.Porat)从美国422种职业中归纳出五大类属于信息劳动和信息服务的职业,其中职业研究人员、职业作家、记者、决策者、教师等是社会的主要信息生产者。信息生产的终结正是信息管理的起点,信息管理通过一系列有序环节将生产者生产的信息及其产品传递给消费者,从而在信息的生产与消费之间建立起通道和桥梁。
信息生产中所面临的伦理问题主要有:1.信息生产动机伦理。指推动人们从事信息生产的原因或人们企图达到的目的。美国科学社会学家默顿(R.K.Merton)针对科学研究所提出的科学规范具有代表性,他认为任何科学共同体和科学家个人都应当遵循以下四条基本规范:(1)普遍性——科学应当是无国界的;(2)公有性——科学知识应当是为人类所共有的;(3)有条理的怀疑主义——科学崇尚合理而有依据的怀疑与批判;(4)无私利性——科学家应当是出于追求知识而非追逐个人私利的动因从事科学研究[5]。2.信息生产质量伦理。指信息产品的可靠性与生产者或厂商的道德责任。显然,故意生产虚假信息、在操作系统中留有后门、故意在软件中设置隐错(Bug)或对信息产品的性能质量没有给予“应有的”注意等,都是与生产者或厂商应遵循的保证信息产品品质优良、安全可靠、性能价格比高等基本道德规范相违背的[6]。
信息组织(information organization)从广义上来理解,包括信息获取(acquiring)、信息处理(processing)和信息存储(storing)等环节。是将处于无序状态的特定信息,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方法,组织成为有序状态的过程,以方便人们利用和传播信息。信息组织的方法多种多样,从语言学角度,可划分为语法信息组织方法(如字顺、代码、地序、时序组织法等)、语义信息组织方法(如元素、逻辑、分类、主题组织法等)和语用信息组织方法(如权值、概率、特色、重要性递减组织法等)。从技术上看,数据库技术与超媒体技术的结合是信息组织技术的重点和发展方向。目前,多种智能技术和软件技术如数据仓库(Data Warehouse)、群件(Group Ware)、数据挖掘(Data Mining)、知识发现(Knowledge Discovery)、数据融合(Data Fusion)、推送技术(Push)、智能搜索(Intelligent Search)等已广泛应用于各种类型的信息组织,极大地提高了信息组织和管理的效率。
信息组织中面临的伦理问题主要有:1.知识产权。数据库服务商、网站、数字图书馆等在信息组织和运作过程中涉及来源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来源作品按其内容大致可分为四类:一是无知识产权的作品;二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三是他人拥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四是将他人拥有知识产权的作品或片段经过再制作所形成的拥有新知识产权的作品[7]。前两者的使用没有限制,后两者的使用却以不侵犯作者或原作者的利益为前提。另外,数据库服务商、网站、数字图书馆的数据库如具有内容组成和结构编排上的原创性,还可以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随着信息复制技术尤其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中出现了“数字化权”、软件版权、域名权、超文本链接中的权利等新的知识产权问题。2.隐私权。一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搜集其个人的资料,当事人无法控制其个人资料被应用于何种目的;二是对个人资料的不同组织方式可能产生对当事人的不同描述,相对于当事人的全部个人数据来说,可能只是一个换喻(metonymy),从而可能引发种种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三是在网络环境下,计算机中所存储的个人资料很易泄漏或被他人获取,从而使隐私权这种“个人与他人毫不相干的权利”有可能受到威胁或侵犯,置于马克·波斯特(Mark Poster)所谓“超级全景监狱”(superpanopticon)的敞视(surveillance)之下[8]。3.信息的准确性。信息在组织过程中应确保客观准确,不能出于某种目的或因为格式、文种的变换而使其产生语义错误或大的损耗。奈斯比特(J·Naisbitt)指出,没有经过整理的信息不会成为资源,甚至会成为我们的敌人。信息组织作为信息社会控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是其职业的一个基本伦理要求。
