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市场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借鉴_股票论文

创业板市场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借鉴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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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398(2008)01-0061-07

引言

自2004年6月,我国深圳证券市场中小企业板块正式启动以来,几经波折的我国建立创业板市场制度的方案再一次被搁置。人们普遍相信,中小企业板块是我国最终建立创业板市场制度的过渡。然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的实施方案》的规定,中小企业板块的总体设计可以概括为“两个不变”和“四个独立”,即法律法规不变、总体发行标准不变;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不难看出,中小企业板块与创业板没有必然联系,相反倒是一个主板市场的缩影。

从世界各国看,真正为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融资平台的是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可持续发展的资金动力;推动中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为风险投资提供了最佳出口,为投资者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实现了资本市场多层次协调。2007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草案)》,预示着中国建立创业板市场的时机已基本成熟,创业板市场的设立指日可待。

然而,创业板市场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与资本市场建设的积极作用,并不能掩盖其存在的风险。正视创业板市场风险,才能有效控制风险,扬其长,避其短。

一、正确认识创业板市场风险

正确评价创业板市场,对其风险不容忽视。创业板市场风险有2个来源:一是因我国资本市场和相关制度不完善带来的风险,即系统风险;二是由创业板市场制度自身以及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问题所导致的风险,即非系统风险。

(一)系统风险

1.资本市场不完善带来的风险

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资本市场尚不发达。资本市场功能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资本市场的层次相对单一,金融产品的品种尚不丰富,金融衍生工具的运作仍然缺乏经验,股权分置改革还不彻底,股市仍然属于资金推动型,高质量股份的比例仍然不高,流通股股东未得到合理回报等等。如不能适时解决,上述资本市场的缺陷,将会给整个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系统带来风险。

2.相关制度缺陷引发的风险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公司与证券法律制度并不断修订完善,国务院已发布的《发展资本市场的九条意见》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定位和发展提出了纲领性的指导意见,但是,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调整创业板市场关系的法律、法规,全面而严格的监管细则更是缺乏,创业板市场上专门的监管队伍尚未建立以及监管经验不足。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会导致对创业板市场监管不力,从而使创业板市场运营面临巨大的风险。

(二)非系统风险

1.创业板市场自身的风险

创业板市场自身的风险由其特征所决定,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1)市场准入标准产生的风险。创业板市场显著特点之一是其市场准入标准低。然而,这也恰恰是市场自身风险产生的渊源之一。该市场对入市企业股本总额要求较低,对企业没有连续盈利要求或要求较低,对企业设立期限也没有要求,这就使股本总额较低、设立时间较短、使盈利较低或者不盈利的中小企业进入证券市场。这样就为创业板市场及其投资者以及债权人带来不稳定的风险,一旦这些企业遇到经营困难,偿债能力较差,会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进而影响股市价格,导致投资者利益的损失,最终使投资者丧失对该市场的信心。

(2)注册制产生的风险。由于绝大多数创业板市场实行注册制,这又使该市场的投资安全潜伏着风险。注册制对发行人不做实质性审查,只要求发行申请人将与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制成法律文件并公之于众,并对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就难免会有一些素质不高的企业钻空子进入创业板市场,而这些企业可能成为今后导致创业板市场混乱的害群之马。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的生命,没有了流动性,证券市场就会成为死水一潭。创业板市场的股票流通股本较小,市容量小,受经济波动影响大,易出现多家资金共同争抢,在短时间内推高股价,从而造成筹码过度集中的短炒现象,甚至可能出现有价无量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如果有70%的筹码被控制,实际该股就已经失去了流动性。我国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比例较小,大部分为中小投资者,其投资心理脆弱,承受能力较差[1]。当创业板风险释放时,大部分中小投资者会选择退出,进一步加大市场交易的萧条。

2.上市企业的成长风险

成长风险是指处于成长期的企业所特有的不确定性。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般为处于成长期或创立初期的企业,他们的不确定性表现在:企业规模较小,资金实力不雄厚,无可供抵押的资产;企业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往往也处于探索、研制、开发阶段,最终能否成功、实现产业化并获得预期效益尚不明朗;企业的透明度不高,难以有效地监督管理层等。这些不确定性导致创业企业的抗风险和抗打击能力较弱,一旦遇到价格波动,这些弱点将会被放大,易于造成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和投资者的损失。

