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改革路径与市场化目标的矛盾_市场经济论文

论改革路径与市场化目标的矛盾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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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已经进行了28年,无可否认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不能忽视日益严重的诸如官员腐败、国有资产流失、收入分配不公等社会问题,由此引发了人们对改革的反思。我认为,这些社会问题不是由市场化改革方向所产生,也不是市场化改革之必然,而是由于改革的路径与市场化目标之矛盾扭曲了改革所致。反思改革路径不是要否定改革,而是为了推进改革更有成效地坚持市场化方向。

一、改革路径与市场化目标之矛盾

我国原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由政府及其经济主管部门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计划从上而下统制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政府部门成为决定社会经济活动和分配人们经济利益的主体;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和组织成为被动、机械地按行政指令行事的受体,缺乏自身的生机和活力。表面看来,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在于经济计划的僵硬性和主观性;而从其本质来看,则是由于超经济的行政权力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决定经济活动和一切社会活动的绝对权威,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和组织受制于行政权力,致使社会生产力失去了自身发展的自发性、自主性和客观性。由作为上层建筑的政府部门强制地从上而下派生出社会经济活动,而不是由作为经济基础的社会经济活动决定政府这一上层建筑为其服务,这就颠倒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成为旧体制阻碍和破坏生产力以至整个社会发展进步的致命弊病。所以,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必须从根本上改革行政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以商品关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必须以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有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必然性,归根到底由经济自身发展的客观力量所决定。但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由于不是自下而上的自发演进,而是以政府决策为主导按政策部署自上而下来推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改革起着决定性作用。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家,政府主导改革当属必然,关键在于政府部门能否自觉地进行自身改革。政府部门是放权还利于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和组织,还是以改革的名义维护、强化自身的权利,决定着改革的路径和改革的成败。

不可否定,在社会生产力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中央的部署、推动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经过20几年的进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反思20几年来的改革,可以清楚地看到,上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改革以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实行农户土地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发端和基点,生产组织逐步摆脱国家计划的控制具有自主权和自身的经济利益,社会生产力得到解放,人民从改革中得到实惠极为明显。然而,到了80年代后期特别是90年代以后,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要求政府必须实行根本改革,彻底转换职能,但这方面的改革推进缓慢和艰难,政府主导的改革路径与市场化目标之间明显的存在矛盾。

反思改革进程,一个十分明显的趋向是,政府自身改革滞后,市场微观基础建设不力,改革对象错位,不应市场化的反倒率先“市场化”。这直接导致了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行为失范,在行政强权的控制下新兴的市场力量及其活动被扭曲,整个社会形成了权利分化的趋势。

从计划经济体制改革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对象本应是政府机构及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焦点是把政府统治经济活动的权利转换到从事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可是20几年来,虽然政府精简了一些主管经济的职能部门,但各级地方政府直接介入和支配经济活动的状况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一是政府运用行政审批权力还控制着社会的经济生活;二是政府通过资源的垄断进而垄断着社会经济生活;三是各级政府官员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名义下,以发展经济的“领导者”的身份,以其长官意志直接支配当地经济的发展。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力统制经济活动通过事先订立的计划按程序来实行,谁也不能自作主张随意而行。现在行政权力“领导”和“管制”经济生活基本上是按各地各部门的官员主要是“一把手”的意志行事,往往具有很大的个人主观性和短期行为倾向,有些方面表现出比计划经济更无序和随意,行政权力的威力比计划体制有过之而无不及,形成“公共权利部门化,部门权利个人化”。以“一把手”为代表的各级党政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各自为政进行“改革”,在“创政绩”和部门利益的驱动下,不少地方和部门往往不是以其自身为改革对象,而是对其有利的就改,对其不利的则不改,形成了一种以部门利益甚至是个人利益为导向的转嫁负担于社会和老百姓的所谓“市场化”改革路径,成为某些官员和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垄断行业利用行政垄断和资源垄断的权力向市场和社会谋取自身利益的制度缺陷。比如,有的地方政府违法批租和转卖土地发财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或中饱私囊,房地产商获得暴利,农民利益遭受损害;有的掌管资源大权的官员和部门分配资源“寻租”;握有国有资产支配权力的官员和经营者贱卖贱买国企或“洗钱”,垄断行业乱涨价、乱收费获取暴利等等。在社会经济生活和整个社会生活中行政权力更为强化,“官本位”更为泛滥。官员不仅具有不受制约的行政权力,可以利用公权和生产要素分配权牟利,而且个人收入也由“官”来分配和“按官分配”——行政部门是这样,经济部门包括企业也是这样,其他一切社会部门诸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出版单位都是这样,劳动、知识、专业、技术全都隶属于行政权力失去了自身的独立和价值。显然,这与市场化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