信息传播指将信息管理机构经过组织的信息或信息产品提供给用户,以满足用户信息需求的过程。“传播”与“服务”是两个具有密切联系的概念,在信息管理框架内,传播与服务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传播是服务的实质,服务则是传播的外在形式。当代信息传播方式主要有以下三大类型:一是基于信息检索的传播与服务,即信息提供服务;二是基于信息开发的传播与服务,即信息咨询服务;三是基于信息网络技术的网络信息资源提供与开发服务,这是前两类服务在网络环境中的集成和统一。注重通过手段的改进和内容的深层开发来谋求信息服务的效率和效益是当代信息传播的重要特征。
信息传播中所面临的伦理问题主要有:1.信息的平等获取。虽然不同的信息机构有不同的服务对象,但从全社会范围来看,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有平等地获取信息的权利。因此,信息传播,尤其是公共信息传播,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公开地、及时地、不加限制地向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在此背景下,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成为倍受关注的一个伦理问题[9]。2.有害信息传播。色情信息、种族仇恨信息、邪教恐怖信息以及虚假信息是其中的代表。戴维·申克(David Shenk)指出:“尽管信息创造了许多奇迹,但是一股黑压压的‘信息烟尘’已经飘了过来。”[10]有害信息传播加重了信息污染,对个人和社会都将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引发严重的社会动荡与冲突。3.传播内容的多样性。任何民族、团体和个人都有发布和传播信息的权利,不同观点的信息和不同民族的文化都应得到尊重。在网络环境下,“多种声音,一个世界”应是一种合理的信息秩序。
信息利用指人们通过接受信息服务吸收和消费信息,从而改变知识结构,影响社会实践的过程。信息利用(消费)是社会信息活动的目的和归宿。按照著名的布鲁克斯(B.C.Brooks)信息方程,信息的效用表现在可改变接收者的知识结构,信息与接收者原有的知识结构越匹配,信息越能被充分吸收,其效用也越大。信息利用的最终效用体现在对社会的影响上,一方面,信息作为消费资料,被人们利用后提高了个人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另一方面,信息作为生产资料,投入信息再生产可形成新的信息资源,与人们创造物质财富的活动相结合可形成新的生产力,提高决策的有效性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信息利用中所产生的新的需求,又对信息生产、信息组织和信息传播等环节产生导向和约束作用。
信息利用(消费)中所面临的伦理问题主要有:1.信息犯罪。即利用信息从事各种破坏和危害社会的活动。据统计资料显示,仅西方八国集团成员国每年因网络犯罪造成的损失就高达420亿美元[11]。信息犯罪已突破了底线道德(minimum morality),成为信息时代的一大社会隐患。2.信息的不安全性(information insecurity)。非法入侵和电脑病毒是威胁信息安全的两个最主要的问题。非法入侵即未经许可进入电脑或计算机系统,查看、篡改数据,甚至窃取他人的保密信息。这是最常见的信息安全问题。自1988年Morris蠕虫病毒感染了与AR-PA网相连的6000台电脑之后,到1997年全世界已发现的计算机病毒数达到15000种。我国自1989年发现首例计算机病毒始,据不完全统计,约有80%的计算机被病毒侵害过[12]。3.不健康消费。一是有害信息消费,如沉溺于色情信息。二是炫耀性信息消费。按照凡勃伦的解释,炫耀性消费的动机不在于或主要不在于追求生活质量的提升,而是在于显示消费者的身份、地位和财富。我们平时看到有人书架上陈满精装书却几无翻看痕迹,即属此类。三是信息消费结构不合理。如据调查,80%的中学生网民,其网络消费仅限于网上游戏和网上聊天,信息消费层次较低。
3 层次维
从层次上予以区分,信息伦理可分为个人信息伦理、组织信息伦理、国家信息伦理三个层次。
个人信息伦理即个人在信息活动中所面临的道德问题。首先,个人是信息道德的承担者,离开了活生生的个体的信息活动,信息道德必然丧失赖以存在的处所。信息道德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下来的传统习惯,而按照伽达默尔的解释,“传统并不是我们继承得来的一宗现成之物,而是我们自己把它生产出来的,因为我们理解着传统的进展并且参与在传统的进展之中,从而也就靠我们自己进一步地规定了传统。”可见,信息道德传统就存在于个人的思想和信息活动中。信息道德又表现为在各种群体中通行的信息行为准则,而群体不能脱离个体而存在,普遍的信息道德原则如果不被个体所认同和接纳,它就是非现实的、惰性的。其次,个人在信息道德生活中具有主体性。一方面,个人在信息道德生成中具有能动性。个人生而高于动物的潜能和认知能力、个人社会生活的需要和信息实践,均作为一种积极能动的因素介入信息道德的生成过程。