3.相关人员与机构的诚信危机带来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

(1)上市企业管理层与大股东的诚信危机带来的风险。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多为民营科技企业,其中,相当部分为风险投资家或家族控制的企业。风险投资家希望通过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使风险资金退出风险企业,获得较大的投资收益。为达此目的,不惜将风险企业乔装打扮,包装上市。这样就为将来创业板市场留下了充斥着垃圾股的隐患。还有一部分在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股权过于集中于家族成员,使监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难免会出现管理层与大股东利用信息优势与持股优势从事非法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诚信危机带来的风险。证券中介机构是为证券发行与上市提供保荐、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专门机构。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中介机构做出证明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的重要依据,因此,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承载着坚守诚信道德的义务和保证、监督的重要职责。如果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受利益驱动而放弃原则,做出违反真实、准确、完整性要求的评价,将会为不适合的企业开绿灯,该投资者和证券市场发出错误的信号,引发投资者利益损害和证券市场混乱的风险,后果不堪设想。

二、我国创业板市场风险法律控制的创新与借鉴

面对创业板市场可能产生的风险,必须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法律措施加以控制。控制风险的法律制度与措施,既要吸收国际上创业板市场风险控制的先进经验,又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监管制度上有所创新,

(一)正确选择设立模式

海外创业板市场的设立通常有2种模式:附属设立模式与独立设立模式。

附属设立模式又可分为“一所两板平行式”和“附属递进式”。所谓一所两板平行式设立模式,是指创业板市场由证券交易所设立并与主板市场平行运作,两者之间没有高低之分,也不刻意强调和要求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必须转移到主板。通常,主板与创业板拥有共同的组织管理系统和交易系统,甚至采用相同的监管系统。所谓附属递进式设立模式,是指在现有证券交易所设立一个独立的、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市场,其上市标准较低,但上市公司在正常运作一段时间并达到一定条件后,必须申请到主板市场挂牌。在这种模式下,创业板市场作为主板市场的预备,两者间是一种从低级到高级的提升关系。

独立设立模式,是指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分别独立运作,创业板市场拥有独立的组织管理、交易、监管系统与规则,上市门槛较低,主要面向规模小、运作时间短,但具有高成长性的新兴中小型企业,不排除成熟的大型企业[2]。

比较上述2种设立模式不难发现,附属设立模式具有明显的缺点,其一是附属递进式使主板与创业板失去竞争,创业板市场只是作为主板的附属市场存在。发展成熟的企业都转到主板市场,这使得在创业板市场上留下的都是效益不好、或者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造成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低下,加剧了创业板市场的风险,没有投资者愿意在这样的市场投资,最终会使创业板市场失去生命力而被迫关闭。已经关闭的英国未挂牌证券市场与澳大利亚第二板市场当初都选择了附属递进模式。其二是虽然一所两板平行式并不强制性地要求企业达到一定水平必须转到主板,但在一个证券交易所下,主板永远是重点,交易所不会允许创业板与主板争夺上市资源,也不会允许创业板的发展影响到主板。因此,实际上,采用这种模式的创业板市场发展空间极为有限。

相比之下,独立设立模式可以使主板与创业板展开适度竞争,有利于提高两者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且独立的运作模式使得在创业板市场成长起来的公司更愿意继续留在创业板,而不是转移到主板,这有利于提高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增强创业板市场抗御风险的能力,对投资者也更加具有吸引力。如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与韩国的科斯达克市场的成功,与其选择了独立设置模式是分不开的。

鉴于附属设立模式的缺点以及海外创业板市场选择附属设立模式失败的教训,为了避免上述风险,我国未来的创业板市场应当采取独立设立模式,保持主板与创业板市场之间的竞争,对主板与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有利。此外,为了降低设立模式的初期成本,可以利用成熟交易所的现有资源,通过现有证券交易所改组而成立。

(二)坚持市场准入的核准制

如前所述,海外创业板市场多实行注册制。注册制具有3个特点:第一,证券法不规定证券发行人的财务与素质,证券监管部门无权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价值判断。第二,发行申请人必须提供与发行人及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监管部门仅负有对证券发行申请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义务。在注册生效等待期内,监管部门未提出异议,证券发行注册生效。第三,投资者主要根据公开信息作出投资判断,投资者的风险自负。

注册制的理论基础是自由主义经济学说。发行注册制的基础是高度发达的自治自律的市场经济,实行买者自负责任(Buyer Be Aware)的投资理念。只要信息准确、真实、完整、及时、公开,市场机制与法律制度健全,证券市场本身会自动做出择优选择。管理者的职责是保证信息公开与禁止信息滥用。证券发行注册制创造了高度透明的证券市场,同时程序简便,节约时间与金钱,提高效率。