从计划经济体制改革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受益者本应是人民大众和生产组织,可下列改革路径却是首先针对民众和社会。比如,国企问题的根子在所有制和经营者,首先本应进行所有制和经营机制的改革,而国企改革首当其冲的是工人作为“冗员”先行下岗分流,致使许多人无法再就业又缺乏基本生活保障沦为城市贫困人口;经营者即使搞垮了企业也毫发无损,他们利用国企改制或轻而易举变成“私企老板”,或调离继续做官甚至升官。又如,过去的教育、医疗、住房等费用没有包括在工资之中而由单位和国家统管,在这部分费用没有改革为个人收入的前提下却率先“市场化”由个人负担,这些垄断部门的高价格、乱收费成为影响老百姓基本生存的社会焦点问题。再如,市场化改革本应首先赋予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和组织独立自主、平等竞争的市场主体的权益,可改革至今他们的市场主体的权益尚未确立。劳动者个体尚不具有劳动力商品所有者的权益通过平等的市场交换获得工资,工资由雇主单方面决定,可以任意压低、克扣、拖欠以至不给工资,或者十几年不涨工资,劳动者无可奈何,政府部门该管而无所作为;企业市场主体的地位和权益缺乏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资源条件和经营环境很不平等,致使平等竞争、等价交换的市场秩序和市场公平分配利益、有效配置资源的客观机制很不健全。这些问题归结起来,就是取消老百姓的福利没商量说改就改,轻而易举;而对公共权力部门及其既得利益者不合理的权利的改革则千呼万唤难以推进,甚至其权利往往不减反增,更为强化。这使得不明就里的民众对市场化改革不满以至反倒留恋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旧体制。

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虽然20几年来的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没有切实以确立市场主体自主、平等的经济地位并以建立健全市场运行机制为基本着力点来推进,而是倾向于加强行政权力对社会资源的掌控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介入和管制,虽然劳动产品从形式上变成了商品通过市场交换,但生产要素并未真正市场化,经济活动实际上仍然隶属和受制于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成为强势,经济活动成为弱势;握有和接近或收买行政权力的人群成为强势群体,可以利用行政权力直接或间接进行权钱交易转换为经济收益;从事经济活动的人群特别是普通劳动者成为弱势群体,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得到前者的权力认可和支持才能获得生产资源进入市场经济活动。行政权力直接介入市场和由行政垄断所形成的资源垄断、行业垄断和价格垄断,致使市场经济关系和市场运行机制以及利益分配被超经济力量所扭曲,形成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在社会权力和经济利益上的两极分化,故有人称强势群体为“权势分利集团”。①正是这一原因,扭曲了改革,使改革偏离了市场化方向。

二、改革路径与市场化目标相矛盾之理论误区

改革路径与市场化改革目标相矛盾,与我们在改革的指导思想上,对市场经济本身应有的社会关系缺乏正确的理论认识,直接相关。

其一,把市场经济仅仅看作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手段,认为从计划经济体制改革为市场经济体制只是改变资源配置的方式,忽视市场化改革是社会经济关系和权益关系以及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全面革新。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经济活动方式。计划经济以政府的计划指令从上而下派生出社会经济活动,国家行政机构成为经济活动和整个社会活动的主体,支配社会经济活动和决定人们利益分配的是超经济的行政权力,经济运行的调节机制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市场经济的主体则是直接从事社会生产的个人和组织,他们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自主、自发地分工生产,通过商品的市场交换实现自身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经济活动和经济运行的调节机制是客观的经济规律。市场经济社会具有与计划经济社会根本不同的社会内在结构,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个人和组织只按市场的规则进行经济活动而不受行政权力的直接支配和干预;不仅如此,他们的市场经济活动还自下而上地决定着政府为其服务的职能。因此,从计划经济变革为市场经济,绝不只是从形式上将产品变为商品,也不仅仅是生产资源由市场来配置,而是经济主体由行政机构向直接经济当事人的换位,是经济权益由行政机构掌控转变为经济当事人通过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直接去获取,是经济运行机制从由行政手段命令到由客观规律自发调节的根本转变。这是社会的经济关系、权益关系的根本性变革,由此必然要求其他社会关系包括政治、文化、思想观念等上层建筑的相应变革。所以,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改革,是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革新。这一方面必须从构建微观市场经济基础入手,解放生产力首先必须是把直接从事社会生产的个人和组织从隶属于行政权力之下解放出来,切实赋予他们作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的经济权益,建立健全市场经济关系和市场运行的客观机制;另一方面,实行政府改革,切实转换政府职能,变权利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这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变革为市场经济的实质和两大根本任务。由于微观市场主体权益确立取决于政府部门放权还利于民和职能转换,因此政府改革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和首要方面。