另一方面,个人在信息道德活动中具有能动性。实践证明,成熟的个人在信息活动中能积极主动地认知、选择、践履和创造信息伦理规范,能够做到将外在的信息伦理规范化为内在律令,把抽象的信息道德原则转化成具体的指令,在多种多样的信息伦理规范中根据情境作出合理选择,并在无所遵循的情况下创造新的信息伦理规范。因此,个人不仅是信息道德的承担者,也是信息道德价值的创造者。再次,信息职业人员(Information professionals)与普通大众在信息活动中面临不同的伦理问题。按照韦克特(John Wecket)和爱德尼(D.Adeney)的观点,IT专家并非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人员(professionals),他们对于社会上的其他成员有特殊的职责。“一个真正的计算机职业人员,不仅应当是自我领域的专家,而且也应当使自己的工作适应人类文明的一般准则,具有多方面的自律能力和渴望。”[13]当代社会信息职业的日益专门化、复杂化,以及其所享有的相对显要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声誉,都决定了信息职业人员伦理道德的特殊性,信息职业伦理也成为学术界和实践界广泛关注的职业伦理之一。
组织信息伦理即组织在信息活动中所面临的道德问题。首先,现代组织的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随着信息成为一种经济资源和管理资源,组织活动越来越信息密集化(information intensive),德鲁克(P.Drucker)称之为“以信息为基础的组织”(Informationbased organizations)。显然,以信息为基础的组织需要深深地植根于信息之中的伦理。其次,组织作为一个整体,与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一样,也是信息道德行为的主体,是信息道德责任的载体。很多人将组织伦理仅视作组织管理者伦理或组织成员伦理(这当然是组织伦理的组成部分),而不承认或没有意识到组织作为一个团体也是道德义务的载体,这是不利于组织伦理讨论和实践的,因为从根本上来说,组织具有同自然人一样的行为能力。正如经济伦理学者恩德乐(G.Enderle)教授所指出的,如果回避团体的道德责任,把问题无论是推给个体还是推给社会,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是一种“伦理上的强求。”再次,组织信息伦理从总体上看,涉及组织内部人与人之间的信息道德、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信息道德以及组织与社会之间的信息道德。显然,组织所引发和面临的信息伦理问题与个人有所不同,组织超个体的行为能力决定了它承担着个体责任无法替代的团体责任。因此,组织信息伦理是当代信息伦理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国家信息伦理即国家在信息活动中所面临的道德问题。首先,国家是一国范围内最高的组织,能够并且应当作为信息道德的主体。如布赖特所指出的,“道德守则不是单为以个人身份出现的人而写的,它也是为国家而写的。”[14]其次,在信息活动中,国家负有不可让渡的义务。对国家信息主权、信息立法、全民信息服务、国家信息安全等来说,尤其如此。再次,国家也有接受道德约束的特殊必要。事实上,个人信息权利的保证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对国家信息权利的限制。最后,国家的地位在信息时代受到了严重挑战,一些黑客凭个人能力即可挑战国家权威,由此引发的伦理冲突已引起人们的深刻关注。
4 利害关系人维
利害关系人即信息活动中的相关利益群体或个人。斯皮内洛(Richard A Spinello)从管理学中借用了这一概念,并将其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析框架。利害关系人被定义为任何能够影响机构目标成就或受其影响的群体与个人。如一个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大致包括雇员、股东、顾客、供应商、社团、相应的政府部门,甚至包括其竞争对手。但对公司的某一项具体决策或活动来说,并非都涉及上述所有的利害关系人[15]。