很显然,我国在创业板市场设立初期不适合实行注册制。我国的市场经济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有关投资与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投资服务机构的道德水准、业务水平不高,市场诚信水平较低,投资者对信息判断的能力和承受能力有限,不可能完全依赖申请人的自律,不可能完全自担投资风险,政府主管部门必须承担起市场准入的审查职责。所以,我国创业板的市场准入制度应当实行核准制,即不仅要求发行证券的申请人公开全部可供投资人判断的资料,还要求其符合证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证券主管部门有权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对发行人提出的申请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得到批准以后,才可以发行证券。

《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草案)从我国出发,沿用了核准制,要求申请人必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发行审核委员会必须经对申请人进行实质审查合格后,方可作出核准决定。实行核准制有利于我国未来的新兴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止或降低诚信风险。

(三)引入做市商制度,实行委托指令驱动与报价驱动相结合的交易方式

在海外创业板市场上的交易制度主要有2种:一是委托指令驱动制度,二是报价驱动制度,即做市商制度。

委托指令驱动制度,是指开市价格由集合竞价形成,随后交易系统对不断进入的投资者交易指令,按价格与时间优先原则排序,将买卖指令配对竞价成交。目前,我国深圳、上海交易所均实行委托指令驱动制度。在指令驱动制度下,所有交易信息,如成交量与成交价格等及时对整个市场发布,几乎可以实现交易信息同步传递,信息透明度高,有利于投资者监督市场。此外,在指令驱动制度下,交易价格在系统内部生成,以出价最高的买主和出价最低的卖主优先成交,出价相同的以出价在先的优先成交,系统本身表现出自运行特征。因此,指令驱动系统在处理大量小额交易指令方面,优越性较明显。

指令驱动制度也有明显的缺点。一是处理大额买卖盘的能力较低。如大额交易的卖者或买者,必须等待相应的买者或卖者同时报价,这样就使大额买卖盘成交较难。投资者也会担心大额买卖指令对价格的影响,宁愿将大额交易拆开逐笔成交。这种情况既影响效率,又会降低市场流动性。二是使某些不活跃的股票可能持续萎缩。一些成交不活跃的股票,系统显示的买卖指令不足,投资者对这类股票望而却步,其流动性可能会进一步下降,形成恶性循环。三是在指令驱动制度下,经常发生的买卖指令不均衡会过度推高或压低价格,造成较大的价格波动。由于目前我国主板实行的指令驱动制度没有设计价格维护机制,任由买卖盘带动价格变化,也给股市操纵提供了空间。

报价驱动制度,是指由以提供买卖报价的独立的证券交易商(做市商)为中心的一种交易制度。在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就其负责的证券,向投资者报价买入、卖出,并在该价位上随时接受投资者任何数量的买卖要求;投资者直接与做市商交易,按做市商报出的买价和卖价成交,直至做市商改变报价。在具体操作上,做市商通常先垫入一笔资金以建立某些证券的足额库存。然后挂出交易牌价,用自己的资金从投资者手中购入证券,再以略高的价格出售给想买这些证券的投资者,从中赚取差价。如果投资者询问的做市商不经营他想买卖的某种证券,该做市商会查明并找出报出最低卖出价或最高买入价的做市商,并向其订购;做市商之间的价格是批发价,在批发价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一定的差价即为做市商对投资者卖出或买入的零售价。不难看出,做市商正是通过这种用自己的资金为卖而买、为买而卖的方式连接证券买卖双方,组织市场交易活动,为有价证券创造出转手交易的市场[3]。

我国未来的创业板市场应当对现有的指令驱动制度进行改革,尝试引进报价驱动(做市商)制度。在报价驱动(做市商)制度下,投资者可按做市商报价立即进行交易,而不用等待交易对手的买卖指令,尤其是处理大额交易时更加快捷。此外,做市商制度可以有稳定交易价格的重要作用。受证券市场交易规则的约束,做市商有维护交易量与交易价格、防止证券价格暴涨暴跌的义务。在其经营的证券出现大量出售或收购时,做市商有义务为反向交易,可平抑价格波动。做市商通过及时处理大额指令,也能减缓大额交易对价格变化的影响。再者,做市商对某种股票持仓做市,使得操纵者有所顾忌。因为,做市商手中持有相当数量证券,如果有人企图操纵市场价格,做市商可以抛出某种股票压低价格,从而抑制股价。总之,做市商制度有助于增加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增加市场的流动性,消除市场价格的非理性波动,降低市场风险。