长期以来,在理论方面由于缺乏对市场经济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对由计划经济体制改革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质缺乏深入认识,只把市场经济看作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手段。在这一认识的主导下,忽视了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和组织独立自主地分工为市场即社会生产商品,通过商品的等价交换实现自身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这种全新的社会经济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经济活动方式;不承认市场经济关系赋予人格化的社会属性及其历史进步性;不了解从计划经济变革为市场经济必然引起社会的经济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全面革新,不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所必然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内在结构是人类社会发展必经的自然历史阶段;反倒认为市场经济可以任由主观选择和取舍,因而只想要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和效率,拒绝市场经济实现资源配置所必须具备的社会关系和客观运行方式;误认为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只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只要取消产品产销的计划指令由市场流通而不从根本上变革社会经济关系就能实现。由于理论陷入误区,致使改革不是沿着政府部门放权让利、转换职能和切实赋予生产者和劳动者作为市场主体应有的经济权益和建立健全市场的客观运行机制的路径推进;而只侧重于产品的市场化,生产要素仍由行政权力掌控并未市场化;政府部门只是从形式上放弃了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计划统制,而以行政权力管制社会经济活动的实质并未改变,某些方面甚至比计划体制更为直接和无序,导致了市场化改革被行政强权所扭曲。

其二,不了解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客观机理是价值规律,对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如何发挥调节资源有效配置缺乏深入认识,一度出现否定马克思揭示价值规律的劳动价值理论的思潮,忽视了以建立健全客观规律支配市场经济运行来推进市场化改革。

从计划经济体制改革为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经济的运行由政府部门主观的计划指令强制调节转变为由客观的价值规律自发调节。人们为了获得自身的经济利益,就必须为市场即社会提供有用的商品(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商品);在商品的市场等价交换中,价值规律表现为市场价格按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客观地分配人们的经济利益,并且通过人们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自由竞争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建立起分工生产的社会体系中各个独立分散的经济利益主体的个别生产与社会生产之间、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协调运行的客观机制。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中支配人们经济利益分配和生产资源配置的客观规律;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等价交换,体现的是人们通过价值这一迂回曲折的形式互相交换劳动实现经济利益的社会经济关系。

深刻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我们建立健全微观市场基础和市场运行客观机制的理论指南。然而,令人十分不解的是,即使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还不断强调要尊重价值规律,可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价值规律的客观调节作用反倒少有人研究和提及,甚至出现了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的思潮。正是由于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所揭示的商品等价交换体现的是人们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和支配社会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缺乏认识,导致改革路径不是从建立健全市场经济的基本社会关系入手建设市场微观基础和转换政府职能为基点以建立价值规律客观调节的市场运行秩序来推进,致使社会经济生活中主观作用的行政权力得以强化而价值规律难以发挥客观调节的作用。

其三,误认为市场经济只具资源配置的效率而没有利益分配的公平,不恰当地把政府的宏观调控置于以效率“优先”而公平只是“兼顾”的职能定位上。导致不是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权益和平等竞争、公平交易的市场分配方式来激励和制约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而只是强化政府的行政调控以期达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主观愿望。

在市场经济中,各个商品所有者(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商品所有者)通过市场平等地、充分竞争地交换商品,以商品的价值规律为尺度进行等价交换而获得货币收入,这就是市场公平地分配人们的经济利益的手段和实现形式。市场经济的公平源于客观的市场分配。市场分配使各个市场主体利益的实现受交换即社会利益的客观制约,从而使个体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动力,优化了资源配置,在提高自身经济效率的同时,提高了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的效率,源于公平的市场分配;市场经济的公平,是市场经济具有效率的前提、动力和激励机制,二者具有统一性。效率和公平内在于市场经济自身运行的客观过程之中,决定于市场主体平等博弈和市场经济客观运行机制的健全与完善。没有经济利益分配的客观公平性,经济活动就不会有高效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具有运用超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节的职能,这主要是采用税收和行使公共财政职能进行收入再分配,针对不能平等进入市场竞争的个别人、个别事和个别地区以及有关全社会的公共福利进行再分配;并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维护各市场主体的权益。这是用“看得见”的手弥补市场分配的缺陷和失灵的自觉调节;市场分配,则是由支配商品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自发调节。市场分配是最基本的初次分配,是最为基础、最为普遍和最为客观的分配方式。政府的再分配只有建立在市场初次公平分配的基础之上,才可能具有合理性。政府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一视同仁地为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经济活动按其客观规律正常运行,确保各市场主体各得其所,各得其利,维护和促进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脱离从市场经济活动本身去认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忽视了市场通过商品的等价交换具有分配经济利益的客观公平性,割裂了效率是由公平分配所激励和制约的结果这一客观内在联系,把效率与公平完全看作是主观选择的“优先”与“兼顾”的关系,不恰当地把政府的宏观调节置于以经济效率“优先”而公平只是“兼顾”的职能定位上。这就导致了分配方式的改革偏离了客观的市场分配方向,强化了主观意志和行政权力对分配的决定作用,形成了分配中的“官本位”,由政府的行政权力决定分配而不是由市场客观调节分配造成了社会收入分配的极大不公。