期皮内洛以网络信息活动为例,分析了网络信息活动中可找到以下几类利害关系人[16]:(1)网络用户;(2)网络服务商、网络信息设备制造商和网络信息软件服务商;(3)利用网络建立业务流程的企业;(4)非盈利性的社会事业机构,如图书馆、学校、公共医疗机构、基础性研究机构等;(5)媒体;(6)网络行业组织和管理机构;(7)关注网络发展之社会影响的社会群体;(8)国家和各级政府。显然,这些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各不相同,他们的利益既有交叉重叠又有相互冲突之处,利害关系人分析就是识别各自的不同利益,做出符合伦理的决策。理查德·曼森(Richard Mason)从一般的意义上指出,任何一项信息活动,都涉及以下四类利害关系人:(1)信息提供者;(2)信息加工者(把关人);(3)信息利用者;(4)其它受信息利用者影响的利害关系人。这些利害关系人之间应遵守如下的契约或承诺:(1)信息利用者应该仅仅出于正当或合法的目的使用信息,其信息使用方式是正当的并且是有利于信息提供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2)信息利用者和信息加工者应该获得信息提供者的同意去使用信息;(3)信息提供者应该提供对信息利用者采取行动必要的信息,这种行动将有利于其他利害关系人;(4)信息加工者或把关人为更好地满足信息利用者的需要,在加工处理信息时应该忠实于其信源(information source)。信息生活中的每一个人,包括管理者、员工及普通大众,都有尊重这些契约或承诺的责任[17]。
信息活动中的利害关系人分析涉及以下两个主要步骤:
1.认别利害关系人及其利益需求。为此,需要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1)谁是现实的利害关系人?(2)谁是潜在的利害关系人?(3)利害关系人对决策者的利益需求是什么?(4)决策者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需求是什么?(5)决策会对哪些利害关系人带来利益?利益有多大?(6)决策会对哪些利害关系人造成伤害?伤害有多大?(7)利害关系人受到伤害后可能采取行动的影响力有多大?(8)决策者对利害关系人承担着何种经济的、法律的、道德的责任?
2.考量决策者对利害关系人的道德责任。为此,需要对照以下问题作一伦理评价:(1)这合法吗?法律是必须遵守的最低要求的行为规范,因此,不违法是最基本的要求。(2)这符合社会所倡导的信息伦理规范吗?(3)这能为利害关系人所接受吗?(4)这符合决策者(个人、组织或国家)的长远利益吗?(5)这能使决策者感到自豪吗?需要指出的是,决策者对利害关系人道德责任之考量可应用不同的伦理分析工具。如遵循目的论(Teleological Theories),那么可能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最大化,即选择一种能使所有利害关系人的结果最大化的方案;如遵循义务论(Deontological Theories),则要求决策者考虑他对利害关系人的义务,如果其间有冲突的话,还要求决策者确认其负有最大责任的关键性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分析旨在提示我们,信息活动中每一方的权利和观点都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利害关系人不仅是决策者达到目标的一种工具性力量,更重要的是,他们是信息活动的共同建构者,是实现信息活动善的目标的价值承担者。从决策者的角度看,利害关系人分析是创造一种“双赢”(win-win)局面,即决策者在实现其利益目标的同时,能合乎伦理地对待利害关系人,使他们的需要也能得到满足。
5 结束语
1.信息伦理的四维构架是在信息与伦理双重视域的交叉结合中建构起来的关于信息伦理的认识框架,说明信息伦理是由信息与伦理及其各自的背景学科——信息科学与伦理学——交叉塑造而成的一个新的领域。四维架构显示了信息伦理的一些基本知识规定,粗线条地勾勒出了信息伦理的核心知识范畴。
2.信息伦理四维架构中的要素维体现了伦理学的基本知识规定,利害关系人维是其应用意义上的延伸;领域维体现了信息科学的基本知识规定,层次维则是其应用意义上的延伸。四个维度各有理论上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它们相互依存,紧密结合,不仅标示了信息伦理的基本知识范畴,也为具体的信息伦理分析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
3.为了便于对信息伦理的四维架构有更加明确的认识,我们将其主要内容和问题总结如表1。
表1 信息伦理四维架构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坐标维 内容 问题
要素维信息道德意识、信息何种信息道德意识状
道德活动、信息道德态、何种信息行为应遵
规范 循哪些信息道德规范
领域维信息生产、信息组织、 各自的特征是什么、主
信息传播、信息利用要处于哪个(些)领域
层次维个人信息伦理、组织各自特征和差别是什么
信息伦理、国家信息1主要涉及哪个(些)层次
伦理
利害关信息提供者、信息组
织者 各自的利益需求是什么
系人维信息利用者、其他利
应采取何种伦理态度
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