然而,报价驱动(做市商)制度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如买卖盘信息集中在做市商手中,交易信息发布到整个市场的时间比指令驱动制度相对滞后,做市商被允许为抵消大额交易对价格的可能影响,推迟发布信息,这样就使市场的透明度降低。此外,做市商提供服务、承担义务和防范风险等都需要根据市场规则获得对价,同时也增加了监管者的监管成本,这些都会转嫁给投资者,增加投资者负担。再者,报价驱动制度对做市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做市商本身是承担“机构投资者”和“经纪人”双重角色的,做市商必须很好地解决同时是证券经纪商与做市商双重角色发生的利益冲突。一旦不能很好地解决“客户优先”问题,就可能发生做市商滥用权力的现象。

面对做市商制度的优与劣,笔者认为解决的最好办法就是将报价驱动与指令驱动相结合,建立混合交易制度。所谓混合交易模式,是指直接在竞价交易系统中引入做市商。在这种模式下,做市商和其他市场参与者一样平等地参与竞价,做市商的报价与所有的买卖委托撮合成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决定成交价格。混合交易制度既克服了纯粹做市商制度交易成本较高、较难监管做市行为等缺陷,又比纯粹竞价交易制度更有利于提高极端情况下的市场流动性,更高效地满足机构投资者大宗交易需要[4]。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是最先尝试报价驱动与指令驱动相结合的混合交易方式的创业板市场。1997年,纳斯达克市场执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交易指令执行规则,允许客户选择做市商或者电子交易网(ECNs)发布交易指令,使纳斯达克具有了“报价导向”市场和“交易指令导向”市场的混合特征。根据美国相关法律与法规的规定,在纳斯达克市场上的做市商必须做到:保持详细的交易记录和坚持财务责任标准,不间断地选择买、卖双方面的市场,并在价格最有利时接受并执行买卖指令;发布有效的买卖报价,且在一般情况下,差价不得超过证券价格的5%;在交易完成后的90秒内报告有关交易情况,以便向公众公布等[5]。做市商由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会员公司担任。凡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的公司股票,最少要有2家以上的“做市商”为其股票报价;一些规模较大、交易较为活跃的股票的“做市商”往往达到40多家;纳斯达克市场平均每一种证券有12家做市商。在一笔交易成交后90秒内,每位做市商通过计算机终端网络向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当局报出某一股票有效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和已完成交易成交情况,买卖数量和价格的交易信息随即转发到世界各地的计算机屏幕,通过相互竞争的方式来吸引投资人。还有许多做市商向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所交易股票的研究报告、通过零售网寻找交易方和机构投资者,并且向投资者提供建议。总之,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提高了纳斯达克市场上柜证券的流通性,稳定了市场价格,提高了上市公司的可信度,而且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这些有益的经验值得我国未来的创业板市场借鉴。

在我国着手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机构投资者比重逐渐提高的背景下,混合交易制度的优势会日益凸现。在我国未来的创业板市场实行混合交易模式具有可行性:第一,混合交易模式能融合竞价制度与做市商制度的优势,既能发挥竞价交易制度交易成本低、交易公平公正的优点,又能发挥做市商制度有效提高市场流动性的特点。第二,混合模式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冲突。第三,相对而言,采用混合模式不需要建立新的交易系统和券商终端系统,只需对现有系统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因此,实施成本相对较低。

(四)严格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多为成长型的中小企业,在资金实力、发展前景、经济效益、内部管理等方面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较大。此外,证券市场本身具有不可改变的特性,即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投资者在所获得的信息的完全性和及时性上永远不如上市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已经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信息不对称,往往是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的渊源,发生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的可能性与危害性更大。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创业板市场秩序,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降到最小,海外创业板市场制度中都规定了比主板市场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加大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的力度,增强其运作的透明度。

严格的信息披露,主要表现为除了坚持主板市场的“四性”披露原则,创业板市场比主板市场更为强调信息披露的监管理念,加大了信息披露的广度和频率及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中承担的责任。

以我国香港创业板市场为例。香港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是同属香港联交所管理而市场目标有所不同的2个市场。香港创业板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有4个特点:(1)2个市场监管理念中的定位不同。香港主板市场遵循的是“以公司本身条件为本”加上“披露为本”的监管原则;而创业板市场主要面向高成长性企业,公司入市门槛低,投资风险高,因此,在监管中坚持“加强信息披露为本”加上“买者风险自负”的原则,显示出创业板市场比主板市场更为重视对信息披露的监管。(2)信息披露的内容有所不同。创业板市场要求增加季度报告,增加独立董事薪酬报告,增加风险警告说明,增加提供所有产品与业务目标的详情,增加解释所有基准与假设等。(3)信息披露的频率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频率上,创业板上市公司须于第一、三季度结束后45天内披露季度报告,而主板市场不作此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和半年报告须分别于每个相应会计期间结束后3个月和45天内刊发披露,而主板市场对此的时间要求分别为5个月和3个月。(4)保荐人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有所不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保荐人具有2年强制保荐期,保荐人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负有重大责任;而主板市场除H股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保留保荐人外,主板市场其他上市公司上市后,不需保留保荐人,同时该市场上市公司的保荐人无需承担创业板市场保荐人承诺的所有责任,只需遵守保荐人标准守则即可[6]。