三、深化政府改革是推进市场化改革之关键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路径中,忽视了市场主体权益的确立和市场客观运行机制的建立,强化了行政权力对社会经济的直接介入和管制,权力垄断和资源、行业垄断导致了腐败泛滥和收入分配不公。这与市场化改革目标相悖。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之举,只能是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化改革,而深化政府改革,则是推进市场化改革之关键。

首先,必须确立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政府改革的理论指南。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早就揭示了,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历史前提是“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这是任何社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②“国家,政治制度是从属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是决定性的因素。”③这是揭示人类社会客观内在联系的科学理论,是界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地位和职能的基本理论依据。

以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政府改革的理论指南,首先必须明确:社会物质生产活动是第一性的,是其他一切社会活动包括政府行为的决定力量;政府等上层建筑的活动是第二性的,是派生于和从属于社会物质生产活动的。政府不应从上而下以行政强权主宰和派生社会的经济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而应当决定于和受制于社会的经济生活和市民社会。应当明确,实行政府改革,就是要按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社会本来的、客观的内在联系改革倒置的社会内在结构,使包括政府在内的上层建筑适应市场经济关系的经济基础。

第二,政府改革的实质是由权利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在我国社会中,物质生产活动是由广大人民群众从事的,这是他们谋生的手段和基本生存权利,是与生俱有的天赋人权,也是社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人民群众以自身的个体或结合于生产组织中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理应是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个人及其生产组织自发、自主地直接为实现自身物质利益而奋斗,才有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巨大潜力和强大动力,蕴含在直接为实现自身物质利益而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个人及其生产组织之中;社会生产力的现实发展,产生于个人及其生产组织直接为实现自身物质利益的市场经济活动之中;对社会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认识和利用,产生于个人及其生产组织为实现自身物质利益而主动积极地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社会实践之中。生产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人们经济利益的公平分配,只能由个人及其生产组织通过商品的生产和市场交换活动来进行和实现,他们享有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力和直接通过市场等价交换获得经济利益。经济活动的权力和经济活动实现的利益都应当归属于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及其生产组织,而不应由政府部门来掌控。政府,不应是独立于和凌驾于社会之上主宰经济活动和分配经济利益的强制力量,而只是为人民群众的经济活动服务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所以,改革政府,就是要把过去的权利型政府改革为服务型政府。各级政府官员应当牢固树立起人民群众才是社会权力、经济利益的主体的观念,当好“公仆”,而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利用公权作威作福的“官老爷”。

把权利型政府改革为服务型政府,必须明确界定政府的经济职能是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必须在明晰和强化各种财产权利和确立各类市场主体独立自主的经济地位的基础上规范政府行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打破由行政垄断所造成的资源垄断、行业垄断和价格垄断,消除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直接介入和掌控。社会应当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制定强有力的法律法规,规范政府职能和权限,防范行政权力对一切财产权利的侵犯和权钱交易,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合理的税率、税法,规范政府采用强制手段获取财政收入的适当数额,并确保公共财政真正行使公平再分配以增进社会福利的职能。要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精简行政人员,理顺职能分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切实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

第三,政府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关系的民主政治体制。在市场经济中,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所有者具有自主、自由、平等的经济关系。在市场经济社会,“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④市场经济的经济关系决定了社会经济的自由化和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所以,在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不仅要改革国家行政机构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的“公有制”形式,而且要大力发展个人及其生产组织自主经营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不仅要赋予个人和生产组织独立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而且还要赋予劳动者、生产者和其他社会成员政治上的民主权力。我国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必然要求相应的民主化的政治体制改革,经济市场化的过程,同时也是推进政治民主化的过程。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行政权力扭曲了市场化改革的路径,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直接相关。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政府改革,目标就是建立民主政治体制。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历史潮流。

注释:

①刘军宁:《让利益与利益相竞争》,《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4月13日第5版。

②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8-9页。

③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45页。

④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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