我国未来的创业板制度,应当借鉴海外创业板经验,规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可能影响到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一切重要信息。除了主板市场要求披露的信息外,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有6个重点:(1)全面详尽地披露活跃业务、业务发展规划和融资规划,并逐项予以说明;(2)以比较的方式披露业务或项目的进展情况,并说明完成与未完成计划的原因、改进与对策;(3)说明公司所采用的技术在国内外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高新技术项目主管人员的变动、技术本身的升级换代、同行业竞争对手技术创新的动态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等;(4)特别风险提示;(5)重大关联交易;(6)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非财务信息、持股的处置情况等。

(五)严格上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创业板市场定位于成长型的中小企业,其上市标准较为宽松,只要满足一定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就可获得上市机会。在我国,中小企业不仅经济实力较弱,而且企业内部家族经营的特点十分突出,更加剧了创业板市场上的企业经营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因此,有必要强化自律监管,督促上市公司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规范运作。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创新,主要措施是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会内建立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审计委员会的建立赋予独立董事审核公司财务状况的权力;薪酬委员会使得独立董事掌握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的审批权;而提名委员会赋予独立董事提名新董事的权力。独立董事的最大特点在于其独立性,即独立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董事是所有者的代表,然而,董事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之间又有无法避免的矛盾。在董事会成员中引入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可以在某些董事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从独立的角度帮助公司进行决策,有效地监督其他董事的行为,从而保护所有者的权益,纠正非独立董事由于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而可能导致的自我利益行为。

从我国情况看,已经在主板上市的企业都设置了独立董事,但在相当多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真正的监督者的作用。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4点:(1)目前的独立董事多由大股东向董事会推荐产生,在发挥监督职能时难免代表大股东的意志;(2)部分独立董事缺少个人人格的独立性,与上市公司存在个人利益关系,使其执行职务患“软骨病”;(3)由于缺乏关于独立董事权利的具体法规制度和保护机制,使许多独立董事无法对上市公司的关键资料进行审核,或者在执行职务时顾虑重重,造成独立董事无法发挥其监督职能;(4)部分独立董事仅具备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缺乏全面的会计、审计、法律、金融证券、产业与行业发展技术等知识,无法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与投资决策做出判断,无法及时发现问题。

为汲取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教训,笔者认为,在未来设立的创业板市场上,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以防止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

1.确实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前提,失去独立性,独立董事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首先体现在独立董事的产生必须具有独立性,即独立董事必须是与上市公司、公司股东、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或人员没有利益关系的人。而独立董事通常是由董事会或大股东提名的,因此,股东大会最后表决时,参与提名的董事、股东不得享受表决权。一旦发现独立董事与公司具有某种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更换。独立董事的任职不宜过长,应当不超过5年。

2.保证独立董事责、权、利相结合

从现行主板市场的独立董事制度看,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大于权利,尤其是当上市公司出现违规行为时,独立董事承担着较重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形使许多适合的人士对独立董事望而却步。而我国创业板市场建立之后,以每个上市公司至少1/3的董事为独立董事计算,我国的独立董事人员缺乏。如果不能保证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平衡,就很难使独立董事制度持久。因此,必须在制度上保证独立董事的责权利相结合,应当根据独立董事的工作量、企业规模和责任分量,为独立董事设置合适的薪酬。国外创业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均较高,一定程度上激发了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的热情。此外,对独立董事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职务升降、经济利益等权利给予切实的保护,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3.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监督

独立董事的监督可以采取2个措施:(1)通过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将独立董事的背景与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的决定与决策、独立董事的离职等公布于众,由全体股东、债权人和整个市场共同给予监督。(2)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把对独立董事的定期考核、信息反馈和接受质询制度化,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升独立董事的素质。证券监管部门还应当制定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规章,对独立董事的资格、职责与权限、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使独立董事能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责。

三、结束语

国务院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9点意见中提出,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在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创业板市场的建立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创业板市场存在着风险,但只要能正视风险,理性地分析风险,并建立一套创业板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创业板的设立和稳健运行是完全可行的。

然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草案)中,对创业板市场风险控制与防范制度仍然比较薄弱,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收稿日期]200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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